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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入增值税起征点(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10 16:50:03 热度:5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个人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个人收入增值税起征点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个人收入增值税起征点

【第1篇】个人收入增值税起征点

2023年增值税起征点

日期:2023.1.4 来源:税乎网

一、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相关政策

2016.5.1开始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免征增值税(财税2023年36号文,现行有效)

2016.5.1-2017.12.31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税2023年36号文,过期失效)

2018.1.1-2018.12.31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税2023年76号文,过期失效)

2019.1.1-2021.3.3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税2023年13号文,过期失效)

2021.4.1-2022.12.31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税2023年11号文,过期失效)

也就是说,目前有效的条款仅是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免征增值税。

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第四十九条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经小编查询,各地税局都是按上限规定本地的起征点。

【第2篇】个人借款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的税务政策

第一、有关增值税

不征增值税:在增值税方面强调有偿的概念,根据财税2023年36号文第十四条的规定,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所以无需交纳增值税。

第二、有关个人所得税

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由一个人没有取得收入,根据《人个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其关联方应纳税额,如没有正常理由,税务机关可以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很显然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并没有人为的减少个人或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故无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有关印花税

不征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法》的相关规定,只有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同,才属印花税的征税围。

二、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的税务政策

第一、有关增值税

企业将款项无偿提供给个人。属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中有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从为服务对象除外。

第二、有关个人所得税

1、企业向款项借给股东、不用于经营且年会计年未仍未收回的,应视同分配利润交纳个个所得税。

2、企业将款项借给股东及其亲属,以个人名义购买房产及汽车等不动产的。也应比照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交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借款给员工用于企业业务,不征税。

4、企业借款给员工用于消费或购置资产,如在会计年未未归还的,则比照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按工资薪金交纳个税。

5、企业借款给除股东及其亲属外的其他非公司同工借款,如在会计年度未归还的,则应比照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所得代扣代缴交纳个税、适用的个税税率为20%。

第三、有关印花税

不征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法》的相关规定,只有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同,才属印花税的征税范围,而企业向人个借款显然不在此内容内。

三、需要提示的几个方面的问题

1、个人向企业提供借款,如是有偿的,则企业要想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除满足有借款合同,且是书面的,利息不得超过同其同类贷款利率,超过部分不得扣除的基本前提。

2、有偿借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应为约定的利息支付日。

【第3篇】个人补贴收入要交税吗

最近有家人们私信问我,平时哪些费用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在这里给家人们总结了十一种费用如何处理:

第一种,当企业向员工发放餐费

①无需缴纳个税

假设a 员工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假设 b 员工出差发生的餐费、工作餐,在标准内领取的差旅费补贴

②需要缴纳个税

直接给员工发放的伙食补贴,除误餐补助属于免税情形外,其他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 向员工发放通讯费

①无需缴纳个税

假设a 手机由公司购买,员工使用手机产生的通讯费由公司承担,发票开给公司

假设b 员工个人手机用于公司经营业务,凭发票报销标准内的通讯费。

②需要缴纳个税

假设a 员工个人手机用于公司经营业务,凭发票报销通讯费,超标准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税。

假设b 现金发放通讯补贴,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税。

第三种,向员工发放交通费

①无需缴纳公司

假设a 企业配备车辆接送员工上下班

假设b 给员工发放标准内的交通补贴

②需要缴纳个税

员工私人车辆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没有签订租车合同或协议,直接报销相关费用,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税。

第四种,向员工发放劳保用品

①无需缴纳个税

个人因工作需要,从单位取得并实际属于工作条件的劳保用品

②需要缴纳个税

企业以“劳动保护”名义向员工发放的实物以及货币性资金,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扣缴个税。

第五种,为员工提供住房补贴

需要缴纳个税

以现金形式发放住房补贴,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税

第六种,企业组织旅游

需要缴纳个税

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包括实物和有价证券等在内的营销业绩奖励,应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税,并由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第七种,雇员

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第八种,其他人员

计入劳务报酬所得

第九种,向员工发放实物、购物卡

需要缴纳个税

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种,为股东报销费用

需要缴纳个税

应按股息红利所得扣缴股东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种,解除劳动关系补偿

①无需缴纳个税

假设a 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假设b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②需要缴纳个税

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超过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注:国家和地方政府固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税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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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个人财产收入所得税

1…价外费用(一般是针对销售方的增值税)

(1)增值税: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包括:销售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等。(价税从主)。

(2)企业所得税 会计核算

收取的延期利息费用——财务费用,冲减

收取的包装费,储备费,运输装卸费——销售费用(不主张营业外收入,因为不是经常发生)

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与营业无关)

代收代垫款项应计入——往来

2…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1)增值税:(按总额)

转让行为,均按照出售价格缴税,出售价乘以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申报。

(2)企业所得税 会计核算:(按差额)

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相关税费后收入的金额(净收入),计入资产处置损益,或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3…财政补贴:跟销售是否挂钩?

【第5篇】个人两处收入如何申报个税

有好多小伙伴每个月有多处收入来源,分别都预扣预缴了个税,但是怎么收到消息说还需要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这不是重复缴税了吗?中公财经小编来为大家解释一下~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大家都很熟悉,所以我们主要讲讲兼职收入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常见的三项所得。

三项所得各指什么?

1.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三项所得收入怎么核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项所得如何计算预扣预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在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会按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您的个人所得税:

第一步、确认收入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第二步、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下表计算: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例:除正常的工资薪金收入之外,2023年7月,居民张某因兼职从其他三家公司分别取得稿酬收入3500元,取得特许权使用费用收入5000元,取得劳务报酬收入22000元。那么,这三家公司在向张某支付款项时应各自计算的预扣预缴税额是多少?

稿酬收入应预扣预缴税额=(3500-800)*70%*20%=378元

特许权使用费用收入应预扣预缴税额=5000*(1-20%)*20%=800元

劳务报酬收入应预扣预缴税额=22000*(1-20%)*20%=3520元

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是怎么回事?

承接以上案例,张某取得的兼职收入虽然已经由支付方预扣预缴了个税,但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还需将取得的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在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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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个人出租房产收入怎么缴纳个税

端午小长假期间,几个好友在一起聚会,其中有一位朋友有一间位于市区的占地200平米的房屋(非住房)需要出租,问如今国家减税降费,他这间房出租涉及哪些税费?有哪些优惠政策?

下面大白就带大家就个人出租不动产相关政策进行详细的了解。

1

个人出租不动产(非住房)涉及的税费主要有:

增值税【征收率为5%,政策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以及个人所得税。

此人房屋出租期为1年,年租金为90万元(含增值税价),采用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取租金,本地区的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为8元/平方米,城建税为7%,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合计为5%。

依据法规,此项出租业务的应缴增值税为:90÷(1+5%)×5%=4.285714万元;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因此,本例中分摊至各月为90÷12=7.5万元是免征增值税的。

相应的,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都相应免征。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此项出租业务中的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都可以减半征收。

应纳土地使用税:200×8×50%=800元

印花税:900000×0.1%×50%=450元

2

那么,在计算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是否从租金中扣除应征的增值税额呢?

出租房屋,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的规定: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四、……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根据本文第五条: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故在计算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减应征而免征的增值税额。

年应纳房产税为:900000×12%×50%=54000元

个人所得税:可以扣除的相关费用(即此项出租业务中缴纳的相关税费)=800+450+54000=55250元

故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900000-55250)×(1-20%)×20%=135160元。

在国家大力减税降费的优惠政策下,这项出租业务省下了不少税费。切切实实的真金白银落入百姓的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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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征管

最近娱乐圈不太平静。吴亦凡、霍尊、张哲瀚、郑爽、赵薇……一个瓜接一个瓜,让我们这些吃瓜群众一脸懵,明天不知道又是哪一个……

国家这次整治是动真格了,对于劣迹艺人的态度是零容忍,一罚到底。

但最触动我的还是郑爽补税处罚事件。根据税务部门查明,明星郑爽在2019—2023年没有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00多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00多万元,最后给出的处罚是:2.99亿元!

看看郑爽这封致歉信吧,财务知识匮乏,对税收征管法律缺乏敬畏,最终自食其果。

这次娱乐圈大地震,和最近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精神,无不再次向高收入群体传递一个信号:

“要继续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合理调节过高收入,鼓励高收入人群更多的回报社会。要清理规范不合理收入,整顿收入分配秩序,坚决取缔非法收入。”

而加强高收入群体个税征管可不是今年刚刚开始的事情,其实,早在2023年就有动作了,并且取得了显著成效。

2023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为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做出积极努力。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

1.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

(1)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强化财产原值管理。

(2)加强个人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税源管理,重点监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行为的涉税事项,防止税款流失。

(3)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2.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和拍卖所得征管。

(1)搞好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征管,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坚持实行查实征收;确实不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定征收。

(2)加强与本地区拍卖单位的联系,掌握拍卖所得税源信息,督促拍卖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抓好其他形式财产转让所得征管。重点是加强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份)的税源管理,完善征管链条。

(二)深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管

1.加强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的扣缴税款管理,重点关注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产评估增值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征管,堵塞征管漏洞。

2.对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支出和借款的,应认真开展日常税源管理和检查,对其相关所得依法征税。涉及金额较大的,应核实其费用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3.对连续盈利且不分配股息、红利或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所得,应实施重点跟踪管理,制定相关征管措施。同时,加强企业注销时个人投资者税收清算管理。

4.对企业及其他组织向个人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应通过核查相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等方式,督导企业或有关组织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

1.重点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查账征收管理;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依法严格实行核定征收。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用于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消费性支出和财产性支出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4.加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管理,在其注销登记前,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好有关税务事项。

三、继续加强高收入行业和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加强以非劳动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人群的征管

密切关注持有公司大量股权、取得大额投资收益以及从事房地产、矿产资源投资、私募基金、信托投资等活动的高收入人群,实行重点税源管理。

(二)做好高收入行业工薪所得征管工作

1.深化高收入行业工薪所得扣缴税款管理。重点关注高收入行业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各项工资、薪金所得,尤其是各类奖金、补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激励所得。

2.加强高收入行业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工资费用支出总额的比对,强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联动管理。

3.对以各种发票冲抵个人收入,从而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通过明细申报数据等信息汇总比对,加强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管理。

(四)完善数额较大的劳务报酬所得征管

1.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及时获取相关劳务报酬支付信息,重点加强数额较大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管。

2.加强对个人从事影视表演、广告拍摄及形象代言等获取所得的源泉控管,重点做好相关人员通过设立艺人工作室、劳务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业或组织取得演出收入的所得税征管工作。

(五)加强高收入外籍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管

1.进一步建立和充实外籍个人管理档案,掌握不同国家、不同行业、不同职位的薪酬标准,加强来源于中国境内、由境外机构支付所得的管理。充分利用税收情报交换和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审核等信息,加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境外所得税收征管。

2.加强外籍个人提供非独立劳务取得所得的征管,抓好对由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外籍个人报酬的监管,防范税收协定滥用。

四、建立健全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监控体系

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和外部涉税信息的获取与整合应用。通过各类涉税信息的分析、比对,掌握高收入者经济活动和税源分布特点、收入获取规律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强化税源管理基础

1.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通过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等手段,加强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建立健全个人纳税档案。

2.推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常态化管理,不断提高申报数据质量,加强申报补缴税款管理。

3.逐步建立健全自行纳税申报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交叉稽核机制,完善高收入者税源管理措施。

4.国税局和地税局密切配合,健全信息传递和反馈机制,形成征管工作合力。

(二)建立协税护税机制

1.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强税务机关与公安、工商、银行、证券、房管、外汇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与机构的协作,共享涉税信息,完善配套措施。

2.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建立健全政府牵头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协税护税的责任和义务。

五、深入开展纳税服务、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改进纳税服务,深化纳税评估,加强专项检查,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一)不断优化纳税服务

积极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便捷化的申报纳税服务。了解纳税人的涉税诉求,提高咨询回复质量和效率。有针对性地对高收入者进行税法宣传和政策辅导,引导其主动申报、依法纳税。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继续做好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工作。严格执行为纳税人收入和纳税信息保密的有关规定,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切实加强日常税源管理和评估

坚持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日常税源管理,充分利用相关信息,科学设定评估指标,创新评估方法,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发现的疑点,应进行跟踪核查、约谈;发现纳税人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检查。

(三)扎实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

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同时,结合本地征管实际,选取部分高收入者比较集中的行业,切实搞好专项检查。加强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提供违法线索,依法严厉查处。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并将其作为税收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研究强化基础工作、创新管理方式、完善征管手段、搞好税法宣传的有效措施,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但高收入群体也不必如坐针毡,调节高收入并不是简单的均贫富,多掌握些财税知识和税收政策,对合法的收入进行合理的税筹。更多还是强调应有依法纳税的道德和法律意识。对高收入群体征收相对较高的税收,是国家对高收入进行调节、促进全社会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任何人,任何时候,都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国家对税收的征管。在这个问题上但凡存有侥幸心理,都将付出沉重的经济和法律代价。

郑爽事件,给每个人敲响警钟:在享受社会公共福利的同时,敬畏法律、敬畏道德、敬畏规矩,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基本共识。

【第8篇】政府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

政府补贴如何确认应税收入的纳税时间?

企业取得的政府财政补贴,是2023年计提入账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2023年实际收到后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规定:“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因此,对于政府财政资金的应税收入确认时间,是采用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重点是看补贴金额,是否与销售货物、劳务的数量、金额挂钩。

比如,政府按照企业销售货物的数量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则需要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如之前的新能源汽车的销售补贴;地方政府给予的,销售本地特殊农产品,按照销售数量补贴等。

而政府给予各类奖励、就业补贴、技改补贴、科研补贴等,不跟销售货物挂钩的,则按照实际收到时确认应税收入。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还有,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的“政府补助”,而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确认为收入。

综上所述,增值税方面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以及会计核算需要确认“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就需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应税收入;其余的政府补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会计核算也不需要确认“收入”而是作为政府补助的,则应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应税收入。

【第9篇】两处以上收入个人所得税申报计算公式

同一月份存在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收入,任职单位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规定,以本单位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来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无需考虑其他任职单位。对于员工个人来说,应当核实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收入,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即年终汇算清缴)。

方法/步骤

【例】某个人在a单位每月工资为10000元,在b单位每月工资为12000元,a单位和b单位各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其中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时都可以减除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2.个人两处以上取的工资收入,不可以由一方单位代理合并申报纳税,该事项属于个人自行申报事项。

3.现行政策,对于居民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要求按月合并申报,但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申请补税和退税。

【接上例】该个人在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按照“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多退少补,其中只能减“一个”减除费用六万元。

4.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还同时有多项符合规定的专项附除项目,不是说所有专项附除项目只能在一处扣,只是说同一专项附除项目不能同时在两处扣。

【例】某个人在ab单位同时取得工资薪金,同时有一个子女的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则:

选择一: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都在a或b单位扣

选择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在a单位扣,赡养老人专项附在b单位扣。

选择三:子女教育专项附在b单位扣,赡养老人专项附在a单位扣。

选择四(不行):子女教育专项附在a单位扣,还在在b单位扣。

【例】某个人在ab单位同时取得工资薪金,同时有二个子女的子女教育附,可以选择二个子女的子女教育附在其中一个单位扣除,也可以二个子女的子女教育附分别在不同的单位扣除。

【提醒】员工自己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报送专项附信息,每项的申报方式要选定为“通过扣缴务人申报”并选定给指定的单位。

5.居民个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两处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都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因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同一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只能使用一次:

如在不同月份分别取得年终奖,可选择将其中某一个月份领取的年终奖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一月在另一个单位领取的年终奖则应并入当月工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如两处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同一个月,可以合并,并选择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纳税,即在取得收入的次月先由各单位分别代扣税款,个人通过相关渠道办理合并申报。

【第10篇】加强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征管

近年来,中国经济逐渐进入“新常态”,而中国高净值人群规模和可投资资本总量却保持着两位数的增长,境外投资规模也不断扩大。但由于税收配套政策相对滞后,高净值人群境外投资在税收抵免、饶让及监管上还有很多亟需解决的问题。我国税务部门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收征管尚处于个案处理及探索阶段,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的税收监管与服务制度,还有很多完善发展的空间。但随着全球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和疫情的冲击,我国在征管领域尤其是高净值人群中,严格征管的趋势极为明显。近两年多的相关文件和公告,都在预示着税收调控环境逐渐趋紧。具体来说,目前在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缺乏统一的界定标准

高收入高净值是一个相对概念,其界定标准在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在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判断标准上,我国尚未确立统一的判断标准。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税总发〔2016〕99号)中提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是指税务总局确定的、收入或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额度的自然人”。

然而,该办法并未划定“超过一定额度”的具体数值。2023年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告2023年第14号)对高净值账户作了“截至2023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一百万美元的账户”的相关定义,但该办法依旧没有对我国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界定标准进行确定。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缺乏统一的界定标准,使得税务机关难以定位重点监控人群。

二、我国税收制度不够优化

目前,我国还没有从法律或制度层面出台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具体标准,导致无法精准定位重点人群,给税务部门实施针对性、差异化征管带来较大困难。在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下,仍有较多分类征收项目,不同所得项目税率差异明显,使得纳税人尤其是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利用分解所得项目、变通收入类型等途径逃避税收成为可能。个税自行申报制度强制性不高。纳税人取得分类所得,仅在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情况下,才需要自行申报。而税法未对纳税人强制自行申报作出明确规定。

和一般自然人相比,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所得来源和类型更为广泛新颖,还可能涉及全球范围内的资产配置。比如,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境外所得、投资所得,以及时常采用的合伙、信托制度等,在税收政策方面仍有较大的完善空间。以高净值人群常见的投资所得为例,现行税制中缺乏充分的投资盈利和亏损的抵补机制,是高净值人群反映较多的一项政策问题。由于现行政策的滞后,很可能导致现有法规的适用障碍,或适用结果的不尽合理,容易产生税法适用的不确定性并带来争议风险。

三、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税源监控不到位

收入根据不同来源可分为劳动性收入、资本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三种类型。劳动性收入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和稿酬所得;资本性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性收入包括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

在现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以及代扣代缴和自主申报相结合的征管制度下,许多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可通过分解所得项目、变通收入类型等途径隐匿收入来逃避税收,导致实行代扣代缴制度的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中国税务年鉴(2021)》的数据显示,2023年劳动性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重为62.16%,而作为高收入群体的主要收入来源的资本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所占的比重仅为35.89%。

四、高收入群体从事税收违法行为的成本低、处罚力度小

目前我国对偷逃税行为的处罚远远小于纳税人所获得的收益。《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样的惩罚力度,对于高收入群体而言难以起到威慑作用,反而会使得有的纳税人在巨大利益诱惑下选择偷逃税。因此,提高纳税人的违法成本,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处罚力度,迫在眉睫。

五、传统税收征管模式与数字经济不匹配

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税收征管难度大、业务复杂、专业性强,一些基层税务机关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还难以匹配适应,税务评估和专项稽查效果不佳。现实中,一些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滥用核定征收、拆分收入等偷税逃税现象屡见不鲜。这也从侧面说明税务部门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税收征管能力亟须提高。

数字经济的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重要动力的同时,也给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带来了巨大冲击。与传统的交易模式不同,数字经济下交易形式从线下转移到线上,交易双方通过数字化平台达成交易。

数字经济将不同行业结合在一起,将产品与服务融入互联网市场,打破了传统的交易方式,给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带来更广泛的收入来源,使得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难以判定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收入性质。

同时,数字经济也突破传统的雇佣关系,劳动关系的多元化、雇佣关系的灵活化也模糊了传统税收征管模式下对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判定。同时由于数字经济涉税业务复杂,加之互联网交易的虚拟性,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收入的来源地与交易的发生地通常不同,税务机关难以判定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收入来源地,因此也难以划分税收管辖权。

六、部门协同、社会监管不够有力

一是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有待完善。信息共享参与单位局限于政府部门,且各部门数据口径不一,数据整合质量不高,社区及拥有海量自然人关键数据的支付宝、微信等平台还未实现信息共享。

二是信用管理体系亟待完善。从税务部门看,对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尚未形成有效机制,尤其是缺乏有效的失信惩戒手段。从征信体系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尚未建成,纳税信用社会化应用范围较窄,特别是在跨部门联合运用上缺乏制度性安排,纳税信用的约束力还不强。

七、税务部门和其他非政府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不足

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收入来源具有多样性的特点,除了工资薪金所得外,往往还涉及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且交易方式也不仅局限于现金和银行转账,还包括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税源分散且具有隐蔽性。目前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仅局限于政府部门之间,缺乏与金融企业、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信息共享,导致税源监控存在漏洞。

八、国际协同机制不完善

自然人的流动性比法人的流动性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更是如此。税务部门在面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跨境业务收入确认以及资产分布的问题上,需要与国际紧密协同。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除了通过直接移民转移资产的手段避税外,也利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方式转移利润、在国际避税地设立空壳公司长期不作利润分配等方式避税。

虽然我国在2023年12月正式加入oecd主导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但目前还有部分国家未加入crs,这些未加入crs的国家就成为我国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税收监管的灰色区域,纳税人可以利用财产转移等方式逃避税负。且目前crs规定的交换信息主要是金融资产信息,对自然人拥有的房产、收藏品等实物资产的信息交换没有强制规定,这无法完全满足跨国税收管理需要。

九、反避税手段不够成熟

随着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水平的逐步提升,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逐渐转向通过转换所得形式、进行关联交易、利用国际税收差异等方式进行避税。

202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虽然首次引入反避税条款,但是条款设置较为原则性,可操作性不强,反避税条款中有许多具体内容有待进一步明确。

加强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收征管,需要建立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包括刚性的税收制度和行政执法规范。税务征管环境变化,风起浪涌,风险悄然而至,高净值人群该如何乘风破浪?关键词是合理规划!包括个人税务身份规划、家庭整体税负优化以及利用法律金融工具进行资产保全财富传承。

十、税务机关风险应对能力不够

1.手段受限。目前,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行政措施并不适用于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税务机关对逃漏税自然人的管控力度和惩戒措施十分有限。限制出境仅适用于重大税务案件,不能作为常规手段。对于失联纳税人,缺少有效监控手段,风险应对质量受到极大影响。例如,在应对个人股权转让风险任务时,如果受让方也是自然人,很难通过代扣代缴方式实现对税款的追缴。

2.专业性不强。自然人税收业务覆盖各行各业,避税手段更趋专业化,现有税务人员对特定行业、特殊事项的经营特点和商业运行模式了解不够深入,专业知识储备不足,在应对时常感到力不从心,成效大打折扣。

3.惩戒力度不够。我国自然人信用制度仍处于建设阶段,信用评级尚不健全,对于失信自然人未给予足够的惩罚措施,失信成本较低,威慑作用不佳,风险应对效果不理想。

【第11篇】个人股权转让收入

公众号中个人股权转让的涉税政策解读、筹划方案很多,在这里把实务中需要关注的要点介绍一下。

1、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不仅仅是合同上标明的转让价格,其他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收益也要一并计算征税,比如违约金。

2、股权转让收入明细偏低的情形:①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②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③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④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⑤ 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3、股权原值的认定,主要看是否交过税,比如说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股权原值为转增额加上合理的税费。缴了税的部分,可以作为成本扣除;没有缴税的部分就不能作为成本扣除。

4、在哪里交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不是纳税人所在地,也不是扣缴义务人所在地,而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5、被投资企业有房有地的要注意。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不公允出资可能会涉及个人所得税。个别税务局认为,对于以平价增资或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行为,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12篇】金税三期个人收入

一、金税四期是什么?到底有多强大?

我们常听到最多的是税局是“以票控税”的,但是现在“以数控税”的智慧税务监管时代正在来临!

1、“金三”和“金四”有什么区别?

金税三期的上线:是实现了国地税数据的合并与统一,通过互联网将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信息打通了,是税局对税务系统以及业务流程的全面监控,实现以票控税。而以智慧税务为特征的金税四期是税务部门在金税三期的基础上,构建了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社, 科,工,民,司,商,统, 银行等机构的业务数据和“非税”信息直连),实现了更加全面的业务监控覆盖范围,全面升级,实现“以数治税”的转变。

2、“金税四期”为什么让企业如此忌惮

(1)金税四期,以正在推进的数字化电子发票改革为突破口,基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税务、财务、业务的“三务”一体化深度融合。

(2)以前税务局监管企业,是由过去的“有税”后才关联、现在“涉税”即关联,发展到下步“未税”时就关联。

(3)数字化和智慧化升级使税收规则、算法、数据直接融入纳税人经营业务中,纳税人每一次交易活动都会在税务监管系统下留下一份“底账”,不但能及时发现已有的税收征管风险,还能提前揭示出税收征管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4)电子发票推行后,企业发生交易开具了发票,相应的发票信息同时进入交易双方的内部系统及“金四”系统;并对纳税单位进行“一户式”实时归集和分析,如果你有虚开发票等行为,金四系统会立即感知风险并自动预警。

这就是金税四期的一个基本逻辑。

总的来说:金税四期的到来就是企业数据信息更加透明,税务监管更加全面,税务稽查也会更加严格、更加精准、更加全面,最终实现以数控税。不再简单是税务体制完善,对于企业而言更是有一定的影响。

对于个人而言,私卡交易监控。金税四期上线之后,对资金的监控将会更为严格,特别是个人卡交易,个人名下一张银行卡涉案,5年内不能开新户,同时计入征信,基本告别信用卡和房贷车贷。从而真正实现“让守信者处处受益、让失信者处处碰壁”!一旦失信、你将寸步难行!

引入高净值人群反避税条款: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说,伴随着自然人纳税识别号的建立和新个税中首次引入反避税条款,计入征信,海内外资产收支更透明。

三、金税四期对我们的要求是什么

执行金税四期以后,我们纳税人一定要建立合规意思,不要心存侥幸,特别是收入比较高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以及自然人),要将不合规的地方尽快整改。同时,金税四期上线会使得税收更加公平,之前靠一些偷漏税行为取得成本竞争优势的企业,不及时整改,将面临巨大的税务风险。

【第13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

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2023年度个税手续费申报期限由2023年3月30日延长至5月30日!注意啦!只剩下两天的时间了,还未申请的小伙伴们,请抓紧办理啦!

下面为大家贴心附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请操作步骤!

1、线上申请入口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以下简称扣缴端),登录扣缴端。

2、登录进入扣缴端界面

“代扣代缴”子目录下进入【退付手续费核对】功能。

3、点击【获取结报单】

等待系统自动查询出退付手续费信息后核对所属期、数据是否准确。

4.勾选单户核对清册

提醒:1.个税手续费按扣缴单位年度代扣代缴实际入库税额的2%办理退库,其中实际入库税额需扣减代扣代缴更正申报退库数据。请注意勾选退库日期在上年度的代扣代缴税款数据。

2.证券机构请注意不要勾选征收品目为“限售股转让所得”的代扣代缴税款数据。

5.确认结报单

【结报单】界面是汇总界面。

注意:申请年度为2023年的手续费退费“结报期限”应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结报期限是入库日期而非税款所属期。

6.核对无误后,申请退库

点击“申请退库”后系统弹出“代扣代缴手续费退费申请”,选择“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开户银行网点”自动带出。阅读声明后,点击“提交”。提示信息“提交成功”弹框,点击“确定”。

完成后系统将推送至税务机关审核,等待审核完成后,即可返还对应的手续费。

温馨提醒

若您只办理了“结报期限”为2023年2月至12月的手续费退费,未办理“结报期限”为2023年1月的手续费退费,您单位办税人员(须实名认证)可携带身份证件、1月份未结报的清单、单位公章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因纳税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手续费。

【第14篇】两处收入个人所得税怎么申报

最近有纳税人提问:“公司最近新招入一批从其他公司离职的员工,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申报表中的累计减除费用是填写5000还是需要累积在上家公司的累计减除费用数呢?这个问题是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很多财务人员都会存在一定的误区。下面小编将通过案例及相关法规来详细说明一下这个问题。

案 例

小王、小李和小张原为a公司员工,(为计算方便,只考虑减除费用,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等因素均不考虑)每月工资都是6000元,春节后,3月份小王跳槽到b公司任职,工资涨到8500元每月,小李春节后工资仍为6000元每月,于是也于4月份到b公司任职,工资也为8500元每月。而小张因其他原因,春节后没有上班,直到2023年8月到b公司上班,工资也为8500元每月。2023年三人工资薪金所得情况如表所示:

那么,三人在a、b两家公司的个人所得税应如何申报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依据预扣率表计算出小王和小李在a、b两家公司个人所得税情况如下表所示:

那么,到这里,小王、小李和小张的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是否就完成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本例中,小王、小李和小张均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另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两人全年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如下表所示: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小王在汇算清缴时需要补缴70元的个人所得税,而小李则无需补退税款,小张则需要进行退税。这是因为在每月预扣缴情况下小三人都是按照3%的预扣税率计算的个税,而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小王的应纳税所得额已经超出了3%税率的临界值,按1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而小李则保持3%税不变,小张则因为全年综合所得没有超过法定扣除费用60000,而在每月预扣缴时均预扣了个人所得税,则需要在汇算清缴时退税处理。

输入标题

通过上面的案例,大家是否明白了累计减除费用是按照每月5000元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呢,需要汇算清缴的需要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呢?

【第15篇】讲座收入个人所得税

《活动先知道》(220628)

为助力中小企业发展,帮助企业进一步了解税收政策并合理运用,从而提升企业的企业管理水平,现将举办《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与实务》线上公益讲座。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23年06月29日(周三)15:00-16:00

二、活动形式

钉钉app群直播

三、主讲嘉宾

杨秀华 武汉九盈工商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专业从事会计行业30多年,湖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特聘服务专家,资深财税顾问。

四、活动内容

1.个人所得税解析;

2.专项附加扣除新政策;

3.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五、参加对象

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财务人员。

六、报名方式

方法一:电话报名,027-85316789(联系人:刘亚青);

方法二:微信搜索“创业武汉活动通”小程序,注册会员后点击立即报名,填写个人信息提交申请,即可报名成功。

网址:武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www.whsme.net.cn)

微信:武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号)

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2023年6月28日

《个人收入增值税起征点(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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