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合伙企业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在生活中,公众常常会接触到这几个概念:
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但其实很多人并不清楚它们各自的含义和相互之间的关系,甚至有人直接为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画上符号,殊不知在法律上,这几个词却有着天壤之别,其他们之间所担任的责任和义务也大不相同,那么这些词里面的“人”都代表着什么,他们之间又有哪些不同的地方呢,让我们带着问题往下看
举个例子
a某和b某两人是朋友,二人原本是在餐厅工作,离职后两人一拍即合开了一家特色小餐厅,每人出资50万元成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成立后,因二人经营管理到位,大赚了一笔,于是二人协商,打算通过贷款扩大店铺经营,却不料因疫情影响,导致餐厅生意惨淡,资金链断裂。随后,二人因无力向供货商支付50余万元的货款,供货商便将甲有限责任公司、a某、b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还款。经法院审理,判令甲有限责任公司制服欠供货商的货款,a某和b某则不承担还款责任。
法人
通俗来讲,法人并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而是法律拟制的人,属于是一个组织。在生活中常见的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本质是法人能够与自然人同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成为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民事主体。《民法典》以法人成立的目的不同为标准,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在营业执照里就有法定代表人一栏,法定代表人经工商局批准后就不能随意更换,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社会团体法人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8.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是法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办理某个或某些事项的代理人。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法人代表,也可称为法人的授权代表,如果单位要办一件事,可以派单位里的任何人去办,只要出具书面证明文件(比如授权委托书等),那么任何一个被单位派出去办事的人都可以叫法人代表,单位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意随时更换,这个代表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他不是固定的,而是取决于法人的授权,这个授权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是一揽子事项的授权。
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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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会计科目与一般企业一样吗?跟我一起来学习!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与一般公司不同,有其特殊性,符合其自身特性的会计主要有:“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提款”、“合伙人损益”科目,且以上科目均为一级核算科目。
合伙企业不设置“企业所得税”科目。我国合伙企业为非纳税主体,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无需进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其余科目与一般企业一样。
合伙企业一般不设置“资本公积”科目,由投入资本引起的各种资产增值可直接记人“合伙人资本”科目。
合伙企业实现的利润应通过提款或追加投资方式全部分给合伙人。
1.合伙人资本”科目
与一般企业的实收资本和股本不一样。除了核算各合伙人的原始投资额、追加投资额及减少投资额外,还要核算合伙企业因对外投资和生产经营而形成的净收益的增加或净损失的减少。
2.“合伙人损益'科目
合伙企业一般不设置“本年利润”账户,一般设置“合伙人损益”账户,该账户相当于公司制企业的“本年利润”账户。
期末企业的收入和费用等转入合伙人损益科目,并将该账户的余额按协议约定的比例转入各合伙人的“合伙人资本”科目。
3. “合伙人提款”科目
该科目为“合伙人资本”账户的备抵账户,用于核算合伙人当期从合伙企业提取的资产和从合伙企业中提出用于个人花费的支出。一般核算合伙人参加净收益分配提款或视为合伙人工资的提款,期末将该科目余额结转至“合伙人资本”科目。应按不同合伙人分设明细账进行核算。借方核算合伙人提款的金额,贷方核算期末转至“合伙人资本”的金额。
合伙企业的主要财务报表有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合伙人资本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其中合伙人资本变动表为合伙企业特有。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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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注册的条件为: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高级合伙人一般用于律师事务所。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因人数的多少而发生行政划分的不同。一些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有高级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合伙人之分。而高级合伙人属于律师事务所中行政级别较高的合伙人,除主任外,可以视为是副主任。
普通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责任的方式是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注册的条件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六)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八)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开公司股权如何分配
如果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话,股份是按照投资金额和注册资金的比例确定的,利润也是按照股份占有情况按照比例分配的,这个没有什么比较好的说法,直接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公司注册时提供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中规定了股权分配和利润分配,除非有特殊要求,否则按照正常分配原则即可。
注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就可以了,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中规定有关公司的每个人的权力和义务,例如股权比例,个人职责,如何分红等等,还有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和认缴期限等,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注册公司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果经营范围有需要许可的项目,则需要办理相应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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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合伙企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很多投资者想找人一起分担企业的债务或者责任,那么成立合伙企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接下来我们就来简单的介绍一下。
一、成立合伙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合伙人应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等字样;
5、有经营场所以及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要求。
二、成立合伙企业的具体步骤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递交公司名称的登记材料,之后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按照《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所确定的日期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材料;经营范围涉及到需要前置审批的,应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之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5、按《受理通知书》所确定的日期交纳登记费用并且领取执照。
首先我们要知道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是,他们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那么,也就是说除了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之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的。
【划重点】有限公司是独立法人,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其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不会导致有限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未缴足出资或抽逃出资导致公司资本不到位的情形除外。
合伙企业这样独特的组织形式,对搭建企业融资平台,企业股权架构设计,家族企业设计等等都有很大参考价值和创新意义。
一、合伙企业是一个市场主体。合伙人出资设立合伙企业,获得合伙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合伙人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合伙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财产是合伙企业得以进行市场交易的保障。无论是有限合伙人还是普通合伙人,未经法定程序均不能对合伙财产主张权利。
二、合伙财产受到侵害,应以合伙名义主张权利,合伙人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清偿赔偿。
三、合伙企业要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在合伙资不抵债时,合伙人承担第二顺序责任。
四、个人合伙规范运作是法律要求,不能等同于个体工商户。
1、和有限公司相比,合伙企业有哪些税收优势?
合伙人是自然人:
有限公司: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股东20%的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最大税收优势在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只要股东按生产经营所得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有二点不好的地方在于:
一、即使合伙企业将利润留在账面不进行分配,个人股东也要交纳账面盈利的个税。
二、当个人所得超过10万元后,累进税率便达到35%。
可见,合伙企业看似只对股东实体征收一重所得税,但边际税率较高,且不能延迟纳税义务。
合伙人是公司:
(1)取得非股息红利所得
有限公司: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公司型股东取得的被投资的公司的投资收益免税+自然人股东20%的个税
合伙企业:0+公司型股东取得的合伙企业的盈利交纳25%企业所得税+自然人股东20%的个税
可见,如果是公司型投资者,对于设立合伙企业还是公司,两者税收负担并无明显差别。
(2)取得股息红利所得
有限公司:免税+公司型股东取得的被投资的公司的投资收益免税+自然人股东20%的个税
合伙企业:0+公司型股东取得的合伙企业的盈利交纳25%企业所得税(不免税)+自然人股东20%的个税
可见,如果合伙企业的盈利来源于投资收益的情况下,合伙企业税负反而高于有限公司。
因此,我们不能仅从合伙企业表象上的“一重所得税”便得出低税收成本的结论。
2、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
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3500元/月)×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上有什么区别?
计算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和有限公司基本是一样的,各个费用扣除标准基本也是一样的(工会经费、福利费、招待费、宣传费、坏账准备金等)。
只是存在如下2个差异:
(1)投资者个人的工资不得扣除。
(2)合伙企业能否使用财税【2018】51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政策未明确。
3、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并入生产经营所得一起纳税?
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由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交纳个税,由法人合伙人并入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并且不享受免税政策。
注释:
(1)“资产转让所得”、“资产租赁所得”、“”需要并入生产经营所得,不单独计算。
(2)如果“生产经营所得”是亏损,“股息、红利所得”仍然要纳税,不得弥补“生产经营所得”的亏损。
(3)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法人合伙人享受的部分,并入应纳税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并且不能按照居民企业之间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税政策。
4、自然人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权益怎么纳税?
对合伙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即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自然人合伙人转让投资资产按“财产转让所得”和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已经按生产经营所得交纳过个税的盈余不允许扣除。所以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时要先把盈余分配,反正分不分配都要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
5、如果合伙企业给投资者发放工资,该如何处理?
如果合伙企业给投资者发放工资,虽然年度汇算清缴计算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时不得扣除,需要纳税调增,但是发放时仍然要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工资不作为工资扣除,所以也不能作为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另外允许投资者扣除的生活费用也不能作为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
6、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合伙企业不负有代扣代缴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但可以像税务中介一样替投资者去税务局办理。
合伙企业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不进行纳税调整,也就是说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在其企业任职并按月取得的工资所得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在税前扣除,并且可以再减除5000*n的生活费用。但需要将季度数据换算成年度数据以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时再做调增应纳税所得处理,同时可以减除5000*n个月的生活费用。
7、未实际分配利润是否缴纳个税或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享有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8、合伙企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吗?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9、合伙企业适用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法的“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如果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个人费用如何扣除?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11、合伙企业发生的亏损怎么弥补?
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12、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13、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14、法人合伙人可以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吗?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15、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公告2023年第81号)
16、合伙企业增值税规定?
(1)也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绝大多数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额人。
(2)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的小规模企业,小规模个体户和个人可以免交增值税,超过10万,全额征收(是提高起征点,不是免征点)
17、对有限合伙企业基金“会计并表”问题?
一、合并报表与控制
根据财政部于2023年2月17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33号准则”)的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与公司组织形式类似,有限合伙企业的并表也是以控制为前提,因此,有限合伙制基金合并报表问题实质上是对控制权的判断和归属问题。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谁拥有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控制权,则对合伙企业实施并表。
二、判断是否构成控制的主要因素
根据33号准则第八条的规定,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
(1)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
(2)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
(3)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4)投资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5)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6)投资方与其他方的关系。
上述六条因素中,最为倚重且对判断是否构成控制最为关键的是第(3)、(4)、(5)和第(6)条。
小结:
与公司相比,有限合伙企业有其自身的特点,呈现“人合兼资合”的特性。因此,在判断是否对合伙企业具有控制权时,不应仅仅基于gp的身份作出判断,而应重点关注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和基金具体情况而定,如各投资者相对持股情况、公司治理结构、各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利及承担的风险和收益的大小等因素。
通常来说,在合伙企业里面,普通合伙人的地位更接近于有限合伙人聘请的职业经理人(代理人),运用其在私募投资方面的专业经验和人脉资源等进行投资管理,其主要目的是实现有限合伙人利益的最大化,这也是有限合伙这一组织形式特有的优势所在。当然实践中也有例外,在具体应用控制标准确定合并范围时,应当着重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判断。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不仅只有合伙制。私募基金根据组织形式主要有:
1、契约型基金。指未成立法律实体,而是通过契约的形式设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和其他基金参与主体按照契约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2、公司型基金。指投资者依据《公司法》,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机构进行管理,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基金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3、合伙型基金。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一、什么是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从法律上讲,就是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在企业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合伙企业与个人企业、公司企业并称为企业的三种基本形式,它们有各自的经济基础和现实的需要,合伙企业仍是现实经济生活中所不可缺少的、有活力的一种企业形式。合伙的广义解释,是一种包括所有为着共同目的而形成的联合或者组织起来的团体,比如经济。文化、科技、社会服务、学术团体等。合伙分为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合伙企业就是指商事合伙,商事合伙具有合伙的一般性质,但与其他合伙有所不同。
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有以下七项:
1.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不是单个人的行为,而是两个以上个人的联合,所以才称之为合伙。
2.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订立合伙协议,是合伙人建立合伙关系,建立合伙企业的前提,也体现了合伙企业的基本属性。
3.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人共同出资是合伙人联合起来共同经营的必要条件,能否出资也是能否作为合伙人的一个衡量标准。
4.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企业是各合伙人结合而形成的,合伙人相互信赖,共同出资,直接参与经营,在经营中具有同等地位,合伙人既是出资者又是经营者。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合伙企业所体现的合伙关系的一个基本特征。
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个人财产为基础建立的,合伙财产为合伙人所共有,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密切联系;
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经营,风险共担,要求各合伙人用其个人财产来共同保障合伙企业的信誉,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
6.合伙人共享受益这是合伙企业的共同目的,合伙企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所产生的经营成果则由合伙人共享,合伙企业收益的归属,利润的分配都根据共享收益的原则来确定。
上述关于合伙企业的七项基本特征,都是合伙企业基本内涵的体现,从这七个方面可以使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形式,以及这些形式联系在一起的经济关系、法律关系区别开来,使合伙企业的当事人明确自己所处的地位,使其他人对合伙企业有所识别。
二、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的区别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
二者的基本区别如下:
二者核心区别如下:
税务承担
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本身不征税,只对合伙人的收益征税。合伙人是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自然人的股东分红,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承担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份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对外转让股份
合伙企业: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约定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有规定按照规定,没有规定,其他股东过半同意,可进行转让,但是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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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是指物权行为的一种。将本人所占有的物质于他人,不要求一定是所有。
出质,也就是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就是把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权利交付出去作为抵押。出质在质押行为中,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限合伙企业交税是应该缴纳所得税,并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合同编号:
甲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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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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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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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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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美容美发店事务。
第二条 合伙企业概况
名称:
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2、乙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3、丙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出资评估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 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七条 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 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八条 财务、会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九条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 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条 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一条 委托执行人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方(一名或数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 执行人的职责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三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六条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八条 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九条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条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条 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二十五条 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条 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第二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三十一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三十二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各 份,深圳市公证处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
(备注:1.本协议书仅为参考格式,申请人可根据需要依法对协议书的内容作适当调整。
2.申请人在使用本参考格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得手填。)
个人可以办理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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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方法如下:
1、推行民主化管理。合伙企业是知识型组织,是合伙人价值体现的载体。合伙企业的有效管理和长远发展依赖于合伙人,这是民主管理的内在基础。从外部看,不断增加的机会和快速激烈的竞争,也迫使合伙企业的管理趋向民主化,因为这是取得竞争优势的唯一途径。
2、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自我实现价值在于创造而不是在于权力,在于工作而不在于等级。知识和能力构成合伙企业的价值基础。因此,合伙人们的报酬应根据贡献大小而非职位的高低。这将有利于淡化级别和地位竞争,净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保持
合伙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合伙合同是民法典新增的合同类型。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在咖啡店、奶茶店、餐饮店、健身房中比较常见,合伙人多是同事、朋友、同学。
合伙具有较强的生命力的原因是因为设立很简单,不需要去工商登记注册企业,有一份合同就可以,甚至是口头的约定。内部的管理也相对于公司来说更为简单。
今天就用健身房来切入。
案例:
小强和小壮在微信上聊天记录聊天,两人打算各投入100万块钱在市区开一家健身房,后来因为疫情健身房经营不善而倒闭,还欠下房租。小强就起诉小壮要求返还投资款,但是小壮认为两个人是合伙合同关系,应该清算合伙财产之后再进行分配。
那么是谁更有道理呢?当然是小壮,因为两个人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但是口头的聊天记录以及双方的投入的真金白银,表明两人构成合伙合同的法律关系。
接下来我们要用小强和小壮为例子,讲讲合伙合同。
01合伙合同怎么动起来?
动起来,要分成两个步骤:决策和执行。
首先,任何一个组织机构都有决策机制,而个人合伙合同的决策机制就是:一致同意。为啥呢,刚才说了,因为第一投入小。第二大家也都熟悉。第三人不多。第四因为责任还挺重的,如果亏了得大家一起承担,所以决策的时候法律规定所有人必须一致通过,不然有人马后炮想逃避责任。
然后,决策都是要落地的,怎么执行呢?一般来说,大家一起干。原因还是上面几条,大家既是老板也是打工的。但是,也也可以委托一名或多个合伙人执行,其他人享有监督权和异议权。
法条: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2.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享有监督权。
3.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02合伙运营中的利润和亏损
大家一起做事,求财嘛。总得说说钱的事。做生意就两种情况,要么赚,要么亏。直接看法条就可以: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运营中的利润和亏损:
1.约定:有约定从约定,赋予个人最大程度的意思自知。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处理。
2.协商:没有不能谈不能协商的事情。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3.实缴: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这个挺公平的。
4.平均: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如果你们一起合伙,连投入都没搞清楚,那就平均是最公平的了。
03合伙亏的裤衩都没了怎么办?
先不要想赚钱了怎么分,想怎么分怎么分。赚钱的合伙,压根不存在法律纠纷,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是搞亏了,大家就会各自自保了。毕竟,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这点可跟开公司不一样了。
1.对外关系上,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是以合伙财产为限制对外清偿,别跟公司法搞混了。合伙合同毕竟不是法人,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最终责任一定要落到个人头上。】
2.合伙人内部,按自己的份额承担最终责任。
3.超过部分,可请求分摊。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04不开心可以走么?
合伙合同具有比较强的“人合性”,因此,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这点规定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四条 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05散伙后怎么分钱?
首先,要搞清楚能分的财产有哪些。
合除了合伙人的出资,在合伙过程中,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也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民法典》第972条第规定进行分配(约定>协商>实缴>平均)。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06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
合伙都是有期限的,毕竟是合同。如果有粗心的人,忘记约定了合伙期限,或者说得不清不楚的,就视为没有约定。
还有一种,合伙到期了,但是所有人都没提出异议,接着干,而且也没有补签合伙合同。那么就视为为不定期。
这点跟其它合同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那么,合伙人只有给出合理的期限,就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然后,分钱。。。
合伙份额(股权)转让协议书
协议各方:
转让方(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受让方(下称乙方):
份证号:
地址:
电话:
其他合伙人(下称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有鉴于:甲方、丙方为 合伙企业(以下称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仅有甲、丙两名合伙人)。现协议各方一致同意,甲方将拥有的合伙企业份额全部转让给乙方。
签订本协议前,丙方已经明确知晓具体转让事宜,同意甲方向丙方转让合伙份额的行为,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现经三方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该合伙份额转让协议书,以资各方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合伙份额的转让
(一)甲、乙、丙三方共同约定:在本次合伙份额转让时,甲、丙双方对合伙企业共计投资共计 元(乙、丙两方审查后无异议的确认,甲方在合伙企业中的投资款共计 元,均已全部实缴到位),甲方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为 %。现根据本协议约定,甲方退出合伙,将上述合伙份额全部转让给乙方。
(二)乙方自愿购买甲方转出的全部合伙份额,且在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经充分对合伙企业和甲方拟转让份额情况进行了调查,详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
(三)丙方同意甲方退出合伙,且双方对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已经进行了结算(账目留存在合伙企业),甲方退伙时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清晰,不存在任何需要甲方承担合伙责任的情况存在。各方均同意,本协议签订前后,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合伙企业、丙方、乙方负责处理,享有权利并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二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
(一)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甲、乙、丙三方共同约定,本次合伙份额转让金额为 元(大写 元),由乙方直接向甲方给予支付。银行转让方式付款。
(二)支付时间和期限:
1、合同签订三日内,乙方向甲方通过银行卡转账 元(大写 元);
2、
3、
如果乙方未按前述时间足额给付任意一笔转让款,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且乙方承诺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的利息以欠款总额为基数按照当年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直至全部付清为止。甲方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丙方同意为乙方对甲方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上述约定全部内容。
(三)甲方收款账户
甲、乙、丙三方共同约定以下账户为甲方收取本次合伙份额转让价款的唯一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如有变动,甲方随时告知乙方。
第三条 权利义务
(一)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合伙份额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各种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二)本次合伙协议份额转让完成后,甲方不再对合伙企业的投资享有合伙人的权利、不再承担相应义务。乙方受让合伙企业份额后,享有合伙人权利,承担合伙人义务,并遵守合伙企业章程。
(三)因乙方原因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且在该协议签订之日起所发生的一切债务与甲方无关。
(四)乙方承诺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合伙份额转让价款。
(五)本次合伙份额转让后,若甲方基于其退伙前以及退货后的合伙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就其承担的全部责任向乙方、丙方追偿,乙方、丙方对此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条 转让办理程序
(一)本协议签订生效,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一笔款项并办理完毕转让合伙企业份额个人所得税(如有,且需要)缴纳手续后,经乙方提前一天通知,甲方配合乙方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如乙方逾期未能足额支付首付款,本协议自动解除,各方均终止履行。
(二)办理合伙企业工商、税务变更登记,由乙方、丙方负责组织并实施,变更手续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或丙方移交掌管的合伙企业的管理和资料(如有),并辞去在合伙企业担任的所有职务。如甲方按期收到首付款,并办理完毕个人所得税缴纳手续后(如有,且需要)7日内,乙方、丙方未能完成工商、税务变更登记手续,则本协议自动解除,各方均终止履行,甲方已经收取的款项不再向乙方退还。
(三)甲方向乙方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除自行承担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税费,均由乙方、丙方、合伙企业依法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生效之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份,三方各执一份,留存合伙企业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需要签订备案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丙方(其他合伙人和连带责任担保人):
年 月 日
合伙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5条、第48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六)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七)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八)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九)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我们需要记住三点:①有限合伙企业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②股东分为gp和lp,两者的法律责任和权力不同;③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的目的。
我们要了解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上有什么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到底指的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是按照认缴的注册资金金额来确定“有限责任”的。比如我认缴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但我实际只出资了200万元,如果公司有一天破产了,我应该赔偿多少钱呢?按照认缴的1000万元来赔偿,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需要赔偿。当然这个赔偿还有几个前提:①没有违反法律,如果违法犯罪了,以法院判决书为准。②没有和股权投资基金(vc或者pe)签订对赌协议。③没有进行对外担保。
所以,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很多公司老板倾向于认缴很高的注册资本金,然后实缴数额很少的一笔钱。这种操作要谨慎,因为一旦公司破产,需要按认缴的注册资金金额来进行赔偿。还有两个重点要提醒一下企业家们,如果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非你能将个人财产与公司完全分开,否则视同无限责任。实际上,大部分民营企业家都很难做到完全将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完全划清界限。还有,如果是夫妻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法律上也视同于承担无限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个人独资企业(注:一般注册名称为工作室、厂、店、部、中心等)和个体工商户承担的到底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这两种类型的企业,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所谓的无限责任,通俗解释就是连带上你个人财产一起全部赔进去。
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东分为gp和lp。gp(general partner)即普通合伙人,也有人称作“执行合伙人”。lp(limited partner)是有限合伙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最多可以接纳多少个股东?答案是:50个。就是说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最多只能有50个股东,这其中可以有一两个gp(普通合伙人),但通常考虑到一山不能容二虎,这类企业通常只设置一个gp。gp拥有绝对控制权,他就算是只有1%的股份,也是实际控制人,这个和股份的多少没有直接关系,专业术语叫同股不同权。
要知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太多,后续会很麻烦,因为原股东退出或是引进新股东,均需要所有股东认可并签字确认,整个流程比较烦琐。当小股东的股权超过了10%,还有了去法院诉讼的权力,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将公司清算并解散。当企业做大做强后,这样的博弈可能会导致公司内耗。
这些问题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就会得到解决。为什么?因为业务都是gp说了算,包括经营决策和投融资,这是在一开始就签入协议的。lp只是拿分红,并无决策权。当然,如果gp想让lp离开公司也是很容易的,相比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各种流程也方便快速得多,甚至可以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之初和lp签订协议,让lp放弃所有的签字权。当然这些都需要有专业律师来把关。
这样一说,大家就该明白gp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是多么重要了吧。但是世界是公平的。谁的权力越大,谁的责任就越大。既然gp拥有控制权,那gp承担的就是无限责任。而lp只需要承担有限责任,这个有限责任与他的出资额挂钩,lp出多少钱就承担多少钱的责任。
那么,gp和lp必须是自然人吗?这可不一定。他们也可以是公司,不一定非得是自然人,这一点不要搞错了。如果你用一家认缴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做gp,那么gp就不需要承担无限责任,gp的有限责任为50万元。但是,一旦有限合伙企业分红给企业法人gp,那gp还需要再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不适用居民企业间分红不纳税。因为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居民企业。
从纳税层面上来看,虽然有限合伙企业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通常情况下有限合伙企业是不用于经营的,这是由它的特点决定的。有限合伙企业最大的亮点,并不是它的税务优惠(免交企业所得税),而是它的定向融资功能。也就是说,即使gp仅仅出资1万元,lp出资1亿元,这个平台的控制者依然是gp。但是这里一定要提醒一下,有限合伙企业只能定向融资,不能向公众集资,向公众集资会有非法集资的嫌疑。什么叫定向集资?打个比方,向企业内部员工集资,这就是定向集资,员工们是和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的。再比如,和企业的代理商定向集资,代理商也有和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的。当然,成立合伙企业一定要有专业的律师进行辅导,这样才合法合规。我在这里不建议初次创业的老板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因为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是需要有经验的财务团队和法务团队做支持的。如果是初次创业的话,容易出现维护成本过高,成立难度较大等问题。
有限合伙企业适用于股权投资、股权激励、私募基金和家族持股平台,所以,有限合伙企业的收入大多来自于其控制的各个公司所上缴的分红收入,而这些收入放入有限合伙企业中,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东是自然人,再次分红的话那么股东需要缴纳20%或者按照累进税率缴纳5%~35%的个人所得税,这是根据当地税务局的相关要求来缴纳的。
这一点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非常像,因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也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类企业盈利后,股东在分红时,只需要缴纳20%或5%~35%的个人所得税,同样也是根据当地税务局的相关要求来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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