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发票购买流程是什么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就像简介里面说的,虽然自己也不是运输企业,但是销售方让自己包含了运费,自己也确实支付了运费,对方也把运费付给了自己。这种情况毫无疑问,按照实际情况,当然是可以开具运费发票的。
但是要开具增值税运输发票,不是随意开的。第一种情况可以合并开具。就是把需要货物的金额,跟运输金额开出在一张发票上面。合并开具的时候,合同上也需要注明,包含了运费。而且分别注明了货物的金额以及运输金额是多少。
如果原先没有协议好承包运费,货物发票已经提前开好了,运输费发票需要单独开,这种情况作为不是运输企业就不能开具。需要分开开具增值税运输费发票,虽然不是运输企业。但是实际业务已经发生,如果一定要开,必须先去税局核定运输费的税种。税局核定之后,才能分开开具相应的运输费发票。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代垫运费的情况,就是出车不是自己公司的车,虽然包了运费,但是也是去外面请的车。这种情况可以以代垫运费的方式,直接让运输方把发票开具给自己的客户就可以了,自己只是中间的一个代办方。
一、对交易方做必要的了解
纳税人在交易前应该对交易方做必要的了解,通过交易方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对其进行判断。
二、纳税人一定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纳税人一定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要从思想上重视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要有意识地规避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三、加强财务合规性审核
建议纳税人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货款,避免现金交易。纳税人应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给对方,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应引起警惕,暂缓付款,对购货业务进行进一步审查。
四、仔细核对发票信息
在取得发票时,除了验证发票本身的真伪外,还要核实票、货、款是否一致,即开票方、供货方、收款方是否一致,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是否合法合规。
纳税人应认真比对发票信息,认真审核开票方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出库单、一般纳税人资格等有关资料。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税务机关官方查询路径,审查取得的发票是否确实为销售方领购的。
五、取得和保存购货证据
购进货物要注意取得和保存相关证据,一旦对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身造成损失,可以依法向对方追偿。
六、完整留存交易的证据资料
如果对方故意隐瞒有关销售和开票的真实情况,恶意提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受票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受票方在税务机关做出处理决定时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也可以依法向对方迫偿由于提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的经济损失。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将除商业零售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一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普通发票,俗称“一机多票”。
1.增值税税普通发票的格式、字体、栏次、内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一致,按发票联次分为两联票和五联票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销货方用作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用作记账凭证。此外为满足部分纳税人的需要,在基本联次后添加了三联的附加联次,即五联票,供企业选择使用。
2.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
3.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二联(发票联)采用防伪纸张印制。
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批次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子六联式发票。即:
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棕色)
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绿色)
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紫色)
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蓝色)
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红色)
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黑色)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当购货单位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第二联抵扣联由销货单位留存。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范围
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制。
(三)增值税税额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额=价税合计-不含税价
不含税价=价税合计/(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一、收入确认,未履行开票义务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即:建筑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按照开票时间、收款时间和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的孰先原则确定。
简而言之就是:开票时间、收款时间和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哪个在先,以在先时间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全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应对措施:
1)企业设立增值税纳税台账,台长应登记事项包含: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收款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后,应积极催款并及时开具发票。如果经双方约定推迟付款时间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按新的付款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开具发票。
2)针对付款方已到付款期限尚未付款项目,应当及时与付款方沟通,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如果发包方不接受增值税发票,应进行无票收入纳税申报。
3)对于简易计税项目,在项目当地依据扣除分包金额后的差额预交增值税,需要及时清理分包结算金额并取得分包发票,避免分包后期无法差额抵减总包金额而导致预缴金额过大。
4)对于采取一般计税的项目,在项目当地按照差额预缴2%后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申报补税,同样需要及时取得分包发票和材料、机械等供应商的进项税发票,避免前期缴纳金额过大后期税额大量留抵风险。
二、取得不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取得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应对措施:
对于购买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使用的要汇总报告,并及时销毁,如果已经使用,汇总报告后,应当补缴税款。
2. 取得或者开具不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个又分为取得表面虚假和实质虚假
2.1表面虚假:
发票品名、数量、单价、总价与实际发生的业务情况不符,如燃料油买卖合同中,为了打击逃避缴纳消费税,根据国税(2018)1号文的规定,“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有的成品油企业将非正规途径取得的燃料油进行销售时,就无法具实开具真实数量的发票,为了将开票金额匹配销售价款,往往产生提高单价,减少数量的虚开行为。如施工单位为了抹平雇佣劳务人员的开支,可能会要求供应商虚增销售金额。
应对措施:
开具或者收取专票时,必须逐一核对:税收分类编码、发票专用章、备注栏、纳税人名称、税号等要素填写是否规范等等。对于合规不诉环节的应对,应当要求企业倒查发票及原始凭证,核对是否存在表面虚假情况,及时更正。
2.2实质虚假:
本质上就是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应对措施:
根据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开具发票;举例(需司法及行政机关确认)参照整改。
1)根据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开具发票
会计法: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首先,会计需要确保根据会计制度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整改期间会计应检查核对记账凭证的内容与经审核的原始凭证相符;
其次,根据记账凭证的记载核对是否及时(见第一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再次,制定财务定期检查制度并制作台账(期限可为半年一次),台账可包含:1.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检查结果; 2.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内容的核对检查结果;3.会计凭证与开具发票内容的一致性的检查结果。
又次,建立发票接收制度,在接收发票时审核发票的真实性,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予接受并责令开票方重新开票。
最后,台账制作完成后,需由单位负责人审查,并对于不符给予处理意见并及时调整。对于发票内容与原始凭证不同,且无法调整的,应当在整改完毕前进行汇总,报税务机关,依法接受处理。
2)举例(需司法及行政机关确认)参照整改。
让企业财税人员学习相关案例(需司法及行政机关确认),走出绝对形式化(三流一致即资金流、货物/劳务流、发票流一致)的误区。
应对措施:
当然三流一致当然可以避免产生虚开的风险,企业在简单的交易结构模式下尽可能的做到开具的发票三流一致。
但三流不一致的情况也并不必然等同虚开,虚开的本质根据最高院解释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特定案例进行辅导,并以考试形式在合规考察中检验成果。
举例一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b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货款,a公司向b公司开具发票,但货物由c公司发送给b公司?
问:这种情况下三流中哪一流不一致?
答:货物流。
问:a公司与b公司是否存在真实的购销关系?理由?
答:这种情况下发票流和资金流是完全一致的,但是货物流不一致,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判断a公司与b公司是否存在真实的合同关系,如果b公司取得该货物是基于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那么a公司开给b公司发票的行为不是虚开。而如果b公司是基于a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a公司只是为c公司代开发票,则真实交易发生在a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应当认定a公司开具给b公司发票的行为为虚开行为。
举例二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a公司向b公司开具了发票,a公司向b公司交付了货物,但款项由c公司支付给a公司?
问:这种情况下三流中哪一流不一致?
答:资金流。
问:a公司与b公司是否存在真实的购销关系?理由?
答: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判断a公司与b公司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如果买卖合同关系在b公司为c公司之间,则真实交易发生在a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应当认定为a公司开给b公司发票的行为为虚开行为。若买卖合同关系本身就在a公司与b公司之间,c公司向a公司支付款项是基于与b公司的委托付款、债务抵销等关系的,则不构成虚开。
例举特殊情况:
总分公司,统一付款、分开发货的行为不属于虚开 国税函[2006]1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2.3取得内容不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而开具了“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能抵扣。开具的销售清单同时要求加盖发票专用章。这一点在企业购进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抵扣时经常出现。
应对措施:
取得的增值税专票一定要确认是否附上销货清单,若没有要立即令对方补开或者直接退回。
三、不得以对开发票的形式进行抵扣
所谓'对开发票'是指购货方在发生'销售退回'时,为了规避开红字发票的麻烦,由退货企业再开一份销售专用发票视同购进后又销售给了原生产企业的行为。这样的发票是不允许抵扣的。
四、理解计算抵扣的原理
购进方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但可以自行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应对措施:
了解计算抵扣的原理(税局可以做简单的释法),对于施工单位购进免税苗木普通发票,必须取得开具方销售自产农产品证明及免税备案,否则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建筑企业取得劳务成本发票的风险
违规形式:
1)建筑公司与挂靠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2)建筑公司将劳务费用通过对公账户转入劳务公司账户,劳务公司扣除税点费用后,将剩下的劳务款从公司账户提出给建筑公司的老板本人银行卡;
3)劳务公司向建筑公司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建筑公司对项目部的民工在银行开立工资卡,建筑公司老板每月通过自己的本人银行卡将民工工资汇入民工工资卡;
5)劳务公司没有对项目进行劳务管理,虚列民工工资单做成本。
应对措施:
1. 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直接将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劳务公司的税务管理
要点:总包或专业分包方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约定以下两点:
1)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需要规范
(1)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发放办法”条款中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中的任一种约定:
一是约定总包或专业分包人代发农民工工资。
劳务公司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并负责将工资卡发放至农民工本人手中,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总包或专业分包方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
二是约定总包或专业分包人根据与劳务公司每月的劳务结算金额,将劳务款转入劳务公司账户,由劳务公司自行给农民工发放劳务工资。
(2)在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发票开具”条款中约定以下三点:
一是如果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总包或专业分包人代发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则约定劳务分包企业在向总包或专业分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打印“含总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元”,总包或专业分包方将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发放流水单交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将该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发放流水单与增值税发票存根联一同装订备查。
二是约定在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发票开具”条款中约定:劳务分包企业在向总包或专业分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打印“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和项目的名称”。
三是约定劳务分包企业向总包或专业分包方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合同备案登记管理
总包或专业分包方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到总包或专业分包方所在地国税局进行备案。备案后再将加盖公章的总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到工程所在国税局进行备案登记。
3)督促劳务公司派员驻扎工程现场进行管理
(1)劳务公司必须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一名劳资专管员,加强民工的进场、出场管理,编制民工考勤记录表。
(2)劳务公司必须给每一位民工在当地银行开办银行工资卡并将工资卡发放到民工手中。
(3)劳务公司劳资专管员必须收集每一位民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并要求民工本人务必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4)劳务公司财务部每个月要编制民工工资支付清单或工资表,要求民工在工资清单上签字并按手印。
(5)劳务公司财务部每个月要审核工资支付清单,民工工时考勤记录表、劳务公司与民工签定的劳务合同名单,核对无误后依法将工资打入民工本人工资卡。
2. 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直接将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的税务管理
要点如下:
1)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与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签订劳务内部承包协议。协议中约定以下重要条款:
(1)在“材料供应”条款中约定:所有的建筑工程所需要的材料、动力全部由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自行采购;
(2)在“承包方式”条款中约定:班组负责人(包工头)以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的名义对外经营,并以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在“经营所得”条款中约定:班组负责人(包工头)向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经营所得归班组负责人(包工头)所有。
2)经营所得非由自然人缴纳增值税
经营所得的增值税处理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基于此规定,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与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签订劳务内部承包协议的情况下,经营所得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为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
3)对于班组长(自然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冲减成本的核查
目前情况下自然人可以代开专票的行为仅有三项:
一是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时;
二是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时;
三是自然人为保险、证券、信用卡、旅游等企业提供代理服务时。
所以不能将自然人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冲减抵扣增值税,当然税控系统也不会通过。
六、建筑企业发票管理混乱的风险
1.发票管理混乱
应对措施:
建议: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台账,由专人管理并记录(具体可制作台账样本,内容可包含申请开票人、发票内容、发票金额、审批人,审批时间、审批意见等),留下使用痕迹。
2. 跨省经营项目仍使用住所地发票
建议:跨省经营独立设置发票管理台账,向住所地税务机关申请出具证明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取发票。 根据经营地税务机关的要求,在台账中设置缴销发票期限。
2023年10月31日福建省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了全面升级,相应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平台)也进行了升级,增加了新功能的同时也更名为“增值税发票综合平台”,更新后的“增值税发票综合平台”如何进行发票认证和操作过程中需要注意事项?以下进行简单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进项抵扣认证操作步骤 1、在电脑上插入企业金税盘、税控盘或企业数字证书ukey,进入“增值税发票综合平台”,输入证书密码,登录平台。如下图所示:
2、选择菜单栏“抵扣勾选”-“发票抵扣勾选”,选择需抵扣发票的开票时间或者输入相对应的发票信息,点击“查询”。如下图所示:
3、勾选并确认需认证的发票,点击“提交”。如下图所示:
4、菜单栏选择“抵扣勾选”-“抵扣勾选统计”,进行统计,统计时间需2到5分钟,统计结果出来后,确认签名即可完成勾选认证。如下图所示:
二、“增值税发票综合平台”升级后需注意的事项 1、福建省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及“增值税发票综合平台”升级后,如遇当期无发票勾选或者不需要进行发票勾选的情况,也需要在此平台进行“申请统计”及“确认签名”的操作,否则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时会提示未进行签名确认等提示,影响当期纳税申报。如下图所示:
2、通过扫描认证的发票,系统升级后每月进行纳税申报前也需进行“申请统计”及“确认签名”操作。 3、若勾选发票选择了部分勾选或者不抵扣勾选,那此张发票剩余未抵扣部分或全额部分则不能再进行进项抵扣。 4、申报纳税后如发现勾选有误,重新勾选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a.已成功撤销当月申报记录且平台读取到的企业税务信息为未申报状态;b.尚未缴纳税款;c.在纳税申报期内。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抵扣程序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为方便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基本概念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没有真实交易或劳务行为情况下的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以及有真实交易或劳务行为情况下的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无中生有
有中不实
借花献佛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风险
补缴已抵税款
无论有没有实际经营,一旦被查处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申报抵扣的税款必须补缴入库。
罚款、滞纳金
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滞纳金计算期限自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承担刑事责任
虚开税款数额5万元即可入刑,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虚开发票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较大的处3至10年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几种情形。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不足250万元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判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税款数额250万元以上(1)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2)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判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相关责任人
实际控制人
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
认定条件
四流是否合一: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
虚开、非法代开发票认定没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虚开、应税服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完全没有发生交易,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交易,虚开增值税专有一部分数用发票的认定量或金……等 进行了交易,但是开票方与实际销售方不一致。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善意”
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案例
a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是机械制造业,b公司则是经营石油业务,a公司在与b公司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向b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并从中抽成,赚取差价。经过调查发现,a公司的负责人王某向b公司虚开发票的数额达到了近700万元,并以此牟利了100多万元。最终,王某与其对接的b公司负责人张某因虚开发票数额巨大,不仅缴纳违法所得,并分别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年两个月、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
在案例中,王某和张某作为各自公司的负责人,牟取私利,虚开发票数额巨大,被判刑也是理所当然,假如说a公司与b公司的虚开发票行为有中间人介绍,那该中间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面临刑事处罚。
看到这,我们很多的公司法人就会想:我不是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我也没有参与实际经营,这些事情跟我是不是就没有关系了?这里要提醒各位法人,您虽然不是实际负责人,但是作为法人,你也是逃脱不了责任的,多多少少都会受到牵连。
拿到一张发票如何才能辨别真伪呢,今天就和大家一起分享一下如何查验发票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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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index)
第二步 安装证书
点击“首次查验请点此安装根证书”。
第三步 输入信息
安装完成根证书后,再次进入平台,输入发票相关信息,点击查验就可以。
注意:平台支持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在线查验。
发票查验你学会了吗?
免税产品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免税产品销售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向消费者销售的应税货物或提供的应税劳务,消费者没有抵扣进项税的需要,所以不必开具专用发票,只需开具普通发票就可以了。
(2)销售免税产品。免税产品不需要交纳增值税,更不存在进项税额或销项税额的 核算问题,所以不必开具专用发票。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境外销售应税劳务。我国增值税税法规定,对于出口的应税货物和劳务免征增值税,所以,在销售时不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属于内部使用的情况。虽然视同销售,但是没有必要自己对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也属于内部使用问题,不必开具专用发票。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这些项目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所以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法定项目免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免税产品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除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之下是可以进行开增值税发票的,其余的情况对于免税产品是不能开增值税发票的。这点大家需要了解清楚,本文也有详细的内容说明大家可以了解一下,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会计学堂。
电子发票是纸质发票的电子图像和电子记录。目前,很多商家都需要使用电脑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经常会出现不会开的难题,那增值税电子发票怎么开呢?一起来看看增值税电子发票怎么开吧。
1. 电脑桌面双击【开篇软件】并输入【口令】和【密码】登录进入开票软件;
2. 进入后,点击左上角【发票管理】;
3. 点击后,在弹出的页面点击【发票填开】并在弹出的列表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开】;
4. 点击后,双击【发票卷选择】并在弹出的窗口点击确认;
5. 确认后会进入发票信息填写窗口,将发票信息、货物名称等填写后,点击右上角【打印】即可。
消费者可以在交易发生时收到电子发票,也可以在税务机关网站上查看核实发票信息。使用电子发票进行相关售后维护服务时,可下载或打印电子发票,解决了纸质发票查询不便及保存缺陷。
1、增值税发票怎么盖章?
增值税发票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加盖公司财务章和公章都不行。电子发票不需要另外加盖发票专用章,自开和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由开票单位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如果是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增值税电子发票属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一种,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2、小规模纳税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销售不动产怎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发生哪些变化?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自2023年第一季度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调整后的防伪措施印制,具体如下:取消光角变色圆环纤维、造纸防伪线等防伪措施,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4、发票税收分类编码选择不正确,有什么后果?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一定要正确,对经税务机关通过编码智能匹配助手和人工复核后发现纳税人选择的编码不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更正的,视为恶意选择编码。纳税人恶意选择编码的,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发票管理办法》处理。
5、给个人开具发票时,注意哪些事项?
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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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中,也许会碰见那种开了票,结果客户不打款,客户甚至昧着良心拿这张发票去抵扣了,遇到这些情况该怎么办?小康今天就来聊一聊发票冲红的事。
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就是不打款,怎么办?
对于这种情况,税务局早就给我们想好了办法,就是销项负数的红字发票。当你给客户开了票却迟迟收不到款,甚至还被客户把票拿去做了抵扣,这时候你就可以开一张“销项负数”的红字发票,可以直接解决问题!
发票价税合计栏为负数,对方不付款已经违约了,公司重开一张销项负数的红字发票说明没有这个进项,也就不用多缴税。税务局还会追查这个客户为什么没付给你钱还拿着发票做抵扣的行为。
不过红字发票不能随便乱开,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终止等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销售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才能开红字发票,同时还应保留好相关证据以备税务局事后核查,如购买方的拒收证明、折让协议和合同终止书面证明等。如果开错的发票未跨月、未认证即可直接作废重开,不需要红冲。
普票当月开错未进行非征期申报的可直接作废,跨月开错或已经抄税的可以普票冲红。需要注意,电子发票开错不管是本月或跨月只能冲红,不能直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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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注意:不是财务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增值税是一种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流转税。原则上,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转、劳务服务等多个环节的新价值或附加值征收的流转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是指进项税与销项税相抵消,即增值税抵扣:应交的税费=销项税-进项税。企业在纳税申报时,使用购买商品时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可以少缴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发票。经认证后,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购买货物时缴纳的增值税。财务人员需要在线勾选认证平台,选择需要认证的发票,完成认证确认后才能抵。
例如,当月购买的货物金额为1万元,专用发票上的税额为1300元。这1300是可以抵扣的部分。如果销售金额为11000元,则专用发票上的税额为1430元,应纳税额为1430-1300=130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设计印制,仅限于一般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的重要会计凭证,也是销货方纳税义务和买方进项税的法律证明;是增值税计算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法律专用发票。
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购进农产品在上一个环节基本上是免征增值税。一般来说,享受免征增值税,相应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国有粮食储备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例外情形。作为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
一、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专用发票。
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直接按票上的进项税额抵扣,不需要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
例如:某公司从某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小麦一批,对方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0.9万元,此时,该公司直接按正常取得专票认证抵扣,可抵扣进项税为0.9万元。当然,如果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还能加计抵扣1%。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专用发票。
根据规定,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用于生产13%税率的,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现政策规定,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按照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1%专票是否可以9%或10%计算抵扣?各地的答疑口径是不同的,纳税人执行的很混乱。
国家税务总局答疑的口径: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1%专票不得按票面金额的9%或10%计算抵扣,只有取得3%的专票才可以。例如:某公司从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小麦一批,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0.3万元,此时,该公司能抵扣的进项税=10×9%=0.9万元,计入原材料金额=10.3-0.9=9.4万元。
三、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的自产农产品,可以凭自行开据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免税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农户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在开具收购发票的时候也是免税开具。开具收购发票在“发票管理-发票填开”处选择“收购发票填开”。如果此处没有“收购发票填开”项目,则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请。
开具收购发票应当注意:收购发票上的销售方(农户),要与购销合同上的销售方一致,销售方确实是给企业提供货物的人。企业给销售方支付货款时,收款人姓名应该与销售方名称一致。即保证业务真实性。
四、农产品生产单位销售自产农产品或向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以及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的农产品,都是免征增值税,可以开具免税的农副产品销售发票。
作为购买方虽然索取的是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仍然可以根据发票金额计算抵扣增值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9%,用于生产13%税率深加工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意:
一是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是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
按照总局最新规范及信息安全要求,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旧版增值税发票认证信息查询及通知书开具功能已关闭。
那么,企业每月开了多少张发票?
哪些进项发票勾选抵扣了?
怎么查?
下面小编梳理了查询渠道
一起来看看~
一、查询企业每月开票信息
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发票信息查询”模块查询。
纳税人可以根据查询条件,选择发票票种种类进行查询。该模块支持“按销方”和“按购方”分别查询企业的开票信息和收到的发票信息。
同时,发票状态支持复选功能。
如果要全部导出开票数据,不要勾选序号,可一次性导出开票数据。
在发票明细上方还可查看发票合计数。
二、查询企业勾选抵扣发票信息
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后,点击进入“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模块查询。
提醒:如纳税人进入电子税务局找不到“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功能菜单,需要先进行授权操作,具体操作详见2020-04-26推文“关注!电子税务局全新升级之“用户授权功能”篇”。
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可查询未勾选或已勾选的各种类型增值税发票。
通过以上两种方式即可查询到相关发票信息,你学会了吗?
内容提要
《公告》明确,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外,《公告》还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处理方式;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的处理方式等。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通过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1号)第二条和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第一条自2023年2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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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0月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有关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秩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发布本公告。
二、按照《公告》规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应提交的填报资料是什么?
近期,我局会同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按照纳税人自主判断、自主申报、自主享受的原则,本公告明确,符合87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本年首次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向税务机关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他仍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继续按照现行规定适用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8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3年、2023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23年、2023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在当年首次适用政策时,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三、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税务机关提供了哪些方式让纳税人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
纳税人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也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的方式申请稽核比对。
四、对于稽核比对异常的海关缴款书,是否还有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的时间限制?
本公告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1号)中关于“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规定。本公告实施前,因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超过180日限制导致不能抵扣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后续处理。
五、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注意事项?
(一)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均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三)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我们知道,4月1日之后,我国增值税税率有13%、9%、6%、0%;增值税征收率有5%、3%、2%、1.5%,注意,价税合计分离的适用征收率只有3%、5%。
正常情况下,我们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税率栏次,都是显示税率和征收率,且金额和税额的比例关系就是税率、征收率。如下图:
上面这种票面金额和税率有比例关系的发票是我们日常工作中见到最多的发票。
但是,日常工作中,我们还发现了很多发票,税率栏它不显示税率,显示汉字、※号等,很多朋友收到这种发票后很迷糊,不知道对方开的是对还是错,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看看实践中我们到底会遇到哪些?
1、适用免税的发票
销售方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出的发票税率栏显示:免税。
增值税免税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本身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但国家根据政策的需要,免除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义务。
免税情况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免税需要首次备案。举个例子,销售自产农产品就是适用免税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实施细则》规定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上述发票属于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自产农产品,所以适用免税政策。开具了免税增值税发票。
开免税发票时候,需要在商品编码添加时,“享受优惠政策”栏选择“是”,“优惠政策类型”栏选择“免税”,这个时候“税率栏“自动跳转为“免税”。
我们在收到这种发票时候主要判断对方是否有免税政策,是否能开具免税发票。
之前去重庆出差,吃饭对方开具了一张免税的电子发票,我很纳闷,想了半天也没想到餐馆有什么免税政策,问老板,老板也搞不清楚,就说一直就是这样开的,税务局就是这样给他们弄的。
后面我查询了一下此餐馆是小规模纳税人,才明白估计是因为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所以税务局设定的这样开发票。不过说实话,这样开并不合理,应该按适用征收率开发票,申报时候免税申报。
2、不征税
对于不征税项目收到的款项一贯的认识是不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的出台改变了惯性思维,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目前,发票开票系统已将编码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增加到13项。
那么开出来的发票就是下面这个样子,相信大家在日常工作中也遇到过。
税率栏显示的是“不征税”
不征税和免税本质上是不同的,免税是属于征税范围的,但是给予免除,而不征税是本身就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的。不征税项目也无需备案,当然,目前不征税开具发票也就列了上面13种情况,都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收到这类发票也需要注意是否属于可开具不征税发票的范畴,目前可以开具的范畴也不多,很容易判断。
日常我们接触比较多的就是预付卡充值的不征税发票。
对于取得不征税预付卡发票,其实对于企业来说尚未实际消费,而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
所以,在购买或充值环节,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3、差额征税
差额征税并非营改增创造,而是从营业税过渡过来的办法。增值税本身就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的,但是营改增后由于各种原因,很多事项或者说环节还不能全部纳入增值税链条,这种情况导致这些事项不能通过进项税抵扣方式实现对增值额的征税,所以就通过差额征税来解决了。
差额征税,且不得全额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才采用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差额征税税率栏显示的是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增值税发票开具”第二款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此条规定中“增值税发票开具”指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为差额开具普通发票毫无意义。
注意,取得这类专票,我们依旧能按票面税额抵扣进项税,同时你还需要注意,差额征税的事项是否是可以全额开具专用发票的。
小编举个例子,比如物业管理服务中的自来水,建筑劳务,这些销售方可以适用差额征税,但是是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给你差额开了,你就少抵扣进项税了。
4、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征收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
这个时候税率栏也是显示的 ***
小规模纳税人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5%,当然如果是个体工商户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住房是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征收率为5%,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5、电信运营
企业提供电信服务的这类发票,税率栏显示 *
实际上,这是电信行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一种特殊开票方式。
电信行业的业务是多税率的,而且在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在申请开具电子发票时候,电信运营商的收入结构还尚未确定,也就是说多少金额适用多少的税率他们也不知道,很简单的例子就是你充值电话费开票,别人没法给你区分那些是6%,那些是9%,也就没法给你价税分离的开具发票。
这种*号的运营商电子发票符合国税总局相关业务及技术规范,可以通过国家税务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是正规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是由于国家税务局特许运营商电子发票不做价税分离,不是免税业务,不影响收票方正常使用。
这些电信运营商企业是会按照最终实际计费的收入结构来相应按照不同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所以你也别担心别人少交税。
还有你可能会问,这个规定有具体税收文件支持吗?这个还真没有,只是部分税务局12366答疑有提及,但是就目前运行来看,应该是默许认可的,不然也没法实施。
6、税务局代开的免税发票
目前通过税务机关代开免税发票税率栏也会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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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功能概述
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受托单位和人员按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的,可通过【委托代征申报】功能进行申报。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企业,符合有关规定,可办理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过【汇总代开申请】功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02
前置条件
委托代征申报:(1)纳税人进行委托代征申报之前,需要纳税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具备委托代征资格。(2)纳税人(委托方)存在有效的税(费)种认定信息。
汇总代开申请:除以上前置条件外,还需存在对应的申报状态为“已全申报 已导入”的委托代征申报信息。
03
操作步骤
步骤1:从【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常规申报】-【委托代征申报】进入委托代征申报界面。
步骤2:进入委托代征申报界面,点击【模板下载】按钮,下载《委托征明细报告表》。
步骤3:系统弹出以下提示框,点击【确定】按钮回到上传界面。
步骤4:点击【选择文件】按钮,选择需上传的《委托代征明细报告表》,点击【上传文件】按钮。
注意:若上传的《委托代征明细报告表》中有校验不通过的数据,如减免性质代码错误,则弹出导入提示信息。通过下拉框滚动条可查看校验不通过的全量信息,点击【关闭】,对比修改《委托代征明细报告表》后按上述操作重新上传模板。
步骤5:上传成功后弹出提示框,点击【确定】按钮,再点击【委托代征】按钮,可查看上传的申报明细数据。
步骤6:点击【提交】,保存上传申报明细数据。
注意:若上传的《委托代征明细报告表》中“被代征纳税人”身份信息与金三核心征管系统税务登记信息的法定代表人、业主身份信息比对一致,则弹出提示信息,阻断提交操作。通过下拉框滚动条可查看校验不通过的全量信息,点击【关闭】按钮。对比提示信息修改《委托代征明细报告表》后可重新上传模板,再提交申报明细数据。
步骤7:在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界面成功提交申报数据后,点击【全申报】按钮,完成数据上传,系统弹出“全申报成功”,点击【确定】按钮,完成申报。
步骤8:返回【税费申报及缴纳】-【常规申报】-【委托代征申报】界面,再次点击【委托代征申报】,可查看申报表导入状态,当导入状态为“已全申报 已导入”时,可以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使用】-【汇总代开】-【汇总代开申请】申请汇总代开发票。
(温馨提示:为降低关联系统压力,电子税务局申报数据同步时间大约需要30分钟,需在全申报成功后30分钟再对申报状态进行核实,确保申报状态为“已全申报 已导入”再进行汇总代开)
步骤9:委托代征申报导入成功后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汇总代开】-【汇总代开申请】进入代开页面(以代开普通发票为例)。
步骤10:勾选增值税普通发票,再选择申请日期起止,点击“查询”按钮。
步骤11:查询出已申报的数据,确认后勾选申报数据,点击“确认”按钮。
注意:若纳税人存在多个受托方登记,系统会在汇总代开界面弹出提示“是否取委托代征纳税人,进行汇总代开发票”点击确定后系统将展示纳税人的受托方信息,供纳税人选择已申报过的受托方信息,如下图所示(该纳税人存在两个受托方登记信息,系统将自动提取数据供纳税人选择):
步骤12:系统根据纳税人选择的委托代征申报数据,将销售方识别号等数据带入汇总代开模块。
步骤13:将销货方信息补充完整,按图示选择汇总代开类型。
步骤14:选择完成后系统将自动为纳税人备注相应的汇总代开类型,点击“提交”按钮。
步骤15:汇总代开申请提交成功,完成汇总代开。
本文来源:本文收集整理于云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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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