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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个人所得税怎么报(5篇)

发布时间:2024-03-01 19:28:02 热度:3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个人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国税个人所得税怎么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国税个人所得税怎么报

【第1篇】国税个人所得税怎么报

(一)下载个人所得税申报客户端,双击打开客户端,输入客户名称,密码登录到个人所得税申报平台。

(二)点击人员信息采集,人员较少的话可点击直接添加即可,如果人数较多的话,点击“导入”,里面有导入模板,下载填写即可。点击添加后,进入人员信息填写状态,输入名称,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带“星”符号的部分,填写完整保存,身份证信息会从待认证变为认证成功,直接进行报送,获取反馈即可。

(三)填写扣缴所得税报告表,月工资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报表,点击添加报表或者导入模板。

(四)进入扣缴所得税报告表明细。填写人员工资收入,扣缴的五险一金社保款等,个税客户端自带税额核算情况,填写完毕后,会出现个人应缴税额。点击保存即可。最后,点击申报报送,获取反馈。

(五)最后,如果有税额需要交纳,则直接点击税款缴纳即可。缴纳税款之后,会提示申报成功,缴款成功,如果没有税额的话,则会提示申报成功,无税额抵扣。

【第2篇】个人所得税属于国税还是地税

个人独资企业纳税标准如下:

1、不交企业所得税,只交个人所得税(在地税交);

2、根据经营业务来征税:属于销售生产货物或者修理修配劳务的,要交增值税(国税交),税率是4%(工业)或6%(商业);属于其他的服务业要交营业税(地税),税率根据行业不同从3%到5%,个别行业像网吧是20%。

3、附加税种;

4、地税还征收一些小税种:印花税、房产税等。

【第3篇】国税代征个人所得税

不少人分不清楚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到税局代开了发票,但会产生这样的误区:

误区:自然人在税务大厅代开了一张信息技术服务费的票,大厅按照0.5%的税率征收了个人经营所得税,次年需要办理个税汇缴!

纠正:以上认识是错误的!自然人在税局代开经营所得项目发票的时候,已经核定征收了经营所得的个税,并且也有完税证明,则次年3月底之前无需再办理个税汇缴了。

注意:

1、实行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需办理经营所得个税的汇算清缴!

2、经营所得不管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均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支付方公司不需要代扣代缴。目前经营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其余的8项所得均需要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税。

3、若自然人去税局代开的项目属于综合所得的,比如劳务报酬,则需要与工资薪金、稿酬所得、特许权所得一起计入综合所得,次年6月底之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目前在山东的税务大厅,自然人代开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税率为开票金额的0.5%,增值税1%,附加税0.06%,综合1.56%完税,附有完税凭证。

正如上面所说,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是不一样的,已经完税的代开是不需要支付方公司再代扣代缴的,也不需要汇算,非常的省时省力。现在代开只需要代开人进行电子税务局的实名认证。

举个简单的例子对比:

某程序员为企业设计研发了一款小程序app,获得收入20万,需要开票。那么程序员就可以去税务大厅申请代开,税负:20万*1.56%=3120元,即缴纳完3120元的税金后,即可获得完税证明。将票给到接票方公司后,该程序员就可以获得20万的酬劳了。

【第4篇】国税有个人所得税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4号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将个人取得的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四、个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64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5〕351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号)第二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三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二条;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

(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三条;

(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1项、第2项;

(十)《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第一条第(二)项第3点第二段;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第二条。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6月13日

解读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政策问题的解答

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4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问:《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个人所得税法2023年修改前,原税法中11项应税所得的最后一项为“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以下简称“其他所得”),根据这一条款,财政部、税务总局陆续发文明确了十项按照“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

2023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按照原税法“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政策文件,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为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有关政策衔接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公告》,对原税法下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收入调整了适用的应税所得项目,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问:《公告》对原按“其他所得”征税项目进行了哪些调整?

答:一是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原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质,《公告》将其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

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的具体收入包括:

1.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2.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二是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由计入“其他所得”项目调整为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主要来源于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从国际上看,对个人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大多纳入综合所得征税,因此《公告》将个人领取的该项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调整为计入综合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需要说明的是,《公告》并未改变该项养老金收入的税负,即个人领取的该项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仍为7.5%,纳税人的税负没有变化。

问:《公告》废止了哪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规定?

答: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公告》对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具体包括:一是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二是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三是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四是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五是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六是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问:《公告》对“网络红包”征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近年来,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等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告》未改变财税〔2011〕50号文件关于礼品的征免税规定。

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也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操作口径,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公告》明确礼品的范围包括网络红包,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第5篇】个人所得税属于地税还是国税

⭕问: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问:离退休人员取得原单位发放的奖金及补贴,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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