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纳税证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不少企业因为经营管理的需要,特别是某些企业要参加政府的竞拍项目,需要开具纳税证明,但是不知道如何开具,需要准备哪些相关的材料到税务机关进行办理。去咨询了一些专业的人事也听得一头雾水,不用急,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
首先要说明下纳税证明有什么用:企业纳税证明纳税人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国、企业参加某些政府部门的采购招标活动、企业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比、总公司需要上市发行股票、纳税人申办蓝印户口以及办理出国定居等事项,有关部门要求纳税人提供其纳税情况的证明。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通过审核确认,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已缴纳的税款开具纳税证明。
一、开具企业纳税证明需要哪些资料?
1、地税局开具纳税证明准备材料如下:
(1)《xx地方税务局开具纳税证明申请核准表》(加盖公章)
(2)税务登记证副本(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2、国税局纳税证明开具准备材料如下:
(1)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3)填写《开具纳税人证明申请表》加盖公章
二、企业纳税证明怎么开?
申请开具企业近年的完税证明,需查验:《税务登记证》(副本);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或部门介绍信。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对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如果没定时纳税,那么企业应该如何缴纳税款?
1、自报核缴。即纳税人把已经算出的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填发缴款书,交由纳税单位向银行纳税的一种征收方式。
2、查定征收。即对生产不固定、账务不健全的纳税单位,由税务机关依据其生产设备、从业人员和正常条件下的生产经营情况,对其产值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或对其经营项目查定营业额和利润额),依率计征的一种征收方式。
3、定期定额征收。即对一些营业额和所得收入难以准确计算的个体工商户,经过自行申报,由税务机关核定一定时期的营业额和所得税附征率,实行营业税或增值税和所得税合并征收的一种方式。
4、代征。即税务机关委托某些单位或个人代为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
企业纳税证明的开具并不复杂,如果还有不理解之处,可以联系我。
小拓最近收到不少客户对于非居民企业纳税问题的咨询,这里就为大家就此问题做一个详细的整理,如果有其他疑问,也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非居民企业的判定
所谓非居民企业,是指依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有机构、场所的,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的判定
《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具体包括:
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比如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中国总部、子公司、商场、代表处等等。
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比如厂房、车间、农场、牧场、林场、渔场、采矿、采油所在地。
提供劳务的场所。比如从事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旅游、娱乐、加工等劳务服务所在地。
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比如建筑工地、港口码头、地质勘探场地等等。
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本项包括前面四项未穷尽列举的各种情况。但必须都属于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代其签订合同,或者从事储存、交付货物等生产经营活动的,该营业代理人视为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
针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1. 所得和纳税划分: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机构、场所的,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应纳税所得“范围”: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3. 对“实际联系”的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针对增值税代扣代缴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财税〔2016〕36号规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针对附加税的相关规定
自2023年9月1日起,税务机关不再对境外单位向境内销售服务所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最后,我们用一张图表总结一下非居民企业所涉及的税收管理事项,方便大家理解。
小微企业是指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从业人员指标确定。
同时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一般纳税人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应税销售额在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超过500万元或者主动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这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应税销售额包括企业纳税申报的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的销售额。同时一般纳税人分为被动升级(超过500万,税务机关会打电话通知你强制升级)或者主动申请(满足上述2个条件,不需要满足500万,这个可能是你的客户有专票抵扣需求)。
小微企业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在于小微企业是针对企业规模来的,而且应该拆开来分成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依据的文件是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4部门联合发布的。
而一般纳税人是和小规模纳税人相对的,它说的是增值税概念,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而现实中大量小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能否享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划分成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当然实际上这一区别最近有改变的趋势,现在小规模纳税人也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说明: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在国务院批准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条件的,经认定可享受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扣除政策。
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收扣除率
自然人合伙人在哪里纳税?
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财税〔2000〕91号
财税〔2000〕91号 ,明确了个人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的注册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代扣代缴。
但是,财税[[2000]91号]文是在修订前的《合伙企业法》背景下制定的,当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是自然人身份的普通合伙人,故当时针对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政策都是规定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法人合伙人在哪里纳税?
2006年新的《合伙企业法》出台后,合伙人便不再只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还有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但是,对于法人合伙人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现行政策并不明确,并在实务中也存在不少的争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据此,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应在合伙人自身注册地核算缴纳。
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曾经出台规定,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对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法人合伙人可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到法人合伙人投资者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合伙人的纳税方式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所以法人合伙人在哪里缴税,需要事先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
总结
自然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注册地纳税。法人合伙人的纳税地点实务中存在争议,需要事先和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在哪里纳税就适用哪里的税务政策,在合伙企业相关税制不是很完备的情况下,你get到这里的重要性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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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是全球高度繁荣的国际大都会之一,素有“东方之珠”美誉,其优越的地理位置、自由的经济、健全的法律制度及较低的税率吸引了众多内地公司在香港注册上市。为何许多企业在香港注册呢?税种少、税率低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那么,香港公司在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哪些税呢?下面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1、利得税
香港政府规定: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中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由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团、合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均须缴税。而非来源于香港的利润,如货款汇入香港则无须征税。
2、薪俸税
香港政府规定: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职位、受雇工作及退休金而获得的入息,均须缴薪俸税。而入息是否于香港或得自香港,决定于受雇工作的地点。
3、物业税
物业税是向香港土地及建筑物业主征收的税项,是以物业的应评税净值按标准税率计算。而法团在香港若出租物业从事商业用途,则会被视为在香港经营业务,须就其物业收入缴纳利得税。
那么,对于一家香港公司而言,其报税方式有哪些?
香港公司的报税方式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依据公司是否发生业务来区分,香港公司报税方法与方式可以分为:
1、无经营的香港公司报税:当公司确实没有任何业务的往来以及银行账户无任何款项的进出,可以直接做业务不活跃报告(零申报);
2、经营正常的香港公司报税:按照香港税务局的要求进行税务方面的香港公司年审与核数。
二、按照公司性质的不同,香港公司可分为香港无限公司与香港有限公司,这两种类型的香港公司报税的方法与方式也是不一样的。
1、香港无限公司报税:公司做账后直接报税;
2、香港有限公司报税:公司做账后进行核数才能报税。
因此,香港公司的报税可按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对应的报税方式。
以上就是恒达小编的见解,想了解更多香港公司的后期维护或香港的税务知识,可以关注我哦!
业务是流程,财税是结果,税收问题千千万。税了吧帮你找答案。我们生活中的企业从规模上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一般纳税人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比较好区分,年营业额(开票额度)在500万内的,如果超过那么将自动升级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无可逆转。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规模体量相对较小,增值税税点是3%,今年普票是免征增值税的,所得税也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应税所得额在100万内按照2.5%征收,100万-300万按照5%来征收。
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有6%、9%、11%、13%几档,不同行业,税点也是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是25%,个税分红是20%,年营业额超过500万,涵盖了世面上所有的行业。
小型微利企业需要满足以下几点:
1.资产总额不能够超过5000万元。
2.年利润不能超过300万。
3.企业的员工人数不能超过300人。
从以上三点就可以看出,其实大部分的企业都是可以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就连我们熟悉的中国烟草都是小微企业,所以它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他也是能够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持续时间到2024年12月31日。
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今年还可以申请核定征收优惠,定期定额核定个税是0.5%-1%,固定税率,不会因开票额增加而变化,增值税又免征了,综合税负成本在0.5%就完税了,年开票是500万,纳税成本是2.5万就完税了,这就是个体户核定征收的税收优惠。
2023年中国纳税前十名企业
中企思智库2023-01-28 07:23
哪些企业谁纳税较多?下文就随腾赚网小编来简单的了解一下吧。
no.01 中国烟草:年纳税1.2万亿;
no.02 工商银行:年纳税1096亿;
no.03 华为集团:年纳税1010亿;
no.04 建设银行:年纳税866亿;
no.05 中国石油:年纳税693亿;
no.06 农业银行:年纳税678亿;
no.07 中国银行:年纳税591亿;
no.08 恒大集团:年纳税400亿;
no.09 阿里巴巴:年纳税366亿;
no.10 茅台集团:年纳税300亿。
审校:叶佳怡
美编: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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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前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口径,结合各类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易发的各种涉税风险,针对企业销售合同签订、约定税金负担、代持股份协议、公司简易注销、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管理、个税的扣缴与申报、财政补助的获取与纳税、固定资产的管理、企业融资及投资等经营环节和关键业务,梳理其中隐含的各项涉税风险,逐一解读风险背后的法理、法规,揭示引发风险的源头,并给予防范措施和建议。内容涵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核心税种的法律规范,将税收规定融入到企业经营环节,形成实用性强、结构紧凑的内容体系。
本期学习附带大量案例,以强化实用及落地操作的效果。同时就外部用工政策及票据获取渠道风险分析、个人津补贴及福利纳税争议、工程挂靠的税务管理、股东分红问题等多项热点话题展开分析,并且开设“现场答疑”以解决大家经营中独有的问题,协助大家做好企业经营风险评估与应对工作。
课程内容
一、销售(服务)合同涉及的税务风险与防范
(一)“四流不一致”的问题如何解决
(二)合同中关于发票、税率等如何约定
(三)掌握价外费用计税规则,避免多缴冤枉税
(四)从折扣到代金券,企业营销措施中隐含的税金
(五)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联系与区别
二、法律外观主义引发的涉税风险
(一)约定所有税金由对方承担,是否可行
(二)司法拍卖引发的税收难题
(三)代持股份,是否会导致重复征税
(四)公司注销,税务问题并非万事大吉
(五)施工挂靠,五大风险点的识别与防范
三、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与风险防范
(一)税务部门如何界定“虚开增值税发票”
(二)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免责范畴
(三)如何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刑事追责
(四)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
四、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问题
(一)免税的保险费、免税的津补贴以及免税的福利费,实务中如何把握政策
(二)劳务报酬预扣个税的热点问题
(三)外部用工票据常见获取的五种渠道和风险管理
五、财政补贴的全税种处理
(一)财政补贴,需要纳税吗
(二)如何区分应税的财政补贴与不征税的财政补贴
(三)如何区分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四)政府补贴、政府免税,政策风险大不相同
(五)财政补贴的增值税处理
六、固定资产管理的税务问题
(一)不予抵扣进项税金存在的税收风险
(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运用
(三)房抵工程款后二次处置未足额缴税的风险与纳税规划
(四)房产税的常见的税收筹划与涉税风险
(五)土地使用税常见的涉税风险
七、企业融资的涉税热点问题
(一)利息费用所得税扣除之利率限制
(二)利息费用所得税扣除之债资比限制
(三)无偿借贷的税收风险
(四)向自然人融资的税务处理
(五)明股实债的界定和税务处理
(六)非典型性担保的税务处理
八、投资行为内涵的税务问题与解决技巧
(一)货币出资,还是非货币出资的权衡
(二)非货币出资的税负与政策解读
(三)不公允出资是否可行
主讲专家
李刚老师: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干部学院副教授(兼职);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协会专家团成员;北京财税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西安财经大学特聘教授、西北大学、陕西省税务干部学校、西安市税务学校等多所院校特聘教师;陕西省房地产行业协会税务顾问;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研究领域多元化、教学经验丰富、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李老师具有较好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税务实务经验。其讲授的内容逻辑严谨、结构合理;授课风格深入浅出、风趣幽默;授课态度认真负责,富有激情;善于将复杂的法条简单化、情景化,这一点深受学员认可。
方法
计算公式
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考点四】收入总额(★★★)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 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即按照市 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例题 多选题】企业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的收入形式包括(a.债务的豁免 b.股权投资 c.劳务d.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答案】bcd
【解析】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而债务的豁免属于货币形式的收入,所以选项 bcd 正确。(一)一般收入的确认(共 9 项,均需掌握) 1.销售货物收入(涉及流转税:增值税)(1)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2)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条件(了解)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3)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时间(掌握,客观题,主观题)①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②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③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 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④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涉及流转税:增值税)(1)跨期劳务的确认(了解)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③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注意】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①已完工作的测量;②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③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2)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时间(熟悉,关注选择题)①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 实现时确认收入。②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广 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③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④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⑤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 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⑥会员费。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 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⑦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 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⑧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注意】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 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3.转让财产收入 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注意】企业转让股权收入:(1)确认时间: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2)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请考生从会计长期股权投资角度理解) 例如:【例题 多选题】2012 年初 a 居民企业以 500 万元投资于 b 居民企业,取得 b 企业 30%的股权。2014 年 4 月,a 企业将持有 b 企业的股权全部转让,取得收入 600 万元,转让时 b 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为 400 万 元。关于 a 企业该项投资业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a.a 企业取得投资转让所得 100 万元
b.a 企业应确认投资的股息所得 400 万元 c.a 企业应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 万元d.a 企业投资转让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25 万元【答案】ad【解析】a 企业取得投资转让所得=600-500=100(万元);a 企业投资转让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例题 6-多选题】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包括转让( )取得的收入。 a.无形资产b.存货 c.股权 d.债权【答案】acd【解析】转让存货取得的收入属于销售货物的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注意】成本法下,税、会确认投资收益时间一致,无需纳税调整(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 息、红利所得免税除外);权益法下,税、会确认投资收益时间不一致,需要纳税调整。5.利息收入(让渡资金使用权)(1)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混合性投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规定(关注客观题)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起,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 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照债权性投资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①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 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 回投资或偿还本金;③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④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⑤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混合性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利息
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赎回投资
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 纳税所得额。
6.租金收入(让渡有形资产使用权)
(1)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 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记忆规律】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确认时间按照合同约定应付款项(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的当天确认收入的实现。
【例题 单选题】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的表述正确的有(
a.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投资方收到分配金额作为收入的实现b.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c.租金收入,在实际收到租金收入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d.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实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答案】b【解析】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 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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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永康市2023年纳税百强和纳税优胜企业表彰大会在永康市政府会议中心顺利召开。会议现场,宏伟供应链被授予“2023年永康市纳税百强”荣誉称号,这是宏伟供应链连续9年跻身永康市纳税百强之列。
2023年是全体宏伟人记忆深刻的一年,也是集团发展史上浓墨重彩的一页。疫情大考下,宏伟供应链不忘坚持践行“以客户为中心,以奋斗者为本”的核心价值观,为全国乃至海外20多个地区的企业客户提供防护物资驰援。我们一直在探索和创新中稳步前行,不断“改革、改变、改进”,以天马工业互联网平台为依托,先后与中核集团、中广核集团、国家电投、国家电网、中国兵器、中国建筑、中交建、中能建、中铁建、中石油、中石化、中国航天、上海电气等数十家央企、国企集团达成电商类采购合作,共建工业数字供应链体系。电商行业的裂变发展给与我们更大的梦想空间,永康市中央仓储物流中心2期顺利落成,引来菜鸟落巢,逐步完善集物流、仓配、电商、直播配套、供应链于一体的电商生态体系,在双11、618等电商大战中取得喜人实绩。
从单一的产品供应到工业互联网生态平台的构建,宏伟供应链的健康发展源于全体宏伟人的智慧与努力,得益于各级政府、广大客户和社会友好人士的支持和厚爱。用更优异的成绩回馈客户,回馈投资者,回馈社会是我们应尽之责。
逐梦新时代,展示新担当。新的一年,宏伟供应链将继续保持创业创新的热情与激情,进一步把握市场趋势、抓住机遇,加大技术研发、人才建设力度,加强天马工业互联网平台优化建设,把自身放到更宽领域、更高水平中参与竞争、优化提升,坚定不移地在永康工业强市的长征路上当好主力军、王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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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税务局重磅通知!4月1日起,小规模如何开票?开具专票选1%还是3%?如何纳税申报?我们一起来看看!
01
小规模新规
开具专票,按3%缴税!
刚刚!税务局发布最新公告: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根据最新征管政策及热点问题,分析如下:
1、小规模适用3%征收率享受免增值税,应该如何开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小规模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税率栏次选择“免税”,而不是“零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可以开具,应按照什么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适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是否不受季度45万免税的限制了?
是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要适用3%征收率的业务,不管销售额多少,都是免征增值税的。
但是需要注意,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除特殊规定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以外,均需要按照要求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且目前没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一旦转为一般纳税人,就无法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4、小规模季度销售额45万免税政策,是否就过期了?
很多人说,小规模纳税人都免税了,是不是也没有季度销售额45万免税的限制了,这个政策是否就过期了?
并不是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只是针对适用3%征收率的业务。如果企业有适用5%征收率的,比如出租不动产,此政策仍然适用。但注意,小规模纳税人3%免税业务和适用5%征收率的业务都会占用45万的免税额度。如果季度累计销售额超过45万,那么5%征收率的部分是要正常纳税的。
5、个体工商户,是否享受这个免税政策?
小规模适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不限行业,不限企业类型,也就是说个体户以及合伙企业等只要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都是可以享受免税的。
6、小规模3月底前已经开具了1%的发票,后期发现开具错误,应该如何处理?
如果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02
小规模,免征增值税
税负分析
很多人看到这个标题,觉得很奇怪,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税负当然是降了,怎么还会涉及税负升高?
这个主要涉及小规模开专用发票的问题:
可以看出,4月1日之后,小规模纳税人要按3%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这个对一些小规模来说,是有很大影响的。
情形一:小规模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全部普票)
对于这种情况的小规模,税负是没有影响的。
情形二:小规模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含专票+普票)
对于这种情况的小规模,税负上升。
情形三:小规模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全部普票)
这种情况下,税负是降低的。
情形四:小规模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普票+专票)
这种情况下,要看开具专用发票的比例了,当小规模开具的专用发票比例较大时,税负也是会上升的。
03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要点+开票+申报+账务处理!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的时间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提示:该时间指的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非是开票时间或者申报时间。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能享受本政策。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因此,不适用3%征收率或3%预征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享受本政策。但根据税法规定按照3%征收率减按优惠征收率计算缴纳的仍可享受。
【案例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案例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征收率为3%,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重要提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增值税都是差额征收!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虽然是差额征收增值税,但是征收率不是5%,依照是3%的征收率!!!
3.发票开具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即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的,不能享受本政策优惠。
纳税人选择放弃本免税优惠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要注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发票征收率应为3%,不得将征收率开具为1%、0%或者免税等。
(2)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即:应按照原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提示1:如果业务发生时间是2023年1月份,对应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3年1月份,公司1月时已做无票收入处理,现在4月份准备开票,开票时按1%开。
提示2:如果业务发生时间是2023年1月份,对应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3年1月份,公司1月时未做无票收入处理,现在4月份准备开票,怎么开?
开票依然是按纳税义务时间开具,开票选择征收率为1%,由于延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存在税务风险!
4.与15万元/45万元优惠政策关系
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案例3】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按季度申报增值税
(1)适用征收率为3%的销售额30万,开具免税普票;适用征收率为5%的销售额10万,开具5%的普票,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全免增值税;
(2)适用征收率为3%的销售额30万,其中销售额6万开具征收率3%的专票,剩余开具免税普票;适用征收率为5%的销售额10万,开具5%的普票,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其中销售额6万开具征收率3%的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剩余全免增值税;
(3)适用征收率为3%的销售额60万,开具免税普票,适用征收率为5%的销售额10万,开具5%普票,合计月销售额超过45万,其中适用征收率为5%的销售额10万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剩余全免增值税;
(4)适用征收率为3%的销售额60万,其中销售额8万开具征收率3%的专票,剩余开具免税普票,适用征收率为5%的销售额10万,开具5%普票,合计月销售额超过45万,其中销售额8万开具征收率3%专票的和征收率为5%的销售额10万,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剩余全免增值税。
5.账务处理
对于当期直接免征的增值税,企业无需做价税分离处理,把免征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收入,而是直接全额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相关科目即可。
网友热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部分是否需要计入其他收益?
答:根据会计司回复,对于当期直接免征的增值税,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的增值税部分计入营业收入。
例:甲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销售商品一批,取得银行存款50500元。
借:银行存款 50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500
假设同样的业务发生在3月
取得销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50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00
季末达到免税条件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00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50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04
收藏!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价体系介绍
1、纳税信用等级
202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初步构建了现代化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
纳税信用评价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随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
2、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级别设置
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方法
1、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的依据
2、纳税信用等级的指标评价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内部信息、外部信息细化为近百个评价指标,具体评价指标及扣分标准详见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48号公告。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采集的信息记录截止时间为评价年度12月31日(含本日)。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信息等非经常性指标缺少的,从90分起评;若评价年度内,有其中任一决定(或结论)文书记录的,从100分起评。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制,根据最后得分确定级别)和直接判d级方式。
3、哪些情况不能评为a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4、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判定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三、纳税信用等级动态管理
1、如果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由当年纳税信用等级结果公示后至次年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开始之前,四月份至次年一月,纳税人可申请补、复评。
1)补评:纳税人因《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一式三份),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符合补评情形的,税务机关将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信用补评。
2)复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一式三份),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机关将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信用复评。
2、纳税信用修复:
1)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37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于符合修复条件的纳税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2)申请流程:
纳税人符合纳税信用修复条件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3)纳税信用复评:
a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b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c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4)纳税信用修复和纳税信用复评有何不同
纳税信用修复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了失信行为并且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后向税务机关申请恢复其纳税信用的情形。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
纳税信用复评适用于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认为部分纳税信用指标扣分或直接判级有误或属于非自身原因导致,而采取的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信用复评后,评价结果适用期限为当年年度评价结果发布之日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发布之日。
信用修复后,修复后的评价结果适用期限为修复结果发布之日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发布之日。
特别注意:纳税信用修复的前提是纳税人对评价结果无异议,如有异议,应先进行纳税信用复评后再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政策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9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条款解读 1.可修复情形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限定修复情形:失信程度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扣分频次较高越早补办修复分值越高
30日内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30日内(含30日)纠正失信行为。
30日后本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30日且在当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
30日后次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30日且在次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
超期补缴的则不能申请修复
解除非正常户没有时间限制,但有次数限制
条款解读 2. 修复方式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但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失信行为确认发生的次年年底前。(申请修复的时限要求)
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启动年度(每年)纳税信用评价前发生的。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失信行为确认发生(对于非正常户原因被判d级,含征管系统中认定为非正常状态时间和评价年度12月31日为非正常状态两种情形)的次年年底前。(申请修复的时限要求)
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适用评价结果规则。
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只能针对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申请一次纳税信用修复。
关联为d级:d级企业或非正常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判为d级或非正常之后注册登记的企业关联为d级。
条款解读 3. 修复申请
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2)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信用修复,并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调整表》(附件3)予以扣分。
三、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条款解读 4. 结果应用
五、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六、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纳税信用修复结果自修复完成后适用,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2023年1月1日后,存在16-19项情形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修复申请;2023年4月开展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时,自动采集1-15项指标纠正情况,并按照修复后的年度评价
合伙企业可以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合伙企业只要有上述行为,取得相应的收入,就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非法人,《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明确:“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重申:“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合伙企业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透明纳税实体及先分后税原则
1、合伙企业自身为所得税透明纳税实体,即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取得利润后即过渡给全体合伙人,由各合伙人缴纳相应的所得税。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在所得税缴纳方面起到的是一种“管道”作用。
2、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先分:分所得税:由取得所得的合伙人缴纳所得税。
注意:先分后税≠不分不税
合伙企业所得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需在年末按各自应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各自适用税收政策纳税。
生产经营所得如何确定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生产经营所得。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注意:
1、合伙人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合伙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合伙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合伙人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企业生产经营和合伙人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分配原则
合伙企业按照下面的方法和顺序,确定“先分”的所得分配办法:
1、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
2、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
3、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分配。
注意: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如果合伙企业亏损,不得由合伙人弥补,只能分所得,不能分亏损。
gp与lp不同征税差异点
增值税层面的不同点:
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gp,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作为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二是作为合伙人收取的收益分配。管理费:应当按照6%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收益分配:属于投资收益,不涉及增值税。
lp从有限合伙分配取得的收益,一般情况下作为投资收益,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所得税层面的不同点:
gp:从有限合伙企业分配取得的所得,应当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lp:从有限合伙企业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股息、红利所得(分配所得)以及财产转让所得(退出股权),适用20%税率
财产转让所得(退出股权收益):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各地区实际执行口径不一致,部分地区按20%税率征收。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份额转让是否属于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复】不需要。合伙人的份额不属于企业股权;因此,合伙人转让合伙人份额,不属于印花税应税项目,不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参考:《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进一步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复】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参考: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是按照“经营所得”还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
情况一:若是你属于非创投企业,则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是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5%-35%。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在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也作了明确解读:
问:合伙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该按照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况二:若是你属于创投企业,则可以选择:
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财税〔2019〕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复】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案例1
某合伙企业从事咨询业务,合伙人为自然人张三和甲公司,合伙份额分别为40%和60%,2023年收入(不含税)1000万元,费用(假设只有雇员工资)200万元,涉税情况如下:
1、增值税
假设没有进项税,1000×6%=60万元
2、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3、合伙人所得税
张三所得为=(1000-200)×40%=320万元
应交个税=320×35%-6.55=105.45万元
甲公司所得=(1000-200)×60%=480万元
应并入甲公司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略。
案例2
a公司为法人合伙人,和自然人张三以1 :1的比列投资设立了b合伙企业,成立后b合伙企业投资了几个项目,现在分别收到这几个项目公司的分红款1000万。另外b合伙企业投资c公司成本约1000万,以股权转让方式退出,收到2000万转让款,现该合伙企业拟将1000万分红款,以及2000万转让款一并分配给各个合伙人。
1、问题:b有限合伙企业分的分红款1000万,股权转让所得1000万由谁来缴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b有限合伙企业是税收透明体,即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也不是企业所得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
张三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a公司是法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2、问题:交税地点在哪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若转让方为自然人,应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相关事宜;若转让方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在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相关事宜。故张三所得须在b投资合伙企业所在地地税办理缴纳个人所得税局办理缴纳个人所得税,a公司为法人,在a公司机构所在地办理企业所得税缴纳。
3、问题:项目公司已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作为法人合伙人按比例分回的税后股息500万,是否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不用再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否则就是重复纳税了。
答: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对于法人合伙人a公司,因为它不是直接投资给居民企业,而是能通过b合伙企业间接投资给居民企业项目公司的,税局认为中间有个b合伙企业,因此不属于免税收入,故法人公司合伙人a公司还要再缴25%企业所得税。注:这样其实缴了三道税,项目公司缴了一道企业所得税,a公司又缴一道企业所得税,a公司股东若是个人,还要再缴一道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作为税收透明体不缴税。重复纳税不合理,但税法规定如此。实务中建议与税局沟通,看能否将合伙企业视为税收透明度体,获得直接投资免税认同。
4、问题:听说合伙企业实行先分后税,a公司和张三需要分红到手才缴税,可否采取不分红方式,就不用缴税了?也就是缴税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理解错误。财税[2008]15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根据上述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论合伙企业是否分利润,只要其有留存利润,该部分的留存利润也应先按规定的分配比例,也就是先分后税的意思,并不是西安到手才有纳税义务,而是说不管到不到手,先把所得分了,再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税。步骤如下:
1、合伙企业计算先按照个体工商户计算所得的办法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出的所得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全部按照协议或约定比例计算为合伙人所得。
3、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计入法人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征税收入与研发费加计扣除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3、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案例:某企业取得了市政府拨付的专门用于环保技术研发的专项资金100万元,该企业当年将100万元全部投入企业的研发活动。假设您是该公司财务经理,您会给出什么样的筹划方案?
1、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收到的财政补贴不征收,收到的补贴不征税,发生的费用也不能在税前扣除,该业务利润为零。
2、作为征税收入处理:
收到的财政补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发生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和,同时,发生的费用可以加计扣除75%
筹划以后:选择作为征税收入可节约税款:
1、25%税率:75*25%=18.75万元
2、15%税率:75*15%=1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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