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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报税时间(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3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个体工商户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个体工商户报税时间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个体工商户报税时间

【第1篇】个体工商户报税时间

很多门店老板,注册的都是个体户,在他们的固有思维里,个体户,只要缴纳定额税就行了,不用做账,也不用报税,同样还可以开票,比注册一个公司省事多了。

那么今天,就来讲讲个体户到底是怎么纳税,要不要做账报税。

个体户免征企业所得税,只征个税,这是老板们看重的主要一点,按五级累进制计算。即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对应档位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体户个人所得税缴纳等级

一、个体工商户纳税方式其实跟公司企业一样:

①跟公司企业一样需要有账本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

②账本设置不健全的,难以确定纳税额的个体户,实行定率征收/核定征收(可理解为有限制的少额征税)从2023年8月开始,税务局发出相关文件,个体户取消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但在政策扶持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区域,还是可以申请核定征收优惠政策。

③生产经营规模有限,会计凭证缺失的个体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不超过所限定的金额就能按低税率征税)。

二、个体工商户具体纳税优惠

①定率征收/核定征收

个体户之所以吸引人,是因为可以在地方税收园区申请定率/核定征收,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来解决。

②增值税: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增值税政策公告: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税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③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可以享受最高减征50%最新的优惠政策。45万以下免征增值税和附加税(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票的除外)。

④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四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个体工商户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用交纳个人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国家为了支持创业,扶持个体户,于2023年11月1日针对个体户,推出利好政策。无论是经营者的变更,还是税收都有利好政策扶持。

但基于个体户,老板们,在你们注册之前,是否满足你的业务需求,同时,个体户是承担无限责任。

@财税小ya

【第2篇】个体工商户怎样报税

1. 个体工商户怎么纳税?

得看税局核定的是什么税种、需要缴什么税、企业是定额征收还是查账征收、是否已经办理了可以在网上申报等等。这些问题需要自己去税局查清楚,才能知道该怎么纳税。确定之后,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的就在网上报税;如果网上不能自行申报,就要带上营业执照以及公章去税局约号报税。

2. 个体工商户报税是按月报还是按季报?

个体工商户除了个人所得税是按月度报税外,其他税种一般都是按季度报,但实际情况要看税局如何核定的。大家可以自行在电子税务局查询,也可以去税局查询。

3. 按照现行的制度,个体工商户需要交增值税吗?

视销售额而定。月销售额不超10万或季销售额不超30万免征增值税(开了专票的除外)。如果在免征的范围内则免征;超过的话则全额征收。

4. 个体工商户需要交什么税种?

个体工商户最常交的税种是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税、印花税等;其余要交什么税得看企业情况和税局核定结果。

5. 个体工商户需不需要申报其他营业账簿印花税?

如今账簿印花税不用再缴了。

6. 个体工商户能否不做税种核定?

如果不想做税种核定,要咨询当地税局怎么来处理。该做税种核定而不做会对以后的经营有影响的,要求是拿到营业执照一个月内去报到。如果已经去税局报到了,税局就一定会进行税种核定的。

【第3篇】个体工商户报税

现在的办理个体工商户真的很容易,可是经营起来却没有那么简单,注册个体工商户到现在快半年了工作没有起色,但是起码现在报税这一块还是自己一步一步摸索出来了,虽然都是零申报,大家看了肯定会想笑觉得很简单的问题,特别是干会计这一行的,可是对于一个外行人的话刚开始想摸索出来却没有那么简单,特别是个体户资金也没有那么雄厚去请专业的会计公司,下面就记录一个新人怎么开始零申报的骤吧,虽然没有专业的会计熟练,起码新人应该可以参考,我自己也怕忘记所以记录一下,望专业人员手下留情不要嘲笑。

以广东为例:

第一步,搜索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打开进入网站

第二步,点击进入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我的待办,然后手机扫码登录绑定的企业用户身份信息就可以进入税务系统了,

新人办个体户执照的时候就会绑定好手机的,所以直接扫码登录。

第三步,打开主页,进入我的待办里面去查询需要办理的税种,个体户一般需要报的就是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的工薪所得以及经营所得两个部分,如果不需要开发票或者暂时没有收入一般就零申报。

第四步就是进入个人所得税的系统去申报个人所得税,选择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所得申报以及经营所得申报,进去申报就完成啦。

以上是不是非常简单,记得我刚开始的时候手忙脚乱,到处网上去找资料也没有找到完整的怎么申报的步骤,然后问我做会计的堂妹也是一头雾水,然后只能一趟一趟跑税务局,然后还因为超时还被罚过一次,现在自己慢慢摸索出来一点,只是非常简单的,如果涉及到公司的那些专业申报那还是得找专业的会计人员去操作才可以。

【第4篇】个体工商户网上报税流程

个体户怎么登录电子税务局

个体工商户,也是需要先注册电子税务局的账号密码,才可以登录。

首先下载一个所在省份的税务app,然后选择个人业务,右下角有个注册,先进行注册,注册完成,进行登录,选择我的,进行实名认证,就可以正常登录报税,申请开发票了。也可以用电脑端登录。例如广东税务

电子税务局网页版怎么在手机上登录?

1、打开手机,点击浏览器,点下方仨横线(也就是浏览器表示“更多”的图标)。

2、点设置。

3、点击浏览器标识,进入标识选择界面,勾选电脑。

4、退出浏览器,搜索电子税务局,输用户名、密码,点击登录。

5、密码验证成功后,即可在手机上登录电子税务局。

个体户怎么登录电子税务局

如何注册电子税务局?

1、下载电子税务局app,然后登录。

2、登录进去后,核对信息无误之后,点登录。

3、点击确认身份。

4、确定好后,选择企业进入,再选择公司名称。之后便注册电子税务局了。

5、如果前台实名认证的信息和注册时的信息不一致,则页面会弹出不一致的提醒,重新更改后可以完成绑定注册。

【第5篇】个体工商户网上报税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帐务是否健全分为定期定额征收、查账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领取税控器具自开票的纳税人,在申报前应先进入开票软件进行抄税,上报汇总成功后,再进行申报。

如果纳税人区分不清属于哪种征收方式,可以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自行进行查询。

如何查询是定期定额还是查帐征收?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查询】→【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信息查询】,录入“核定执行期起”(一般为本年度的1月1日)、“核定执行期止”(一般为本年度的12月31日)、录入验证码,然后点击【查询】;

如果没有查出信息则为查帐征收

如果查出信息,请查看“核定执行期止”时间,以确定要申报的税款属期是否在执行期内,如果在执行期内,则为定期定额征收

网上申报渠道:

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请使用“山东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查账征收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等税费种请使用“山东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请使用“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web端)”或“扣缴客户端”进行申报。

(一) 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请在电子税务局先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成功后,其他税种申报,请填写《定期定额纳税人申报》表。

增值税(消费税)申报

请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或“消费税纳税人申报”。

以增值税申报为例(适用3%征收率):

一、按月申报不含税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含10万),或按季申报不含税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含30万):

1、税款属期内未开具发票的:纳税人无需自行申报,系统自动申报。

2、税款属期内只开具普票的:未超定额的,纳税人无需自行申报,系统自动简易申报;超过定额的,开具普票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3、税款属期内只开具专票的:开具专票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第1、2栏。

4、税款属期内既开具专票、又开具普票的:开具普票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开具专票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第1、2栏。

提醒事项:如果是到税务机关代开的普票,其代开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二、按月申报不含税销售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或按季申报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0万元(含30万):

1、税款属期内未开具发票的:本期销售额填写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

2、税款属期内只开具普票的:开具普票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本期合计销售额填写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

3、税款属期内开具专票的:开具专票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本期合计销售额填写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

4、税款属期内既开具专票、又开具普票的:开具普票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开具专票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第1、2栏。

提醒事项:如果是到税务机关代开的普票,其代开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

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还应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此表。

其他税费种申报

请点击“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左侧菜单【综合申报】→【定期定额纳税人申报】,进行申报。

选择纳税期限(按季或按月),然后点击右上角【下一步】;

个人所得税应税项填写税款属期内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代开、自开发票额合计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其他税种的应税项,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消费税额)填写。

实际经营月份系统默认为12,以前年度确认登记的纳税人,无特殊原因无需修改;如本年度4月确认登记的纳税人,实际经营月份则为9。

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填写注意事项

一、按月申报不含税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含10万),或按季申报不含税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含30万):

1、税款属期内未开具专票的:系统自动对城建税等附加税及个人所得税进行申报,纳税人无需进行申报操作。

2、税款属期内开具专票的:需缴纳城建税,若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建税自动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50%(鲁财税[2019]6号)。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基金应税项填写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其中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基金需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并在减免税额栏录入减免税额;个人所得税应税项填写专票不含税销售额,减免性质选择'其他”。

二、按月申报不含税销售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或按季申报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0万元(含30万):

需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进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基金、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若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自动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50%(鲁财税[2019]6号)。个人所得税应税项填写本期不含税销售额,其他税费种应税项填写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

本期申报完毕后,如果发现申报错误,在没有缴款前,可以自行在电子税务局内作废申报表,然后再重新填写相应申报表进行申报。

如果本期申报时,提示已申报的情形,也可以先作废,再进行申报操作。如何作废申报,请参照《个体定期定额户怎样在电子税务局作废申报》

(二) 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个体纳税人,请先在电子税务局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费)申报表》;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请使用“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web端)”或“扣缴客户端”申报。

增值税(消费税)申报

请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或“消费税纳税人申报”。

个体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同定期定额征收的增值税申报方法基本一致,请参照上方定期定额征收的增值税申报。

城建税等附加税申报

请在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费)申报表”进行申报;也可以直接点击“申报清册”里面的“城建税及附加”后面的【办理】按钮进行申报,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征50%(鲁财税[2019]6号)。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请使用“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web端)”进行申报。如何进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请参照《自然人怎样申报经营所得个税(web端)》

也可以使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请参照《自然人怎样使用扣缴客户端申报经营所得个税》

提醒事项: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

(三) 税款缴纳

网上在线缴款:

已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书》的纳税人,申报完成后,可直接选择三方协议缴款,直接网上扣款;如果没有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书》,电子税务局内(不包括查账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点击“缴款”可以选择银联缴款、微信支付、支付宝任意一种缴款方式,进行在线缴款。

查账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用哪个平台申报的,在哪个平台缴款。

办税服务厅窗口缴款:

如果不能在线缴款,申报完毕后,也可到就近办税服务厅窗口进行缴款。

(四) 特别提醒

不论是定期定额征收还是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若涉及给受雇人发放工资薪金、支付劳务报酬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规定,还需进行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请使用“扣缴客户端”进行申报。

【第6篇】个体工商户需要报税吗

很多注册了个体工商户的朋友可能都会有一个疑问:个体工商户需不需要记账、报税呢?今天就跟大家来聊一聊这个问题。

只要是个体工商户,都需要建账交税!

政策明确规定,无论你是农贸市场摆摊卖蔬菜瓜果的、还是淘宝开店的……只要是个体工商户都需要建账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个体户达到标准也得建立账本。如果实在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户,也得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也就是说,不管你有没有开始挣钱,在拿到营业执照的那一刻,税务局、工商局就认定你开始营业了,那么,你就需要履行“纳税申报”的义务,而申报的基础就是记账。

作为一个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纳税,就会面临一定的经济处罚!

自己不会记账怎么办?

如果个体户的生产、经营规模小,确实没有建账能力,参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p.s 网商云谷财税团队中的会计师、税务师均深耕财税行业10年以上,涉及税务规划、税务服务、风险管控等多个领域,可以为大家提供代理记账服务。

个体户可以用私人账号收款吗?

有些个体户老板觉得自己的生意规模小,会利用个人的微信或者支付宝进行收款,这种行为是允许的,但为了与家庭消费相区分,建议单独设置一个微信、支付宝账号用于收付款,避免公私不分。

虽然个人账户收取款项较方便,但为了避免漏计收入,应该及时将收入转到对公账户,否则有偷税漏税风险。

所以,个体户一定要规范经营,重视税务风险。

【第7篇】个体户要怎么报税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

个体户要怎么报税?一般来说个体户有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税金,以及附加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印花税。普通个体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或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可以直接享受免征待遇。至于多久报一次,就看你的征收方式是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

一、查账征收的

1、按营业收入交5%的增值税

2、附加税费

(1)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的7%缴纳;

(2)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3%缴纳;

(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2%缴纳;

(4)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5%-35%的的超额累进税率.

查账征收:

这种方法较为严格,适用于账户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工商户;另外如果达到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由其他征收方法改为查账征收;

二、核定征收:

对于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户,税务部门核定其应纳税额进行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税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时间核定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进行征收.

个体户因为数量非常多规模较小,大多数都是采用后两种办法征收的.像老李采用的就是定期定额征收.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进行核定: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5、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6、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7、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对于个体工商户纳税,虽然采用的是从3%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但是对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含3万)或者一个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的个体户,是可以免征税.不过有时候也会出现定额太高的情况:例如实际营业额只有2万左右,但是税务机关定额为4万,这种情况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或者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增值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个体户每个季度要报什么税

核定征收的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 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8篇】个体工商户要报税吗

不少人创业初期工商注册时候选择的是个体工商户为主体,觉得自己不是企业主体,不用申报缴税,自然也不用记账了。个体户虽然办理了营业执照就可以合法经营,但是现在个体户也是需要建帐报税的。下面跟随源沅财管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根据《个体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凡是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月销售额在15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销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以上的,都需要设置账簿。

达不到上述建帐标准的个体工商户,须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也就是说,想要不建帐,必须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且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才能不用建立账簿。

假如个体工商户不记账不报税有什么后果呢?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不管是个体户还是注册公司,在领取了营业执照后,在15天内,无论是否经营,无论是否开票,都必须要记账和报税!否则,将被列入非正常户,并且营业执照也会在6个月后被吊销!

个体户需要缴纳哪些税呢?增值税;个体工商户同样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规定则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应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1%计算应纳税额。经营所得个税;个体工商户的征收方式根据个体户经营规模分为核定征收率征收和查账征收两种。除此外,个体户还可能涉及到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小的税种,同样需要自行申报。

所以,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一定要按时去建帐报税,以免给自己造成不良影响。

【第9篇】个体工商户怎么报税流程

现如今,个体工商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日益繁荣。因而,其对于国家税收方面的贡献也是不可忽视的。那么,在现实生活中,个体户怎么交税,其报税流程如何?个体户又需要缴纳哪些税款呢?下面我们就来对这一系列问题进行简要回答。

事实上,对于任意一个经营者来说,按时进行纳税申报都是其在经营过程中必须要尽的责任。这对于个体户经营者来说也是如此。因此,在个体户日常经营运转过程中,一定要重视报税相关工作,并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缴纳税款。

通常,在现实生活中,个体户进行报税,其大致需要先完成以下操作:首先,个体户在当地的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就应该按要求依法办理相应的税务登记;其次,个体户要按照当地税务局的规定建立相应账簿,并进行准确记录及核算。并且,当地的税务机关有权对个体户进行查账,以确认个体户正确缴纳税款。但如果个体户生产规模较小或没有相应的会计记录,那么税务部门就会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对个体户进行税款征收。因此,对于能够进行准确会计核算的个体工商户来说,其在具体报税流程方面,申报流程大致为:第一步,领取税务机关审核登记后发放的税务登记证;第二步,确定明确的税务登记人员,按照当地的税务管理制度规定使用、登记发票;第三步,按时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且按时提供交税前登记的有关资料。最后一步,带着经营活动产生的发票和会计记录前往税务局进行交税。一般而言,在纳税申报环节,个体户都应注意按照当地的法律对税务进行自我检查并且接受税务机关的抽查。

那么,个体户进行报税,其究竟需要缴纳哪些税款呢?根据我国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所需缴纳的税款大致包含:(1)小型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的税款为3%;(2)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在城区需要缴纳7%,在县区的需要缴纳5%,县区以外的需要缴纳1%;(3)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要按照个体工商户当年的生产、经营所有收入,去除成本后的余额进行相应计算,税率一般按照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另外,如果需要缴纳税款的相应个体工商户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一般会免征一些增值税、教育费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而对于月销售额低于20000元的个体户,也可以免征收一定的增值税。

以上就是个体户如何报税、报税流程以及所需缴纳税款种类的简要说明。个体工商户在进行报税前,一定要及时、准确了解有关个体户报税相关事项,进而确保按规定履行自己应尽的纳税义务。

【第10篇】个体工商户怎么做账报税

在我们以前的文章中,向大家介绍了个体工商户带来的好处和发展趋势。欢迎大家阅读。

今天,为大家介绍个体工商户做账注意要点。

个体工商户做账注意要点

一般来说,个体户大多需要建立账本,如客户需要发票,可以申请税务局进行代开。

个体户既不能少缴税,也逃不过工商、税务的检查。从注册环节开始,到记账、报税、年报、乃至申请商标,个体户和公司没有什么特别不同的。

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如果您的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每个月的营业额在1万左右,那确实不需要记账,如果收入稍微再高点就应当依法设置账本了。换个角度想,做生意都是要考虑长远发展的,你总不能营业额一直“保持”1万以下吧?

个体工商户纳税采用三种税收制度:查账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

适用于会计账簿不健全的个体户,其所得额不需要通过收入减去各项支出来计算。

核定征收又分为两种:

1.定额征收:直接核定所得额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所得额

查账征收

与核定征收相反,查账征收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所以其应纳税额由收入总额减去相应的成本计算出。

采用查账征收的个体户,一定要建立账本,要不然怎么“查账”。所以,通常此类个体户会请代账公司帮忙做账和报税。

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简称“定期定额”,亦称为“双定征收”,是先由纳税人自报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款,再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核定一定时期的税款征收率或征收额,实行增值税或营业税和所得税一并征收的一种征收方式。

这种方式主要对一些营业额、所得额难以准确计算的小型纳税人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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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个体工商户报税流程

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各个企业也开始注重起自身的税务问题。尤其是个体户这样的类型,税务问题更是应该注意。那么个体户报税怎么报?个体户报税流程是怎样的?

个体户报税怎么报?个体户报税流程是怎样的?

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流程分三种情况:

1、申报无征税、补税、退税、抵税。该申报流程适用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年度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只需要办理申报事宜,不需要另行办理征税、补税、退税、抵税等事宜。

第一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纸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

第二步纳税人按照填表要求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

第三步纳税人直接将申报表、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第四步纳税人留存一份申报表备查。

2、申报征税、补税。该申报流程适用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没有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年度纳税申报时,纳税人还需要办理征税、补税事宜。

第一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纸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

第二步纳税人按照填表要求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

第三步纳税人直接将申报表、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第四步纳税人执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缴纳税款。

第五步纳税人留存一份申报表备查。

3、申报退税、抵税。该申报流程适用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多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年度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可选择申请当期退税或是申请多缴税金留作下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抵减。

如果是定期定额征收,不需要报税。

如果是核定征收,就需要报税如果是查账征收,就必须和普通公司一样记账报税。

报税都可以网上申报,不需要每个季度跑税局。解释一下上面3种的区别:

1.定期定额征收:例如税管员给你一个月核定是3万,开票金额不超过3w,就不用交税。超过3万的就需要去税局大厅报税。这种情况不用记账。

2.核定税率征收:例如税管员给你核定的税率是10%,指的就是假定你的利润率是10%。如果你这个月开10w的票出去,就相当于你的利润是1w,对这1w,要交个人所得税,按照阶梯税率收。这种的对利润率特别高的生意特别划算。这种情况还是要记账的。

3.查账征收,就是完全按照账本核算,所有公司都这样征收的。超过10w/月的大额个体户也会被转为这种方式。

扩展阅读:

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网上纳税申报表填报指南

情形一:本季度内未代开专用发票,并且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

(注意:销售额=代开专用发票销售额+开票销售额+未开票销售额)

这种情况下,请把自开发票和未开发票合计销售额填写在第11行'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处,同时填报第9行。

计算出'本期免税额'后填报在19行'本期免税额'和21行'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处。

销售额=销售收入/1+3%应纳税额=销售额*3%

情形二:本季度内未代开专用发票,并且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

(注意:销售额=代开专用发票销售额+开票销售额+未开票销售额)

这种情况下,请把自开发票和未开发票合计销售额填写在第1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处,把通过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填在第3行'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处。

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填在第16行'本期应纳税额'处和22行'应纳税额合计'处,以及24行'本期应补税额'处。

销售额=销售收入/1+3%应纳税额=销售额*3%

个体户报税怎么报?个体户报税流程是怎样的?您在看完上文内容之后相信已经有所了解啦。多谢阅览!

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一切都以钇财税顾问所述为准。

声明: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第12篇】个体工商户怎么报税

我看到很多个体户对个体户报税不太了解。这里有一个来自小编的简单介绍,希望对更多的纳税人有所帮助。

一、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流程:

纳税人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申报表和身份证复印件。

1.这种申报流程适用于在一个纳税年度多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每年年度终了后进行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可以选择申请当期退税,也可以选择申请多缴的税款在下一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作为抵扣。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领取纸质,纳税人按照填表要求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个体工商户应该怎么报税?

2.多缴税款自行申报,多缴税款所属期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扣缴义务人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所属期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的书面证明。

3.完税证明、完税凭证、证明已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或抵税。纳税人将纳税申报表交回税务机关备查或在下期进行抵税申报。

4.个体工商户报税的时候有一个备注。定期定额户委托银行缴税的,应保证账户内存款金额足以支付当期税款。到期未按时申报纳税的,即银行未从纳税人账户中扣除税款的,需要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或网上申报并接受处罚。

二、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

1.销售货物缴纳3%的增值税,提供服务缴纳5%的营业税。

2.同时按照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还有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

4.月收入5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以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税务部门批准征收。

对个体工商户一般实行定期定额,即按地区、地段、面积、设备核定一个月的应纳税额。

开票金额少于定额的,按照定额纳税;发票金额超过定额的,应当照章补税。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各省不同),可免征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以上就是兴悦达财税小编对个体工商户应该怎么报税的详细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公司注册,代理记账的小知识,欢迎大家关注小编,小编会持续更新的。

【第13篇】个体工商户用报税吗

当前,我国市场中有着为数众多的个体工商户。而根据国家最新政策要求,个体户也需按规定规范进行记账报税。但个体户经营规模小,雇用人员少。因此,很多个体户会选择将财务工作交给代理记账公司来打理。那么,个体户需要代理记账吗?需要注意什么问题?接下来,江西小二财税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事实上,对于需要建账的个体工商户来说,其是需要代理记账的。这是因为,代理记账不仅能够确保对个体工商户账务问题进行专业处理,还能够帮助个体户节约账务处理成本,减轻个体户经营期间的经营负担。下面我们来对个体户代理记账需要注意问题进行介绍!

南昌个体户代理记账需要注意问题

1、注意选择一家具备代理记账资质的公司。

当前,市场中个别“代理记账公司”没有代理记账资质(市财政局批准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会计上岗证等),所以发生问题可以回避责任,损害委托单位的利益。因而个体户在选择时,就需注意选择一家具备代理记账资质的公司。

2、要与代理记账公司签订正式的委托代理合同。

有些代理记账公司没有与委托单位签订正式的委托代理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缺少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异议时,往往无法分清责任。因此,个体户在委托代理记账时,就需注意这一点。

3、查看代理记账公司的财务软件是否需要到财政局备案。

由于财务软件需要到财政局备案方可使用,有的代理记账单位没有采用财政部批准的软件代替手工记账,因此,账务处理质量和效率都难具保障。所以,个体工商户建议选择使用正版财务软件的代理记账公司。

4、了解双方会计资料交接是否规范。

会计资料是个体户进行账务处理的基础材料。代理记账单位在接受个体户的会计原始凭证及资料时,需有规范的交接手续,如果没有办理交接手续,那么发现票据遗失或毁损时就无法查找。所以,个体户在寻求代理记账服务时也需注意这一点。

5、要注意留下代理记账会计的联系方式。

代理记账单位通常是定期或定时上门服务,日常业务一般都是通过电话沟通,所以,个体工商户需注意留下服务人员的联系方式,以便遇到财税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和解决,确保其财税安全。

以上就是对“个体户需要代理记账吗?需要注意什么问题?”的讲解,希望对你有帮助。果还有关于代理记账等问题欢迎留言咨询绍江西小二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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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位置: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月坊胡村江西流量经济产业基地2号楼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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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个体工商户网上怎么报税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营业执照的年检从2023年3月1日起取消,同时改为网上申报进行年检,此政策一公布对于个体工商户是比较懵逼的,年检是啥,怎么进行年检流程是什么等等都是很多创业者要问的,那么接下来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有关个体户营业执照年检(年检网上申报步骤金数额怎么填)的相关知识。

个体户营业执照年检网上申报步骤

1、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进入后选择您所属地区,企业所属哪个城市就进入哪个城市,或者直接进入省份。

3、进入企业公示信息填报。

4、选择新用户注册,个体在下拉菜单中选择个体注册即可填表。

5、按要求填写信息,点击验证,验证通过后设置密码后登陆(登录需要填写手机号接收验证码)。

6、登录后选择要报的年份。

7、开始填写基本信息,可以选择是否对外公开。

8、填写完毕保存并下一步,到出资情况添加股东出资时间。

9、保存下一步,按要求填写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10、保存下一步,如无对外提供担保信息选择保存下一步。

11、按要求填写建档信息。

12、下一步预览并公示,如需打印选择预览打印。

13、提交后你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年检就完成了。

个体户营业执照年检需要什么资料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其它有关文件:

(1)企业法人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2)下列公司提交审计报告;

(3)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集团有限公司提交集团所属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年检报告书和已进入清算的证明材料;

(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年检报告书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提交加盖公章的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非公有制企业党建情况年报表(私营企业必须填报;国有、集体企业不填报此表)。

6、年检费为50元人民币。

个体户营业执照年检资金数额怎么填

首先我们要明白资金数额代表的意思是指报告年度业户实际所掌控的资金数额,包括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的资金总额;

这个金额的填写与缴纳税款是没有多少关系的且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因为个体工商户是以经营者的个人所有财产出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

建议不要写太多,随便写1千或者2千就行了。

按实际数额填写,没纳税的填0。企业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由企业自己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年度报告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须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部门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企业三年不进行年报,将被永久列入“黑名单”。

个体户营业执照年检要钱吗

企业通过年检后,应当依法向登记主管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年检费为50元人民币。通过年检的企业交纳年度检验费后,登记主管机关将加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戳记的企业营业执照发还给企业。

《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不予通过验照或者对不符合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给予通过验照,以及利用验照乱罚款、乱收费、搭车收费、代收代扣其他费用,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

因此,企业营业执照年检的费用是50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验照是免费的,国家工商总局规定验照不能收费。

总结:上述内容就是企的宝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的关于个体户营业执照年检(年检网上申报步骤金数额怎么填)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需了解更多请关注我们企的宝财税,了解更多服务请把您的联系方式私信告知我们。

【第15篇】个体工商户季度报税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助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经营成本、缓解融资难题。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成长迅速,已成为我国繁荣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2023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出台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扶持力度,为广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再添助力。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更加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减负担、促融资、助创业三个方面,梳理形成了涵盖39项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具体包括:

一、减免税费负担

1.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2.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4.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5.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6.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8.小型微利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9.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10.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11.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

12.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13.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4.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15.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6.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7.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18.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9.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20.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21.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22.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3.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4.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25.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6.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27.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8.金融机构向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9.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30.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

31.账簿印花税减免

三、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

32.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33.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34.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35.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36.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3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38.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3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附件:

1.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2.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5月21日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2023年5月)

一、减免税费负担

1.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纳税人

【优惠内容】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3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享受条件”中第一条规定执行。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3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7.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

2.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

4.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5.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

6.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8.小型微利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型微利企业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9.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个体工商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10.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享受主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3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3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2号公告发布后,2023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所属期为2023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享受条件】

1.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3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0号)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

11.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1.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发布前企业在2023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政策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4.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12.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享受主体】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1.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3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

已缴纳所属期为2023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3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享受条件】

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应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13.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条件】

企业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下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98号)

14.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15.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享受条件】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98号)

16.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享受条件】

自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17.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条件】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18.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享受条件】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2.适用“优惠内容”第2条规定的“金融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一条、第三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号)第五条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6.《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19.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享受主体】

向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该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

20.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提供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享受条件】

1.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1)农户贷款;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2.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3.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5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第四条

21.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提供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

【优惠内容】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1.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2.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3.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1.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1)农户贷款;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2.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3.金融企业发生的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5号)

22.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和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二条、第三条

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23.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一条、第四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

24.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享受主体】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二条、第四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

25.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6号)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三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

26.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

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3.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六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7.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提取的以下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2.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3.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23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2.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当年信用担保业务发生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4.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第四条

28.金融机构向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享受条件】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一条、第三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第四条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29.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

30.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

【享受主体】

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2.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财税〔2017〕4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

31.账簿印花税减免

【享受主体】

所有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三、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

32.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1.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一条、第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一条

3.《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18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7号)

33.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4号)

34.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35.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

36.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3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

38.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残疾人个人

【优惠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3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33号)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85号

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87号

3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98号

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2号

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3号

6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22号

7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3年第24号

8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3年第6号

9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7号

10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1号

1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2号

12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3年第18号

1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27号

14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3年第30号

15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3年第2号

16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3年第4号

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2023年第5号

18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0号

19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1号

20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2号

2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3号

2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2023年第14号

2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023年第15号

24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2023年第16号

2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84 号

2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6 号

2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 号

2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25 号

2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

3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 号

3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22 号

3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 号

3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8 号

3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7 号

3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 号

36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8〕50 号

37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1 号

38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 号

39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 号

40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 号

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2023年第25号

4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2023年第25号

4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

2023年第33号

4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3年第2号

45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

2023年第10号

4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23年第5号

4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23年第5号

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3年第8号

49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报税时间(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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