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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20篇)

发布时间:2024-01-09 10:19:04 热度:6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合伙企业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

【第1篇】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

随着国家加快经济体制改革,在社会上出现了越来越多新建立的合伙企业,很多人都知道合伙企业和公司有区别,但是大家并不是很了解它们之间的具体的区别,那么合伙企业与公司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网友咨询:

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到底是什么?

北京市天溢律师事务所官长水律师解答: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官长水律师补充:

两者的主要区别:

1、承担责任不同,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共负盈亏,合伙人个人的财产也需要还企业的债务。公司承担是有限责任,即以公司的财产承担公司的债务,不足部分股东个人财产不承担。

2、缴纳的税种不一致,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地位不同,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属于企业组织形式。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两者的共同点:

1,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均为企业主体。2,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负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负有限责任。不同点:1,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财产不独立。那么,其责任也就不独立;而公司为独立的法人,其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责任。2,合伙企业中一定有人对该企业负无限责任。而有限公司中的股东对公司负有限责任。3,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对企业出资,而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劳务对公司出资。4,合伙企业中的投资层面和管理层面是不分离的(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管理企业),而公司的投资层面和管理层面是分开的,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股东会为权力机关,董事会为管理机关。

官长水律师总结:

公司和合伙企业的的主要区别:1、承担责任不同,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共负盈亏,合伙人个人的财产也需要还企业的债务。公司承担是有限责任,即以公司的财产承担公司的债务,不足部分股东个人财产不承担。 2、缴纳的税种不一致,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3、地位不同,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属于企业组织形式。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官长水律师,执业15年,精通公司、合同、劳动与社会保障、房地产、婚姻家庭等法律事务。办案作风严谨、思维缜密、工作细致,对案件发展规律预测准确,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现为北京市天溢律师事务所主任。

【第2篇】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前言

有些企业既渴望通过分享股权来做大做强企业,但是又非常惜股,生怕控制权的丧失。正所谓“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情况下,就这样陷入了无尽的纠结和徘徊中,错失了股权分配的最佳时机。

其实分股并不等于分掉话语权,因为股权里面包含两种权利:财产权(钱)和话语权(权)。钱与权既可以合二为一,也可以分而治之。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如何做到分股不分权,把股权分给管理层以及核心骨干又或者利益相关者,只让其只有分红权而没有话语权,由此有限合伙企业诞生了。

01什么是持股平台

持股平台是指在主体公司之外被激励对象或者投资人又或者是其他利益相关者作为主要成员来搭建有限合伙企业或者是特殊目的的公司。然后用有限合伙企业或特殊目的公司去持有主体公司股权,从而实现被激励对象间接持有主体公司股权的目的。持股平台的设立使股权的权属明晰,可避免产生股权争议,目前持股平台模式主要有合伙企业、公司制、私募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这篇文章主要是讲有限合伙企业的应用。

02有限合伙企业的概述

时间追踪到2007年6月1号,这一天是中国商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天。因为这一天中国诞生了一种新的组织体——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不同之处在于:有限合伙企业除了有“普通合伙人”之外,还包括“有限合伙人”。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gp)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lp)则对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穿透核查到股东层面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这在实务操作中,实际控制人通常利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的三层控股结构设计来实施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当然,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对凝聚目标公司人才、资本及资源极具制度和组织优势,充分利用其自身独有的组织特点和运营优势,将其作为目标公司的登记股东,以实现对公司的有效控制、员工激励、引进资本以及税务筹划等目的的最直接有效的操作方式。

03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搭建流程

首先第一步,创始股东与员工(或其他被激励对象)等各利益相关方签订《合伙协议》,确定好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当然这里的gp建议是由创始人少量出资或者劳务出资,保证创始人在合伙企业行使执行权,具体的出资份额份额和利润分配方式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其次第二步,创始股东与员工(或其他被激励对象)等各利益相关方作为合伙人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完成公司登记,注意合伙企业名称中需注明“有限合伙”字样;

最后第三步,有限合伙企业受让创始股东股权或对主体公司增资扩股,成为主体公司股东。如果是直接受让股权方式,会对创始股东股权比例进行稀释。若采用主体公司增资扩股形式,则同比稀释所有原股东股权。

注:有限合伙企业仅作为持股平台,并未开展实质性经济业务,大大降低企业债务生产,只要企业未产生债务,即可避免gp责任承担。

04税赋案例解析

自然人a欲投资目标公司x,需取得目标公司x的控制,需规避无限连带责任,需降低目标公司x产生的投资收益的个税税负率,应如何设计股权架构?纳税路径如何?

1.股权架构设计

自然人a以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b作为有限合伙企业c的普通合伙人(gp),自然人a直接作为有限合伙企业c的有限合伙人(lp),合伙协议约定有限责任公司b作为普通合伙人(gp)负责管理、决定合伙事务,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自然人a通过控制有限责任公司b实现对有限合伙企业c的控制,从而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和规避了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gp)需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

2.纳税路径

目标公司x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投资收益分配路径如下:

路径1:

x→c→a,有限合伙企业c实行先分后税,无需纳税,自然人a承担个人所得税,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率为20%。

路径2:

x→c→b→a,有限合伙企业c实行先分后税,无需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有限责任公司b作为法人合伙人不是直接投资居民企业,而是通过有限合伙企业c间接投资居民企业,故不属于免税收入。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b需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a收到b的分红后,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缴纳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率为25%+(1-25%)*20%=40%。

由上述分析可知,为规避无限责任加入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使得要多交一道企业所得税,使得路径2综合税负率高于路径1综合税负率,因此,目标公司产生的收益应多通过路径1安排,减少路径2的安排,例如,可通过合伙协议约定,有限责任公司b(gp)仅享有1%的收益,自然人合伙人a享有99%的收益。

05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的优势

1、“分股不分权”,保证控制权,释放分红权

有限合伙企业有个天然属性那就是同股不同权。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人的进入和退出机制、议事规则等等,同时可以约定创始人作为普通合伙人(gp)享有表决权,决策合伙人的进入与退出权利,执行合伙企业的重大和普通事项,以及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受让人等等。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gp)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然如果想要避免这个无限连带责任,规避这个风险的话,可以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然后创始人全资控股这家有限责任公司,这样便可以规避连带责任这个风险。

员工或者是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lp),只享有分红权以及增值权,以出资额为限仅需承担有限责任即可。至此便实现了股权激励做到分股不分权,保证创始人的控制权,这便是有限合伙人企业的天然属性。

2、有限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人按比例分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合伙协议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计算自然人和合伙人红利所得。但是合伙协议不能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规定,合伙企业是税收透明体,所获得的股权分红、转让所得是不用交税的。股东可以把在合伙企业的收益,用于再投资和各种消费、买房、买车、旅游、培训等等都行,而要通过合伙企业直接取得被投资公司的分红,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股权是按照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核定征收。

3、有限合伙企业规避合伙人离婚股权分割

可能有人会说公司的股东只有实打实的股东,看得见的股东,但是别忘了,公司的背后还有两个一直存在的隐名股东:一个是政府,另一个是股东的配偶。现在的离婚率很高,有的城市已经高达50%以上。所以我们也要高度重股东离婚对于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性的影响,前车之鉴有土豆网和当当网等夫妻股东之争。

如果公司股东太多,合伙人太多的话,就必须约股东或者合伙人离婚了,配偶仅享有财产收益,不能享有合伙人资格,这样就规避了股东离婚造成的股权分割问题。

4、有限合伙企业可以规避股东人数太多和股东进退问题

股权分散,股东人数太多,公司治理起来也是非常麻烦。公司很多时候需要股东签字,仅召集股东会都需要很长时间。所以只有把股东合伙人集中起来,装在有限合伙企业里面,然后授权普通合伙人签字就可以了。

还有就是,如果把股东合伙人转在有限合伙企业里面可以规避股东们进入与退出对主体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合伙人直接在合伙企业里面进行,通过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就可以约定清楚。如果在主体公司层面,又要开会,又要表决,还要行使优先购买权,耗时耗力,影响股权结构稳定性和创始人控制权。

5、有限合伙企业可以规避不同类型股东的联合

在实务中,一般会设立多个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有的专门用于员工股权激励,有的专门用于引进外部投资人,甚至有的是用于其他利益相关者,把这些合伙人区分开来,防止他们联合,私底下进行股权转让或利益输送,这就是不建议太多股东直接持股的原因。一方面容易造成内外部股东联合,倒闭的股东,还容易引入投资人后,与投资人联合,影响公司的控制权和股权结构的稳定。

结语

有限合伙企业在公司搭建股权架构、导入股权激励和引进投资人作为持股平台有很多优势,天然的同股不同权,无企业所得税,规避股东离婚财产分割,规避股东人数太多和进退影响股权结构,还能防止不同类型股东之间的联合。有限合伙持股平台作为一项实用有效的企业管理工具,近几年获得众多创业者和企业家的青睐并加以充分运用,助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第3篇】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4篇】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的程序是什么

1、变卖企业资产;

2、确认清算损益、支付清算费用;

3、收回债权、清偿债务;

4、分配剩余资产。

5、因为现金是最容易分配的资产,所以合伙企业在清算时,通常需将资产全部变卖,然后再加以分配。合伙企业资产的分配顺序如下:偿付合伙人以外的债权人债权;偿付合伙人债权;按资本余额分配剩余资产。

【第5篇】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023年7月4日,曹某某(甲方、委托人)与思雨中心(乙方,受托人)签订《信息咨询与服务协议》,约定:甲方通过对乙方推荐的标的公司进行筛选,以受让股权的方式进行投资,并接受乙方提供的信息咨询服务,委托乙方完成股权受让手续和受让股权的匹配,将款项支付给乙方,由乙方支付给股权转让人,或者甲方直接支付给股权转让人,从而完成对标的公司股权的投资。投资金额100万元,投资期限2年,第一年的预期业绩比较标准为10.2%,第二年的预期业绩比较标准为11.4%,第三年的预期业绩比较标准为12.6%,第四年的预期业绩比较标准为14.0%,第五年的预期业绩比较标准为15.4%,第六年的预期业绩比较标准为16.8%。原则上,每半年分配一次项目分红,若当年无利润可分配的,由标的公司的创始股东和乙方先行垫付。甲方可在投资期限届满时,由乙方提出将自己持有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在接受甲方的书面申请后为甲方寻找股权受让人,协助甲方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以实现甲方投资资金退出。甲方享有依据本协议之约定享有的相应股权的分红的权利。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使得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产生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合同落款处甲方有曹某某签字,乙方有思雨中心公章和沈某某人名章。

沈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思雨中心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4日至2023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8%标准计算;自2023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计算);2.判令沈某某、闫某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令思雨中心、沈某某、闫某共同支付律师费25000元;4.判令思雨中心、沈某某、闫某共同支付保全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曹某某与思雨中心签订的《信息咨询与服务协议》,虽名为投资,但是合同约定了明确的投资金额、固定的收益标准及期间,符合借贷关系的一般特征,故双方实为民间借贷关系。

根据银行流水,一审法院确认曹某某已经向思雨中心履行了交付款项的义务。思雨中心现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推荐标的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等义务,思雨中心抗辩沈某某对于签订合同和款项入账均不知情,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向曹某某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义务。现曹某某主张的利息基数、期间和标准均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对曹某某主张思雨中心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沈某某、闫某的责任。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本案中,根据工商企业信息,沈某某为思雨中心的普通合伙人,在思雨中心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闫某为思雨中心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故一审法院调整后对曹某某主张沈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一、思雨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曹某某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4日至2023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8%标准计算;自2023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计算);二、思雨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曹某某律师费25000元;三、沈某某对前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在思雨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曹某某与思雨中心之间涉案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曹某某与思雨中心签订的《信息咨询与服务协议》虽然形式上为投资协议,但根据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曹某某与思雨中心签订合同目的为在固定期限内收取固定收益,曹某某并不承担经营风险,且其收益的取得并不以目标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作为依据。因此,双方之间涉案法律关系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特征,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为民间借贷关系,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思雨中心为有限合伙企业,沈某某作为思雨中心的普通合伙人,无论其出资份额在思雨中心整体出资份额中所占比例多寡,均需在思雨中心以其全部财产对于所负债务不能清偿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沈某某应在思雨中心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对曹某某的债务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6篇】有限合伙企业怎么节税

个人独资企业避税的原理在于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交25%的企业所得税,再加上核定征收政策,在核定后综合税率低至0.78%-3%。

一、个人独资企业节税依据

首先,个人独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照5%~35%五级累进制执行。具体的执行方式又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查账征收方式大家都比较熟悉了,在此不赘述,主要介绍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有两种征收方式,一种是核定应税所得率,依据不同行业在3%~30%之间,实际的交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所得率*个税税率,核定下来的实际税负率一般不超过3.5%。一种是固定税率,依据行业确定的税负率在1.5%~2.5%之间。总体核算下来,一家核定征收、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人独资企业,综合税负率在4.8%~6.6%之间,远低于有限责任公司。

二、节税效果

假设注册一家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为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下称a公司)年收入在400万,可计算的各项运行成本和费用在100万,利润300万。现在成立的建筑设计事务所(个人独资企业,下称b企业),并把相同的业务通过b企业来操作,下面来比较两种方式的节税效果:

分析:通过计算得知b企业的综合税率为:18.148/400=4.537%,而a公司的税负则高达:75/400=18.75%,

b企业相对于a公司节约税款为:75-18.15=56.85万元。节税比例高达:56.85/75=75.8%。

备注:行业利润率越高节税效果越是明显,如技术类、咨询类及服务类。

三、适用场景

1、利润转移:公司利润高,配套使用个人工作室,作为公司业务合作对象,签订服务合同,个独给公司开具正规发票,公司将资金转移到个人工作室,实现公转私的现金通道,同时获得合法合规的增值税发票作为进项。(适用于无票支出,账上利润个人提现+税前利润合理抵扣)

2、业务转移:直接将现有业务转移到个独来进行,享受个人工作室的低税率+高返税的双重优惠。

3、工资代发(工资/劳务/提成奖金等):改变收入类型,由工资收入、劳务收入、提成奖金收入变为经营所得收入,从而享受低税率。(比如:高管、股东、自由职业者、高净值人群、网红、演艺体育明星、讲师、行业专家、专业顾问、设计师、律师、私募管理人、基金经理等),如遇到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小琅税~

【第7篇】企业合伙人制度详解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管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和符合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配合财政主管部门做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执业经历的审核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合伙人(申请人)是指申请成为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已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新增加合伙人。

第二章 合伙人条件

第三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材料递交年度内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二)持有有效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三)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最近连续从事审计业务满五年,其中在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少于三年;

(四)五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一)原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尚未办理退伙手续的;

(二)原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原事务所解散,尚未依法办理清算手续的;

(三)尚未办理从原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转出注册会计师关系的;

(四)在提交申请的当年内将满六十周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申请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伙人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原事务所提供的专职执业证明材料:

1.近五年内与原执业的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如果申请人是原事务所合伙人而没有与原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有原执业的事务所全体合伙人证明。

2.近五年内在原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工资发放和依法购买社会保险的记帐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在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打印出来的近五年内在原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或依法不需要购买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文件。

4.近五年内在原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的业务项目清单和相关业务档案。如不能提供业务档案的,则应提供原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承诺可随时调取相关业务档案的承诺函。

(五)本会资深会员或合伙人的推荐信。

第三章 申请材料的受理及审查程序

第六条 申请人在本会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申请,秘书处会

员服务部通过财政部注册管理系统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审查:

(一)申请人年龄是否在本年度内满六十周岁;是否与申请人在本会登记的年龄相符;

(二)查询诚信记录,核实申请人是否在近五年内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三)查询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记录,核实申请人是否有未通过年检的情况;

(四)是否持有有效注册会计师证书;

(五)是否已办理退伙手续或原事务所是否依法办理清算手续;

(六)是否已办理转所手续。

第七条 初步审核后,秘书处会员服务部通过本会网站向申请人发出预约报送申请材料的通知。

申请人应在预约的时间内向本会提交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 秘书处会员服务部收到申请材料后,即时审查报送的材料是否完整且符合相关规定。

对报送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申请人的条件及其申请材料的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申请人符合条件且材料完整的,会员服务部将通知秘书处专业操守部办理业务档案接收手续,并在工作底稿接收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应当在本会网站或申请人原执业的事务所进行公

示。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九条 理事会注册委员会负责审核申请人的专职执业经历和诚信记录。

注册委员会应组成审核小组到申请人原执业的事务所实地核实有关原始资料和申请人专职执业情况。

第十条 理事会调查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在原事务所执业期间的执业情况进行审查。

调查委员会认应组成检查小组对申请人在原事务所执业期间的工作底稿进行审核。

调查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对检查小组提交的检查报告进行审议,并向注册委员会提交申请人在原事务所执业期间依法执业情况、执业质量情况和职业道德情况的证明。

调查委员会在审查申请人在原事务所执业期间的工作底稿时,认为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原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时,应当另行立案调查。

调查委员会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出具申请人执业情况证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注册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核小组审查情况报告,结合调查委员会的检查报告,出具申请人近五年是否连续在事务所专职执业及执业情况的证明。

历证明的

情况。

第十二条 本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申请人出具专职执业及执业情况的证明,同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根据《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自律惩戒办法》的规定,移交理事会给予行业自律惩戒,在2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申请。

资深会员为申请人作失实证明的,由理事会取消其资深会员称谓,并根据《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自律惩戒办法》的规定给予行业自律惩戒,在2年内不受理该注册会计师推荐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原执业的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原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材料或失实证明的,根据《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自律惩戒办法》的规定,移交理事会给予行业自律惩戒,同时在1年内拒绝为该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全部注册方面的服务。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篇二:【合伙人管理模式系统解决方案】合伙人管理制度】

小米合伙人:1月4日小米雷军在微博上晒出了小米2023年销售额以及手机销量成绩。据悉,2023年小米公司手机共售出6112万台,增长227%;含税销售额743亿元,增长135%。小米雷军除了互联网思维,还有他的独特的人才秘诀就是培养了一批事业合伙人!不需要kpi,组织平扁化,提高运营效率! 华为合伙人:1月13日华为发布2023年业绩:销售收入最高可达2890亿元,利率约340亿元。

华为的秘诀是——实行合伙人管理模式超过10年,8.6万名核心人才成为公司事业合伙人,2023年开始发展全球合伙人持有公司的虚拟股份。

万科合伙人: 2023年5月份第一批1320名核心员工成为公司的事业合伙人!万科总裁郁亮说:“职业经理人制度已死,事业合伙人制度是必然趋势!”合伙人时代:以“利益共享”为核心的合伙人制度在国内房地产行业风生水起,继房企龙头万科推出事业合伙人与项目跟投制度后,碧桂园、龙湖、

绿地等大型

房企纷纷提出各自的合伙人管理模式,培养核心人才,与公司形成利益、事业、命运共同体!

做老板,必须抓好核心团队建设!核心骨干团队必须成为事业合伙人!

【什么是事业合伙人团队?】

核心骨干成为事业合伙人=公司党组织;

核心骨干成为事业合伙人=公司先锋队;

核心骨干成为事业合伙人=代表先进的文化,先进生产力,公司的利益! 核心骨干成为事业合伙人=公司利润!

【合伙人管理模式——七大模式】

1、【项目跟投合伙人】

万科模式,分公司核心团队跟投项目,员工出资比例控制在5%,不同级别员工投资限额。这种模式属于临时投资型合伙,项目结束,合伙人团队解散。所以,激励效果有限,容易造成员工投机行为。

2、【干股分红合伙人】

对于高级人才奖励合伙人股份,包括研发类骨干人才,销售类骨干人才,核心管

理骨干人才等。这种操作模式只聚焦高层员工,对于中层和基础骨干的激励不足,失败率很高,激励效果有限。

3、【小湿股合伙人】

公司分配一定额度的分红权,作为合伙人奖金池,让核心员工出资购买分红权,员工离开后合伙人股份自动失效。这种操作模式容易造成员工坐享其成,搭便车,造成内部不公平,所以,激励效果有限,失败率最高。

4、【连锁加盟合伙人】

连锁药店或医院,连锁幼儿园,连锁服装店,连锁地产中介,连锁培训机构。店长与核心骨干员工成为公司合伙人,公司为优秀的合伙人设立合伙人虚拟股份或创业基金,有利于公司留住人才和公司业务扩张。

5、【品牌资源平台合伙人】

分公司,事业部在做合伙人变革,成为核心员工和管理团队成为事业合伙人,公司作为平台,提供品牌和资金支持,统一战略方向,合伙人与公司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6、【销售渠道合伙人】

电商时代,大区域代理商必死,碎片市场垂直渠道代理才是出路。必须让核心销售人才,如大区销售经理作为公司区域合伙人,取代大区代理商直接服务碎片垂直市场客户,让核心销售人才成为合伙人,让销售人才在公司平台创业,成为小老板,公司做大老板。这是变革的必然趋势,引爆员工动力,公司业绩倍增!

7、【华为全员合伙人】

目前最先进的合伙人操作模式,员工不必出资,但必须出力,采取华为工分制的优化工具——品牌分衡量员工的业绩贡献和文化贡献,根据贡献品牌分奖励合伙人虚拟股份。适合中小型企业建立全面的激励系统,建立全员合伙人制度,实现五级合伙人。这种模式成为合伙人品牌分运营管理模式.

【合伙人管理模式——华为虚拟股份制度】

华为8.6万名合伙人,以虚拟合伙人股权模式,凝聚优秀的人,构建起华为的强大组织竞争力。合伙人品牌分是在华为的工分制度的基础上升级,适合中国成长型公司操作,是目前最先进的操作模式。

以合伙人运营管理系统为核心,并将所有核心骨干都视为公司事业的合伙人,每个人的价值贡献进行量化,用品牌分来衡量员工对公司的【业绩贡献】和【文化贡献】,建立合伙人品牌分账户,建立虚拟合伙人股份机制,对员工绩效实行数据化管理,建立员工与公司形成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彻底解决员工打工心态问题,让员工为自己合伙人事业奋斗!

品牌分(华为员工的工分制度)就是员工的虚拟股份,所有优秀的骨干人人有股票——品牌分!

华为有8400多名优秀员工持有公司股票!

成长型公司,如果有20%优秀骨干员工能拥有品牌分——虚拟股票!

让员工告别打工心态!建立合伙人事业!

简单、实用!一用就灵!

合伙人管理模式必须将利益分配和福利待遇,晋升发展与合伙人品牌分账户挂钩,建立科学的【价值创造】和【利益分配】体系,将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晋升,加薪,分红,虚拟股份激励等)结合起来,培养员工合伙人精神,提升组织竞争力!

【合伙人管理模式的三大价值】

1、提升执行力:通过合伙人品牌管理激励系统,能培养核心员工的事业心,主人翁精神,能使得公司制度和文化有效落地。让核心员工操心,必须让核心团队操心,才能让老板放心!

2、留住人才,提升员工忠诚度:极大提高员工忠诚度,提供工作效率,员工工作效率至少提升20%,减少冗员,挖掘员工的智慧,提升员工奉献精神,人人都是事业的主人。

3、提升企业利润:建立科学的价值创造体系和利益分配体系,激发员工不断提升业绩,提升收入,公司提升利润。

【合伙人管理模式的6大独特价值】

【篇三:合伙人制度概述】

合伙人制度

1 什么是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合伙人即为公司主人或股东的组织形式。其主要特点是:合伙人共享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无限责任;它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 法律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通过,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公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合伙是一种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最初是起源于加足够该有的一种经营形式,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在公元前18世纪的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就规定了合伙原则,在罗马共和国,合伙高度发达,法律对合伙人的性质以及权利义务已有了相当明确的规定。 2 职业合伙人

这个概念由杭州宏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首创(下简称宏创)。职业合伙人是合伙创业的个人,与宏创企业是合伙关系,宏创企业提供全新的创业平台、资源及股份。合伙人与客户是协作关系,合伙人的事业就是协作客户事业成功,创造价值、分享利益。职业合伙人以收益、个人发展和回馈社会为目标,通过建立商圈,创新,专业服务,与宏创企业、客户协力合作,共创和共享财富。

2.1职业合伙人事业

职业合伙人事业包括以下方几方面:

2.1.1建立商圈

签约50家客户:根据宏创职业合伙人事业制度的规定,所有加盟职业合伙人,都要签约50家直接协作的企业或个人,并亲自服务和维护客户关系。长期合作,以锤炼能力和稳定收益,作为安身立命的基础,犹如自耕农。

2.1.2服务客户

服务5种客户:1、50家直接签约的客户,那是衣食父母;2、职业合伙人的客户,那是你个人产品的销售通路;3、职业合伙人团队,那是你的师爷、徒弟、伙计;4、你的亲朋好友,那是你帮助他人,获得成长和快乐的源泉;5、社区居民,是你学习和成长的人文伙伴。

我们每一个职业合伙人直接服务的人是有限的,但是,通过我们创造的产品和文化,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帮助和影响很多的人,1万,10万,百万,或者更多。互联网是我们服务的内容之一,也是我们做服务的通路和工具。我们帮助客户销售和采购,我们创造创意、

知识和关系以协助客户,让客户获得便利、实惠和快乐。我们同时向客户学习、寻求协助和获取回报。

2.1.3创造产品

创造产品:我们创造知识、关系、思想、文化、设计、技术、软件、报告、演示,等等。创造和帮助是快乐的源泉,也是客户价值的核心来源。

创造信任:信任的建立需要时间和交往,也需要信任文化。职业合伙人长期服务自己的客户,建立信任关系。依据信任传递原理,信任可以在职业合伙人团队传递倍增。网络让客户找到客户,信任让生意立即成交。

创造通路:职业合伙人及其合作、服务和影响的商圈是不断增大的,那是一个独特的网络化的和可以信赖的销售和服务通路。所以,你只要专注于你的产品和服务,我们可以帮助你销售和采购。

创造文化:由自己创造的稳定收入,可以改善我们的幸福:有稳定的客户,学会感恩;做自己的ceo,学会乐观;发挥和发展自己的长处,拥有自信;拥有创造的自由和时间的自由,学会拥抱偶然性和变化并记住美好;拥有余钱、余闲和智慧,学会帮助他人。

2.1.4经营事业

职业合伙人是一个真正的经营者,是他自己的ceo,有客户、有产品、有渠道,得树立个人品牌和懂得经营。职业合伙人的收入来源于50家直接合作客户的服务收入,销售他自己开发的服务产品的销售收入,发现人才、技术和项目而介绍投资的投资收益,公司上市带来的股份收入。

2.1.5回馈社会

一所大学:1、学习为了创造,从小就应该享受人文教育;2、学习不再被就业弄得支离破碎,有利于终身学习和修炼,鼓励对知识和发现的追求。3、宏创合伙人事业是一所真正的大学和创新基地:开发课程;创新思想;演练技能;鼓励创业;扶持做大。

服务社区:建立职业合伙人参与社区服务的制度。职业合伙人要就近参与社区服务,尤其是就业、创业咨询、社区服务和社区文化建设。

社区学院:社区学院将大量创办。鼓励职业合伙人发展学术水平,参与各类兼职教育活动。

扶持创业:设立专门基金,要求职业合伙人入股,也吸纳社会资金,专门用于天使投资,以扶持创业。投资收益,一半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一半作为投资回报。

3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以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为代价,获得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有限责任的权利。因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

2006年4月底,《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审议。这是这部1997年制定的法律实施

9年来的首次修订。此次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主要增加了有限合伙人这种新企业形式,它改变了传统合伙下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规则,仅要求合伙人就自己的不当行为引发的赔偿承担无限责任,不对其他合伙人的过错承担连带责任。 3.1权利

有限合伙人以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为代价,获得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有限责任的权利。因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

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对合伙企业出资;有限合伙人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否则需补足出资,并对其它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人以下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

3.1.1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保护的免除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也不是绝对的,当出现法定情形时,有限合伙人也对合伙企业承担法律责任。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为普通合伙人并与之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合伙人承担同样的责任,即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1.2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法律规定上的区分

(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与本企业交易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在关联交易方面,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3)在竞业禁止方面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

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看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转让时,仅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通知”。

(6)在出资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2性质转变

有限合伙人的性质转变:

(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3 入伙和退伙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1.入伙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而非实缴)为限承担责任。

(2)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1)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2)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4 qflp

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即股权基金的出资人)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pe(私募股权投资)以及vc(风险投资)市场。

qflp制度,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是比照已经实行多时的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前者是针对股权投资,后者是针对证券投资,但都可视为在现行中国资本和金融项目不开放的情况下外资投资中国市场的途径。

3.5 义务

3.5.1普通合伙人

(1)出资义务

普通合伙人通常需提供基金资本总额1%的资金,这1%的比例虽然比较少,但由于基金的资本总额十分巨大,对普通合伙人个人来说,这也不是一个小的数目,要求普通合伙人出资的目的使他们与有限合伙人共同承担风险,防止他们过分地冒险。

(2)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事务的经营和控制,为保障与基金发生往来的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基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责任的承担对普通合伙人构成了一种强有力的约束,使之真正对合伙基金运作履行诚信义务与责任,并限制普通合伙人以基金的名义大量对外举债。

(3)信息披露义务

普通合伙人要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基金的财务报表,提供有关基金所投资企业价值和年度发展情况的报告,并邀请有限合伙人参加基金年会。

(4)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

在英美法系,公司董事、经理对股东、控股股东对小股东负有信义义务已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那么在有限合伙创业投资基金中,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是否负有信义义务呢?美国统一合伙法第404(a)规定了合伙人的行为标准,通过此行为标准的规定确立了合伙人的信托责任,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普通合伙人对其他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及合伙企业负有信义义务。

信义义务包括有限的忠诚义务与谨慎义务。根据信托法原理,忠实义务要求受托人必须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得利用信托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使自己处于受托人职责与个人利益或其所代表的第三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普通合伙人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将其自身置于与基金资产或受益人的利益相冲突的地位。谨慎义务主要是不得有严重疏忽或不计后果的行为以及故意渎职或违法的行为。谨慎义务不得以合伙协议加以排除,但其标准可以合理降低。我国信托法第25 条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和谨慎的义务。

(5)遵守有限合伙协议的义务

【第8篇】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近三年来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国内外经济增速均有不同程度的下滑甚至倒退。为此国家不断出台有关经济政策刺激经济复苏,其中一项就是鼓励创业。那么应该选择什么样的组织形式呢呢?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还是一人有限公司呢?相信绝大部分投资者没法回答三者的区别,不同的投资者也会有不同的选择。具体该选择哪种形式,不妨通过以下几点学习、了解,选择适合自己的组织形式。

一、定义不同

1、个体工商户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条例》中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债务;以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个体工商户对其债务负承担无限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

2、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3、一人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具有法人资格。

二、缴纳的所得税税种不同

三者缴纳税种相同的基本有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等,而不同之处则是所得税。

1、个体工商户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以其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以经营者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只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同样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照五级超额累进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一人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人有限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

三、共同点

无论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均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缴纳税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经营所得汇算截止时间为下一年度的3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截止时间为下一年度的5月31日。

通过此文希望能够帮组投资者了解三者的不同之处,文中提到的三种组织形式其他知识点太多,没法通过短文在此详细描述总结。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私下沟通,互相学习。

【第9篇】合伙企业退伙有哪一些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5条、第48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六)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七)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八)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九)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10篇】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本篇文章,想和大家一起探讨,自然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争议。

在旧个人所得税制下,合伙人取得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所得,应按照“经营所得”还是“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各地的理解和执行并不统一。直到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颁布和施行,这一争议似乎有了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个人转让其持有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该规定在实务中又引发了新的争议,即“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如何进行确认。

特别是2023年11月24日,某市税务局12366针对此问题进行的回复,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多方的热议与讨论。

“问:合伙企业发生合伙人退出或者合伙份额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投资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进行投资,其持有的是合伙企业份额,而不是企业股份,其体现的是原合伙人退伙、新合伙人入伙的形式。因此,一是合伙人退伙,应就归属到该合伙人当年度未缴纳经营所得的未分配利润部分,征收“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二是合伙人将其投资份额转让,从合伙企业层面,应对合伙人进行退伙清算就其清算所得征收“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从合伙人层面,应就新合伙人取得原合伙人的份额,所支付的溢价部分,征收原合伙人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该12366问答思路可总结为,对于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需要分为三道环节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道:针对财产份额转让当年可归属到该合伙人的经营所得进行汇算;

第二道:视同合伙人退伙,进行退伙清算,清算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道:在清算后,如有超出清算所得的溢价支付,溢价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

事项1:

2023年5月,自然人甲和自然人乙分别投入700万元和300万元,成立a合伙企业,并分别持有a合伙企业70%和30%的财产份额;

事项2:

2023年12月,a合伙企业投资600万元,从而持有b有限责任公司40%的股权;

事项3:

2023年1月31日,a合伙企业存在如下事项:

(1)a合伙企业当年经营所得为5万元(归属于合伙人乙的部分为:5万元*30%=1.5万元,且合伙人乙不进行提取);

(2)a合伙企业以前年度的留存利润150万元(归属于合伙人乙的部分为:150万元*30%=45万元,且合伙人乙不进行提取);

(3)b有限责任公司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为1000万元。

事项4:

2023年1月31日,合伙人乙拟打算将其所持有的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份额,以50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自然人丙,a合伙企业中归属于乙的已税留存利润的提取权利同时转让给自然人丙。

该税局回复口径中的个税处理方式,这里暂称观点一:对于合伙人乙将其持有的a合伙企业30%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丙企业的行为,计算步骤如下:

步骤一:当年经营所得汇算

先对2023年a合伙企业中,归属到乙的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营所得1.5万元,按5%—35%的税率进行汇算,缴纳“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步骤二:合伙人退伙清算

对合伙人乙进行退伙清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此时考虑公允价值的情形下,如果其清算所得为120万元,该120万元,乙合伙人需要按“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步骤三:计算份额转让

最后,由于合伙人乙是以500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财产份额转让,计算方式如下:

500万元(转让价格)-300万(实缴资本)-1.5万元(转让当年已税留存利润)-45万元(以前年度已税留存利润)-120万元(清算所得)=33.5万元。

则33.5万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对于该转让合伙企业份额行为,实务中针对个税的处理方式还存在其他不同观点。

观点二:对于归属到合伙人乙当年度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营所得1.5万元,仍应该进行汇算,按“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超出实缴资本及当年和以前年度已税的留存利润的部分,可直接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涉及合伙人乙的清算。

即500万元(转让价格)-300万元(实缴资本)-1.5万元(转让当年已税留存利润)-45万元(以前年度已税留存利润)=153.5万元。

则153.5万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观点三:不考虑a合伙企业当年的经营所得以及以前年度的留存利润,也不涉及合伙人乙的清算,直接以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按“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三种观点,个人更倾向于观点二的计算方式。

因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退伙和财产份额转让分属两种不同的情形,《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退伙的相关情形,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合伙企业法》并未规定,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视同退伙。

因此,观点一要求在个人所得税处理中对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要求对合伙人进行退伙清算,似乎与《合伙企业法》的思路并不一致。因此,慕容老师认为除转让当年产生的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营所得外,其余应税所得应直接适用实施条例的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且若按照“三段式”来分别计算转让方乙方的个人所得金额及其对应的个税,此时需要进一步就如何衔接到丙方并就其计税规则进行延伸考虑为宜。

观点三未考虑合伙企业当年的经营所得(转让方未提取)以及以前年度的已税的留存利润。对于转让当年已实现的经营所得归属乙所有的部分,应该按“经营所得”项目进行汇算,因此个人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首先应就当年的经营所得进行汇算。从而归属到该合伙人当年度的经营所得以及以前年度已税的留存利润均已缴纳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且“经营所得”为最终税负,该部分利润合伙人随时可以提取,无需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受让方取得财产份额的同时也取得了提取该部分留存利润的权利。

即本案例中乙没有从合伙企业提取该所得以及以前年度的已税留存利润,而是间接从丙支付的500万元份额转让款中取得“相关所得”。如果在财产份额转让时不加以考虑会导致重复征税问题。

其实,无论是上述哪种计算方式,后续还会存在一个争议点,即丙以500万元的对价,受让了a合伙企业30%的合伙份额,如果将来b有限责任公司将以前年度的留存利润1000万元进行分配,对于自然人丙而言是否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后续文章中继续和大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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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慕容晓说税

【第11篇】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问题一

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其中有一个合伙人是法人合伙人,请问法人合伙人如何纳税?

答复:

法人合伙人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比如:

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b,其中有一个合伙人是法人合伙人a,份额占比60%,b企业2023年实现经营所得1000万元。应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对其生产经营所得应先分配给股东(法人合伙人 a公司),再由 a公司将所分得的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000*60%=600(万元)。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41栏次“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账载金额中填入0,税收金额填入600万元,纳税调增600万元。

注意:

不管合伙企业b是否做出分配的决定,都应当按照投资比例来划分到每个合伙人上,进行缴纳所得税。

不论合伙企业是否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只要其有留存利润,该部分的留存利润也应按规定的分配比例,计入法人合伙人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无论合伙企业的所得是否分配至各合伙人名下,各合伙人都应当按应享受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

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问题二

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其中有一个合伙人是法人合伙人,请问法人合伙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能否以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答复:

法人合伙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可以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比如:

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b,其中有一个合伙人是法人合伙人a,份额占比60%,b企业2023年亏损-1000万元,按照比例应划分600万元的亏损。2023年法人合伙人a盈利3000万元。

注意:

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600万元抵减其盈利3000万元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问题三

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其中有一个合伙人是法人合伙人,请问合伙企业将对外投资收益分给法人合伙人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注意:

合伙人是法人企业的,法人企业分得投资分红,因不属于直接投资收益,不构成免税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

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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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第12篇】合伙企业所得税法

关于合伙企业的税务问题很多,最常见的是下列四类九个问题

1、关于纳税人的问题

(1)我们的企业是合伙企业,是自然人合伙人。合伙企业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吗?答:合伙企业本身不纳税。合伙企业本身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的每一合伙人均为纳税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2.关于印花税

(2)我们的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a:合伙企业的出资不包括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之中,资本账簿之上无印花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回复

(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3.业务账簿、附件:印花税税目及税率表、商业账簿、记录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额0.5‰粘贴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所列凭证和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凭证征收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账户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执行“两个规定”之后,其“账簿记录资金”的印花税基础变更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总额因此,合伙企业的出资不包括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之中,资本账簿不征收印花税

2、我们的企业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股份转让是否属于需要缴纳印花税的股权转让

答:否。合伙人的股份不属于企业的股权。因此,合伙人转让其股份不属于印花税的应税项目,根据《产权转让证书》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明确规定:“财产所有权转让文件的征税范围是:政府行政机关登记的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转让文件,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文件”。

3、关于个人所得税

4、我们的企业是合伙企业。如何理解“税前利润分配”

a:“税前利润分配”不是“利润未分配时不征税,分配之后产生纳税义务”。正确理解为“盈利之后,各合伙人的份额将单独计算,当月产生纳税义务”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通知&#40;财税[2008]159、41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实行“税前分配”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财税[2000]9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前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算《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抵扣标准》(财税[2008]65号)。

第4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伙人根据全部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协商确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在全部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基础之上缴纳的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生产经营总收入和其他收入为基础,按照合伙人平均人数计算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5、我们的企业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是否根据“营业收入”或“财产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a: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情况1:非风险投资企业

如果您是非风险投资企业,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5%-35%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按照“税前分配”原则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

情况2:风险投资企业

如果您是风险投资企业,您可以选择

a如果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个投资基金计算,个人合伙人的股权转让收入和基金分红收入按20%b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整体计算年度收入,其个人合伙人应按照“营业收入”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并缴纳风险投资企业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发改委、中国证监会关于风险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发改[2019]8号):

1) 风险投资企业可以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风险投资企业年总收入核算两种方式之一,计算其个人合伙人从风险投资企业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风险投资企业,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等10个部门令第39号)或《监管暂行办法》之中有关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规定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私募投资基金(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和规范运作(基金)。

2)如果风险投资企业选择作为单一投资基金计算,则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基金之中获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息收入应按20%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按年度收入整体计算,则其个人合伙人应从风险投资企业获得的收入应计算为“营业收入”,并按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的企业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返还的利息、股息、红利是否计入所得税,并按照“营业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a: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外商投资返还的利息、股息、红利为:不计入企业收入,但应单独视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40);国税函[2001]84、41号2、《关于外商投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返还的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外商投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得的股利、红利,不计入企业所得,单独作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利息、红利、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计税项目计算缴纳。如果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外国投资之中分得利息、股息或红利,则每位投资者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应按照本通知所附规定第5条的精神确定,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7、计征。我是合伙人。在申报合伙人的个人业务收入之后,我将剩余利润转入合伙人的个人账户。我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既然已经申报并缴纳了营业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剩余利润可以拨入投资者的个人账户,无需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应当将全部生产经营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投资者应当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收入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合伙协议之中未约定分配比例,则应等于所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合伙人人数,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后款所称生产经营收入,包括企业分配给个人投资者的收入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收入(利润)。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四、 关于企业所得税

8、我们的企业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法定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特别优惠

a:法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股利不属于居民企业间的股利和红利收入,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法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第26条第(2)项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为免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本项所称居民企业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二)项(3) 第项所述股利、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居民企业持续持有公开发行、上市流通的股份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9、本企业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能否享受所得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的ce?

答: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本法不适用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因此,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第13篇】有限合伙企业有哪些

想创业,第一步就是申请营业执照,那么在确认公司组织形式时,面对各种组织形式时很多创业者就犯难了,那么到底该如何选择织形式呢?不一样的织形式有什么区别呢?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目前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不同组织形式有何不同?

1.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人经营,也可以以家庭为单位经营,经营所得收入归公民个人或家庭所有,债务也需以个人财产或以家庭财产偿还。个体户对所负债务承担的是无限清偿责任,即不以投入经营的财产为限,而应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是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是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 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合伙企业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是属于“人资两合公司”其运作不仅是资本的结合,而且还有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

6.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则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的每一股股份都有一票的表决权,股东以其所认购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因此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应如何选择公司的组织形式?

1. 从责任承担的方式

除公司外的组织形式都存在需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创业者的抗风险能力较弱,因此在创业初期,建议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以降低创业风险。

2. 从税收方面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与公司企业相比,会少一个纳税环节,少缴了一个企业所得税。一般情况下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的税负比公司制企业要轻。

注:在选择公司组织形式时,除了考虑债权责任和税收优惠之外,还要考虑公司的后期发展,个体工商户虽然享受的优惠更多一些,但不利长期的发展,如果您有清楚的发展思路,建议您最好注册成公司的形式。

【第14篇】请举例说明合伙企业的优点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

1、合伙企业符合国际惯例,有限合伙是美国等成熟资本市场从事创业投资企业的主要形式;

2、享受税收优惠,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务和《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纳所得税,而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我国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有限合伙而不选择公司形式,一个重要原因是税收优惠,由合伙人自己缴税,避免双重税赋;

3、分配机制灵活,有限合伙的收益或利润分配完全由合伙人之间自由约定,不受出资比例的限制。

【第15篇】合伙企业如何节税

有限合伙有其结构灵活性和独特性,虽然税务法规简单屈指可数,可一旦参透合伙企业法,你依然能够法力无穷,普渡众生。

有限合伙的节税方式多种多样,无外乎从税基和税率两个维度见缝插针,寻求避税空间,区域税收优惠、地方政府返还伎俩运用的游刃有余,可还有一些花花肠子,未见太多案例。

分成:有钱大家一起赚

一个投资项目可以有很多种玩法,有老老实实同股同权的,有偷鸡摸狗明股实债的,还有遮遮掩掩暗保分成的,不管怎么玩,大家都是怀揣着有钱一起赚的美好愿景。

对于暗保分成的模式,一般合作双方会签订抽屉协议,磨磨嘴皮子红红脸,最后定下瓜分蛋糕的比例。可到最后真的实现美好梦想了,落袋为安了,分成的钱怎么给,以什么形式走,成了老大难。

聪明的律师或者项目负责人会随大流,咱来签个咨询服务协议呗,至于什么名目擦个边就成,服务价格就是结算的分成金额,你开票确认收入,我支出归集成本,哦了。

前面爽完了,剩菜残羹转到了后台的财务,一看不对啊,我这开个票又得交增值税又所得税的,合同貌似还不是真实的,会不会涉及虚开发票啊,心惊胆战又硬着头皮,分成分的真有点儿憋屈。

就事论事头脑不灵活,换个角度出奇迹。有限合伙闪亮登场,除妖降魔。

假设分成比例二八开,只要大家共同成立有限合伙参与投资,收益进有限合伙,后期分成结算,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分给各合伙人即可。

分成落袋为安,不用再虚造合同多交个增值税,何乐不为。

回购:买卖不成仁义在

曾几何时,投资项目都得保底对赌看得懂,当然背后也少不了回购协议,买卖不成仁义在,这单生意不干了,起码得包的住融资成本,留点零花钱做路费更好,毕竟不止我看走眼了。

回购就回购吧,明面上有协议的,回购价差算利息收入,交完增值税交所得税,协议上支支吾吾模棱两可的,又得劳驾税务师出马,于是紧锣密鼓的开始在41号公告里找答案,嘴里默念无数遍混合性投资,可咋也找不到解决的方案。

大家一筹莫展捶胸顿足之际,有限合伙又跳了出来,都让开,我来。

不就是个回购么,让我进有限合伙做lp吧,按照成本和保底利息的价款退伙,收完钱我自己交税了,当然这个保底利息是不能体现的,否则又得搭上增值税。

至于这个lp是优惠地或亏损公司还是层层嵌套的有限合伙,就看自己的家底和预期了。

分红:换个马甲还真不认识你

投资项目的利益方众多,有明面的也有躲在后面的,有伸手跟你要个砍头息的,也有不着急事后慢慢聊的。

面对众口难调的合作方,只是简单的你来我往,恐怕很难厘清利益关系。不少律师或项目负责人一拍脑袋,甭管那些虚的还是实的,想要切我蛋糕,签个咨询服务协议吧,开票交税完事。

看着天衣无缝,实则成本很高,有违初衷,谁不想少花钱多办事,低成本高收益。

所以有限合伙又出来拯救世界了,咨询服务协议统统不要,把钻戒拿过来,我要做你的lp。

那些背后的安排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分红的形式,过渡到lp,交完所得税洗个澡,钱就是自己的了。换了个马甲,还真的不认识你了。

结语

案例还有非常多,就探讨这么多。

方案的设计还是要综合考虑合理商业目的,以及各地的可操作性,还要综合评估管理部门的容忍度。 如果简单粗暴,那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后果只能自行承担了。

税务是一门极其专业的学问,不是传统财税的小打小闹,也不是后台财务的自娱自乐,税务需要嵌入业务,不是像律师用法律的语言还原业务实质,也不是像会计用准则的语言计量业务状况,而是需要前移规划业务的进程,你的一举一动,纳税义务就此产生了。

税务是个实操性很强的技术活,就像学习两个字,如果只有学,就只是知识,知识多了是个非常可怕的事情,如果没有实践,那就没有历练长进,知识永远只是储备,只能给艾宾浩斯画线用。

依法纳税,合法合理节税,税务筹划,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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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合伙企业和个人合伙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人企业法人,股份合作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各种企业。

关于企业组织形式,为啥注册的基本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有没有其他组织形式?

在这里,我想向您介绍更多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是自然人投资的企业,赚的钱归这个人所有,如果发生事故,这个人应该赔偿所有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是一人独资经营的企业,你自己掌控着,自己承担风险,自己盈利,自己赚钱。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虽称其为“有限责任公司”,但股东对公司债务也需承担连带责任,这也许与“一人”的局限性有关,因为您不可以证明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不相干。

要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有啥不同?那便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能是自然人同样也可以是企业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够是自然人。(这里的企业法人能理解为企业),企业法人的准确概念是:享有民事权

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共同支付、合伙经营、共享收入、共享风险的组织,也是为了盈利,但不具备着企业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的优势是灵活性高,很多规则都可以通过合伙协议来规定。与注册企业不同,《公司法》有很多受限制,最重要的是合伙企业就能够避税。

合伙制企业不用缴“企业所得税”,合伙人根据是“自然人”还是“企业法人”要缴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还有就是绝大多数的合伙制企业并并非是为“实际经营”而设立,所以几乎没有什么“增值税”。

若想注册一个“合伙制企业”,需先详细了解它的类型,最常见的有:“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如果是“普通合伙企业”,那么需承担的就是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者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需承担有限责任公司。

打个比方企业要给员工期权,就能够让主体企业做普通合伙人,员工做有限合伙人。这种具体方法,新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控制权把控在老板手里,员工享有分红权,既激励员工,又能合理避税。(还有就是不需要担心这会让主体企业需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主体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啊…)

说到这里,你也许会基本掌握为啥许许多多合伙企业大部分是投资,但自打投资商业实体被受限制注册至今,不论是投资商业实体的组织结构,都不可以注册。

但,合伙制企业仍同样是一个非常不错的决定,能够 注册在新闻资讯类、管理类专业、科技领域等,给你的个人创业贡献力量。

实际上,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明文规定外,企业能够 运营的项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和个体户都能够运营,并不存在其他限制。

【第17篇】合伙企业有法人吗

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在规模大小、法人地位、股东人数、企业名称、纳税申报、股东合作方式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

今天我们主要看看他们在法人地位上的区别。

所谓法人,指的是 “法律意义上的人”。

他不是真的人。而事实在法律上被认可的虚拟的“人”,与之对应的一个概念叫自然人。

在企业的这么多组织形式当中,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都是属于自然人企业,只有公司是属于法人企业,那么法人企业和自然人企业到底有些什么区别呢?下面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来看一下: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

企业所得税。

首先,自然人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法人企业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们常常会看到这样的新闻,说张三将某某公司告上了法庭,那么张三控告的是这家公司的董事长或ceo吗?或者是控告这家公司的任何一个人吗?都不是,张三告的就是这家公司本身。

如果最后公司败诉需要赔偿给张三一笔钱,那么这一笔钱也不是有某一个个人来说,而是由这家公司来付。

这正是因为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所以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自然人企业本身就不能作为诉讼当中的当事人,只能由其企业老板作为诉讼主体来控告别人或者当被告。其次,自然人企业没有法定代表人,法人企业有法定代表人。

在现实经营中,个体户、合伙企业和公司的负责人都叫做老板,但在工商登记时,个体户的负责人叫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叫投资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叫执行事务合伙人。而公司的负责人才叫法定代表人。

与前三者的负责人不同,前三者的负责人该是谁就是谁,那法定代表人是可以挂别人的名字的。在现实中的公司,有的会找自己的亲朋好友来当法定代表人,有的会找下面的员工来当法定代表人。究其原因,也是因为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

它已经够独立承担很多的权责。只需要一个人类的代表来帮他发个声,这是导致这个法定代表人并不能自如的拥有很多权利。

所以一些公司老板把别人来当方法定代表人并不会带来很大的风险。

最后,自然人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自然人企业不具法人资格,所以他本身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其经营者、投资人或者合伙人,根据自己从企业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你可能会说

如果那个投资人或者合伙人不是个人,而是一家公司。那不就缴纳企业所得税了吗。其实,这家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它自己作为法人企业的税,而不是他投资的那家企业的税。

而法人企业不但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他的股东同时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看完自然人企业和法人企业的这些区别。如果你要创业的话,你会选择合伙企业还是公司呢?

【第18篇】普通合伙企业人数

合伙企业是很多创业者都喜欢的一种企业类型,那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呢?有限合伙怎么承担责任呢?

本文给大家整理了一下,仅供大家参考。

一、特殊的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是什么

1、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全部为普通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企业中一部分出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出资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只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时)或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有两个或以上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即对投资人数没有上限规定;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当然,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中的事务。

4、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不得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企业的全部亏损;而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不得约定企业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5、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当然,合伙协议约定不能进行交易的除外。

7、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出资份额出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出资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可将出资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除外。

二、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吗

1、公司确实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因为公司是有限财产,无法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那么,就会产生一个漏洞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人,公司是普通合伙,其他自然人是有限合伙然后责任由公司承担,这样不利于债权人的权利实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有限合伙人债务如何清偿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实行双重优先原则,即合伙企业的债务应该优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应该优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

1、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同理,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也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4、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19篇】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区别

z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案,对于申请执行人z追加有限合伙企业的前有限合伙人x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北京市三中院认为:本案中,z没有提出有限合伙人x存在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主张,亦未提交相应证据。z以该有限合伙企业频繁变更合伙人、仲裁期间进行资金减持、存在主观恶意为由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不属于通过执行程序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z的复议申请,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到,执行过程中,非因法定事由并具备法定条件,法院不得变更、追加当事人。当有限合伙企业成为被执行人,且合伙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如何追加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对此,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应区分来看。本文笔者将简要分析相关问题。

一普通合伙人的追加问题

(一)普通合伙人可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当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追加工商登记显示的现任普通合伙人是应有之意,那么,这里的“普通合伙人”是否包含已经退伙的普通合伙人?需要结合《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来看。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基于上法律述规定,只要是基于普通合伙人退伙之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已退伙的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追加后的救济途径

执行法院对申请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作出裁定后,申请执行人或被申请人如果对执行法院作出的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适用救济途径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二有限合伙人的追加问题

(一)有限合伙人可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执行过程中,有限合伙人并非当然被追加的对象,需要存在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定情形。

对于已退伙的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因此,已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以其从合伙企业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但有限合伙人通过转让形式退伙,且退伙前未从合伙企业中取回财产,则无论其获得多少的转让款,也无需根据本条承担责任。

(二)追加后的救济途径

针对申请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与普通合伙人不同,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人如果对裁定不服,适用救济途径为执行异议之诉。

(三)尚未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期限是否可以加速到期?

《九民纪要》第6条对公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一条是,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的出资期限可以加速到期。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规则是否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对此,目前法律规定尚未明确,实务中仍存在争议,尚未有统一定论。

肯定意见认为,有限合伙人与股东的法律特征一致,可以参照适用《九民纪要》。《九民纪要》中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确立的处理方式,实质上是对认缴资本制度下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进行的审慎平衡,合伙企业同样存在认缴资本制与破产制度进行衔接的问题。因此,该处理方式的法理基础也适用于合伙企业项下的有限合伙人。参考:杭州市中院“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盛杰(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浙01民初2243号)。

否定的意见认为,关于有限合伙人出资应否加速到期问题,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九民纪要》就出资加速到期问题所作规定亦明确仅规范公司及其股东,并未提及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人。而且合伙企业与公司属于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前者是典型的非法人组织,后者是典型的法人组织。两者在对外承担债务的责任上也有较大的区别,不应参照适用《九民纪要》。参考: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阳映屏与罗芳及湖南龙飞勇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号:(2020)湘04民终1478号)。

因此,在执行程序中,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追加,应当区分合伙人身份分别处理,并由当事人通过执行复议或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进一步寻求权利救济。而对于合伙人身份的认定及能否追加,应当结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判断。

【第20篇】合伙企业如何纳税

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财税[2000]91号文规定,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应作为合伙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单独纳税。合伙人为自然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1]84号);合伙人为法人,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于不属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不能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应并入法人合伙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但对合伙企业而言,被穿透的只是所得税。对于流转税而言,合伙企业仍然是纳税主体。财税[2016]36号文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因此合伙企业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其生产经营所得应对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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