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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康晓博 佟海艳 贺艳 通讯员 刘书怡
编者按 202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预计全年退税减税约2.5万亿元,其中留抵退税约1.5万亿元,退税资金全部直达企业。对于相关企业来说,要想合规享受属于自己的那份退税“大餐”,首先需要搞懂相关的具体政策规定。
3月25日,本报发起了一项专门针对大规模留抵退税的问卷调查(以下简称“问卷调查”),涵盖1439名受调对象(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占比77.48%,中型企业占比19.67%,大型企业占比2.85%)。结合问卷调查和记者采访的情况看,企业对退税政策内容、退税额计算公式和最佳优惠方案选择关注度高。对此,有关专家提醒企业,要及时、合规地享受属于自己的那份退税“大餐”,关键是要按照政策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准确拧开退税管道上的“阀门”。
记住“数字口诀”,抓住政策重点
49.76%
问卷调查显示,49.76%的受调对象关心是否符合退税条件。还有的关心如何高效地学习和掌握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谭润森说,留抵税额的形成与增值税税制设计有关。增值税实行链条抵扣机制,以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而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就会形成留抵税额。从实践看,企业之所以出现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形成留抵税额,与其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着直接的关系。例如,当企业大量采购原材料或设备而同期销售额较少,就可能出现留抵税额。
今年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明确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具体内容。重庆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包刚表示,只要纳税人记住几个“数字口诀”,就有助于从总体上把握政策的要点。
——理解优惠内容,牢记“1+1”,即“存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也就是既向纳税人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又按月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确定适用对象,牢记“1+6”。“1”指小微企业这一类企业;“6”指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这6大行业企业。也就是说,只要属于小微企业或6大行业,满足14号公告规定的前提条件,企业就可以适用该政策。
——判定留抵税额,牢记“2023年3月31日”这个关键日期。在判断存量留抵税额时,将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这一基数进行对比,哪个数额低哪个就是存量留抵税额。如果纳税人获得了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则存量留抵税额为0。例如,某微型企业2023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3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在4月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在判断增量留抵税额时,纳税人需要用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减去2023年3月31日的基数,增加的数额就是增量留抵税额。如果纳税人获得了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那么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就是增量留抵税额。例如,某纳税人2023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3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判定适用条件,牢记“4+4”。前一个“4”指14号公告的所有适用对象均须同时满足4个前提条件,即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后一个“4”指纳税人应准确区分自身属于微型企业、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这4类中的哪一类,因为不同类型企业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起始时间不一样。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进行申请;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进行申请;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进行申请。纳税人应仔细对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自身属于哪类企业。
理解计算公式,准确计算退税额
40.38%
问卷调查显示,40.38%的受调对象关心怎样具体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根据14号公告,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只要准确理解了14号公告给出的计算公式,特别是把握好进项构成比例这个关键,允许退还的留抵退税额很好计算。”朝阳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副科长杨静说。
杨静表示,企业的进项税额构成一般既包括真正负担的税额,又包括一部分计算抵扣的税额,如根据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抵扣的税额,而计算抵扣的这部分税额实际上并没有在上一链条中缴过,因此需要计算企业真正负担的税额占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例,也即进项构成比例,这样才能确保征扣一致。
根据14号公告,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分子部分只包括4类凭证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即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分母部分除了上述4类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外,企业可能还有以下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
实务中,企业按照政策规定时间条件收集、统计好分子、分母部分后,用分子除以分母,就可以得出进项构成比例;然后再根据自身的存量或增量留抵税额,相应地乘以进项构成比例,就可以计算出允许退还的存量或增量留抵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相应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这无疑为纳税人减轻了计算负担。
举例来说,某制造业纳税人2023年4月—2023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税额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税额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2023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该纳税人2023年4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为(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假设该纳税人存量留抵税额为10万元,增量留抵税额为2万元,则其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80%×100%=8(万元);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80%×100%=1.6(万元)。
分析政策实质,选择最佳方案
37.11%
问卷调查显示,37.11%的受调对象关心该选择享受留抵退税政策,还是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根据规定,留抵退税政策与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是“互斥”的,只能“二选一”,一些纳税人很关心如何作出更好地选择。采访中,多位专家告诉记者,纳税人有必要充分理解这两类政策作用的本质,结合自身业务经营实际情况进行测算比较和统筹考量,进而作出最佳选择。
“虽然都是税收利好政策,但两类政策的本质是不一样的。”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冬生表示,留抵退税是向纳税人退还待抵扣的税额,并非减税,纳税人相应的应纳税额并没有减少,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一种“无息贷款”,可以帮助其改善现金流,补充资金实力。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则可以帮助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比如符合条件的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缴纳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就为企业降低了税负。因此,纳税人应在充分理解这两类政策不同作用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业务特点,权衡补充资金实力和减轻税收负担究竟哪一种对企业发展最有利,然后再进行选择。
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税务总监张如建议,纳税人在具体进行选择决策时,有必要对企业当前的资金情况,业务规划安排,可享受留抵退税的额度,可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优惠的额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同时要把目光放长远,结合历史经营情况对未来一段时间的业务经营趋势及可享优惠的额度进行预测,从而找到有助于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的较优方案。
例如,某从事环保业务的企业f公司,同时符合享受留抵退税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的条件,该公司经营较为稳健。f公司财税人员测算发现,企业目前的资金周转压力较小,近期也没有大规模投资计划,如果选择享受留抵退税政策,退税的规模较小。按照企业过去几年的业务发展情况,预计未来3年内业绩将持续增长,可享受即征即退优惠额度将增大。基于此,f公司认为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减轻税收负担更有助于企业发展,因而作出了放弃享受留抵退税,将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决定。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4月8日b1版。
原标题:
精准拧开“阀门”,退税资金直达
有关专家提醒企业,抓住政策重点、理解退税额计算公式、选择最佳优惠方案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于燕 宋淑娟 (010)61930016
出口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退税率
从1996年1月l日起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除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14%退税率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外,一律按下列退税率计算退税:
(1)煤炭、农产品出口退税率3%;
(2)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包括动植物油、食品与饮料(罐头除外)、毛纱、麻纱、丝毛条、麻条、经过加工的毛皮、木制品(家具除外)、木浆、藤竹、柳草制品、奶油、乳酪、洗净动物毛、洗净动物级(包括洗净羽绒)、洗净肠衣、珍珠制品、木炭、植物增根剂、复布、混纺纱(棉化纤混纺纱除外)]和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为6%;
(3)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为9%;
(4)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出口退税的货物(前文所述),如果同属于上述(1)项的货物范围,其退税率为3%;如果同属于上述(2)、(3)硕的货物范围,则其退税率为6%。
1998年国务院决定对一些大类出口商品适当调高出口退税率:
(1)1998年6月1日起,煤为9% ;钢材为11% ;水泥为11% ;船舶为14% ;
(2)1998年6月1日起,纺织原料及制品统一执行11%的出口退税率;
(3)1998年7月1日起,7类机电产品,5类轻工产品退税率由9%提高到11% ;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1998年9月1日起,铝、锌铅出口退税率调为11% 。
7类机电产品,5类轻工产品包括:
(1)通讯设备、发电及输变电设备、自动数据处理设备、高档家用电器、农机及工程机械、飞机及航空设备、汽车(含摩托车)及零部件;
(2)自行车、钟表、照明用具、鞋、陶器。
1999年国务院决定对一些大类出口商品适当调高出口退税率:
1999年7月1日起机械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四大类机电产品出口退税 率维持17%不变,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
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及法定征税率为 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或11%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法定征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货物和农产品以外的法定征税率为13%且 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维持5%不变。(国税明电【1999】第11号)
1999年8月财税字【1999】第225号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千方百计扩大外贸出口的精神,缓解国内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机电产品中除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目前已执行17%退税率的四大类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以及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11%的货物,出口退税率统一提高到15%;
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农产品以外的法定税率为13%且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③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出口退税是很多考生比较头疼的内容,主要是这些业务平时很少接触到。本文小贝就和大家来扒一扒出口退税。
一、为什么需要出口退税?
目前我国的增值税税率有四档,分别为13%、9%、6%、零。其中零税率最主要的就是针对出口环节。需要说明的是,零税率不等同于免税,因为免税是针对某个环节的,而零税率则是要使整件商品的增值税变为零。由于出口商品到了对方国家(或地区)还可能面临着各种税收(如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关税),如果出口的时候还背负着国内的增值税,出口后商品就背负着双重税收,自然会影响其竞争力,因此为了让出口商品能够公平参与国际竞争,在其出口之前国家要先将其背负的沉重枷锁卸下来,也就是要“退税”。
出口退税要退给谁?我们在之前的增值税原理中讲到,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它可以转嫁到下一环,最后环节才是真正的税收负担者,因此,无论出口商品在之前经历了多少环节、征收了多少道增值税,但最终都是由处于增值税链条末端的出口企业来买单,因此,出口退税只需要退给它就可以了,之前的环节由于实际上并未真正负担增值税,也就无需考虑了。
二、如何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三种情形?
虽然我们俗称“出口退税”,但实际上该政策包含了三种情形:
(1)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就是出口这个环节免予征收增值税,即不用像内销那样按13%、9%、6%等征收增值税。而出口退税,就是要退还以前环节缴纳的增值税。这种情况在具体计算时可以再细分为“免退税”和“免抵退税”。其中,“免退税”主要适用于没有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虽然这些企业也可能涉及内销缴税问题,但是由于其出口的商品是买进来的,而买进来的时候都是有发票的,可以明确区分哪些是出口、哪些是内销,所以,在计算的时候出口和内销两部分其实是分开来算的,就出口部分而言,由于不涉及内销,自然就不存在“抵”的问题了。而“免抵退税”则主要针对生产型企业以及部分营改增企业,由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原材料、劳务等所负担的进项税往往难以在出口商品和内销商品之间明确区分,所以在计算出口退税时就要和内销一并进行考虑,要先把内销的部分给抵消掉,剩余的部分国家才会退还给企业。(具体计算差异见下文)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这种情形主要是针对一些商品本身就不含进项税,或者进项税算不清楚的情形。比如出口企业直接从农户那里收购一批水果,然后出口。由于自产农产品免税,所以这种出口商品本身就没有负担增值税,自然就不涉及退税了。又比如,小规模纳税人要出口货物,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是按简易计税办法来计税的,计算不清进项税,因此也就不能退税了。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这主要是针对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国家都不想你出口你偏要出口,当然国家也不会给你好脸色啦,该交的税一分不能少。
三、为什么出口退税率大多数低于征税税率?
我们在计算出口退税的时候会有一个退税率,但该税率往往低于商品内销所适用的税率,这是什么原因呢?
首先,从理论上讲,出口退税应该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来计算,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和增值税抵扣链条并不完美,想要企业算准进项税然后申报退税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出于防止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考虑,因此将退税率设置成比征税税率低一些。
其次,我国存在很多增值税优惠政策(比如对于符合条件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所以按照商品购进原料等所计算出来的进项税并不完全等同于商品本身实际负担的增值税,也就是说,国家收到的增值税其实压根没有那么多,自然不可能倒贴给企业了,否则就会违反wto等国际贸易惯例,会被认为是国家在对企业进行补贴。
再次,从计算过程来看,在计算免抵退税额的时候是根据商品的离岸价(相当于售价)来计算的,而商品的进项税正常应该是按购进的原材料、服务等所含进项税来计算的,前者还包含了本环节的增值额,其计算口径会大于后者,因此退税率也要低于后者。
四、免退税的计算
免退税针对的是没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外贸企业,比如常见的“××进出口总公司”之类。由于他们的货物不是自产的,而在购进的时候可以取得上一环节开具的发票,从而可以准确得到所出口商品的购进金额,因此计算出口退税就比较简单,直接将购进货物的金额乘以出口退税率即可。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五、免抵退税的计算
相比较而言,对于生产企业和部分营改增企业适用的免抵退税计算过程就有点复杂。它的计算过程需要四步(俗称“四步法”)。
第1步: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剔税”)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如果有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和保税料件),则要将该部分剔除: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解释:由于出口退税率大多数低于商品适用税率,比如某种货物适用税率为13%,出口退税率为11%,则根据离岸价(折合人民币后,下同)乘以2%的部分要先剔除出来,它有点类似进项税转出,就是说虽然货物税率是13%,但国家只认其中的11%可以参与到免抵退税计算。而如果其中包含免税购进原材料,则要将这部分从出口离岸价这个基数中扣除,因为压根国家就没有对免税原材料征过税,离岸价当然不应该包括这一部分。
第2步: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抵税”)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剔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大于0:本期应纳税额(正常交税);
小于0:进入下一步。(可能退税)
解释:上面的计算公式其实是常规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就算没有出口业务的纳税人其实也是一样,只不过对于出口企业,由于涉及“剔税”(即相当于进项税转出的部分),所以要将当期进项税额中的“剔税”部分扣除掉之后才是国家认可的进项税额。如果计算结果大于0,表明企业的内销销项税额足够多,企业老老实实交税就可以了,不涉及出口退税的问题。而如果计算结果小于0,则有可能涉及退税,注意是“有可能”而不是“一定”。对于非出口企业,如果当期应纳税额小于0,就会形成“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暂不考虑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这一部分会通过以后产生的应纳税额来消化掉(其实这部分税额是企业的一项资产,有点类似“预付账款”),而对于出口企业,由于内销的销项税可能长时间会较小,要消化这部分留抵税额可能比较困难,甚至直到企业终结也仍然挂在那里,因此,国家才需要先把钱退给企业。
第3步:计算免抵退税额/退税指标/理论退税额(“指标”)
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如果有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和保税料件),则要该部分剔除
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解释:这一步计算的是理论上的免抵退税额,根据离岸价乘以退税率得出,如果涉及免税购进原材料,离岸价中也要先将这部分给减掉。注意这里的用词,为什么用的是“免抵退税额”而不是“退税额”,因为这部分税额不一定都能够“退”到企业手上,因为需要先“抵”掉内销应纳的增值税。
第4步:比较,确定应退税额(“退税”)
第2步绝对值(“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第3步(退税指标)比较,谁小按谁退。
(1)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2≤3)
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2>3)
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此时,“2-3”的差额为下期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解释:这一步应该是整个计算中最难理解的一步,我们用一道例题来解释一下。
【例题1】a企业当期销项税额50万元,进项税额60万元,当期出口商品按离岸价折合人民币后为80万元。商品适用税率13%,退税率11%,以前月份没有留抵税额。
(1)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80×(13%-11%)=1.6(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50-(60-1.6)=-8.4(万元)。由于是负数,因此要往下走。
(3)免抵退税额=80×11%=8.8(万元)
(4)|-8.4|<8.8,属于第4步的第一种情形。
当期应退税额=8.4(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8.8-8.4=0.4(万元)
由于第2步计算出来的-8.4万元是“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它是根据企业总的销售(不区分内销和外销)计算的结果,是企业“多交给国家的税”;而第3步的结果则是专门针对出口业务所计算出来的退税指标,它并未考虑内销应纳税金额,当(2)<(3)的时候,表明企业产生的出口退税足够多,但国家能退给企业的只能按8.4万元来退,因为企业还有内销产生的应纳税额,国家退的时候肯定是要先把企业应交的那一部分扣起来,剩下的才会退给企业(既可以防止企业不按时纳税,也避免了税金从国库一出一进)。国家要从中扣起来的那一部分(8.8-0.4)就是“当期免抵税额”。我们用数字来进一步解释一下这个0.4万元是咋回事。
如上所述,之所以对于生产类出口企业要按照“四步法”来计算,主要是因为其内销和外销的进项税区分不清。我们假设两者可以区分清楚,比如,a企业的进项税额60万元全部为购进原材料形成,其中49.6万元进项税对应的是内销商品,10.4万元进项税对应的是外销商品。就内销商品而言,当期产生的应纳税额为0.4万元(50-49.6);而对于出口商品的10.4万元进项税中,需要剔除国家不予认可的1.6万元,剩下的8.8万元(也就是第3步的“免抵退税额”)是国家认可的,因此如果不考虑内销的话,这部分税国家是要全部退还给企业的,这样才能让出口商品回归价值本源,但是由于有0.4万元的内销应纳税额,所以国家只需要退8.4万元给企业即可。正因如此,这0.4万元才称为“当期免抵税额”。
理解了第一种情形之后,对于(2)>(3)的情形也就不难理解了。由于出口退税针对的是出口那一部分业务的退税,对于内销进项税大于销项税而产生的企业多交税款只能按常规作为期末留抵税款结转到下一期抵扣,国家并不会直接退还给企业,因此,国家最多能退的就是(3)。由于内销部分都已经结转下一期抵扣了,也就没有所谓的“免抵”问题了,因此当期的免抵税额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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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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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软件企业收到退税收入账务怎么处理?我们在碰到退税的相关处理时,首先要确认这笔退税,是因为国家政策优惠的原因?还是因为之前多交了税款,现在退回给企业的原因?
软件企业收到退税收入账务怎么处理?
答:分析清楚原因之后,再来下结论。
假如这笔退税款是国家政策优惠,软件企业增值税退税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软件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企业如何做退税备案?
先做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的备案,然后再逐月或累计办理增值税退税手续,需要的资料如下:
软件产品退税需要资料,另见附件。
1、《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申请表》(打印)(附件一)一份(公章);
2、《退税申请书》(办税服务厅领取)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3、应退税款完税证明复印件;两份(公章),其中一份裁减为与《退税申请书》大小一致(此完税证明必须是税票,若是银行的收款回单,请到办税厅换成税票并到扣款银行加盖“银行收讫”章后再复印);
4、退税月份应交税金明细账、申报表(受理申报专章)复印件。(申报表由企业加盖公章+主管税务官员签字+加盖办税服务厅“受理申报专章”,受理人员请注意审核申报表上有无即征即退信息);
对于“软件企业收到退税收入账务怎么处理?”这样的问题处理时,先分析这个问题的产生分为哪几种情况?然后再来做相关的解答工作。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 1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应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相应表单填报示例如下↓↓
退(抵)税申请表填报示例
《退(抵)税申请表》主要栏次填报示例如下:
申报表填报示例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具体通过填列《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 适用)》 附列资料二第 22 行 “上期留抵税额退税”栏次。
举例:2022 年 4 月 15 日, 某微型企业收到税务机关准 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收到留抵退税款 100 万 元,则该纳税人在办理属期 4 月申报时,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
小贴士:
基本操作说明
第一步:实名登陆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
第二步:点击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第三步:进入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页面,系统为其提示如下内容。
上图中点击【确定】按钮,进入下一页面;点击【取消】按钮则关闭当前业务申请页面。
第四步:申请表初始化展示
(1)在上步骤中选择预填,显示如下。
(2)在上步骤中选择自行填报,显示如下。
第五步:点击申请表右上方【附送资料】按钮,新弹框供上传资料。根据业务要求,上传相应附列资料。
第六步:点击申请表右上方【保存】按钮,可将本次填写内容进行保存,但申请单不会提交,保存内容可供纳税人下次进入本业务时进行再次填写及提交使用。
第七步:申请表填写完毕、需要上传的附送资料上传完成后,点击申请表右上方【下一步】按钮,即可提交本次申请。并可查看系统回执单。
第八步:进入事项进度管理页面,显示该事项信息,可对该项信息进行查看、撤销等操作。
来源:北京朝阳税务
根据2023年5月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
适用科目:
1、先计入2721-专项用途政府补助资金
2、再转入-其他收益 or 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补助特征:
1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2无偿性
补助分类: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应'冲减资产账面价值',或者确认'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应按资产寿命分期确认。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确认递延收益,期间资产出售,将剩余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除1以外的政府补助
①补助以后期间成本费用、损失的,确认'递延收益',分期冲减损益、成本
②补偿已发生的成本费用、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③同时包含资产相关和收益相关,且不能区分的,全部计入收益相关
3以上均是与日常活动相关的,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11条)
不适用的准则:
1如果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密切相关,且是商品、服务对价或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准则14号-收入
2所得税减免,适用准则18号-所得税
增值税即征即退,适用政府补助准则规定的情况界定:
适用条件一:
常见类型:常见的政府补助类型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包括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适用条件二:
1、符合补助特征
2、政府补助准则原文中“不适用准则”的规定条款,即征即退不适用
(1)增值税出口退税款不通过损益类科目核算,当期应退税款通过“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核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实际应退的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金额等于免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计算的免抵退金额)
当收到退税款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2)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享受退税政策。
在应税消费商品报关出口作帐后,会计处理: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消费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消费税
辽宁省电子税务局
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适用范围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纳税人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是否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纳税信用等级是否为a级或者b级;自2023年4月1日起是否享受即征即退(即征即退收入退还书的详细信息)。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起,在申报期内,是否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上个属期有没有完成申报)。
详细政策解读可参看: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操作步骤
1、登录辽宁省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一般退(抵)税管理】。
2、再选择【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选择【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3、进入功能弹出提示,纳税人可选择是否根据税务系统税收数据进行数据预填。如需预填,请点击“确定”
4、手工选择“退税企业类型”及“国民经济行业”。
5、当选择了“退税企业类型”后,自动带出“留抵退税申请文件依据”,再勾选“申请退还项目”,以“增量留抵退税”为例
6、如进入功能初始化提示时选择“确定”同意数据预填后,点击“申请退还项目”即可将相关税收数据预填至“留底退税区”。
7、然后再选择“企业划型”,并填写“营业收入”及“资产总额”。
8、分别填写第11、12、17、19行。
9、然后点击“保存”,提示纳税人检查“国标行业”是否属于“先进制造业”。
10、最后点击“提交”即可。
增值税,又变了。税务总局连发两条新公告,明确:自2023年7月1日起,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及相关征管细则。
那么,都有哪些变化?扩大退税的范围增加了多少?7月1日后,增值税纳税、申报、退税有什么变化?我们今天快速梳理一下,帮助大家快速掌握。
1、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小微企业(含个体户),都可以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具体制造业等行业,包括:
现如今增加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户,下文简称批发零售等行业)。基本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都被包括了进来,这对于很多相关企业而言,是个大好事。
这些新增的行业,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可以申请一次性退还增值税存量、增量留抵税额。新旧规定之间的具体变化和差异,给大家做了一张表,大家可以参照下: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关于增值税留抵退税退还的具体征管方面,也有了一些新的变化:对《退(抵)税申请表》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批发零售等7个行业的信息。
大家在申请留抵退税的时候,要提交这个表。7月1日之后,要用新表了。一般通过大厅、电子税务局都可以办理留抵退税。
3、注意,相关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需超过50%才行(根据退税前12个月的销售计算确定,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计算)。如果从事多个符合政策条件的业务,实行加总计算。
比如,某企业,在过去一年时间里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包括生产销售机器设备400万,外购并批发办公用品销售100万,租赁设备销售300万,文化服务销售120万,建筑服务销售80万。那么该企业制造业、批发零售等行业增值税销售占比为:(400+100+120)/1000×100%=62%,62%>50%,所以符合条件。
4、留抵退税优惠政策,并不是强制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愿申请。但是需要大家格外留意的是,2023年国家对于留抵退税相关的骗税行为零容忍、露头就打,大家需要规避相关风险。
现在基本每天都有一批被税务总局公开曝光的骗取留抵退税的典型案件,各地也是从严、从快、从重处罚恶意骗取留抵退税的行为。大家正常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没啥问题,但是千万别走歪路,否则定时得不偿失。
减税降费是助企纾困解难的最公平、最直接、最有效的举措。今年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对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助力企业纾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支持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涵盖33项内容的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后续将根据新出台税费政策情况持续更新。今天带你了解: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称2023年第14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3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享受条件】
1.在2023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7.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编辑设计:甘肃税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出口退税很难吗?一般涉及到出口退税的企业就是生产型企业和外贸企业了,出口退税是这类企业享受的一个税费优惠政策,所以财务会计应该要清楚地知道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及申报操作流程。
发愁如何办理出口退税的财务人员,今天就在这里跟大家整理了:2022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操作流程,附有详细的出口退税账务处理和申报操作,详细内容见下文!
2022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操作流程
(文末抱走)
第一部分:2022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及账务处理全流程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相关政策
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详细流程图
二、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的申报流程
1、主要流程
2、生成企业出口退税电子数据的传输流程
3、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申报表填写说明
三、生产型企业涉及的出口退税凭证管理
四、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涉及的账务处理
……
第二部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及申报流程
……看到这里,上述就是今天介绍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全部内容了。
因为留抵退税力度加大后,可能有此前选择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纳税人,希望重新选择留抵退税;同时也有纳税人在申请留抵退税时未考虑全面,也希望给予重新选择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机会。那它们之间的区别是什么?能否同时享受?又该如何选择呢?下文会给大家详细解释。
一、三者如何区分
1.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资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如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销售标准黄金。
2.先征后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税或返还已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属退税范畴,其实这是一种特定方式的免税或减免规定。与即征即退相比,先征后返具有严格的退税程序和管理规定,但税款返还滞后,特别是在一些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存在税款不能及时返还甚至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3.留抵退税
留抵退税,其学名叫”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就是对现在还不能抵扣、留着将来才能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予以提前全额退还。那么:增值税当期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在现行增值税制度下,如果一家企业纳税期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就会形成留抵税额。
二、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纳税人,如何重新选择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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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选择
情况一:纳税人适用留抵退税
如果企业目前进项税额留抵金额很大,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计算的留抵税额大于企业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款的金额,预计未来销售业务增长不大不符合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条件,或虽符合条件但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金额远远小于留抵退税金额,则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留抵退税政策,企业及时取得留抵退税资金用于企业生产,节省资金成本。
如果企业目前进项税额留抵不大或没有留抵税额,但未来预计会产生大量进项留抵税额,且预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计算的留抵税额大于企业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款的金额,则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举例:
甲公司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企业,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月企业享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金额合计为150万元。自2023年以来因疫情原因销售大幅下降导致企业有大量的留抵税额,截至2023年4月进项留抵税额为300万元,因以前甲企业享受了增值税即征即退而无法享受留抵退税,甲公司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留抵退税的规定,根据该规定计算出可以享受的留抵退税金额为290万元。且甲公司预计未来销售业务增长不大,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
290万元>150万元,因此,甲公司可选择缴回增值税即征即退款150万元后,适用留抵退税政策。且甲公司预计未来销售业务增长不大,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
情况二:纳税人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如果企业目前没有留抵税额或留抵税额金额很小,且未来预计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企业如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预计取得的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金额大于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则可以选择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举例:
乙公司为先进制造业,2023年享受了留抵退税金额为20万元,2023年至2023年2月享受留抵退税共计150万元,2023年3月至目前企业一直在缴纳增值税,且预计未来几年企业应一直缴纳增值税,甲公司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按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计算,增值税即征即退金额预计为380万元。
380万元>150万元(需要缴回的留抵退税款自2023年4月1日开始计算,因此不包括2023年享受了留抵退税金额为20万元)。
因此,乙公司可选择缴回增值税留抵退税款150万元后,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我想大家看完后,了解了留抵退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区别和利弊,希望大家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去选择。
安阳融媒记者 李庆龄
今年年初以来,中央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实施了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中第一条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5月17日,我市召开2023年下半年诚信建设“红黑榜”新闻发布会,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长张保玲就a级、b级纳税人的评选标准进行了解答。
张保玲介绍,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将增值税留抵退税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需同时满足4个条件,第一个就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这是对信用评价的一项重要应用。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目前共有100个评价指标。纳税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纳税人为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90分(含)以上的纳税人;b级纳税人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以下五种情况不能评为a级纳税人:一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予评a。二是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不予评a。三是非正常原因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不予评a。四是经营不超过三年的纳税人,不予评a。五是存在直接判d指标,d级保留二年,第三年不予评a以及存在非正常户等直接判d级指标信用修复成功的,不予评a。”张保玲说。纳税信用评价主要评价的是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经营状况和历史信用。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扣分行为纠正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安阳融媒记者 李庆龄
今年年初以来,中央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实施了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中第一条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5月17日,我市召开2023年下半年诚信建设“红黑榜”新闻发布会,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长张保玲就a级、b级纳税人的评选标准进行了解答。
张保玲介绍,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将增值税留抵退税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需同时满足4个条件,第一个就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这是对信用评价的一项重要应用。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目前共有100个评价指标。纳税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纳税人为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90分(含)以上的纳税人;b级纳税人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以下五种情况不能评为a级纳税人:一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予评a。二是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不予评a。三是非正常原因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不予评a。四是经营不超过三年的纳税人,不予评a。五是存在直接判d指标,d级保留二年,第三年不予评a以及存在非正常户等直接判d级指标信用修复成功的,不予评a。”张保玲说。纳税信用评价主要评价的是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经营状况和历史信用。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扣分行为纠正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同样是出口,生产企业要走免抵退流程,而外贸企业则相对简单一些,一般是出口环节免销项税并且退还进项税;也有只免不退的,比如没有进项税额的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本身产品是免税;还有不免不退的,就是那些禁止出口的产品。
今天我们简单介绍一下外贸企业增值税免退税具体是如何申报的。
内容
一、申报期限及程序
外贸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免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外贸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逾期”是指超过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申报资料
出口企业进行免退税申报,需在申报系统内生成电子数据,需打印的资料打印,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无纸化申报的企业,纸质资料按规定留存备查)。具体资料要求包括:
(一)申报系统内采集并生成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4.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二)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免)税专用,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
(1)2023年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仅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提供纸出口货物报关单:2023年4月10日(含)以后,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不再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
(2)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4.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申报数据的调整
外贸企业如果有前期申报错误,可在当期进行调整,需要按申报关联号将错误数据对应的关联号下的全部业务申报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202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或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免)税。
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二)根据《国家务总局关于増值税发票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需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纳税人应当按照发票用途确认结果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纳税人已经申报抵扣的发票,如改用于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并调整用途。纳税人已经确认用途为申请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的发票,如改用于申报抵扣,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发票尚未申报出口退税,并将发票电子信息回退后,由纳税人调整用途。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退税凭证。
税人丢失已开具増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退税凭证。
案例/解析
外贸出口退税的会计账务处理
1.采购货物时(有专票)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2.出口货物收入,根据fob价核算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出口免销项税,不计提销项税。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4.出口货物存在征收和退税的税率差,这部分是需要转到成本去。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计提出口退税款,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增设“应收出口退税款”一级科目,核算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及实际收到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替代原来的“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6.收到出口退税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知识库
问:预缴地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时预缴税款可否退还?
按照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季度申报,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在预缴地预缴增值税,但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预缴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答:自2023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在营改增初期,北京国税也回答过一个退预缴税款的问题:
问:建筑企业跨区预缴了税款,但是后来合同金额减少,预缴税款是按照之前的合同金额预缴的,是否可以到预缴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北京国税答:可以。
值得注意的是,建筑企业跨区预缴了税款,但是后来企业按照销项减进项计算的应纳增值税小于预缴数,多预缴的部分可以在以后期间继续抵扣应纳增值税,而不能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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