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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现金分红
(一)持有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取得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公司,中国结算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1.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2.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3.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持有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取得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其取得的股息红利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取得
上市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四)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取得
1.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a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4.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退还多缴税款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查实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五)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上市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办理纳税申报。
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一)个人取得股票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
股份制企业用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三)企业取得资本公积转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三、留存收益送红股或非股权(票)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一)个人从非上市非高新技术企业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从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取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从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取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7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1.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分期纳税政策。
2.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公司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因此,企业取得符合免税条件的股票股息红利,应做免税申报,并可以在转让股权(票)时按照面值增加股权(票)的计税基础。
本文由莲税观阿莲姐姐参考姜新录老师“陇上税语”上送、转股的税务处理总结一文,致谢!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无法判断股票持有期是否满12个月,股息红利所得能否享受免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这里12个月的时段计算,实务中较有争议,有以下四种观点:
1.购入股票之日作为起始日,被投资企业作出股息红利分配的决议之日作为终止日,这个期间满12个月可享受免税,不满12个月不得享受免税;
2.购入股票之日作为起始日,转让股票之日作为终止日,这个期间满12个月可享受免税,不满12个月不得享受免税;
3.购入股票之日作为起始日,被投资企业作出股息红利分配决议日所在年度的12月31日作为终止日,这个期间满12个月可享受免税,不满12个月不得享受免税;
4.购入股票之日作为起始日,被投资企业作出股息红利分配决议日所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日(即次年5月31日)作为终止日,这个期间满12个月可享受免税,不满12个月不得享受免税。
问题:以上四种观点,哪种正确?
解析:
(1)政策口径
观点二正确。持有期间指买入至卖出的期间,凡持有期满12个月的,在持有期间宣告分配的股息,居民企业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凡持有期不满12个月的,在持有期间宣告分配的股息,不能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居民企业分期取得股票(包括购买、定增等方式)的,分期转让股票的,按照先进先出原则,确定持股时间。
(2)操作方法
纳税年度取得股息红利收入的,如果在汇缴期满(次年5月31日)前,持股满12个月的,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汇缴期满前持股未满12个月,暂不享受免税优惠,对股息所得不作纳税调减,待持股满12个月后,由纳税人专项申报,更正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追补享受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多缴税款抵顶当期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所得额不足抵减的,办理退税。
举例说明:
甲企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1日买卖a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a公司2023年2月1日作出利润分配决议,甲企业根据持股比例分得股息红利1000元。
分析:
截至2023年5月31日,持股满12个月的股数只有5000股。因此可享受免税的股息红利所得金额=1000×(5000÷25000)=200(元)。
2023年6月30日卖出15000股,其中5000股为2023年1月5日购入,持股期间取得的股息已享受免税优惠,另10000股为2023年12月5日购入,持股时间不满12个月,故持股期间取得的股息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2023年12月18日卖出10000股,为2023年12月5日购入,持股时间达12个月,可享受免税的股息红利所得金额=1000×(10000÷25000)=400(元)。应更正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调减股息所得400元。
作者:高金平;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来源:注册税务师、璟行财税开审。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一、征收范围: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二、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五、纳税义务人及扣缴:
1、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2、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3、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4、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六、优惠政策: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 股息收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主要看持股期限,持股期限越长,税率越低,持股期限达到一定时间,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2. 持股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的,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20%。
3. 持股期限超过一个月、不超过一年的,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50%×20%。
4. 持股期限大于一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1、股息收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主要看持股期限,持股期限越长,税率越低,持股期限达到一定时间,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的,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20%。
3、持股期限超过一个月、不超过一年的,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50%×20%。
4、持股期限大于一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留存在企业中待以后年度分配或待分配的利润。一般情况下未分配利润作为公司的“账面记录”、股东的“未来财富”是不需要纳税的,但是最近小王却接连为“未分配利润”缴纳了个人所得税,那么,我们跟着小王一起来看看吧~
问题1:小王是甲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近期打算将其股份转让给小李,却被税务局工作人员拦住了:
小王:企业最近几年都没分红了,虽然账上还趴着“未分配利润”,但毕竟没有真金白银地落入我口袋呀,税务局怎么还让我补税呢?
税务:合伙企业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需按照合伙人的一定比例计算合伙人当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因此,无论是分配给合伙人,还是不分配留在企业账上,都要缴税。
问题2:小王是乙公司的股东,最近乙公司打算进行股份制改造,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100万转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乙公司财务小李发来了公司代扣代缴个税账单:
小王:合伙企业未分配利润要交税我理解了,毕竟带着利润转让股份卖价更高嘛,就当提前交税了。但这次我没有任何收入,不但没有收入,而且有可能分红的利润、盈余公积金都没有了,成了公司资本,没钱怎么交税呢?
税务: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个人股东均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法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除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可以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该项个人所得税外。其他股东必须在转增股本时纳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小王:据我所知,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向公司投资,是可以享受 5年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既然未分配利润并没有到我手上,那么是不是可以视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呢?
税务:不可以。首先,“未分配利润”不属于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形式。其次,“转增实收资本”也不属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或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所以,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的行为,不能适用“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5年延缓缴纳个税”的优惠政策。
问题3:
小王于2023年11月,以丙公司股东的身份向丙公司借款100万元。2023年2月底税务稽查时要求小王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王:我这是借款,有借条的,上面写了2023年5月归还,这不是分红。
税务:股东借款要特别注意归还时间。根据规定,纳税年度内(公历年1月1日-12月31日)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导读:税务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我们时时刻刻都在和税务打交道,理所当然的,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也离不开税务,在企业盈利的过程中,也都需要做正规的财务会计处理,按要求缴纳税费。那么股息收益企业所得税科目是什么呢?
股息收益企业所得税科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示例十”规定:企业应根据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节中关于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确认境外所得的实现年度及其税额抵免年度。
(1)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若实际收到所得的日期与境外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日所在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提示: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不是董事会)作出利润分配决策时确认收入实现,不论企业是否实际收到股息、红利等收益款项。
企业应当按照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和其他利润分配收益全额确认股息、红利收益金额;企业如用其他方式变相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将全部权益性投资性质的收益作为股息、红利收益。
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文件规定:
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三、本通知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确定为具有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好了,关于“股息收益企业所得税科目”小编都已经介绍解答清楚了,希望你们在阅读之后,可以明白上文答案含义,有任何的问题可以直接来咨询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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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
1、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 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2、应税的盈余积累,是指新股东的股权收购价格 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且 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在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1:甲企业原账面资产总额 8000 万元,负债 3000 万元,所有者权益 5000 万元,其中:实收资本(股本)1000 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合计 4000 万元。假定多名自然人投资者(新股东)向甲企业原股东购买该企业 100%股权,股权收购价 4500 万元,新股东收购企业后,甲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 4000 万元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
解:新股东以 4500 万元取得原企业 100%的股权,包括股本 1000 万元和盈余积累 3500 万元,但甲企业把原来盈余积累 4000 万元转成股本,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 500 万元,即新股东的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500×20%=100万元
二、企业转增股本
1、5 年递延纳税: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 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税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 20%税率。
3、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如果是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三、证券投资基金
1、个人投资者 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 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 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例2: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取得的下列收入中,需要由基金管理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的是(c)。
a.国债利息收入
b.储蓄存款利息收入
c.公司债券价差收入
d.买卖股票价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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