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起征点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增值税起征点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28号公告将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界定为: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2023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会上,所得税司刘宝柱副司长说:对方为个人且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即企业与个人发生交易,且与该个人应税交易额未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起征点的,企业支出可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以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政策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但是,如果个人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018-08-30 10:25】
那么,自然人发生应税行为,何时按月纳税,何时按次(日)纳税?
建筑财税李志远认为,按月纳税通常应用于持续发生经营业务的情形,比如个人出租房屋、设备或车辆,个人向单位提供应税劳务等,这种业务一般按月结算或可以按月计算销售额;按次(日)纳税适用于个人偶尔转让财产、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情形,比如个人向单位提供了一次垃圾清运服务。
因此,企业自个人租入财产,聘请个人长期提供咨询或其他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以及个人向企业提供搬运、装卸、保洁等偶发性应税服务,每次销售额不超过500元的,均可以个人出具的符合规定的收款凭证及企业的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作者:【绿洲财务】张洁
结论:小规模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管到不到起征点都要上税。
重点:一种情况:月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自行开具专票;另一种情况:未月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未超过9万元)的,还需要去国税代开。看清楚了,这两种情况都得缴纳增值税款。
文件是这样说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公告: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将鉴证咨询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小规模企业中两种行业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的都不享受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前提是超过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企业才能申请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作者: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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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増 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増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和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即:増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 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营改增通知”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増值 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 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増值税。
“营改增通知”还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含本数)。
2、按次缴纳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 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 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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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小规模纳税人可谓是喜事连连啊!跟着尚天泽财税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小规模3%降至1%政策延长
日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从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季度销售额45万以下免税。而3月23日,财政部税政司又再次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延长小规模3%减按1%优惠政策!
文件重点:
1、除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12月31日。
2、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1月-3月继续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4月1日-12月31日与其他省份一样,执行3%减按1%优惠政策。
总结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45万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3、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5、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6、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7、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8、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号)同时废止。
由于最近已出台的和要出台的新政很多,那么大家是不是也会存在一些疑惑呢?下面尚天泽财税小编整理几个大家关心的新规问题,帮助大家简单粗暴地理解:
第一个问题: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标准提高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第二个问题: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第三个问题:自然人出租不动产—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
第四个问题: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异地预缴增值税的。若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是否还需要预缴税款?
第五个问题: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兔税政策?
那么,什么是一般纳税人,什么又是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认定标准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
需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不予认定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4.非企业性单位
5.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小规模纳税人的定义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近期,关于小微企业的减税政策惊喜不断,但是很多同学还是说完全看不懂是什么意思,今天小七就用最通俗易懂的方式再帮大家理解一遍。
因为这些政策都是实实在在的帮助小微企业省钱的攻略,如果到现在还弄不明白,那么在2023年将有可能面临失业风险,所以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哦!
01
小微企业优惠税种扩大范围
税务总局就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其中新增8项优惠税种。
也就是说,之前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有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但是经过此次调整,把范围扩大到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02
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加大
小微企业标准大大放宽,2023年还要有更大规模的减税和更为明显的降费!大家可以看一下修改后和修改前的变化。
企业资产总额:5000万vs1000万!从业人数:300人vs 80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万vs 100万!
这空前的力度,太让人期待了!
其次就是引进超额累进计算方法,优惠力度大大增加!
①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税负是5%,低于标准税率20个百分点。
②应纳税所得额是100-300万元之间的,税负是10%,低于标准税率15个百分点。
如果还不清楚,可以看下方的这张图标:
03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
2023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到10万元,这个政策减值就是直接发红包,有木有?
如果各位同学不喜欢看文字解释,可以直接看下方图片,简单易懂:
04
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放宽
除此之外,针对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向初创科技型企业国家也出台了相关大幅减税政策。
政策指出: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向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初创科技型范围扩展了。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扩展到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扩展到不超过5000万元。
1、小规模与一般纳税人的选择
(1)一般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9%、6%。
假设:不含税销售额为a,采购额为b,适用13%增值税率,
则:a*0.16-b*0.16=a*0.03,推知(a-b)/a=0.1875时,小规模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一致;当(a-b)/a>0.1875时,小规模纳税人更具优势;当(a-b)/a<0.1875时,一般纳税人更具优势。
(2)小规模特殊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若符合上述条件,则小规模纳税人更有优势,可以免缴增值税。
2、供货人的选择
供货人也分为小规模及一般纳税人。
假设:取得普通发票的购货价为a,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货价为b,适用13%增值税税率,对应附加税12%(7%+3%+2%);
则:b-b/1.13*0.13*(1+12%)=a,推知a=0.87115*b时,小规模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一致;当a<0.87115*b时,小规模纳税人更具优势;当a>0.87115*b时,一般纳税人更具优势。同时注意有一个前提,即有足够的销项税用来抵扣。
3、兼营销售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在分别核算导致的成本和带来的收益之间平衡。
4、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
折扣销售:一般也称为商业折扣,是销售方为鼓励购货方多购买其货物而给予的价格折扣,主要在销售发生前或发生时。
销售折扣:一般也称为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在销售发生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依据上述规定,开票时在金额栏可减少增值税。
另外,实物赠送,如买1000送100,调整销售价格开在一张发票中,可以减少增值税,否则赠送的100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
5、农产品
(1)相关规定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税务筹划思路
如果既存在初级农产品,又存在深加工,建议分别设立公司,生产初级农产品的公司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深加工的公司可以抵扣购买初级农产品一定比例的税。
6、起征点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如果不含税销售额位于起征点附近,尽量小于起征点,可以免缴增值税。
7、纳税义务时点
(1)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税务筹划思路
充分利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通过适当调整结算方式进行筹划。如:对于委托销售,如果发出货物即将满180天,尚未收到货款,应当及时办理退货手续,否则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再如: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购买方在合同约定时间无法支付货款则及时修改合同,以确保在收到货款后缴纳增值税,否则在约定的付款日期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8、资产重组
(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3)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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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我们收到了纳税服务体验官
向税务部门反馈的宝贵意见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
委托代征增值税及附加
1.基本规定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
2.注意事项
①按照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保险营销员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增值税税额。
②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③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此处需注意:如含税销售额小于或等于154500元,在申报时可选择不享受该优惠,仍按3%征收率计算。)
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⑤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3.政策文件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④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⑤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二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累计预扣)
1.基本规定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2.注意事项
保险代理人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时,佣金收入需要减去缴纳的增值税,即用“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来作为收入的计税基础。
3.政策文件
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②《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三
案例分析
小明是a人寿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保险代理人(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主管税务机关已委托该公司代征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税费。2023年小明没有工资薪金、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月份从该保险公司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的佣金20000元,2月份取得不含增值税的佣金180000元。
要求:计算小明1月份、2月份应纳的相关税费。
①2023年1月:
佣金收入20000元,免征增值税。
1月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 =20000 x (1-20%) x (1-25%)-5000=7000(元);
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7000 x 3%=210(元)。
②2023年2月:
应纳增值税:
180000 x 1%=1800(元);
应纳税费附加:
1800x (7%+3%+2%) x 50%=108(元);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20000+180000)x(1-20%)x(1-25%)-108-5000x2=109892(元);
累计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109892 x 10%-2520=8469.2(元) ;
本期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8469.2-210=8259.2(元)。
2023年新个税法实施以后,越来越多的会计开始关注个税的问题,劳务报酬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经常会有人有疑问,个人提供了劳务需要怎么纳税呢?提到劳务大多数人第一反应就是个税,是只缴纳个税就可以了吗?下面一起来看下大家常问的问题:
个人提供劳务这项行为不仅仅涉及个税,还涉及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还可能涉及印花税。那么如何判断要缴纳哪些税种呢?需要大家先了解劳务的具体概念及其在不同税种中的含义。
1、增值税
增值税中的劳务仅指的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此之外,其他的“劳务”是属于增值税中的应税服务,比如保洁,绿化都是属于服务的,不属于劳务范畴。但是在不同的税法条文中表述的意思可能不尽相同,例如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28号)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此时的增值税劳务就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既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也包含增值税应税服务。这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地方,但是增值税条文中的劳务就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来区分增值税适用的税率和征收类型。
对于个人(通常指的是自然人)而言,不管是增值税的应税劳务,还是应税服务,征收率都与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差别,都是3%。当然未达起征点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这里不再赘述;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13%的税率,而应税服务则是9%或者6%的税率。
2、个税
个税中的劳务指的是劳务报酬,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新个税法实施后,劳务报酬的个税是由支付方代扣代缴,预扣预缴时适用三级累进税率,当然这里说的个人是指居民纳税人。
3、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中《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中第5栏是“提供劳务收入”,如下图:
这里的劳务和增值税、个税的劳务是不同的概念。这是指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是相较于销售商品收入,建造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而言的。
4、印花税
有的劳务是涉及印花税的,比如建筑劳务,加工、定做、修理、修缮、测绘等劳务,需要结合具体的劳务内容进行分析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综上所述,劳务在不同的税种中代表的意义是不一样的,想要判断准确,需要对应每一个税种去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例如:个人工作之余为非任职公司的公众号提供稿件涉及哪些税费呢?这项收入在增值税中属于转让著作权,应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个人转让著作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在个税中应按照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这项业务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案例】
接下来,一起通过一个案例来看下:
杭州市的长江公司有一个新投资项目,邀请业界专家甲帮忙做项目咨询,合同约定支付甲专家咨询费价税合计10万元,同时长江公司要求甲专家提供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甲专家未办理过临时税务登记,不考虑其他情况,甲专家收到这笔咨询费应提供什么作为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应缴纳哪些税费呢?并计算出需要缴纳的税费金额。
首先,甲专家应提供到税局代开的发票作为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甲专家提供的项目咨询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不属于劳务;并且该项目取得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时用不含税价款计算,先扣除20%费用。
在收到咨询费时应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不涉及印花税。假设不考虑个税汇算清缴综合所得计算,具体税款计算如下:
最后提醒几点需要注意的事项:
1.个人提供劳务并非都是按劳务报酬缴纳个税,比如运输服务,建筑劳务等是按经营所得税缴纳个税的,按核定的比例缴纳生产经营个税。其中运输服务的比例为1.5%。
具体政策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4号)。
2.支付劳务报酬时,实际支付的金额是个税税后金额,计算个税时需要反算一下税前金额,否则计算的个税数额是不正确的。
3.印花税税的税率不都是万分之三,劳务中涉及到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万分之三,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等是万分之五。
4.增值税中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不再是分别计算起征点,是合计的金额来判断是否需要纳税。
5.自然人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税条件的,也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征优惠政策。
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中,支持小微企业的规定是: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于是,很多企业的老板理所当然认为,增值税起征点是月销售额10万元。
这种看法正确吗?
实际上,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混同了增值税起征点和增值税免税额两个概念。
增值税起征点,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增值税免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这两个概念之间存在差异,从事财税业务的人员尤需分辨清楚。
一、针对的对象不同
增值税起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增值税免税额,针对的对象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具体包括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认定的标准不同
增值税起征点,根据 财政部令第65号的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调整为: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以广东省为例,其适用的起征点取了幅度范围的上限。
增值税免税额,先后经历了几次变化,2023年8月1日-2023年9月30日,月销售额2万元。2023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3万元,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10万元。
三、执行的期限不同
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只要增值税这个税种不被废除,增值税起征点就会一直存在,虽然具体金额幅度会随经济发展水平而有所调整。
增值税免税额,主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面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是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随着经济形势的转变以及企业经营状况的好转,优惠政策到期后可能延续也有可能终止,政策期限存在不确定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23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23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同时废止。
七、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17日
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纳税,超过起征点的才纳税。我国1994年1月1日推行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1月1日分别对起征点作了调整。根据财政部令2023年第65号修改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均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上把起征点确实在财政部规定的上限,即20000元、500元。
起征点以下的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例如,某月嫂月劳务收入10000元,某自然人销售废旧报纸收入490元等。
对起征点以下的收入不征税,不属于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运用行政手段,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某些规定进行纠偏,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措施。就增值税优惠而言,包括减税、免税、零税率、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出口退(免)税和加计抵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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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传来增值税立法最新消息!
刚刚!增值税法草案提请审议
税收立法再进一程
12月27日,增值税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提请审议的增值税法草案共6章36条,对增值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作出规定。立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作了必要调整,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立法再进一程。
目前,我国现行税种有18个,其中12个税种已经立法:
3种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3种财产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6种行为税:印花税、船舶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4种资源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烟叶税、环境保护税2种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法草案vs增值税暂行条例
目前公开的增值税法草案最新版本是2023年的,下面我们结合本版本进行增值税法与暂行条例进行比对。
一、增值税提升至法律层次
通过立法,把增值税这一税种上升至法律层次。并且单独用一个条款来明确了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应税交易的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
二、增值税起征点大幅度提高
“意见稿”中规定的起征点销售额为30万元,并且规定“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但可以自愿选择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与目前条例中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相比,有重大变化。
三、新增不征税项目
关于不征税项目中,新增加了“因征收征用而得到补偿”。并明确“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
四、视同销售重大调整
“意见稿”中,视同销售仅保留3项: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货物,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3)单位和个人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对于目前的“代销”、“移送”、“用于非税项目”、“投资”和“分配”都被移除。
但是注意这里并不是说上述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了,而是不视同销售,换句话说,上述行为就是“销售行为”,自然不是“视同销售”。
五、混合销售界定更加明确
对于混合销售,意见稿中明确“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因此,后续大家要着重关注“从主”的界定与适用了。
六、“不得抵扣进项税”发生重大变化
关于不得抵扣进项税,主要有以下2点变化:
除上述2条外,其他“不得抵扣进项税”条款未发生实质变化。
七、超经营范围开票问题或将解决
“意见稿”中明确,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如实开具发票。
八、明确征收率为3%,未体现5%
'意见稿'明确了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于现行不动产适用的征收率5%并没有在立法中体现,后续是否还延续,需要再关注相关政策文件。
上述仅为“意见稿”内容,具体政策还需关注正式颁布的 《增值税法》。
增值税最新税率表
(2023年12月更新)
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3%,9%,6%,0%,都适用于哪些项目?我们具体来看:
征收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span>
注意: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来源:新华社、证券时报、会计联兴财税、税务大讲堂等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享受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个人。
【优惠内容】按月纳税的,每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享受条件】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纳税人哪些行为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2、增值税的起征点是多少?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3、农民出租承包地用于农业生产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所以农民出租承包地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4、个体户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所以如果个体工商户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且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形,则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按月未超过10万元或者按季未超过30万元的收入是指的不含税收入;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按月未超过10万元或者按季未超过30万元的收入是指的应税收入,不仅包括开票收入,还包括未开票收入。
5、安置残疾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吗?
单位安置残疾人,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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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增值税起征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适用范围限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幅度
1.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2.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附件1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三)注意事项:
1.一般纳税人不适用增值税起征点,举例,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2.适用范围扩大,不再限于个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而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增值税起征点变化历程
适用时间
增值税起征点
政策依据
2023年8月1日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继续执行至
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
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2023年1月1日至
2023年12月31日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含本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023年4月1日至
2023年12月31日
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含本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2023年4月1日至
2023年12月31日
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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