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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协议范本(20篇)

发布时间:2024-01-09 18:34:03 热度:6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合伙企业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合伙企业协议范本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合伙企业协议范本

【第1篇】合伙企业协议范本

合同编号:

甲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美容美发店事务。

第二条 合伙企业概况

名称:

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2、乙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3、丙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出资评估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 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七条 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 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八条 财务、会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九条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 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条 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一条 委托执行人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方(一名或数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 执行人的职责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三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六条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八条 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九条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条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条 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二十五条 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条 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第二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三十一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三十二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各 份,深圳市公证处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

(备注:1.本协议书仅为参考格式,申请人可根据需要依法对协议书的内容作适当调整。

2.申请人在使用本参考格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得手填。)

【第2篇】合伙企业注销流程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一、合伙企业一般注销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一) 合伙企业一般注销登记需要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

(二) 合伙企业一般注销登记需要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定或决议

也可提交人民法院的解散裁判文书。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该分支机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文件。

(三) 合伙企业一般注销登记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或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四)合伙企业一般注销登记需要 企业清税文书

经登记机关在线核查已办结清税手续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文书。

(五) 合伙企业一般注销登记需要报纸公告样张

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应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并于6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公告期为45个自然日。

(六)合伙企业一般注销登记需要 批准文件(许可证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七)合伙企业一般注销登记需要营业执照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合伙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一) 合伙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需要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

(二) 合伙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需要营业执照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合伙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需要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企业决定解散,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可以通过市企业服务 e 窗通平台“企业法人”中的“主体注销”模 块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不能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的企业可提供公告期20日届满后的公告报样。

三、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需要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

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该事项的还需提交《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 )承诺书》及《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材料总要求:

1.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 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 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无法亲笔签署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被委托人应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认证。

5. 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第3篇】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了合伙企业的概念以及分类。

本法所称的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的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进一步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的合伙人。而普通合伙企业没有上限,只要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即可组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gp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可以取得报酬。##

合伙企业可以作为股东成立公司,但是合伙企业不能成立一人公司,因为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是自然人或者是法人,而不包括非法人机构。

在实践中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东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目的是:将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一个持股平台!

持股平台能解决了激励对象人数较多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最多容纳的股东是50名股东,而有限合伙企业人数是50人以下,这样解决了入股人数限制。

持股平台有利融资的一个功能。

期权池是公司激励和吸引人才而预留的一部分股权。这一部分股权的加入到有限合伙企业中,间接的持有了目标公司的股权,投资人投资后不会因为这些融资行为而稀释了投资人的股权,这种模式更有利于目标公司引进风投进行投资。

持股平台的第三个好处是有利于节税。

第四个优点是有效地维护创始人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并实现经营过程中高效决策。

《合伙企业法》中的lp只出资,不加入合伙企业的日常运营和决策,而gp没有要求出资的数额,但规定由其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个优点是有利于目标公司股权结构稳定。

以有限合伙企业的作为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参加股权激励的员工可以以lp的身份加入到持股平台中,然后再以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成为目标公司的间接股东。

如果该员工需要离开目标,公司只需要有限合伙企业这个持股平台办理相关手续即可,特别是在员工与企业产生纠纷离岗时,也只会在合伙企业这个层面来解决,不会涉及到目标公司!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块自留地。#硬笔书法#听音乐学法典

【第4篇】合伙企业有法人吗

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在规模大小、法人地位、股东人数、企业名称、纳税申报、股东合作方式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

今天我们主要看看他们在法人地位上的区别。

所谓法人,指的是 “法律意义上的人”。

他不是真的人。而事实在法律上被认可的虚拟的“人”,与之对应的一个概念叫自然人。

在企业的这么多组织形式当中,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都是属于自然人企业,只有公司是属于法人企业,那么法人企业和自然人企业到底有些什么区别呢?下面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来看一下: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

企业所得税。

首先,自然人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法人企业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们常常会看到这样的新闻,说张三将某某公司告上了法庭,那么张三控告的是这家公司的董事长或ceo吗?或者是控告这家公司的任何一个人吗?都不是,张三告的就是这家公司本身。

如果最后公司败诉需要赔偿给张三一笔钱,那么这一笔钱也不是有某一个个人来说,而是由这家公司来付。

这正是因为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所以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自然人企业本身就不能作为诉讼当中的当事人,只能由其企业老板作为诉讼主体来控告别人或者当被告。其次,自然人企业没有法定代表人,法人企业有法定代表人。

在现实经营中,个体户、合伙企业和公司的负责人都叫做老板,但在工商登记时,个体户的负责人叫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叫投资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叫执行事务合伙人。而公司的负责人才叫法定代表人。

与前三者的负责人不同,前三者的负责人该是谁就是谁,那法定代表人是可以挂别人的名字的。在现实中的公司,有的会找自己的亲朋好友来当法定代表人,有的会找下面的员工来当法定代表人。究其原因,也是因为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

它已经够独立承担很多的权责。只需要一个人类的代表来帮他发个声,这是导致这个法定代表人并不能自如的拥有很多权利。

所以一些公司老板把别人来当方法定代表人并不会带来很大的风险。

最后,自然人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自然人企业不具法人资格,所以他本身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其经营者、投资人或者合伙人,根据自己从企业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你可能会说

如果那个投资人或者合伙人不是个人,而是一家公司。那不就缴纳企业所得税了吗。其实,这家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它自己作为法人企业的税,而不是他投资的那家企业的税。

而法人企业不但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他的股东同时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看完自然人企业和法人企业的这些区别。如果你要创业的话,你会选择合伙企业还是公司呢?

【第5篇】合伙企业入伙退伙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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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关于入伙与退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若入伙协议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该约定无效

b、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其对此后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c、若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继承人自动取得合伙人资格

d、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有权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等事宜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选项b正确。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然退伙以后,该合伙人对此后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选项c错误。该法第五十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选项d正确。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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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合伙企业先分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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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泉/诉讼律师、桂亦威/诉讼律师|注会

【税律笔谈】按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从被投资公司收取股权分红,在实务中较为常见。合伙企业收到股权分红后,不并入企业经营所得,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关键在于该个人所得税由谁代扣代缴?本文则予以简要分享。

【税律笔谈】解答

答案:合伙企业是扣缴义务人,被投资公司不是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合伙企业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税务部门有权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合伙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以下是具体法律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第十八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因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投资公司分配给合伙企业的分红,个人合伙人应缴纳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由直接向个人合伙人支付所得的个人合伙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第7篇】合伙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称之为其他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而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由合伙人承担,其并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40条

【第8篇】合伙企业承担什么责任

自2007年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施行以来,有限合伙被广泛应用于私募投资行业。有限合伙因其人合与资合的高度融合性、独特的责任制度等优势,极大激发投资者投身于有限合伙企业作lp的热情,同时,也对作为实际管理者的gp科以无限连带责任之重责。gp若退出合伙企业,需要对哪些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自然成为gp最关心的问题。

转让全部财产份额是实践中gp退出合伙企业最常见的方式之一,然而,《合伙企业法》未明确规定该事由将导致gp退伙。对此,在合伙协议或者合伙人之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该事由是否构成退伙?若构成退伙,则如何确定其退伙生效日?对该系列问题的解答,直接关系到gp在转让全部份额退出合伙企业后,需对哪些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判断。

一、gp转让全部财产份额,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退伙?

(一) 有观点认为,gp转让全部财产份额退出合伙企业,不构成《合伙企业法》意义上的退伙。

1. 该观点理由:合伙人转让合伙财产份额规定在《合伙企业法》第二章第二节“合伙企业财产”,而第二章第五节“入伙、退伙”并未对转让全部财产份额形成退伙作出相应规定。由此,对“退伙”可理解为:退伙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身份的消灭),办理退伙结算,合伙企业财产因此而减少的情形。而gp转让全部财产份额的转让行为,不涉及退伙结算以及合伙企业财产的减少,本质上仅属于财产处分行为。

2. 该观点认为,因gp转让全部财产份额退出合伙企业不构成《合伙企业法》意义上的退伙,故不适用《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且,受让人受让财产份额后享有并承担转让人gp的权利义务,自然也承继了转让人gp的无限连带责任。故,转让人gp不需要对其转让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而应由受让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

3. 该观点不合理之处:(1)gp转让全部财产份额后即丧失合伙人的身份,事实上退出合伙企业,不构成退伙,不符合常理;(2)若gp对其转让前的合伙企业债务完全不需要承担责任,则极易出现gp恶意转让份额以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合伙企业法》对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将形同虚设。

(二) 我们认为,gp转让全部财产份额退出合伙企业,可比照《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当然退伙”的第五种情形,类推适用第四十八条有关当然退伙的相关规定。理由:

1.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了当然退伙的第五种情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虽然gp转让全部财产份额有别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全部财产份额,一个是自愿的,一个是非自愿的,但究其本质,二者均为合伙人丧失全部的合伙财产份额。

2.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依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可以采取其他合伙人购买及将财产份额对外转让给他人等方式,该等方式与gp对内及对外转让全部财产份额的情形基本一致。

(三) 综上所述,对于gp转让全部财产份额退出合伙企业,我们理解:

1. 构成当然退伙;

2. 适用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适用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关于gp转让全部财产份额形成退伙之退伙生效日的判断

(一) 基于前述分析,我们认为,gp转让全部财产份额形成退伙的退伙生效日为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

(二)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退伙生效日应为登记事项变更日。

1. 该观点理由:

(1)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九、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第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包括合伙人姓名或名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gp转让全部财产份额形成事实上的退伙后,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即完成gp变更的对外公示才得以完成退伙的法定程序。故退伙生效日为登记事项变更日。

2. 该观点不合理之处:

若退伙生效日为登记事项变更日,则gp须对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然而,实践中存在gp非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形,该情形下若还需要gp对在其已非实际合伙人期间的所有债务一概承担责任,对其科以过重的责任和义务,将导致权利义务的不对等。

三、结语

关于实践中gp转让全部份额形成退伙,但未能及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形,该情形会对gp所应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带来怎样的影响,我们将在下一期专辑中作进一步探讨。

有限合伙企业广泛应用于员工激励持股平台、股东持股平台、私募基金等场景中,牵涉到法律服务的众多领域。

中问将利用其综合性业务特长,为投资人综合分析各组织形式和应用场景的优劣势,分析拟成立企业在规划、运营方面的风险;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协议条款的设置提供咨询,对其在企业运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配置作出预先安排,规避风险;在有限合伙企业不能偿债时,为债权人争取权益,选择合适的救济路径。

【第9篇】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合伙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合伙合同是民法典新增的合同类型。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在咖啡店、奶茶店、餐饮店、健身房中比较常见,合伙人多是同事、朋友、同学。

合伙具有较强的生命力的原因是因为设立很简单,不需要去工商登记注册企业,有一份合同就可以,甚至是口头的约定。内部的管理也相对于公司来说更为简单。

今天就用健身房来切入。

案例:

小强和小壮在微信上聊天记录聊天,两人打算各投入100万块钱在市区开一家健身房,后来因为疫情健身房经营不善而倒闭,还欠下房租。小强就起诉小壮要求返还投资款,但是小壮认为两个人是合伙合同关系,应该清算合伙财产之后再进行分配。

那么是谁更有道理呢?当然是小壮,因为两个人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但是口头的聊天记录以及双方的投入的真金白银,表明两人构成合伙合同的法律关系。

接下来我们要用小强和小壮为例子,讲讲合伙合同。

01合伙合同怎么动起来?

动起来,要分成两个步骤:决策和执行。

首先,任何一个组织机构都有决策机制,而个人合伙合同的决策机制就是:一致同意。为啥呢,刚才说了,因为第一投入小。第二大家也都熟悉。第三人不多。第四因为责任还挺重的,如果亏了得大家一起承担,所以决策的时候法律规定所有人必须一致通过,不然有人马后炮想逃避责任。

然后,决策都是要落地的,怎么执行呢?一般来说,大家一起干。原因还是上面几条,大家既是老板也是打工的。但是,也也可以委托一名或多个合伙人执行,其他人享有监督权和异议权。

法条: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2.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享有监督权。

3.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02合伙运营中的利润和亏损

大家一起做事,求财嘛。总得说说钱的事。做生意就两种情况,要么赚,要么亏。直接看法条就可以: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运营中的利润和亏损:

1.约定:有约定从约定,赋予个人最大程度的意思自知。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处理。

2.协商:没有不能谈不能协商的事情。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3.实缴: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这个挺公平的。

4.平均: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如果你们一起合伙,连投入都没搞清楚,那就平均是最公平的了。

03合伙亏的裤衩都没了怎么办?

先不要想赚钱了怎么分,想怎么分怎么分。赚钱的合伙,压根不存在法律纠纷,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是搞亏了,大家就会各自自保了。毕竟,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这点可跟开公司不一样了。

1.对外关系上,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是以合伙财产为限制对外清偿,别跟公司法搞混了。合伙合同毕竟不是法人,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最终责任一定要落到个人头上。】

2.合伙人内部,按自己的份额承担最终责任。

3.超过部分,可请求分摊。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04不开心可以走么?

合伙合同具有比较强的“人合性”,因此,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这点规定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四条 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05散伙后怎么分钱?

首先,要搞清楚能分的财产有哪些。

合除了合伙人的出资,在合伙过程中,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也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民法典》第972条第规定进行分配(约定>协商>实缴>平均)。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06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

合伙都是有期限的,毕竟是合同。如果有粗心的人,忘记约定了合伙期限,或者说得不清不楚的,就视为没有约定。

还有一种,合伙到期了,但是所有人都没提出异议,接着干,而且也没有补签合伙合同。那么就视为为不定期。

这点跟其它合同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那么,合伙人只有给出合理的期限,就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然后,分钱。。。

【第10篇】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在合伙企业经营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相应的债务,如银行贷款、货款、工资等债务,这类债务被称为合伙债务。

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规则与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规则存在一定差异性,合伙人并不是必然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即可。因此便会出现合伙人即便履行出资义务,但由于合伙企业出现债务仍会牵连至合伙人的情况发生,导致很多合伙人对此忿忿不平。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本篇文章便为各位企业家阐述一下这3类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规则。

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规则

普通合伙企业全部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其债务清偿规则主要有以下4个:

第一,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应当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以自身名义所取得的收益,以及合伙企业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第二,若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则每位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谓无限连带责任,是指合伙人除了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债务清偿比例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份额外,还需对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名下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第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针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而言,但合伙企业内部各合伙人之间仍需要按照一定比例承担各自应实际担负的债务份额。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债务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四,如果合伙企业中的某一位合伙人针对合伙企业债务向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债务的数额超过上述分担比例的,则该名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我们来假设一起案例,具体看看上述规则的实际运用:

张三靠着早些年的打拼,积累了一定财富,便与隔壁老王、楼上老李每人出资10万元,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从事农产品经营,三方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利润和亏损均按照出资比例分担。但三人时运不济,合伙企业成立后便恰逢新冠肺炎疫情,由于遭受疫情影响,合伙企业拖欠供货商100多万元货款无法支付。

将上述规则运用到这则案例中,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将按照如下规则承担:

1.合伙企业应当先以三名合伙人共同出资的30万元资产,以及销售农产品所获取的收益,清偿自身所欠付的货款。

2.合伙企业通过自身资产及收益偿债后,仍有50万元债务未能清偿。此时,债权人调查发现合伙人张三具备充足的偿债能力,于是要求张三对剩余的50万元债务承担了全部清偿义务。

3.张三向合伙企业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后,对此忿忿不平,在此情况下,张三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债务分担比例,向隔壁老王、楼上老李追偿他们每人应当承担的合伙企业债务份额。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例如会计师事务所,所设立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与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存在一定差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规则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规则一致。

但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由于一名合伙人或者数名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对合伙企业的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自身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该笔债务承担责任。此种情形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规则存在差异。

除此之外,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企业以自身财产对外承担清偿责任后,该合伙人针对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来假设一起案例,具体看看上述规则的实际运用:

张三与同学小王、小李在大学期间均主修财税专业,而且三人专业能力很强,毕业后三人共同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以自身的专业知识技能为客户提供服务。张三不仅自身专业技能优秀,而且是一名狂热的篮球迷,张三为观看nba总决赛直播,错过了客户税务申报时间,导致客户遭到税务部分的罚款,进而向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追责。

将上述规则运用到这则案例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将按照如下规则承担:

1.由于张三自身的严重过失,导致合伙企业被追责,此时张三应当对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小张、小李以自身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该笔债务承担责任。

2.由于张三的本次严重过失,导致合伙企业的客户严重流失,合伙企业收入锐减,由此造成的经营损失,张三需要向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规则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两种不同身份的合伙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规则也不尽相同。

第一,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与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承担普通合伙企业债务的规则一致。

第二,有限合伙人以自身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之所以针对有限合伙人作出此种规定,目的是避免投资者因担心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从而有利于有限合伙企业进行融资。

第三,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仅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若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则该名合伙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仅以其自身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四,有限合伙企业中,若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则该名合伙人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所发生的债务同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张三计划成立一家农产品公司,但由于自身资金不足,于是便说服隔壁老王、楼上老李二人每人出资30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农产品经营,隔壁老王、楼上老李为了规避自身的债务风险,特意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张三为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企业的日常事务,其余二人为有限合伙人。但三人时运不济,合伙企业成立后便恰逢新冠肺炎疫情,由于遭受疫情影响,合伙企业拖欠供货商200多万元货款无法支付。

将上述规则运用到这则案例中,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将按照如下规则承担:

1.合伙企业应当先以三名合伙人的共同出资,以及销售农产品所获取的收益,清偿自身所欠付的货款。

2.有限合伙企业通过自身资产及收益偿债后,仍有100多万元债务未能清偿。此时,由于张三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剩余的100多万元货款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由于隔壁老王和楼上老李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所以二人各自仅以自身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认缴的30万元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剩余的100多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即可。

写在最后

合伙企业的设立及经营模式虽然便捷,但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规则相对复杂。为避免复杂的债务清偿规则给合伙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便要求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以及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尽职尽责执行合伙事务。

对于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随时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共同促使合伙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11篇】合伙企业 企业所得税

问题一:合伙企业未分红情况下个人合伙人的个税问题?

具体案例:合伙企业年末未给个人合伙人分红,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回答:需要。

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即利润)。

因此即使合伙企业未进行分红处理,合伙人也需要对其年末留存部分的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来源:《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问题二:合伙企业取得对外投资分红如何交税?

具体案例: 请问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如何纳税?

回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来源:《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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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申报表

案例:老王为蓝天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配比例为50%。2023年该合伙人实现收入1000万元,成本费用600万元,老王在该公司列支工资12万元,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额为40万元

老王还在同一城市创办白云独资企业2023年实现收入总额100万元,成本费用80万元,老王在该公司列支工资8万元,去其他纳税调整实现

老王2023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5万元,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为3.6万元。

假设老王无综合所得,2023年度经营所得如何纳税申报。

分企业分别办理汇算清缴

1.老王来源元蓝天公司企业经营所得纳税申报

经营所得=(1000-600-12+42)*50%=21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15-6-5-3.6=200.4(万元)

适用税率:5%-35%超额累进税率,35%和速算扣除数65500

应交个人所得税=200.4*0.35-6.55=63.59元(万元)

老王应在2023年3月31日前往该市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2.老王在白云公司的独资企业的纳税申报

白云企业的经营所得=100-80+8=28(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8-6=22(万元)

适用税率:5%-35%超额累进税率,20%和速算扣除数10500

应交个人所得税=22*0.2-1.05=3.35(万元)

老王应在2023年3月31日前往该市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3.老王将两处的经营所合并计算

汇总经营所得=215+28=243(万元)

汇总应纳税所得额=243-6-5-3.6=228.4(万元)

适用税率:5%-35%超额累进税率,35%和速算扣除数65500

应交个人所得税=228.4*0.35-6.55=73.39(万元)

已缴个人所得税=63.59+3.35=66.94(万元)

应补缴个人所得税=73.39-66.94=6.45(万元)

老王应在2023年3月31日前,选择企业一家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插图

【第13篇】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

首先我们要知道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是,他们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那么,也就是说除了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之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的。

【划重点】有限公司是独立法人,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其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不会导致有限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未缴足出资或抽逃出资导致公司资本不到位的情形除外。

合伙企业这样独特的组织形式,对搭建企业融资平台,企业股权架构设计,家族企业设计等等都有很大参考价值和创新意义。

【第14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协议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不同点有

1 投资人数量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只有一个人,合伙企业投资人需要2个以上50以下包括50人。

2 投资人性质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合伙企业投资人可以是个人,公司等

3 设立程序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一个人就可以申请,合伙企业设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上。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债务风险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承担无线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是承担无线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十四条: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5 存续时间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上面没有写营业期限,合伙企业没有经营期限规定,一般根据合伙协议来确定期限,也可以普通合伙人退出解散。

6.企业形象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更趋近于自然人,合伙企业对外属于企业感觉上比个独更加正规

7.个独企业与合伙企业相同点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相同点,他们都不属于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同时都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设立过程中拿到营业执照前都不允许以企业名义对外经营。

如果需要更加详细的了解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异同点可以去看看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第15篇】合伙企业分红所得税处理

有个学员问我,他是一家合伙企业,投资一家公司,合伙企业收到被投资公司分红资金,合伙企业再付给各个合伙自然人,其中分给合伙企业自然人部分,代扣代缴义务人是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个人所得税是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还是合伙企业代扣代缴?

我们先来看一下相关法律依据:

依据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规定,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分析1:如果公司直接向个人支付分红款,是要进行源泉扣缴的,将扣缴完后的金额支付给个人,如果支付给企业的(包括合伙企业,有限公司),不需要代扣代缴税款,而且企业收到分红款也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依据是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分红免税。

依据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分析2:注意上述中的“支付”,由于分红款是中间经合伙企业支付给个人的,所以分红款是应该由合伙企业代扣代缴的。

看完这些,是不是感觉合伙企业像一个“透明体”。

这要从国务院发布“国发[2000]16号”文件说起,该文件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从此以后,个独和合伙企业跟有限公司不一样了,实际上是和个人和个体户划归为了一类,是直接对背后的个体户征个税的,个独、合伙企业和个体户虽然有自己的工商名称,但是实际上在税收角度看是个透明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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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世杰财税笔记

【第16篇】合伙注册公司是公司还是合伙企业

1、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成立基础不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不仅对内具有拘束力,而且对外也有法律效力,有公示作用和依据作用;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合意,法律对此的干预较少。

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是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这是二者的主要区别。

3、法律性质不同。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的平等是在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依其持股数分享权利;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而且在合伙协议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的分配有着平等的分享权。

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去清偿债务,即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

【第17篇】普通合伙企业可以有有限合伙人吗?

普通合伙企业是可以拥有有限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18篇】合伙企业股权转让

合伙份额(股权)转让协议书

协议各方:

转让方(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受让方(下称乙方):

份证号:

地址:

电话:

其他合伙人(下称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有鉴于:甲方、丙方为 合伙企业(以下称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仅有甲、丙两名合伙人)。现协议各方一致同意,甲方将拥有的合伙企业份额全部转让给乙方。

签订本协议前,丙方已经明确知晓具体转让事宜,同意甲方向丙方转让合伙份额的行为,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现经三方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该合伙份额转让协议书,以资各方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合伙份额的转让

(一)甲、乙、丙三方共同约定:在本次合伙份额转让时,甲、丙双方对合伙企业共计投资共计 元(乙、丙两方审查后无异议的确认,甲方在合伙企业中的投资款共计 元,均已全部实缴到位),甲方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为 %。现根据本协议约定,甲方退出合伙,将上述合伙份额全部转让给乙方。

(二)乙方自愿购买甲方转出的全部合伙份额,且在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经充分对合伙企业和甲方拟转让份额情况进行了调查,详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

(三)丙方同意甲方退出合伙,且双方对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已经进行了结算(账目留存在合伙企业),甲方退伙时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清晰,不存在任何需要甲方承担合伙责任的情况存在。各方均同意,本协议签订前后,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合伙企业、丙方、乙方负责处理,享有权利并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二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

(一)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甲、乙、丙三方共同约定,本次合伙份额转让金额为 元(大写 元),由乙方直接向甲方给予支付。银行转让方式付款。

(二)支付时间和期限:

1、合同签订三日内,乙方向甲方通过银行卡转账 元(大写 元);

2、

3、

如果乙方未按前述时间足额给付任意一笔转让款,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且乙方承诺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的利息以欠款总额为基数按照当年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直至全部付清为止。甲方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丙方同意为乙方对甲方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上述约定全部内容。

(三)甲方收款账户

甲、乙、丙三方共同约定以下账户为甲方收取本次合伙份额转让价款的唯一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如有变动,甲方随时告知乙方。

第三条 权利义务

(一)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合伙份额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各种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二)本次合伙协议份额转让完成后,甲方不再对合伙企业的投资享有合伙人的权利、不再承担相应义务。乙方受让合伙企业份额后,享有合伙人权利,承担合伙人义务,并遵守合伙企业章程。

(三)因乙方原因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且在该协议签订之日起所发生的一切债务与甲方无关。

(四)乙方承诺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合伙份额转让价款。

(五)本次合伙份额转让后,若甲方基于其退伙前以及退货后的合伙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就其承担的全部责任向乙方、丙方追偿,乙方、丙方对此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条 转让办理程序

(一)本协议签订生效,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一笔款项并办理完毕转让合伙企业份额个人所得税(如有,且需要)缴纳手续后,经乙方提前一天通知,甲方配合乙方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如乙方逾期未能足额支付首付款,本协议自动解除,各方均终止履行。

(二)办理合伙企业工商、税务变更登记,由乙方、丙方负责组织并实施,变更手续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或丙方移交掌管的合伙企业的管理和资料(如有),并辞去在合伙企业担任的所有职务。如甲方按期收到首付款,并办理完毕个人所得税缴纳手续后(如有,且需要)7日内,乙方、丙方未能完成工商、税务变更登记手续,则本协议自动解除,各方均终止履行,甲方已经收取的款项不再向乙方退还。

(三)甲方向乙方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除自行承担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税费,均由乙方、丙方、合伙企业依法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生效之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份,三方各执一份,留存合伙企业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需要签订备案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丙方(其他合伙人和连带责任担保人):

年 月 日

合伙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第19篇】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税

「深度干货,如果你现在时间有限,谨慎往下刷,建议先收藏」

市场主体中,有限公司和个体工商户占比最多,但其实合伙企业也不少,下面就让我们来解剖一下合伙企业这只我们“熟悉又陌生的小麻雀”。

释义: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股东常见的都是个人,但其实也可以是公司或其他组织,例如:

a公司和b个人共同出资组建了c合伙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也就是说,上述组织不能出资创立普通合伙企业,只能创立有限合伙企业并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有限合伙人区别详见下述)。

合伙企业首先要遵循以下5点《中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1、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若a合伙人在清算前将一些东西卖给了b,本来这是不合法的,但如果b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的,那么b无需退还,企业的损失由a承担。

2、

合伙企业的利润如何分配,亏损了又怎么分担呢?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3、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你比如:

小栗子:

a和b合作成立了普通合伙企业,a出资4万,b出资6万,那么可以约定偿还债务时,a最多只还40%,剩余由b还。

如果欠了100万,a还了40万后,虽然兜里还有钱也承担无限责任,但有权要求b来还剩下的60万。若b没有钱还,a需要先还上,然后再向b追偿。

4、

合伙人个人欠了外债,还不起了,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和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小栗子:

a和b合作成立了合伙企业,a出资4万,b出资6万,现在a以个人名义欠了外债20万,还了16万但没钱了,债权人有权要求该合伙企业将a4万的股权用于偿还。

5、合伙人若无故要退伙,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企业有以下9大特征

和公司制企业相比,合伙企业有以下这些特征。

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股东的信任关系大于资本的结合;

合伙企业不能上市,不能上新三板;

合伙企业不能“股改”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

合伙企业一般限于事务所、管理中心、基金、投资类型的企业;

合伙企业的经济规模一般较小,当然也可以做大;

合伙企业的资产总额不作等额划分,股东的股权是通过投资(包括股东的能力)占总资产比例大小来表示的;

合伙企业只能寻找私募基金融资,不能公募;

合伙企业没有义务向社会公开披露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等信息(其工商登记信息要披露);

公司的对应特征都是合伙企业这些特征的反面。

普通合伙企业vs有限合伙企业

在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进行pk之前,咱们先上个前菜,对比一下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人这三个概念。

普通合伙人是企业的“主人”,与有限合伙人相比,其出资更多,权力更大。而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从某种角度来说,这个企业就是属于他的;

有限合伙人相当于跟在主人后面的小弟,企业不是他的,他只需要根据出资承担责任,把那个赔完就算了,就算企业还欠钱,也不关他的事;

执行合伙人就是对内对外执行企业事物的合伙人,就是老总,负责经营管理企业,相当于有限公司中的执行董事。

你可能会问:

合伙企业里可以分别有多少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人呢?

看完下面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8大区别你就知道嘹。

1、

普通合伙企业要求有2个以上合伙人,没设上限;

有限合伙企业应有2-50个合伙人;

2、

普通合伙企业只有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

3、

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当执行合伙人有同等权利,可以都做执行合伙人。但若合伙人数太多,所有普通合伙人需委托一个或几个合伙人作为执行合伙人,委托后其他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只能监督执行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只能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得作为执行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公司;

小贴士:

如果执行合伙人不是个人,是企业组织的,其执行合伙事务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4、

普通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都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

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6、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都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7、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8、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业务交易;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业务交易;

从上可以看出,一个合伙企业可以有多个普通合伙人,多个有限合伙人,多个执行合伙人。

互相之间的转变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仅剩普通合伙人的,须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也是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虽然咱们生活中常听说合伙企业,但基本上都是上述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特别是有限合伙企业较为普遍。

可其实还有一种合伙企业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你可以理解成其特征介于普通与有限合伙企业之间

《合伙企业法》规定:

专业知识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成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那它特殊二字,从何谈起在何处呢?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首先要符合与遵守上述对合伙企业总的要求,其次还要遵守以下三项特有规定。

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需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的钱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中造成的债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小贴士:

合伙企业如果没有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会被处以2000-1万的罚款。

合伙企业要交哪些税?

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每个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因为你跟别人有业务往来总得给别人开增值税发票,也取得增值税发票吧;

合伙企业需要缴纳印花税,合伙企业的合同、协议都需要贴花缴纳印花税。

合伙企业的法定职位

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必须要法定的董事、监事、经理职位,但合伙企业没有董事长、董事会、总经理、股东会、监事会这些说法。

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就相当于股东,执行合伙人就相当于执行董事或经理。

好了,叨逼完了,希望能帮到你或者你身边的人。

最后,别忘了关注我哦~

【第20篇】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范本

案例简介:

2023年2月28日,黄河投资管理中心(甲方,有限合伙企业)、长江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系甲方的gp)与汪某(丙方,投资人)签订《入伙协议》,其上载明:

鉴于甲方系由乙方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专项投资“大美地产项目(一期)” ,丙方拟以入伙方式成为甲方的新合伙人。

各方同意,丙方入伙后为甲方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丙方认缴出资额为73万元。丙方签署本《入伙协议》即成为甲方之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其应根据《有限合伙协议》之规定按时足额将所认缴的出资额73万元支付至甲方开立的银行账户。

丙方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丙方投资期限为12个月,自实缴出资之日起计算,至期末分配之日止。丙方实缴出资日为当月15日前(含)的,自当月16日起计算投资收益,并开始计算收益分配期间;丙方实缴出资日为当月16日后(含)的,自次月1日起计算投资收益,并开始计算收益分配期间。

本协议项下丙方计息日为2023年3月1日。甲方每半年向丙方分配一次收益,投资期限届满甲方向丙方分配实缴本金及全部未分配收益。

该《入伙协议书》附件为《有限合伙协议黄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大美地产项目主要条款摘录》中载明:本投资计划,具体指合伙企业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向“大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资金,用于“大美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并通过“大美置业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息获得投资收益。

当日,汪某通过银行转账向黄河投资管理中心支付了73万元。

2023年3月3日,黄河投资中心向汪某出具《投资确认函》,其上载明:汪某于2023年2月28日认购了黄河投资中心发行的“大美地产项目(一期)” ,实缴出资额为73万元,起息日为上述款项到账之日次日,即2023年3月4日,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汪某于2023年3月3日签收上述确认函。

2023年8月28日,黄河投资中心向汪某支付了收益32850元。2023年3月19日,黄河投资中心向汪某支付了收益32850元。

2023年9月21日,因汪某多次向黄河投资中心主张权利,黄河投资中心向汪某退还了30万元。

至此,汪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河投资中心返还剩余投资本金43万元及利息。

而黄河投资中心认为:

一、本案系投资纠纷。汪某通过入伙方式加入黄河投资中心,相关协议已经明确,双方是投资、被投资关系,应适用《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规范双方之间关系。《入伙协议》所附《有限合伙协议》 “收益分配”部分约定,合伙人分配投资收益,以分配日前合伙企业实际实现的收益为基础,只分配在分配日前已经实际收到的收益,在黄河投资中心未获得收益的情况下,不必向合伙人进行分配; “损失承担”部分约定,合伙企业发生亏损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风险。

二、《入伙协议》中9%系预期收益率,是对投资项目交易构架和商业分析后的合理预计,不是对投资人的承诺。

三、本案《入伙协议》签约方包括长江管理有限公司,应追加该公司为当事人,查清案件事实,维护其他合伙人权益。

四、黄河投资中心已经起诉项目方大美置业有限公司,该案已经法院受理。因黄河投资中心关于资金使用、回款等事实需待上述案件作出生效判决后方可认定,为免两案存在冲突,本案应中止审理。

争议焦点:

双方签订的《入伙协议》是合伙法律关系还是合同法律关系?

法院裁判:

合伙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明确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所订立的协议,协议内容强调的是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前提,要求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分享收益,具有较强的人合性。

而本案《入伙协议》,系汪某与目标合伙企业黄河投资中心签署,合伙人之间并未签署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人相互之间仅有资金集合的事实,并没有共同成立有限合伙、经营管理合伙企业的合意,协议内容强调的也不是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而是投资人投资数额、投资期限、收益分配等内容,不符合合伙的法律特征。

汪某与黄河投资中心签订的《入伙协议》及其附件《有限合伙协议》、《投资确认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上述协议及确认函均载明,汪某投资期限为12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入伙协议》及附件《有限合伙协议》亦有关于投资期限届满,黄河投资中心向汪某支付收益和本金的约定。现《入伙协议》约定投资期限已经届满,汪某有权依约向黄河投资中心主张返还投资本金。

黄河投资中心主张,9%系预期收益而非固定收益,投资收益分配应以黄河投资中心实际取得的收益为前提,在黄河投资中心尚未取得收益的情况下,不具备分配收益的条件。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黄河投资中心已经依据《入伙协议》约定,分两期向汪某支付了1年投资期9%的投资收益,表明合伙企业已经实现预期投资目标并分配收益,黄河投资中心在签约时是否承诺了9%的固定收益,已不影响本院对汪某要求返还本金的诉讼请求的审理

黄河投资中心主张,双方系投资关系,汪某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应当负担企业亏损。对此本院认为,如前所述,汪某与黄河投资中心签订的《入伙协议》并非《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协议,以《有限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人权利义务的约定约束汪某,并不具有法律依据

此外,投资期限届满后,黄河投资中心向汪某支付了30万元款项,虽然黄河投资中心二审期间否认该30万元系投资本金,但未能对款项性质予以明确,结合《入伙协议》的约定,一审法院认定系退还汪某本金,有事实及合同依据,该事实表明黄河投资中心已经部分履行了返还本金义务。本院认为,在黄河投资中心已经向投资人汪某支付投资收益和部分本金的情况下,表明黄河投资中心同意向汪某履行《入伙协议》中约定的义务,现黄河投资中心又以投资收益尚未实际取得为由拒绝返还剩余款项,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黄河投资中心申请本案中止审理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系汪某依据与黄河投资中心的协议,要求黄河投资中心履行退还本金的义务,在黄河投资中心明确投资期限届满后向投资人支付本金的情况下,黄河投资中心与案外人大美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纠纷,并不影响其履行对汪某的合同义务,本院对黄河投资中心的申请不予准许,并依法作出判决。

关于黄河投资中心上诉主张追加执行事务合伙人长江管理有限公司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长江管理有限公司是《入伙协议》的一方签订主体,但在《入伙协议》中并无具体权利义务,自身并不因系合同一方即享有独立的权利义务,且该公司现就是黄河投资中心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代表黄河投资中心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包括参与诉讼,其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亦有义务依协议约定维护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其他合伙人的权益不因长江管理有限公司未作为一方主体参与诉讼即受到损失。故本院对黄河投资中心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律师提醒:

该案件中,汪某与黄河投资中心以及该中心的gp长江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入伙协议》,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汪某与参与该中心的其他投资人之间没有签订《合伙协议》,根据

《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43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汪某与黄河投资中心之间只有资金集合的事实,没有共同成立有限合伙的合意,汪某追求的是本金安全和固定收益,两者之间的关系本质是以合伙之名行民间借贷之实。

本案中,对于汪某而言,因《入伙协议》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其本息得以保全;而对于私募基金而言,因没有让投资人签订《合伙协议》导致合伙关系及投资事实被否认,不得不说是一种巨大损失。如果其他投资人均效仿汪某的维权行为,该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可能面临很大的还款压力,已经完全偏离了当初设立私募基金的初衷。

注:本文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例中公司、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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