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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请移步《优税乐》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详情企业除了企业所得税是一大困扰之外,那么企业的增值税就是另一大困扰了,那么对于企业所得税的话,很多都是通过园区成立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来解决这个问题,而企业增值税的话,则需要通过地方的税收返还奖励政策来解决了,因为这个政策更加的适合企业增值税多的企业。
毕竟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他如果开具专票的话,是实缴3%的税率,这样的话就相没有太大的作用,而如果开具普票的话,更多的是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多的企业,所以说企业增值税更多的企业,那么就可以看看税收返还奖励政策,这个政策就是说企业在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里面成立一家有限公司,或者是分公司,并且在当地开票进行纳税,
然后享受一个国家的返还政策,国家一般是直接返还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就是根据这一点来吸引外地的企业,企业在地方进行开票纳税后,按照正常的税率上缴会留存50%的增值税,留存40%的所得税,地方政府会按照流程的这一部分返还给企业50%至80%以营业外收入的名义返还给企业想要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请移步公众号《优税乐》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详情
自主择业军改以后已经是历史的产物了,随着2023年最后一批军改期间满18年军龄干部可享受的政策,目前已结束(以前是军龄满20年营职以上干部才可选择自主择业),从2000年这个政策实施以来,目前自主择业干部全部数量在30万左右。
自主择业只是军官转业其中的一种安置方式,只不过有附件条件,你达到才可以享受。很多战友选择这种安置方式,我觉得很多人是觉得不想再进入体制内工作,响应祖国的号召,减轻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安置压力,自己在享受相关工资待遇的基础上,还可以在休息之余干点力所能及的工作。
特别是一些战友在部队服役年限比较长的离开部队,回到地方生活有很多的不适,这个过程起码有一两年时间。重新适应地方生活,都想着能有一番作为。回到地方后,发现当初自己的雄心壮志在回到地方后,被现实折磨的支离破碎。
我也在19年底脱了军装回到地方,20年老二出生了,全身心的带孩子,生活也很自在,退役金够用,一个超级奶爸不用有工作上的压力,后面随着时间的推移,感觉不到40岁,不干点事也是心有不甘,21年琢磨着创业,总感觉自己只要能吃苦就能干点什么出来,事实的残酷真是给自己上了很好的一课,进军养殖业,从找场地、谈租金、建场地。。。。一阵折腾,到年底是干不下去了,现在的农村,劳动力没有劳动力,大多数老年人,资源只能靠自己,干不了清算吧,一看没少亏,一台中级车是没有了,后期再详聊具体创业过程。
22年春节一过,觉得创业不行,投简历吧,进入一家物业公司,担任管理层骨干,目前收入只能说凑合事,不高也不低,算是能达到自己的要求,干了一年总体感觉,在地方公司自己想投入精力也是有优势的,毕竟物业是管人的行业,稍微吃透业务,对我们这些部队退役的军官来说应该是绰绰有余的。
参照自主择业干部,现在选择逐月的战友也要考虑好,起码跟自主比,你还有考虑社保、医保的问题,考虑退休后的待遇问题,考虑好能不能适应社会的大浪淘沙,能不能放平心态,把自己当成一介平民来参与社会工作。当然也有很多企业愿意用部队军转人才,把部队上吃苦耐劳和甘于奉献的精神带到企业上来,结果也会很好的。
小编最近发现大家对我们建筑行业增值税比较感兴趣,所以就想在这里多写一写我们行业内增值税的一些相关问题。从2023年开始试点的“营改增”道2023年增值税的新政实施,对我们建筑业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从税率、征收率和计税方法等都发生了变化,今天我就来解读一下这些相应的变化。
先来看下大家最关心的征收率和税率的问题。征收率是3%,税率则为11%,而我们纳税人兼营销售相应的货物或不动产的,适用于不同的征收税或者税率的,需要分别核算这部分的销售额,没有分别核算的需要按照高的适用税率。从这个来看也就是说你接下来必须加强对你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
然后对于一般纳税人的话,采取抵扣计税法,也就是说你应该缴纳的税额是你的销项税减去你的进项税额,举个例子你的销售额部分的税额为10万,你的材料费等进项的税额为1万,那你应该缴纳的就是10万—1万=9万的税额。
而简易计税法主要针对的是小规模纳税人,这部分是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所以你的税额的话就是你的销售额乘以征收率,从而得到你的税额。但是这里有几点需要你注意,一般纳税人如果销售自产的一些混凝土、沙土等,也是可以按照这个简易计税法进行计税的。也包括这个建筑清包、甲供材料、建筑的老项目提供的服务都是按照这个简易计税法。
还有一个需要特别注意,就是不是所有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其中不能抵扣的有比如说建筑企业的娱乐、餐饮、货物损失等是不能进行抵扣的。
而纳税的地点,需要在建筑企业机构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如果建筑单位需要在外地做工程项目的,也需要在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的税收管理证明。
另外有一点,现在已经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票的试点范围,月销售超过3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总的来说,这些新的政策是挺绕的,尤其是今年刚刚出台的几个新的政策也需要慢慢的适应和熟悉,相信各位也能从我的这些解读中得到一些收获。
优惠一,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一般纳税人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优惠二,符合小微企业或制造业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或增量留抵税额。
首先要判断自己是否属于小微企业,这个小微企业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也不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而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中的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如果在这些指标范围内,那你就满足了第一个条件。
如果既不是小型企业,也不是微型企业,而是中大型企业,就要接着判断是否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这六大行业之一,如果属于,那么也满足了第一个条件。
接下来还要满足的条件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还有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上述条件均满足后才可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很多人看政策不太理解,更多的内容请看我的文章
优惠三,如果一般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在2023年度对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在2023年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均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 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 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3、财政性资金,会计核算“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递延收益”,需区分征税与不征税。不征税的财政性资金,如果已计入会计损益,做纳税调减。
4、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具体规定:有特定的来源和具体管理要求,单独进行核算。
a、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b、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c、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6、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5 年内(60 个月)未发生支出、也未缴回的, 计入取得资金第 6 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例:甲企业 2021 年获得当地政府财政部门补助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500 万元,已取得财政部门正式文件,并从中支出 400 万元。
解:
会计做收入的5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
会计做支出的4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
理由:符合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不计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其形成的支出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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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按幼儿园入学儿童数量给予的补贴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答:这个问题,很多朋友会觉得按照收入或数量给予的补贴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进行纳税,我们来看看45号公告的具体内容: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该规定是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如果幼儿园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对应的是不属于应税收入,则该补贴也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知识拓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的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近期,一则标题为《小规模开3%按3%缴税可以吗?》(或类似标题)的网文在网上流传。
该网文在开头即明确表述:
『根据最新征管政策,小规模适用3%征收率享受免增值税,应该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票,在开票时,税率栏次选择“免税”。』
(网文截图)
而接下来,此文又煞有其事地写道:
二、开具3%的普通发票,如何申报?
对于一些客户,非要3%普票,怎么办?
根据税务局最新答复:若开具3%普票,可在申报时直接将该3%征收率的发票的销售额填报在免税栏次。
(网文截图)
而且还贴出了一张“总结”图片
(网文截图)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应如何开具发票的事项,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3月24日制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已经很明确的规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号公告该条规定很明确表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近期网上流传的——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
“若开具3%普票,可在申报时直接将该3%征收率的发票的销售额填报在免税栏次。”
等等类似上述传言,均属严重误导!
相关税收政策的正确表述是: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具“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
切记!如果财务人员听信了此网文所言,在2023年4月至12月期间,对“免征增值税的销售收入开具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是违反规定的,必将招致税收风险。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要点: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那么,高新技术企业如何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以下热点问答请收好↓
(一)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请问此次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新政,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设备、器具,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可以选择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同时允许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假设你公司第四季度购置了单位价值100万元的生产设备,可以选择在据实扣除100万元基础上,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100万元,合计可在税前扣除200万元。
此项政策适用于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为加大政策优惠力度,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
(二)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企业,假设2023年12月2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请问我公司2023年10月份购买的一套生产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你公司在2023年12月2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购买的生产设备,可以享受税前全额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三)我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将于2023年10月30日到期,我公司今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可能因某项指标不合规不能获得批准。请问我公司今年11月份购置的一套人工智能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你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虽然于2023年10月30日到期,但2023年第四季度仍有30天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符合《公告》的规定。你公司在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人工智能设备,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四)我公司是一家中小微企业,2023年初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第四季度我公司拟新购置的一台单位价值550万元设备、器具,我们想了解一下这项政策对购置的设备、器具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公告》规定,对购置的设备、器具主要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购置时点上,2022 年 10月 1 日至 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二是从购置资产类型上,购置的设备器具应当是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将该设备、器具按固定资产管理。
(五)我公司是一家汽车制造公司,2023年初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我公司10月20日拟从供应商购进一批价值2000万元的发动机,用于汽车生产销售。请问,我公司购进的这批发动机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可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但该政策中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你公司购买的发动机属于存货,不属于固定资产,不能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六)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假设2023年12月10日以现金购置了一套机器设备,12月20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设备运输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预计2023年才能运输到位,我公司购置的这套机器设备可以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货币形式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你公司不属于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情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为12月20日,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七)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拟于2023年12月采取分期付款购置一套价值2000万元的检测设备,最后一期款项将在2023年支付,但在12月10日取得发票,我们和供应商协议约定12月30日到货,后因天气原因,该套设备将于2023年1月5日到货,请问,我公司购置的这套检测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46号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你公司购进设备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虽然发票开具时间为12月10日,约定12月30日到货,但实际到货时间为2023年 1月5日,在时间上不属于2023年第四季度期间,不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八)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4月,我公司立项自行建造一套环保施工设备,造价1500万元,2023年9月试用,2023年10月15日完成竣工结算,我公司这套环保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按照《公告》、46号公告规定,对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你公司是今年10月15日完成自建项目竣工结算,属于2023年第四季度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九)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12月份将购置一台价值100万元的生产设备,符合享受此次新政的条件,如果公司2023年度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值,形成了亏损,该项固定资产的加计扣除金额没有扣完,请问以后年度还能继续扣除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企业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你公司购置生产设备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税前扣除不完的部分将自动增加企业亏损,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按照规定,你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度汇算清缴未扣除完而形成的亏损,符合条件的可在以后10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十)我公司处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在第四季度购置了一台设备,预计不会用于研发,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公告》所明确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政策,是独立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并不要求企业购置的设备、器具必须用于研发。因此,你公司购置的设备,无论是否用于研发,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均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十一)我单位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准备在2023年第四季度购进一台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可以适用税前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公告》未对适用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进行限制,你单位购进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可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十二)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第四季度购进的设备、器具,企业是否可以选择正常折旧,不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
答: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自愿选择是否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享受。此项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的,假如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购买了a、b两套设备,其中a设备选择了税前一次性扣除和按100%加计扣除政策,b设备选择实行正常折旧,那么,b设备在税收上只能正常折旧,其折旧部分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十三)我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在2023年第四季度购置了设备,打算在税收上采取分年计提折旧的方式,分年计提的折旧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按照《公告》的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你公司对购置的设备分年计提折旧,未选择一次性扣除政策,也就无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十四)我公司是一家机械设备制造企业,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我公司将于10月底购买一套新型智能设备,价值5000万元。我公司会计核算预估计净残值25万元,请问税法上计算享受2023年四季度新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我公司可以不考虑净残值因素,按照5000万元进行一次性扣除并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公告》对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未强制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和税收处理必须一致。为让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的红利,对于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在会计核算中预计净残值的,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可以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因素。就你公司而言,可以按照5000万元一次性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
(十五)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将购置一套感光设备,如果在办理第四季度预缴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请问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还能享受吗?
答:企业在2023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还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享受该政策。
(十六)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2023年11月将购入设备2000万元,12月投入使用并开始计提折旧。其中,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1200万元,均按5年计提折旧;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800万元,均按10年计提折旧。税收最低折旧年限与会计折旧年限相同,预计净残值为0,2023年其余月份未购入固定资产。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您公司预缴申报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
第一步,先填报一次性扣除情况。对于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本年享受优惠的资产原值”等信息;对于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本年享受优惠的资产原值”等信息。填写完毕后,将该表单中“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第3行第5列)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2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中。
第二步,填报加计扣除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表单节选部分填报如下:
需要说明的是,税务机关已经优化升级了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为纳税人提供了下拉菜单选项和部分数据项自动计算、自动填报的辅助功能,填报更加便利,建议优先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
往期回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49年成立,1979年我国提出改革开放的政策,并于同年引进增值税的概念,并在上海进行试点。1994年1月1日对增值税进行调整,将增值税的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修理修配劳务,并于当年正式确认为生产型增值税。
2023年,正式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我国对增值税进行改革,将固定资产(部分除外)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内。
2023年,开始扩大征税范围的变革。
2023年,将小汽车,游艇等固定资产等纳入增值税进行税额抵扣范围内。
2023年,未出台相应变革政策,总理很着急,于是,在2023年出现了大动作。
2023年5月1日,我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原营业税征税范围全部纳入增值税增值范围,实现全面营改增。
全面实现营改增后,为提高人民幸福指数,刺激消费。增值税税率由17%降为16%,11%降为10%。后续又进行税率的调整,由16%降为13%,10%降为95,到目前为止,还在使用该税率。
了解增值税的发展史,可以更好的理解增值税,可以更好的备考注会,希望考注会的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考试。
【导读】:土地增值税属于价内税还是价外税?价内税和价外税的问题很多小伙伴都不清楚,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购买价格较为高昂的物品时,是需要缴纳一项税款的,这个税款就是消费税,那么消费税是包含在价格里的,还是额外收取的税款呢?
土地增值税属于价内税还是价外税
1、计入损益类科目即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都是与收入相关的价内税,关键词是和收入相关的价内税,不是所凡是价内税就计入该科目。2、与收入相关的价内税一般包括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与收入无关的价内税如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要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只有在流转税范畴才能区分价内税价外税。流转税含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其中增值税为价外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价内税。价外税由消费者负担,价内税由销售方负担。土地增值税契税属于财产与行为税范畴,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企业负担,契税由购房者负担。
价内税和价外税的区别?
在我国,“价外税”主要指的是“增值税”,“价内税”主要是
“消费税”(常见的税),下面以这两个税为例,解释一下“价外税”与“价内税”。
一、价外税
顾名思义,价外税就是在商品价格之外征收的税。就是说,商品先定价,定完价后准备卖的时候,再让你缴税。1979年我国开始试行征收增值税,当时市场经济刚刚兴起,增值税的诞生也是顺应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举个例子:老王自己酿了一坛酒,取名“桂花酿”。九月初九这一天,老王就想把这坛酒拿到集上去卖,于是开始琢磨卖个什么价比较好。想了一下,买桂花用了60元钱,自己酿酒的工钱就算30元好了,成本就是90元(60+30)啦,干脆凑个整数卖100元,自己赚10元钱的利润。(这个100元就是商品的定价,成本+利润)。 来到集上,老王摆好摊,把一块写有“100元”的牌子立在旁边,正准备吆喝呢,突然来了1个人……来者非是旁人,正是税务局的小李。小李说:“王叔叔,您是在卖酒啊”,老王疑惑不解,“对啊”,小李说:“您打算卖多少钱?”,老王说:“这不写着了吗,100元”,小李说:“行啊,不过您要缴个税,增值税”。老王说:“交多少?”小李说:“交17块钱吧,不过这17块钱您可以让买酒的人付,您不是卖100元吗,现在别100了,您改成117元不就完了吗”,老王一琢磨,117,交税17,还是剩下100,跟原来一样,还行。于是非常痛快的答应了,将牌子上的100改成117元。 不一会,老王就把酒卖出去了,卖了117元,17元是增值税,自己还是有100元的收入。 这个故事就是价外税的解释,就是说商品的价格都定好了,然后针对定好的价格额外征得税,计算公式就是:含税售价/(1+17%)*17%。一般我们看到的商品价格,除非特别说明不含税,都是含税的。
二、价内税
先听故事,再解释。书接上文。老王卖了117元,很开心,收拾收拾东西,刚准备离开呢,只听背后有人说话了:“等一下老爷子,事情还没完呢”,老王吓一跳,回过头来一瞧,原来是税务局的小赵。“老爷子,您还得交消费税呐”“刚才不是交了增值税了吗?”“这个消费税,是您生产加工这坛酒的时候要交的税,不是您卖酒的时候交。这根增值税是两种税,是针对不同的环节征的。”“要交多少消费税啊?”“当初您定价是100元对吧,就交100x5%=5元钱。就是说,您定价的时候,只考虑成本和利润是不对滴,这个消费税在您酿酒的时候就已经产生了,您定价的时候还要加上消费税5块钱,这样您这100里面,包括成本60元,加工费30元,还有消费税5元,最后利润只有5元,所以它叫做价内税,因为100里面包含5元的消费税啊”。这个故事解释了“价内税”。因为是在生产加工环节产生的,就是在最终定价之前产生的,定价的时候把它算到里面去,所以叫“价内税”。计算公式:售价(不含增值税,含消费税)x消费税率定价是这样的:成本+利润+消费税(售价x消费税率)=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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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进入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关键时期。
当你填报好各种所得税汇算清缴明细表和汇总表上传时,税务系统可能会给你作出如下提示:
贵公司增值税申报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差异过大,请核实数据准确性,如果有错,请及时改正。
正常情况下,增值税申报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应当是一致的。但也有业务导致这两者存在差异,比如说:
一、取得政府补助
•公司取得的政府补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科目,这部分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收入,但不作为增值税的申报收入,自然会产生差异。
二、收入确认的方式不同
若企业出租一套房屋,租赁期为3年,合同约定每年的租金为12万元,并且第一年给予6个月免租期。
企业按照平均单价确认收入,那么每个月的出租收入=12*3/36=1万元
第一年确认的收入=1*12=12万元
第一年开具发票收入=1*6=6万元
本年企业增值税申报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也会产生差异。
三、处置固定资产
若本年发生了固定资产处置业务,假如资产原值为5000元,累计折旧为3500元,那么处置时资产账面价值为1500元。
假设该资产处置价格为2000元,那么当月应按照2000元和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2000-1500=500元,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假设 此处不予考虑)后,计入营业外收入。
很显然,该项情况造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
四、进项税加计抵减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该部分在会计处理中计入“其他收益”,这部分作为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但是不作为增值税申报收入,因此也会产生差异。
所以,当你看到这种提示也不必太紧张,毕竟这是两个不同的税种,存在差异是一种很正常的情况。
但是你一定要搞清楚存在差异的原因是什么,必要时可能需要向税务局做解释。
作者:王如僧律师,税务诉讼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笔者认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与国家增值税款流失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认为抵扣了,国家增值税款就流失了。
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牛克乾法官认为,开票方全额缴纳税款后,受票方申报、抵扣的,国家税款没有流失
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牛克乾法官在《人民司法》“刑事业务”栏目中,发表了《虚开专用发票犯罪的法律适用》(详见附件1)一文,明确表示:
“在有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行为人在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按所领取票面额的一定比例预缴部分增值税,并且当地税务机关已将增值税上缴国库。对于此部分数额是否应从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数额之中扣除,存在认识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虽然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了一定数量的税款,但这种行为是为了向税务机关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手段,而且受票单位利用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给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税款征收造成的是全额损失,因此,不整将被告人所缴纳的税款从损失数额中扣除。
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缴纳税款的行为确属一种犯罪手段,但这些税款确实交给了国家,又是以增值税的名义上缴的,就应从其造成增值税的损失中予以扣除。行为人上缴税款与受票单位抵扣税款虽然可能不在同一税务机关,但国家作为一个整体,一方面受到一定的损失,另一方面又有一定的收益,从公平原则出发,行为人事先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应从其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中扣除。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牛克乾法官的观点,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情况下,为了取得虚开的发票,预缴的那部分增值税款,可以扣除。根据这个逻辑,如果全额预缴税款,就意味着没有损失了。也就是说,发票虚开,但如实缴纳税款的,国家增值税款没有流失。
需要指出来的是,本文是发表在最高院的《人民司法》,具有指导意义。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赵景川检察官认为,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性质的认定,应当关注行为人是否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骗取国家税款,如果只是利用其票证功能的,则不宜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主办检察官、三级检察官赵景川《中国检察官》杂志(2023年.10期)“案·理探析”栏目发表了《以“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司法认定》(详见附件2),在该文中,赵景川检察官认为:
“变票销售案件一般会形成一个闭环,即石油炼化企业开出发票,经过变票、过票,最终又回到石油炼化企业。这种形成闭环的开票行为,给国家增加了纳税环节,每个环节的交易主体都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并依法进行抵扣,整个交易环节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款的损失。但这种行为隐瞒石油炼化企业的生产加工环节,违反税收征收法规,逃避缴纳了消费税。”
“就本案而言, 杨某某的“变票”行为有通过虚构交易环节,且在虚构的交易环节中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
的行为。但杨某某通过“变票”向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是为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从国家骗取税款,而是为了帮助下游公司从生产燃料油公司“转变”为流通燃料油公司,进而逃避缴纳消费税,即上述虚构交易环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变票”的行为,都是最终实现逃避缴纳消费税的手
段。下游公司从杨某某公司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因其抵扣的税款是其在上一交易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整个流转线条上不存在增值税被骗的结果,即国家税款实质上没有被骗取。”
“对以“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性质的认定,聚焦点不应放在何种税款遭受损失方面,而应将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实施骗取行为视为关键。而如果行为人只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证功能隐瞒生产加工环节,进行虚假的消费税纳税申报,使得国家应征的消费税税款未能实现,即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变票”的行为,都是最终达到逃避缴纳消费税目的的手段,则不宜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两个功能:第一个是票证功能,即证明交易事项、费用,列入成本,冲减企业所得税的功能,是所有的发票均具有的功能;第一个是抵扣功能,即从交易对象处取得进项税额,抵扣自己经营过程产生的销项税额的功能,这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有的功能。
根据赵景川检察官的观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了利用其票证功能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为了利用其抵扣功能的,才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也就是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如果各个环节当中的当事人均按照发票记载的税额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款的,不会导致国家增值税流失
需要指出来的是,本文发表在最高检的《中国检察官》杂志上的,具有指导意义。
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虚开以后如实申报缴税的,缺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质特征
2000年12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审判会议并印发的《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还必须查明或证实虚开行为在实质上具有偷逃国家税款的实际危害性或者造成该种危害的现实可能性……如果缺少这一实质特征(即虚开以后如实申报缴税),则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达到偷逃国家税款的非法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际侵害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因为主观和客观要件均有欠缺,故单纯具有形式上的虚开行为,不能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上海高院的意见,虚开以后,如实申报缴税,仅是形式上的虚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什么仅是形式上的虚开呢,归根到底,就是如实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款,国家增值税款没有流失。
四、《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认为,虚增货物销售环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但依法缴纳增值税的,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规定:
“下列行为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行为;
(3)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的行为。”
上述规定中,最高院使用的字眼是“但依法缴纳增值税”,如何才能“依法缴纳增值税”呢,唯一的方法就是申报销项,并按照销项上记载的税额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款。
为什么申报了销项、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款,开票方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了呢?归根到底就是因为税务机关收到了相应的税款,就算受票方申报、抵扣进项了,也不会导致国家增值税款流失。
五、《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中规定的“对开”、“环开”发票行为,也包含着申报、抵扣行为
《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中,明确规定为了虚增业绩,相互“环开”或者“对开”发票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为了虚增业绩,“环开”行为模式如下:a作为开票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b作为开票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c;c作为开票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这三张发票上的金额是一样,然后a、b、c各自有一联自己虚开的销项发票,一联别人给自己虚开的进项税票,由于发票上的税额相等,所以申报销项、进项时,刚好税负为零。这样的话,业绩上去了,营业额扩大了,但增值税负却没有相应变大。
为了虚增业绩,“对开”行为模式如下:a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b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两者的税额相等,这样的话,a、b均有一联自己虚开的销项发票,以及一联对方虚开给自己的进项发票,由于两联发票的税额相等,从而实现了夸大业绩,税负却没有变大的目的。
在对开或环节发票行为中,各行为人都是申报抵扣的,因为自己不申报、抵扣的话,就无法将发票上记载的营业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证功能)列为收入,从而无法夸大自己的业绩。
六、总结
上述列举情形,均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发票是虚开的;
(2)申报、抵扣了;
(3)由于是虚开的发票,不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即属于不能抵扣的凭证。
为什么明明是不能抵扣的凭证,当事人抵扣了,却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呢,而是要么是无罪,要么是按逃税罪处理呢?
归根到底就是开票方如实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受票方的抵扣没有给国家增值税款造成损失。也就是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行抵扣的,并不必然会导到国家增值税款流失,并不必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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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文件
新税制实施以来,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营业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集邮商品征税问题 集邮商品,包括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盘、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及其他集邮商品。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报刊发行征税问题 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征税问题 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四、关于混合销售征税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五、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六、关于棕榈油、棉籽油和粮食复制品征税问题 (一)棕榈油、棉籽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经过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粮食复制品是指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经简单加工的生食品,不包括挂面和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副食品。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直属分局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七、关于出口“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货物”征税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纳税人出口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货物,不得适用零税率”的规定,纳税人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八、关于外购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处理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九、关于寄售物品和死当物品征税问题 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无论销售单位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均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十、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税问题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如何做到合理的避税,这对一个企业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常用的避税方法有很多,下面简要介绍四个最基础的。
1、在兼营事务中合理避税
税法规定,交税人兼营不一样税率项目,应该分开核算,而且要按各自的税率核算增值税。否则按较高税率核算增值税。因而当交税人兼营不一样税率项目的时候,在获得收入之后,应该分开照实记帐,核算出各自售额,这样可以防止多交税款。
2、挑选合理出售方法避税
税法规定,现金折扣方式出售货品,其折扣额发生时应计入财务费用,不得从出售额中扣除;选用商业折扣办法出售,若是折扣额和出售额在同一张发票列示,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出售额核算交纳增值税。因而若单纯为了避税,选用商业折扣出售办法比选用现金折扣办法更合算。只是记得在实际操作中,应将折扣额与出售额注明,不能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否则要计入出售额中核算交税。
3、在交税责任发生时间上合理避税
税法规定,选用直接收款办法出售货品,不管货品能否宣布,均为收到出售额或获得讨取出售额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若是货品不能及时收现而构成赊销,出售方还需承当关联比率的税金。而选用赊销和分期收款办法出售货品,按合同约好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交税责任发作时刻。若是交税人可以精确估计客户的付款时刻,选用签订合同赊销或分期收款办法出售货品,尽管结尾交税金额一样,但因推延了收入承认时刻,然后推延交税的时刻。因为钱银的时刻价值,推迟交税会给公司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作用。
4、出口退税避税法
即使用中国税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方针进行合理避税的办法。中国税法规定,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物,除国家规则不能退税的产物外,一概交还已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产物,依照国家统一核定的退税税率核算退税。公司选用出口退税避税法,一定要知道有关退税规模及退税核算办法,努力使本公司出口契合合理退税的需求。至于有的公司伙同税务人员或海关人员骗得“出口退税”的做法,这种方法是不可取的。
税收筹划需要明白的几项原则?
1.守法原则。税收筹划一定不能违反税法,违反税法的行为根本不属于税收筹划范畴,那些以避税为名行偷逃税之实的筹划绝不是税收筹划。企业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应该以国家现行增值税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要在熟知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中的税负弹性等进行税收筹划,从中选择最优的方案。
2.自我保护原则。自我保护原则实质上是守法原则的延伸,因为只有在遵循法规的前提下才能实现自我保护。纳税人为了实现自我保护,一般应做到增强法制观念、熟知税法等相关规定、熟知会计准则、熟悉税收筹划的技术和方法等。
3、现金净流量为正原则。即税收筹划要有利于实现企业的财务目标,要保证其能够给企业带来的效益大于成本,能够体现经济有效。但是由于增值税税收筹划很难用效益来体现,用现金的净流入更准确,只有当因为增值税税收筹划引起的现金流人大于与之相关的现金流出,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方案才是可行的。
4.时效性原则。税收筹划是在一定的法律环境下,在既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下进行的,有着明显的针对性、特定性。特别是当前我国的《增值税税法》是以行政法规、规章的形式颁布的,相比较《所得税法》而言,其修改更加容易。时效性原则还体现在资金的时间价值上以及税法适用的“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5.整体性原则。在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时要综合考虑与之相关的税种效应,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等,进行整体筹划、综合衡量,以求整体税负最轻、长期税负最轻,防止顾此失彼。
为了方便纳税人准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纳税人通过升级后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打印出的增值税发票上显示:*税收分类简称*商品(或服务)名称
如果您的税控软件未升级,将无法打印税收分类简称,所以请一定及时升级:
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 v2.0.17_zs_20171128版本
税控开票软件(税控盘版)v2.0.17_zs_20171214版本
纳税人应当尽快进行系统升级,对于无法自行升级的纳税人,请向税务机关和税控服务单位咨询帮助。
1.如何查看我的开票软件是最新版本吗?
金税盘:
第一步:登录开票软件;
第二步:点击【帮助】—【关于】,查看版本信息;
如果开票软件的版本是:v2.0.17_zs_20171128,税收分类编码表版本号是:18.0,说明是最新版本无需升级。
税控盘:
第一步:登录开票软件;
第二步:点击【帮助】——【关于】;
查看版本信息,信息显示在左下角【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v2.0.17 171214】,确认是否升级到最新版本。
2.金税盘开票软件升级之后,税收分类编码版本不是18.0,怎么办?
关闭开票软件重新进入查看。
如无法解决,则点击【系统设置】--点击【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点击右上角的【更新】。
操作成功后查看版本是否更新。
3.如果开票软件不是最新版本,如何进行升级?
注意:升级之前请先退出360安全卫士、360杀毒、腾讯管家、金山毒霸等辅助杀毒软件,避免杀毒软件拦截升级安装包。
金税盘开票软件升级
此次升级为系统自动升级(登录开票软件时自动进行升级,只需重复登录两次,每次登录开票软件后停留5分钟左右即可升级成功)。
金税盘用户如果正在使用的开票软件版本低于v2.1.30.170826,则自动进行两次升级(第一次先升至v2.1.30.170826,再次进入开票软件时自动升至v2.1.30.171128版本);
如正在使用的版本不低于v2.1.30.170826,则直接一次升至v2.1.30.171128版本。
税控盘开票软件升级
服务器推送升级提醒。
打开软件提示升级,根据更新提示关掉开票系统主界面,点击【开始升级】,系统自动下载升级程序。
下载程序成功并提示连接已经挂断,稍等片刻后会自动启动“开票系统安装程序”,根据提示全部点击“下一步”或“确定”直至安装完成即可。
注意:
安装过程中自动检查原安装路径,不允许修改,修改后无法查看原开票系统数据。
4.如果不能自动升级,则需要进行手工升级。
由于全国同时升级,咨询及远程人数很多,等待时间较长,建议您登陆网页 http://120.79.50.23 ,点击下载:云南税控服务平台-客户端-1.03,下载云南税控服务平台后点击开票升级即可。
提示:网页内附操作手册,可下载查看安装步骤。
注意:
正常情况下均可升级成功,若操作失败或者不会操作请及时联系您的税控服务商。
近些年来税务筹划行业兴起,不少行业对这样的方式有极大的兴趣。虽然国内的相关制度还并不完善,但是安全性等等还是非常可靠地。那么我们下面就来为您介绍一下增值税税收筹划的要点。欢迎阅读!
增值税税收筹划的要点介绍
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概论
增值税的税收负担轻重,取决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如果我们想控制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第一个考虑到了就是控制销项税额。那销项税额大小又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呢?销项税额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收入总额,二是销售额的适用税率。
收入总额直接影响到我们的销项税额,通俗地说,就是我们的收入总额越大,那我们的销项税额就越多。在收入总额直接影响销项税额的情况下,我们如何通过这一直接影响因素控制销项税额呢?虽然销项税额由收入总额直接决定,但一般企业都不愿意降低自己的收入,因为那就是白花花的银子啊,那就是企业最重要的利润啊。所以我们还是得想想有没其它方法既可以降低收入,又不实际减少白花花的银子数量。方法还是有的,下面我们介绍两个常用的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我们可以把收入的形式进行转换,具体而言,就是企业有这么一项收入,但它不是以销售房屋的形式出现。比如,某房地产企业的房子卖得比较快、卖得比较好的时候,你可以不卖精装修的房子,可以卖毛坯的房子。在卖毛坯的房子的同时,提供装修服务,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把销售房子的收入分解出来,转化为装修费用。
这是一种典型的不降低实质收入总额的同时降低销售房子的总收入的方式,本质上就是将收入总额分拆为不同项目的收入,而且不计入本企业的收入总额。如果当提供装修服务的b企业是一家小微企业,那他的增值税税负甚至企业所得税税负都可能会大幅度下降。因为按照我们国家的税收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税负是5%,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实际税负是10%,这是国家给我们企业非常利好的政策。
就增值税而言,如果b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那这个装修对应的收到在当年就可能适用1%的征收率,这与我们房地产企业销售房产9%相比,降低的幅度还是非常之大的。在这里,我们运用的是收入形式转换的方法,经过收入的转换,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总收入并没有实际变化,只是收入的类型发生了变化,从而就实际了税负降低的效果。
第二种方法是适当地降低收入。要正确理解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降低收入并不必然降低利润的角度分析,因为降低收入有时候会直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在收入和负担同时降低的情况下,由于两者并非等比例下降,那说明有时候会出现这样一种结果:收入降低的金额<税负降低的金额。
所以,如果我们经过精确计算,当适当降低收入能实现这一效果时,那我们是完全可以运用“降低收入“的方法实现税后利润增加的效果。通俗地说,就是房地产企业的总收入与实际收入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种完全的正向关系,企业赚取的利润和所获取的总收入之间有某些时候是存在反向关系的。在这个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控制收入、控制价格的方法来控制税收负担,最终增加房地产企业的实际利润。
影响销项税额的第二个因素是销售额所适用的税率。总体而言,虽然销售额适用的税率越低,企业需要缴纳的税款就越少,但一般而言,我们很难找到其他一些低的税率,因为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在正常情况下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9%,你没办法说自己另外找一个低的税率来适用,所以在适用税率方面一般没有太多的直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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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到合理的避税,这对一个企业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常用的避税方法有很多,下面简要介绍几个最基础的。
1、在兼营事务中合理避税
税法规定,交税人兼营不一样税率项目,应该分开核算,而且要按各自的税率核算增值税。否则按较高税率核算增值税。因而当交税人兼营不一样税率项目的时候,在获得收入之后,应该分开照实记帐,核算出各自售额,这样可以防止多交税款。
2、挑选合理出售方法避税
税法规定,现金折扣方式出售货品,其折扣额发生时应计入财务费用,不得从出售额中扣除;选用商业折扣办法出售,若是折扣额和出售额在同一张发票列示,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出售额核算交纳增值税。因而若单纯为了避税,选用商业折扣出售办法比选用现金折扣办法更合算。只是记得在实际操作中,应将折扣额与出售额注明,不能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否则要计入出售额中核算交税。
3、在交税责任发生时间上合理避税
税法规定,选用直接收款办法出售货品,不管货品能否宣布,均为收到出售额或获得讨取出售额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若是货品不能及时收现而构成赊销,出售方还需承当关联比率的税金。而选用赊销和分期收款办法出售货品,按合同约好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交税责任发作时刻。若是交税人可以精确估计客户的付款时刻,选用签订合同赊销或分期收款办法出售货品,尽管结尾交税金额一样,但因推延了收入承认时刻,然后推延交税的时刻。因为钱银的时刻价值,推迟交税会给公司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作用。
4、出口退税避税法
即使用中国税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方针进行合理避税的办法。中国税法规定,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物,除国家规则不能退税的产物外,一概交还已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产物,依照国家统一核定的退税税率核算退税。公司选用出口退税避税法,一定要知道有关退税规模及退税核算办法,努力使本公司出口契合合理退税的需求。至于有的公司伙同税务人员或海关人员骗得“出口退税”的做法,这种方法是不可取的。
以上这些避税方法,只是我们接触企业财务人员所了解到的最基础的一些方法与技巧。而且我们相信,在企业界一定还有更多高深的避税方法。但是不管怎么样,都必须提醒大家:避税必须合法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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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很重要,每年多多少少都会有些许变化,那么作为财务就要及时紧跟步伐掌握增值税最新的政策,这样才能避免出现差错,那么最近增值税也是有了新消息,内容都整理在下方了,赶紧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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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n1.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预收金额为营业额。预收定金属于预收帐款范围,不记入当期营业额;
n2.转让已完成前期开发的土地;
n3.转让正在前期开发尚未转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收入;
n4. 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置换土地,无论是否取得或办理权属变更,只要合同证明实质转让、抵押及置换并取得相应经济利益,双方应确认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契税。
n5.被征地时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建筑物、青苗等补偿费收入。
二、销售不动产
n1.预收款方式销售的,预收金额为营业额。预收定金属于预收款范围;
n2委托包销,合同期满后开发企业将未售出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取得的收入(国税函[1996]684号);
n3.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收入;
n4.对拆迁补偿住房,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当的部分按同类房屋实际成本核定营业额;超过面积以取得的实际收入为营业额;
n5.销售房屋时分为房屋销售与装修两部分,分别签定两份合同,收取两份价款。因装修合同是房地产买卖契约的组成部分,与买卖契约共同成为认购房产的全部合同,因此开发商收取的装修及安装设备费用一并列入房屋售价;
n6.销售地下车库、地下室、军产房、集体产权房等无产权建筑物的永久使用权,视同销售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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