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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退伙协议(20篇)

发布时间:2024-01-09 16:22:01 热度:9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合伙企业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合伙企业退伙协议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合伙企业退伙协议

【第1篇】合伙企业退伙协议

同立退伙契约人x x x简称甲方x x x、x x x等简称乙方,兹为就双方于x x x x年x月x日经订立合伙契约所合伙经营事业,因合伙人x x x意欲他迁另图事业,声明退伙并经合伙人全体的同意议定退伙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合伙经营的铺号(x x行)(设x x x x处所)(商业登记证x x字批x x号营业登记证x x字第x x号)兹经甲乙双方协议同意以x x x x年x月x日甲方为退伙,而脱离合伙关系是实。

第二条 自甲方退伙后即自x x x x年x月x日起关于x x行应归乙方共同所有,继续经营尔后该行所生的债权债务及应课税捐,并其经营有关一切事项均归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干。

第三条 在合伙中对外所有债权与债务,并行之诸设备概归乙方享受及负担支理。

第四条 合伙截至x x x x年x月x日为止的收支决算业经甲乙双方会算完毕,而甲乙双方均确认两方之间就合伙决算并无互负债务,日后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任何主张,或请求双方确诺决无异议。

第五条 在合伙期间内,应缴的一切税捐及任何公课负担概归甲方负责缴清。

第六条 退伙日所有的存库品折价合算现款,有人民币x x元除扣应付的房屋租金及其他一切费用抵付额外,甲方应得额人民币x x元,即日由乙方交付甲方如数收讫,残余部分均属乙方之所有自后双方均不得主张重行分配,或任何请求。

第七条 原合伙使用店房(即x x号)合伙期间,系以甲方名义向房东承租,自本约成立,即日由甲乙双方会同向房东变更承租人名义手续完妥的义务。

本契约一式三份,退伙人各执一份为凭。

退伙人(甲方):x x x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退伙人(乙方):x x x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x x x x年x月x日

【第2篇】合伙企业债务怎么清偿

根据《公司法》规定,合伙债务的清偿规则如下:

1.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也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2.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第3篇】成立合伙企业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4篇】合伙企业退还财产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在司法实践中,用货币对合伙企业中属于实物出资的部分或劳务出资的部分进行结算是一种公平和易于操作的形式,实物往往是不可分割的财产,在经营期间又发生了一部分损耗,返还实物在核算上可能会比较困难,而劳务出资则必须以货币形式核算,为了维护合伙企业的稳定,避免不必要的散伙发生,规定根据出资的财产状况对退伙合伙人以现金形式返还其财产份额无疑是一种较好的解决方式。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5篇】合伙企业注销流程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一、合伙企业一般注销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一) 合伙企业一般注销登记需要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

(二) 合伙企业一般注销登记需要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定或决议

也可提交人民法院的解散裁判文书。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该分支机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文件。

(三) 合伙企业一般注销登记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或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四)合伙企业一般注销登记需要 企业清税文书

经登记机关在线核查已办结清税手续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文书。

(五) 合伙企业一般注销登记需要报纸公告样张

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应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并于6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公告期为45个自然日。

(六)合伙企业一般注销登记需要 批准文件(许可证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七)合伙企业一般注销登记需要营业执照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合伙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一) 合伙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需要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

(二) 合伙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需要营业执照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合伙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需要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企业决定解散,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可以通过市企业服务 e 窗通平台“企业法人”中的“主体注销”模 块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不能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的企业可提供公告期20日届满后的公告报样。

三、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需要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

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该事项的还需提交《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 )承诺书》及《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材料总要求:

1.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 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 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无法亲笔签署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被委托人应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认证。

5. 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第6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四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五条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

第六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比例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

第七条 合伙目的:共同出资参与【】技术有限公司(所投资企业名称以工商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核准的为准)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的投资。以后有新项目必须经合伙人全体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投资管理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合伙期限为【】年。

第四章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第九条 普通合伙人的姓名、住所为:

合伙人姓名/名称

住所

备注

第十条 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为:

合伙人姓名/名称

住所

备注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 合伙人共出资【】万元,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为:

合伙人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合计

100%

合伙人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由执行合伙人提出建议和方案,报合伙人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应当经全体合伙人2/3以上人员同意。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由执行合伙人提出建议和方案,报合伙人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应当经全体合伙人2/3以上人员同意。

第七章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第十四条 必须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十五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合伙人应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

第十六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七条 执行合伙事务人未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登记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八章 入伙、退伙

第十九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比例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约定合伙期限的适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3)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义务;

(4)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列举退伙事由):【】。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合伙人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无法参与投资项目的日常经营或管理。

(3)除有限合伙人外,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章程、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四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章程第十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变

第二十七条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4)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一条 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三十二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7篇】合伙企业退伙有哪些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5条、第48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六)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七)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八)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九)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8篇】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李立律师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52篇文字

阅读本文大约10分钟,设立合伙企业的通常流程基本上说全了。

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公司的设立有类似的地方,在所有的申请文件都准备好之后,也是通过工商机关审批而获批成立,但仍然有许多不同的地方,特别是第一次设立合伙的经常会感觉有点摸不着头脑。

先搞清楚自己要成立是哪一种合伙企业

常见的有2种合伙企业:一种叫普通合伙企业,另一种叫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 而普通合伙人是对企业的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也是最纯正和最传统的合伙人。

也因此,在普通合伙企业里,所有的合伙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都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要求必须至少要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合伙人。

假如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退伙了,让这家企业只留下了普通合伙人,那么依法这家企业就应当转换成为普通合伙企业。

假如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因为种种原因退伙了而只留下了有限合伙人,么这家有限合伙企业就应当散伙而不存在了。

有限合伙人在权利方面是低于普通合伙人的,没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当然对应的责任也轻了很多,有限合伙人只在自己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完成约定的出资义务,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就没有什么义务了。

这2种合伙企业类型的选择,取决于你的实际需求和运用,没有什么优劣之分。

决定了合伙企业的类型,接着就是合伙人一起商议并签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什么?

公司有章程,合伙企业有合伙协议。都是关键性的文件。

合伙企业没有章程,合伙协议就是合伙企业的核心所在,因为合伙就是依靠协议连接起合伙人的。

在工商机关(现在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些地区会有一些示范样本,就像那些公司章程示范样本一样。但是,与公司章程不一样,我非常不建议你直接用那些合伙协议的示范文本,会吃药的。

合伙协议的起草,相比普通公司的章程来说,要有难度得多,对于起草协议的技巧要求比较高,原因在于合伙协议中可以自由约定的内容太多,相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太少,也就是说80%以上的内容都是可以按需定制的。自由度太大了,反而有时候就难了。就像是吃饭的时候菜单中的选项太多了,反而需要花时间和脑力去研究和选择。

千万不要在未经仔细研究的前提下随随便便地直接复制粘贴别人企业的合伙协议,这样的拿来主义是会有大问题的。

有一家客户,偶然我发现他们使用了一个奇怪的合伙协议文本用于员工持股平台,其中规定每年普通合伙人(就是企业核心股东)还要收取员工管理费的。

我询问了一下这个合伙协议的来源,发现是股东从朋友那里要来的,经过仔细再询问了解到这是一家从事基金业的合伙企业所使用的文本,而基金业经理的收入有相当一部分就来自于有限合伙人(也就是投资人)的投资管理费。这个制度完全不应当用到员工持股平台上的。

要摆脱“模板化起草合同”这种思维的限制,要从自己的需求出发,然后再去制定相应的协议内容。像合伙协议这类自由度极大的协议类型,因为不同的需求而制造出来的合伙协议,假如不看标题,你都可能不认为它们是一个类型的,就是这么复杂。

合伙协议的起草还有一个重要性在于这份协议具有一定的长期性。长期性不是说它本身是长期的,而是说一旦签订后很难随意去修改。

在一股独大的公司里,控股股东想要修改一下公司章程是一件比较容易的事情,几乎就可以直接交给行政部的负责人去办理,自己都不用太操心。

而合伙就不同了,合伙的表决原则上是按人头算的,不是依靠出资多来算票的,所以要修改合伙协议必须得足够人数的合伙人的同意,还要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取得签字等配合,不是一件太容易的事情。

合伙协议内容确定好后,就要确定“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企业没有“法定代表人”这个职位,但有一个“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位。执行事务所合伙人的确定方式有3条原则:

(1)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有限合伙人不得担任;

(2)合伙人们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人就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3)合伙人之间对此没有约定的,那么所有的普通合伙人都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职位,对外就能直接代表合伙企业,这和公司制下的法定代表人类似,同时又是内部合伙事务的总操盘手,这又类似于公司制下的ceo。

单一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多名执行事务合伙人,这两种模式究竟有什么不同呢?前者效率高,执行事务合伙人一个人对于除了重大事项之外的事务都能直接作出决策,但是容易使得其他合伙人的能量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后者由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更有利于发挥强强联合的倍增效应,但是在职能分工、配合、协调以及互相监督方面需要较高的设计技巧,如果机制没有设立好反面会陷入内部混乱、冲突以及决策僵局。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在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的,则一般事项通过合伙人会议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全体同意后通过。

最后,需要确定经营范围和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很多人在成立合伙时并不注意这个内容,在填写时比较随意。其实,合伙期限也是要配合这个合伙项目的需求来定的。对于那些计划在合伙一定时间内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时就结束的项目,事实上就可以使用这个合伙期限的约定,以便期限届满时可以自然终止合伙,以达到合伙之前的计划要求。

合伙,本来就是可长可短,可永续也可单项。合伙可以是就一个行业进行经营,以不定期限的方式进行合伙,也可以就一个固定的项目进行合伙人,项目结束、分配完成就散伙。

当上面这些实质性的文件和内容都已经准备好了,就可以着手实际去申请注册一家合伙企业了。

首先是企业查名。合伙企业的命名,除了企业字号以外,在企业的完整名称里要写明“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不能使用“公司”这类的词语。关于实践中,合伙企业,有的取名叫某某中心,有的取名叫某某事务所,起名的方式还是挺多的,建议可以参考一下其他合伙企业的叫法,或许会带来一些灵感。

然后,准备登记所需的资料时,请严格按照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事先做一次咨询或者直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操办。

假如企业登记部门要求要求更改合伙协议,这时候需要具体分析来操作。

有的时候,提出的修改建议是合理的,那么可以直接修改后再送审。有的时候,提出的修改建议对协议内容本身没有什么影响,那么也可以照办。但有的时候,可能窗口办事人员提出的要求事实上是会影响合伙人商量好的协议内容的,并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时候建议见机行事,想办法进行有效沟通,不要随便因此就去改动合理合法并且已经好不容易商议确定的合伙协议内容。

另外,也不是所有的合伙人协商确定的事情都要写进合伙协议里,有些内容可以以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的形式另行存在,不要一股脑地都写进合伙协议里。要合理区分内容,原则上长期不会变的内容、法律规定必须要有的条款,那是一定要写进合伙协议里的。其他的,可以用其他协议或规章制度等文件形式来实现。

在申请设立合伙企业的同时,应当在企业内部建设完成必要的机制和制度。虽然这些制度不是申请设立需要的材料,但是从实务角度来说,这项工作应当在决定设立合伙企业之前就完成大部分内容,毕竟大家建立合伙的目的是从事经营,不是为了合伙而合伙的。

其中,合伙协议没有提及的有关合伙人之间的各项约定、合伙企业的具体工作计划和安排、具体的初期工作安排都应当在合伙之前就全部敲定,部分内部用于管理员工的规章制度可以在合伙之后适时制订。现实中,很多合伙企业还没拿到营业执照之前其实已经在实际运作经营了。

最后,当合伙企业获得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后,后续的银行开户,税务登记、印章制作等事务性工作与设立一家新公司没有什么不同。

现在,你已经拥有一家合伙企业了。当然,对于合伙之路来说,这还只是一个开始。

【第9篇】合伙企业注册资本可以如何出资

合伙企业注册资本的出资条件是: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六)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八)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10篇】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如何进行利润分配?分红利润如何缴税?这两个问题在实务中经常会被问到,本文就这两个问题给些法律小tips。

首先,关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依据,应当按照如下顺序推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协商、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或分担、合伙人平均分配或分担。也就是说,对于合伙企业来说,想要进行利润分配,首先要看合伙协议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合伙协议中有约定且约定明确,那么要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有约定但是约定不明确(如约定了要进行利润分配,但是却没有明确利润分配比例等),那么就要由合伙人共同协商确定了。如果合伙人协商后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就按照这个一致意见来执行,但是如果协商后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推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分担。但是事务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合伙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或者合伙人转账时没有标明用途等原因,导致无法确定实缴出资比例,那么还有最后一道底线,就是推定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那么,问题来了,合伙协议是否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实务过程中,比较常见的是有一些合伙企业,有的合伙人出劳务,有的合伙人出钱,出钱的人想只承担收益,亏损都由出劳务的合伙人来承担,这样操作是否合法?这个问题要区分合伙企业的类型,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来说,《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是明确禁止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的。但是,《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同时约定了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突破这个限制,在合伙协议中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第二,合伙企业经营获取收入如何缴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区分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我国并不直接针对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而是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对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对合伙人征收所得税。具体来说,就是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得出合伙人共同的生产经营所得,然后按照本文第一部分论述内容确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得出合伙人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如果合伙人为自然人,则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汇率(详见下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记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递减其盈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附件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还有一个问题,比较常见,就是一些以对外投资为主营业务的合伙企业(其中最常见的是一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经营过程中,往往会通过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或者红利,那么这部分所得如何缴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之规定,对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如果合伙人转让了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那么转让是否缴税?按照什么标准缴税?这个问题要区分合伙人的主体类型,如果合伙人为自然人,则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具体计算方式为,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百分之二十计算转让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为企业,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将转让收入记入企业收入总额,再按照企业年度收入情况综合计算企业所得税。

【第11篇】什么是普通合伙企业

什么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会计科目与一般企业一样吗?跟我一起来学习!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与一般公司不同,有其特殊性,符合其自身特性的会计主要有:“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提款”、“合伙人损益”科目,且以上科目均为一级核算科目。

合伙企业不设置“企业所得税”科目。我国合伙企业为非纳税主体,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无需进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其余科目与一般企业一样。

合伙企业一般不设置“资本公积”科目,由投入资本引起的各种资产增值可直接记人“合伙人资本”科目。

合伙企业实现的利润应通过提款或追加投资方式全部分给合伙人。

1.合伙人资本”科目

与一般企业的实收资本和股本不一样。除了核算各合伙人的原始投资额、追加投资额及减少投资额外,还要核算合伙企业因对外投资和生产经营而形成的净收益的增加或净损失的减少。

2.“合伙人损益'科目

合伙企业一般不设置“本年利润”账户,一般设置“合伙人损益”账户,该账户相当于公司制企业的“本年利润”账户。

期末企业的收入和费用等转入合伙人损益科目,并将该账户的余额按协议约定的比例转入各合伙人的“合伙人资本”科目。

3. “合伙人提款”科目

该科目为“合伙人资本”账户的备抵账户,用于核算合伙人当期从合伙企业提取的资产和从合伙企业中提出用于个人花费的支出。一般核算合伙人参加净收益分配提款或视为合伙人工资的提款,期末将该科目余额结转至“合伙人资本”科目。应按不同合伙人分设明细账进行核算。借方核算合伙人提款的金额,贷方核算期末转至“合伙人资本”的金额。

合伙企业的主要财务报表有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合伙人资本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其中合伙人资本变动表为合伙企业特有。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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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合伙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合伙合同是民法典新增的合同类型。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在咖啡店、奶茶店、餐饮店、健身房中比较常见,合伙人多是同事、朋友、同学。

合伙具有较强的生命力的原因是因为设立很简单,不需要去工商登记注册企业,有一份合同就可以,甚至是口头的约定。内部的管理也相对于公司来说更为简单。

今天就用健身房来切入。

案例:

小强和小壮在微信上聊天记录聊天,两人打算各投入100万块钱在市区开一家健身房,后来因为疫情健身房经营不善而倒闭,还欠下房租。小强就起诉小壮要求返还投资款,但是小壮认为两个人是合伙合同关系,应该清算合伙财产之后再进行分配。

那么是谁更有道理呢?当然是小壮,因为两个人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但是口头的聊天记录以及双方的投入的真金白银,表明两人构成合伙合同的法律关系。

接下来我们要用小强和小壮为例子,讲讲合伙合同。

01合伙合同怎么动起来?

动起来,要分成两个步骤:决策和执行。

首先,任何一个组织机构都有决策机制,而个人合伙合同的决策机制就是:一致同意。为啥呢,刚才说了,因为第一投入小。第二大家也都熟悉。第三人不多。第四因为责任还挺重的,如果亏了得大家一起承担,所以决策的时候法律规定所有人必须一致通过,不然有人马后炮想逃避责任。

然后,决策都是要落地的,怎么执行呢?一般来说,大家一起干。原因还是上面几条,大家既是老板也是打工的。但是,也也可以委托一名或多个合伙人执行,其他人享有监督权和异议权。

法条: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2.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享有监督权。

3.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02合伙运营中的利润和亏损

大家一起做事,求财嘛。总得说说钱的事。做生意就两种情况,要么赚,要么亏。直接看法条就可以: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运营中的利润和亏损:

1.约定:有约定从约定,赋予个人最大程度的意思自知。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处理。

2.协商:没有不能谈不能协商的事情。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3.实缴: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这个挺公平的。

4.平均: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如果你们一起合伙,连投入都没搞清楚,那就平均是最公平的了。

03合伙亏的裤衩都没了怎么办?

先不要想赚钱了怎么分,想怎么分怎么分。赚钱的合伙,压根不存在法律纠纷,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是搞亏了,大家就会各自自保了。毕竟,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这点可跟开公司不一样了。

1.对外关系上,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是以合伙财产为限制对外清偿,别跟公司法搞混了。合伙合同毕竟不是法人,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最终责任一定要落到个人头上。】

2.合伙人内部,按自己的份额承担最终责任。

3.超过部分,可请求分摊。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04不开心可以走么?

合伙合同具有比较强的“人合性”,因此,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这点规定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四条 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05散伙后怎么分钱?

首先,要搞清楚能分的财产有哪些。

合除了合伙人的出资,在合伙过程中,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也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民法典》第972条第规定进行分配(约定>协商>实缴>平均)。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06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

合伙都是有期限的,毕竟是合同。如果有粗心的人,忘记约定了合伙期限,或者说得不清不楚的,就视为没有约定。

还有一种,合伙到期了,但是所有人都没提出异议,接着干,而且也没有补签合伙合同。那么就视为为不定期。

这点跟其它合同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那么,合伙人只有给出合理的期限,就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然后,分钱。。。

【第13篇】合伙企业法司法解释一

一、什么是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从法律上讲,就是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在企业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合伙企业与个人企业、公司企业并称为企业的三种基本形式,它们有各自的经济基础和现实的需要,合伙企业仍是现实经济生活中所不可缺少的、有活力的一种企业形式。合伙的广义解释,是一种包括所有为着共同目的而形成的联合或者组织起来的团体,比如经济。文化、科技、社会服务、学术团体等。合伙分为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合伙企业就是指商事合伙,商事合伙具有合伙的一般性质,但与其他合伙有所不同。

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有以下七项:

1.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不是单个人的行为,而是两个以上个人的联合,所以才称之为合伙。

2.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订立合伙协议,是合伙人建立合伙关系,建立合伙企业的前提,也体现了合伙企业的基本属性。

3.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人共同出资是合伙人联合起来共同经营的必要条件,能否出资也是能否作为合伙人的一个衡量标准。

4.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企业是各合伙人结合而形成的,合伙人相互信赖,共同出资,直接参与经营,在经营中具有同等地位,合伙人既是出资者又是经营者。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合伙企业所体现的合伙关系的一个基本特征。

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个人财产为基础建立的,合伙财产为合伙人所共有,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密切联系;

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经营,风险共担,要求各合伙人用其个人财产来共同保障合伙企业的信誉,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

6.合伙人共享受益这是合伙企业的共同目的,合伙企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所产生的经营成果则由合伙人共享,合伙企业收益的归属,利润的分配都根据共享收益的原则来确定。

上述关于合伙企业的七项基本特征,都是合伙企业基本内涵的体现,从这七个方面可以使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形式,以及这些形式联系在一起的经济关系、法律关系区别开来,使合伙企业的当事人明确自己所处的地位,使其他人对合伙企业有所识别。

二、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的区别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

二者的基本区别如下:

二者核心区别如下:

税务承担

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本身不征税,只对合伙人的收益征税。合伙人是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自然人的股东分红,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承担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份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对外转让股份

合伙企业: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约定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有规定按照规定,没有规定,其他股东过半同意,可进行转让,但是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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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有:有2个以上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以及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5篇】合伙企业可以做股东吗

首先,合伙企业可以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

对于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问题,《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表示认可与否,但在实践中,合伙企业尤其是有限合伙企业已经广泛参股到各种公司中。合伙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是不存在法律障碍。但合伙企业成为上市公司股东资格,是在2023年11月20日《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修订之后,根据该办法,合伙企业可以进行证券登记结算。据此,合伙企业可以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

其次,合伙企业可以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践中,合伙企业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控股股东变更企业性质

根据兆驰股份(002429)于2023年9月28日发出的《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工商注册信息的公告》,合伙企业可以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但是兆驰股份采用的是 直接变更控股股东企业性质的形式。同样采用这种变更方式的上市公司还有光环新网(300383)【2023年1月16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变更工商登记信息的公告》】、银禧科技(300221)【2023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变更工商登记信息的公告》】。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87号)、《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的指导意见》(新工商企登〔2010〕172号)、《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迁入我区的通知》(新金函〔2010〕87号)的相关规定,新疆地区有相关政策,且得到监管部门认可。也就是说,该种方式是源自新疆的创新,目前仅限新疆地区。

(2)控股股东为发起人股东

根据贝达药业(300558)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宁波凯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浙江贝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此,从贝达药业成功过会可以看出ipo审核时,控股股东为合伙人不会成为上市障碍。

另外,根据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3年12月25日报送),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昆山龙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且还有其他合伙企业作为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3)控股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权

根据深天地a(000023)于2023年9月1日发布的《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的提示性公告》及2023年10月17日发布的《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过户完成的公告》,深天地a的股东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15.13%转让给宁波华旗同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后宁波华旗同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第16篇】合伙企业入伙协议

一个简版的合伙协议,一个复杂的合伙协议,大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约定进行修改。

合 作 协 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1、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店。经营场所:双方共出资万元。甲方出资万元(大写: ),占出资比例的%。乙方出资万元(大写: ),占出资比例的%。如合伙期限需要新的出资和投入,双方商定需要出资的具体金额,按照前款出资比例进行出资。

首次出资应于 年 月 日之前转入以下账户:

账号:

开户行:

开户名:

2、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固定资产和盈余按照取得的销售利润除去需缴纳的一切费用之后的净利润按甲方%、乙方%的比例分配,如合伙期间投资新店,甲、乙双方按照以上比例进行出资,分配净利润。

4、如一方合伙人撤股,要求解除合伙协议,要求撤股的合伙人将不再享有分红,撤股一方的投资(资金及设备等一切投资内容)另一方不予退还。但如果合伙经营的店面存在亏损,撤股人应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债务之后,方可退伙。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一方合伙人有违反本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伙协议项目。

6、双方不可做出有损店面形象的事情,否则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伙协议。

7、合伙期间的债务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偿还,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合伙双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8、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9、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10、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1、合伙期间的账目及分红由负责管理。

12、本协议未约定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3、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本案由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管辖。

14、双方在本合同首部留存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同时适用于日常文件往来及司法送达。

1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纳捺印之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项 目 合 伙 协 议 书

甲方: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住址:

现住地(文书送达指定地):

个人开户行、账号:

乙方: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住址:

现住地(文书送达指定地):

个人开户行、账号:

丙方: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住址:

现住地(文书送达指定地):

个人开户行、账号:

丁方:中山市菲昂灯饰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

以上各方经友好协商,根据民法典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合作项目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并经丁方同意,决定租用丁方厂房并在丁方名下成立独立于丁方的事业部共同经营。

项目名称:

经营地点:

经营范围:

总投资额:

二、合作方式

2.1甲、乙、丙三方总出资额为50万元,其中甲方出资25万元,占

出资总额的50%;乙方出资5万元,占出资总额的10%;丙方出

资2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40%。

2.2 丁方同意该项目对外为丁方下属事业部,对外经营以丁方名义进行;丁方为该项目提供独立的办公地点,该项目每月向丁方缴纳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共计元。

2.3 丁方提供的办公地点位于,办公地点总面积不低于:。

三、合作期限

3.1 经以上四方协商同意,该项目合作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3.2 合作期满十五日内,以上四方应共同协商续签本协议

四、盈利分配与风险承担

4.1 经以上各方协商一致,丁方不参与该项目的盈利分配,甲、乙、丙三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即分配盈利的比例依次为:甲方50%、乙方10%、丙方40%。

4.2 盈利分配期限为每季度分配一次且须在全部盈利扣除20%作为法定准备积金、10%作为员工福利积金后再对剩余的盈利进行分配。

4.3 如该项目的法定准备积金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分配盈利时不再扣除法定准备积金。

五、增、减资

5.1 甲、乙、丙各方在本协议约定合作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减少出资额,更不得抽逃出资,但经其他两方同意可协商一致变更出资比例。

5.2 如因发展项目需要,甲、乙、丙三方可依照出资比例增加出资额,但三方协商同意依照其他比例增加出资额的除外。

5.3 如合作期间,各方出资比例或盈利分配比例发生变更,应形成书面材料予以记录,以作日后凭证;没有书面凭证的,视为未发生变更。

六、入伙与退伙

6.1 甲、乙、丙各方在合作期内未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不得接受第三人入伙。

6.2 甲、乙、丙各方在合作期内未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不得退伙;如全体出资人同意其退伙的,依照其在退伙时在该项目中实际份额的70%结算,其退股前该项目产生的债权债务任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经营与管理

7.1 本项目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经营管理,以下事宜由三方协商一致方可执行:

(一)决定本项目部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审议批准项目部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项目部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项目部增加或者减少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增、减项目部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出资人向共同出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7.2 甲方的日常职责是:

7.3 乙方的日常职责是:

7.4 丙方的日常职责是:

7.5 本项目部各出资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全体会议,个别出资人不能参加会议的可适当延期三至五天或以视频、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传达会议内容、出资人意见、会议决议。

7.6

八、权利与义务

8.1 出资各方均有权对项目部的经营管理提供建议、意见和具体方案、其他出资人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认真评审意见、建议及方案的合理性并给予答复,对于具有可操作性的,应予以采纳并决议实施。

8.2 出资各方均对项目部财务账目享有查阅、审核的权利,但未经其他出资人允许不得私自复印保存。

8.3 出资各方有权依照出资份额和分配程序分享项目部盈利,其他出资人拒绝向其分配的,其有权催告拒绝分配人在三日内向其分配,否则有权解除本项目合伙协议书,并要求其他出资人以其原出资额的的双方退还出资。

8.4 甲方应每年一月份就项目部运营出具一份包括财务状况、市场状况、债权债务状况、人力资源状况等在内的全面性的项目部现状分析以供共同出资人了解。

8.5 甲、乙、丙各方依照其在项目部的工作内容、强度领取相应补贴,其中甲方补贴为每月 元、乙方补贴为每月 元、丙方补贴为每月 元,以上三方的补贴不计入盈利分配。

8.6 如因项目发展须向第三方借款增加资本的,借款数额在100万元以内由丙方负责借款的利息偿还;借款数额超过100万元则超过部分利息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按比例承担。

8.9 甲、乙、丙三方保证该项目成立、运行期间以丁方名义造成的一切债务由甲、乙、丙共同承担;丁方在有足够证据证明该项目部存在违法行为,经营行为存在重大风险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该项目部的运行。

8.10 如因甲、乙、丙经营该项目原因泄漏丁方商业秘密、造成丁方商业信誉受损等情形的,丁方有权依照该项目出资总额的10%为标准作为赔偿金。

8.11 该项目以丁方名义与受聘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如发生任何劳动合同索赔事件,均有甲、乙、丙共同承担,与丁方无关。

九、违约责任

9.1 如甲、乙、丙任何一方违反以上各项规定,守约方应催告违约方在五日内继续履行协议约定,违约方在限定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守约方可立即开除其出资人资格并依照其出资额的70%退还其出资款项;但开除时项目部亏损的,依照亏损后的实际资产比例退还,守约方保留对此要求赔偿损失之权利(其对开除前)。

十、项目解散

10.1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本项目合伙协议解除:

(1)本合伙协议合作期满,各方不再续约的;

(2)各出资人共同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的;

(4)因一方严重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5)其他依法可以解除的情形;

十一、争议解决

本协议各方应认真履行本项目合伙协议,如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该项目经营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合同生效

本项目合伙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各执一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效力,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丁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身份证复印件

粘贴处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粘贴处

【第17篇】合伙企业报生产经营所得的作用

今天有个漂友又在咨询纳税的问题了,她2023年和闺蜜两人合伙开了一家公司,企业性质是合伙企业,她和闺蜜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两人优势互补,生意还挺兴隆,由于目前孩子面临在北京升学的压力,今天她找我测算了一下自己的积分情况,她的积分大概是103,在跟她找分的过程中,就问到了她的纳税情况,她说她没有交过个人所得税,就是和闺蜜合伙的公司有交过税,公司交的税不是个人交的,积分落户纳税不能加分吧?跟她详细了解过后,确定她和闺蜜的合伙公司去年的经营所得纳税已经远远超出了10万,她申请积分落户的纳税指标是完完全全可以加分的,今天的这个例子可以跟漂友们分享一下:

要了解经营所得,首选要明白自己所在、所经营的企业的性质,要明白企业、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这些常见的组织形式,在法律地位,税务处理上有什么区别。

一、法律地位不同:

企业这个概念是与“事业单位”相对的,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事业单位比如公立学校、公立医院不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是一综合概念,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但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

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均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可独立对外从事法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组织。其特点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组织。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的范畴,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为,以家庭财产承担。

二、税务处理不同:

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一般情况下均涉及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印花税。

所得税方面不同,公司均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层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分配给自然人股东的分红,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20%分红个税,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中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积分落户纳税指标中的经营所得,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这三种组织形式在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北京积分落户纳税指标中都能获得加分。

【第18篇】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有哪一些

根据合伙企业的形式不同,债务承担责任如下:

1.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特殊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83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19篇】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顺序是什么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顺序是:

1. 补充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补充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时,合伙人才再开始承担清偿的责任。这就是说,作为合伙企业的债权人,首先应当请求合伙企业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时,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 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对于就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必须以其个人的所有的财产进行清偿,而不以出资额为限。

3. 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各合伙人就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即每一个合伙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几个或全体的合伙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连带责任实质是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互为担保。

【第20篇】合伙企业名称规定

1、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分为两种,即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合伙企业的财产性质有两类:

第一,合伙人出资财产部分的性质

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多样,不同的出资所反映的性质不完全一样。

(1)以现金或明确以财产所有权出资的,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出资人不再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由全体合伙人共有。例如,合伙人以货币出资购买合伙经营所需的设备后,合伙人出资的货币所有权转移而形成对设备的共有权。

(2)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仍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对于此类出资,在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如果出资的所有权转移,而形成合伙人间的共有关系,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企业解散时,只能以分割共有财产的方式收回出资的价值量。

第二,合伙积累财产的性质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这种共有应理解为按份共有,即按照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和比例,享有权利,但这种份额表现为一种潜在的份额,即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以份额比例要求分割财产,也不得以份额大小来决定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权利以及合伙事务执行方面的权利,只有在分配合伙企业利润和退伙以及合伙企业解散时,份额比例才具有实际意义,作为各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割财产的依据。

二、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分为两种,即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财产性质有两类,第一,合伙人出资财产部分的性质;第二,合伙积累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退伙协议(20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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