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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你好,我是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想向你请教一个问题。关于销售散装食品,散装食品无标签标识,这种处罚适用食品安全法哪一条?
我发现各地市场监管局,在这个问题上适用法律不一样,有的用《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一款第二项,直接进行罚款;有的用《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第一款第七项,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究竟适用哪一条?
【参考意见】
认真分析《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不难看出,“标签”只是对预包装食品的强制性要求,而对散装食品则只提出了“标明”的要求,即只需“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即可,也就是说,“标签”的强制性要求与散装食品无关。
因此,这位同仁提问散装食品的问题时,提及“标签”一词,这本身就是不准确的——散装食品只可能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关于“标明”的规定,不可能违反第六十七条关于“标签”的规定。
至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应如何定性处罚,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下称《解读》)中早已有明确答案。
《解读》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解读是这样的:“本类违法行为主要针对的是:(1)新法第68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2)新法第72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如果未遵守新法第68条、第72条前述规定,就属于本类违法行为。”
综上,散装食品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违法行为,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进行处罚,那种认为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进行处罚的观点是错误的。
最后,老梁要说说法律解读或释义书籍的事儿。法律的权威解读或释义对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法律十分重要,有很多在基层执法人员之间争执得面红耳赤的问题,其实在解读或释义类书籍中早有权威“答案”。可以说,权威解读或释义书籍是答疑解惑的良师,会让我们在准确理解法律上少走不少弯路。之所以已有权威“答案”的问题很多时候我们的执法人员还在争执不下,就是因为我们的执法人员手里没有相关法律的解读或释义用书。因此,老梁建议,每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公布施行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给执法人员购买权威解读或释义书籍,为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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