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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日报农村版记者 尹小剑 翁应峰
“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主要有3项优惠政策。”12月30日,在信阳市科技创新专场新闻发布会上,市科技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强说。
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
李强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法定税率10个百分点。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即可享受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高新技术企业亏损弥补结转年限从五年延长到十年
李强说,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减免办理程序
李强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目前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办理方式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意思是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算清缴申报的时候均可直接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证明资料归集整理后,留存在企业备查即可。
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规定:
一、小型微利企业定义
1、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不是一成不变的。目前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是指:
a、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b、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季度平均值)、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季度平均值)三个条件的企业。
c、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不同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d、自 2019 年 1 月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也适用上述税收优惠;但不适用于非居民企业。
二、税率优惠:20%
三、应纳税所得额优惠
时间段
年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
税额计算
2019.1.1
2021.12.31
低于 100 万元(含)
所得额减按25%
应纳税额=所得额×25%× 20%
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
所得额减按50%
应纳税额=所得额×50%× 20%
提示:分段计算,0-100 万元-300 万元,各段相加。
新增:2021.1.1-2022.12.31 起,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 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额=所得额× 12.5 %×20%
例1:甲企业成立于 2019 年 5 月,其财务人员于 2020 年 4 月向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咨询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财务人员的下列表述中,符合税法规定的是(abcd)。
a.小型微利企业应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
b.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相关指标。
c.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d.小型微利企业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例2:乙公司 2021 年从业人数 130 人,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10 万元。
解:乙公司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0×12.5% ×20%+(210-100)×50%×20%=1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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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
可以少缴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在这之前,财税〔2019〕13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已截止)
划重点!!!
1.小微企业,再减半征收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由10%降至5%。
当前小型微利企业最新的所得税政策如下表。
2.小微企业判断标准
注意: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3.优惠时间
优惠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从10%降到5%,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率又降了?错!
有些会计会疑惑: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不是有2.5%,5%,10%,20%。
事实上,2.5%和5%以及10%并非其税率,这里我们姑且理解为税负率。
根据上文所说的优惠政策,对满足条件的小微企业不仅按20%税率交税,而且还有分段减计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所谓分段就是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税负率就是5%(25%*20%)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税负率就是10%(50%*20%)
举例说明,2023年一个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的企业,如果满足其他的条件,那么企业所得税=100*25%*20%+200*50%*20%=25万元。
这里的5%,10%就是这么来的,为什么前面说你应该把这个理解为税负率,原因就是这里,因为税率始终是20%。
而在新政策后,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100*12.5%*20%)+200*50%*20%
这个2.5%的税负就是这么来的,就是在原来5%基础上再减半。
现在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说,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好了,2023年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
=(100*12.5%*20%)+200*25%*20%
也就是2.5%和5%了。
所以,不管是2.5%,5%,10%都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率。
而小型微利企业的法定税率自始至终只有一个,那就是20%。
2023年企业所得税最全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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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有哪些常见税率?每种税率有哪些适用情况?
一、基本税率:25%
基本税率主要适用于一般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二、优惠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包括20%、15%和10%。
1.适用20%税率
2.减按15%征收
3.减按10%征收
其中,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章仅供参考。
来源:税政第一线等
问题1:2023年度汇算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可以适用2023年最新的“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故对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度汇算清缴“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不适用上述政策,仍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执行。
问题2: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问题3: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如何适用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答:一是除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按75%比例加计扣除。具体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是除烟草制造业以外的制造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具体内容: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等)
问题4:我公司既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也不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除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外,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问题5:公司经营亏损,还有必要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吗?
答:公司经营亏损,符合条件应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企业经营亏损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形成亏损的,均可用以后年度应税所得弥补,弥补亏损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 年。其中,自2018 年1 月1 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长亏损结转年限由5 年延长至10 年;自2023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最长亏损结转年限由5 年延长至10 年。
问题6: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哪些?2023年如何计算扣除限额?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三、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问题
(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二)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问题7:可否简要介绍如何取得高企资格,如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是资格认定方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进行处理。
二是享受政策方式,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按“自行判定、申报享受、留存资料备查”的方式,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是享受政策期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问题8:请问企业如何享受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相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2023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无论2023年至2023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23年至2023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23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1.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资格要求: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2.具备资格年度的确认: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问题9:对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如何管理?涉及的具体文件有哪些?
答: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采取清单式管理的方式,其他涉及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优惠在企业自行判断,申报享受后,由税务机关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恵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提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查。清单以及集成电路设计、封装、测试、装备、材料和软件企业的条件由四部门联合确定。除2023年第45号公告、财税〔2016〕49号外,2023年,四部门先后联合制发了《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三个文件对享受政策的条件、方式等进一步明确,需重点关注。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个部门联合制发了《关于做好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
问题10:企业同时享受所得减半优惠和税率优惠的,如何计算调整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及解读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生产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对于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进行调整。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a=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a和b的孰小值。其中,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为《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中第1行到第28行的优惠金额,不包括免税行次和第21行。
下面,以小型微利企业为例说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计算方法。企业选择享受其他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可据此类推。 【例1】甲公司从事非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2023年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纳税调整后所得400万元,其中300万元是符合所得减半征收条件的花卉种植项目所得。甲公司以前年度结转待弥补亏损为0,不享受其他减免所得税额的优惠政策。此时,甲公司应先选择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对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如下:
【例2】乙公司从事非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2023年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纳税调整后所得1000万元,其中符合所得减半征收条件的花卉养殖项目所得1200万元,符合所得免税条件的林木种植项目所得100万元。乙公司以前年度结转待弥补亏损200万元,不享受其他减免所得税额的优惠政策。此时,乙公司应先选择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对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如下:
【例3】丙公司从事非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2023年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纳税调整后所得500万元,其中符合所得减半征收条件的花卉养殖项目所得150万元,符合所得免税条件的林木种植项目所得300万元。丙公司以前年度结转待弥补亏损20万元,不享受其他减免所得税额的优惠政策。此时,丙公司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有2种处理方式,计算结果如下:
来源:沈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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