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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为我局所管理的一般纳税人,2023年11月15日向我局提交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申请,现将核实情况说明如下:
一、纳税人所申请留抵退税期间为2023年1月至6月,经核实,纳税人2023年1月至6月,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2023年10月增量留抵税额为xxx万元,满足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条件;
二、该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
三、该纳税人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该纳税人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五、该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六、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一)增量留抵税额的计算。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23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023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为xxxx元。
(二)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该纳税人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税额为xxx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额为0元,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为0元,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为xxx元,因此其进项构成比例为xxx。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52172.83×0.999673×60%=8193.5元
因为留抵退税力度加大后,可能有此前选择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纳税人,希望重新选择留抵退税;同时也有纳税人在申请留抵退税时未考虑全面,也希望给予重新选择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机会。那它们之间的区别是什么?能否同时享受?又该如何选择呢?下文会给大家详细解释。
一、三者如何区分
1.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资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如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销售标准黄金。
2.先征后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税或返还已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属退税范畴,其实这是一种特定方式的免税或减免规定。与即征即退相比,先征后返具有严格的退税程序和管理规定,但税款返还滞后,特别是在一些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存在税款不能及时返还甚至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3.留抵退税
留抵退税,其学名叫”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就是对现在还不能抵扣、留着将来才能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予以提前全额退还。那么:增值税当期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在现行增值税制度下,如果一家企业纳税期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就会形成留抵税额。
二、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纳税人,如何重新选择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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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选择
情况一:纳税人适用留抵退税
如果企业目前进项税额留抵金额很大,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计算的留抵税额大于企业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款的金额,预计未来销售业务增长不大不符合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条件,或虽符合条件但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金额远远小于留抵退税金额,则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留抵退税政策,企业及时取得留抵退税资金用于企业生产,节省资金成本。
如果企业目前进项税额留抵不大或没有留抵税额,但未来预计会产生大量进项留抵税额,且预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计算的留抵税额大于企业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款的金额,则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举例:
甲公司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企业,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月企业享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金额合计为150万元。自2023年以来因疫情原因销售大幅下降导致企业有大量的留抵税额,截至2023年4月进项留抵税额为300万元,因以前甲企业享受了增值税即征即退而无法享受留抵退税,甲公司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留抵退税的规定,根据该规定计算出可以享受的留抵退税金额为290万元。且甲公司预计未来销售业务增长不大,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
290万元>150万元,因此,甲公司可选择缴回增值税即征即退款150万元后,适用留抵退税政策。且甲公司预计未来销售业务增长不大,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
情况二:纳税人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如果企业目前没有留抵税额或留抵税额金额很小,且未来预计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企业如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预计取得的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金额大于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则可以选择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举例:
乙公司为先进制造业,2023年享受了留抵退税金额为20万元,2023年至2023年2月享受留抵退税共计150万元,2023年3月至目前企业一直在缴纳增值税,且预计未来几年企业应一直缴纳增值税,甲公司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按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计算,增值税即征即退金额预计为380万元。
380万元>150万元(需要缴回的留抵退税款自2023年4月1日开始计算,因此不包括2023年享受了留抵退税金额为20万元)。
因此,乙公司可选择缴回增值税留抵退税款150万元后,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我想大家看完后,了解了留抵退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区别和利弊,希望大家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去选择。
本报记者 康晓博 佟海艳 贺艳 通讯员 刘书怡
编者按 202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预计全年退税减税约2.5万亿元,其中留抵退税约1.5万亿元,退税资金全部直达企业。对于相关企业来说,要想合规享受属于自己的那份退税“大餐”,首先需要搞懂相关的具体政策规定。
3月25日,本报发起了一项专门针对大规模留抵退税的问卷调查(以下简称“问卷调查”),涵盖1439名受调对象(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占比77.48%,中型企业占比19.67%,大型企业占比2.85%)。结合问卷调查和记者采访的情况看,企业对退税政策内容、退税额计算公式和最佳优惠方案选择关注度高。对此,有关专家提醒企业,要及时、合规地享受属于自己的那份退税“大餐”,关键是要按照政策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准确拧开退税管道上的“阀门”。
记住“数字口诀”,抓住政策重点
49.76%
问卷调查显示,49.76%的受调对象关心是否符合退税条件。还有的关心如何高效地学习和掌握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谭润森说,留抵税额的形成与增值税税制设计有关。增值税实行链条抵扣机制,以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而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就会形成留抵税额。从实践看,企业之所以出现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形成留抵税额,与其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着直接的关系。例如,当企业大量采购原材料或设备而同期销售额较少,就可能出现留抵税额。
今年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明确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具体内容。重庆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包刚表示,只要纳税人记住几个“数字口诀”,就有助于从总体上把握政策的要点。
——理解优惠内容,牢记“1+1”,即“存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也就是既向纳税人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又按月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确定适用对象,牢记“1+6”。“1”指小微企业这一类企业;“6”指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这6大行业企业。也就是说,只要属于小微企业或6大行业,满足14号公告规定的前提条件,企业就可以适用该政策。
——判定留抵税额,牢记“2023年3月31日”这个关键日期。在判断存量留抵税额时,将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这一基数进行对比,哪个数额低哪个就是存量留抵税额。如果纳税人获得了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则存量留抵税额为0。例如,某微型企业2023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3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在4月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在判断增量留抵税额时,纳税人需要用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减去2023年3月31日的基数,增加的数额就是增量留抵税额。如果纳税人获得了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那么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就是增量留抵税额。例如,某纳税人2023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3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判定适用条件,牢记“4+4”。前一个“4”指14号公告的所有适用对象均须同时满足4个前提条件,即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后一个“4”指纳税人应准确区分自身属于微型企业、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这4类中的哪一类,因为不同类型企业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起始时间不一样。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进行申请;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进行申请;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进行申请。纳税人应仔细对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自身属于哪类企业。
理解计算公式,准确计算退税额
40.38%
问卷调查显示,40.38%的受调对象关心怎样具体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根据14号公告,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只要准确理解了14号公告给出的计算公式,特别是把握好进项构成比例这个关键,允许退还的留抵退税额很好计算。”朝阳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副科长杨静说。
杨静表示,企业的进项税额构成一般既包括真正负担的税额,又包括一部分计算抵扣的税额,如根据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抵扣的税额,而计算抵扣的这部分税额实际上并没有在上一链条中缴过,因此需要计算企业真正负担的税额占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例,也即进项构成比例,这样才能确保征扣一致。
根据14号公告,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分子部分只包括4类凭证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即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分母部分除了上述4类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外,企业可能还有以下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
实务中,企业按照政策规定时间条件收集、统计好分子、分母部分后,用分子除以分母,就可以得出进项构成比例;然后再根据自身的存量或增量留抵税额,相应地乘以进项构成比例,就可以计算出允许退还的存量或增量留抵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相应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这无疑为纳税人减轻了计算负担。
举例来说,某制造业纳税人2023年4月—2023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税额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税额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2023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该纳税人2023年4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为(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假设该纳税人存量留抵税额为10万元,增量留抵税额为2万元,则其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80%×100%=8(万元);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80%×100%=1.6(万元)。
分析政策实质,选择最佳方案
37.11%
问卷调查显示,37.11%的受调对象关心该选择享受留抵退税政策,还是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根据规定,留抵退税政策与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是“互斥”的,只能“二选一”,一些纳税人很关心如何作出更好地选择。采访中,多位专家告诉记者,纳税人有必要充分理解这两类政策作用的本质,结合自身业务经营实际情况进行测算比较和统筹考量,进而作出最佳选择。
“虽然都是税收利好政策,但两类政策的本质是不一样的。”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冬生表示,留抵退税是向纳税人退还待抵扣的税额,并非减税,纳税人相应的应纳税额并没有减少,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一种“无息贷款”,可以帮助其改善现金流,补充资金实力。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则可以帮助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比如符合条件的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缴纳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就为企业降低了税负。因此,纳税人应在充分理解这两类政策不同作用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业务特点,权衡补充资金实力和减轻税收负担究竟哪一种对企业发展最有利,然后再进行选择。
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税务总监张如建议,纳税人在具体进行选择决策时,有必要对企业当前的资金情况,业务规划安排,可享受留抵退税的额度,可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优惠的额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同时要把目光放长远,结合历史经营情况对未来一段时间的业务经营趋势及可享优惠的额度进行预测,从而找到有助于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的较优方案。
例如,某从事环保业务的企业f公司,同时符合享受留抵退税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的条件,该公司经营较为稳健。f公司财税人员测算发现,企业目前的资金周转压力较小,近期也没有大规模投资计划,如果选择享受留抵退税政策,退税的规模较小。按照企业过去几年的业务发展情况,预计未来3年内业绩将持续增长,可享受即征即退优惠额度将增大。基于此,f公司认为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减轻税收负担更有助于企业发展,因而作出了放弃享受留抵退税,将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决定。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4月8日b1版。
原标题:
精准拧开“阀门”,退税资金直达
有关专家提醒企业,抓住政策重点、理解退税额计算公式、选择最佳优惠方案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于燕 宋淑娟 (010)61930016
导读:现在什么都是实名制,开发票也是,你取得发票之后是可以进项税抵扣的,打出发票即要交税的,那么假设你发票出错,需要冲红增值税改怎么退呢?很多初做会计的朋友为这个苦恼,下面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简述一下发票冲红增值税退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发票冲红增值税退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1、如果是销货退回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开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
其会计处理是:借: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2、你说的不属于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进项税转出举例:
属于原先购入物资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能抵扣 ,即进项税额已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但后来由于购入物资改变用途或发生非常损失,按照规定应将原已记入进项税额并已支付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入'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该部分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只能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例如:a企业福利部门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4000元;为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5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福利费
4000+4000×17%=4680
贷:原材料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0
借:在建工程
5000+5000×17%=5850
贷:原材料 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
收藏!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操作指引
来源:泉州税务2022-04-02 22:01
操作指引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的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自2023年4月1日施行。
1
示例企业为制造业小微企业,状态为正常且当前信用等级为a、b级,通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常规操作后,进入申报表,当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第1+3列>0时,录入其他必填校验项后,提交申报。
2
点击“申报”,弹出提示框询问“请您确认是否属于制造业小微企业……”,选择“是”,点击“确认提交”。
3
申报成功后,在申报回执页面弹出提示框。点击“符合条件,立即申请留抵退税”,页面跳转至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办理模块。
4
进入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办理模块,页面弹出提示框。请按实选择,如选择“确认”则进入留退抵税申请模块。
5
进入留退抵税申请模块,页面弹出是否预填信息提示。如选择“系统为我预填数据”选项,则系统自动预填申请表数据;如选择“自行填报数据”则不加载预填信息,均由纳税人自行选择或填报。
6
点击确定,进入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填报页面。表中黄色部分需纳税人据实自行填写完整,先填写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资产总额”。
“退税企业类型”一栏,系统会自动按照纳税人所提交的申请信息判断其所属的企业类型,并自动为其修改退税企业类型。信息提交后会弹出页面提示,核对后点击“确定”。
“申请退还项目”一栏,如果属于微型企业且存在存量留抵税额的(2023年4月1日前的留抵税额),四月份起可以存量跟增量留抵税额退税项目两项一起打钩☑一并申请存量及增量的留抵税额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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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填写完成后,点击“附送资料”。
8
页面弹出附送资料上传界面,上传“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图片。
9
点击“确定”后,页面弹出提示信息:“请您核对系统为您预填的参考数据是否准确。”如数据填写准确,请点击“确定”。按照页面提示,点击“申请”进行申请提交操作。
3月份到了,又到了申请退税的时间,计算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许多网友把自己退税的截图贴出来,也有不少人,一套流程下来却需要补交税款。
根据每个人的情况不同,所能退的税也不一样,有的人退了几十块钱,也有缴税大户退了几万元。
大家纷纷感谢国家,感觉就像发了年终奖一样。
先看看自己需不需要进行年度汇算,比如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还有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如果大家不清楚怎么操作,可以下载一个“个人所得税app”,里边有详细的流程教你一步步完成。
不下载app也可以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一样可以操作。
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操作,都需要核对个人基础信息。
还要依法诚信申报,不然会影响纳税信誉的,造成恶劣后果的话就得不偿失了。
如果有境外收入的人,可以到境外所得的模块来申报,同样可以处理。
当然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当然,为了减轻工作人员的业务量,还是推荐大家尽量在线上通过app或者网页端办理退税。
好消息是今年新增加了预约办税的功能,在3月1号到15号之间,可以到app上点击“去预约”按钮,进行预约办理年度汇算。
不预约也是可以的,到了3月16号,直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或者网页端,也是可以办理汇算申报的。
同一个单位,有的人退的多,有的人退的少,这是什么原因呢?
因为在新税制下,扣缴义务人是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的纳税人的综合所得,预扣的金额是不同的,根据多退少补的原则,就会造成相同工资的人退税不一样的情况。
所以不必过于烦恼,经过汇算,基本上是不会出什么差错的。
许多网友都不是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工作,因此有不少人不知道退税汇缴地填哪里的。
这点不是问题,可以填户籍所在地的,也可以填写经常居住地的,或者填写主要收入来源地的,这三个都是可以的,只要是符合自己的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就好。
还有一些专项扣除金需要注意,比如租房的租金,如果与配偶是在一个城市工作的话,只能有一个人扣除。
用于赡养老人的共同扣除人一起扣除的金额总和不能超过2000元。
一些扣除金之类的,如果平时没有注意申报,也是可以在年度汇算时一起申请的。
对于收入来源较多的人,用不同的计税方法需要缴纳的金额也是不同的,像有的人工资比较少,但年终奖多,可以选择奖金并入综合所得税的方式计税,可能更划算。
在用个人所得税app进行年度汇算时,可以把不同的计税方法都试一下,但也别急着点“确定”按钮,看看哪种方法最合算再说。
那么你今年能退多少呢,欢迎在评论区晒出你的截图,同时记得分享给你亲朋好友哦!
a企业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财务人员当月申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费)'(以下简称附加税费)时发现上月a企业没有内销,产品全部出口且出口金额全额退税,增值税免抵税额为零。因此,附加税费计税依据也应该为零,财务人员却误将退税全额作为附加税费计税依据进行申报。
经过咨询会易网专业顾问人员,a企业需要去申请退税,具体操作过程如下:
1、首先,通过电子税务更正附加税费申报表,从'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选择相关月份和申报表进入。如下图所示:
2、免抵税额栏将金额更正为0。如下图所示:
3、附加税费申报表更正成功后,a企业还需填写一份《退(抵)税费申请审批表》,并签字盖章。如下图所示:
注意:表格中缴款凭证号就是之前申报扣款的电子税票号码,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缴款查询及打印'中查询。如下图所示:
4、a企业将上述的'退(抵)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填写盖章后,同时带上此笔税费缴纳的银行回单到所属税务大厅办理退税手续,待税务机关审核完毕,税款将会原路退回公司账户。
出口免抵退企业在申报附加税费申报表时候需要注意:增值税做为附加税费计税依据存在两种类型,一种是'一般增值税'指的是内销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另一种是'免抵税额'指的是出口增值税免抵税额。两种类型增值税不可以混填,如果造成缴税错误也不可以互相抵扣,必须办理退税重新更正申报,由此产生的滞纳金不免。
2023年上半年即将过去,可以说这半年对于财务人来说太难了,相比以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报、工商年报,还有一件事情就是增值税期末留底退税;
增值税期末留底退税内容很多,理解起来比较难,为了方便大家的理解,今天之了君把2023年3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进行了简化,让你3分钟读懂什么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一、什么是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留抵退税就是把增值税期末未抵扣完的税额退还给纳税人,可分为存量留抵税额和增量留抵税额。
(一)存量留抵税额是指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数值小的为存量留抵税额。
(二)增量留底税是指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为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底退税后,增量留底税额为当期期末留底税额。
二、哪些企业可以享受留抵退税?
(一)符合条件的全行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二)制造业等6个行业,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6个行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从事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等6大业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企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一)纳税信用条件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如果已经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可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全部缴回退税款后,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留抵退税;
四、何时可以申请享受?
(一)存量留抵税额:
(1)微型企业申请存量留抵税额时间:2023年4月;
(2)小型企业申请存量留底税额时间:2023年5月;
(3)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申请存量留底税额时间:2023年5月;
(4)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申请存量留底税额时间:2023年6月;
以上时间为申请存量留底税额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申请。
(二)增量留抵税额:
(1)小微企业和六个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底税额。
五、怎么办理留抵退税?
纳税人可以选择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即可申请办理,为确保市场主体尽快获得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将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纳税人仍需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 1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应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相应表单填报示例如下↓↓
退(抵)税申请表填报示例
《退(抵)税申请表》主要栏次填报示例如下:
申报表填报示例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具体通过填列《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 适用)》 附列资料二第 22 行 “上期留抵税额退税”栏次。
举例:2022 年 4 月 15 日, 某微型企业收到税务机关准 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收到留抵退税款 100 万 元,则该纳税人在办理属期 4 月申报时,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
小贴士:
基本操作说明
第一步:实名登陆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
第二步:点击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第三步:进入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页面,系统为其提示如下内容。
上图中点击【确定】按钮,进入下一页面;点击【取消】按钮则关闭当前业务申请页面。
第四步:申请表初始化展示
(1)在上步骤中选择预填,显示如下。
(2)在上步骤中选择自行填报,显示如下。
第五步:点击申请表右上方【附送资料】按钮,新弹框供上传资料。根据业务要求,上传相应附列资料。
第六步:点击申请表右上方【保存】按钮,可将本次填写内容进行保存,但申请单不会提交,保存内容可供纳税人下次进入本业务时进行再次填写及提交使用。
第七步:申请表填写完毕、需要上传的附送资料上传完成后,点击申请表右上方【下一步】按钮,即可提交本次申请。并可查看系统回执单。
第八步:进入事项进度管理页面,显示该事项信息,可对该项信息进行查看、撤销等操作。
来源:北京朝阳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政协九届一次会议第205号提案办理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2-06-09 15: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尊敬的委员:
你们在市政协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落地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的建议》收悉。我局十分重视,第一时间明确牵头领导和责任科室负责办理,并多次组织专题调研和工作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政策落实情况
2023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从 4月1日开始,我国实施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一是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将增量留抵税额退还比例由60%提高到100%,对存量留抵税额在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二是重点支持制造业等行业,将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范围扩大到全部制造业,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并在今年年底前一次性退还这些行业的存量留抵税额。
我市税务部门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决策部署,坚持“退快、退准、退稳、退好”原则,通过多渠道政策宣传、网格化精准辅导、全过程加速推进,与财政、人行等部门紧密合作,第一时间将一笔笔退税款顺畅地从“纸上”落到企业“账上”,积极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截至五月底,已办理留抵退税超过90亿元,惠及市场主体超过2万户。其中,微型、小型、中型存量退税工作已基本完成。
二、有关问题回复
结合你们提案中反映的内容以及与你们进一步沟通了解的情况,主要有五方面的问题和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初创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放宽纳税信用等级条件增加留抵退税受众的问题。你们建议“对初创企业有其针对性的条件,或者放宽纳税信用等级的要求,来增加留抵退税企业受众数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进一步扩大留抵退税企业的受众数量,2023年3月又出台了“14号公告”,享受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不断增加。
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适用留抵退税的纳税人需同时满足4个条件,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是其中的条件之一。对于初创企业,可能大部分还没有销售收入,其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基本上为m级,目前也没有针对初创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放宽纳税信用等级的优惠政策,因此暂时不符合享受当前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条件。你们反映的问题,我局已经向上级局进行了反映,积极争取更多政策红利惠及初创企业。
(二)关于放宽一般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连续6个月增量条件限制的建议。你们建议“对于一般行业可以增加一个其他条件,让其不用因为六个月中的一个月没有满足留抵退税的要求,而影响其享受增值税优惠,以此来加快落地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的规定,一般企业享受留抵退税政策,“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是条件之一,目前这项条款仍然是有效的。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已经考虑到很多企业因连续6个月增量条件等达不到要求,在已经出台的“14号公告”中,对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取消了连续6个月增量的条件限制。
同时,我局已经将你们关于放宽一般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连续6个月增量条件限制的建议反映给上级税务机关,供领导决策参考,争取更多政策红利惠及一般企业。
(三)关于增值税留抵退税时限和相关操作等问题。你们关心留抵退税办理时限和企业多久才能拿到所申请的留抵退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规定,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且不存在2023年第20号公告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因此主管税务机关会在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相关税款在收到通知书后第二天即可到账(特殊情况除外)。
同时,增值税留抵退税相关操作非常方便,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后,无需进行任何操作,且由于留抵退税的特殊性,不会因退税产生相应的罚款、滞纳金等情况(有骗取留抵退税等情形的除外),退税后也不会产生相应的附加税费。
(四)关于优化增值税留抵退税办理方式和纳税人政策宣传辅导的建议。你们考虑到疫情防控和方便纳税人的需要,建议实施无接触式的办税方式。目前我市纳税人只需在浙江省电子税务局上申请留抵退税,在电子税务局留抵退税模块勾选存量和增量留抵选项,无须提交纸质资料,已基本实现无接触式的办税方式。
对于你们关心的增值税留抵退税宣传辅导工作方面,我局主要采取了以下举措:一是利用微信公众号宣传。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以来,尤其是今年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出台以后,我局利用微信公众号等形式积极宣传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及时告知纳税人相关政策,并通过视频等形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留抵退税政策及其操作流程。二是利用“电子税务局+征纳沟通平台”宣传。我局通过电子税务局和征纳沟通平台组织开展精准辅导,点对点通知适用政策纳税人。今年通过征纳沟通平台3次对退税政策、操作指引、信用等级调整等进行政策辅导,辅导企业累计达6万余户次,阅读率达到100%。三是全市税务系统还通过线上线下联动的方式举办留抵退税政策宣讲会20余场,不断增强宣传实效。
(五)关于增值税留抵退税专岗办理和加强后续跟踪的建议。你们建议税务部门设立留抵退税专岗。目前我局已建有增值税留抵退税网格化管理制度,平时加强对网格员留抵退税审核指引、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并在全市办税服务厅设立增值税留抵退税专窗,及时办理留抵退税,解答纳税人相关咨询,在方便纳税人的同时,又防范留抵退税风险。
同时,你们还建议税务部门加强留抵退税后续跟踪管理,这也是我们正在大力推进的工作。目前我局在留抵退税后续管理方面主要有两项措施:一是加强复核,已组织力量对前期已退税的企业进行全面复核,排查前期留抵退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二是加强税务稽查,对偷税、骗税、骗补等行为坚决打击、严惩不贷。
感谢你们对绍兴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0575-85228793。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2023年6月1日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3年14号公告,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公告表述比较复杂,小编为你图文解释:政策解读
政策核心:对所有行业的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等6个行业的大中型企业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并按月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制造业等行业:包括“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等行业判断标准见文末)。
具体时间安排:
列入本次优惠范围的所有企业,可在4月申报期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对于存量留抵税额,按以下时间节点有序退还:
小微企业
微型企业4月申报期申请退还。
小型企业5月申报期申请退还。
制造业等六大行业:
小微企业按小微企业政策执行。
中型企业7月申报期申请退还。
大型企业10月申报期申请退还。
存量留抵税额,其基数是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正式施行的时间基点——2023年3月31日的留抵税额。
如果纳税人没有获得过存量留抵退税,且期末留抵税额不小于2023年3月31日时点数,那存量留抵就是2023年3月31日的留抵税额,如果期末留抵小于2023年3月31日留抵税额,那说明2023年3月31日基点的一部分留抵税额已经在以后期得到了抵扣,存量留抵税额就是当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办理过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退税额为0。意味着国家已经将该纳税人在2023年3月31日以前结存的留抵税额全部退还。
因此,存量留抵退税是一次性政策,退还后即不复存在。
增量留抵税额,本质上是指与留抵退税政策正式施行的时间基点——2023年3月31日的留抵税额进行比较后的增量。
在纳税人取得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 = 当期留抵税额 - 2023年3月末留抵税额,正数表示可退还增量留抵,如果小于0,那就表示没有增量留抵税额。
在纳税人取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由于留抵税额中已经没有存量留抵的影响,因此,增量留抵就相当于期末留抵税额。
退税计算公式的变化,与2023年39号公告相比,保留了进项构成比例的限制,取消了60%退税比例的限制。另外,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允许将电子专票、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票两类作为分子进行计算。
应退税额 = 留抵税额(存量或增量) * 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这里要提醒的是:
1、对于存量留抵税额,其进项构成,如果准确计算,应该是以企业成立到2023年3月31日的数据为基础,但这样操作性不强,因此,使用了与增量留抵相同的计算口径。
2、对于进项构成比例,实际上政策是有bug的,这一点,我会在以后的文章中进行讲解。
留抵退税与免抵退税的同时适用
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留抵退税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选择一适用
纳税人只能在两种政策中选择一种,考虑现行留抵退税的力度比2023年更大,因此,允许纳税人再做一次选择,即:
2023年4月1日后已享受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一项政策的,在2023年10月31日前,可以反悔,将已享受的退税款交回,并选择享受另一政策。
相关概念说明:
企业划型标准
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资产总额: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的年末值确定。
营业收入: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
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 营业收入=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行业分类标准:
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合计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最近不少读者收到各种退税款,但是不知道如何做账。
今天实操君和大家简单说说。
1、六税两费退税
退税由来:2023年3月的时候,国家出台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政策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而政策3月才出台,那么现在就有满足条件的纳税人从税务局收到了退回的税款。
怎么做账?之前缴纳的时候计入什么科目,现在退回就冲减相应的科目
比如之前缴纳的城建税及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00
贷:银行存款100
现在收到50%的退税
那么分录就是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50
贷:税金及附加 50
借:银行存款 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50
(注:当然这里可以同方向红字,这样可以防止账务上同科目发生额借贷方虚增虚减)
2、制造业缓税退税
退税由来: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下面这些税种后可以暂时不用缴纳税款。
其中,
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各项税费金额的50%
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全部税费。
有些企业没有申请延缓,如实缴纳的税款,但是税务局后期退回了缴纳的税款,怎么做账?
其实也很简单,缴纳时候怎么做账,退回的时候冲回相关科目即可。
比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有10万增值税产生,可以缓交。
但是纳税人当期缴纳了,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0万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万
同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万
贷:银行存款 10万
现在税务局退回这10万了
那分录就是:
借:银行存款 10万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万
附加税退回怎么处理?正常企业缴纳了的分录如下:
借:税金及附加 1.2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建设维护是 0.7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0.3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0.2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建设维护是 0.7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0.3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0.2万
贷:银行存款 1.2万
现在税务局先把税退回了,企业收到退税直接即可
借:银行存款 1.2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建设维护是 0.7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0.3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0.2万
(注:当然这里可以同方向红字,这样可以防止账务上同科目发生额借贷方虚增虚减)
3、增值税留抵退税
退税由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这是最新的留抵退税政策,之前还有留抵退税政策,如图:
甲公司2023年4月收到留抵退税10万。
借:银行存款 1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万
辽宁省电子税务局
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适用范围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纳税人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是否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纳税信用等级是否为a级或者b级;自2023年4月1日起是否享受即征即退(即征即退收入退还书的详细信息)。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起,在申报期内,是否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上个属期有没有完成申报)。
详细政策解读可参看: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操作步骤
1、登录辽宁省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一般退(抵)税管理】。
2、再选择【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选择【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3、进入功能弹出提示,纳税人可选择是否根据税务系统税收数据进行数据预填。如需预填,请点击“确定”
4、手工选择“退税企业类型”及“国民经济行业”。
5、当选择了“退税企业类型”后,自动带出“留抵退税申请文件依据”,再勾选“申请退还项目”,以“增量留抵退税”为例
6、如进入功能初始化提示时选择“确定”同意数据预填后,点击“申请退还项目”即可将相关税收数据预填至“留底退税区”。
7、然后再选择“企业划型”,并填写“营业收入”及“资产总额”。
8、分别填写第11、12、17、19行。
9、然后点击“保存”,提示纳税人检查“国标行业”是否属于“先进制造业”。
10、最后点击“提交”即可。
1.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行业标准】
上述行业的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2.政策内容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4)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享受方式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4.申报要求
(1)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3年4月至7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3)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4)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5)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6)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7)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5.申请留抵退税需同时符合的条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6.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7.存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8.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9.出口退税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10.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11.其他规定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其中一项留抵退税政策。
12.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的会计核算
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收到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解读
一、留抵退税适用主体一览表
适 用 主 体(三类)
划 型 标 准(营收/资产)
未 列 明(年vat销售、不含)
小微企业
微型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100万
小型
2000万
制造业等行业
微型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100万
小型
2000万
中型
1亿元
大型
除上述
其他企业
除以上
——
——
1.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增值税销售额)按照上一会计年度确定。2.不满一年的: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实际存续月数×123.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申报、稽查查补、评估调整。差额征税的以差额后销售额。4.制造业等六行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六行业企业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销售额比重按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二、留抵退税办理时间一览表
退税主体
存量
增量
小微企业
微型
自2023年4月申报期起
自2023年4月申报期起
小型
自2023年5月申报期起
制造业等六行业
中型
自2023年7月申报期起
大型
自2023年10月申报期起
其他行业企业
——
符合条件的申报期起
1.存量、增量退税可同时申请;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按规定申请。2.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包括增量、存量的办理)。3.后期申请应只限于存量,增量要在申报期或4-6月的全工作日。4.同时符合小微企业或制造业等六行业的,可选择申请;从退税办理时间来看,只是制造业等六行业的小微企业可以选择在4月或5月办理存量退税。5.2023年5、7、10月办理存量退税的,但增量退税是自22年4月申报期就可办理的,会出现先计算增量、后计算存量?因办理时间不同而造成存量、增量的计算结果不同?因进项构成比例是计算至申请退税前税款所属期,且存量计算是按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与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孰小确认的。
三、留抵退税计算方式一览表
退税主体
存量
增量
小微企业
微型
一次性退还;存量×进项构成比例×100%
按月全额退还;增量×进项构成比例×100%
小型
制造业等六行业
中型
大型
其他行业企业
每年最多两次部分退还;增量×进项构成比例×60%
1.存量:以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参考值;2023年4月及其后,或新办、或新登记一般纳税人、或转登记小规模的,存量为0;对比退税前当期与参考值留抵税额,按孰小原则确认存量一次性实际退税额。2.增量: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2023年4月及其后或新办或新登记一般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增量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3、进项构成比例:已抵扣四票[专票(电专、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电普+海关进口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已作进项转出的不剔除计算;构成比例新计算方法,适用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的其他行业企业。4.按月全额退还增量: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一直享受,除后续出台新文件废止外。5.免抵退税的,先免抵退,后留抵退税;免退税的,其对应进项不得用于退还留抵。
四、留抵退税条件一览表
退税主体
有效期起
退 税 条 件(同时符合)
小微企业
增 量22/12/31前
四条件:(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二)退税前36个月未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专票;(三)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四)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存量22/4/1起
制造业等行业
22/4/1起
其他企业
19/4/1起
五条件: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及以上四条件。
1.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全部缴回留抵退税款的,可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反之亦然(能否追溯享受前期的即征即退?)。2.如无后续文件或解读,小微企业增量退税条件,在22年12月31日前,按14号的四个条件。2023年又按什么条件呐?是否按其他企业五个条件执行,但文件并未明确。14号公告明确小微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是自22/4/1起,并未明确截止日期。如果2023年小微增量的条件,按其他企业的五个条件执行,则按月全额退还增量本身,与39号第一个条件是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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