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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时做哪些账务处理(8篇)

发布时间:2024-02-25 10:10:03 热度:3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8篇优质的账务公司注销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公司注销时做哪些账务处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公司注销时做哪些账务处理

【第1篇】公司注销时做哪些账务处理

公司注销时要保证帐面的存货金额必须与实际的库存相符,对货物已经售出而企业财务未做销售处理而造成的帐面金额大于实际库存,还是要补缴增值税的。持购货单位的结算证明和双方的购销协议,到税务机关开立普通发票,并按税收政策规定按征收率交纳税款。

要关注注销企业存货与留抵,收入与费用二者之间配比状况。要核实企业存货,尤其是一般纳税人留抵与存货的逻辑对应关系,对明显不对应的,要细心核查,对收入与费用明显不配比的,需进一步审查此类企业有无帐外经营不作收入等违规情况。

【第2篇】子公司注销账务处理

【问】:我公司现有一子公司,是全资子公司,现因种种原因,不想经营了,现已在工商和税务局均办理了注销手续,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解答】:

1、参照财政部《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三)结束旧账:1.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结束旧账时,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之规定,对于注销清算的公司,于清算完毕、注销登记后,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同时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公司的所有科目余额均为零,从而予以销账;”

2、另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32号1998-8-21)第十三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之规定,相应的会计账簿、凭证、报表等会计资料应由股东代为保管。

【第3篇】公司注销账务处理

公司注销有很多原因,总体可以分为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原因,内部原因例如公司经营不善,市场不好等;外部原因例如被吊销、撤销等。

那么,企业注销时,会计上和税务上如何处理呢?

企业清算的账务处理,

企业注销前,应该先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不需要清算,直接带上执照交上去,领一个注销通知书就完事)

企业清算账务处理的步骤为:

01..编制解散的资产负债表

于终止经营日编制资产负债表,这和正常经营日的资产负债表编制相同。

02..核算清算费用

清算组成员的各类报酬及财产变卖,债权债务处理过程发生的一切费用。

(1)支付清算费用

借:清算费用

贷:银行存款、应收票据等相关科目

(2)结转清算费用

借:清算损益

贷:清算费用

03..核算变卖财产物资的损益

核算变卖资产及其损益的账务处理:

(1)经清查,原材料盘盈时

借:原材料

贷:清算损益

(2)将各类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计提费用全部摊销

借:清算损益

贷:无形资产、递延资产、计提费用等

(3)固定资产拍卖的收入

借:银行存款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贷:清算损益

(4)将上述清算净损益转入未分配利润账户

借:清算损益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04..核算及收回账面债权,清偿债务及损益

核算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及损益的账务处理

(1)经认真查核,应收账款确实无法收回。

借:清算损益

贷:应收账款

(2)经认真查核,应付账款确系无法清偿。

借:应付账款

贷:清算损益

(3)将上述清算净损益转入未分配利润账户,清算结束时,清算损益账户无余额。

借:清算损益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05..核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核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账务处理

(1)用盈余公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借: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缴纳清算年度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06..核算剩余财产及其分配

将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实收股本的份额,在各个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

借: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现金、银行存款

提醒:根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07

编制清算利润表,清算结束的资产负债表

税务:会计人员把会计资料移交给法人,到税务局清税;

工商:报工商注销备案→登报声明→工商注销,注销营业执照,这些程序性的工作可由法人或者其他清算组成员完成。

企业想要注销,电子税务局就能操作了!

企业想要注销,如何在网上操作?答:同样只需7步操作,即可完成!第1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注销前置事项办理套餐】菜单,进入注销登记引导页;第2步:点击【注销预检】按钮可对未办结事项进行展示,处理完未办结事项后,再办理注销登记。第3步:处理完欠税、处罚、逾期未申报后,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进入填写清算报备页面,录完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信息后,点击【下一步】,清算报备提交成功。第4步: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后,进行当期征期和当期属期申报,点击套餐中的当期申报,如报表有误,可点击【我要更正】或【我要作废】,可对申报表进行作废和更正。第5步:可点击【我要清算申报】申报完成后,可点击⑤或下一步按钮再次进入注销预检,对未办结事项进行检测,如果没有未办结事项,则可以进行注销。第6步:纳税人点击“确定”按钮,进入到原注销税务登记预检模块,点击“我要办理”进入原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上传附送资料,确认填写无误后,点击“下一步”按钮,提交申请表。提交注销申请后,产生受理回执单,等待税务人员受理后在'事项进度管理'查询受理结果。第7步: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的“我要查询”—“涉税文书查签”模块中签收《清税证明》通知书。在操作列中查看《清税证明》具体信息。

操作示范:

(以北京市电子税务局为例)

1.套餐业务—注销前置事项办理套餐。

2.注销前置事项办理套餐业务办理页面。

3.注销预检业务办理页面。

4.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我要清算报备。

5.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表。

6.我要查询—办税结果及进度信息查询。

7.事项办理—涉税文书查签。

【第4篇】公司注销的账务处理

大家好!我是梅姐。专业的会计师,从业30多年。有家经营中的财务工作室,和大家分享财务工作中的实务和心得,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

公司注销时公司要成立清算组,主要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和资产,资产的处理分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处理,最主要是存货和固定资产,如果通过盘存帐上有这2项就要处理,一般是销售或股东分红,我分这四种情况分别说明:

1、存货销售:(这时销售肯定是要实际收到钱)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营业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固定资产销售

a 借:固定资产清理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b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c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d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的损益

如果是盈利: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损失: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3、存货分给股东作股东分红

a 借:应付股利

贷:营业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b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股利

c 借:其他应收款(股东)

贷:应交个人所得税

4、固定资产处置后股东分红

a 借:固定资产清理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b 借:应付股利

贷:固定资产清理

c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d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的损益

如果是盈利: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损失: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e 借:利润分配

贷:应付股利

f 借:其他应收款-股东(20%股利分红)

贷:应交个人所得税(20%股利分红)

存货和固定资产的处理价格应该是处置时的市场价,因为清算的前提是债权债务已经处理完成最后清算之后的资产负债表上应该只有三个栏次有数据就是:货币资金、未分配利润、实收资本或者就货币资金和未分配利润两个栏次。

我是梅姐说财务,今天就为大家分享这些干货。希望你能喜欢,欢迎大家关注点赞收藏并转发分享,谢谢大家!!

【第5篇】子公司注销母公司账务处理

单位注销后合并到母公司账务怎么处理?

答:分公司

借:其他应付款

未分配利润(如果是累计亏损,则是贷方)

贷:应收账款

分公司结转后账面应该全部结清

母公司

借:应收账款

贷:其他应付款

未分配利润(如果是亏损则是借方)

分公司设立注销的会计分录怎么处理?

分公司没有注册资本,只有拨款

成立时:借:其他应收款-分公司拨款

贷:银行存款

注销时不用做账;将收回来的存款冲减其他应收款-分公司拨款就行了。

分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不用分配。

【第6篇】分公司注销账务处理

公司分立是指原有的一个公司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分立有两种方式,一是存续分立。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二是新设分立。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原公司与分立后的公司之间、分立后公司相互之间,既无公司内部的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管理关系,也不是企业集团中成员相互间控股或参股的关系,而是彼此完全独立的法人关系。企业分立涉及资产转移是否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受让方是否缴纳契税、印花税等,以及企业分立如何会计处理?本文结合现行财税政策分析如下:

一、增值税

通常情况下,公司分立不仅仅单纯是资产的转移,还包括债权、债务以及人员一并发生转移。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由此可见,公司分立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以及货物的转让不征增值税,但其前提条件是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 企业分立过程中,如果仅仅是资产转让,或资产与债务一并转让,并不涉及劳动力,则不符合不征收增值税的条件,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企业分立过程中,连同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以及金融商品一并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从文件的规定来看,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中的确未提到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因此,在实务中,有一种观点就认为:未列举就应当征收增值税。但在本人看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还、以及货物和无形资产、金融商品一并转让,都属于同一资产重组行为,在增值税上,要么都征收增值税,要么都不征收增值税。仅对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征收增值税,显然从情理上和道理上都讲不通。本人观点是:不征收增值税虽然没有列举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但应当参照执行。

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不征收增值税,相应进项税是否转出呢?在营改增之前,不征增值税项目是指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可能属于,也可能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项目。全面营改增以后,因营业税被增值税取代而不复存在,不征增值税项目仅指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增值税免税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国家根据政策的需要,免除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义务。增值税不征税是纳税人产生的一些收入,本身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不征收。不得抵扣所列举的情形中,并不包括不征收增值税行为,因此,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不征收增值税,相应进项税不需要转出。

二、土地增值税

企业不动产将根据分立后的情况分别过户到分立后的一家或两家公司中发生了产权转移,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要区分情况。根据《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第三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也就是说,如果分立时将不动产转移到分立后的企业时,在保持原股东不变的前提下,都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但如果原股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分立后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呢?比如原企业中甲乙双方持股比例为50%:50%,但分立后原公司股权比例为甲40%:乙60%,新公司则为甲60%:乙40%。在此情况下,不动产过户到分立后的新企业,是否也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21号文第八条对此问题也进行了明确,即:“本公告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因此,在企业分立后仍保留原股东的前提下,即使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发生了变化,均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应当注意的是:不动产过户到分立后的新企业如果发生再次转让,土地成本的扣除应当追索上一环节土地取得的“原值”,如果上一环节也是资产重组方式取得,并且也是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还要再追索上上一下环节土地取得成本。总之,只有上一环节缴纳了土地增值税,才能以上一环节所确认的土地增值收入作为下一环节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的依据。

21号文同时明确:“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也就是说,企业分立的任何一方是房地产企业的,均不适用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即在不动产过户到分立后的新企业环节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依然在存续公司名下的房产因未发生产权转移,不存在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分立企业所得税区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分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例如,某企业a准备分立为a和b,也就是存续分立方式(不满足特殊税务处理条件分立),此时,税务处理如下:1、业分立出去的资产比如土地、固定资产、存货、投资等,均需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取得这些资产计税基础也按公允价值确认; 3、企业的股东取得b企业的股权或其他非股权支付额,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再投资处理(实际上,在我国企业分回利润可以免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被分立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1、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2、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企业分立,分立企业涉及享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尚未期满的,仅就存续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执行;注销的被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上述优惠。分立各方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和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企业有关生产经营项目的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2)企业分立的特性性税务处理

如果分立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则可以使用特殊税务处理:

1、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业分立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分立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分立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4、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特殊税务处理方法如下:

1、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5、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四、个人所得税

公司分立,如果公司股东是自然人,有可能还会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分⽴,⽽股东持股保持不变,不涉及个⼈所得税。企业分⽴不等于个⼈股权的转移,只有涉及到个⼈对于其所持股份的转让时,才会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所得税,与企业的合并分⽴没有必然关系。

但是被分立企业以减资方式将需要分离的资产以非股权支付方式分配给现存股东,假设按照该分离资产的计税基础x(采用特殊重组进行分立时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扣除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后的净值)作价分配给现存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持有被分立企业减资部分对应的股权的计税基础y,如果x>y,其差额x-y的部分按照股权转让所得由自然人股东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按照计税基础x取得减资分配的资产后,再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评估值z出资设立分立企业,z大于x的部分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发生的增值,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可以按照财税【2015】4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等规定适用分期纳税。

五、契税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比如企业分立,股东分家方式,房地产过户到新设公司,则应当缴纳契税。

五、印花税

企业分立是否缴纳印花税区分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企业重组分立,分立企业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是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三是企业重组分立,分立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企业重组分立,分立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六、会计处理

企业分立涉及被分立企业的会计处理、分立企业的会计处理以及法人股东的会计处理。

1、被分⽴企业的会计处理。被分⽴企业只需将进⼊分⽴企业的资产、负债以原有账⾯价值为基础结转确定,借记负债类科⽬,贷记资产类科⽬,差额借记权益类科⽬。

2、分⽴企业的会计处理。分立方在分立中确认取得的被分立方的资产、负债,仅限于被分立方账面上原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分立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因此,分⽴企业按照资产、负债的账⾯价值进⾏初始计量,分⽴企业原账⾯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对应归属于分⽴企业的净资产分别进⼊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等所有者权益类科⽬。

分⽴在⼀般性税务处理下,当资产的⼊账价值⼤于计税基础时,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所得税费⽤” ,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当资产的⼊账价值⼩于计税基础时,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贷记“所得税费⽤”科⽬。

3、被分⽴企业的股东的会计处理。股东相当于以新股权换旧股权,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分⽴企业,贷记长期投资-被分⽴企业。

作者:纪宏奎,单位: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7篇】公司注销前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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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公司注销前的账务处理

根据清算流程,公司注销时资产负债表中存货账面价值必须清理转出为零。公司注销后法人资格取消,存货就不能卖了,所以,企业要在注销前及时处理账面存货。可以有以下几种方法:

1.可以打折出售,账务按正常销售处理,业务一定要真实。

2.如果因为企业长期销售不做账,账面累积大量库存而实际没有实物,这种情况如果是2023年底前还可以通过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通过低税率逐步消化库存。现在账面大量存货而无实物一定要如实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缴纳税款,税务局不罚款、没有收滞纳金就不错了。

3.存货已经没有使用价值、已经报废,要做非正常损失,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及附加。

4.出售不出去的货物可以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按市场价视同销售完税。

5.无偿送人或捐赠他人,按评估价视同销售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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