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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以及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属于许可范围;
2、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不属于许可范围;
3、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不属于许可范围;
4、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不属于许可范围。
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内容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新设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新设申请:
(1)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被注销的;
(3)变更经营地的;
(4)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5)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6)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7)许可范围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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