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经营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经营所得税怎么申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申报经营所得税的方式:
申报渠道: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山西省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了如下三种渠道:1、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扣缴客户端(下载网址:http://shanxi.chinatax.gov.cn/web/detail/sx-11400-582-149458)。
2、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端(访问网址:https://its.shanxi.chinatax.gov.cn:17000)。
3、去办税服务厅办理。
个体经营是生产资料归个人所有,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劳动者个人所有的一种经营形式。个体经营有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两种形式。社会上一般认同的个体工商户则指广义上的个体工商户,其中包括个人合伙。
个体工商户是各大企业今年使用的最多的,因为他不仅可以核定,还更加的稳定,而事实也的确如此,最近国家税务总局才刚刚发布了,增值税从免征恢复至1%,但是季度30万普票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并且企业需要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
个人经营所得税通过核定的话税率低至0.5%-1.2%,但是对于这0.5%-1.2%,很多企业都不愿意缴纳,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吗?正规吗?
国家出过一个税收优惠政策,这种政策针对于哪些一年收益120万左右都不到的个体工商户,叫做小额的个体工商户。
对于这种个体工商户,国家对其不仅免征增值税还免征个人经营所得税,这就实现了不交个税也可以。
但是享受双免政策,需要满足一些条件才可以,比如:
企业一个季度开票在30万,一年120万,才可以享受双免。
而且并不是每个地方都可以直接享受到这个双免政策,需要核定个体后,按照开票要求才可以享受到。
在重庆,山东园区就可以对小额个体户进行核定征收,个税核定下来然后按照一个季度开票在30万,一年120万就可以进行双免,直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因为是国家性的政策,所以是非常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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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怎么办理?有限公司可以核定征收吗?
个人经营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怎么样?核定个税只有0.5%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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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个人经营所得税是按5-35%缴纳个税,如果可以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个税,可以按照定率核定或者定额核定个税。
我们可以在一些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通过第三方平台办理,申请核定征收个税,核定个税在0.5-1%,企业的开票额度在500万内,避免升成一般纳税人。
有的小伙伴就要问了,小规模的个独个体可以办理核定,那么一般纳税人可以办理核定征收吗?
答案是可以的,一般纳税人的核定征收,与小规模有所区别,贸易类公司核定所得税1.75%,服务类公司核定所得税3.5%,也就是说,原本25%的企业多的税,如果入驻园区后,正常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我们可以按照核定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包括一般纳税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一般纳税人的有限公司,都是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根据现在企业的实际情况,分包分流部分业务,或者直接迁移,入驻园区,正常的对外经营业务,即可享受园区的扶持奖励。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企税家》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移步公众号了解~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来源:财政部微信
随着个税所得法的出台,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也越来越方便了。以前是需要登录网页电子税务局去申报,现在已经合并至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里面了,那么在自然人电子税务扣缴客户端怎么填写?请跟我一起往下看。
要报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首先你得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然后登陆电子税务局,纳税人信息看看有没有税种。
个体工商户:
常见征收方式为定期定额征收,个体户登陆电子税务局,纳税人信息中可以查看核定信息,如图:
图中,我们可以看见核定有效期,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等有效信息。
如果发现当年的核定信息,则我们可以进入定期定额自行申报表完成个税申报,根据不同行业,通常核定征收率有0%,0.3%,0.6%,0.8%等等。
如果查询不到核定信息,核定页面是空白的,则说明企业为查账征收,则应该登陆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报工资软件),完成申报。
如果是首次登陆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还需要先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注册,在个人中心,企业办税权限中重置一下企业登陆密码,才能登陆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
查账征收企业登陆之后是这样的,需要根据企业收入,成本等实际情况,填写报表,如图:
在完成季报之后,每年还需要在3月31日之前进行汇算,点击左边“年度汇算申报”
计算方法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5000元/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可别傻傻分不清
下面就由税税子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较为广泛且税率普遍偏高,当你不创业、不经营公司、不出售房产的时候,可能只有“工资、薪金所得”与你有关。而工资、薪资所得只是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的一种,而一旦你成为了创业者,你就不能再无视个人所得税中其他的征税项目了
征税范围
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45%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5%—35%
劳务报酬所得
5%—35%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0%—40%
财产转让所得
20%
偶然所得
20%
稿酬所得
2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
其他所得
20%
一、经营所得的含义?
经营所得属于分类征收的一种个人所得税,具体是指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
二、经营所得的表现形式?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如果按原本的税率来计算,费用肯定是很高的,但如果你是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那你可占到便宜了,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普票最低达到了0.75%,增值税、附加税都是免征,专票增值税在3%,附加税也在0.18%,个人所得税0.75%,个人独资普票增值税、附加税也是是免征的,个人所得税率在1.2%,票增值税在3%,附加税也在0.18%,个人所得税1.2%。税率都非常的低,都非常划算。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想了解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详情,可移步--《税税子》。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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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问答
问: 请问投资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是不是填报填写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上海财政局)答:应当注意的是,合伙企业不征收所得税,合伙人是纳税人。所以,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是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分得”,不是指实际分得利润,而是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按照合伙企业当年汇算清缴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与投资方的投资份额计算的部分,并将其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第41行“税收金额”(相当于纳税调增);在实际取得合伙企业分配的利润时填写第41行“账载金额”(相当于纳税调减)。从有限公司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取得的投资收益填写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的相关行次。
来源:诸葛会税
企业缺少成本:园区成立个人独资、核定个人经营所得税率为0.6%
现在为国内企业税负率越来越高,特别是企业所得税这一块,企业所得税正常是缴纳利润部分的25%,高额的企业所得税也就意味着我们企业利润虚高,缺少成本。
现在很多业务都是不能取得成本发票的,比如业务发生时候不能取得发票,每个企业缺少成本导致企业所得税的原因也各不相同,所以发生的业务和票的品目肯定也不相同!
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负率我们可以在园区成立小规模个人独资,然后我们把主体公司的一部分业务分包过去,个人独资企业在园区享受核定征收,所以比我们正常情况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税率要低很多!
园区个人独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园区指定的地区注册个人独资企业,会把我们的企业的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为0.6%,总体税负率为1.66%,个人独资最高的税种就是个税,现在个税已经核定了,所以总体税负率很低!
个人独资涉及到的税种:增值税1%、附加税0.06%、个人经营所得税0.6%、印花税万分之5
个人独资能解决的问题:
1. 企业所得税税负高
2. 股东把利润转到私卡上的时候需要缴纳20%的税费
3. 个人做业务时候出具发票税率太高
4. 长期都要与对方公司发生业务来往,企业形式更加合理!
5. 上游开不出成本发票,自己成立个人独资出具
案例:我们一家科技类型的企业每年赚取3000的利润,这3000万如果我们正常缴纳税费就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股东年底的时候要提现还要缴纳20%的税费,总体税负率差不多在40%左右,3000万的利润到股东手里也只有1800万!
解决方法:我们可以成立6家个人独资企业,我们把这3000万分包给这6家个人独资企业,每家企业分包500万的业务 。
个人独资需要缴纳的税费;3000万*1%=30万
附加税:30万*6%=1.8万
个人经营所得税:3000万安*0.6%=18万
总共缴纳税费:30万+1.8万+18万=49.5万
我们可以看见这3000万如果我们成立个人独资再进行业务分包,最后提现到股东手里,这时候我们只需要缴纳50万的税费足以!
q1、工资、薪金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q2、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q3、商业保险费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q4、借款费用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q5、利息支出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q6、汇兑损失
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q7、工会经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市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q8、业务招待费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q9、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q10、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
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q11、各类规费
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q12、租赁费
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q13、财产保险
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q14、劳动保护支出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q15、开办费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q16、捐赠支出
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q17、研发费用及设备支出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q18、家庭支出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q19、不得扣除项目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赞助支出;
(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概念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完工的三个条件基本相同,采用竣工、使用、产权孰早的原则。
二、收入的税务处理(熟悉)
(一)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
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客观题)。
【案例】甲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收取货币资金4000万元,其中含代市政部门收取的专用基金300万元,由甲企业开具发票;另含代物业管理部门预收20万元的垃圾处置费,由物业管理部门开具发票。则该房地产企业的收入为4000-20=3980(万元)。
(二)收入的实现规则,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实现。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视同销售的确认: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看房屋性质,二看房屋区域)
(五)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六)(未售先租)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熟悉)
1.基本扣除规范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2.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
3.公用部分——强调与销售收入的配比关系
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4.基本配套设施——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热力站、文体场馆、幼儿园、电站、水厂等,视其营利性与否有不同处理。(客观题考点)
5.附加配套设施——单建的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合建的通讯、医疗、学校设施——经济补偿可抵扣建造成本
邮电通信、学校、医疗设施
①单建的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
②合建的通讯、学校、医疗设施——经济补偿可抵扣建造成本
停车场所
①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②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6.按揭担保金——不得减少计税所得,但发生损失可以据实扣除。
7.委托境外机构销售的佣金支出——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限额可以扣除。
【例题·单选题】某房地产企业委托一境外b公司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商品房一栋,成本费用为150万元(不含佣金),代销合同规定销售价为200万元(不含税,下同),境外公司实际以240万元售出。房地产企业向境外公司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为40万元(能提供有效凭证)。该房地产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万元。
a.10
b.30
c.50
d.66
【答案】d
【解析】应纳税所得额=240-150-240×10%=66(万元)。
8.利息支出
财务费用性质的合理的利息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
9.损失
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企业开发产品(以成本对象为计量单位)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按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10.折旧
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四、计税成本的核算方法(了解)
“五个原则”确定计税成本对象;
“六项费用”构成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内容;
“五道程序”完成企业计税成本核算;
“四把尺子”可靠地计量和核算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成本;
“六种特例”合理分配成本项目。
1.计税成本对象的“五个原则”
计税成本对象确定的“六个原则”(了解)
(1)可否销售原则(能不能销售)
(2)功能区分原则(商业地产、住房)
(3)定价差异原则(商铺售价50000)
(4)成本差异原则
(5)权益区分原则(委托代建、合作开发)
(一销售,两区分,两差异)
2.计税成本的“六项费用”、成本核算的“五道程序”
计税成本的“六项费用”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开发产品的成本列支内容基本一致
3.成本核算“四把尺子”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核算“四把尺子”(熟悉)
(一)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
(二)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选择题)
1.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协商请求税务机关同意
2.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3.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4.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4.税法规定,可以预提的三种情况:
①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②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规定必须配套建造条件。
③应向政府上缴但尚未上缴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五、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合作建房、合作分房)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方、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合作建房、合作分钱)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先税后分)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三)(投地建房、合作分房)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重点掌握有比例、有限额的)
可以分为税基式、税率式,税额式。
一、免税收入
二、免征与减征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交叉出题)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交叉出题):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所得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是( )。
a.海水养殖
b.内陆养殖
c.香料种植
d.家禽饲养
【答案】d
【解析】(1)选项abc:为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项目;(2)选项d:为免税项目。
(3)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4)企业从事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5)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6)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7)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题·多选题】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有( )。(2023年)
a.企业受托从事蔬菜种植
b.企业委托个人饲养家禽
c.企业外购蔬菜分包后销售
d.农机作业和维修
e.农产品初加工
【答案】abde
【解析】选项c: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解释1】优惠开始的年度是“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而非“获利年度”“成立年度”。
【解释2】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上述优惠。
【例题·判断题】企业承包建设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自该承包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答案】×
(1)企业投资经营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3免3减半”优惠:
①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②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③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居民企业从事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基于企业电网新建项目的核算特点,暂以资产比例法,即以企业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合理计算电网新建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待遇。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解释1】自2023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也纳入上述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解释2】是技术转让所得,不是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其中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案例】甲公司2023年将自行开发的一项专利权转让,取得转让收入900万元,与该项技术转让有关的成本和费用为300万元。在本题中,技术转让所得为600万元,其中500万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
收入900万元 300万元(成本、费用)
所得600万元 500万元免
100万元减半
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900-300-500)×25%×50%=12.50(万元)。
【解释3】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解释4】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须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解释5】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解释6】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解释7】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5.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23年至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从2023年11月17日起,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23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qfii、rqfii。
7.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3)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8.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税收政策
(1)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3)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公司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由内地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4)对香港市场投资者(企业)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5)对香港市场投资者(企业)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企业所得税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人和费用,即使款项已 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基 本规定如下:
计税基本规定
1.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成本、费用、 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佘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 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人,为收人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 入、转让财产收人、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贈收人、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 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 人、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3. 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 以及其他耗费。
4. 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5. 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6. 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 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 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 应当计人收回当期的收人。
7.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 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8.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 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人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 扣除。
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先和其 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9.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 个人所得税税款。
(2) 税收滞纳金。
(3)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 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 赞助支出。
(6) 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 与取得生产经营收人无关的其他支出
(8)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10.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 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 准予扣除。
11.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 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12. 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
13. 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4. 本办法所称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 的数额。
你大概没有想到吧,现在已经“立秋”了,2023年过的这叫一个速度。
前天,翅儿生日,决定了在这天恢复原创文写作,并写了:《断更几乎3年,我回来了》,没想到收到500多条学员的留言,这更坚定了翅儿要继续写下去的决心。
留言里除了表达对翅儿恢复原创文写作的支持外,还有许多同学问到关于实操问题。其中好几位同学,都问的是独立核算、独立汇缴的问题,翅儿准备抽几期和大家一一说说。
今天翅儿先来回复这位学员的问题:
这位学员提的问题在实务中确实争议非常大。
其实很多企业都有自己的分公司,有的分公司在财务上由总公司进行管理核算,有的则是独立核算。
当然也都是为了经营需要嘛,很多企业在一开始设立分公司时,总是会纠结:分公司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好?独立核算是不是可以独立申报纳税?
翅儿在之前的公司时,也有被派到分公司帮助建账报税的经历。那时候也跟大家一样,很多东西都不太懂,没办法就只能边干边学,各种查资料。
但是网上的东西都太零散了,很多也都和当时公司的实际没啥关联,于是翅儿就开始潜心研读税务总局公告文件什么的。
记得很清楚,当时主要依据的就是国税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57号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第50条:
当时费尽心思一连研究了好几天,总算是摸到了一点门道。这里翅儿也把重点的内容给大家框了一下
后来也发现,很多同学跟当时的翅儿一样,不清楚这个问题的点主要就在于: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是否要与总公司汇总缴纳,这个在实务中很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当然要与总公司分别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了。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只是会计核算上的规定,并不影响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的规定。
来,有争议也不用怕!刚翅儿给大家标注了上面那个国税局的公告,你仔细看了就能知道:显然,第二种观点是更为合理的。
那可能有学员就会问了:既都有依据了,那在实务中怎么依然会存在这么大的争议?并且分支机构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现象这么普遍呢?
别着急哈!翅儿继续来给大家说说,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
首先,政策虽是有这个政策的,但咱们部分纳税人由于没有正确理解“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概念,没有去做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局做备案,导致在电子税务中没有“跨地区汇总纳税人”标识;
这样的话,系统没有你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标识,你分公司自然就被视同独立纳税,和一般的公司一样,自行汇算了。
其次,很多纳税人没有正确理解汇总纳税的方法,没有提供相应的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给到分支机构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还有就是,各地税务局经常会有税源之争,大家都想把税源留在当地嘛。
比如,分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并不会主动提醒备案成为“跨地区汇总纳税人”,甚至即使纳税人申请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局也不同意。
据翅儿了解,主要的情况就是这么几种。
那么,也有学员问过翅儿:如果说不进行汇总纳税,是否可行呢?
如果分支机构没有进行相应的备案手续,那你自然会被视同独立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独立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还是那个说法,如果你不做这个备案,系统当然不会给你标识你是汇总纳税企业的。
咱们确实也有很多财务小伙伴,就这么稀里糊涂的,先这么干着,但这样就会存在以下2个弊端:
第一,多交了冤枉税!
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发现以后会要求汇总纳税,并且可能由于没有按照法定汇总纳税,导致分支机构缴纳的税费不能扣减的情况,企业是可能需要重复交税的。
这个的话翅儿在之前的公司也是有过亲身经历的:曾经就接到过总公司税务局电话,他们发现了我们在外省有一个分支机构,但是没有备案,最后责令按照汇总纳税。
但因为之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按照独立纳税人已经缴纳的税金,等回到总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不认。无奈只能重新按照汇总纳税再交一次,白白多交了税。
这样算是之前公司的惨痛教训了,所以翅儿希望大家千万要注意这一点。
第二,与税收优惠失之交臂!
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能独立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因为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我们国家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写到这里,翅儿想对咱们有分公司的财务小伙伴们说哈:
既然成立了分公司,最好是能够尽量完成备案,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与总公司合并享受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况且咱们大部分企业成立分支机构的目的,无非都是为了筹划税负更低没嘛。
否则你要是不主动备案总分机构的,最后肯定稀里糊涂给你整成了自行做汇算清缴了。
个税和个人经济所得,总是分不清楚?
其实呀,不只是你分不清楚很多小伙伴呀也分不清楚。
今天我给你讲讲个人经营所得呢,指的是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税呢是指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一共包括9大类!
其中就含经营所得,还包括工资薪金丶利息股息丶红利所得丶财产租赁所得丶财产转让所得等。
这几项收入交税有什么区别呢?
个体户个独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5%到35%的五级超额累计税率
按20%进行扣奖。
工资薪金所得:按照3%到45%的七级超额累计税率进行预扣。
年终奖:按月折算以后试用,税率与工资薪金是一样的。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按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三档进行预扣。
个人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20%进行预扣最后这三项啊要并入综合所得,在次年三-6月进行一次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感谢观看!还有什么不懂的再来问我吧!
【导读】: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申报表分为ab两个报表,今天,会计学堂的小编将告诉大家这个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申报表b表年报怎么填,小编罗列了一些填制方法,大家有需要的可以运用起来,希望能帮助到您.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申报表b表年报怎么填
答: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月度(季度)纳税申报.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一、申报期限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人应在次月(季)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如果在1年内按月或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在每月或每次取得所得后的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在次月(季)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自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截至本月最后1日的时间.
(二)表内信息栏
1.投资者信息栏
填写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相关信息.
(1)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3)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公式说明
一、表内公式
一.本表行次3【三、利润总额】:当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时:第3行=第1行-第2行.
二.本表行次8【八、应纳税所得额】
四.本表行次10【十、速算扣除数】
五.本表行次11【十一、应纳税额】:公式:第11行=第8行×第9行-第10行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答:例:已婚人士小李在北京上班,月收入1万元,'三险一金'专项扣除为2000元,每月租金4000元,有一子女上幼儿园,同时父母已经60多岁.
起征点为3500元的情况下,没有专项附加扣除,每月需缴纳345元个税;
起征点为5000元的情况下,没有专项附加扣除,每月需缴纳(10000-5000-2000)×3%=90元个税.
根据新政策,小李就可以享受住房租金1200元扣除、子女教育1000元扣除、赡养老人1000元扣除(跟姐姐分摊扣除额),所以,个税=(10000-5000-2000-1200-1000-1000)×3%=0元.
上述关于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申报表b表年报怎么填的方法已经讲解完毕了,今后如果遇到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大家可以根据这些方法填列.会计学堂每天更新精彩的财务知识,感谢关注.
1. 从税局官网上下载app,一般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实现;通过浏览器打开下载页面,下载以后在手机上进行安装,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自然人使用。
2. 安装完成后,软件出现欢迎界面。点击页面下方“立即体验”按钮,开始进行使用。
3. 进入使用界面后,点击下一步,出现初次使用的注册界面。
4. 选择注册方式:“大厅注册码注册”需要本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人脸识别认证注册”适用于在手机上自助注册,根据屏幕提示填写相关信息、进行人脸识别后即可以注册。
5. 完成注册后,重新输入登录账号和密码,登录账户进行申报即可。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网上申报
登入当地税务网站,进入个人所得税申报页面完成申报纳税即可。
个体工商户所需缴纳的所得税为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税率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不超过5000元的5%;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10%
个体工商户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不一样。理论上个体工商户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按5%~35%的5级超额累计税率,可以扣除其成本费用,按剩余的余额计算。实际上,税务机关不会让你按标准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计算,而是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根据你的经营规模、经营地点、经营品种等因素决定你需要缴纳的税。
计算方法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5000元/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注意:没有办登记,实质上属于个体经营性质的个人所得也适用于这个税目。
二、适用税率
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注明: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三、应纳税所得额
1、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3、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4、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 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四、纳税申报
1、申报期限
(1)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2)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注:综合所得按月(季)预扣预缴,按年汇总计算,次年3月1日-6月30日汇算清缴;经营所得按月或按季预缴,下月或下季初15日内预缴税款,次年3月31日前汇算清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2、申报方式
(1)办税服务厅
(2)江苏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
(3)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版):网址(江苏)https://its.jiangsu.chinatax.gov.cn
个体工商户业主(定期定额户除外,下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可以直接通过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web端自行办理纳税申报,首次访问需要先实名认证注册。
江苏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
3、申报表
(1)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按查账征收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或者按核定征收办理纳税申报。
(2)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申报。
(3)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五、实例讲解
1、江苏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客户端申报表填写
(1)《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填写:
(2)昆山市某某机械厂为内资个体,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份成立,2023年7月10日申报第二季度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截止2023年6月30日财务报表如下: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1)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金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成
(2)成本费用:填写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的总额。
(3)利润总额:填写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的利润总额,填写好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自动计算。
(4)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一、案例
在网红直播带货偷逃税案公开后,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公开发布的行政处罚公告上,我们可以了解网红偷逃税的主要方式是将其个人直播带货的劳务所得转化为由其个人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再利用地方政府设置的“税收洼地”将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纳税申请为税负很低的核定征收方式进行违法的“税收筹划”,已达到其偷逃税款的目的,这里面有两个关键点:一是劳务报酬转为经营所得;二是对经营所得核定征收。请问在实务中如何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
二、法律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相关规定如下: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经营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1)个人通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2)个人依法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承包、承租、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存在问题
上述政策在实务运用中存在以下问题:
1、第(二)条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和个人经营所得如何区别?
2、第(五)文中的'个人”是否和增值税法中的个人含义一样的,即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 个人(即自然人)还是仅指自然人?若仅指自然人:个人从事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何时属于生产经营所得?何时是劳务报酬所得?
四、海哥解析
1、个人经营所得,一般是指有稳定的机构场所、持续经营且不是独立的个人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3、个人仅指的是自然人
综上,即通过是否有稳定的机构、是否是持续的活动以及是否单一个人活动来区分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
以上文章来源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登海律师
李登海律师
同时拥有执业律师资格、会计师资格,二十年财税实战经验,曾担任某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精通企业综合性财税筹划和实施,擅长企业交易模式架构设计和法律风险防范、公司财税法律问题梳理和解决、税务风险排查、涉税争议案件应对解决,以及企业财税合规方案的设计和实施。办理过多起税务稽查、虚开发票行政刑事应对、涉税疑难民商事诉讼案件,在重大交易税务优化、税局沟通及稽查应对、税务争议解决、涉税刑事辩护、涉税疑难民商事案件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现担任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风险管理与企业合规事务部财税项目负责人。
01
基本税率25%
基本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02
适用20%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第一条。
03
适用15%税率
1、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高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第一条。
3、平潭综合实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
自2023年1月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9号)第一条、第五条。
4、注册在海南自贸港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自2023年1月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第一条、第四条。
5、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23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3号)第一条。
6、上海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
自2023年1月1起,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第一条、第四条。
众所周知,社保要累计缴满15年才能办理退休,不过不同的人群退休年龄是不一样的。
7、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自2023年1月1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一条、第四条。
04
适用10%税率
1、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自2023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5号)第四条、第十条。
2、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来源| 北京税务局、上海税务局、苏州税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20人
75人
71人
83人
71人
1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