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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退税怎么申报表(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21 07:00:39 热度:6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退税怎么申报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退税怎么申报表

【第1篇】增值税退税怎么申报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 1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应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相应表单填报示例如下↓↓

退(抵)税申请表填报示例

《退(抵)税申请表》主要栏次填报示例如下:

申报表填报示例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具体通过填列《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 适用)》 附列资料二第 22 行 “上期留抵税额退税”栏次。

举例:2022 年 4 月 15 日, 某微型企业收到税务机关准 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收到留抵退税款 100 万 元,则该纳税人在办理属期 4 月申报时,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

小贴士:

基本操作说明

第一步:实名登陆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

第二步:点击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第三步:进入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页面,系统为其提示如下内容。

上图中点击【确定】按钮,进入下一页面;点击【取消】按钮则关闭当前业务申请页面。

第四步:申请表初始化展示

(1)在上步骤中选择预填,显示如下。

(2)在上步骤中选择自行填报,显示如下。

第五步:点击申请表右上方【附送资料】按钮,新弹框供上传资料。根据业务要求,上传相应附列资料。

第六步:点击申请表右上方【保存】按钮,可将本次填写内容进行保存,但申请单不会提交,保存内容可供纳税人下次进入本业务时进行再次填写及提交使用。

第七步:申请表填写完毕、需要上传的附送资料上传完成后,点击申请表右上方【下一步】按钮,即可提交本次申请。并可查看系统回执单。

第八步:进入事项进度管理页面,显示该事项信息,可对该项信息进行查看、撤销等操作。

来源:北京朝阳税务

【第2篇】增值税退税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以下称2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符合21号公告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等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同时,对《退(抵)税申请表》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附件1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退(抵)税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6月7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以下称21公告)明确,扩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称14公告)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增加“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个行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实施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以及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

二、《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税务总局先后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0号,以下称20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以下称4号公告),明确了留抵退税办理相关征管事项。此次将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入全额退税的留抵退税政策范围后,在现行留抵退税征管框架下,结合新出台政策的具体内容,发布本公告对相关征管事项作补充规定。

三、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扩围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后如何判断行业性留抵退税政策范围?

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后,形成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按照21号公告的规定,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23年7月至2023年6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并销售机器设备销售额300万元,外购并批发办公用品销售额200万元,租赁设备销售额250万元,提供文化服务销售额15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100万元。该纳税人2023年7月至2023年6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5%[=(300+200+150)÷1000×1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

四、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哪些留抵退税条件?

按照21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继续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具体如下: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五、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按照21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六、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按照21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七、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21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纳税人按照21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继续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具体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举例说明:某大型餐饮企业2023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500万元,此前未获得存量留抵退税。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00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5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00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0万元。该纳税人在7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八、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21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21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继续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具体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大型零售企业纳税人2023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800万元,2023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0(=1000-800)万元;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000万元。

九、纳税人在适用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时如何确定其行业归属?

21号公告明确,按照1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

举例说明:某混业经营纳税人2023年7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其上一会计年度(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其中,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200万元,提供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销售额150万元,外购并销售建筑材料等货物销售额150万元。该纳税人“建筑业”对应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为4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对应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为30%;“批发和零售业”对应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为30%。因其“建筑业”对应业务的销售额占比最高,在适用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时,应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建筑业的划型标准判断该企业是否为小微企业。

十、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办理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从征管规定上看有什么变化吗?

符合21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办理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继续按照20号公告和4号公告等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其中,纳税人办理存量留抵退税与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一致。

十一、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适用21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需要提交什么退税申请资料?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适用21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无变化,仅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需要说明的是,《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结合本次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对原《退(抵)税申请表》中的部分填报内容做了相应调整,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可结合其适用的具体政策和实际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填报。

十二、此次《退(抵)税申请表》有哪些调整变化?

结合21号公告规定的行业性留抵退税政策内容,《退(抵)税申请表》相应补充了文件依据、行业范围等栏次。具体修改内容包括:

一是在“留抵退税申请文件依据”中增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二是在“退税企业类型”的“特定行业”中增加“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个行业的选项。

三是将“留抵退税申请类型”中对应“特定行业”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计算公式中也相应增加批发零售业等7个行业增值税销售额的表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张瑜、宋淑娟(010)61930016

【第3篇】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增值税申报

新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上线后

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

既可以使用电子税务局在线版申报

也可以使用离线申报

今天我们来学习离线版操作流程

离线版正式申报流程

一、下载安装

纳税人可登录厦门市税务局网站 -下载中心 - 软件和操作手册下载 - 出口退税 - 出口退税外贸企业离线申报系统,下载安装最新版的出口退税外贸企业离线申报系统。

二、系统启动登录

申报系统安装好后,在windows桌面上找到快捷方式:“离线版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并双击运行。如图:

运行后弹出登录界面,登录默认用户名为小写sa ,密码为空,点击“确认”按钮。如图:

登录后即可进入“登记企业信息”界面,在此界面配置“企业海关代码”、“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和“企业名称”的信息,或者通过“企业信息导入”按钮,选择备份数据来导入企业信息。然后点击“确认”按钮,即可进入系统。登录所属期应与纳税所属期一致,格式:年+月(例:202008)。如图:

三、外部数据采集

进行外部数据采集读入出口报关单数据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可实现后续明细数据采集时,输入报关单号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号即可自动填入该凭证下的相关信息。

1.出口报关单数据采集

(1)参数设置

报关单数据在读入前,检查当前计算机已有效连接电子口岸卡设备,并且配置的电子口岸卡信息与连接的电子口岸卡设备相符,并且需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功能配置i”中“ic卡号”和“ic卡密码”进行输入后点击“确认”按钮。如图:

(2)报关单数据读入

参数配置完成后,就可以将从电子口岸下载的出口报关单数据,读入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读入过程中系统会自动对数据进行解密。点击“退税申报向导”→“外部数据采集”→“出口报关单数据读入”界面,点击菜单“数据读入”,选择电子口岸出口报关单xml文件,读入成功,提示读入的数据条数。如图:

(3)报关单数据处理

点击“退税申报向导”→“外部数据采集”→“出口报关单数据处理”,查看已读入的报关单明细数据。如图:

点击“增加”按钮,弹出数据采集页面,可根据系统提示录入关单数据,进行数据采集。

点击“修改”按钮,对数据进行修改。

点击“删除”按钮,弹出删除确认窗口,可以将已勾选的数据进行删除。

点击“搜索”按钮可按输入查询条件进行数据筛选查看操作。如图:

(4)数据检查

勾选数据,点击“数据检查”按钮,系统弹窗提示“存在以下汇率位配置,请输入相应汇率”,需手工输入汇率。如图:

(5)数据确认

数据检查通过后,点击“数据确认”按钮,输入正确的所属期和批次,点击“确定”按钮,报关单数据确认到退税申报向导第二步免退税明细数据采集中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中,同时配置出口发票号。如图:

2.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采集

(1)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下载

用户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网上服务中心”→“申报退税”→“出口退(免)税申报”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下载”界面,在窗口中输入要下载发票的开始日期和截止日期,然后点击“查询”系统进行筛选。如图:

(2)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读入

认证发票下载后,用户进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点击“退税申报向导”→“外部数据采集”→“增值税发票信息处理”界面,点击“数据读入”按钮,选择下载的认证发票文件后点击“打开”按钮。如图:

随后,系统会弹出读入发票张数的系统询问窗口,然后点击“确认”读入。如图:

确认无误后,系统会提示发票读入完成的窗口,发票读入完毕。如图:

最后,点击“退税申报向导”→“外部数据采集”→“增值税发票信息处理”界面查询读入的数据。

点击“增加”按钮,弹出数据采集页面,可根据系统提示录入发票新,进行数据采集。

点击“修改”按钮,对数据进行修改。

点击“删除”按钮,弹出删除确认窗口,可以将已勾选的数据进行删除。

点击“搜索”按钮可按输入查询条件进行数据筛选查看操作。如图:

四、明细采集

出口/进货明细申报表根据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录入明细数据,即退税申报向导第二步,选择申报系统“退税申报向导”第二步免退税明细数据采集,选择“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点击“增加”按钮,进行数据录入。如图:

点击“修改”按钮可对已经录入的数据进行修改调整。

点击“删除”按钮可对录入错误或者不需要的数据进行删除。

点击“序号重排”按钮可对录入数据进行重新排序。

点击“搜索”按钮可按输入查询条件进行数据筛选查看。如图:

五、数据生成

选择申报系统“退税申报向导”第三步生成出口退(免)税申报,点击“生成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按钮, 输入正确的所属期和批次,点击“确认”按钮。如图:

系统自动进行免退税数据检查,若数据检查无疑点,则不会出现弹窗提示,若数据检查存在不可忽略的疑点,则弹窗提示检查结果,需根据检查结果进行明细数据的修改。如图:

数据修改完成后重复操作“退税申报向导”第三步生成出口退(免)税申报,点击“生成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按钮,至检查结果通过后生成申报数据包,选择文件存储路径,点击“确定”按钮。如图:

六、数据正式申报

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 - 出口退税管理 - 出口退(免)税申报 - 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 - 离线申报,进入正式申报界面将生成的退税数据包xml文件上传,等待税务机关审核。正式申报分为“仅数据自检”和“直接申报”两种申报模式。

1.仅数据自检

出口企业选择仅数据自检,会将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疑点的方式反馈于纳税人,而不会将申报数据传递至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系统中。

出口企业可根据申报数据自检结果,人工确认是否将本次自检数据作为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传递至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系统。

企业通过正式申报页面,点击“上传”按钮,选择“仅数据自检”,点击“选择文件”选择要上传的申报数据文件,并点击“开始上传”上传申报数据。如图:

页面会自动跳转到数据自检界面,进行数据自检。

2.直接申报

出口企业选择直接申报,平台会将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直接传递至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系统中,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系统会将申报数据自动推送至受理环节进行审核。

审核如存在不可挑过疑点,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系统会自动将审核流程作废并提供疑点信息;如不存在不可挑过疑点申报数据会直接转入受理岗,待税局机关受理审核。平台同时会将受理状态、疑点信息等内容实时的反馈给出口企业,提供查看状态、疑点下载等操作。

企业通过免退申报正式申报页面,点击“上传”按钮,选择“直接申报”,点击“选择文件”选择要上传的申报数据文件,并点击“开始上传”上传申报数据。如图:

企业可通过“反馈信息”、“审核状态”、“操作”等栏查看受理状态的实时信息,以及查看状态、疑点下载等操作。如图:

七、报表打印

选择申报系统“退税申报向导”第四步打印出口退(免)税申报表,点击“免退税申报表”按钮,选择相应所属期,批次,打印相应表单即可。如图:

end

新版出口退税操作系统专题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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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增值税票异地退税

1、出口退税问题?(增值税)

我司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一批货物用于出口,该货物退税率为10%,但是小规模纳税人开给我司的征收率为3%,那么我司出口退税率按照多少计算?答:根据财税[2012]39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因此,贵司此次出口退税额需要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计算。————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二)退税率的特殊规定: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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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增值税)

我司为建筑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2023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贵司收到的2023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属于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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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跨地区无对外业务分公司是否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所得税)

2023年初在外地成立跨地区无对外业务的分公司,主要由总公司提供经费用于研发,这样的分公司2023年是否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第四条以及第五条的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您的描述,贵司无对外业务的分公司主要是用于研发,没有收入,符合“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2023年度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第四条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第五条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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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委托贷款的利息发票开具问题?(发票)

我公司为贷款方,与银行和另一家企业签署了一份三方的委托贷款合同。另一家企业为实际放款公司,通过银行把资金贷给我公司使用。我公司在每个季度实际支付利息后,应该由谁给我们开出利息发票呢?是银行还是另一家放款公司?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由谁开具要看贷款合同是怎么签订的,看银行扮演了什么角色。如果银行只是中间的担保委托人,实际放款公司是真正的服务销售方,则利息发票由实际放款公司开具。所以,贵司当前需要查阅合同,了解银行的角色是否属于中间人,如果是,则发票由实际放款公司开具。————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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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然人代开发票问题?(发票)

自然人在什么情形下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税总函〔2016〕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等的规定,自然人发生以下情况可以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1.转让、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

2.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

3.在中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且具备相关运输资格并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

________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

(四)发票开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第二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第三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以下称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

6、电子发票右下角没有电子签章是否有效?(发票)

我公司收到对方单位开来的电子发票,但发票右下角没有电子签章,对方单位解释是uk软件开具的,就是没有,请问该发票是否有效?

答:电子发票没有电子签章是有效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采用税局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第5篇】出口退税增值税

我的前同事,前不久跳槽到一家外贸出口退税企业,领导看了她做的会计核算及增值税申报,工资竟然直接涨了2000元!厉害啦!

我忍不住向她求教,今天,熬夜整理了这份生产性企业出口退税会计核算+增值税申报攻略,帮助大家解决工作中的难题!

(文末可领取完整资料哦)

首先,我们来看生产性企业出口退税会计核算

(一)生产型企业会计核算原理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

(三)免抵退税的计算公式

(四)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

为了全面更直观的了解生产型企业免抵退税的流程,将一个案例分为2个月,我们具体来学习一下~

则当期退税计算与会计处理如下:

接下来,我们该确认外销收入了,会计处理如下:

这个月,税务部门该退给企业多少税呢?

第二步:抵税

此时要注意:计算退税结果的三种情况

……

接下来,开始进行对增值税申报填写说明:

……

篇幅有限,想要领取完整哒

领取方式:

1、下方评论区留言:学习,并转发收藏

2、点击小编头像,私我回复:资料。即可免费领取!

【第6篇】预缴的增值税怎样退税

问:预缴地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时预缴税款可否退还?

按照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季度申报,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在预缴地预缴增值税,但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预缴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答:自2023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在营改增初期,北京国税也回答过一个退预缴税款的问题:

问:建筑企业跨区预缴了税款,但是后来合同金额减少,预缴税款是按照之前的合同金额预缴的,是否可以到预缴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北京国税答:可以。

值得注意的是,建筑企业跨区预缴了税款,但是后来企业按照销项减进项计算的应纳增值税小于预缴数,多预缴的部分可以在以后期间继续抵扣应纳增值税,而不能申请退税。

【第7篇】增值税退税申请怎么写

辽宁省电子税务局

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适用范围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纳税人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是否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纳税信用等级是否为a级或者b级;自2023年4月1日起是否享受即征即退(即征即退收入退还书的详细信息)。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起,在申报期内,是否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上个属期有没有完成申报)。

详细政策解读可参看: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操作步骤

1、登录辽宁省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一般退(抵)税管理】。

2、再选择【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选择【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3、进入功能弹出提示,纳税人可选择是否根据税务系统税收数据进行数据预填。如需预填,请点击“确定”

4、手工选择“退税企业类型”及“国民经济行业”。

5、当选择了“退税企业类型”后,自动带出“留抵退税申请文件依据”,再勾选“申请退还项目”,以“增量留抵退税”为例

6、如进入功能初始化提示时选择“确定”同意数据预填后,点击“申请退还项目”即可将相关税收数据预填至“留底退税区”。

7、然后再选择“企业划型”,并填写“营业收入”及“资产总额”。

8、分别填写第11、12、17、19行。

9、然后点击“保存”,提示纳税人检查“国标行业”是否属于“先进制造业”。

10、最后点击“提交”即可。

【第8篇】出口企业增值税和退税费

a企业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财务人员当月申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费)'(以下简称附加税费)时发现上月a企业没有内销,产品全部出口且出口金额全额退税,增值税免抵税额为零。因此,附加税费计税依据也应该为零,财务人员却误将退税全额作为附加税费计税依据进行申报。

经过咨询会易网专业顾问人员,a企业需要去申请退税,具体操作过程如下:

1、首先,通过电子税务更正附加税费申报表,从'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选择相关月份和申报表进入。如下图所示:

2、免抵税额栏将金额更正为0。如下图所示:

3、附加税费申报表更正成功后,a企业还需填写一份《退(抵)税费申请审批表》,并签字盖章。如下图所示:

注意:表格中缴款凭证号就是之前申报扣款的电子税票号码,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缴款查询及打印'中查询。如下图所示:

4、a企业将上述的'退(抵)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填写盖章后,同时带上此笔税费缴纳的银行回单到所属税务大厅办理退税手续,待税务机关审核完毕,税款将会原路退回公司账户。

出口免抵退企业在申报附加税费申报表时候需要注意:增值税做为附加税费计税依据存在两种类型,一种是'一般增值税'指的是内销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另一种是'免抵税额'指的是出口增值税免抵税额。两种类型增值税不可以混填,如果造成缴税错误也不可以互相抵扣,必须办理退税重新更正申报,由此产生的滞纳金不免。

【第9篇】增值税可以退税吗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明确了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有关事项。哪些纳税人可以申请?电子税务局如何操作?如何记账?如何申报?今天,就和税小课一起来看看吧!

哪些纳税人可以申请?

1.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小微企业:包括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举例】建筑业。某建筑企业,营业收入5800万,资产总额4500万,属于小型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

2.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注意: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举例】某纳税人2023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300万元,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30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400万元。该纳税人2023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0%[=(300+300)/10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提醒!不要简单理解是制造业,还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服务业。

3.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留抵退税如何申请?电子税务局就能操作!

如何申请?电子税务局“3步走”就能完成操作了!

操作步骤:

(以辽宁省电子税务局为例)

第1步 【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或通过搜索,输入功能关键字也可查询到功能。

第2步 申请填写:进入功能,系统会根据申报数据预填一些,一些无法预填的数据就需要纳税人手动填写了。

温馨提示】“退税企业类型”和“国民经济行业”需要选择到最小类,不可以选择大类。

第3步 页面数据填写完整后,点击【保存】-【提交】即可,申请结束,等待税务人员的审批。

留抵退税会计上如何记账、税务上如何申报?

【会计分录】

1.计算出应退税额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退期末留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退期末留抵税额

不做1、2也可以,在退税时直接编制一张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申报指引】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其他相关热点问题

1.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14号公告规定的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举例说明】某微型企业2023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3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在4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2.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14号公告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23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3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3.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税额转出部分进行整?

按照14公告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涉及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举例说明】某制造业纳税人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2023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该纳税人2023年4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

4.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的,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什么资料?缴回的留抵退税款,能否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可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可继续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在2023年4月1日后,陆续获得留抵退税100万元。因纳税人想要选择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于2023年4月3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款,4月5日,留抵退税款100万元已全部缴回入库。该纳税人在4月10日办理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100万元”,将已缴回的100万元留抵退税款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用于当期或以后期间继续抵扣。

以上就是关于留抵退税的操作指引的分享,你get了吗?欢迎在评论区打卡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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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税务师顾姐、辽宁税务、中国税务报、小陈税务08、郝老师说会计,税小课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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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3年14号公告,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公告表述比较复杂,小编为你图文解释:政策解读

政策核心:对所有行业的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等6个行业的大中型企业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并按月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制造业等行业:包括“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等行业判断标准见文末)。

具体时间安排

列入本次优惠范围的所有企业,可在4月申报期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对于存量留抵税额,按以下时间节点有序退还:

小微企业

微型企业4月申报期申请退还。

小型企业5月申报期申请退还。

制造业等六大行业:

小微企业按小微企业政策执行。

中型企业7月申报期申请退还。

大型企业10月申报期申请退还。

存量留抵税额,其基数是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正式施行的时间基点——2023年3月31日的留抵税额。

如果纳税人没有获得过存量留抵退税,且期末留抵税额不小于2023年3月31日时点数,那存量留抵就是2023年3月31日的留抵税额,如果期末留抵小于2023年3月31日留抵税额,那说明2023年3月31日基点的一部分留抵税额已经在以后期得到了抵扣,存量留抵税额就是当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办理过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退税额为0。意味着国家已经将该纳税人在2023年3月31日以前结存的留抵税额全部退还。

因此,存量留抵退税是一次性政策,退还后即不复存在。

增量留抵税额,本质上是指与留抵退税政策正式施行的时间基点——2023年3月31日的留抵税额进行比较后的增量。

在纳税人取得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 = 当期留抵税额 - 2023年3月末留抵税额,正数表示可退还增量留抵,如果小于0,那就表示没有增量留抵税额。

在纳税人取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由于留抵税额中已经没有存量留抵的影响,因此,增量留抵就相当于期末留抵税额。

退税计算公式的变化,与2023年39号公告相比,保留了进项构成比例的限制,取消了60%退税比例的限制。另外,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允许将电子专票、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票两类作为分子进行计算。

应退税额 = 留抵税额(存量或增量) * 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这里要提醒的是:

1、对于存量留抵税额,其进项构成,如果准确计算,应该是以企业成立到2023年3月31日的数据为基础,但这样操作性不强,因此,使用了与增量留抵相同的计算口径。

2、对于进项构成比例,实际上政策是有bug的,这一点,我会在以后的文章中进行讲解。

留抵退税与免抵退税的同时适用

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留抵退税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选择一适用

纳税人只能在两种政策中选择一种,考虑现行留抵退税的力度比2023年更大,因此,允许纳税人再做一次选择,即:

2023年4月1日后已享受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一项政策的,在2023年10月31日前,可以反悔,将已享受的退税款交回,并选择享受另一政策。

相关概念说明:

企业划型标准

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资产总额: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的年末值确定。

营业收入: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

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 营业收入=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行业分类标准

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合计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第11篇】出口退税是退增值税吗

2023年上半年即将过去,可以说这半年对于财务人来说太难了,相比以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报、工商年报,还有一件事情就是增值税期末留底退税;

增值税期末留底退税内容很多,理解起来比较难,为了方便大家的理解,今天之了君把2023年3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进行了简化,让你3分钟读懂什么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一、什么是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留抵退税就是把增值税期末未抵扣完的税额退还给纳税人,可分为存量留抵税额和增量留抵税额。

(一)存量留抵税额是指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数值小的为存量留抵税额。

(二)增量留底税是指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为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底退税后,增量留底税额为当期期末留底税额。

二、哪些企业可以享受留抵退税?

(一)符合条件的全行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二)制造业等6个行业,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6个行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从事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等6大业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企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一)纳税信用条件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如果已经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可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全部缴回退税款后,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留抵退税;

四、何时可以申请享受?

(一)存量留抵税额:

(1)微型企业申请存量留抵税额时间:2023年4月;

(2)小型企业申请存量留底税额时间:2023年5月;

(3)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申请存量留底税额时间:2023年5月;

(4)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申请存量留底税额时间:2023年6月;

以上时间为申请存量留底税额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申请。

(二)增量留抵税额:

(1)小微企业和六个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底税额。

五、怎么办理留抵退税?

纳税人可以选择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即可申请办理,为确保市场主体尽快获得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将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纳税人仍需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第12篇】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千万不要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应怎样处罚

虚开增值税发票相信大家都不陌生,虚开增值税发票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行为,犯罪者将承担刑事责任并且接受一定的刑罚。那么虚开增值税发票应怎样处罚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这边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处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一)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四)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第二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增值税虚开

二、接受虚开增值税票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本质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中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五)不得涂改。

(六)项目填写齐全。

(七)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八)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而为了骗取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就是违反了发票管理制度,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可以抵扣大量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三、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有哪些形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分别为:

(一)开具“大头小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拆本使用,单联填开”发票。

(三) “撕联填开”发票,即“鸳鸯票”。

(四)“对开”发票。

(五)“环开”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是犯罪行为,要接受刑事处罚,具体的刑罚力度要结合涉案金额等情况综合分析。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应怎样处罚的相关知识。

【第13篇】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

减税降费是助企纾困解难的最公平、最直接、最有效的举措。今年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对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助力企业纾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支持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涵盖33项内容的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后续将根据新出台税费政策情况持续更新。今天带你了解: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称2023年第14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3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享受条件】

1.在2023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7.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编辑设计:甘肃税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14篇】增值税出口退税税率

出口退税是很多考生比较头疼的内容,主要是这些业务平时很少接触到。本文小贝就和大家来扒一扒出口退税。

一、为什么需要出口退税?

目前我国的增值税税率有四档,分别为13%、9%、6%、零。其中零税率最主要的就是针对出口环节。需要说明的是,零税率不等同于免税,因为免税是针对某个环节的,而零税率则是要使整件商品的增值税变为零。由于出口商品到了对方国家(或地区)还可能面临着各种税收(如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关税),如果出口的时候还背负着国内的增值税,出口后商品就背负着双重税收,自然会影响其竞争力,因此为了让出口商品能够公平参与国际竞争,在其出口之前国家要先将其背负的沉重枷锁卸下来,也就是要“退税”。

出口退税要退给谁?我们在之前的增值税原理中讲到,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它可以转嫁到下一环,最后环节才是真正的税收负担者,因此,无论出口商品在之前经历了多少环节、征收了多少道增值税,但最终都是由处于增值税链条末端的出口企业来买单,因此,出口退税只需要退给它就可以了,之前的环节由于实际上并未真正负担增值税,也就无需考虑了。

二、如何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三种情形?

虽然我们俗称“出口退税”,但实际上该政策包含了三种情形:

(1)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就是出口这个环节免予征收增值税,即不用像内销那样按13%、9%、6%等征收增值税。而出口退税,就是要退还以前环节缴纳的增值税。这种情况在具体计算时可以再细分为“免退税”和“免抵退税”。其中,“免退税”主要适用于没有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虽然这些企业也可能涉及内销缴税问题,但是由于其出口的商品是买进来的,而买进来的时候都是有发票的,可以明确区分哪些是出口、哪些是内销,所以,在计算的时候出口和内销两部分其实是分开来算的,就出口部分而言,由于不涉及内销,自然就不存在“抵”的问题了。而“免抵退税”则主要针对生产型企业以及部分营改增企业,由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原材料、劳务等所负担的进项税往往难以在出口商品和内销商品之间明确区分,所以在计算出口退税时就要和内销一并进行考虑,要先把内销的部分给抵消掉,剩余的部分国家才会退还给企业。(具体计算差异见下文)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这种情形主要是针对一些商品本身就不含进项税,或者进项税算不清楚的情形。比如出口企业直接从农户那里收购一批水果,然后出口。由于自产农产品免税,所以这种出口商品本身就没有负担增值税,自然就不涉及退税了。又比如,小规模纳税人要出口货物,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是按简易计税办法来计税的,计算不清进项税,因此也就不能退税了。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这主要是针对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国家都不想你出口你偏要出口,当然国家也不会给你好脸色啦,该交的税一分不能少。

三、为什么出口退税率大多数低于征税税率?

我们在计算出口退税的时候会有一个退税率,但该税率往往低于商品内销所适用的税率,这是什么原因呢?

首先,从理论上讲,出口退税应该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来计算,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和增值税抵扣链条并不完美,想要企业算准进项税然后申报退税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出于防止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考虑,因此将退税率设置成比征税税率低一些。

其次,我国存在很多增值税优惠政策(比如对于符合条件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所以按照商品购进原料等所计算出来的进项税并不完全等同于商品本身实际负担的增值税,也就是说,国家收到的增值税其实压根没有那么多,自然不可能倒贴给企业了,否则就会违反wto等国际贸易惯例,会被认为是国家在对企业进行补贴。

再次,从计算过程来看,在计算免抵退税额的时候是根据商品的离岸价(相当于售价)来计算的,而商品的进项税正常应该是按购进的原材料、服务等所含进项税来计算的,前者还包含了本环节的增值额,其计算口径会大于后者,因此退税率也要低于后者。

四、免退税的计算

免退税针对的是没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外贸企业,比如常见的“××进出口总公司”之类。由于他们的货物不是自产的,而在购进的时候可以取得上一环节开具的发票,从而可以准确得到所出口商品的购进金额,因此计算出口退税就比较简单,直接将购进货物的金额乘以出口退税率即可。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五、免抵退税的计算

相比较而言,对于生产企业和部分营改增企业适用的免抵退税计算过程就有点复杂。它的计算过程需要四步(俗称“四步法”)。

第1步: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剔税”)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如果有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和保税料件),则要将该部分剔除: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解释:由于出口退税率大多数低于商品适用税率,比如某种货物适用税率为13%,出口退税率为11%,则根据离岸价(折合人民币后,下同)乘以2%的部分要先剔除出来,它有点类似进项税转出,就是说虽然货物税率是13%,但国家只认其中的11%可以参与到免抵退税计算。而如果其中包含免税购进原材料,则要将这部分从出口离岸价这个基数中扣除,因为压根国家就没有对免税原材料征过税,离岸价当然不应该包括这一部分。

第2步: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抵税”)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剔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大于0:本期应纳税额(正常交税);

小于0:进入下一步。(可能退税)

解释:上面的计算公式其实是常规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就算没有出口业务的纳税人其实也是一样,只不过对于出口企业,由于涉及“剔税”(即相当于进项税转出的部分),所以要将当期进项税额中的“剔税”部分扣除掉之后才是国家认可的进项税额。如果计算结果大于0,表明企业的内销销项税额足够多,企业老老实实交税就可以了,不涉及出口退税的问题。而如果计算结果小于0,则有可能涉及退税,注意是“有可能”而不是“一定”。对于非出口企业,如果当期应纳税额小于0,就会形成“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暂不考虑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这一部分会通过以后产生的应纳税额来消化掉(其实这部分税额是企业的一项资产,有点类似“预付账款”),而对于出口企业,由于内销的销项税可能长时间会较小,要消化这部分留抵税额可能比较困难,甚至直到企业终结也仍然挂在那里,因此,国家才需要先把钱退给企业。

第3步:计算免抵退税额/退税指标/理论退税额(“指标”)

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如果有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和保税料件),则要该部分剔除

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解释:这一步计算的是理论上的免抵退税额,根据离岸价乘以退税率得出,如果涉及免税购进原材料,离岸价中也要先将这部分给减掉。注意这里的用词,为什么用的是“免抵退税额”而不是“退税额”,因为这部分税额不一定都能够“退”到企业手上,因为需要先“抵”掉内销应纳的增值税。

第4步:比较,确定应退税额(“退税”)

第2步绝对值(“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第3步(退税指标)比较,谁小按谁退。

(1)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2≤3)

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2>3)

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此时,“2-3”的差额为下期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解释:这一步应该是整个计算中最难理解的一步,我们用一道例题来解释一下。

【例题1】a企业当期销项税额50万元,进项税额60万元,当期出口商品按离岸价折合人民币后为80万元。商品适用税率13%,退税率11%,以前月份没有留抵税额。

(1)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80×(13%-11%)=1.6(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50-(60-1.6)=-8.4(万元)。由于是负数,因此要往下走。

(3)免抵退税额=80×11%=8.8(万元)

(4)|-8.4|<8.8,属于第4步的第一种情形。

当期应退税额=8.4(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8.8-8.4=0.4(万元)

由于第2步计算出来的-8.4万元是“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它是根据企业总的销售(不区分内销和外销)计算的结果,是企业“多交给国家的税”;而第3步的结果则是专门针对出口业务所计算出来的退税指标,它并未考虑内销应纳税金额,当(2)<(3)的时候,表明企业产生的出口退税足够多,但国家能退给企业的只能按8.4万元来退,因为企业还有内销产生的应纳税额,国家退的时候肯定是要先把企业应交的那一部分扣起来,剩下的才会退给企业(既可以防止企业不按时纳税,也避免了税金从国库一出一进)。国家要从中扣起来的那一部分(8.8-0.4)就是“当期免抵税额”。我们用数字来进一步解释一下这个0.4万元是咋回事。

如上所述,之所以对于生产类出口企业要按照“四步法”来计算,主要是因为其内销和外销的进项税区分不清。我们假设两者可以区分清楚,比如,a企业的进项税额60万元全部为购进原材料形成,其中49.6万元进项税对应的是内销商品,10.4万元进项税对应的是外销商品。就内销商品而言,当期产生的应纳税额为0.4万元(50-49.6);而对于出口商品的10.4万元进项税中,需要剔除国家不予认可的1.6万元,剩下的8.8万元(也就是第3步的“免抵退税额”)是国家认可的,因此如果不考虑内销的话,这部分税国家是要全部退还给企业的,这样才能让出口商品回归价值本源,但是由于有0.4万元的内销应纳税额,所以国家只需要退8.4万元给企业即可。正因如此,这0.4万元才称为“当期免抵税额”。

理解了第一种情形之后,对于(2)>(3)的情形也就不难理解了。由于出口退税针对的是出口那一部分业务的退税,对于内销进项税大于销项税而产生的企业多交税款只能按常规作为期末留抵税款结转到下一期抵扣,国家并不会直接退还给企业,因此,国家最多能退的就是(3)。由于内销部分都已经结转下一期抵扣了,也就没有所谓的“免抵”问题了,因此当期的免抵税额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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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申报表调整

【问题1】请问:此前我们已申请留抵退税并到账,现在我们怎么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增量或存量留抵退税?

答:根据企业类型,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如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中规定的企业类型为“小微企业”或“制造业等六行业”条件的,按本企业所属类型和该文件规定的申请起始时间(不同类型企业申请时间不同,最早为2023年4月1日起),按月申请增量和存量留抵退税(不再有“连续六个月”的条件)。二是企业如不属于“小微企业”或“制造业等六行业”范围的,则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增量留抵退税,不能办理存量留抵退税。

【问题2】我们是曾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之前以为进项税退不了,就将“转登记”时的“待抵扣进项税”全部进成本了,增值税申报表里没有填报进项税额,这个是不是要先更改纳税申报表?

答:企业如未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待抵扣进项税额”已列入成本的,无需再调整申报。

【问题3】一般纳税人提供“四项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按规定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也可用于计算增量留抵吗?另外,企业在办理留抵退税后,已退留抵税额期间的前期进项税额,尚未计提加计抵减的,还可计提加计抵减吗?

答:首先,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同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文件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等文件的规定,加计抵减额,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生活服务业为15%),抵减应纳税额。

因此,加计抵减额与进项税额有本质上的不同,不能作为进项税额去抵减销项税额,也不能计入留抵税额之中。因此,加计抵减额不能用于计算增量留抵。其次,鉴于进项税额与加计抵减额的上述不同性质,企业在办理留抵退税后,已退留抵税额期间的进项税额,其对应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尚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的,仍可按规定计提、在后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也就是说,按规定已计提或尚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与是否办理留抵退税无关。

【问题4】目前有未认证的留抵税额,还有已认证的留抵税额,请问能否申请退税?

答:“未认证”的发票,尚未申报抵扣,故未计入(不形成)留抵税额,该部分不能作为留抵税额办理退税;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形成留抵税额的,符合留抵退税相关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办理留抵退税。

【问题5】我公司资产5000万以下,非限制行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应如何确定企业划型?

答:增值税留抵退税,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六条的规定,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银发〔2015〕309号文件附件中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两项指标,衡量确定企业的划型标准,确定企业划型是否属于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的企业划型,与职工人数和应纳税所得额无关。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制造业等行业的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问题6】退增值税时相应的附加税一并计算退税或后期抵扣?否则会造成附加税重复缴纳。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财税〔2018〕80号规定执行,即: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该政策在2023年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新政下发后仍适用。

【问题7】非制造业的小微企业,增量留抵能退税吗?

答:增量留抵退税,适用于所有一般纳税人单位。但存量留抵退税仅适用于财政部 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制造业等六行业。

【问题8】房地产企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非小微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可按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符合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可以按规定条件申请增量和存量留抵退税。

【问题9】零申报、停业、歇业等无收入企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零申报、停业、歇业等无收入企业,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留抵退税相关文件规定条件的,仍可以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10】一般纳税人可以不申请退税继续抵扣留抵吗?

答:可以,但须在电子税务局提交留抵退税申请时,写明不申请留抵退税的原因。

【问题11】我公司累计到2023年底有增值税留抵税额,但到2023年3月底没有增值税留抵了,这种情况还用申请退税么?谢谢。

答:当期无留抵税额,则不需要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12】2023年12月申请过增量留抵退回60%税款、目前还有留抵税额,是否能继续申请、是存量留抵退税还是增量留抵退税?

答:2023年3月底前已办理过留抵退税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所属行业计划型,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留抵退税相关文件规定条件的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仍可分别按上述文件规定,适用不同的留抵退税政策,继续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13】申请留抵退税的《退(抵)税申请表》中,对企业进行划型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填那个年度的呢?还是填写当月的?

答:首先需要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确定是否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规定的制造业等六行业;其次,再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附件)或《金融业划型标准》(银发〔2015〕309号附件)对号入座进行企业划型。第三,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六条规定填写相关项目。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的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问题14】如果同一企业既有简易征收,还有一般计税,能不能用简易计税的税额,抵减一般计税项目结存的留抵税额?

答:简易计税项目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在按欠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税收征管系统中转为“欠税”前,不能抵减一般计税项目的留抵税额。

【问题15】退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同时,是不是三项附加也可以退呢?

答:按照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因此,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后,三项附加不退,但可在三项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该政策对适用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规定范围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一般纳税人申请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新政仍继续适用。

【问题16】退存量留抵与当期的收入总额有关系吗?

答:退存量留抵与当期的收入总额没有直接关系,但企业收入总额与企业划型有关系,即用于判定企业是否符合退存量留抵的小型、微型企业范围。

【问题17】企业如果是2023年4月之后成立的,2023年3月没有留抵数据,如何计算留抵退税?

答:2023年4月之后成立的企业,在计算增量留抵退税时,期初按0对待处理和计算增量留抵税额。同时,在对企业划型取得定是否属于小微企业时,对新成立的企业,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六条确定划型标准确定: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问题1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其中“调减当期留抵税额”中的“当期”,具体指的是留抵退税所属时期的月份,还是收到留抵退税款的月份?

答:具体是指收到留抵退税款的月份。即在收到退税款后,应按照收到留抵退税款的数额,冲减调整本月(收到留抵退税款的月份)留抵税额。

【问题19】没有信用等级的新企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因申请留抵退税对企业信用等级有要求,必须为a级或b级。新办企业因尚无信用等级,或信用等级为m级,故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20】留抵税额的取数标准是按照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20行吗?在哪查自己有没有留抵税额?

答:是《增值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的第20行数据。

【问题21】请问销售行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不?

答:销售行业(商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的,还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

【问题22】假如4月末留抵500元(2023年3月末留抵为0),且符合增量留抵退税的条件,那么5月份可以不申请退税吗

答: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6行业的,可以申请退税。如金额太小,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不申请退税,仍可在以后抵扣。但须在电子税务局提交留抵退税申请时,写明不申请留抵退税的原因。

【问题23】建筑、房地产等企业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以申请留抵抵缴增值税欠税吗?

答:房地产、建筑等企业的“预缴税款”,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不属于“应纳税款”,故不能用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差额所形成的留抵税额抵缴增值税欠税。

【问题24】增量和存量的区别是什么?

答:增量留抵税额,是指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2023年3月抵的期末留抵税额的差额;存量留抵税额,是指按“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抵的期末留抵税额”相比较的差额,按“孰小”原则判定“存量留抵税额”:前者小于后者,则前者为存量留抵税额;后者小于前者,则后者为存量留抵税额。在2023年4月1日后成立、以及以前成立但再2023年4月1日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在计算增量留抵税额时,期初数为0;同时也无存量留抵税额。

【问题25】请问增量留抵,今年可以申请几次?

答: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的小型、微型企业和制造业等六行业的企业,符合留抵退税4个条件的,每月都可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即理论上每年可申请12次);符合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企业,在今年内一次处理完毕(即只可申请1次)。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的其他一般企业,符合留抵退税5个条件的,在符合的当期,即可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理论上每年可申请2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口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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