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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是什么(20篇)

发布时间:2024-04-10 10:51:01 热度:7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所得税是什么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所得税是什么

【第1篇】所得税是什么

所得税是指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运输、商品流通、劳动服务,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所取得的所得。其他所得,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与税率的乘积数额。计算庆纳所得税时,先庆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包括: (1)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劳务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2)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销售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3)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第2篇】2023年所得税申报表

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填报的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刚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对使用了3年的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大幅修订。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仍有37张,那么,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哪些申报表是必须要填报的呢?这是很多纳税人都迫切想知晓的,也是税务机关受理所得税申报时应掌握的。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报送的申报表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列示申报表全部表单名称及编号。只要是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都必须填报此表。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之前,应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选择 “填报”或“不填报”的申报表。凡涉及的就选择“填报”,并完成该表格相关内容的填报;不涉及的则选择“不填报”,对选择“不填报”的表格均无需填报,也不需以零数据上报税务机关。

请注意,在此表“选择填报情况”栏,如对某张表单误勾选了“填报”栏,实际无需且又没有填报该表单,将无法通过系统审核。

2.《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为必填表。主要反映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重组事项、企业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等。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时,首先填报此表并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

另外,查账征收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享受减低税率和减半征税的税收优惠时,只需勾选此表的“所属行业明细代码、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栏次即自动履行备案手续,也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再另行报送其他资料进行专门备案。

在填写此表时,对每个栏次均应审视,正确勾选,如“105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栏次,这里与税法规定的“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条件要求是反向列示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应选择勾选“否”,如果不留意勾选的“是”,就变成是“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了,那么即使后面的应税所得等符合条件(不超过50万),但也会申报失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为必填表。体现企业所得税计税流程,即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税收优惠数额等,最后计算应补(退)税款。

此表是纳税人年度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表,纳税人全年应补缴或多缴可退、抵的税额最终体现在此表。

除上述3张申报表是参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均必须填报的外,其他纳税申报表(附表)由纳税人根据企业的涉税事项选择是否填报。

二、同时必须注意,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a105120)系列,有5张虽名为纳税调整项目表,却实系即便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但只要有相应税前扣除事项发生,就必须报送(发生即填报)的申报表:

1.《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适用于发生职工薪酬等相关支出及存在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为加强企业职工薪酬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比对分析,只要发生了职工薪酬等相关支出的税前扣除事项,不论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均需填报此表(账载金额、实际发生额、税收金额等)。

需注意的是,较2023年版的本表增加了“实际发生额”这一列,需分析填报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用、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以及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会计核算金额等。

2.《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适用于发生捐赠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只要会计上发生了捐赠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即使符合规定的扣除范围,不管是否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就应填报此表。

有一处变化尤需注意,对于税法规定予以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2023年版的本表明确不在本表填报;而2023年版的本表则将原“公益性捐赠”一列分拆为“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和“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两行,在“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这一行,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账载金额及税收金额等)。

3.《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适用于发生资产折旧、摊销以及存在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也就是只要发生了资产折旧、摊销的税前扣除事项即使没有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也需就会计处理、税收规定填报此表(账载金额及税收金额)。

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也就是只要发生了资产损失(含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税前扣除事项即使没有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也需填报此表(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及税收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等)。

5.《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适用于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保险、证券、期货、金融、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特殊行业纳税人提取的准备金,只要会计上发生准备金,即使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无需进行特殊事项调整,均需填报此表(账载金额及税收金额等)。

纳税调整明细表,顾名思义,反映的是纳税人的纳税调整事项,按照本套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各表的用途,原意是纳税人有纳税调整事项时就填报相应的《纳税调整明细表》,没有该项纳税调整事项则无需填报,但是为了便于比对分析等后续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上述5张从属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表单编号5000系列)的纳税调整明细表,只要其所对应的项目有税前扣除事项发生,即使无须作纳税调整,也应当填报该份纳税调整明细表。

三、此外,《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作为从属于《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三级附表,主要填报的是收入额、人员数、高新研发费用等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相关的关键指标信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纳税人填报本年发生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将第31行、32行的“减免税额”相应分别填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第2行、第3行的金额栏次。

按照规定,凡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即使在亏损年度不享受税收优惠,也均须填报本明细表。

综上,纳税人在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时,应注意上述9张表单的填报,尤其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这5张表单,几乎是所有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都将要进行填报的。(文/段文涛

【第3篇】利息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应取得何种合法凭证税前才允许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

《实施条例》中“非金融企业”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非金融企业”是指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它不包括非法人的组织或机构和个人;另一种理解:“非金融企业”是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企业、组织或个人。

【第4篇】所得税费用账户的贷方登记什么

所得税费用属于损益类科目,期末要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之后,无期末余额。帐户借方就登记企业负提的所得税,贷方登记转入本年利润的所得税。

计提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缴税时做: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第5篇】所得税退税会计账务怎么处理

如果在本年度退回的情况:

(1)收到退税款借:银行存款贷:所得税费用

(2)结转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贷:本年利润

如果在下年度退回的情况:

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企业所得税主要退税类型

根据初步统计,当前常见的增值税退税有以下几种:出口企业退税、软件企业退税、福利企业退税、模具,数控机床,铸锻件退税等等。

【第6篇】企业清算所得税申请资料

确立一个论题,首先围绕这个论题要明白有哪些问题,其次是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企业清算这个论题的第1个问题就是哪些企业注销需要清算,第2个问题是清算和正常经营的区别,清算期间怎样确定?第3个问题就是清算所得怎样计算,就包括一些税收优惠不能享受呀等等这些细节的规定,第4个问题就是被清算企业的股东的涉税问题。

企业清算就是企业作为一个法人,他要“死”掉了,死前要把他的财产处理一下,该还账还账该卖卖,该交税交税,剩余的分给股东。清算之后,这个企业就没有任何财产了。所以企业注销前的清算是要做这个工作的。

一、哪些企业注销需要清算

1、《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规定因各种原因解散、破产均应进行清算,这种因终止经营而注销的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2、《公司法》规定公司因合并、分立均不需要清算。税法规定公司因合并、分立而注销的可能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这两种合并均存在企业注销的情况,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仅新设分立存在企业注销的情况。税法规定在企业重组中合并、分立需要清算的情况有:

(1)企业合并均存在企业注销的情况,但只有在企业重组中按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注销不需要所得税清算。

(2)企业分立仅新设分立存在企业注销的情况,在企业重组中按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注销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注销不需要所得税清算。

3、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综上,企业因终止经营而注销的才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企业重组时因合并、分立而注销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不必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企业因变更经营地点,只要不是迁移到境外,注销时也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二、清算期间怎样确定

清算期间是指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企业终止经营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年度,应正常申报企业所得税。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申报企业清算所得税。

所以一个企业要进入清算程序,要先对终止经营前的正常经营期间的所得税进行申报,然后进入清算期间。清算期间不需要再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清算完成要对清算期间的清算所得再进行清算申报,之后才能注销。

注意:进入清算期,企业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清算所得怎样计算

企业进入清算后因为不再持续经营,要处理财产,债务要偿还,实物要变卖。应收款债权要收回。所以说实物资产要按市场价变卖,或者按照可变现价值分给股东(这个当然要交增值税)。实物资产的转让收入减去它的计税成本,那就是他的转让所得,应收款等债权要收回,如果不能收回的,作为损失并不是当然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才能按照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的。债务要偿还,不用偿还的要作为收入。但若是预计负债,则其实际支付时才能税前扣除,所以这个预计负债在清算期间实际支付时应调减应税所得。因为不再持续经营,所以原先资本化的支出,现在应全部在税前扣除。其实这就是财税[2009]60号规定的清算所得的计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清算期间业务招待费可以扣除吗?清算费用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评估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以及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所以清算期间与清算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若在税法规定限度内的,可以扣除。

清算期间的广告费可以扣除吗?清算期间还正常经营吗?不能正常经营还还需要广告费吗?所以是不能扣除的。

所以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没有什么变化,除了因不再持续经营,不用区分资本化和费用化外,其他的如历史成本原则、相关性原则,损失要实际发生才能扣除等等都没变。

因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持续经营时不能税前扣除,但清算时可以扣除。

清算期间如果企业有增值税留抵,可以申请退还吗?《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纳税信用的评定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清算企业已不再正常经营,恐怕是没有纳税信用等级的,更谈不上a级或b级了。所以增值税留抵是不能申请退还的。若有增值税留抵应在进入清算期间之前申请退还。

未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可以作为“相关税费”,在计算清算所得时扣除。

清算企业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如小微企业优惠、加计扣除等的优惠。

四、被清算企业的股东的涉税问题

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财产,分股东是法人还是个人而有不同。

若是法人股东分得的财产,根据财税[2009]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先扣除清算企业未分配利润中该股东的应得股息,这个股息符合免税规定的,免企业所得税。扣除股息后的部分与其投资的计税成本比较确定其所得或损失。若是投资损失也可按资产损失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扣除。但要资料留存备查。注意被清算企业的亏损不能转到投资方弥补。

延伸问一下:被投资企业的亏损有可能由其他企业弥补吗?有一种情况,即在企业合并适用特殊税务处理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在一定限额内可由合并企业弥补。

法人股东取得的实物资产,因清算企业已计算该实物资产的转让所得,故法人股东按其市场价做为其计税成本。

对于个人股东从清算企业分得的财产,是否也先按该个人应分得的利润确认其应得股息?若如此,则因个税无免税规定,应按20%的股息所得交个税,然后扣除股息后的部分与其投资的计税成本比较确定其所得或损失,若为所得,则再按财产所得以20%税率交个税,若为损失呢?有文章认为根据财税[2009]60号文的规定个人与法人股东的处理一样。如此则会存在个人先交20%的股息个税,然后投资损失又不能如法人企业一样在税前扣除。这是不合理的。笔者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个人股东从清算企业分得财产的税务处理与法人股东分得财产是不同的,个人股东应扣除其投资成本后统一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个税。

来源:税屋,作者:刘宏伟。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7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

我国有数量巨大的个体工商户人群,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市场主体总量突破1.5亿户 ,个体工商户突破1亿户。那么这类主体个人所得税的类型有哪些?以及它们分别又是如何计算的,下面我来解释和说明。

个体工商户经营个人所得税的类型主要有定期定额,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

对于不具备设置账簿条件的,在一开始税务登记的时候可以申请定期定额方式,税务局会根据你的营业面积、人数、租金、路段等作为定税依据给你核定一个每月收入(比方说一个月应纳税所得额30000)和税率(比如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003),同时你可以向税务局申请简易申报。通过之后可以节省征纳双方的时间,降低纳税成本。对于这个核定的金额只在当年有用,第二年会重新核定你的每月收入。

有些个体工商户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的时候会申请查账征收,这个类型就和普通小规模企业一样,要进行正常的做账报税(按季度),要有建账的能力,个体工商户并不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而是要进行个人经营所得税季度的预缴和第二年的汇算清缴(在3月30日前)。

核定征收通常是你设置了 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这个时候税务局会给你核定,这是一种事后的核定,这是和定期定额方式最大的不同。

那么这3种经营所得税计算方式有什么不同?

1.定期定额征收:例如税局给你一个月核定的收入是3万,税率是0.003,按照季度报税要交30000*3*0.003=270元。而且这种情况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这是现在大部分个体工商户采取的方式。

2.核定税率征收:例如税局给你核定的税率是10%,如果你是一个 季度收入是30万,就相当于你的利润是30*10%=3万,这3万就是你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就是30000*5%=1500元。这种方式要进行个人经营所得税季度的预缴和第二年的汇算清缴(在3月30日前)

3.查账征收,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这种方式要进行个人经营所得税季度的预缴和第二年的汇算清缴(在3月30日前)。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2023年发布了一项政策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也就是说上面3种方式均可在计算结果上再乘以50%

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下面举2个例子.

【例1】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例2】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个体工商户经营个人所得税的类型主要有定期定额,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不同的类型导致了这3种经营所得税计算和申报方式的不同,同时又要关注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来综合考虑适合自己的方式。如果你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讨论和指正。

【第8篇】减免的增值税要交所得税吗

对于增值税减免税优惠部分是否需要计算所得税,及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分,很多财务人员对此存在困惑。先说结论,再做讨论:

1、是否参与计算所得税?

结论:增值税减免税部分需要参与企业所得税计算。

2、是否额外进行账务处理?

结论:计算(计提)环节减免不需要,征收(申报)环节减免需要。

增值税

具体分为两种情况讨论:

一、计算环节的减免优惠:

对于计算税款环节的减免税优惠,因含税销售收入由两部分构成:不含增值税收入、增值税。

即:含税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额)

在含税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计算环节减免会将减免增值税部分,体现到不含税销售收入中,正常通过“收入”参与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因此在申报税后,减免税款部分不需要额外账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更不需考虑作为政府补助处理。

举例: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减按1%征税率。如含税金额为103元。

按照3%计算,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10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

如征收率减为1%,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10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1.9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02

相比较可知,因为征收率减免导致的减免部分,已经包含于不含税收入(收入金额增加1.98元)中,正常参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无需另外处理。

二、征收环节减免税优惠:

对于按照税率正常计算,并在账务上进行了计提的增值税,在征收环节进行的减免,因减免部分的税款未体现在不含税收入中,也未通过“收入”形式参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因此在实际免于征收时,要将免征部分作为损益(“其他收益”)进行账务处理,并参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如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免于征收增值税。

假设该小规模适用5%征收率,含税销售金额为1050元。

确认收入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10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50

申报时,季度未超过45万,享受免征优惠。则做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 50

贷:其他收益 50

【第9篇】小规模纳税人所得税定额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的问题近些年来不断增加,很多小规模企业都深受其困扰。比如说小规模纳税人怎么做账报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怎么做?那么今天我们就来看看这些问题该怎么办。

小规模纳税人怎么做账报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怎么做?

小规模纳税人如何报税

当前,我国小规模纳税人报税既可以选择按月度来进行,也可以选择按季度来进行,而且其税率通常为3%。不过,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经营初期业务规模较小,因此在一个纳税周期内可能未发生应税行为,这时候小规模纳税人就可以注明当期无应税事项,进行零申报。不过,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零申报的时间不宜过长,若是其一直零申报,当地税务机关就会对其进行调查,并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如若在评估后发现企业存在偷漏税行为,那么不仅需要企业补足税金,还会给予企业一系列处罚,并收取一定的滞纳金和罚款。因此,有关于零申报具体适用情况,还需要企业进行详细了解和把握。

当前,国家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报税主要采取三种征收方式,分别为:查账征收、查定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其中,所谓查账征收,主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账目表来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然后依照相关的税率来计算企业应该缴纳的税款;查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小规模纳税人公司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等等因素,来对其产制的应税产品产量、销售额进行核定,并据以征收税款;而定期定额征收则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典型调查、逐户确定营业额和所得额的办法,以此为依据进行征税的征收方式。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自然月的销售额在500万以下,对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有最新的优惠政策,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以内的,所得税税率为5%,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300万之间的,税负为10%。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般都不会超过100万,其企业所得税,有两种计算方法。

第—种是核定征收。

这种主要是针对账目不全不正规,无法真正反映成本费用收入等情况,由税务机关根据其经营情况,依据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进行所得税的核算征收。

比如,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收入额为200万元,核定的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15%。那么该纳税人202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15%=30万元。

按照目前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得税税负为5%,该企业2023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30万*5%=1.5万元。

第二种是查账征收

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的都是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有相应的财务人员和健全的账目,是—个基本的要求。

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要从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比如,某公司2023年,扣除这些费用税金等余额为120万元,那么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该按如下方法计算

100*5%+20*10%=5+2=7万元。

年应纳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年应纳所得额×适用税率。通常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25%,高科技小规模纳税人15%等,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为准!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有两种征收方法,即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下面我们逐一讲述其算法。

1.查账征收即是根据企业的会计利润加减纳税调整项之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即得出企业应交所得税税额。公式如下:

应缴所得税额=(应税收入-成本-费用±纳税调整项)×所得税税率

⒉核定征收即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的平均所得率按照应税收入或者费用核定所得率,根据所得率计算得出应纳税额。公式如下:

应缴所得税额=应税收入×核定的所得率×所得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怎么做账报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怎么做?对于这两项问题我们就说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多谢阅览!

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一切都以钇财税顾问所述为准。

声明: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第10篇】汇算清缴所得税费用

引言:

202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式拉开帷幕,让财务人员头大的工作又来了,为方便大家进行申报工作,特将汇算过程中涉及的几种常见的费用扣除比例进行梳理,欢迎大家共同讨论学习,加深印象并顺利完成2023年度汇算工作。

业务招待费

扣除比例:根据招待费支出的60%与收入的5‰孰低进行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扣除比例:根据收入的15%(特殊行业按收入的30%)进行确认。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三条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扣除比例:5%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一)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二)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研发费用支出

加计扣除比例:100%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第一条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扣除比例:100%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职工福利费支出

扣除比例:14%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8%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工会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2%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5%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1%

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第二条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第二条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公益性捐赠支出

扣除比例:12%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责任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100%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后附

除上述各项费用扣除外,如果还对申报流程不是太熟悉,欢迎查看其他文章:

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083486441702949406/?log_from=e15acbf333aa_1650466436775

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如何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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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税率

【珠海律师、珠海法律咨询、珠海律师事务所、京师律所、京师珠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规定,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01丨7号公告解决的问题

间接转让一直是跨国税制中一个热点话题,是指通过转让境外的空壳控股公司来间接转让中国公司股权的行为。7号公告解决的是跨境交易中,非居民企业通过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避税行为,例如:

境外c公司想购买中国x公司股权,可以由境外a公司直接将其持有的x公司股权转让给c公司,就转让所得,a公司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所得税,一般由扣缴义务人—c公司代扣代缴10%预提所得税。但,如果方案改一下,改成由境外b公司将境外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c公司,由于a公司本身是个空壳公司,对于购买方c公司而言,通过a公司仍控制了中国x公司,效果一样,但整个过程实现了全程在境外交易,在中国就避免了纳税义务。通过转让境外空壳a公司而间接转让境内x公司的方式,实现了与直接转让中国x公司股权相同或相近的实质结果,这种避税行为就是7号公告想要解决的问题。

02丨三港原则:绿港、红港和灰港

是否征税的分析逻辑:

是否属于绿港

(第五条的上市公司条款、协定待遇条款,以及第六条的内部重组条款)

红港

(第四条的四大指标)

灰港

(第三条)

绿港是安全港,在中国不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红港是危险港,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产生在中国的纳税义务。

灰港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

1 绿港

符合税务总局2023年第7号公告第五条、第六条的情形,在中国不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包括:

·5-公开市场买入卖出;按照适用协定免税

·6-内部重组-80%控股(用乘法),税负不减(参考协定),100%股权支付

第五条提供了两个安全港:公开交易(买入aznd卖出),或税收协定。

7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以下情形不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也就是说不适用于第7号公告

(一)非居民企业在公开市场买入并卖出同一上市境外企业股权取得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

(二)在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并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情况下,按照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该项财产转让所得在中国可以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内部重组安全港:

1、内部重组条件——交易双方互相直接或间接控股,或者为同一方直接或间接控股80%以上的;如果是不动产公司(50%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控股比例要求为100%;

2、税负不减条件——本次间接转让交易后可能再次发生的间接转让交易相比在未发生本次间接转让交易情况下的相同或类似间接转让交易,其中国所得税负担不会减少;

这条要结合第五条来看,防止第五条被滥用。如香港和中国内地的税收安排规定,如果香港公司持有中国公司(主要资产为非房地产)股权比例低于25%,则股权转让不在中国征税,如果某境外公司控股境内企业的比例低于25%,一旦该企业从非税收协定地卖到香港,后续大陆将失去征税权

3、股权对价条件——股权受让方全部以本企业或与其具有控股关系的企业的股权(不含上市企业股权)支付股权交易对价。

五、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在公开市场买入并卖出同一上市境外企业股权取得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

(二)在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并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情况下,按照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该项财产转让所得在中国可以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一)交易双方的股权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股权转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受让方80%以上的股权;

2.股权受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转让方80%以上的股权;

3.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80%以上的股权。

境外企业股权50%以上(不含50%)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本条第(一)项第1、2、3目的持股比例应为100%。

上述间接拥有的股权按照持股链中各企业的持股比例乘积计算。

(二)本次间接转让交易后可能再次发生的间接转让交易相比在未发生本次间接转让交易情况下的相同或类似间接转让交易,其中国所得税负担不会减少。

(三)股权受让方全部以本企业或与其具有控股关系的企业的股权(不含上市企业股权)支付股权交易对价。

2 红港

红港是危险区域,相对还是比较谨慎的。尤其是准备回来上市企业,一旦进去了,就老实交税,免得将来各种亡羊补牢,甚至抱恨终身。

四、税务总局2023年第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对于非绿港情形,符合以下4点情形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直接被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除本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情形外,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无需按本公告第三条进行分析和判断,应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一)境外企业股权75%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应税财产;

(二)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境外企业取得收入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虽在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限,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

(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

3 灰港

灰港是模糊地带,主要用来比拼专业机构的专业能力和说服能力。

除了可以明确定义为绿港和红港的情形,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判断是否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公告第三条规定的考虑因素如下:

三、判断合理商业目的,应整体考虑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相关的所有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下相关因素:

(一)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应税财产;

(二)境外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济实质;

(四)境外企业股东、业务模式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

(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六)股权转让方间接投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与直接投资、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的可替代性;

(七)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在中国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情况;

(八)其他相关因素。

03丨7号公告

补齐了我国所得税反避税体系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两种纳税调整:第一种叫“一般纳税调整”,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由于税会差异等事项而作的税务调整,是最常见的纳税调整;第二种纳税调整叫“特别纳税调整”,是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可见,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包括六项内容,即

1、转让定价,

2、预约定价安排,

3、成本分摊协议,

4、受控外国企业,

5、资本弱化,

6、一般反避税。

一般反避税措施就是除特别纳税调整办法规定的五项特别调整事项之外的,针对纳税人实施的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安排的反避税措施,是特别纳税调整安排的兜底措施。

一般反避税规则主要由《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23年第32号)规定,而7号公告就是一般反避税规则在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方面的具体应用。因此,针对间接转让的反避税措施也必须在整个所得税反避税体系下去实施。根据《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企业的安排属于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等其他特别纳税调整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其他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

04丨如何认定间接转让股权

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1 法律规范

关于间接转让股权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认定,我国在法规政策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在2007年至2023年的探索阶段,《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均未规定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认定方法,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则明确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考虑安排的形式和实质、安排订立的时间和执行期间、安排实现的方式、安排各个步骤或组成部分之间的联系、安排涉及各方财务状况的变化、安排的税收结果,仅提出了认定原则及可考虑的几大要素。

在2023年至2023年的细化完善阶段,国税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698号文),明确间接转让股权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认定,用于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并要求相关的中国居民企业提供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相关材料,包括资金、经营、人员等,以供国税局进一步认定。

2023年至今,在情报获取渠道多样化、便利化以及执法经验的支持下,国税局对间接转让股权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已趋于成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7号文”)对“合理商业目的”的认定作了非常细致的规定,从转让主体实质、客体价值及结果(避税是否唯一目的)多维度综合考虑交易的所有安排。

具体见7号文第三条规定:判断合理商业目的,应整体考虑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相关的所有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下相关因素:

(一)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应税财产;

(二)境外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济实质;

(四)境外企业股东、业务模式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

(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六)股权转让方间接投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与直接投资、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的可替代性;

(七)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在中国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情况;

(八)其他相关因素。

2 司法认定

结合现有的数个典型案例,可以发现,当被转让股权的公司具有以下特质,极大可能被认定为其股权转让“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1.公司注册在香港、bvi等低税率或零税率地区,注册资金较少;

2.公司制造、经销、管理等无实质经营业务,仅有对特定境内公司的股息分红,无其他对外投资;

3.公司无雇员或者少雇员,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少;

4.公司被转让的股权转让价格估值依据主要源于境内投资;

5.股权收购方披露了境外股权收购的真实目的及结果,与境内资产密切相关。

05丨典型案例解析

1 交易基本情况

2023年8月,中国台湾地区a公司(以下简称“台湾地区a公司”)及其下属英属维尔京群岛(bvi)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与中国境内合肥y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y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b公司将其持有的中国香港地区c公司(直接转让标的,以下简称“香港地区c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y公司,从而间接转让了中国境内合肥z公司(间接转让标的,以下简称“z公司”)100%的股权,股权架构见图1、图2。

图1股权转让前架构图

图2:股权转让后架构图

2 相关各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为台湾a公司,b公司是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公司,是台湾地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无实际经营。a公司是中国台湾地区上市公司,是一家笔记本电脑代工企业,主要经营笔记本电脑、液晶电视、手机及各种电子零件的制造及销售业务。

2、受让方为合肥y公司,是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成立于2023年,注册资本14.43亿元。其由北京e公司和合肥f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从事股权投资、管理及信息咨询业务,其实际控制人为合肥f公司,合肥市国资委100%控股合肥f公司。

3.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合肥z公司是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成立于2023年,是香港地区c公司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65亿美元,主要从事计算机硬件、软件系统及配套零部件、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研发和生产。

4.中间层企业基本情况

香港地区c公司是根据中国香港地区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由香港地区x公司和b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成立于2023年,注册资本3亿美元,主要从事投资控股及贸易相关业务。其下属台湾地区d公司(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主要为集团提供技术支援服务。其中,香港地区x公司为中国香港地区上市公司。

3 和税务机关沟通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资料进行审核

台湾地区a公司及其下属b公司因集团整体发展策略,决定于2023年转让香港地区c公司49%的股权,从而间接转让了合肥z公司100%股权。期间,转让方企业代表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相关涉税事宜,认为转让标的为中国香港地区公司股权,可不在中国缴纳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定,立即将上述情况纳入跟踪管理,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汇报相关情况。受让方合肥y公司作为政府投资方代表,也前往税务机关进行情况说明和政策咨询。2023年8月,台湾地区a公司和b公司委托中国台湾地区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代理人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就该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再次沟通。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相关要求请企业提交资料,并就该案件进行审核分析。

4 审核结论和完税情况

根据7号公告第五条,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符合不符合“绿港规则”和“红港规则”,应该适用“灰港规则”,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该间接股权转让的整体安排应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合肥z公司股权的交易,对转让所得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该项股权转让存在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了中国居民企业股权。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初始投资签署的协议,包括香港地区c公司、b公司、台湾地区a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等资料。按照37号公告等相关文件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合同约定b公司向合肥y公司转让股份最终对价为25736.8万美元,按2023年8月31日汇率折合人民币为17.56亿元。

香港地区c公司资产中应归属于台湾地区d公司的部分为5490.14万美元,按49%持股比例计算,应调减2690.1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84亿元。据此,确认转让收入为15.72亿元。

设立合肥z公司时,香港地区c公司共投入资本26500万美元,其中49%来源于b公司,因此b公司股权转让成本为26500万美元×49%=1298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为8.83亿元。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为15.72亿元-8.83亿元=6.89亿元,按10%的税率计算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为6890万元。

【第12篇】销售收入所得税怎么算

销售(营业)收入的计算:

(一)营业收入

1. 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建造合同

2. 其他业务收入=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其他

(二)视同销售收入

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出租财产收入、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即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利润总额的计算:

会计利润=所有收入项-所有支出项(不包括增值税)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投资损失)

【第13篇】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资料

2023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于2023年的3月1日开始进行!什么是年度汇算?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主体都有哪些?年度退税补税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新变化有哪些?下面这篇汇算指南给你答案!(以下主要内容来源于河南税务公众号)

什么是年度汇算?​

可以理解为“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

年度汇算需汇总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

年度汇算需汇总的综合所得的所属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注意: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办理时间​

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

注意: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为什么要办理年度汇算?

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帮助纳税人顺利规范完成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下列发生在2023年度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内填报或补充扣除:

(1)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2)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4)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

注意: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主体都有哪些?​

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注意: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3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计算公式是什么?​

一个公式计算”多退少补“税额:

如​何确定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

1.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代办:

2.单位为纳税人代办: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注意: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申报的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如何办理年度汇算?​

办理方式:

(1)自己办:纳税人自行办理;

(2)单位办:通过任职受雇单位代为办理(纳税人应在2023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

(3)请人办:委托含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需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

办理渠道:

网络办:纳税人可以优先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汇算(高效便捷)

邮寄办:将申报表寄送至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大厅办: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如何办理退税?​

纳税人申请汇算退税(提供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

建议:2023年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个税app及网站提供的简易申报功能,便捷办理汇算退税。

注意:申请2023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如何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汇算补税: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

纳税人邮寄申报并补税:通过个税app及网站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注意: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2023年度汇算这些方面有新变化​

变化一:增加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个人养老金等可以在汇算中予以扣除的规定。

变化二:在维持预约办税起始时间(2月16日)基础上,将预约结束时间延长至3月20日。

变化三:新增了对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的规定。

文章来源于:河南税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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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因政策不断变化,以上会计实操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官方更新内容为准。

【第14篇】季度所得税申报表怎么填

导读:企业所得税是一项非常大的税种,企业所得税是每一个有所得的企业都需要交纳的税种。企业所得税一般来说是按照季度申报预交,年度末的时候会算清交的。那么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怎么填呢?

答: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

1、“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第9行:填报“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填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纳税人当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累计金额”列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数据。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1行至14行及“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16行:填报表内第11行至第14行、第16行“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四、各行的填报

本表结构分为两部分:

1、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16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包括非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至9行;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1至14行;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6行。

2、第二部分为第17行至第22行,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18至20行;分支机构填报第20至22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4、第5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5、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

6、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第7行≤第6行。

7、第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8、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时,填0, “本期金额”列不填。

9、第1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

10、第1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按季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4

按月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12

11、第13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12、第1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的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第14行=第12行×第13行

13、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依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

14、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15、第1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16、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17、第2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18、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数额。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包括哪几部分?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附列资料四个部分。

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收入支出表;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纳税人其数据取自业务活动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本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的外,通过附表相应栏次填报。

本表为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企业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计算填报纳税人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和附列资料等有关项目。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等金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集中填报。

【第15篇】业务宣传费所得税

爷爷奶奶的年代,

信奉“酒香不怕巷子深”,

爸爸妈妈的年代,

有所谓赔本也要赚吆喝的说法,

而到了我们的年代,

不管新旧媒体,

铺天盖地的广告,

让我们惊讶企业对于广告宣传的重视。

有时候还惊讶,这么高的广告宣传成本,企业还能赚钱吗?

别瞎操心了,俗话说,买的没有卖的精,别说这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带来多大的效益,这费用人家缴企业所得税时,还能税前扣除呢!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标准

①一般企业扣除标准不超过15%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②三类企业扣除标准提高至3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③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④关联企业可按分摊协议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因此,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的规定:“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筹建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按规定税前扣除。

来源:厦门税务

【第16篇】所得税汇算清缴账务处理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与2023年5月31日就要截止了,你们企业汇算清缴工作完成了吗。今天为大家整理了最近较高频率的咨询问题。

1、2023年有亏算,2023年第一季度有盈利,为什么2023年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能弥补亏损呢?

2023年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若想弥补2023年的亏损,需要先完成2023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算清缴完成之后,再进行2023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才可以享受弥补亏损的优惠。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时间为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若企业4月15日之前尚未完成2023年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则2023年第一季度预缴所得税时,不得享受弥补2023年亏损的优惠,但企业完成汇算清缴之后,可以在2023年第二季度预缴所得税时,继续享受。

2、企业支付的银行手续费需要取得发票吗?凭借回单可以税前扣除吗?

银行手续费需要取得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银行回单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效扣除凭证。

同时需要注意银行手续费在汇算清缴时,填列《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0)》表时,银行手续费并不是填列在第6行“佣金和手续费”项下,而是填列在第25行“其他”项下。

3、员工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部分由企业承担了,可否计入“职工福利费”,限额税前扣除?

不可以,企业承担的原本属于员工应承担的社保部分,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关系,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也不得税前扣除,因为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有没有解决方案,可以税前扣除呢?

将企业为员工承担的社保费部分计入应发工资,而是体现为职工福利费,账务上计提工资时,按加上公司为员工负担的社保费部分(原本应员工个人承担部分)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实际发放工资时,体现为代扣代缴,计入“其他应付款”。

计提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实发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社保(个人承担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

实际上交社保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公司承担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个人承担部分)

贷:银行存款

4、企业为员工承担了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个税,能否在税前扣除,如何解决?

这个问题的原理,同企业承担应由员工承担的社保是一致的,若账务上体现为“营业外支出”需要进行纳税调增,不得在税前扣除。

若企业实际承担了原本应由个人承担的个税,可以经过一定的换算,将个税并入员工工资,账务上依然正常体现,代扣代缴个税。

如何换算,通过一个例子说明:

a公司承担员工张某的个税税款及社保(个人承担部分),张某税后工资为20000元/月,假设社保个人应承担部分为2000元/月,张某不涉及专项附加扣除。

账面计提工资=20000+2000+[(账面计提工资-5000-2000)×个税税率-速算扣除数]

账面计提工资=(22000-7000×个税税率-速算扣除数)÷(1-个税税率)

个税税率应落在20%税率档,由于张某每月税后工资均为20000元,换算时,采用《按月换算后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实际代扣代缴个税税款计算采用的累计预扣预缴法,使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这里张某税后工资不变,便于计算,使用《按月换算后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

账面计提工资=(22000-7000×20%-1410)÷(1-20%)=23987.5元。

账面计提工资23987.5元,代扣代缴社保2000,代扣代缴个税税款为1987.5元,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实际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3987.5

贷:其他应付款 20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987.5

银行存款 20000

5、总分支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分开预缴,汇算清缴申请退税由总机构一并申请,还是分开申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文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式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6、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没有取得发票,如何处理?

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汇算清缴之前尚未取得发票的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的,需要在汇算清缴是做纳税调增处理;第二种情况,是由于特殊原因,对方无法补开、换开的,提供相关资料可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应当换开、补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即一般情况下,汇算清缴之前,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举例: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0日发生一笔会议费2.12万(含税)支出,已2023年12月30日已经付款,2023年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尚未取得发票,与2023年6月30日才取得发票,账务上及税务上分别如何处理?

企业2023年12月暂估入账分录:

借:应付账款——结算款 2.12

贷:银行存款 2.12

暂估费用:

借:管理费用 2

贷:应付账款——应付暂估 2

2023年6月实际收到发票时:

冲暂估:

借:管理费用 -2

贷:应付账款——应付暂估 -2

重新入账:

借:管理费用 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12

贷:应付账款——结算款 2.12

企业在办理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由于尚未取得发票,不得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2万(填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其他”项下,账载金额为20000,调增金额为20000)。相关发票2023年5月份取得,在2023年办理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减2万元(从分录可以看出,2023年冲暂估以及重新入账,管理费用一增一减,并未影响2023年的会计利润,而税法上规定,应当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的支出,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期限不得超过5年,对于金额较少的,可在次年税前扣除,2023年需要调减2万元)。

若a公司2023年汇算清缴前确定以后期间无法取得发票了(对方公司明确不给开发票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没有取得发票,无法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账务上,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是有区别的。

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确定无法取得发票时:

冲暂估:

借:管理费用 -2 贷:应付账款——应付暂估 -2

重新入账:

借:管理费用 2.12 贷:应付账款——结算款 2.12

因无法抵扣进项税额,造成暂估和实际不一致之间的差异(进项税额0.12万)直接确认为2023年的费用,无需追逐调整。

2023年办理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金额仍为2万元,因为确定到2023年管理费用为2万元;还有0.12万元的管理费用账务上做到了2023年,那么在办理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还需要调增0.12万元。

若a公司适用的是企业会计准则,账务处理如下:

2023年确定无法取得发票时:

冲暂估:

借:以前年度损益 -2 贷:应付账款——应付暂估 -2

重新入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12 贷:应付账款——结算款 2.12

冲减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0.12×25%=0.03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0.03万

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0.09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0.09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依然不得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2.12万(追溯调整了)。

特殊情况下,汇算清缴前没有取得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凭借相关资料(工商注销、机构撤销等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出的付款凭证;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证明其支出的真实性,准予税前扣除

【第17篇】所得税漏交怎么处理

1、企业在申报中误错、漏缴或忘记代扣代缴,不属于违法行为,申请补缴即可;(补缴需要交纳滞纳金)

2、补交个人所得税需要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1)需补缴人姓名;

(2)需补缴人身份证号码;

(3)需补缴人月工资金额;

(4)需补缴人要补缴的月份;

(5)需补缴人地址及邮编。

【第18篇】所得税清缴风险服务

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徐税稽一罚[2022]23号

案件名称 江苏***煤业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2023年收到政府奖励6952元,未计入收入,少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27.81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已构成偷税

纳税人名称 江苏***煤业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w7t41j

处罚结果 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3.91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4-26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4-2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徐税稽一罚[2022]22号

案件名称 内蒙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2023年11月26日收到宋楼镇财政所通过徐州一润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转给你单位企业扶持资金166000元,未计入收入,你单位少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8226.14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行为已构成偷税

纳税人名称 内蒙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7pxt60

处罚结果 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113.07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4-26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4-2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徐税稽一罚[2022]20号

案件名称 丰县***能源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2023年收到政府返还奖励打到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账户2111761元,2023年收到政府返还奖励打到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账户268514元,未计入收入,你单位2023年度少缴纳企业所得税4101.48元,2023年度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84.23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已构成偷税

纳税人名称 丰县***能源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3***xgldt3b

处罚结果 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050.74元,142.12元,合计2192.86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4-26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4-2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链接: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来源:税乎网

【第19篇】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

什么是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什么时候开始所得税汇算清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汇算清缴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登记证(外企适用)复印件(盖章)

2、本年度(1-12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盖章)

3、上年度审计报告(年审适用)、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4、地税综合申报表(1-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12月)复印件(盖章)

5、元月份各税电子回单(盖章)

6、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4个季度)复印件(盖章)

7、总账、明细账(包括费用明细账)、记账凭证

8、现金盘点表、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盖章)

9、固定资产盘点表、固定资产及折旧计提明细表(盖章)

10、享受优惠政策的税务机关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所得税汇算清缴种类:

a.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b.个体生产经营所得税汇算清缴

c.个人综合所得税汇算清缴

所得税汇算清缴每年什么时候申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间:1月1号—5月31号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个体生产经营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间:1月1号—3月31号

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主要是针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年度纳税情况的汇总。

个人综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3月1号—6月30号

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需要将你一年挣的钱,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进行综合征税,与你之前扣缴的个税做对比,之前扣缴得多,税务局就退给你钱,扣缴得少你就得补上。

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怎么办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入本地的【电子税务局】系统—【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根据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申报

个体生产经营所得税汇算清缴: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系统—【生产经营】—【年度汇缴申报】—进行申报

个人综合所得税汇算清缴: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注册】—【登录】申报

或者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注册】—【登录】申报

不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纳税人应在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如果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申报纳税的,可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纳税申报手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于汇算清缴期后税务机关检查出的查补税款,应由税务机关追缴,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属于偷税的要对其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步骤:

第一、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报送其他相关材料

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以财务报表为基础,自行进行税收纳税调整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包括纳税调整项目表、减免项目表、联营企业分利、股息收入纳税表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4、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审核纳税人所报送材料

1、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后,发现资料(包括名称、电话、地址、银行帐号)有变更,纳税人应该向税务机关提供变更依据;如果变更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纳税人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依据复印件移交主管税务机关。

2、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审核的资料包括税目、税率和计税依据、税额计算是否准确,附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审核过程中发现有错误的,税务机关告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

3、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确定企业当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及应当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或者对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加以退还或抵顶下年度企业所得税。

第五、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申请

a、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时(包括水灾、火灾、地震等),或者发生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纳税人应提供灾情报告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可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b、因货款拖欠或者国家政策影响,导致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工资及社保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提供有关调整依据或提供货款拖欠情况证明,办理延期缴纳申请。

【第20篇】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率

日前,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火字〔2021〕133号),要求全国36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对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监督管理和享受税收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引发广泛关注。对于相关企业来说,倘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将受到相应处理,严重的甚至可能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对此,笔者提醒相关企业,务必在平时强化自身合规管理,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健健康康地享受税收优惠,坦然、从容地面对检查。高新技术企业有4个方面的涉税风险较常见,相关企业对此应高度重视。

风险一:认定过程弄虚作假,被取消资格须补缴税款

对在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追缴期限是自弄虚作假行为发生之日起,而一般情况下,高新技术企业在通过认定当年就开始享受优惠,也就是说,相关企业因弄虚作假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其在资格有效期内享受的相应税收优惠都要被追缴,这可能是一个不小的数字。

对此,相关企业一定要切实增强自身的科技创新能力,严格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政策的规定,准确判断自身在知识产权、研发费用支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创新能力等方面是否达标,并据实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请,千万不要带着侥幸心理弄虚作假。

风险二:将境外所得错误适用优惠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实践中,有的企业忽略了该政策适用的前提条件,其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请时,仅以境内的研发费用总额、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进行申请,不包括境外的相关数据。但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其却将境外所得适用15%优惠税率,导致涉税风险。对此,相关企业应当深入掌握该政策适用的条件,切忌断章取义、盲目地将境外所得纳入享受优惠的范围。

风险三:未按规定留存备查资料

根据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优惠过程中,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缴税款。

对此,相关企业在日常管理中,一定要注重做细做实材料整理及保管等工作,通过真实、详细的资料证实自身符合享受优惠的条件。比如,对研发人员的工时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更好地证明研发费用归集的合理性;将科技人员的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明细表、个税申报表等相关数据进行核对检查,并留存保管,以更好地证明科技人员占比符合条件规定。

风险四:因其他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而补税

根据规定,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意见判定)的,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但未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在每年5月底前填报上一年度的发展情况)的高新技术企业,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例如,b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23年11月25日,2023年5月10日,b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认定机构在2023年6月20日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资格取消前,企业一直自主申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务机关接到认定机构的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追缴b企业2023年度和2023年季度预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对此,相关企业一定要珍视高新身份,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切实增强风险防控意识,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主动履行环保等社会责任。当发生分立、合并、重组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认定机构报告,同时要按规定及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是一项引导政策,目的是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走自主创新、持续创新的发展道路,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热情,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执行15%的优惠税率,此外并在融资贷款,产业升级、品牌提升等方面有着重大优势。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积极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6月28日直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规避的税务风险》将系统介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防范的“雷区”、条件解析和认定中需要注意的各项风险,提前做好防范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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