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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退税申请怎么写(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19 18:32:03 热度:7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退税申请怎么写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退税申请怎么写

【第1篇】增值税退税申请怎么写

辽宁省电子税务局

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适用范围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纳税人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是否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纳税信用等级是否为a级或者b级;自2023年4月1日起是否享受即征即退(即征即退收入退还书的详细信息)。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起,在申报期内,是否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上个属期有没有完成申报)。

详细政策解读可参看: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操作步骤

1、登录辽宁省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一般退(抵)税管理】。

2、再选择【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选择【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3、进入功能弹出提示,纳税人可选择是否根据税务系统税收数据进行数据预填。如需预填,请点击“确定”

4、手工选择“退税企业类型”及“国民经济行业”。

5、当选择了“退税企业类型”后,自动带出“留抵退税申请文件依据”,再勾选“申请退还项目”,以“增量留抵退税”为例

6、如进入功能初始化提示时选择“确定”同意数据预填后,点击“申请退还项目”即可将相关税收数据预填至“留底退税区”。

7、然后再选择“企业划型”,并填写“营业收入”及“资产总额”。

8、分别填写第11、12、17、19行。

9、然后点击“保存”,提示纳税人检查“国标行业”是否属于“先进制造业”。

10、最后点击“提交”即可。

【第2篇】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企业书面申请怎么写

一般来说,企业作为纳税人,按时缴纳企业所得税是一种义务。但是国家对于部分企业给予优惠政策,因此会出现退税的情况。那么企业所得税怎么申请退税呢?别着急,先确定啥情况才能退?

首先你得报完汇算清缴吧,且有退税额的情况,通俗来说就是申报时应补(退)所得税额是负数↓ 申报完隔一两天就可以申请退税了。

其次如果您企业符合制造业延缓缴纳税款的话,还要看是啥时候退比较合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的解读

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2023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其中涉及汇算清缴补税、退税业务的,视情形分别处理。

情形一:汇算清缴需要补税的纳税人,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2023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

*补税↓

举例11:纳税人k,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3年1月申报税款属期为2023年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应缴纳税款10万元,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其缓缴期再延长6个月可推迟至2023年10月缴纳入库。2023年4月,该企业完成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果显示汇算清缴需要补税20万元。由于其享受了2023年度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缓缴政策,该笔20万元的汇算清缴补税可与此前的10万元缓税一并在2023年10月缴纳入库。

情形二:汇算清缴需要退税的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办理退税。

*退税大于补税↓

举例12:纳税人l,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3年1月申报税款属期为2023年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应缴纳税款10万元,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其缓缴期再延长6个月可推迟至2023年10月缴纳入库。2023年4月,该企业完成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果显示汇算清缴可退税25万元。相对而言,及时取得25万元的退税更有利于企业,因此其可以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后,选择申请抵减缓缴的10万元预缴税款,并就剩余的15万元办理退税。

*退税小于补税↓

举例13:纳税人m,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3年1月申报税款属期为2023年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应缴纳税款10万元,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其缓缴期再延长6个月可推迟至2023年10月缴纳入库。2023年4月,该企业完成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果显示汇算清缴可退税2万元。相对而言,继续延缓缴纳2023年四季度的10万元预缴税款更有利于企业,因此该企业可暂不办理退税业务,待2023年10月,先申请抵减2万元退税,再将剩余的2023年四季度缓缴税款8万元缴纳入库。

申请退税的话,登录电子税务局,点“我要办税”,选择“一般退(抵)税管理”;

进入“退抵税费申请”-“退抵税费申请(汇算清缴)”模块,填写相关信息后,系统会自动带出您的退税数据;

核查信息无误后,保存提交即可完成。

申请完退税就没事了吗?不是的,过两天再来看看,是不是审核通过了,审核通过了就等钱到账就行了,审核不过呢?如下图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如上图,退税申请提交后,显示审核不过,原因哪里看呢,如下图步骤,进入【我的提醒】中查看原因

进入后仔细甄别,确定哪个是退税退回的信息(一般有退税字样的),不确定就挨个都看看,找到这条信息点开。

打开到下图这个界面就不要去点“补正通知书”这几个蓝字了,很多被这个误导了,进去就是个文书格式,这个文书谁也看不懂的,要看完整的退税原因,如下图红线标示部分,这才是不通过的原因。

ps:很多发票提量提限、申请延期等等各种申请,不通过的也是这里看原因,不要点开文书

如上图这种情况就是说明有欠税未缴纳,需要补缴完成后才可以申请退税哦。如果是上文中所说的制造业因延缓需要先补缴延缓的,目前暂时电子税务局好像还没法自行处理,如果真是这种情况,建议先等等看,估计后期会出相应的自行补退的办法。

退税注意事项:

1、纳税人多缴的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应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3、企业所得税退抵税类型包括误收多缴退抵税、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等,此处应选择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4、如果本次退税账户与原缴税账户不一致,纳税人在申请退税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

5、退税方式包括抵欠,退税、先抵后退等,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可以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可以申请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第3篇】企业增值税如何退税

为尽快释放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在帮扶市场主体渡难关上产生更大政策效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不同‬类‬型‬企‬业‬、不同‬性‬质‬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其‬退‬税‬时‬间要‬求不‬一‬样。主‬要规‬定:

一、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称2023年第14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3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二、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2023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3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第4篇】出口企业增值税和退税费

a企业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财务人员当月申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费)'(以下简称附加税费)时发现上月a企业没有内销,产品全部出口且出口金额全额退税,增值税免抵税额为零。因此,附加税费计税依据也应该为零,财务人员却误将退税全额作为附加税费计税依据进行申报。

经过咨询会易网专业顾问人员,a企业需要去申请退税,具体操作过程如下:

1、首先,通过电子税务更正附加税费申报表,从'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选择相关月份和申报表进入。如下图所示:

2、免抵税额栏将金额更正为0。如下图所示:

3、附加税费申报表更正成功后,a企业还需填写一份《退(抵)税费申请审批表》,并签字盖章。如下图所示:

注意:表格中缴款凭证号就是之前申报扣款的电子税票号码,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缴款查询及打印'中查询。如下图所示:

4、a企业将上述的'退(抵)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填写盖章后,同时带上此笔税费缴纳的银行回单到所属税务大厅办理退税手续,待税务机关审核完毕,税款将会原路退回公司账户。

出口免抵退企业在申报附加税费申报表时候需要注意:增值税做为附加税费计税依据存在两种类型,一种是'一般增值税'指的是内销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另一种是'免抵税额'指的是出口增值税免抵税额。两种类型增值税不可以混填,如果造成缴税错误也不可以互相抵扣,必须办理退税重新更正申报,由此产生的滞纳金不免。

【第5篇】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2023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一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二政策内容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四)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1.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报办理留抵退税。

3.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4.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5.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6.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7.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8.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的留抵退税额。

9.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10.纳税人按照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相关规定

1.申请留抵退税需同时符合的条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划型标准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大型企业。

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5.行业标准

“制造业等行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6.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7.出口退税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8.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9.纳税信用评价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10.其他规定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其中一项留抵退税政策。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0号)

【第6篇】增值税退税申请书范文

xxxx为我局所管理的一般纳税人,2023年11月15日向我局提交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申请,现将核实情况说明如下:

一、纳税人所申请留抵退税期间为2023年1月至6月,经核实,纳税人2023年1月至6月,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2023年10月增量留抵税额为xxx万元,满足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条件;

二、该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

三、该纳税人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该纳税人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五、该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六、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一)增量留抵税额的计算。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23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023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为xxxx元。

(二)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该纳税人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税额为xxx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额为0元,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为0元,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为xxx元,因此其进项构成比例为xxx。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52172.83×0.999673×60%=8193.5元

【第7篇】增值税票异地退税

1、出口退税问题?(增值税)

我司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一批货物用于出口,该货物退税率为10%,但是小规模纳税人开给我司的征收率为3%,那么我司出口退税率按照多少计算?答:根据财税[2012]39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因此,贵司此次出口退税额需要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计算。————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二)退税率的特殊规定: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

2、政府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增值税)

我司为建筑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2023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贵司收到的2023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属于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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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跨地区无对外业务分公司是否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所得税)

2023年初在外地成立跨地区无对外业务的分公司,主要由总公司提供经费用于研发,这样的分公司2023年是否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第四条以及第五条的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您的描述,贵司无对外业务的分公司主要是用于研发,没有收入,符合“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2023年度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第四条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第五条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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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委托贷款的利息发票开具问题?(发票)

我公司为贷款方,与银行和另一家企业签署了一份三方的委托贷款合同。另一家企业为实际放款公司,通过银行把资金贷给我公司使用。我公司在每个季度实际支付利息后,应该由谁给我们开出利息发票呢?是银行还是另一家放款公司?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由谁开具要看贷款合同是怎么签订的,看银行扮演了什么角色。如果银行只是中间的担保委托人,实际放款公司是真正的服务销售方,则利息发票由实际放款公司开具。所以,贵司当前需要查阅合同,了解银行的角色是否属于中间人,如果是,则发票由实际放款公司开具。————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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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然人代开发票问题?(发票)

自然人在什么情形下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税总函〔2016〕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等的规定,自然人发生以下情况可以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1.转让、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

2.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

3.在中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且具备相关运输资格并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

________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

(四)发票开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第二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第三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以下称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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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电子发票右下角没有电子签章是否有效?(发票)

我公司收到对方单位开来的电子发票,但发票右下角没有电子签章,对方单位解释是uk软件开具的,就是没有,请问该发票是否有效?

答:电子发票没有电子签章是有效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采用税局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第8篇】出口退税是退增值税吗

2023年上半年即将过去,可以说这半年对于财务人来说太难了,相比以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报、工商年报,还有一件事情就是增值税期末留底退税;

增值税期末留底退税内容很多,理解起来比较难,为了方便大家的理解,今天之了君把2023年3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进行了简化,让你3分钟读懂什么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一、什么是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留抵退税就是把增值税期末未抵扣完的税额退还给纳税人,可分为存量留抵税额和增量留抵税额。

(一)存量留抵税额是指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数值小的为存量留抵税额。

(二)增量留底税是指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为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底退税后,增量留底税额为当期期末留底税额。

二、哪些企业可以享受留抵退税?

(一)符合条件的全行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二)制造业等6个行业,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6个行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从事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等6大业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企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一)纳税信用条件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如果已经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可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全部缴回退税款后,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留抵退税;

四、何时可以申请享受?

(一)存量留抵税额:

(1)微型企业申请存量留抵税额时间:2023年4月;

(2)小型企业申请存量留底税额时间:2023年5月;

(3)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申请存量留底税额时间:2023年5月;

(4)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申请存量留底税额时间:2023年6月;

以上时间为申请存量留底税额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申请。

(二)增量留抵税额:

(1)小微企业和六个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底税额。

五、怎么办理留抵退税?

纳税人可以选择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即可申请办理,为确保市场主体尽快获得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将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纳税人仍需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第9篇】增值税和退税率查询

出口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退税率

从1996年1月l日起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除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14%退税率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外,一律按下列退税率计算退税:

(1)煤炭、农产品出口退税率3%;

(2)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包括动植物油、食品与饮料(罐头除外)、毛纱、麻纱、丝毛条、麻条、经过加工的毛皮、木制品(家具除外)、木浆、藤竹、柳草制品、奶油、乳酪、洗净动物毛、洗净动物级(包括洗净羽绒)、洗净肠衣、珍珠制品、木炭、植物增根剂、复布、混纺纱(棉化纤混纺纱除外)]和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为6%;

(3)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为9%;

(4)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出口退税的货物(前文所述),如果同属于上述(1)项的货物范围,其退税率为3%;如果同属于上述(2)、(3)硕的货物范围,则其退税率为6%。

1998年国务院决定对一些大类出口商品适当调高出口退税率:

(1)1998年6月1日起,煤为9% ;钢材为11% ;水泥为11% ;船舶为14% ;

(2)1998年6月1日起,纺织原料及制品统一执行11%的出口退税率;

(3)1998年7月1日起,7类机电产品,5类轻工产品退税率由9%提高到11% ;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1998年9月1日起,铝、锌铅出口退税率调为11% 。

7类机电产品,5类轻工产品包括:

(1)通讯设备、发电及输变电设备、自动数据处理设备、高档家用电器、农机及工程机械、飞机及航空设备、汽车(含摩托车)及零部件;

(2)自行车、钟表、照明用具、鞋、陶器。

1999年国务院决定对一些大类出口商品适当调高出口退税率:

1999年7月1日起机械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四大类机电产品出口退税 率维持17%不变,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

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及法定征税率为 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或11%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法定征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货物和农产品以外的法定征税率为13%且 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维持5%不变。(国税明电【1999】第11号)

1999年8月财税字【1999】第225号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千方百计扩大外贸出口的精神,缓解国内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机电产品中除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目前已执行17%退税率的四大类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以及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11%的货物,出口退税率统一提高到15%;

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农产品以外的法定税率为13%且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③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第10篇】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是

关于跨境电商的出口退税问题一直是大家所头疼的问题,首先我们要了解到什么是出口退税?以及流程,或者退税的条件等等,今天呢,我们就借助这篇文章一起来说一下吧

一,什么叫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顾名思义就是货物成功跨境出口之后,可以申请退还在国内的费用,例如增值费等等,这样既有利于增加企业之间的促活力,其采用的原理则是杠杆奖励,进而增加我国竞争力。

二,出口退税的流程

送检相关证件,领取登记表。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出口产品经营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后,应在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企业收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应根据登记表和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等证明材料一并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受理登记。

3.签发出口退税登记证。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正式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向企业签发《出口退税登记表》。

4.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当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或部分退税政策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三,退税的条件

一,必须是增值税和消费税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征收消费税的烟、酒、化妆品等11类消费品。这一条件是必要的,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退还或免除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货物的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没有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免征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有征不退”的原则。

二,必须是申报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出口关口,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两种形式。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

除另有规定外,凡在境内销售且未申报离境的货物,无论出口企业以外汇还是人民币结算,也无论出口企业如何进行财务处理,均不得作为出口货物办理退税。

四,出口退税的好处

一,从企业的角度。

退税可以增加出口收入,有时出口商品的利润大部分是出口退税收入;其次,由于国家退税,一些企业可以以成本价出口商品,大大提高了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最后,容易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占据价格优势。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二,从国家角度看。

出口退税是为了鼓励企业出口。国家将退还国内出口货物缴纳的增值税,使国内货物进入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最终形成大量出口外汇。

三,加快资金周转率出口退税会加快出口企业的资金周转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最需要资金。有两种原因:原材料贵,需要大量劳动力。这两点对资金的需求很高。退税资金可以保证他们没有生产和出口的中断。生产-出口-获得生产资金-生产。

4.促进贸易增长和调整产业结构。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很大,增长速度很快。因此,对外贸易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为了改革企业自身,提高生产效率,避免被市场淘汰,中国一直在调整出口退税率。

关于跨境电商出口关税问题,我们就讲到这里,如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在下面评论!

【第11篇】增值税出口退税属于政府补助吗

根据2023年5月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

适用科目:

1、先计入2721-专项用途政府补助资金

2、再转入-其他收益 or 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补助特征:

1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2无偿性

补助分类: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应'冲减资产账面价值',或者确认'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应按资产寿命分期确认。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确认递延收益,期间资产出售,将剩余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除1以外的政府补助

①补助以后期间成本费用、损失的,确认'递延收益',分期冲减损益、成本

②补偿已发生的成本费用、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③同时包含资产相关和收益相关,且不能区分的,全部计入收益相关

3以上均是与日常活动相关的,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11条)

不适用的准则:

1如果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密切相关,且是商品、服务对价或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准则14号-收入

2所得税减免,适用准则18号-所得税

增值税即征即退,适用政府补助准则规定的情况界定:

适用条件一:

常见类型:常见的政府补助类型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包括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适用条件二:

1、符合补助特征

2、政府补助准则原文中“不适用准则”的规定条款,即征即退不适用

【第12篇】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

因为留抵退税力度加大后,可能有此前选择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纳税人,希望重新选择留抵退税;同时也有纳税人在申请留抵退税时未考虑全面,也希望给予重新选择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机会。那它们之间的区别是什么?能否同时享受?又该如何选择呢?下文会给大家详细解释。

一、三者如何区分

1.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资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如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销售标准黄金。

2.先征后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税或返还已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属退税范畴,其实这是一种特定方式的免税或减免规定。与即征即退相比,先征后返具有严格的退税程序和管理规定,但税款返还滞后,特别是在一些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存在税款不能及时返还甚至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3.留抵退税

留抵退税,其学名叫”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就是对现在还不能抵扣、留着将来才能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予以提前全额退还。那么:增值税当期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在现行增值税制度下,如果一家企业纳税期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就会形成留抵税额。

二、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纳税人,如何重新选择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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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选择

情况一:纳税人适用留抵退税

如果企业目前进项税额留抵金额很大,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计算的留抵税额大于企业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款的金额,预计未来销售业务增长不大不符合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条件,或虽符合条件但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金额远远小于留抵退税金额,则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留抵退税政策,企业及时取得留抵退税资金用于企业生产,节省资金成本。

如果企业目前进项税额留抵不大或没有留抵税额,但未来预计会产生大量进项留抵税额,且预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计算的留抵税额大于企业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款的金额,则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举例:

甲公司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企业,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月企业享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金额合计为150万元。自2023年以来因疫情原因销售大幅下降导致企业有大量的留抵税额,截至2023年4月进项留抵税额为300万元,因以前甲企业享受了增值税即征即退而无法享受留抵退税,甲公司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留抵退税的规定,根据该规定计算出可以享受的留抵退税金额为290万元。且甲公司预计未来销售业务增长不大,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

290万元>150万元,因此,甲公司可选择缴回增值税即征即退款150万元后,适用留抵退税政策。且甲公司预计未来销售业务增长不大,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

情况二:纳税人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如果企业目前没有留抵税额或留抵税额金额很小,且未来预计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企业如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预计取得的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金额大于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则可以选择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举例:

乙公司为先进制造业,2023年享受了留抵退税金额为20万元,2023年至2023年2月享受留抵退税共计150万元,2023年3月至目前企业一直在缴纳增值税,且预计未来几年企业应一直缴纳增值税,甲公司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按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计算,增值税即征即退金额预计为380万元。

380万元>150万元(需要缴回的留抵退税款自2023年4月1日开始计算,因此不包括2023年享受了留抵退税金额为20万元)。

因此,乙公司可选择缴回增值税留抵退税款150万元后,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我想大家看完后,了解了留抵退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区别和利弊,希望大家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去选择。

【第13篇】出口退税增值税申报表

同样是出口,生产企业要走免抵退流程,而外贸企业则相对简单一些,一般是出口环节免销项税并且退还进项税;也有只免不退的,比如没有进项税额的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本身产品是免税;还有不免不退的,就是那些禁止出口的产品。

今天我们简单介绍一下外贸企业增值税免退税具体是如何申报的。

内容

一、申报期限及程序

外贸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免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外贸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逾期”是指超过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申报资料

出口企业进行免退税申报,需在申报系统内生成电子数据,需打印的资料打印,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无纸化申报的企业,纸质资料按规定留存备查)。具体资料要求包括:

(一)申报系统内采集并生成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4.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二)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免)税专用,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

(1)2023年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仅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提供纸出口货物报关单:2023年4月10日(含)以后,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不再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

(2)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4.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申报数据的调整

外贸企业如果有前期申报错误,可在当期进行调整,需要按申报关联号将错误数据对应的关联号下的全部业务申报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202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或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免)税。

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二)根据《国家务总局关于増值税发票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需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纳税人应当按照发票用途确认结果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纳税人已经申报抵扣的发票,如改用于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并调整用途。纳税人已经确认用途为申请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的发票,如改用于申报抵扣,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发票尚未申报出口退税,并将发票电子信息回退后,由纳税人调整用途。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退税凭证。

税人丢失已开具増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退税凭证。

案例/解析

外贸出口退税的会计账务处理

1.采购货物时(有专票)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2.出口货物收入,根据fob价核算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出口免销项税,不计提销项税。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4.出口货物存在征收和退税的税率差,这部分是需要转到成本去。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计提出口退税款,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增设“应收出口退税款”一级科目,核算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及实际收到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替代原来的“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6.收到出口退税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知识库

【第14篇】小薇企业增值税退税

减税降费是助企纾困解难的最公平、最直接、最有效的举措。今年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对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助力企业纾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支持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涵盖33项内容的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后续将根据新出台税费政策情况持续更新。今天带你了解: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称2023年第14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3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享受条件】

1.在2023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7.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来源:甘肃税务

【第15篇】增值税税率和退税率

深化增值税改革后,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和退税率有了很多改变,13%?9%?8%?10%?6%?面对品目繁多的征税事项,傻傻分不清楚?别怕,小编为您整理了一套对比表格!一睹为快吧~

一、 发生应税行为或进口货物

二、 出口退税

三、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

在这里相信有许多想要学习会计的同学,大家可以关注小编头条号,私信【学习】即可领取一整套系统的会计学习资料!还可以免费试学课程15天!

希望这些表格能让大家理清思路,帮助您正确申报哦~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作为流转税第一大税种,每个企业都会涉及,重要性不言而喻,熟练掌握增值税的开具、申报、清卡认证等流程,才能真正掌握企业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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