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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点课堂,掌握灵活用工新知识,今天是2023年5月21日星期五,您好,我是善赚小助手。今天咱们聊的话题的是《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简单来说,就是国家对个人的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比如我们取得工资,如果达到一定标准,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越高,缴得税越多,工资越少,缴得越少甚至可以不用缴。
1980年9月,我国正式颁布了《个人所得税法》,真正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怎么征呢?我国采用了分类征收的方式,就是对不同的收入项目进行划分,比如把个人的收入分成工资收入、小卖铺经营收入、出租房屋收入等,分别计算税款,并且单独征收。
那是不是有收入就一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呢?不是哦!在计算需要缴纳多少税时,有一定的减免额,在刚开始的时候,工资收入的免征额在是800元,也就是如果每个月工资800元以下,是不用缴个税的。
后来,随着我国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制度经过不断地修订完善,免征额也不断提高,特别是2023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也就是最近的一次个人所得税大改,将免征额提高到了5000元,征收方式也从分类征收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转变。之前都是分开征税,现在把其中的四小项收入合并起来计算,并且可以抵扣专项附加扣除,而剩下的收入项目,依然分别征税。
今天就先聊到这,8点课堂,咱们下周见擅用远程用工解决方案赚钱,就找善赚
4月8日上午9时,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所得税科一级行政执法员石雪,通过网络直播向纳税人讲解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手机app操作程序。由此,我市正式启动个税年度汇算并开通手机及网页远程申报业务。
“你报税了吗?”“你能退多少钱?”自4月以来,关于个税退税的话题成为市民议论的热点。当“退税”的消息传开后,许多纳税人按捺不住了。如果退税成功,就意味着能得到一笔“意外之财”。为此,不少人“亮出”了自己的退税金额,从几十元到几千元不等;还有的人前期预缴税额不足,需要补缴一笔税款。
然而,还是有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是否需要退税或者补税?如何办理年度汇算申报,申报过程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为了帮助纳税人进一步了解个人所得税首次年度汇算,更高效地办理个税汇算申报业务,4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相关科室的负责人就有关事项进行了详细解读。
个税年度汇算清缴全面启动
据了解,2023年8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完成第七次修正,首次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稿酬与特许权使用费纳入个人所得税综合征税范围,并实行专项附加扣除,再按年度进行汇算。根据规定,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于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
所谓年度汇算,就是纳税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3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其中,专项扣除包括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如果个人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但需要年度汇算补税,或者年度汇算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且在取得所得时已依法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则无须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也无须补缴税款。如果个人多预缴了税款,无论税款多少,都可以办理年度汇算申报并申请退税;如果放弃退税,也不用办理年度汇算申报。
“今年是我国首次实施个人年度汇算清缴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每一个纳税人都可以获得退税。如果年度内预缴税款大于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结清应退税款。但是如果年度内预缴税款小于全年应纳税额,则需要申报并结清应补税款。”市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李保明介绍。
“非接触式”办理受市民青睐
个税年度汇算怎么办理?据悉,2023年度综合所得的年度汇算期(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合适的方式办理年度汇算,包括自行办理、请任职受雇单位集中办理和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等方式。
“个税汇算业务开放后,为推动汇算工作有序进行,城区每个办事服务大厅开设了‘个税年度汇算专区’,有专门的税务专家团队现场指导办税。同时,‘12366’热线在线解答纳税人在办税中遇到的问题。”该局纳税服务科科长薛鹏介绍,“宿州税务”微信公众号还开通了“税务主播讲政策”,有专人辅导纳税人办税。
据了解,“个人所得税”app、电子税务局网站等“非接触式”远程办税渠道最受市民青睐。以最常用的个税app办理为例,打开“个人所得税”app,点击进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即可办理个税汇算业务。纳税人能够在个人收入纳税数据中看到自己2023年度的每一笔应报收入和相应的预缴税额,在确认个人基础信息、汇缴地和已缴税额后,即可填报银行卡信息申领退税。
“纳税人可通过手机下载、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按照操作指南,在几分钟内操作完成。待税务部门审核完成后,按照规定流程,相关退款即可打到纳税人指定的银行卡中。”薛鹏介绍说,目前办理的个税年度汇算中,绝大部分都是纳税人自行申报,单位及机构代办得较少。
退税让更多中低收入群体受益
此次个税年度汇算引入“综合所得”概念,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稿酬与特许权使用费纳入综合征税范围,让更多中低收入群体受益。
陈女士是一家保险公司业务员,月工资一万多元。个税新政实施后,她享受年度汇算减免政策,子女教育、赡养老人、房贷等专项附加扣除,此次退了7000多元税款。“我家上有老下有小,还要还房贷,个税缴得少了,手头就宽裕多了。”陈女士高兴地说。同样收到退税的还有市民刘先生,去年其累计劳务收入5.08万元,个税年度汇算后,成功退税7169元。
市税务局所得税科一级行政执法员石雪表示,个税的减少,提高了居民收入,提升了居民的消费能力。
一年间,个税改革不停步,利好消息不断释放,特殊群体也能享受到福利。石雪告诉记者,按照省税务部门要求,对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和经营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例如,我市残疾人王先生,以前每月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税年度汇算实施后,他收到退税870元。
“多退少补”有利于实现公平税负
据介绍,纳税人在成功提交退税申请后,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查看业务办理状态。对审核不通过或者退税失败的,系统会提示原因或解决方法。目前,宿州市个税年度汇算中涉及的退税流程运行顺畅,大部分纳税人退税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均可在本人账户中收到所退税款。
需要提醒的是,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按规定进行个税年度汇算办理是一项法定责任,如不履行需承担相应后果。因此,实行多退少补的个税年度汇算有利于实现公平税负。
据介绍,如果纳税人需要退税,是否办理年度汇算是其权利,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如果需要补税则是纳税人的义务。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缴税款、加征滞纳金。滞纳金从超过缴纳期限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也就是说,个税年度汇算申报实施后,如果纳税人需要补税,须在2023年6月30日前申报补缴,否则将面临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于上班族来说,工资和年终奖达到一定金额需要上交个人所得税想来都不陌生了,但也有一些朋友不清楚关于如何退税的问题,这里康波财经小编来跟大家详细说一下。
个人所得税年终奖退税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操作。
工具/原料演示
手机:iphone11
系统版本:ios13.6.1
个人所得税app:1.7.8
1、通过正规应用商城下载并安装个人所得税app,然后注册登录并
2、在首页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提前把专项附加扣除项填报好
3、进入专项附加扣除页面后,根据你的实际情况选择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和大病医疗等6项中的可申报项进行填写;如果之前填过的,可以选一键带入进行申报。
4、然后回到首页点击“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进入到“申报详情”的界面,按照提示完成申报操作;
5、确认填写及申报内容无误后,点击“下一步”计算税款后,会在页面左下自动显示出本年度综合所得需要退还的税额,查看应退税金额没有问题后,点击“提交申报”
6、然后系统会显示“申报信息提交成功并已保存”,并显示可以申请的退税金额,确认无误后点击“申请退税”
整个退税流程就操作完成了,大概10个工作日左右申请的可退税金额就会打到绑定的银行卡上。
一般比较常见的退税原因是部分月份没有收入导致了前后税收优惠政策不一致的,或者符合专项附加扣除项但没有及时申报的。
再就是自由职业者取得报酬要通过汇算清缴办理各项税前扣除,或者年度所得不足6万存在预缴情况的。
此外,康波财经小编跟大家分享两个关于个人所得税的两个优惠政策。
首先对于有年终奖的人来说,延续到2023年底的“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单独计税”的政策无疑是个大好事儿。也就是说,在2023年至2023年底我们可以在年终奖单独计税和合并计税之间二选一。
第二个是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朋友如果需要补税,或者是年度汇算后需要补税的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政策延至2023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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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取大额居间费合法吗
居间费,通俗的来讲就是“中介费或好处费”。居间费的受到国家认可的,但前提是,必须是按照相关规定签订了居间合同的居间费,才受到国家保护。口头协议,虽然说好甲方要给多少居间费,这样都不如签订的居间合同来的稳妥。
相信做过居间业务的都知道,居间费的业务是有很多的不确定性,有的甚至是为了这笔业务跑前跑后,前期垫付了很多的资金,最后还没有收到约定好的居间费。
居间费用怎么缴税划算
居间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居间费的产生,是需要交税的。这里我们以居间人是自然人来说,居间人是用个人账户收取居间费的话,一般情况是企业代扣代缴或者到当地税务局代开,此时按照劳务报酬税率20%-40%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居间费600万怎么交税
个人居间费600万怎么交税?你想要将这600万全部装进自己兜里是不可能的,那么居间费用怎么缴税划算?下面我们来看看一个例子:
某房地产公司要给小王一次性结算600万的居间费,按普通流程则需要缴纳40%个税,这样一来小王到手收益就少了很多。
像居间费这种个人临时取得的收入,很多时候无法给公司提供发票。而且对于居间费个税高这种情况很多人考虑的就是利用个人独资企业,然后申请核定征收,但是如今个独已经行不通了。因此像小王这种名下没有公司的自然人是可以到税务局去申请代开,但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适合自然人代开。
企业降本增效还需要合规的平台来操作,并且要有专业的人员把控风险。企业可与比安财穗灵活用工平台合作,是一个灵活用工与财税服务并行的大型综合服务平台,能够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企业量身制定针对性的居间费降本方案。并结合平台核定征收的优势,有效解决企业居间费个税高等财税及用工难题。
年轻人每月领取的工资和老年人退休领取的养老金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收入,没有办法相提并论,也没有比较的价值。现在很多年轻人处处拿自己的工资和老年人的养老金相比,其实是一种对自己不自信,对现实压力产生的一种焦虑情绪,需要好好调整自己的心理状态。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大概有九种情形,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从这些所得中唯一不包括的就是养老金所得。
同时个人所得税法对于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也有明确的规定,即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等。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退休人员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即使是每月超过5000元以上的也不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与退休人员不一样的是,年轻人作为在职职工,每月领取的是工资性的收入,凡是工资性的收入,不管是按月领取的,还是按年度领取的,按照计件或是工时领取的,或是临时性的工作领取的收入,只要全年累计超过6万元以上的,或是平均每月达到5000元以上的,都是属于纳税所得额。
年轻人虽然规定每月工资达到5000元就要纳税,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月薪5000元的人,或是年收入6万元的人,其实也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每年还要扣除6万元,每月5000元的人,扣除5000元以后,纳税所得额为0,达不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最低要求。
超过每月5000元以上或是每年6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规定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还要扣除专项费用和专项附加费用。在职职工的专项费用主要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三岁以下孩子的照护费等。对于专项附加费用的扣除需要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或是所在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按照一般人的测算,实际上对于一个年薪10万的人,在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以后,基本上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对于那些没有专项扣除,或是自己在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社保清算时,没有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的人,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养老金之所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由养老金的性质决定的,养老金的性质是属于养老费用,养老金是在退休休养以后,按照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贡献,为国家工作的年限等,发给退休人员维持养老生活的基本费用。虽然部分老人退休后,养老金会高于5000元以上,有的甚至会超过万元以上,但其性质不属于工资所得,也不属于劳务所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待遇。
综上所述,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年轻人工作时,每月工资超过5000元以上的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老人每月养老金超过5000元以上的,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规定,这是由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不属于工资所得,而是一种养老待遇。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如满足纳税起征额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大部分人的个税都是每月计算申报缴纳,但是我国还有一种按年缴扣的方式,这种方式为按年计算、分月预缴。个税按年按月扣缴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用法,注重源泉扣缴。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
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版和按年计征。个体工商权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这就是区别所在。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月报和年报有什么区别?
月度申报 由单位(扣缴义务人)按月帮你预扣预缴,简单来说,如果纳税人申请了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任职单位每个月给纳税人发放工资时候,会对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进行预扣,当月就能享受到减税福利。
年度申报 由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自行申报办理,次年享受减税福利。这种方式下,同样是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由纳税人本人在次年的3-6月份,进行汇算的时候统一进行扣除。 至于那种方式更好,需要看实际情况。
这两种申报方式都能让纳税人享受到减税的优惠,只是一种先享受、另一种后享受而已。
如果想当月就能享受到减税福利的纳税人,并且有任职单位帮忙预扣预缴,子女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赡养老人、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都可选择月度申报。 如果有大病医疗支出项目、或者是不愿意将专项扣除信息报送给任职单位的纳税人,以及没有任职单位帮忙预扣预缴的纳税人,就可选择按年自行申报了。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正式在广州落地!16日记者从广州市财政局获悉,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正式印发了《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广州成为在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九市中率先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和补贴办法的城市之一。
享受补贴的人才范围获明确
今年3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并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6月,广东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在中央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差额补贴的标准和范围、人才认定的框架范围和原则意见等要求。该通知还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人才认定和补贴发放办法
此次广州发布的《办法》则制定了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目录,明确目录内的境外人员可享受补贴优惠,且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中,境外高端人才包括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持有者、经省人才办批准或备案同意的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入选者(或入选团队核心成员)、经广州市人才办批准或备案同意的人才工程计划入选者(或入选团队核心成员);
境外紧缺人才主要是指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与健康、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重大装备与机器人、汽车、精细化工、文化创意、金融保险、航空航运、现代物流、商贸会展等广州市重点产业或教育、卫生、专业服务等领域就业创业,且纳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目录内境外人员。
对以上人才,《办法》规定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其中条件之一是年度内在广州市注册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提供劳务,且在广州市工作累计满90天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申请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也是条件之一。
财政补贴计算公式细化
根据《办法》,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广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
所谓已缴税额,为六项所得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这六项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入选区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办法》还细化明确了财政补贴计算公式,确保计算方法一目了然,也避免对人才流动产生的个税补贴规定理解不一造成计算错误。即申请人应享受的广州市年度财政补贴按下列方式计算: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
分项已缴税额占比=分项分年度在广州市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分项分年度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
广州市财政局指,通过对在广州市工作的境外高端和紧缺人才给予税负差财政补贴,可明显降低境外人才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对吸引更多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广州市工作将起积极作用。
符合政策的人才和补贴申请一次过受理审核
《办法》将享受补贴的人才目录与财政补贴审核、发放等内容一并制定,相关内容一目了然、便于操作。此外,《办法》明确将符合政策的人才和补贴申请一次过受理审核,简化程序,避免申请人跑两次,可更有效促进政策在广州市落地。
根据《办法》,申请人或扣缴义务人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共同使用的网办系统提出财政补贴申请,属于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的,由市科技局负责办理;属于广州境外紧缺人才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
受理时间为纳税年度次年的7月1日~8月15日。市财政局表示,这主要是考虑到税负差额需在次年6月30日后即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方能准确计算。
受理审核部门完成对申请人相关补贴资料审核后,应将拟给予财政补贴的人才名单在本部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财政补贴直接拨付至申请人的个人账户。
《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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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
1.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分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4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1.2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稿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经营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3.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分项: 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 何颖思 通讯员 穗财宣
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 黄子容、朱雯芳
导读:公司不仅要给自己的员工支付工资,还要给各种临时聘请的人员报酬,比如给员工培训师的报酬,本文来为大家详细解答公司支付培训师报酬如何申报纳税,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公司支付培训师报酬如何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第二条 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企业外聘教师进行培训,支付给其培训费,企业为扣缴义务人,应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司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如何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日本东京街头。图/人民视觉)
日本的共同富裕之道
文/邢予青
发于2021.9.20总第1013期《中国新闻周刊》
日本从“二战”的废墟上爬起,用40年的时间就跻身发达国家行列。日本的这一段历史,曾被誉为“二战”后的东亚经济奇迹。无论是在经济高速增长的时代,在20世纪80年代的泡沫时代,还是在“失去20年”的后泡沫时期,日本经济增长在带来了繁荣和富裕的同时,并没衍生出巨大的贫富差距。
在泡沫经济时代,日本曾经号称是拥有1亿中产阶级的社会;在后泡沫时代的今天,依然有超过60%的日本人,认为自己属于中产阶级。
日本能够在利用市场经济实现高速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全社会共同富裕,关键性因素是以税收为基础的二次分配制度。日本完善和有效的税收制度,成功地把高收入职业群体的工资收入和富人群体的资本收入,向低工资收入群体和不拥有资本群体转移,从而有效地压平了收入差距的曲线。
贫富差距不断扩大,是目前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面临的挑战。中国在实现了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目标后,也面临着如何实现共同富裕的问题。日本利用完善的收入和财产税收制度,有效的转移支付制度,以及全民医疗和养老保险制度等,实现了全社会的共同富裕,避免了在经济高速增长过程中出现巨大的贫富差距。日本的经验非常值得也创造了东亚经济奇迹的中国借鉴。
完善的收入和财富税收制度
促成有效的再分配
日本个人收入所得税税率从5%开始,逐渐升高到45%。年收入在195万日元(约合11.7万元人民币)以下,税率是5%,年收入超过4000万日元(约合24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则需要缴纳45%的个人所得税。
除工资收入外,个人拥有的财富之间的差距,是目前造成世界范围内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法国经济学家托马斯·皮凯蒂所著的《21世纪资本论》论述的一个主要观点是:资本的收益率超过了gdp和工资的增长率。
针对富裕阶层的各类资产,日本建立了完善的税收制度。日本政府对股市投资的资本利得、银行存款利息、各种债券的收益等等,征收20%的税。日本地方政府对土地和房产征收1.4%的房地产税。目前,日本企业的所得税是30%。遗产税是日本消灭富人群体的一把利器,其税率高达55%,免税额仅有4200万日元(约合252万元人民币)。外国人如在日本居住超过7年以上,他们在日本以外继承的财产,也要被日本征收遗产税,有评论认为,这是日本无法吸引海外高端金融人才的原因之一。遗产税的征收,让日本的富裕家庭基本上经过三代,就蜕变成普通人家。为了防止富人把财产分散,从而逃避遗产税,日本还征收赠与税。富人把财富赠送给子女、亲戚和朋友时,如果赠与额超过200万日元/年,就要缴纳税率为10%的赠与税;超过3000万日元/年则要缴纳税率为50%的赠与税。
日本前首相鸠山由纪夫的母亲,是世界最大轮胎公司——石桥轮胎的大股东。为了支持儿子竞选首相,她给了鸠山由纪夫6亿日元。鸠山为了逃税,伪造了一长串捐款人的名单, 这些人或者不存在,或者已经死了。后来东窗事发,这件事成了丑闻。鸠山的母亲只好补交了赠与税。
基尼系数是衡量一个国家收入差距的通用指标。2023年日本家庭收入的基尼系数是0.3712,日本的贫富差距并不大。把以初次收入为基础的基尼系数和以再分配收入为基础的基尼系数进行比较,就可以看出一个国家的税收和再分配机制是否可以有效地平抑收入差距。日本负责社会福利的厚生省,每三年作一次家庭收入分配调查,分别计算初次收入和再分配收入的基尼系数。2023年的调查显示,以家庭初次收入(包括工资收入和各种财产性收入)计算的基尼系数为0.5594,经过税收调整和转移支付后的家庭收入基尼系数则为0.3712,比初次收入的基尼系数下降了1/3,说明税收和转移支付政策有效地降低了家庭收入不平等。
从历史角度看,日本的税收和再分配机制,在抑制家庭收入不平等方面非常有效。上图显示了1981年~2023年以初次分配和以再分配为基础的两个基尼系数的变化曲线。从图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以税收为基础的收入再分配机制,让日本的基尼系数实现了扁平化。1981年以家庭初次收入为基础的基尼系数为0.3491,而以再分配为基础的基尼系数是0.3143,两者的差距并不大。随着日本经济的发展,家庭初次收入的差距不断扩大,以初次收入为基础的基尼系数在2023年达到0.5704的高点,比1981年初次收入基尼系数上升了63%。但2023年以再分配收入为基础的基尼系数是0.3759,仅比1981年以再分配收入为基础的基尼系数上升了20%。
尽管有税收的调节,日本再分配收入的基尼系数在2005年之前,也是处于不断上涨的趋势,并在这一年达到0.3873的高点。但是,此后再分配收入的基尼系数开始下降。2023年再分配收入的基尼系数,比2005年降低了4.2%。导致再分配基尼系数从2005年高点开始下降的原因主要有三点:(1)日本政府提高了个人养老金的缴纳比例,从1997年占工资的8.67%涨到2023年的9.15%;(2)民主党在2008年上台后,实施了对未成年子女每月2万日元/人的现金补贴;(3)对年收入1000万日元以上的家庭税收抵扣的减少。在日本,年收入1000万日元以上的家庭,属于高收入阶层。这个阶层总是调高税收的对象。
政府向高收入和拥有财产的富人群体收了税,就有责任和义务以低成本和有效的方法,对低收入家庭进行直接和间接的收入补贴,这样才可以实现再分配的目的。日本政府对于低收入家庭的转移支付包括最低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医疗补贴和教育补贴等。日本厚生省每年公布各个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达不到这个标准的家庭可以获得政府的直接现金补贴。例如,今年东京地区一对夫妇带一个孩子的三口之家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是每月23万日元(约合1.38万元人民币)。如果这样的三口之家的月收入达不到这个标准,政府就会提供现金补贴。此外,低收入家庭还可以获得教育补贴。我的孩子所上的公立中学,每年的餐费、书本费和其他杂费大约在15万日元。如果一个四口之家的年收入不到500万日元,学校就会免除来自这个家庭的学生的费用。
(日本工薪阶层的工资基本是以年功序列为基础,即工资随着年龄增长,年龄越大工资越高。图/视觉中国)
社会保障和初次分配均注重公平
除了各种税收之外,社会保险费也是日本政府调节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日本实行的是全民医保和全民养老保险制度,这个制度包括所有日本人以及合法长期居住在日本的外国人。社会保险费是按照工资收入比列来缴纳的。目前医疗保险费是工资的4.92%;养老保险费是工资的9.15%。工资高的人多缴,工资低的人少缴。但是,所有参加社会保险的人,享受的医疗服务是一样的。不存在因为缴费不同,会获得不同的医疗服务;也不存在与个人缴纳费用关联的个人医疗或者养老账户。
在日本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是65岁。养老金中与实际缴纳金额挂钩的那部分非常少。日本的一个研究机构曾经做过一个比较:假设一个家庭只有一个人工作,另一个家庭夫妇都工作,每个工作的人,月薪都一样,这两个家庭工作的人都在工作了40年后退休。结果,夫妇都工作的家庭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是只有一个人工作的家庭的两倍,但是当他们开始领养老金时,夫妇都工作的家庭每月领到的全部养老金,仅比只有一个人工作的家庭多3万日元。
日本的医疗、养老等社会福利的设计,是以每个人应该享受的各种福利来制定的,而不是根据每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多少来定义的。在这种制度下,社会保险费实际也是一种税收,因为享受同样社会福利的高收入和富裕群体,需要缴纳更多的社会保险费。这些群体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对享受同样福利的低收入群体的一种补贴。
尽管日本的个人所得税最高一档是45%,日本累进个人所得税的设计,大大减轻了中产阶级的税负。根据日本个人所得税制度,年收入低于900万日元的最高税率是23%,但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抵扣制度,保证了年收入不超过1000万日元(约合60万元人民币)的家庭实际税负很低。这些税前扣除包括:1)缴纳的社会保险费;2)妻子/丈夫的年收入不超过110万日元(约合6.6万元人民币)时,可以享受的38万日元的扣除;3)除妻子/丈夫之外,每个被抚养的家庭成员可享受38万日元扣除;4)房屋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生命保险等保险费也可以扣除。
日本税收和再分配制度对缩小整个社会收入差距的有效性,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并不是非常夸张的初次家庭收入差距。《21世纪资本论》中指出,美国的超级管理者(super-manager)占美国顶端0.1%收入群体的60%~70%,这些年入百万甚至千万美元的超级管理者群体的出现,是美国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然而,在世界第三大经济体、拥有1.25亿人口的日本,超级管理者是一个非常稀少的群体,日本的超级管理者的年收入与美国的同行相比,也是小巫见大巫。在日本,年收入超过1亿日元(约合600万元人民币)的人凤毛麟角。
索尼公司总裁吉田宪一郎是目前日本收入最高的社长,他一年的收入约为12.5亿日元(约合7500万元人民币)。日本年收入超过一亿日元的社长和公司高管只有540人左右。日本影星、歌星和各类艺人的收入,不仅无法和美国好莱坞明星相比,与中国影视明星和歌星相比也相形见绌。当红影星绫濑遥目前是日本各类艺人中收入最高的,她一年包括广告在内的所有收入大约是6.5亿日元(约合3900万元人民币)。
日本是一个崇尚公平的社会。这种公平的理念倾向于收入平均化,很难接受由个人能力的差别而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巨大收入差距。整个社会对于收入公平的要求,约束了日本企业高管和影视明星的收入。在日本“有钱人”是一个贬义词。2023年,日本经济产业省拒绝了“产业革新投资机构”管理层每人超过1亿日元年薪的要求,要求他们把年薪削减到5500万日元。“产业革新投资机构”是一家管理日本政府设立的2万亿日元投资的风投机构。经济产业省提出降薪的原因很简单:工资太高纳税人无法接受。结果“产业革新投资机构”整个管理团队全部辞职了。
(2023年9月8日,东京列车上的老年乘客。图/人民视觉)
年功序列工资制降低行业收入差距
日本企业、政府和大学实施的年功序列工资制度,也起到了限制初次收入差距的作用。目前,日本工薪阶层的工资基本是以年功序列为基础的。即工资随着年龄增长,年龄越大工资越高。年功序列为基础的工资制度导致了两个结果,一是同一个年龄段但在不同行业就业的人的工资差距不大。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日本大学教授的工资不会因为教授的专业不同而有差别。文理学院教授的工资与工程学院或者商学院的教授的工资都一样。只要年龄一样,职称一样,在同一校园里的教授的工资都一样。
另一个结果是,大学以上的学历,无论是硕士、mba还是博士,在企业或者政府部门,不会有任何高学位导致的工资溢价,甚至会出现拥有博士学位的职员,比同一部门只拥有本科学位的同龄职员的工资低的现象。因为大学毕业后就进入公司工作的职员的工资,每年按照工龄增加的幅度,要超过博士生就业时按照学习年限获得的工资增长。
日本公务员的工资,基本向中小企业平均工资看齐。日本管理公务员的人事院,每年对中小企业的平均工资和奖金做调查,参照中小企业工资水平和奖金发放规模,来决定公务员的工资调整和奖金发放规模。日本人事院的最新调查显示,日本公务员月平均工资,比中小企业的月平均工资高出大约500日元(约合30元人民币),因此认为今年没有调整公务员工资的必要。这种制度约束了日本公务员工资的上涨,也避免了纳税人对近水楼台先得月的抱怨。
日本工薪阶层的工资,还包括各种各样按照生活需要的补贴。这些补贴包括交通补贴、子女补贴、不工作的妻子/丈夫的补贴、房租补贴等等,与中国改革开放前的国有企业工资结构非常类似。这些补贴有利于结婚和有孩子的家庭,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单身和有家庭的雇员之间的人均收入的差距。我第一次在日本领到工资时,看着长长的工资条有又回到国企的感觉。
(作者为日本国立政策研究大学院大学经济学教授)
临时工是个税的纳税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缴纳个税。1、按工资薪金操作。2、按劳务报酬操作。劳务报酬个税计算方法:签劳务合同的话,800以内不用扣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但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要实行加成征收。
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工资,薪金。但是在劳动关系中存在临时工这一特殊的主体,那么临时工缴纳个税吗?为了帮助您了解个税的知识,律图小编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临时工缴纳个税吗?
临时工是个税的纳税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缴纳个税。
1、按工资薪金操作。
2、按劳务报酬操作。劳务报酬个税计算方法:签劳务合同的话,800以内不用扣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但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要实行加成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所得;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具体界定方法是,是个人提供的劳务作为独立个人劳务,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其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等方面不享受单位员工待遇;
(2)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
(3)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和负有质量责任;
(4)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因此,临时工是个税的纳税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缴纳个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按工资薪金操作:临时工、季节工,与企业签定长期或短期劳动合同或协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其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扣除。需要提供的资料:企业应提供工资明细清单、劳动合同(协议)文本、个人所得全员全额申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注意按照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的话,不征收营业税,企业不需取得发票。
2、按劳务报酬操作:如不符合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的条件,属于劳务费在税前扣除,必须满足按照劳务缴纳个税,同时需要取得发票。
劳务报酬个税计算方法:签劳务合同的话,800以内不用扣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但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具体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5万元的部分,按照30%的税率缴纳;超过5万元的部分,按照40%的税率缴纳。因此,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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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综合所得
1.有扣缴义务人
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2.没有扣缴义务人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3.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4.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生产经营所得
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纳税申报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居民境外所得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注销中国籍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非居民个人纳税期限
1.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2.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不办理汇算清缴。
(2)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3)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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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国阳 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内容摘要:“稿酬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独立税目,因其征收范围有限、历年税收总额以及占比很低,故就“稿酬所得”本身的特征、税制原理,与相似行为的差异和识别方法等,均鲜有文章或者论文对其进行研究和探讨。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尤其是数字化、网络化时代的来临,作为“稿酬所得”核心构成要素之“出版”和“发表”的具体概念、其内涵和外延,两者所存在着的差异和区别,个人所得税法并没有作出明文规定,相关职能部门至今亦未作出专门的针对性解释;关于“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以及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之间的具体界定,也无文献对此有所涉及。由此导致新形势下税收实践中的执法困难。通过对“出版”和“发表”的法律概念,及其各自的特征、内涵的探究和辩析,以期对“稿酬所得”及其具体适用提供参考和指导。
关键词:稿酬所得 出版 发表 劳务报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近年来,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和高速发展,网络文学、网络写手以及通过网络发表文章等作品,并获得报酬大为兴起。“网络文学产业的繁荣发展给一些大神作家带来了巨大的财富,最新出炉的2018网络作家福布斯排行榜,唐家三少以1.3亿的收入仍旧排在第一位,天蚕土豆和无罪分别以1.05亿、0.6亿紧随其后,其他上榜的前十八位作家还有月关、天使奥斯卡、骷髅精灵、跳舞、柳下挥、藤萍、何常在、水千丞、高楼大厦、鱼人二代、白姬绾、妖夜、小刀锋利、雨魔、犁天,他们的收入范围在660万至5000万之间”。尽管这些网络作家的收入并非全部来自于写作本身的稿费收入,甚至不是主要收入。并且,“高收入的网络作家毕竟是少数,大多数处于中下层的写手的收入状况并没有那么乐观,他们收入的主要来源仍然是文学网站的vip订阅分成,多则月入万元,少则只有两三千元。网络作家ip收入两极分化的现状,呈现出了鲜明的‘马太效应’”。但是,部分网络大神的高收入,仍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其涉及的稿酬个人所得税问题,也进一步走入公众视野。“稿酬所得”作为我国分类制个人所得税的税目之一,鉴于其适用对象较少、历年税收收入总额以及占比均很低,无论在执法实践中还是在学术界,专门的争论和探讨都较为缺乏。零星可见的文章或者论文,几乎都停留于其与工资、薪金所得等个人所得税税目相比,扣除金额标准历经几十年不变;且与其他类似报酬相比缺乏公平,进而呼吁提高扣除金额或者建立综合制的个人所得税制,以便在完善税制的同时,解决各类所得的横向公平问题。
得益于网络文学以及网络作者及其作品的兴起,“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日益引起各方的重视;同时,又由于近期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将“稿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等合并作为综合所得纳税,公众呼吁解决“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等的横向公平问题得以解决。但是,“稿酬所得”本身的特征、税制原理,与相似行为的差异和识别方法,至今仍鲜有专门文章涉及。
一、稿酬及“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历史
稿酬亦称“稿费”,新闻、出版机构在文稿、书稿、译稿采用后付给著译者的劳动报酬,是新闻行业出版机构在采纳文稿和书稿之后支付给著作人的酬劳。1958年10月,文化部颁发了《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这是新中国由政府第一次正式颁布的稿酬制度。稿酬制度的出现促进了作家群体的扩大和创作事业的繁荣,也给职业作家的发展和这一群体的扩大埋下了经济基础。到20世纪80年代,知识分子政策和工薪制度盛行,当时取得稿酬收入的人群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体制内领取稿酬收入的群体,对于这类人群来说,稿酬其实是工资的一种来源;另一类是拥有本职工作业余写作取得稿酬收入的群体。由于在20世纪80年代,人们习惯于把工薪以外从其他渠道获得的收入如稿酬、兼职收入等,一并称作灰色收入。由此可见,在当时稿酬收入更多的被当作一种额外劳动报酬的性质。
(一)作为“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以及持续推进,各国、各地区与我国的国际技术交流和合作日益增多,来我国工作的外国人和外商投资者也越来越多,其收入水平普遍较高甚至很高。为了行使我国的征税权,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根据国际通行的征税惯例,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法,我国正式实行了个人所得税制度,但其仅对外籍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与前述稿酬制度的创设以及深入发展相适应,在前述个人所得税法中,将个人取得的稿酬收入也纳入了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1980)第2条“下列各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二、劳务报酬所得”,以及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1980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0年12月14日财政部发布)第4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所得,其范围如下: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投稿、翻译……等项劳务的所得”之规定,投稿、翻译、书画等取得的所得,归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而并无“稿酬所得”这一独立税目。
尽管1980年颁布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外籍个人,并且将“投稿、翻译、书画”等行为认定为属于劳务行为,从而适用“劳务报酬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稿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80]财税外字第50号)明确“对个人从事著译书籍、书画的稿费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其第1条规定“关于执行日期问题,我部[80]财税字第174号通知已明确自1980年9月10日施行。至于你市有七个单位自9月10日至15日共付出稿费每次在800元以上的16人次,金额38858元,未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意由稿费所得者自行申报纳税”,第2条规定,“由单位接受约稿,然后组织个人从事著译书籍、书画,完成约稿后,由接受约稿的单位收取稿费,将其中部分稿费发给著译书籍、书画的个人,同意只就个人实得的稿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第3条规定,“个人接受出版单位约稿,完成约稿后由于各种原因,仍付给作者‘退稿费’(一般比原稿费低50%左右)。我们认为此项‘退稿费’仍属劳务报酬性质,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对中国公民取得的稿酬性质的收入,亦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二)作为“投稿、翻译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986年9月,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为贯彻分配公平的社会政策,防止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悬殊,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与此相对应,国内公民个人获得的稿酬所得,也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第3条“下列各项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三、劳务报酬收入;六、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86]财税331号)第4条“条例第三条所说的各项收入,其范围如下:三、劳务报酬收入,是指从事设计、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讲学、办学、新闻、广播、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戏剧、音乐、舞蹈、杂技、曲艺、体育、展览、咨询、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等项取得的收入。六、投稿、翻译收入,是指稿酬、审稿及翻译取得的收入”之规定,将“投稿、翻译收入”作为独立的个人所得税税目,从“劳务报酬收入”税目中单列出来。并且该独立税目的适用,除了写作取得稿酬所得之外,还包括审稿以及翻译行为取得的所得,范围较为宽泛。
(三)作为“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社会问题也会随之产生,前述两部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收法律法规并行,不可避免的产生矛盾和问题,难以适应社会经济政治形势。1993年10月31日,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并将修正以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重新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1993修正)第2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修正)第8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翻译、审稿……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之规定,“稿酬所得”作为一个独立税目方始确定。并且将原来涵盖于此类项目的“翻译、审稿”行为,重新归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范畴,而从“稿酬所得”中剥离出来。
自此,“稿酬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制中一个独立的税目得以完全确立。此后,个人所得税法又分别于1999年8月30日、2005年10月27日、2007年6月29日、2007年12月29日、2023年6月30日,以及2023年8月31日历经六次修正,“稿酬所得”这一税目一直延续至今。尽管于2023年8月31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通过并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稿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归并,按照“综合所得”进行征税,但其独立税目的性质并未发生根本改变。
二、“稿酬所得”的构成特征分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网络等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其具体的表现形式为作品的“出版”或者“发表”;而其“出版”或者“发表”的载体包括“图书、报刊”等形式。
(一)“出版”或者“发表”相关规定的沿革和梳理
如前所述,1958年10月,文化部颁发《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我国正式颁布的稿酬制度开始确立。但笔者未能检索到该规定的全文,因此其内容中尽管按理应当有出版或者发表的规定,具体内容却不得而知。1980年5月国家出版局颁发《关于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其第2条规定,“著译一经出版或发表,根据作品质量的高低,著译的难易,付给适当稿酬”。其将出版、发表并列,但并未具体解释出版或者发表的概念及其内涵和外延。
1984年6月《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颁发,其第2条规定,“我国公民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由国家出版单位印制成图书出版或在期刊上发表,其作者依本条例享有版权”。1984年10月,文化部关于转发《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的通知(文出字[84]第1791号)第2条规定,“著译一经出版或发表,根据作品质量的高低,著译的难易,付给适当的稿酬”。 该条款与前述《关于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第2条完全一致。同时,其第5条第1款规定,“曾在报刊上发表过的著译,辑成个人专集出版,付给著译者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第2款规定,“期刊转载其他报刊上已发表过的作品”。就前述相关条款的理解而言,相关法律文件似乎将以书籍形式面世作品称之为“出版”,而以报纸、期刊形式面世作品称之为“发表”。这也与当今约定俗成的概念相符合。即社会生活中通常称之为“出版书籍”和“发表文章”。
但是,根据《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5条规定,“作者依本条例享有的版权,是指下列权利:(一)以本名、化名或以不署名的方式发表作品;(五)通过合法途径,以出版、复制、播放、表演、展览……等形式使用作品”,以及《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第8条“对已故作者稿酬的继承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1)著译者死亡在三十年以内者,出版其未曾发表过的遗作……。(2)著译者死亡超过三十年者……出版其首次发表的遗作”之规定,“出版”和“发表”并非针对不同媒介类型的不同称谓。在此条款中,“出版”作为对作品的使用而存在,应属于“发表”的一种方式或者一种形式,而无论是书籍还是文章,其作为作者创作的作品,均可通过“出版”的方式进行“发表”。即作者通过“出版”的方式发表其作品,此处出版的对象既可以是书籍,也应当包含文章。自此,关于“出版”和“发表”的概念,仍然是模糊或者矛盾的。直至1990年6月15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书籍稿酬暂行规定》,其关于“出版”、“发表”的规定和内容,与《书籍稿酬试行规定》几乎完全一致,仍然没有在法律概念上,对“出版”和“发表”进行严格的界定以及区分。
1990年著作权法颁布,其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第5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使用作品方式的含义是:(一)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五)发行,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六)出版,指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可见,根据该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发表”是指将作品公之于众,即向公众公开作品,至于公开的方式、形式,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即不受任何限制。而“出版”属于作品的“使用方式”,是著作权人之“使用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的体现。自此,关于“出版”和“发表”的法律概念,及其各自的特征、内涵,均有了较为清晰和明确的界定。
2001年第一次修正的著作权法,对“出版”和“发表”的概念作了更一步的明晰和完善。根据著作权法(2001年)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而其第57规定,“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可见,“出版”权并非著作权人之著作权的一项独立权利,而是其著作权中之“复制权”和“发行权”的集合体现。即作者以出版的方式实现其作品的“发表权”,并同时行使其“复制权”和“发行权”,以期获得相应的报酬或者荣誉、名气和声望。2023年2月经第二次修正通过的著作权法沿袭了2001年之相关规定。
综上可知,就法律概念及其内在含义而言,“出版”应当属于作品之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的集合体现,而并非著作权中一项独立的权利;而“发表权”作为著作权中一项独立的权利,通过允许对作品的使用,包括对作品的“复制”“发行”,以及作为“复制”和“发行”集合之对作品的“出版”,达到行使著作权中之“发表权”等权利的目的和功能,并进而达到其作品对外“发表”的结果和效果。因此,一定意义而言,“出版”是“发表”的结果和体现,是“发表权”的具体行使和实现,也应当是“发表”的一种具体形式和方式。因此,约定俗成之关于“发表”通常是指在报纸、期刊上刊载文章,而“出版”通常是指书籍的刊发,与著作权法作为法律概念的“发表”“出版”具有本质不同。作为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税制之“稿酬所得”税目概念中,所表述的“出版”“发表”应以法律概念为基础,而非约定俗成的习惯说法为标准。
(二)关于因“出版”作品而取得之所得的分析
根据国务院令第600号公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正)第8条第5项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该规定与历年修订前的条款没有差别。其针对作品的出版,仅限定为以“图书、报刊”的形式;其他形式出版作品并因此取得之所得,均不能构成“稿酬所得”。该规定与国务院令第142号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修正)第8条第5项规定完全一致。笔者认为,究其原因,在于如前所述,囿于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我国出版物的严格管控,传统上作品的出版媒介只限于纸质介质,即“图书、报纸和期刊”,除此之外,客观上并不存在其他形式的出版物。 个人取得稿酬、稿费,无论是《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关于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书籍稿酬试行规定》《书籍稿酬暂行规定》《关于颁发〈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等三个规定》,还是国家版权局关于颁发《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通知(国权[1999]第8号)(其前言部分明确指出,“在书报刊使用作品付酬方面,仍沿用国家版权局1990年7月修订的《书籍稿酬暂行规定》”,均针对以“图书、报纸和期刊”形式出版而获得酬劳之情形。
因此,1994年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生效实施后,其涉及“出版”时关于“稿酬所得”的具体规定和范围,明确限定为“图书、报刊”两种情形,有其历史原因和合理性。但是,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电子化、数字化的蓬勃发展,出版的形式以及出版物,除了“图书、报刊”的传统形式外,延伸、发展出了更多的形式。
根据著作权法(2023年)第58条“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之规定,出版是指编辑、复制作品并向公众发行的活动。根据著作权法第4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1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2节“表演”第37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3节“录音录像”第40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以及第4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43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之规定,作品的出版特指“图书、报刊”形式,作品被表演、录音录像或者播放,均不属于出版。但是,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2条第3款“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规定,以及《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图书出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以电子物出版、网络出版甚至音像制品方式出版,与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其效果和效力是同等的;作者因此而得到的报酬,显然也属于因作品“出版”而获得的稿酬。
对此,对比国家版权局关于颁发《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通知(国权〔1999〕第8号)第2条“本规定只适用以纸介质出版的文字作品”之规定,将“出版”单纯限制为“纸介质”不同,2023年9月制定颁布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3条规定,“以纸介质出版方式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可以选择版税、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者一次性付酬等方式”,第14条规定,“以纸介质出版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以及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就《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答记者问,“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作品使用方式的日渐多样化,以纸介质出版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和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的情况等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但缺乏明确的付酬标准,社会各界希望对以上述方式使用文字作品的付酬标准作出相应规定”“办法将使用文字作品付酬标准的适用范围从出版领域扩大到数字网络等领域……经研究,我们认为,网络使用文字作品付酬情况千差万别,而且是海量使用,如果不写入,网络使用文字作品付酬就找不到出路;如果简单适用,在实践中就会带来极大的问题。因此,我们使用了引导性的表述方式,办法规定的稿酬标准仅供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参考适用”之具体法规解答可知,作者“出版”作品获得报酬,其“出版”的形式和“介质”已经从传统的单纯“纸介质”扩展至电子介质、数字介质和互联网等介质。
与前述出版、出版物、出版市场以及作者以多种方式出版作品,并获得报酬的状况相适应,并为因应该等发展和变化,个人所得税制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将作品以出版方式获得之“稿酬所得”,仍然限定在“图书、报刊”这样传统的纸介质形式,显然已经不合时宜,并且将导致税法在具体适用上的不公。比如同样的文字作品,作者以图书形式出版并获得报酬的,其个人所得税适用“稿酬所得”税目征税;但若作者以电子物形式出版其作品,并获得相应报酬的。因电子物形式不属于“图书、报刊”形式,从而该等报酬不能适用“稿酬所得”税目征税;实践中通常只能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税。而两者在具体税率、扣除标准、收入的计算等方面均存在很大差异,总体而言,适用“劳务报酬所得”纳税,其税赋将显著高于适用“稿酬所得”税目纳税,从而造成横向不公。
据此,2023年修订并以国务院令第707号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正)第6条第3项规定对“稿酬所得”的法律概念作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即“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相比于修改之前的“稿酬所得”概念,修正后的概念多了一个“等”字。即关于稿酬所得之作品出版的具体形式上,其立法表述明确规定除了“图书、报刊”之外,还有与此相类似的“等”其他形式。可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演变,作品的出版除了“图书、报刊”这两类传统的纸介质方式之外,另有其他出版方式兴起并且大有全盘超越传统出版方式之势。个人所得税法顺应时势作出了修正。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对该“等”其他形式具体是指何种形式作出特别指明,相关职能部门至今也未对此进行专门解释。
笔者认为,无论是“稿酬”,还是“出版”、“图书、报刊”等法律概念,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均未加以特别解释和界定;而这些法律概念来自于相应行政法领域,故,构成税法上的借用概念。 对该等借用概念,其具体界定、性质、内涵,应当从行政法领域去探寻,并应与其在行政法领域对该等概念的界定保持一致。而如前年述,现行行政法管理领域,出版的形式包括以“音像制品出版”、以“电子出版物”出版以及“网络出版”等形式。因此,根据经济发展实际情况,以及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关于“稿酬所得”定义中“等”所限定的形式,除了涵盖“图书、报刊”形式外,还应包括以“音像制品出版”、以“电子出版物”出版以及“网络出版”等属于法定出版之情形,而不仅仅限于传统的“图书、报刊”媒体形式。作者因此而取得之所得,应构成“稿酬所得”。
(三)关于因“发表”作品而取得之所得的分析
个人所得税法“稿酬所得”概念中,关于“发表”作品之表述的理解中,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发表而取得所得”,还是仅指“个人因其作品发表而取得所得”,即“个人因以出版之外的其他形式发表作品而取得所得”,恐怕存有探讨的余地。
出版或称发表,是指将作品通过任何方式公之于众的一种行为,“出版”即为“发表”;而“发表”亦即为“出版”。或者按照约定俗成的传统理解,以书籍形式呈现的,称之为“出版”,而以报刊形式呈现的,则称之为“发表”。就这一意义而言,“出版”和“发表”的概念、内涵没有任何区别。但是,前已述及,“发表”是指将作品公之于众,即向公众公开作品,至于公开的方式、形式,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即不受任何限制。而“出版”属于作品的“使用方式”,是著作权人之“使用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的体现。在现行著作权法体系下,以及著作权法律实践中,两者具有显著的区别和本质不同。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项“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之规定,发表应当是指将作品通过任何方式公之于众的一种行为。就此意义而言,作品“出版”本身,就是将作品“发表”的一种形式和方法;但是,反过来,作品的“发表”并不意味着该作品已经“出版”;作品的“出版”,须严格依照前述《出版管理条例》以及以此为基础制定之各类出版物管理的专门规章之规定;仅在依照该等特别法律、法规规定,经过相应程序和审查、核验要求后,在特定的媒介上进行公开复制、发行作品;而除以“出版”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发表”作品的场合,仅须遵循一般法律、法规规定即可。对此,《出版管理条例》第23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之规定,亦清晰表明,以相应“出版物”出版的作品,属于作者相应成果的“自由发表”。因此,“发表”就其内涵和外延而言,本质上应已涵盖“出版”。从这个角度而言,在法律概念上,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出版”和“发表”并列的规定并不科学和严谨。另一方面,税法关于“发表”之表述的具体理解,若为前者,即“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发表而取得所得”,则其关于“发表”与“出版”的表述无任何区别,系同义反复,不存在并列之可能。故此,后者的理解应是条款的应有之义,即“发表”是指,“个人因以出版之外的其他形式发表作品而取得所得”。
据此,“稿酬所得”的本质特征和显著标志,是其作品通过书籍、报纸、杂志、电子媒介、网络、音像制品等形式正式“出版”;或者虽然没有以前述方式“出版”,但通过能为公众所知晓的任何合法方式“发表”,包括在网站、微信、qq或者其他社交平台上发表,作者并据此获得稿费性质的收入。
三、“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比较
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活动所取得的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与其相对方属于民商事法律、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基于自由意思表示,相互之间建立劳务合同关系,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对价。
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税目中,涉及与作品相关的劳务行为,包括翻译、审稿、书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等行为。该等行为均涉及文字、图画、剧本等作品,但行为人并非该等作品的权利人,而是接受作品的权利人委托或者经作品权利人同意,为其作品的发表、呈现、出版等提供相应服务的行为,或者所创造的作品并非用于出版、发表,而是接受委托直接按委托人要求制作作品后将作品及其权属均交付委托人。而稿酬所得的作者创造其作品后,将其作品通过图书、报纸、杂志、网络等平台进行发表、出版,自身享有该等作品的著作权。例如:接受委托从事翻译业务的个人,翻译完成一部作品后,该等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委托人或者其他第三人,而非翻译者本身,该等翻译行为而获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相反,若中国的作者经境外原作者授权,将其外国语言的作品翻译成中文,并由该作者作为译者出版该书籍,该作者因此获得的收入,则属于稿酬所得。可见,稿酬所得仅限于作者的作品本身以各种方式呈现于公众,而该等作品并没有被演绎或者经摄影、摄像、表演等处理,从而成为其新的作品,或者成为其他人的作品。
显然,稿酬所得的个人,与提供劳务而获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均属于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劳动的所谓自由职业者。但是,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利用其技能为明确、具体的相对方提供独立非雇佣劳务,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将相应的劳务成果,按质、按量以及相应的时间节点、进度等要求向相对方交付,劳务成果的权属直接归属于相对方(实践中亦可以保留部分权能,但劳务成果向相对方的交付是确定无疑的),相对方经对劳务成果验收确认,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情形下,相对方据此向该个人支付报酬;若个人交付的劳务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存在侵权等违法情形,该个人通常需要依法、依约向相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在稿酬所得的场合,个人完成作品的创作后,是否投稿、是否出版以及是否以其他方式发表、何时发表等,通常均取决于个人的自由选择,即使在约稿的场合,个人未依约完成作品,或者完成作品后不交付出版、发表、公开,仍然是其可以任意决定,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的。即使因作品出版、发表、公开后未获得任何预期的反响和效果,仅对作者本人的声誉、形象造成影响,作者无须承担任何合同或者法律上的违约赔偿责任(当然,该等作品侵犯第三人著作权的情形下,单纯的构成侵权责任不在此限)。
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著作权,即版权,是作者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
笔者认为,根据著作权法(2023年)第10条第1款,第2款“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之规定,其中作品的出版、发表行为,均涵盖于其第5项“复制权”和第6项“发行权”之中;因此,究其行为本质而言,作者创作作品后,将作品用于出版或者发表的行为本身,就是将其作品著作权交付出版机构或者发表平台予以使用,并使其作品得以实际获得出版或者发表。该等行为完全符合“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目中“个人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这一行为要件。但是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已将作者授权出版机构、平台出版、发表作品,作者据此获得的报酬明确界定为属于独立存在的“稿酬所得”之税目的适用对象。故此,应当按照税法该特别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而不应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目予以征税。因此,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在界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一法律概念时明文规定,“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两者实质上存在着交叉和重叠;但现行税法考虑了出版、发表作品的特殊性,考虑了“第一,它是一种依靠较高智力创作的精神产品;第二,它具有普遍性;第三,它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密切相关;第四,它的报酬相对偏低”,因此,特别将作品出版、发表的所得,单独作为“稿酬所得”征税,并给予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更为优惠、照顾的政策。从这个角度而言,“稿酬所得”本应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目的征税范围,但基于前述政策等因素考量,而将其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独立出来,作为单独的一个税目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因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写的202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中,在讲述了将“稿酬所得”作为独立征税税目的原因后,其认为“所以,稿酬所得应当与一般劳务报酬相区别”的论述,即将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视为同类型收入的观点,值得商榷,实质上混淆了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本质区别。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在作者将其撰写的作品交由相关方进行影视剧、音乐制作、舞台呈现等,若作品本身的著作权归属于作者的,作者因此获得的收入,如前所述其性质上与通过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并无本质区别。但是,鉴于“稿酬所得”限定于出版和直接的发表行为;而剧本作品经创作后,通过各种制作、表演予以呈现的,并非作品本身的发表,而是将作品通过相应的形式进行演绎。因而,不具备“稿酬所得”所要求之“出版、发表”的构成要件。故而作者取得的所得,难以构成“稿酬所得”;鉴于该等剧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作者本人,而作者同意或者授权或者委托相关方对该作品进行制作、表演等演绎,应当属于提供著作权供他人使用的行为,其因此而取得的所得,应构成“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之规定,亦进行了明确。
当然,在实践中包括电视、电影剧本创作实践中,存在着一种委托创作之情形,即作者受相关方委托或者邀约,为其撰写作品。根据著作权法(2023年修正)第9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11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7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之规定,双方明确相应剧作的著作权归属于委托人或者邀约方的(但根据合同约定,作者仍然可能保留该作品著作权相关的部分人身权如署名权,但该作品的其他权利不归属于作者),作者据此从委托人或者邀约方获得的报酬,如何界定其性质?由于在此情形下,作者并不拥有相应剧本作品的著作权,其著作权依约本就属于委托人或者邀约方,因此不存在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之情形,不构成“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同时,该等作品并非由作者进行出版、发表,其同样不构成“稿酬所得”。故而,上述受托从事作品创作的行为,实质上是作者根据委托合同,按约向委托人、邀约方提供智力创作劳务的行为,其获得的报酬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就这一角度而言,“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亦存在着一定的交叉和重合。
中国改革报广东记者站11月11日讯(记者 张新华 通讯员 覃露 翁奕华) 2023年11月10日,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联合发布了《2023年度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申报指南》是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和《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落实落细,为纳税人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个税优惠政策”)申报提供了“实打实”的指引和“心贴心”的保障。
一是适用对象身份条件更加清晰。2023年享受南沙个税优惠政策的港澳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二是办理时间更加明确。2023年办理个税优惠政策申报时间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为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补贴性所得随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一并申请办理,非居民个人在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请办理。三是申报方式更加灵活。既可线上办也可线下办。线上办理是指港澳居民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v-tax平台办理;线下办理是指港澳居民可通过邮寄办理或到南沙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象覆盖在南沙工作的全部港澳居民,纳税年度内只要在广州南沙工作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港澳居民都可享受政策。港澳税负的计算方式将更贴近港澳实际,更大程度地营造了与港澳趋同的税收环境。《申报指南》为港澳居民提供了贴心的办理服务,便捷的办理途径,清晰的申报指引,实实在在推动粤港澳三地人员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促进港澳居民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一般纳税人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案是这样的......
今天,遇到一个很有趣的问题,有网友询问“一般纳税人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初看,这个问题似乎很无厘头,一般纳税人怎么会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仔细一想,还真有这种情况。
一般纳税人是增值税中的两种纳税人身份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小规模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现实中很少,绝大多数个体工商户都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经营所得”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即根据每年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
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5000元/月)×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形,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承包承租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也可能自身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的自然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也按照上述方式计算缴纳“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即将开启。根据公告,2023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年度汇算是什么?
2023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3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哪些人需要办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1. 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2. 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此外,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3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3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1.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2. 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 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4. 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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