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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扣肉事件”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定义适用问题
近日,一起职业举报者购买150份扣肉,由于真空包装上无标识,法院判决退还货款4500元,支付十倍赔偿,共计5万元,一审、二审,均判王女士败诉,引起较大反响。笔者在这不讨论知假买假问题,仅讨论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定义适用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产品在销售时在其外包装上未标识生产者信息、产品保质期等必要的产品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及《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关于散装食品在包装标识相关信息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可知法院判决里把扣肉当作按散装食品来定义的。
一、预包装食品的概念及适用
《食品安全法》附则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只规定了预包装食品的概念,没规定具体的适用情况,是包含从食品的种养殖环节、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等各环节,还是适用于其中的某一环节?笔者认为预包装食品应只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从生活经验可知,食品只要涉及到流通环节,一定要有包装或容器来作承载,为了买卖方便,食品包装上一般也以重量或数量来计量,那涉及到流通的食品都符合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比如超市里卖的包装好的青菜、蛏干等进行挑选后按照1斤的重量包装在特定的塑料制品或容器中,按照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也是预包装食品。那么按照《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规定,就要标准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名称,规格,成分,配料表等等,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而且《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标签应标注的成分、配料表、产品标准代号等信息,只有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才具备。
扣肉是餐饮环节制作的食品,扣肉放在容器中,称重后,也符合预包装食品的定义,那就要标注产品标准代号,餐饮环节的菜品无标准,无法标准。
二、散装食品的概念及适用
《食品安全法》没有散装食品的概念定义,《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里规定,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这个跟现实生活中的散装的概念不一样,比如糖果,超市里一般需要称重,但是现在每颗糖果都是独立包装,完整的包装标签信息,符合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应是预包装食品。超市里销售的白糖,大米等,实际上运输采购的是有大包装的,运输采购进来的时候是预包装食品,到销售的时候拆零称重销售,这个时候可以算散装食品。散装食品主要包括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制作出来的预包装食品拆零称重销售,也包括现场制售的糕点、饼干等。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目的是让消费者购买的时候能清晰的产品的情况,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注意这里指的是散装食品的大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注信息,对消费者称重购买后的食品的外包装没有规定要再次标注信息。
餐饮环节制作的菜品,不适用散装食品的定义,一般是按份购买,不存在称重销售的问题。扣肉是餐饮环节制作按份来销售,不是称重销售,应不算散装食品。
一直以来,对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定义及适用情况争议很大,造成基层实践应用困难,也容易引起消费纠纷,希望能通过进一步修订或解释,把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进行进一步的具体的定义适用。(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林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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