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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计算
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超过上述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问: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待遇,如何计税?
答: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规定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新税制后,个人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待遇依法应当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为避免离退休人员办理汇算清缴带来的税收遵从负担,原则上平移原有计税方法,即对个人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待遇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单独计算纳税,不计入综合所得,无需办理汇算清缴。实践中,对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2)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3)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或者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规定: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因此,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是指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2023年12月6日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通知》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对个人从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实际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三部委有关人士表示,为进一步支持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研究出台了促进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展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中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
4、所谓递延纳税,是指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具体内容包括:在年金缴费环节 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 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年金领取环节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此次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出台后,年金参保者均可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相当一部分参保者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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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社会救助体系包含社保体系,社保体系分为三个层次,第二层次的年金制度又包含了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
年金制度属于第一层次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制度,目前是自主建立,没有法定强制要求。
今天和大家说说企业年金的概念以及年金领取时候的个人所得税的知识点。
一、企业年金的概念
1、定义
企业年金是一种补充性养老金制度,是企业自主建立的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指的是企业与职工在依法参与基础养老保险制度(第一层次)的基础上,自主参加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没有参加第一层次的基础养老保险制度,自然谈不上第二层次的企业年金制度。
2、缴纳
年金缴纳的多少由企业和员工自行商定,但是按照规定有个限额。
企业缴纳不得超过职工工资的8%,职工与企业缴纳累积不得超过职工工资的12%。也就是说,按照最高比例缴纳,企业只能是8%,企业只能是4%。实际中双5%还是比较多的。
比如张某某,工资为10000元,那么他和单位缴纳的企业年金最多为1200元,单位不超过800元即可。800+400或者600+600或者700+500都是可以的。
3、领取
与养老金不一样,养老金分为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但是年金只有个人账户,单位缴纳与个人缴纳全部归自己所有,这里可以一开始就归职工所有,也可以逐步归职工所有,这里的逐步最长8年时间。
企业年金领取方式分为2种,一种是退休的时候一次性领取,一种是退休后按月领取。
年金领取完后就无法再领取。如果职工出国定居、提前回归自然可以由法定继承人领取。
二、年金的计税
年金领取的时候,许多人会选择按月领取,而不是一次性领取,最大的原因就是在于计税部分。
举个例子:
张某某就职某单位,工资10000元,按照单位8%,个人4%缴纳公积金。张某某每个月缴纳年金400元,单位缴纳800元全部进入个人账户。
张某某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不是按照10000元计算,二是按照9600元,需要扣除400元的年金。同时单位缴纳的800元也不计入个人所得税。
除了上面的1200元,年金基金运营收益分配同样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是永久不收所得税?想多了!
1、个人正常退休领取年金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企业年金符合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而是单独计算应纳税款
比如张某某退休后,企业年金有20万元,计发月数139个月,每个月领取企业年金1438元,需要缴纳税额为1438×3%=53元,和个人的综合所得无关。
按季度领取折算到月支付税额53×3=159元,按年领取同样需要支付53×12=636元的税。
20万元领取150个月是没有问题的,按照200个月计算,总的支付税额为53×200=10600元。
2、个人未达退休年龄一次性领取
此时企业年金需要使用个人综合所得税表进行纳税。
比如张某某个人企业年金为20万元,张某某未退休需要一次性取出。
个人应缴税额=200000×20%-16920=23080元。其中16920是第三档的速算扣除数。
3、达到退休年龄一次性领取
此时企业年金一次性领取需要使用综合所得阅读税率表进行缴税。
比如张某某个人职业年金20万元,达到60岁后一次性取出。
个人应缴税额=200000×45%-15160=74840(元)
总结
年金是养老的补充保障,自然是越多越好,越多越有利。
从税额来说分月领取是最佳方式,未到退休年龄领取是不得已而为之,达到退休年龄一次性领取最不划算,20万就要支付7万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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