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忧网 > 公司运营 > 增值税
栏目

增值税起征点(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09-14 21:20:02 热度:2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起征点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起征点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起征点

【第1篇】增值税起征点

最近小规模纳税人可谓是喜事连连啊!跟着尚天泽财税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小规模3%降至1%政策延长

日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从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季度销售额45万以下免税。而3月23日,财政部税政司又再次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延长小规模3%减按1%优惠政策!

文件重点:

1、除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12月31日。

2、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1月-3月继续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4月1日-12月31日与其他省份一样,执行3%减按1%优惠政策。

总结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45万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3、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5、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6、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7、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8、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号)同时废止。

由于最近已出台的和要出台的新政很多,那么大家是不是也会存在一些疑惑呢?下面尚天泽财税小编整理几个大家关心的新规问题,帮助大家简单粗暴地理解:

第一个问题: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标准提高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第二个问题: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第三个问题:自然人出租不动产—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

第四个问题: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异地预缴增值税的。若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是否还需要预缴税款?

第五个问题: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兔税政策?

那么,什么是一般纳税人,什么又是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认定标准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

需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不予认定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4.非企业性单位

5.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小规模纳税人的定义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2篇】增值税起征点新规定

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増 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増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和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即:増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 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营改增通知”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増值 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 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増值税

“营改增通知”还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含本数)。

2、按次缴纳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 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 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第3篇】出租房屋增值税起征点

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提高至15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如,自然人王某2023年5月份出租自家的商铺,合同约定租期一年,一次性收取一年的租金24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可以在对应租赁期内平均分摊租金,分摊后的月租金不超15万元可以免征增值税,本案例王某分摊后的月租金2万元,不超过政策规定的15万元,所以免征增值税。(内蒙古税务)

【第4篇】增值税起征点是多少

重磅!增值税要立法了,起征点调整!

财政部:增值税税法来了

起征点为季销售额30万

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中,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9%。

原文通知如下

为了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我们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3年12月2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首页《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lisms.mof.gov.cn/lisms);或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或者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增值税法征求意见”字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1月27日

我国18种税

目前立法情况一览

中国现行的税种共18个种(2023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营改增”;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环保税),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环保税。

目前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和环保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这8个税种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其他税收事项都是依靠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来规定。

(税种)

最新最全增值税税率表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一般纳税人发生按规定适用或者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但适用5%征收率的除外。3%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不动产(土地使用权)5%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5%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5%一级二级公路、桥、闸(老项目)通行费5%特定的不动产融资租赁5%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5%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5%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5%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1.5%纳税人销售旧货2%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它个人)以及符合规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2%一般纳税人原增值税项目税率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销售劳务。13%销售或者进口: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9%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扣除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10%一般纳税人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项目税率交通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含航天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9%邮政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9%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9%增值电信服务6%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9%销售不动产转让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所有权9%金融服务贷款服务(含有形动产、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注:资管产品管理人从事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6%一般纳税人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6%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6%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6%物流辅助服务(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6%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6%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含放映在内的播映服务)6%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6%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3%不动产租赁服务9%其他现代服务(除列举的现代服务业以外的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6%一般纳税人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项目税率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6%教育医疗服务(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6%旅游娱乐服务(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6%餐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6%居民日常服务(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6%其他生活服务(除列举的生活服务之外的其他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活动)6%销售无形资产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6%转让土地使用权9%纳税人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零税率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零税率销售货物、劳务,提供的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税条件的免税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一般纳税人出口退税退税率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9%其他退税率,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执行外贸企业(2023年6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销售的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23年6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销售的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征求意见稿)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务院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外。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应税交易销售额(以下称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额。

第二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 本法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本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应税交易

第八条 应税交易,是指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

销售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的所有权。

销售服务,是指有偿提供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九条 本法第一条所称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

(三)销售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四)销售金融商品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

第十条 进口货物,是指货物的起运地在境外,目的地在境内。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货物,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视为非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行政单位收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存款利息收入;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三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十四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第五章 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国务院规定可以差额计算销售额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视同发生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销售额。

第十七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八条 纳税人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核定其销售额。

第十九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的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予以退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进项税额应当凭合法有效凭证抵扣。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第二十三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当期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关税计税价格中不包括服务贸易相关的对价。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方法一经选择,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交易,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者征收率的,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二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第七条规定扣缴税款的,应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计算公式:

应扣缴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九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八)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九)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服务;

(十)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十一)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二)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十三)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四)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第三十条 除本法规定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减税、免税。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减税、免税规定的,可以选择放弃减税、免税,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同时适用两个以上减税、免税项目的,可以分不同减税、免税项目选择放弃。

放弃的减税、免税项目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减税、免税。

第七章 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三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视同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视同发生应税交易完成的当天。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入关境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三十四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自然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当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三十五条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半年为计税期间的规定不适用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自然人不能按照固定计税期间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第八章 征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受托代征增值税的信息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相关纳税资料。

纳税人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作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如实开具发票。

第四十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发票。未按照规定使用发票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四十二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发票使用、纳税申报、税收减免等进行税务检查。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存增值税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配合税务机关的增值税管理活动。税务机关和银行、海关、外汇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增值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法公布前出台的税收政策确需延续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最长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依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同时废止。

【第5篇】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同时废止。

因此,小微企业从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月销售额不足三万元免税政策;此优惠政策只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适用。

【第6篇】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

1、小规模与一般纳税人的选择

(1)一般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9%、6%。

假设:不含税销售额为a,采购额为b,适用13%增值税率,

则:a*0.16-b*0.16=a*0.03,推知(a-b)/a=0.1875时,小规模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一致;当(a-b)/a>0.1875时,小规模纳税人更具优势;当(a-b)/a<0.1875时,一般纳税人更具优势。

(2)小规模特殊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若符合上述条件,则小规模纳税人更有优势,可以免缴增值税。

2、供货人的选择

供货人也分为小规模及一般纳税人。

假设:取得普通发票的购货价为a,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货价为b,适用13%增值税税率,对应附加税12%(7%+3%+2%);

则:b-b/1.13*0.13*(1+12%)=a,推知a=0.87115*b时,小规模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一致;当a<0.87115*b时,小规模纳税人更具优势;当a>0.87115*b时,一般纳税人更具优势。同时注意有一个前提,即有足够的销项税用来抵扣。

3、兼营销售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在分别核算导致的成本和带来的收益之间平衡。

4、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

折扣销售:一般也称为商业折扣,是销售方为鼓励购货方多购买其货物而给予的价格折扣,主要在销售发生前或发生时。

销售折扣:一般也称为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在销售发生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依据上述规定,开票时在金额栏可减少增值税。

另外,实物赠送,如买1000送100,调整销售价格开在一张发票中,可以减少增值税,否则赠送的100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

5、农产品

(1)相关规定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税务筹划思路

如果既存在初级农产品,又存在深加工,建议分别设立公司,生产初级农产品的公司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深加工的公司可以抵扣购买初级农产品一定比例的税。

6、起征点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如果不含税销售额位于起征点附近,尽量小于起征点,可以免缴增值税。

7、纳税义务时点

(1)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税务筹划思路

充分利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通过适当调整结算方式进行筹划。如:对于委托销售,如果发出货物即将满180天,尚未收到货款,应当及时办理退货手续,否则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再如: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购买方在合同约定时间无法支付货款则及时修改合同,以确保在收到货款后缴纳增值税,否则在约定的付款日期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8、资产重组

(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3)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欢迎评论,感谢关注及点赞!

【第7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23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23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同时废止。

七、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17日

【第8篇】个人增值税起征点

来源 | 中国政府网 法律顾问工作室

(1月9日晚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1、小微企业年利润<=100万所得税率5%,100-300万所得税率10%

2、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3、减征50%税率: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减税政策可追溯至今年1月1日,实施期限暂定三年,即2019、2020、2021三年有效。

对于核定征收的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月度开票在10万以内的,只剩下核定的个税了,开出发票的成本一般在1.5%,极度的舒适。

但是,税后利润要放进个人口袋,仍然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来看本次会议的关键点:

1、 要落实好已宣布的降准措施,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不搞“大水漫灌”,缓解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保证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促进就业和消费。

2、 保持今年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努力实现一季度平稳开局十分重要。

3、 针对小微企业推出新的普惠性减税措施,包括了大幅放宽可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对其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这一优惠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企业,其中98%为民营企业。

4、 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到10万元。

5、 允许各省(区、市)政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委会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等。

6、 扩展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使投向这类企业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更多税收优惠。

7、 为弥补因减税降费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中央财政将加大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上述减税政策可追溯至今年1月1日,实施期限暂定三年,预计每年可再为小微企业减负约2000亿元。

8、 对经全国人大授权提前下达的1.39万亿地方债要尽快发行,优先用于在建项目,防止,支持在建工程及补短板项目建设并带动消费扩大。优先用于在建项目,防止“半拉子”工程,支持规划内重大项目及解决政府项目拖欠等。抓紧开工一批重大项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9、 货币信贷政策要配合专项债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引导金融机构加强金融服务,保障重大项目后续融资。

10、规范专项债管理,落实偿还责任,严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简要如下:

1、小微企业年利润<=100万所得税率5%,100-300万所得税率10%;

2、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3、减征50%税率: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减税政策可追溯至今年1月1日,实施期限暂定三年,即2019、2020、2021三年有效。

那么,至2023年初最新的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呢?将带大家一同学习,注意收藏。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23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第三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一、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其他,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第9篇】个体增值税起征点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享受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个人。

【优惠内容】按月纳税的,每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享受条件】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10篇】企业增值税的起征点为销售额的元

重磅!增值税要立法了,起征点调整!

财政部:增值税税法来了

起征点为季销售额30万

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中,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9%。

原文通知如下

为了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我们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3年12月2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首页《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lisms.mof.gov.cn/lisms);或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或者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增值税法征求意见”字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1月27日

我国18种税

目前立法情况一览

中国现行的税种共18个种(2023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营改增”;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环保税),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环保税。

目前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和环保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这8个税种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其他税收事项都是依靠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来规定。

(税种)

最新最全增值税税率表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一般纳税人发生按规定适用或者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但适用5%征收率的除外。3%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不动产(土地使用权)5%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5%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5%一级二级公路、桥、闸(老项目)通行费5%特定的不动产融资租赁5%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5%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5%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5%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1.5%纳税人销售旧货2%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它个人)以及符合规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2%一般纳税人原增值税项目税率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销售劳务。13%销售或者进口: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9%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扣除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10%一般纳税人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项目税率交通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含航天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9%邮政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9%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9%增值电信服务6%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9%销售不动产转让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所有权9%金融服务贷款服务(含有形动产、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注:资管产品管理人从事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6%一般纳税人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6%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6%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6%物流辅助服务(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6%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6%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含放映在内的播映服务)6%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6%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3%不动产租赁服务9%其他现代服务(除列举的现代服务业以外的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6%一般纳税人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项目税率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6%教育医疗服务(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6%旅游娱乐服务(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6%餐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6%居民日常服务(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6%其他生活服务(除列举的生活服务之外的其他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活动)6%销售无形资产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6%转让土地使用权9%纳税人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零税率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零税率销售货物、劳务,提供的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税条件的免税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一般纳税人出口退税退税率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9%其他退税率,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执行外贸企业(2023年6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销售的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23年6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销售的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征求意见稿)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务院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外。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应税交易销售额(以下称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额。

第二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 本法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本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应税交易

第八条 应税交易,是指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

销售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的所有权。

销售服务,是指有偿提供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九条 本法第一条所称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

(三)销售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四)销售金融商品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

第十条 进口货物,是指货物的起运地在境外,目的地在境内。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货物,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视为非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行政单位收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存款利息收入;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三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十四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第五章 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国务院规定可以差额计算销售额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视同发生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销售额。

第十七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八条 纳税人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核定其销售额。

第十九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的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予以退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进项税额应当凭合法有效凭证抵扣。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第二十三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当期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关税计税价格中不包括服务贸易相关的对价。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方法一经选择,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交易,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者征收率的,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二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第七条规定扣缴税款的,应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计算公式:

应扣缴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九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八)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九)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服务;

(十)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十一)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二)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十三)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四)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第三十条 除本法规定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减税、免税。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减税、免税规定的,可以选择放弃减税、免税,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同时适用两个以上减税、免税项目的,可以分不同减税、免税项目选择放弃。

放弃的减税、免税项目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减税、免税。

第七章 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三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视同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视同发生应税交易完成的当天。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入关境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三十四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自然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当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三十五条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半年为计税期间的规定不适用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自然人不能按照固定计税期间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第八章 征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受托代征增值税的信息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相关纳税资料。

纳税人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作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如实开具发票。

第四十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发票。未按照规定使用发票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四十二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发票使用、纳税申报、税收减免等进行税务检查。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存增值税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配合税务机关的增值税管理活动。税务机关和银行、海关、外汇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增值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法公布前出台的税收政策确需延续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最长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依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同时废止。

【第11篇】2023增值税起征点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28号公告将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界定为: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2023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会上,所得税司刘宝柱副司长说:对方为个人且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即企业与个人发生交易,且与该个人应税交易额未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起征点的,企业支出可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以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政策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但是,如果个人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018-08-30 10:25】

那么,自然人发生应税行为,何时按月纳税,何时按次(日)纳税?

建筑财税李志远认为,按月纳税通常应用于持续发生经营业务的情形,比如个人出租房屋、设备或车辆,个人向单位提供应税劳务等,这种业务一般按月结算或可以按月计算销售额;按次(日)纳税适用于个人偶尔转让财产、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情形,比如个人向单位提供了一次垃圾清运服务。

因此,企业自个人租入财产,聘请个人长期提供咨询或其他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以及个人向企业提供搬运、装卸、保洁等偶发性应税服务,每次销售额不超过500元的,均可以个人出具的符合规定的收款凭证及企业的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12篇】增值税起征点3万

政府工作报告说,今年要进一步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向深入。鼓励更多社会主体创新创业,拓展经济社会发展空间,加强全方位服务,发挥双创示范基地带动作用。强化普惠性支持,落实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等税收优惠政策。改革完善金融支持机制,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鼓励发行双创金融债券,支持发展创业投资。改革完善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机制,优化归国留学人员和外籍人才服务。把面向市场需求和弘扬人文精神结合起来,善聚善用各类人才,中国创新一定能更好发展,为人类文明进步作出应有贡献。

【第13篇】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

高考政治四本书易错易混点146条

专题一 生活与消费

1.没有使用价值的东西,一定没有价值;没有价值的东西,一定没有使用价值。(提示: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所以没有使用价值的东西一定没有价值。劳动产品若没有用于交换,就没有价值,但仍有使用价值。)

2.纸币是国家发行并强制使用的,所以国家可以决定纸币的面值和购买力。(提示:国家有权发行纸币,规定纸币的面值大小,但无权决定纸币的购买力,纸币的实际购买力是由市场决定的。)

3.通货膨胀一定会引起物价上涨,所以物价上涨一定是通货膨胀现象。(提示:通货膨胀一定会引起物价上涨,但物价上涨不一定是通货膨胀。只有在经济运行中出现全面、持续的物价上涨现象才是通货膨胀。)

4.金银纪念币只能用于收藏,不能上市流通。(提示:金银纪念币是国家发行的法定货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可以上市流通。)

5.人民币汇率越高越好。(提示:人民币汇率升高有利有弊,应该努力保持人民币币值的基本稳定。)

6.质量好的商品往往价格高,所以商品的价格是由商品的质量决定的。(提示:商品的价格是由价值决定的。质量好的商品往往投入的劳动多,因此商品价格归根到底还是由价值决定的。)

7.个别劳动生产率提高,能降低商品的价值量。(提示:商品价值量是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与社会劳动生产率成反比,与个别劳动生产率无关。)

8.等价交换要求每次商品交换的价格必须与价值相等。(提示:等价交换的原则是就商品交换的总体而言的,是在动态中实现的,并不是每次商品交换的价格与价值都相等。)

9.贷款消费就是超前消费。(提示:判断是否是超前消费,关键看是否超出家庭收入能力。如果贷款消费没有超出自己的收入能力,能够一次还清或分期付款,仍然是适度和合理的消费。)

10.从众心理、求异心理和攀比心理引发的消费都是错误的。(提示:攀比心理引发的消费是不健康的,从众心理、求异心理引发的消费应作辩证分析,不能简单否定。)

专题二 生产、劳动与经营

1.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国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提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二是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

2.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同,所以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也不同。(提示: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3.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提示: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4.价格优势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最大优势。(提示:企业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依靠技术进步、科学管理等手段,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

5.缺乏用于技术创新的资金投入,是企业竞争失利的根本原因。(提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企业保持竞争力的根本原因。)

6.经营谋略在经济活动中起决定作用。(提示:企业的经营谋略在企业的经营与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不是起决定作用。)

7.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能够直接、有效地促进就业。(提示: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但不能直接、有效地促进就业。)

8.银行存款利率提高,储户的实际收益增多。(提示:储户的实际收益取决于存款利率和物价涨幅的对比。)

9.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增强了人们储蓄的意愿。(提示: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会增加人们消费的意愿。)

10.国债的风险高于储蓄存款。(提示:国债是由中央政府发行的,以中央政府的信誉为担保,风险小;而储蓄机构主要为商业银行,故储蓄存款的风险应当高于国债。)

专题三 收入与分配

1.劳动收入就是按劳分配收入。(提示:只有公有制经济范围内的劳动收入才属于按劳分配收入。)

2.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提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与公平,既要提高效率,又要促进公平。)

3.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可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示:财政转移支付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调整。)

4.收入差距扩大具有激励作用,有利于提高效率。(提示:收入差距如果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激励作用,如果收入差距过大则不利于提高效率。)

5.实现居民收入倍增是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根本措施。(提示: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根本措施是大力发展生产力。)

6.国家占有的财政收入越多,就越能促进经济的发展。(提示:在社会财富总量一定的前提下,国家占有的财政收入越多,企业和个人的收入越少,也会影响经济的发展。)

7.财政收入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增长。(提示:财政收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增长。)

8.适度的财政赤字可以增加社会总供给,扩大居民消费。(提示:适度的财政赤字可以增加总需求。)

9.税收具有固定性,一旦确定就不能改变。(提示:税收的固定性不是绝对的,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会对税收进行相应调整。)

10.降低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有利于解决小微企业面临的成本高、融资难、用工荒问题。(提示:起征点越低企业负担越重,提高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有利于解决小微企业的“三难”问题。)

专题四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政府是超越市场利益的中立者。(提示: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调控者,应通过对市场主体利益的调节来实现国家的整体利益。)

2.社会道德在市场中起支配作用。(提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3.法律法规是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提示:计划和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

4.污染的治理必须由政府承担。(提示:治理污染应该由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

5.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把增加物质资源消耗作为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式。(提示: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要降低物质资源消耗,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6.我国应该调整产业结构,放缓现代服务业发展步伐。(提示:我国应该调整产业结构,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步伐。)

7.我国之所以重视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是因为它是基础性产业。(提示:我国之所以重视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是因为它是提高生产效率的有效手段。农业是基础性产业。)

8.降低进口关税能鼓励企业海外投资。(提示:降低进口关税与鼓励企业海外投资没有直接关系。)

9.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的经济安全构成极大威胁。(提示: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的影响,既有机遇,又有挑战。)

10.为了缓解国际贸易摩擦,我国可以加大对出口企业的补贴和支持力度。(提示:加大对出口企业的补贴和支持力度,会增加政府负担,也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

11.美国频频发起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主要是因为美国需要缩小与中国的贸易逆差。(提示:美国频频发起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主要是因为美国欲以贸易保护措施扶持国内产业发展。)

专题五 我国公民与政府

1.我国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不断扩大。(提示: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不能随便扩大。)

2.政治自由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提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其主体是全体公民。(提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4.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表明,公民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都是一样的。(提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表明,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5.享有权利比履行义务更重要。(提示: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不能说哪一个更重要。)

6.村民委员会是村民民主管理村务的国家机关。(提示: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不是国家机关或基层政权机关,而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7.政府须切实保障公民的民主决策权。(提示:政府须切实保障公民参与民主决策,但公民没有决策权。)

8.我国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领导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示:我国政府履行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职能。)

9.取消和下放大量行政审批事项,表明政府对经济的调控作用在减弱。(提示: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但政府对经济的调控作用并没有减弱。)

10.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是提升社会组织地位、弱化政府管理职权的体现。(提示: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有利于提高社会公共服务能力和公共服务质量,社会组织地位并没有提升,也没有弱化政府管理职权。)

11.政府要依法执政,执政为民。(提示:政府要依法行政,行政为民。中国***要依法执政,执政为民。)

12.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是树立政府权威的需要。(提示: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并不是为了单纯地树立政府权威,而是更好地服务于民。)

13.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也是立法机关。(提示: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有关行政法规,但不是立法机关。)

专题六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1.在我国,全体公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提示:在我国,全体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2.人民可以直接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提示:在我国,人民间接行使国家权力,由人民选出的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3.人民代表大会享有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最高监督权。(提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最高监督权。)

4.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提示: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可以行使提案权、审议权、表决权、质询权。)

5.人大代表有依法行政的义务。(提示: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没有依法行政的义务,政府依法行政。)

6.人大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并直接处理问题。(提示:人大代表有权提出意见,但不能直接处理问题。)

7.人大代表有权依法决定国家重大事项。(提示: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法决定国家重大事项。)

8.我国的根本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

9.司法机关拥有部分国家立法权。(提示:国家立法权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司法机关无权立法。)

10.中国***具有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职能。(提示:政府具有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职能。)

11.人民政协是我国重要的国家机关,政协委员有权依法制定宪法和法律。(提示: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机关,政协委员没有权力制定宪法和法律。)

12.中国***与各民主党派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提示:中国***与各民主党派在政治上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组织上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13.政协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提示:政协不是国家机关,不能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

14.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提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5.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正确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提示:我国正确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是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

专题七 当代国际社会

1.国际组织是国际社会最基本的成员,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参加者。(提示:主权国家是国际社会最基本的成员,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参加者。)

2.中国支持联合国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提示:中国不是支持联合国的所有工作,只支持联合国按《联合国宪章》精神所进行的各项工作。)

3.国家利益是影响国际关系的唯一因素。(提示:国家利益是国际关系的决定性因素。)

4.国家间的共同利益是各国制定外交政策的依据、出发点。(提示:维护本国国家利益是主权国家制定外交政策的依据、出发点。)

5.相同国家利益是国家合作的基础。(提示:共同国家利益是国家合作的基础。)

6.国家性质决定国际关系,国家利益决定一国的外交政策。(提示:国家利益决定国际关系,国家性质和国家利益决定一国的外交政策。)

7.我国致力于维护世界人民的共同利益。(提示:我国对外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而不是维护世界人民的共同利益。)

8.各国和平共处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宗旨。(提示:我国外交政策的宗旨是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9.我国外交政策捍卫的最高利益是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提示:我国外交政策捍卫的最高利益是我国的独立和主权。)

专题八 文化的作用与发展

1.文化是经济发展的基础,社会主义文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提示:经济是基础,一定社会的文化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所决定的。)

2.文化与经济的发展总是同步的。(提示:文化有其自身传承性、相对独立性,有时文化会超前于经济的发展,有时会滞后于经济的发展。)

3.文化与经济、政治相互影响、相互促进。(提示:经济、政治与文化相互影响,但不一定是相互促进的关系。)

4.文化对经济发展具有推动作用。(提示:文化的反作用具有双重性,先进的、健康的文化会对经济发展起推动作用。)

5.文化决定人们的交往行为和交往方式。(提示:文化影响人们的交往行为和交往方式。)

6.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独特标识。(提示: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独特标识,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文化成就的重要标志。)

7.中外文化交流有利于消除文化差异。(提示: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个性和特征,中外文化交流不能也不应消除文化差异。)

8.对待传统文化,首先是继承,其次是发展。(提示:文化的继承与发展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二者没有先后之分。)

9.文化创新的根本目的是促进民族文化的繁荣。(提示:推动社会实践的发展才是文化创新的根本目的。)

10.文化繁荣的前提是文化创新。(提示:文化的多样性才是文化繁荣的前提。)

专题九 中华文化与民族精神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1.史书典籍是中华文明的重要标志。(提示:汉字是中华文明的重要标志。史书典籍是中华文化一脉相传的重要见证。)

2.中华文化是各民族文化的相加。(提示:中华文化与各民族文化的关系从性质上看是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3.各地区的文化带有明显的区域特征是由历史、地理等因素决定的。(提示:历史、地理等因素仅仅是文化的区域性的影响因素,而不是其决定因素。经济、政治是文化的区域性的决定因素。)

4.包容性是指吸收和借鉴其他民族文化的一切成果。(提示:包容性包括兼收并蓄和求同存异两个方面,兼收并蓄是吸收和借鉴其他民族文化的优秀成果。)

5.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只要搞好精神文明就行了。(提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要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协调发展。)

专题十 哲学基本观点与辩证唯物论

1.哲学是研究特定领域的问题并揭示其特殊本质和规律的科学。(提示:具体科学是研究特定领域的问题并揭示其特殊本质和规律的科学。哲学揭示整个世界变化、发展的最一般的本质和最普遍的规律。)

2.哲学是包罗万象、凌驾于一切科学之上的科学。(提示:哲学是对自然、社会和思维知识的概括和总结,哲学为具体科学研究提供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那种把哲学看作“科学之科学”,认为哲学可以取代具体科学的看法是错误的。)

3.哲学与具体科学是整体与部分、多数与少数的关系。(提示:哲学与具体科学是共性与个性、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4.哲学的基本问题是划分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依据。(提示:哲学的基本问题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思维和存在何者是本原的问题。二是思维和存在有没有同一性的问题。第一个方面是划分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依据,第二个方面是划分可知论与不可知论的依据。)

5.哲学的基本问题是物质与意识的辩证关系。(提示:哲学的基本问题是物质与意识的关系问题,马克思主义哲学才对二者的关系作出了科学的辩证的回答。)

6.人类社会产生以后,自然界的存在和发展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提示:人类社会产生以后,自然界的发展被深深地打上了人的烙印,但人类不论是改造自然还是利用自然都是以自然物的存在及其固有的属性为前提的,自然界的存在和发展仍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7.客观规律是可以被认识和改造的。(提示:规律是客观的,它的存在和发生作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可以认识客观规律,但不能改造或消灭客观规律。)

8.人们发挥主观能动性,可以超越客观条件和规律的制约。(提示:规律是客观的,人们发挥主观能动性可以认识和利用规律,但人们发挥主观能动性应以尊重客观规律为基础,不能超越客观条件和规律的制约。)

9.只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办事情就能成功。(提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是我们想问题、办事情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只有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想问题、办事情才能成功;反之,会遭到失败。)

10.规律的客观性与人的主观能动性相互制约。(提示:客观规律制约着人的主观能动性,但人的主观能动性不能制约客观规律。)

11.意识是大脑对客观事物的反映。(提示:意识是人脑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因为人脑是产生意识的物质器官,意识是人脑特有的机能,动物的大脑只是对客观事物作出本能的反应。)

12.人脑是产生意识的源泉。(提示:人脑是产生意识的物质器官,但是,人脑并不能自行产生意识。意识的内容来源于客观存在,实践才是产生意识的源泉。)

13.意识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是由人脑决定的。(提示:意识是客观存在通过生活实践进入人脑,并在人脑中加工改造的结果。意识的形式是主观的,但意识的内容来源于客观存在,是客观的,意识是主观形式与客观内容的统一。)

14.人的意识能够创造出自然界所没有的客观事物。(提示:意识不具有直接现实性,只有实践才能够创造出自然界所没有的客观事物。)

15.人们在意识的指导下自发改造客观世界。(提示:人们在意识的指导下自觉改造客观世界,因为人的意识活动具有目的性、自觉选择性和主动创造性。)

16.正确的意识是我们想问题、办事情的出发点。(提示:世界上先有物质,后有意识,物质决定意识,这要求我们想问题、办事情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客观实际是我们想问题、办事情的出发点,而不是正确的意识。)

专题十一 认识论

1.实践是获得认识的唯一途径,要获得认识必须亲自参加实践。(提示:实践是认识的唯一来源,但获得认识的途径有两条:一是通过亲自实践获得直接经验,二是通过学习获得间接经验。)

2.读书是获得认识的来源之一。(提示:认识的唯一来源是实践,要将认识的来源和获得认识的途径区别开来。)

3.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直接现实性改造活动。(提示: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的反映,实践才是主体对客体的直接现实性改造活动。)

4.追求真理是认识的目的。(提示:实践是认识的目的,追求真理是为了更好地实践。)

5.认识是一种圆圈式的循环运动。(提示:认识具有反复性、无限性和上升性,真理在发展中不断超越自身,对真理的追求不是圆圈式循环运动。)

6.认识往往是一个在实践基础上推翻和超越已确定的真理的过程。(提示:真理可以被超越,但那些经过实践检验的、已经被确定的真理不可以被推翻,而是不断地向前发展的。)

7.认识运动是从认识到实践的过程。(提示:认识运动是从实践到认识,再从认识到实践的多次反复的过程。)

专题十二 唯物辩证法

1.联系是普遍的,就是说任何两个事物之间都存在着联系。(提示:联系具有普遍性,但联系是具体的、有条件的,并非任何两个事物之间都是有联系的。)

2.联系是客观的,人们在联系面前无能为力。(提示:人们可以根据事物固有的联系,改变事物的状态,调整原有的联系,建立新的联系。)

3.事物的联系都有“人化”的特点。(提示:人为事物的联系具有“人化”的特点,但自在事物的联系在人类产生以前就存在了,所以它不具有“人化”的特点。)

4.联系是必然的,是不可以改变的。(提示:联系具有客观性,但人们可以根据事物固有的联系建立新的联系。)

5.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主观愿望创造事物之间的联系。(提示:新的具体联系的建立必须根据事物固有的联系。离开事物联系的客观性,任何新的具体联系都不可能建立。)

6.发展是一种运动和变化,运动和变化也是发展。(提示:发展是一种运动和变化,但运动和变化不一定是发展,只有带有前进性和上升性的运动和变化,才是发展。)

7.承认矛盾同一性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提示: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矛盾的基本属性,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

8.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既是客观的又是主观的。(提示:矛盾是事物本身固有的,是客观存在的。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也是客观的。)

9.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就是多数和少数、整体和部分的关系。(提示: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是共性和个性、一般和个别的关系。)

10.矛盾的特殊性寓于普遍性之中,并通过普遍性表现出来。(提示:矛盾的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并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

11.事物的性质是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与矛盾的次要方面无关。(提示:事物的性质虽然是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但也受到矛盾的次要方面的影响。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相互依赖、相互排斥,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12.坚持两点论就是抓全面,坚持重点论就是抓重点。(提示:两点论与重点论是紧密相连的,两点是有重点的两点,重点是两点中的重点。离开两点谈重点,或离开重点谈两点,都是错误的。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做到看问题、办事情既要全面,又要抓重点。)

13.辩证的否定,是事物之间的相互否定。(提示:辩证的否定,是事物自身的否定,即自己否定自己,自己发展自己,其实质是“扬弃”。)

14.创新就是对既往的否定和对现实的肯定。(提示:创新是既肯定又否定,实质是“扬弃”。)

专题十三 历史观、价值观

1.社会意识的变化独立于社会存在的变化。(提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随着社会存在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

2.先进的社会意识先于社会存在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提示: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先进的社会意识也不一定与社会存在的变化、发展同步。)

3.符合规律的社会意识能够直接转化为物质力量。(提示:社会意识必须通过社会实践才能转化为物质力量。)

4.社会意识对社会发展起推动作用。(提示:社会意识有先进与落后、科学与非科学之分,只有先进的、科学的社会意识才会对社会发展起积极的推动作用。)

5.人们历史活动的思想动机决定人类社会历史发展。(提示: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决定社会形态的更替。“人们历史活动的思想动机决定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观点属于历史唯心主义。)

6.适合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提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为先进的经济基础服务时才能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7.改革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提示: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

8.社会历史是由社会发展规律决定的。(提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历史的主体,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决定社会历史发展。)

9.人民群众是社会变革的主力军,是创造社会历史的源泉。(提示:人民群众是社会变革的主力军,生产实践活动是创造社会历史的源泉。)

10.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创造者,决定社会历史的性质。(提示: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决定社会历史的性质和面貌。)

11.人民群众是物质生产的主力军,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提示:人民群众是物质生产的主力军,但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物质资料生产。)

12.价值观作为对事物价值的总的看法,决定事物的性质。(提示:事物的性质是客观的,价值观属于社会意识,不能决定事物的性质。)

13.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必然具有阶级性。(提示:在阶级社会中,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具有阶级性。)

14.价值选择正确与否没有客观的评价标准。(提示:价值选择的客观标准为是否自觉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自觉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

15.发挥主观能动性是实现人生价值的决定性因素。(提示:人生价值的实现离不开发挥主观能动性,但它不是决定性因素。人生价值的实现还需要具备其他的主客观条件。)

16.个人素质越高,人生价值越大。(提示:全面提高个人素质是实现人生价值的主观条件,实现人生价值还需要相应的客观条件。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越大,人生价值才越大。)

【第14篇】大变动!增值税立法来了,国家刚宣布!起征点、征收率有何变化?

刚刚传来增值税立法最新消息!

刚刚!增值税法草案提请审议

税收立法再进一程

12月27日,增值税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提请审议的增值税法草案共6章36条,对增值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作出规定。立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作了必要调整,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立法再进一程。

目前,我国现行税种有18个,其中12个税种已经立法:

3种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3种财产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6种行为税:印花税、船舶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4种资源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烟叶税、环境保护税2种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法草案vs增值税暂行条例

目前公开的增值税法草案最新版本是2023年的,下面我们结合本版本进行增值税法与暂行条例进行比对。

一、增值税提升至法律层次

通过立法,把增值税这一税种上升至法律层次。并且单独用一个条款来明确了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应税交易的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

二、增值税起征点大幅度提高

“意见稿”中规定的起征点销售额为30万元,并且规定“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但可以自愿选择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与目前条例中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相比,有重大变化。

三、新增不征税项目

关于不征税项目中,新增加了“因征收征用而得到补偿”。并明确“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

四、视同销售重大调整

“意见稿”中,视同销售仅保留3项: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货物,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3)单位和个人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对于目前的“代销”、“移送”、“用于非税项目”、“投资”和“分配”都被移除。

但是注意这里并不是说上述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了,而是不视同销售,换句话说,上述行为就是“销售行为”,自然不是“视同销售”。

五、混合销售界定更加明确

对于混合销售,意见稿中明确“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因此,后续大家要着重关注“从主”的界定与适用了。

六、“不得抵扣进项税”发生重大变化

关于不得抵扣进项税,主要有以下2点变化:

除上述2条外,其他“不得抵扣进项税”条款未发生实质变化。

七、超经营范围开票问题或将解决

“意见稿”中明确,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如实开具发票

八、明确征收率为3%,未体现5%

'意见稿'明确了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于现行不动产适用的征收率5%并没有在立法中体现,后续是否还延续,需要再关注相关政策文件。

上述仅为“意见稿”内容,具体政策还需关注正式颁布的 《增值税法》。

增值税最新税率表

(2023年12月更新)

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3%,9%,6%,0%,都适用于哪些项目?我们具体来看:

征收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span>

注意: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来源:新华社、证券时报、会计联兴财税、税务大讲堂等

【第15篇】2023年小微企业增值税起征点

1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小微企业推出一批新的普惠性减税措施,其中对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大幅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

“实实在在减轻了我们的税负,当然高兴啊!”在惠城区桥东街道经营日用品杂货店的个体工商户岑涛,得知国家推出一批新的普惠性减税措施后一脸开心。

岑涛跟记者算了一笔账:“一间杂货店,如果一个月的销售额按3万元计算,平均一天的营业额1000元。店铺的人工、水电、租金等成本一个月要1万元。把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10万元,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个体户和小微型企业的税负。”

“我们将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均可以享受财税文件规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即实际税负10%。而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到300万元之间的企业,不在该项优惠政策范围。

市中小企业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惠州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中小微型企业的扶持政策,在2023年出台“惠28条”、2023年出台“惠42条”等惠企助企政策措施的基础上,于2023年创新设立“惠州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基金规模从启动时的2000万元增加到目前的7500万元,专门用于对合作银行为惠州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后产生的风险损失给予补偿。此外,2023年还出台了《广东惠州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惠州市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等政策措施。“在国家推出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后,我们也将加快行动,更好地帮助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壮大。”

《增值税起征点(15个范本).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最新加入范本

分类查询入口

相关范文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