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忧网 > 公司运营 > 公司注销
栏目

公司清算注销流程(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02 19:37:01 热度:2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清算公司注销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公司清算注销流程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公司清算注销流程

【第1篇】公司清算注销流程

企业注销清算流程及注意事项?

1、先到工商局备案,拿到准予注销的通知书

2、拿着工商的通知书,办理税务注销,这个很麻烦也是最耗费时间的,等完成后会拿到税务注销的批文

3、税务注销后,就办理银行注销,这个需要经过央行审批,比较耗费时间,完成后也会拿到注销批文

4、税务、银行注销完成后、拿着注销批文的原件跟工商准予注销的通知书,到工商办理注销,完成后会拿到批文

5、工商办下来后可以立即办理质检注销,税务、银行注销批文复印件、工商的复印件到质检大厅,当场办理注销结束后,你在手的批文是工商、质检的批文原件;税务、银行的批文原件。

企业注销清算哪些企业需要进行所得税清算?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应注意的是,这个规定包括两个层面的清算:企业层面,就是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公司(清算的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股东层面,指企业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而取得的所得进行企业(个人)所得税清算。

哪些企业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即公司除特殊原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视同清算)。

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原则的重组业务,如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等,改组企业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第2篇】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注销流程

如此前《投资退出系列(一)——公司解散内部路径》及《投资退出系列(二) ——公司解散外部路径》两文所述,投资人或创始团队可通过公司决议解散等内部路径或请求司法解散等外部路径退出公司。但解散并不意味着公司法律人格的终结。公司解散后,工商登记信息仍显示存续状态。公司需另行启动清算程序,清理债权债务,处置剩余财产,方能最终完成注销。

通常情况下,公司在解散后会自行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但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或怠于清算时,债权人、股东等也可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启动强制清算程序。本文将初步梳理自行清算流程、清算义务人责任及强制清算等内容,以期提供相应指引。

作者:世辉律师事务所 | 姜明泽 | 杨秋词

一、自行清算

1、有限公司清算流程

(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2、清偿顺序

在清偿公司对外负债时,清算组应按如下顺序分配公司财产:1)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3)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4)所欠税款;5)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债务;6)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公司清偿完毕其他债务后,方可对股东进行分配,不得提前。在(2019)苏民终65号案中,法院认为,“天一公司在尚未完成上述清算活动前出具案涉《说明》,免除了同基公司的债务,实质构成以天一公司财产对股东同基公司提前进行分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3、清算义务人责任

公司清算义务人主要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解散后,上述人员应及时组成清算组,代替原公司机关,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如其在清算中存在以下行为,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须对此承担赔偿责任: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2)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3)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4)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其中,就上述第2)项中“怠于履行义务”,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1]

在此情况下,股东须就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除非:1)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2)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在(2019)沪01民终14587号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文军、黄欢利是否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账册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形,是否应对xx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法定清算程序中股东提供账册应有时间限制,即在清算程序终结前及时提供,不能无限制地拖延。

本案中,xx公司2023年7月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同年12月被宣告破产、终结破产程序,应认为破产程序中股东已有充分的时间寻找并提供账册,但xx公司的股东未能在破产程序中提供完整账册,导致管理人无法清算,应认定为前述规定中的怠于履行义务、导致账册灭失的情况,不能视为股东已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故xx公司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就上述第3)项“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在(2006)湘高法民一终字第141号案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谭升明、肖永卫、唐石良、朱江武等四人出资设立了株洲开发区城建发展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谭升明等四人作为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股东,应当于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谭升明等四人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的长时间内,不仅未依法对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且处分了抵押贷款合同的标的物,并对该标的物所出让的价款及其去向,被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这种无权处分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祥瑞公司的权益,谭升明等四人应当对该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二、 强制清算

如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后及时按上述流程完成自行清算,公司便可顺利注销。但实践中,公司解散后,股东、董事多有怠于清算的情况,包括未及时成立清算组、未及时发出债权申报通知,实际控制人拒绝移交公司印章、账册,或者清算组成立后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清算工作等。此时,只有司法程序强制清算,方能实现公司主体资格的终结。

1、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

当自行清算受阻时,以下主体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1)债权人;2)公司股东;3)公司董事;4)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公司股东已被注销的,该股东的出资人也可被视为权利义务继受人,作为“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强制清算。例如,在(2022)京01清申50号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现海拉里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后,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其股东北京清真食品公司已注销,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海拉里公司已注销股东的唯一直属上级单位,作为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对海拉里公司进行清算,且海拉里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依法予以受理。”

2、强制清算的启动事由

对于强制清算申请,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法院通常予以支持: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例如,在(2020)最高法民申791号案中,最高院认为,“大庆松雷公司决议解散且股东间达成如何自行清算的具体事宜后,清算工作一直未能实际开展,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在法定时限内自行清算。刘森、刘垚据此申请法院强制清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应予支持。”

而就上述第2)项及第3)项中“故意拖延清算”及“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具体判定标准,司法实践的态度是不轻易以公权力对自行清算加以干涉,“只有在自行成立的清算组严重拖延清算进度,在合理的时间内不积极推进清算工作,或自行成立的清算组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且存在严重损害相关权利人利益时才能启动强制清算程序”[2] 。对此,强制清算申请人应就怠于清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2021)最高法民申2336号案中,最高院认为,如有证据证明各方有清算意向的,不符合强制清算的情形:“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以公司自行清算为原则,法院主持强制清算为补充的清算体系。只有在出现特殊情形时,股东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介入公司清算事务。……

本案中,张建贵、马飞以瑞翔公司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对瑞翔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瑞翔公司怠于清算的事实。(2019)宁民终306号民事判决于2023年11月6日送达张建贵、马飞后,田志军于2023年11月13日向马飞发送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根据张建贵、马飞提交的2023年8月29日《宁夏瑞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纪要》记载,瑞翔公司已经完成了审计,田志军与张建贵、马飞就审计费用问题进行了协商,各方表示待解决审计费用问题后再行商议。可见,原裁定认定田志军存在与张建贵、马飞自行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意愿,瑞翔公司不存在强制清算的情形,并无不当。”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强制清算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除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外,应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在公司强制清算之中,相关权利人另行提起破产申请,法院审查后受理的,强制清算程序亦将被终结。

[注]

[1]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注释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p480-p481。

【第3篇】分公司注销需要清算吗

有很多企业由于没有经营好,致使企业欠一屁股的债,最终无法经营,便要申请破产清算,在偿还完债务后,便要将公司注销,在短时间内是不能再重新注册公司,挂号机关有权利不予以核准,那么分公司注销需要公示吗?接下来就由小编我为大伙儿详细的介绍一下。

一、分公司注销需要公示吗

分公司注销无须开展登报公示的,这是由于分公司并没有法人资格,债务、债务在分公司注销后全归属到总公司去,因此分公司注销开展开展登报公示。分公司注销需要公示吗

二、分公司要怎样注销

1、自抉择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企业挂号机关申请注销挂号;

2、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挂号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3、企业挂号机关准予注销挂号后,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挂号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则,分公司被企业吊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自抉择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企业挂号机关申请注销挂号。申请注销挂号应当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挂号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企业挂号机关准予注销挂号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三、分公司注销后债务由谁承当责任

《公司法》规则,企业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当。所以,分公司注销今后,债务债务由总公司概括承受。

四、分公司注销需要备案吗

1、分公司注销需要备案,分支机构注销税务挂号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处理改变税务挂号。准备注销挂号的相关材料,由所属企业做出抉择并签署。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起”并由企业加盖公章。材料准备完结后,向工商挂号机关提交,假如材料符合规则,则注销挂号在2个工作日内就可以完结。

2、分公司注销挂号核准后,企业持《分公司注销挂号核准通知书》到企业挂号机关开展分公司吊销备案。与此同时,也要到技术监督局注销企业代码证。

以上就是小编我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分公司注销需要公示吗的相关内容,依照法则的规则,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在注销后不需要开展公示,分公司在注销后的债务由总公司承当。

【第4篇】不清算能注销公司吗

注册公司容易,注销难,许多人计算成本后直接放弃。但是放任不管的后果你们知道有多严重吗?

此前,工商总局下发最新规定,企业不按时报税、公司不进行注销将给公司带来信用污点,具体有以下几方面影响。

1.法人代表不能贷款买房;

2.法人代表不能办移民;

3.法人代表不能领养老保险;

4.公司会每年被税务局罚款2000至1万元;

5.有欠税,企业法人代表会被阻止出境;搭不了飞机和高铁;

6.长期不申报税收,税务局会上门检查;

7.长期不申报税收,发票会被锁机;

8.工商信用网进经营异常名录,所有对外申办业务全部限制,如:银行开户、进驻商城等等。

国家对于不注销、不报税的公司早就有明文规定处罚:

一、行政处罚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公司黑名单

未在规定时间内注销的企业会被工商部门拉进黑名单,以后该企业要去工商、税务办理作何事务都会经历严格的筛选审核。

三、法人黑名单

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在3年内无法使用自己的名义再注册公司。

税务则永久被列入监控黑名单,如再注册公司,将被税务机关追溯补税罚款。

银行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将保持七年,而且要被罚款;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将进入征信系统,对本人以后银行贷款、出国等都会有所影响。

因此,为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公司注销应依据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可懈怠。

公司注销的相关内容

一、公司注销的条件: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二、公司注销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注销公司依法依照如下步骤组织清算后,方能办理注销登记,公告终止公司。

依法成立清算组;

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依法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组接管公司,展开清算工作;

清算组全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所以,只有经过合法的清算、注销程序,公司才能从法律意义上消灭,公司及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才能免除相关的法律责任。

公司没注销,却被工商吊销了,后果很严重!

一、注销和吊销的区别:

注销: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经过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并经过规定清算程序后主体资格消灭。公司完全消失,法人资格合法终止,所有员工遣散,所有银行的钱收回,所有债权债务结束。注销是合法行为,也是一家公司停止经营的最终唯一结果。

吊销:是指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工商行政部门强制停止其经营活动的行为。在吊销后注销前,公司依然存在,还要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不过不得开展经营业务。

二、吊销的后果

1. 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会被传输到全国工商系统黑牌企业数据库,实现全国范围内监管,同步在全国金融征信系统中纳入不良记录;

2. 被吊销营业执照3年内,企业的名称不能再重新使用;

3.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在全国范围3年内都不得申请或担任其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被吊销企业的法人代表,终身进入工商系统黑名单,不得再兼任其他公司法人代表还要被列入“黑名单”不能设立新公司;

5. 法人代表无法购买机票,不能办理贷款;

6. 影响公司所有股东的信用。

看后还是觉得一头雾水,不知从何下手,不妨来听听众智财商学院的“注销专题课”,工商、税务、银行注销一步到位,企业注销全流程梳理,自己跑注销也不担心有疏漏!

90分钟课程,只需19元,直播+答疑形式,所有注销疑难问题,直接课上解决!

课程主题

《2023年最新 企业注销全流程攻略》

听课方式

加老师微信:zzcfo123,获取听课链接

课程大纲

一、注销环节

(一)注销条件;

(二)简易注销和“承诺制”;

(三)注销办理流程;

二、清算环节企业面临的一般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清算期如何界定?

(二)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分得的财产,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增值税:企业注销清算处置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三、注销清算中的涉税难点与风险

(一)企业被纳入“非正常户“该如何注销?

(二)账面中的“应付账款”如何处理?

(三)“未分配利润”还未分配,如何缴纳税款?

授课老师

苏茉,资深财税培训师,征管岗位能手,有多年税收征管稽查的经验,在会计理论、税务稽查和税务执法风险防控等领域有深入研究。

听课时间

课程报名后,随到随听,无时间限制,永久有效。

听课方式:加老师微信:zzcfo123,获取听课链接。

【第5篇】公司注销税务清算

确立一个论题,首先围绕这个论题要明白有哪些问题,其次是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企业清算这个论题的第1个问题就是哪些企业注销需要清算,第2个问题是清算和正常经营的区别,清算期间怎样确定?第3个问题就是清算所得怎样计算,就包括一些税收优惠不能享受呀等等这些细节的规定,第4个问题就是被清算企业的股东的涉税问题。

企业清算就是企业作为一个法人,他要“死”掉了,死前要把他的财产处理一下,该还账还账该卖卖,该交税交税,剩余的分给股东。清算之后,这个企业就没有任何财产了。所以企业注销前的清算是要做这个工作的。

一、哪些企业注销需要清算

1、《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规定因各种原因解散、破产均应进行清算,这种因终止经营而注销的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2、《公司法》规定公司因合并、分立均不需要清算。税法规定公司因合并、分立而注销的可能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这两种合并均存在企业注销的情况,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仅新设分立存在企业注销的情况。税法规定在企业重组中合并、分立需要清算的情况有:

(1)企业合并均存在企业注销的情况,但只有在企业重组中按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注销不需要所得税清算。

(2)企业分立仅新设分立存在企业注销的情况,在企业重组中按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注销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注销不需要所得税清算。

3、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综上,企业因终止经营而注销的才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企业重组时因合并、分立而注销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不必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企业因变更经营地点,只要不是迁移到境外,注销时也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二、清算期间怎样确定

清算期间是指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企业终止经营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年度,应正常申报企业所得税。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申报企业清算所得税。

所以一个企业要进入清算程序,要先对终止经营前的正常经营期间的所得税进行申报,然后进入清算期间。清算期间不需要再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清算完成要对清算期间的清算所得再进行清算申报,之后才能注销。

注意:进入清算期,企业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清算所得怎样计算

企业进入清算后因为不再持续经营,要处理财产,债务要偿还,实物要变卖。应收款债权要收回。所以说实物资产要按市场价变卖,或者按照可变现价值分给股东(这个当然要交增值税)。实物资产的转让收入减去它的计税成本,那就是他的转让所得,应收款等债权要收回,如果不能收回的,作为损失并不是当然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才能按照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的。债务要偿还,不用偿还的要作为收入。但若是预计负债,则其实际支付时才能税前扣除,所以这个预计负债在清算期间实际支付时应调减应税所得。因为不再持续经营,所以原先资本化的支出,现在应全部在税前扣除。其实这就是财税[2009]60号规定的清算所得的计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清算期间业务招待费可以扣除吗?清算费用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评估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以及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所以清算期间与清算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若在税法规定限度内的,可以扣除。

清算期间的广告费可以扣除吗?清算期间还正常经营吗?不能正常经营还还需要广告费吗?所以是不能扣除的。

所以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没有什么变化,除了因不再持续经营,不用区分资本化和费用化外,其他的如历史成本原则、相关性原则,损失要实际发生才能扣除等等都没变。

因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持续经营时不能税前扣除,但清算时可以扣除。

清算期间如果企业有增值税留抵,可以申请退还吗?《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纳税信用的评定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清算企业已不再正常经营,恐怕是没有纳税信用等级的,更谈不上a级或b级了。所以增值税留抵是不能申请退还的。若有增值税留抵应在进入清算期间之前申请退还。

未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可以作为“相关税费”,在计算清算所得时扣除。

清算企业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如小微企业优惠、加计扣除等的优惠。

四、被清算企业的股东的涉税问题

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财产,分股东是法人还是个人而有不同。

若是法人股东分得的财产,根据财税[2009]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先扣除清算企业未分配利润中该股东的应得股息,这个股息符合免税规定的,免企业所得税。扣除股息后的部分与其投资的计税成本比较确定其所得或损失。若是投资损失也可按资产损失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扣除。但要资料留存备查。注意被清算企业的亏损不能转到投资方弥补。

延伸问一下:被投资企业的亏损有可能由其他企业弥补吗?有一种情况,即在企业合并适用特殊税务处理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在一定限额内可由合并企业弥补。

法人股东取得的实物资产,因清算企业已计算该实物资产的转让所得,故法人股东按其市场价做为其计税成本。

对于个人股东从清算企业分得的财产,是否也先按该个人应分得的利润确认其应得股息?若如此,则因个税无免税规定,应按20%的股息所得交个税,然后扣除股息后的部分与其投资的计税成本比较确定其所得或损失,若为所得,则再按财产所得以20%税率交个税,若为损失呢?有文章认为根据财税[2009]60号文的规定个人与法人股东的处理一样。如此则会存在个人先交20%的股息个税,然后投资损失又不能如法人企业一样在税前扣除。这是不合理的。笔者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个人股东从清算企业分得财产的税务处理与法人股东分得财产是不同的,个人股东应扣除其投资成本后统一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个税。

来源:税屋,作者:刘宏伟。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6篇】公司注销需要清算吗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小王、小张、小黄三人共同成立了一间网络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由于人工成本上涨及竞争激烈,至2023年3月,公司已无法再继续经营。

网络公司可以自行清算吗?

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提醒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妥善处理经营期间的各种法律关系。在我国,除因公司合并或分立导致公司解散外,因其他事由解散的公司均应进行清算。公司可以自行组成清算组,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本案中,小王、小张、小黄作为网络公司的股东,因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原因,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决议方式宣布公司解散,在作出解散决议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公司债权债务。在清算结束后,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呢?建议如下:

(1)公司在办理注销手续前必须依法履行法定清算程序,如果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则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公司的资产、负债等状况考量是否存在资不抵债的可能,从而选择清算方式,是破产清算还是非破产清算。

(3)公司股东在公司清算费用未支付、企业债务未清偿以前不得对公司财产进行分配。

【第7篇】公司注销清算报告模版

税务清算报告又称为清算审计报告!清算审计报告是对其清算期间的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资产变现情况, 清算期间的收益、损失,费用支出情况及清算截止日净资产分配情况进行的审计,

以此来确认企业是否合法、公开、公正进行全部清算,对清算结果发表合法、公允的审计意见。

税务注销清算审计报告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公司三年的凭证

3、近三年12月份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4、公司报税软件

5、关于注销的股东会决议

6、关于注销登报的报纸

7、公司审计期间的总账、明细账、科目余额表

【第8篇】公司清算注销的详细流程

公司注销流程是这样的:首先工商做清算备案同时,注销公告,都在工商局网站申请,公告45天到期后,就可以拿着税务注销清税证明,做最后注销工商,工商局给公司注销通知书。就算完成了。

工商注销,可以看我的视频

商注销不求人,全程网上办理,不打算经营的公司赶快去申请吧。

工商在公告期内,可以注销税务,税务没有时间要求,只要在45天注销公告后,最后申请工商注销前,把税务注销完就行。

税务注销可以看我的是视频

小规模企业注销不查账,公司注销不求人,一步步教您网上税务注销

工商注销完成后,如果有银行开户的,联系银行注销就可以了,这个很简单,去一次就行,去之间最后电话约一下银行,同时问清楚需要带什么材料。

有社保和公积金的,也需要去现场申请注销,拿着注销通知书和公章就可以,分别到社保中心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就能办理,不需要预约。

按照以上操作,最后公司就算注销完了。

“跑腿会计”一名专门分享工商、税务、社保等干货的博主。从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到税务办事、公司注销再到社保、公积金都有视频教程,根据视频办理不求人。

关注“跑腿会计”工商、税务、社保、公积金办事不求人。最新政策、最新办事流程都会第一时间更新。

多多点赞转发,让更多人受益。感谢大家的支持。

【第9篇】公司注销清算组成员

公司出现解散的情形时,公司就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公司清算结束,经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可以申请注销登记,公司注销后,法人资格消灭,那么注销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包括什么?

一、注销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包括哪些

公司解散清算的,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组成。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注销】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公司营业期届满部分股东不同公司解散怎么办

在公司营业期届满后,公司是接续经营,还是解散,主要看了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如何决定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就是说,公司营业期届满后,不管是解散决议,还是继续经营的,都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因此,在实践中,公司营业期届满部分股东不同公司解散,可如下处理:

1、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的,依法进入公司解散程序。

2、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继续经营的,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继续经营。这时又有两种处理方式:

(1)主张解散公司的股东,要求其他股东收购其手中公司的股权,或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2)当其他股东不同意收购股权或回购股权,又不同意解散公司的,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需要注意的是,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才能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出现解散情形要清算的,要在清算情形出现后15天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一、登记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二、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

(1)清算组应当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3)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

三、清偿债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上述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四、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10篇】公司注销清算方案

2023年12月28日,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在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支撑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引导下,不断有大量新的公司注册登记。经过7年时间的发展与沉淀,这些当年豪情万丈的市场主体们,呈现了或壮大、或维持、或僵尸、或消失的各种状态。近年来,长期闲置、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营异常的企业大量出现,加之在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过程中,大量非正常企业需要清理,企业清算注销已然成为当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的重要一环,也是企业合规管理的重要内容,更是律师公司商事业务中需要精耕细作的重要板块。本文就结合法律规定和实务,来谈谈公司清算注销方式的选择,以及公司在清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合规风险。

一、 公司清算注销的概念和前提

1、 公司清算注销的概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登记管理,2023年7月27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出台,根据条例第31条及第五章相关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市场主体违反条例规定且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具体包括情形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未依照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吊销营业执照是注销的原因和前提之一种,公司吊销后注销前,公司主体资格依然存在,还要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且不得开展经营业务。注销是指: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市场主体终止。清算实际上是申请注销登记的必要步骤和前提,无论以何种方式清算,只有在清算程序终结后,才能够向市场监督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2、 公司清算注销的前提

根据《公司法》第180条、182条规定,公司解散原因有以下五中情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终被法院受理并确认解散。公司只有在出现法定解散原因时,才能够开始清算,启动清算注销程序,此为公司的非破产清算注销。通过破产清算而注销的前提是公司资不抵债,破产清算并不以公司出现法定事由为要件和前提。但是,公司因出现法定解散事由而清算,清算过程中,发现资不抵债,则可能由清算注销转为破产清算。

二、 公司清算注销方式

当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时,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实践中,根据是否在法定时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是否进行有效清算,以及清算过程中公司债权债务情况不同,而将公司清算分为自行清算注销、向法院申请清算注销、及破产清算注销三种。这三种方式并非全然依据自主选择,也非全然各自独立,而是根据公司当前客观条件而定。其中向法院申请清算注销及破产注销统称为司法注销,司法注销依不同申请主体而有区别。还有另一种以是否启动破产清算程序而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其中就包含向法院申请注销和破产清算注销的制度衔接问题。本文就根据程序启动、过程的相对独立性,将公司清算注销方式分为自行清算注销、向法院申请清算注销、及破产清算注销三种。

1、 自行清算注销

自行清算注销,就是不需要经过司法程序,而是通过公司现有表决机制完成公司的注销。其根本在于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后,由公司主动启动,形成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清算注销的有效决议,并成立清算组,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税务部门要求,完成工商及税务的注销登记。具体而言,包含的基本内容有:形成解散并清算注销的决议、成立清算组并公示、债权债务清理、制作清算报告、办理清税证明、办理注销登记等。2023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对于不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均可申请简易注销,并将简易注销登记的公示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并对因具有异常状态而无法申请简易注销的公司确立了容错机制,同时要求优化注销平台工程流程,实行全程网办。随着国家层面对公司清理、注销制度的完善,各个地方,尤其是上海等企业总数量、活跃度比较高的地区,都相继出台了配套措施,以更好的促进企业的清理。事实上,企业的自行注销也是最为节约资源、最为快捷的企业清理方式。

2、 向法院申请清算注销

向法院申请清算注销,是指公司出现《公司法》第180条、182条规定的法定解散事由,公司未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或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是故意拖延清算,或者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情况下,债权人、股东、董事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并由法院裁定清算终结后,从而完成公司的注销。实践中,往往有大量公司在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后,未成立清算组,或无法成立符合要求的清算组,如个别股东失联、不配合等,导致大量公司僵而不死,债权人、股东利益处于非常不确定、无法有效保护的状态,启动向法院申请清算注销程序,无疑是结束这种不确定的权利状态,并及时清理“僵尸”企业的有效途径。

具体而言,可以提起清算申请的主体包含四类,即:公司的债权人:此处也包括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公司的股东:即债权人不提起清算申请的情况下,股东可以提起申请强制清算,且不受持股比例的限制,小股东同样可申请强制清算;公司董事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根据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解释(二)》及《民法典》第70条相关规定,董事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清算申请主体。该新规是对对公司清理注销过程中出现的现实问题的有效应对和解决,首先,公司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层,直接参与公司治理,了解企业内部运营情况,公司董事作为申请主体,对于公司及时、有效清理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其次,实践中存在的大量公司股东下落不明,或已注销等特殊情形,如果申请主体仅限于债权人和股东,就面临申请主体因不适格而需要另行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等,不仅让企业清算注销障碍重重,也是对行政管理资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3、 破产清算注销

破产清算注销,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申请并被法院宣告破产后,由清算组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进行破产清算,清算组负责对破产法人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理,并变卖法人的财产清偿债务。破产法人完成破产清算后,进行法人注销登记,法人资格终止。破产清算主要由三种情形,即债务人因资不抵债而向法院主动提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由债权人提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如果企业转入破产程序后,不能实现企业的重整、改制,重获生机,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企业注销。

申请破产清算属于特别程序,权利人申请破产清算,并不能当然启动,需要法院的审查。法院审查过程中,根据不同的申请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清算义务人、破产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等的不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法院的审查标准和范围都有所区别。

三、 公司清算合规及风险防范

1、 公司清算合规之民事责任:公司清算责任纠纷

清算是公司走向消亡的重要一环,企业退出市场时,财产清理、债务清偿等清算活动都是消灭企业主体所必不可少的流程。《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清算及清算责任做了详细的规定。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不清算不注销,长期僵而不死,或者未经清算办理注销,或者办理清算注销不合规则会给原始股东、实际控制人带来无穷后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公司的小股东也不能以其持股比例过低,对公司没有控制权而规避清算责任,而且《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限制小股东在清算事由发生时提起清算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公司法解释二》第18-21条相关规定:法律对于公司成立清算组有明确的时间要求和清算义务人范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或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清偿或其他民事责任。

2、 公司清算合规之刑事责任: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

对于公司清算义务,除民事责任外,对于严重妨害清算的行为,将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162条规定,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和罚金。组成清算组成员的公司董事、经理、财务会计人员由于对被清算公司财产拥有处分权或一定管理权,一般会被认定为是对清算活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妨害清算罪的风险也最大。妨害清算罪与非罪应注意,一是行为是否发生在清算期间,如果行为人是在其他期间实施隐匿财产、作虚假的会计文件或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的,则不构成本罪。二是行为是否严重损害了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如果行为人隐匿财产数额小、少记或者不记资产类科目数额较小、分配公司、企业财产少,因而并未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的,则只属于一般的妨害清算的违法行为,不构成本罪。

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和罚金。虚假破产罪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实体上并没有真实的破产,以假破产的方式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二是实体上真实破产,但在破产前或者破产程序中实施了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结语

当公司无以为继,通过清算而终止主体资格,廓清权利义务关系,并最终实现股东、债权人、利害关系人等权益的平衡,对于完善商事主体登记管理制度、确定股东、债权人等权利状态、优化营商环境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因此,公司清算制度应当从公司法立法层面、商事主体登记与注销、市场监督、税务管理、司法操作衔接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审视和完善。对于公司而言,成立之初,就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章程规定操作,制定相对完备的章程和合作协议,将相关权利义务明确,以最大可能避免出现“生也不能生,死也不能死”的清算僵局。而在清算过程中,当进行清算途径的最佳选择和确认,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执行,以避免不必要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清算注销不是终结,而是新的开始!

【第11篇】分公司清算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企业在合并、分立、减资、清算、注销方面的法律责任有:

(1)不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法律责任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法律责任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清算期间非法经营的法律责任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清算组不依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4)清算组成员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法律责任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妨碍清算的法律责任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构成妨害清算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第12篇】企业未经清算即注销?这可不行!

企业其实跟人一样,也是有生命周期的,当企业因各种原因而经营不下去时,那就意味着企业走到了生命的尽头——破产清算,在这个环节企业也会遇到一些法律风险……

风 险 提 示

【未经清算即注销】企业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企业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清算不及时】企业及其股东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变质、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股东应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检察官建议

公司未经清算不能申请注销,为避免后续债权债务纠纷,建议经营者在企业出现解散事由后及时成立清算组,依法启动清算程序。清算组应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企业解散后对于相关债权,应严格依法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普 法 时 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第13篇】公司清算注销程序

流程如下:

一、成立清算组。自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大会确定,如果是强制解散,清算组则应由主管机关从股东、有关机关及其专业人员中指定。

二、展开清算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1.接管公司财产。

2.了结公司未了业务。

3.收取债权、清理债务。

4.分配剩余财产。

5.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三、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且要求在六十日内至少在报纸上至少公布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书的,在第一次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申报债权。

四、制定清算方案。

五、公司财产分割。

六、注销执照。清算组在终结分配后,应制作清算终结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认可,后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第14篇】公司注销清算表

都说公司注册容易注销难,公司注销难就难在清算上,不过在公司注销完成后,还需要填写企业的注销清算报告,也是比较的麻烦的,那么你知道公司注销的清算报告应该怎么去写吗?一起和小编来了解一下公司注销时填写的清算报告怎么去写。

一、清算报告是什么意思

在企业经历过清算后,公司就需要对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后的对申请注销的单位的资产、负债情况出具书面的报告,是企业完成注销的一个重要文件之一。

二、清算报告范文

有限公司清算报告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__公司已经__年__月__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成立公司清算组于__年__月__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

将公司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登记情况,包括公司名称:__;公司类型:__;法定代表人:__;住所:__成立时间:__年__月__日;注册资本:__;股东姓名(名称):__;股东出资额:__;出资比例__。

二、公司清算组已于__年__月__日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取得《备案通知书》(文号)。清算组成员由股东__、__、__等人组成,由__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三、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情况。公司清算组于__年__月__日通知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__在__。

四、截止__年__月__日,公司资产总额为__元,其中,净资产为__元,负债总额为__元。附《资产负债表》。

五、公司财产状况。附《财产清单》。《财产清单》内容包括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等。

六、公司债权债务状况,__。

七、公司资产总额为__元,并按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1、清算费用__;

2、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__;

3、税款__;

4、债务__;

5、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截止__年__月__日,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实收资本为零。

八、其它有关事项说明。

清算组成员签字盖章:

__公司清算组

经全体股东审查确认,一致通过该清算报告。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__公司(盖章)

__年__月__日

以上就是关于公司清算报告及撰写的范文了,企业需要注意对于一些空格部分的内容如实地进行填写。不过也可以简单地看出来,一家企业的注销清算,需要审查的东西的确是非常的多,当然以上的范文只是个例,并不是仅仅只有一种清算报告的方法,不过基本上大同小异,存在部分的一些区别。

【第15篇】公司清算注销

这是一个购买了150万元的债权包起诉债务人股东胜诉的故事。

这个故事情节很简单,就是符老板低价购买了一个价值150万元的债权包,债务人是一家已经解散了的公司,但还没有完成清算和注销,说白了,就是实际上还没断气,因为公司终止手续还没办完。符老板不依不饶,发扬钉子精神,把这个债务人公司的原股东全部挖掘出来,告上了法庭,最后大获全胜。

因为这些股东都是国有单位,执行能力还是蛮不错的,所以,这个符老板挖到了一个小金矿,赚了一笔钱。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公司有成立,也会有终止,生老病死,自然规律,但绝大部分人都会把开业典礼搞得极其隆重,却对公司清算注销这个终止工作做得非常草率,于是留下了很多后患。

法人终止主要有两大原因:

一是法人解散,包括有五大情形:公司到期了,公司股东决定解散了,公司合并了,公司被吊销了,其他法律规定的原因;

二是法人被宣告破产。

不管什么原因,一定要善始善终,不然股东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招来无妄之灾。

附:

符立萍、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办事处翠西社区居民委员会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502民初18341号

原告:符立萍,女,汉族,1988年8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办事处翠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办事处翠屏路翠西社区。

法定代表人:吴学贵,系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超(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居委会工作人员。

被告: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办事处翠屏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环北路与翠屏路交叉口东150米,现住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创美**地块**。

法定代表人:罗昌美,系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居委会工作人员。

被告: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办事处安家井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办事处安家井社区,现住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翠西苑****。

法定代表人:季超,系该居委会主任。

第三人:贵州省毕节市翠屏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注册号:5224211200050,住所贵州省毕节市翠屏村委会办工楼。

法定代表人:吴长城,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符立萍与被告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办事处翠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翠西居委会)、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办事处翠屏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翠屏居委会)、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办事处安家井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家井居委会)、第三人贵州省毕节市翠屏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翠屏房开)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符立萍,被告翠西居委会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超,翠屏居委会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安家井居委会、第三人翠屏房开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符立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对已经生效的(2003)黔毕中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贵州省毕节市翠屏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未支付的欠中国国银行毕节分行(原始债权人)现为原告的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利率合同期内利率按合同约定,逾期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始债权人中国银行毕节分行签订编号为99字(16)号的借款合同,约定第三人向中国银行毕节分行借款2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为6.39‰。借款期限到期后,经中国银行毕节分行多次催促,第三人仅归还了本金50万元,剩余本金及利息至今未支付。

2004年6月25日中国银行毕节分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现更名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并在贵州日报刊登债权转移公告;

2023年7月9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资产公司又将上述债权转让给贵州银盛泰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并在贵州日报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23年10月16日贵州银盛泰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再次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符立萍,并告知到债务人及对应保证人。

现经(2021)黔05执恢17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确认原告符立萍为合法的债权人。

因第三人翠屏房开属于原毕节镇翠屏村委会村办集体所有制企业,2007年因公司未依法进行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未在工商部门进行注销登记,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存在。

且毕节镇翠屏村委会经多次变更最后变更为翠屏社区、翠西社区、安家井社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六十五条:“集体所有制的各类公司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依据前述法律规定,非依照公司法规定而成立的法人企业亦可通过前述法律规范的引致功能而导致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在相关案件中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之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案中各被告均不清楚翠屏房开现状,经查询在工商登记机关查询到翠屏房开于2007年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相关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之规定,原毕节镇翠屏村委会未依据法律规定对翠屏房开进行清算,导致翠屏房开的财产流失,原告有权要求原毕节镇翠屏村委会对翠屏房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除翠屏房开外的各被告系原毕节镇翠屏村委会的权利义务继受主体,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三被告对(2003)黔毕中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确认的贵州省毕节市翠屏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欠中国银行毕节分行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利率合同期内利率按合同约定,逾期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可依。

被告翠西居委会辩称:原告起诉我们社区承担责任,这个房开向银行借款,应当有抵押物,应当用抵押物来承担,我们不该承担责任。当时这个钱是用来改造市场的,市场修好了,后来政府家取消了这个市场,这个是政府的行为,不应当由我们承担责任。

被告翠屏居委会辩称:因为我们社区是最近才成立的,而且这个事情时间也长了,我们也不太清楚情况,这个事情该怎么判就怎么判。

被告安家井居委会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第三人翠屏房开未应诉陈述,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0日作出(2003)黔毕中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翠屏房开支付中国银行毕节分行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利率合同期内利率按合同约定,逾期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至还清本息之日止)。

2004年6月25日,中国银行毕节分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现更名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并在贵州日报刊登债权转移公告;

2023年7月9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资产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贵州银盛泰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并在贵州日报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23年10月16日贵州银盛泰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符立萍,并告知到债务人及对应保证人。2023年8月16日,原告符立萍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2003)黔毕中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的申请执行人。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5日作出(2021)黔05执恢17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变更原告符立萍为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5执恢17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原告遂以前诉诉请诉至本院。

另查明,1992年11月7日,毕节镇翠屏村委会向节县工商局、毕节镇政府申请成立贵州省毕节县翠屏农工商联合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成兴,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

1994年7月,贵州省毕节县翠屏农工商联合开发公司为贵州省毕节市翠屏农工商联合总公司。

1997年4月,贵州省毕节市翠屏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变更登记为贵州省毕节市翠屏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2005年5月,贵州省毕节市翠屏地产开发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王成兴变更为吴长城。

2005年7月21日,毕节市市西办事处翠屏村村民委员会在日报登报作废声明:因特殊原因,我村办企业“贵州省毕节市翠屏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由毕节市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224211200050)从登报之日起作废。

2007年7月3日,第三人翠屏房开因未进行2005年度企业年检毕节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第三人翠屏房开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今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再查明,毕节镇翠屏村委会后变更为毕节市西办事处翠屏路居委会、毕节市西办事处翠西路居委会,2003年经毕节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将毕节市西办事处翠屏路居委会、毕节市西办事处翠西路居委会整合为翠屏路社区居委会,于2004年9月21日经批准划为八一社区、安家井社区、虎踞社区。

2006年7月5日,毕节市人民政府批复将八一社区、安家区、虎踞社区合并改为翠西社区。

2007年10月5日,翠西区与翠屏社区合并为翠西社区。2023年6月11日,七星区人民政府将市西街道原翠西社区分为三个居委会:翠屏居委会、翠西居委会、安家井居委会。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翠西居委会、被告翠屏居委会的答辩,原告提交的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已收集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本案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翠西居委会、翠屏居委会、安家井居委会是否需对第三人翠屏房开对中国银行毕节分行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合法受让了中国银行毕节分行涉案债权,对于原告要求翠西居委会、翠屏居委会、安家井居委会对第三人翠屏房开就中国银行毕节分行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理由如下:

由于第三人翠屏房开属于原毕节镇翠屏村委会村办集体所有制企业,2007年因公司未依法进行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未在工商部门进行注销登记,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六十五条:“集体所有制的各类公司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依据前述法律规定,非依照公司法规定而成立的法人企业亦可通过前述法律规范的引致功能而导致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在相关案件中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之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案中,原毕节镇翠屏村委会未依据法律规定对翠屏房开进行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原毕节镇翠屏村委会对第三人翠屏房开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被告翠屏居委会、翠西居委会、安家井居委会,系由原毕节镇翠屏村委会分立演变而来,故应由被告翠屏居委会、翠西居委会、安家井居委会对原毕节镇翠屏村委会应当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办事处翠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办事处翠屏社区居民委员会、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办事处安家井社区居民委员会就(2003)黔毕中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第三人贵州省毕节市翠屏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支付中国银行毕节分行(原始债权人)现为原告符立萍的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利率合同期内利率按合同约定,逾期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00元,由被告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办事处翠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办事处翠屏社区居民委员会、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办事处安家井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兴琼

人民陪审员 周良惠

人民陪审员 张 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润语

《公司清算注销流程(15个范本).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最新加入范本

分类查询入口

相关范文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