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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在哪备案(20篇)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1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公司注销公司注销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公司注销在哪备案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公司注销在哪备案

【第1篇】公司注销在哪备案

公司注销过程需要分别去以下7个部门或机构办理备案:社保局,税务局,报纸媒体,工商局,开户行,质监局,质监局,公安机关。

1. 社保局:核查是否有未缴清社保费用,然后注销公司社保账号。

2. 税务局:核查是否有未缴清税款或费用,然后注销公司的国、地税。

3. 报纸媒体:公司需自行登报公示,宣告公司即将注销。

4. 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注销营业执照。

5. 开户行:注销公司开户许可证和银行基本户等其他账户。

6. 质监局:到质监局注销公司的许可证例如生产许可证。

7. 公安机关:注销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应(印章本身可不上交)。

【第2篇】北京公司注销费用

北京公司注销的费用 客户经理小刘(i73-i934-94z5)

公司如果不打算继续经营或者经营不下去的话,建议尽早注销掉。因为公司每年要做

年报,税务也要正常报税,否则就会被拉入异常和产生罚款。拉入异常后三年不解决

的话就会被吊销营业执照,税务长期未申报的也会变成非常户,再注销的就会变得非

常麻烦。那么北京公司注销有什么流程呢?下面简单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税务注销

1、如果是小规模正常报税的企业的话,直接进入清算状态,系统检测需要申报的税种

正常申报完就可以注销了;

2、如果是一般人的话,就要先进入电子税务局看看是否存在进出口资格、留抵退税

等情况了;

3、有漏报或者未及时申报而产生处罚的要先交罚款、做完处罚才能注销;

4、非正常户要先变成正常户,然后补完申报才能注销;

(二)、工商注销

1、登报,45天之后才能开始注销;

2、成立清算组;

3、网上变更或者线下变更;

(三)、银行注销

1、联系好客户经理,带上开户时银行返还的材料、执照和公司印章以及法人财务身份

证原件,大概就是这些材料,具体根据银行实际情况来看。

(四)注销公司需要的费用

需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来定,一般来说,小规模正常的公司相比就会便宜点,一般人

有特殊情况的公司就会稍微贵一点,因为情况不同,需要跑的地方也会多一点。

【第3篇】公司注销决议范本

对于做生意的人而言,开办公司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赚钱。当公司的资金链断开、产品售不出去等一系列经营不善的情况,这时考虑注销公司,也不是件坏事。那么,今天小编要讲的公司注销决议你了解吗?下面一起来看看公司注销决议流程。

公司注销决议流程是怎样的?

1、具体通知公司全体股东在何时、何地召开股东会。

2、详细记录出席和未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人数,以及所代表公司股东的表决权。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4、决议事项主要是同意公司注销以及成立清算组和登报,同时还要公布清算组成员以及组长。

(1)在注销公司之前,首先要做清算,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注销公司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2)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分,例如公司因破产而清算,适用《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

公司注销材料有哪些?

申请注销前公司应开展公司清算,公司清算完成后便可进入公司注销申请程序,清算后、注销前公司需要出具和准备如下报告: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申请书》;

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通过对上文的阅读,我们可知公司注销决议流程可分为四大步骤,每个步骤都缺一不可,环环相扣。另外小编还向各位普及了关于公司注销材料,希望能给各位朋友带来帮助。

【第4篇】公司注销网上公示

全程电子化注销营业执照流程?

1、 手机登录掌上工商后,电脑端在“全程电子化服务平台”上扫码登录,然后找到“注销便利化”

2、 选择需要绑定的企业,绑定企业

3、选择目前经营情况和注销的原因,是否涉及海关和是否涉及注销前置审批事项,如果有就勾选,没有不勾选,下一步

4、 选择简易注销,点击“发布”进行简易注销公告

注意:在这个步骤选择简易注销后,不能更换注销方式。

5、签名后提交并公示。

6、 提交之后,需要在公告公示期满之后,才可以做简易注销业务。

7、公示期满后,登录“全程电子化服务平台”,点击“注销便利化”

8、点击“开始办理”

9、上传营业执照正副本,确认无误后签名

10、签名完成后,点击“提交”就完成了简易注销的全流程,可以在“全程电子化平台”查看进度。

11、 公示之后,如果不想进行简易注销,可以点击“简易注销公告撤销”,把简易注销撤销。

12、办理进度查询

企业办理业务提交后,点查看按钮可查看各部门办理情况、点办理进度可查看业务办理进度。

西安办理全程电子化注销营业执照流程

西安市个体工商户怎么在网上注销?

西安市个体工商户在网上注销操作流程如下:

如果涉税都需要先去税务局办理清税证明。税务清算完毕才能办理注销手续。不涉税不用。

1、个体工商户手机下载“云窗办照”app,进入实名认证登陆,然后选择注销模块,按操作流程完成即可,交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西安网上营业执照怎么注销?

当申请者在网上提交了公司注销申请之后,还需要整理公司近3-5年的公司账簿、记账凭证等等材料,前往税务局提交材料,申请税务注销。

在取得企业清税证明之后,申请者就要向社会公众公示公司注销的申请公告,一般公示期为45天。当公示期内不存在异议的时候,申请者便可以申请营业执照注销了。但具体网上申报流程还需要看当地的政府要求,整个申报流程下来一般都需要1-2个月左右。打开支付宝,搜索:跑政通,点击进入;点击公司注销,进入服务页面;按照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就能找到专业人员来办理。

最后网上办理其实只是简化了一部分手续,也就是在网上做好相关预约,但实际上很多相关材料还是要到工商局和税务局去办理注销流程。

拓展资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需要将各种相关债务处理后,再刊登企业注销公告,公告期结束后到所辖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网上注销个体执照流程?

网上登记注销个体执照和当初登记注册流程一样,使用u盾或数字证书在系统中填写《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下载pdf文件,电子签名后提交,全程在网上办理,无需到达窗口办理。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在企业没有债权,没有债务的情况下进行。

【第5篇】小公司注销要多少钱

答:公司注销费用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来收费,主要依据公司工商、税务是否正常,有无开票情况,是一般纳税人企业还是小规模企业来定,一般我们

会给到您一个打包价,下面小编就来跟大家介绍,关于不同类型公司注销的收费。

税务工商不正常情况下,小规模企业注销是怎样收费的?

小规模注销收费为2000左右,不包括罚款、欠税和滞纳金的情况,很多人肯定会问,为什么注销公司要比注册公司贵?

注册公司:是一张白纸流程相对简单。

注销公司:是你已经画的乱七八糟的那张草稿纸再整成白纸,还要经过各部门的审核通过才允许注销。

税务工商不正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企业注销是怎样收费的?

一般纳税人注销收费为3000左右,不包括罚款、欠税和滞纳金的情况,价格是有灵活性的,主要取决于公司经营状况和难易程度,由于今年疫情原因的影响,国家也给到很多企业关于注销的优惠政策, 简化了企业注销的流程,比如:很多往来账务不多,也没有怎么开票的公司,减少了查账的步骤.

温馨提示:

同一个法人的名下如果有几家企业,只要有一家企业是“非正常户”,那么其它几家也会“同步”转为非正常户,很多地方已经开始实施,请公司法人重视您的信誉度!不需要的公司请及时注销,如果不想自己办理,可以委托小编代为办理,小编承诺:第一,咨询永远不收费;第二,解答永远不收费。即使你不找我合作,我也愿意和你聊聊,多个人沟通,多一种解决方式,刚好你需要,刚好我专业。

【第6篇】东莞代办公司注销

东莞公司注销价格与什么相关?东莞企业注销价格和什么有关?

在东莞注销公司的时候也是需要花一笔钱的,那么这笔花费是和哪些方面相关的呢?很多人只知道东莞注销公司需要花钱但是有不清楚东莞注销公司花钱是与那些相关的,今天就给大家说以在东莞注销公司价格和哪些方面有关吧,希望大家把相关的工作做好,能够更好的注销公司。

东莞公司注销价格与什么相关?

东莞公司注销价格是很多东莞地区很多公司有注销需求时最关注的问题,那么,东莞公司注销价格与什么有关呢?小编总结了以下几点:1、与注销流程有关。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都知道,注销一家公司,首先要注销税务方面,虽然国地税合并后省去很多程序,但是与之相关的税务审核还是不可少的,此外还要注销工商、银行等等,整个流程耗时长,需要办理的事项多,需要去处理的地方也多,光交通费就要花费不少,更不要说其中的税务罚款及补交、材料准备的费用等等方面。2、与注销时间有关,注销一个公司一般需要6个月左右,一个小型的个体户,简易注销也需要45天左右。3、注销流程多,来回办理的次数就多,如果不熟悉流程的人员去办理,更是花费时间还花费金钱。4、其他隐形的消费。为了省事,很多企业选择代办公司,缴纳一定的费用,或者托人注销,也是需要一些隐形的费用的。

东莞公司注销材料包含哪些

公司注销过程中,往往需要提交大量的材料去相关部门审核,那么,东莞公司注销材料包含哪些内容呢,又要怎么准备这些材料呢?首先我们来看看东莞公司注销材料包含以下方面:1、公司的相关证件,如营业执照、相关的其他的例如批发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证件。2、清算小组或者外雇的会计事务所作出的评估报告和财务报表。3、董事会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作出的决定解散公司的决议书。4、公司的银行账户等相关证件。5、相关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东莞公司注销材料的准备工作应该充分,合理的安排,可以由公司成立的专门负责的小组准备,也可以找代办公司准备材料,找代办公司的优势就是省事,不必为这一件单一的事情重复办理,当然,代办公司代办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东莞公司注销注意点有哪些?

本文主要介绍东莞公司注销注意点,因为除了了解基本的注销流程之外,某些注意点也必须要非常清楚,这样在注销的过程中能够省下非常多的时间和精力。在注销的过程中,最需要注意的就是材料的准备。如果是第一次进行相关业务的办理,最好能够列一个注册清单,这样在准备的时候就不会被遗漏,或者直接咨询网上、工作人员寻求帮助。一般情况下注销公司需要准备公司材料和法人的材料,同时需要按照公告信息和内容进行材料的准备。比如在注销公司的时候,需要准备带有注销公告的报纸,这个报纸必须要提前进行准备,因为要进行为期一个半月的公示之后才可以。除了这个注意点之外,还需要找到适合自己的办法进行办理,一般情况下很多公司会通过代理公司进行业务的办理,这种方法非常省时省力。以上就是关于东莞公司注销注意点介绍。

【第7篇】分公司注销流程

分公司注销,总公司取消分公司信息具体步骤来了!带图解流程

总分公司的会计核算和涉税处理,一般来说是有点复杂了一些!特别是涉税工作的处理!分公司注销以后,相对应的税务信息也要进行相应的处理!所以分公司注销,总公司在电子税务局上取消分公司的信息的操作流程是怎么样的?下面就是今天要介绍的主要内容了。

分公司注销总公司在电子税务局取消分公司的信息操作流程

步骤一:

步骤二:

分支机构注销后无其他分支机构的操作流程

步骤一:

步骤二:

在哪里可以签约委托代理机构

查询“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的操作流程

步骤一:

步骤二

分公司注销,总公司取消分公司信息具体步骤来了!带图解流程就到这里了。有关总分公司的涉税实务操作流程就暂时到这里了。更多财税处理经验可以关注我哦。

【第8篇】2023年香港公司注销

若香港公司不想要再继续经营,需进行合法的注销公司,而要注销一家香港公司,则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向香港公司注册处以及香港税务局申请注销。

通常,若香港公司没有其他相关的未尽事项需要办理,则大概可在6个月左右的时间办理完成,而若香港公司有众多未尽事项需办结,则注销所需时间更长。

办理香港公司注销的流程如下:

1、确定香港公司是否有相关的未尽事项,包括未申报的税表、未缴纳的税费、未办理的年审、未缴纳的年审费用等等;

2、向香港公司注册处以及税务局递交注销文件;

3、香港税务局受理注销申请后,即会进行查阅香港公司是否有未申报的税表、未缴纳的税费等;

4、若核查无未办结的事项,即会在1个月内发出不反对注销通知书;

5、在收到税务局发出的不反对撤销注册通知书后,即可向香港公司注册处递交注销表格ndr1;

6、在大概两个月后香港公司注册署即会发出注销公告通知书,并刊登宪报公告该香港公司注销;

7、在公告通知书发出90天后若无人提出反对意见,香港公司注册处将正式注销该香港公司;

8、等公司注销全部完成后,注册处会发出注销完成公告,至此,香港公司注销成功。

【第9篇】公司注销流程和所需时间,注销为什么比注册要难

因为公司注销难的地方在于税务注销,特别是那种执照被吊销很久的那种公司,法人和股东不仅要补缴税务,同时还要交罚款,吊销时间越长,注销越难,交的滞纳金也会越多。.

而且注册公司的时候是可以多个部门一起办理的,但是注销的话,就得一个部门一个部门的办理。

注销公司的流程:

1.成立清算小组:在网上办理注销备案,(大概3-5个工作日)

2.注销税务,包括国税,地税(大概2-3个月)

3.公示:大概也要1个月左右

4.如果公司开了社保账户,需要注销社保

5.注销银行账户,如果银行账户多的话,还需要全部一个一个注销

6.注销工商:可以在网上预约营业执照注销

7.注销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等等。

如果公司有异常的话,比如税务异常,需要先解除异常之后才能进行注销。

整个注销公司流程下来一般都是5至7个月左右,分公司注销时间为4-5个月左右。如果公司出现一些严重问题,甚至要花费一年时间才能注销。另外,需要整理企业所有的账本、凭证、财务报表等表,如果企业以前的账务没有整理或者没有做,还需要补全。

如此复杂的流程,不仅耗费时间,而且考验的还是办理人员的专业性,所以大部分公司都会选择代办公司,但是这里需要提醒各位的是:低价代办公司要慎重选择,很多公司注销了,但是一查,连基本的完税证明都没有,后果只会更严重。公司注销拖的时间越久风险也就越大,所以一定要选择正规财务公司办理公司注销业务。

创业开公司不是一锤子买卖,既然这次失败,不代表下次不成功。千万不要让公司注销的问题影响下次创业的可能。不经营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请尽快注销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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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公司法公司注销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2023年2月20日发布

法释[2014]2号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

实施日期 : 2008.05.19发布日期 : 2014.02.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2023年2月20日发布)

法释[2014]2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第四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第六条 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九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三条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第十四条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23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2023年2月20日发布

法释[2014]2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第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第八条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法释〔2017〕16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七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第十一条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十四条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第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通过拍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确定。

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可以参照产权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事提起诉讼的,或者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第二十四条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二十五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11篇】公司注销原因怎么写

当某家公司不再运营后选择注销,根据我国当前《公司法》规定,当公司所属人注销公司申请开始后需要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公司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省级以上的报纸上公告,记住一定是要省级以上的,公司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注销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即公示主要是为了让公司的税务债权的清算,所以注销公司一定要登报。登报所需的材料如下:

1、公司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

2、税务注销证明文件;

3、公司股东会决议;

4、公司清算报告;

5、工商局领取的表格;

6、公司原始档案;

7、登报注销报纸原件。

【第12篇】深圳公司注销服务

近年来,随着深圳的经济高速发展,很多人都喜欢来深圳注册公司。因为在深圳不仅政策宽松、注册简单,而且市场环境也很好。所以会有很多外地老板喜欢在深圳注册公司。

但是,但是,最近遇到好几位客户不是来找小编注册深圳公司的,而是找小编注销深圳公司的。为什么呢?因为这些客户之前在深圳注册的公司一两年都没怎么经营,其主要原因是自己在老家有企业或者有其他工作,分不出时间来打理深圳的公司。并且在深圳的公司也没有业务往来,所以拜托至善财务来帮忙注销深圳公司。

这里简单说一下注销的含义:注销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经过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并经过规定清算程序后主体资格消灭。公司完全消失,法人资格合法终止,所有员工遣散,所有银行的钱收回,所有债权债务结束。注销是合法行为,也是一家公司停止经营的最终唯一结果。

一、一般什么情况下注销深圳公司: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可申请注销。

注意:吊销营业执照即公司注销,如以后不打算再开公司的话,其无需办理注销手续,因为工商营业执照在每年年检时如果不年检,将会自动注销公司的执照。另外如果公司不再去报税,税务局也会停止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后果就是3年内将不再有资格成为公司法人,3年后才可恢复正常。

二、深圳公司注销流程:

第一步:注销税务

如果自己的公司不运营了,需要去税局进行注销国地税,现在国地税联合,可以一起办理;

第二步:登报及清算备案

按照相关的规定,公司登报注销至少要公示45天,虽然这个时间有点长,但是为了给一些“潜在债主”反映时间,所以时间会久点,毕竟人家需要核实和发现。

第三步:银行注销

人行颁发的开户核准通知书,开户合同,印签卡片,开户申请书,经办人身份证,剩余的支票,携带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到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第四步:工商注销

当自己的公司注销公式登报45天没有人提出异议,那么自己就可以去当地的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注销了。根据工商局网站的注销操作提示进行操作,然后把填写好的表单以及以下材料带去工商局就能注销营业执照了。

第五步:注销公司所有的章

以上所有步骤完成后,最后一步是进行销章,拿到销章回执后注销流程方可结束。

三、注销深圳公司需要的资料:

1、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未三证合一的公司,还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公章、私章、财务章及发票章;

3、法人及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4、法人的个人u盾;

5、银行对公账户的全套资料。

四、注销公司需要花费的时间:

整个注销公司流程下来一般都是4-6个月左右,分公司注销时间为4-5个月左右。

如果公司出现一些严重问题,甚至要花费一年时间才能注销。

注意:注销来回跑的次数多,且资料要求多,细节要注意!!!

另外,需要整理企业所有的账本、凭证、财务报表,上传国税地税报表,如果企业以前的账务没有整理或者没有做,那么还需要补齐全。其次,税局还会核查企业所有的税务问题,看看是否有纳税异常或者抽逃税款的情况。

以上就是深圳公司注销的流程和所需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13篇】有限责任公司注销流程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发布

《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的公告

公告2023年第48号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工作要求,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操作性更强的行政指导,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依据《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所附《企业注销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28日

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

一、企业退出市场基本程序

通常情况下,企业终止经营活动退出市场,需要经历决议解散、清算分配和注销登记三个主要过程。以公司为例,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在退出市场正式终止前,须依法宣告解散、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公司财产、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待公司清算结束后,应制作清算报告并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解散

企业解散是企业因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时,停止其经营活动,并开始进入清算程序直至终止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一)自愿解散。指基于企业或股东的意愿而导致的公司解散。以下以公司为例,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等。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解散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解散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解散,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强制解散。指非依公司或股东自己的意愿,而是基于政府有关机关的决定命令或法院的裁决而发生的解散,通常分为行政决定解散与司法判决解散。行政决定解散,公司因其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从而被行政主管机关依职权责令解散的情形,包括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司法判决解散,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三、清算

公司作出解散决议后,应当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的重要内容是清理公司资产,清结各项债务,终结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清算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公司解散时都应当进行清算。

(一)成立清算组。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公司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法人的,可指派相关人员参与清算),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由申请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信息。同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依法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公告期为45日。

(三)开展清算活动。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缴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罚款和罚金;向海关和税务机关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滞纳金、罚款、缴纳减免税货物提前解除海关监管需补缴税款以及提交相关需补办许可证件,办理企业所得税注销清算、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等;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应当接受处罚缴纳罚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

(四)分配公司财产。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五)制作清算报告。清算组在清算结束后,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四、注销登记

(一)普通注销流程

普通注销流程适用于各类企业。企业在完成清算后,需要分别注销税务登记、企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涉及海关报关等相关业务的公司,还需要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等事宜。

1.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时,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注销预检,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未办结事项。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的,税务部门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2)符合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资料齐全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若资料不齐,可在作出承诺后,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具体容缺条件是:

①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的;

②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3)不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或虽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但纳税人不愿意承诺的),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未结事项),纳税人先行办理完毕各项未结事项后,方可申请办理税务注销。

(4)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5)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2.申请注销企业登记。清算组向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和清税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领取了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有分支机构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3.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企业应当自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和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清缴社会保险费欠费。

4.申请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涉及海关报关相关业务的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www.singlewindow.cn)、“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等方式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销申请,也可通过市场监管部门与海关联网的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提交注销申请。对于已在海关备案,存在欠税(含滞纳金)及罚款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结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企业登记。

(二)简易注销流程

1.适用对象

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企业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主体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无需重新公示。

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证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

2.办理流程

(1)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登录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示期为20日。

(2)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超过公示期,公示系统不再接受异议。

(3)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4)公示期届满后,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企业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期满未办理的,登记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长时限,宽展期最长不超过30日。企业在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个体工商户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个体工商户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通过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统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同级税务等部门,税务等部门于10日内反馈是否同意简易注销。对于税务等部门无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具体请参照《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办理。

五、特殊情况办理指引

(一)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问题。对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情况难以注销的,经书面及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成立清算组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存在企业无法自行组织清算问题。对于公司已出现解散事宜,但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拒不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无法取得联系等情形不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公司,相关股东或债权人可依照《公司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三)存在营业执照、公章遗失问题。对于营业执照遗失的企业,可以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的执照遗失公告,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无需申请补发营业执照。涉及公章遗失的,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或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确认,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上级主管单位公章进行确认,相关注销材料可不盖公章。

(四)存在股东(出资人)已注销问题。因股东(出资人)已注销却未清理对外投资,导致被投资企业无法注销的企业,其股东(出资人)有上级主管单位的,由已注销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依规定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已注销企业有合法的继受主体的,可由继受主体依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已注销企业无合法继受主体的,由已注销企业注销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出资人)申请办理。

(五)其他问题。

1.对于尚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即被吊销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已就此类企业进行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赋码,企业在相关部门办理注销业务时可使用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无需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2.纳税人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3.处于税务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六、注销法律责任提示

(一)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

(二)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五条)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

(六)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

(七)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

(八)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九)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十)企业在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十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注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十二)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14篇】公司注销股东协议书

工商网怎么注销股东身份?

工商网在线注销股东账户流程说明

①客户登录后,点击证券账户,若客户账户是线上开通,在业务介绍页的右上角有注销按钮,若是线下开通,则看不到该按钮。

②点击注销按钮,进入证券账户注销流程,办理时间为交易日 9 点到 16 点。

③点击马上办理,系统判断客户账户注销的前提条件,若条件均满足,进入身份验证步骤,否则在当前页面会弹窗提示不满足的条件信息(非首次安装高级证书会先提示去安装,首次安装不会提示,后续和销户视频二合一,视频认证通过后自动安装数字证书)

前提条件包括:客户是否有证券账户、客户代码和资金账户是否正常、是否是个人身份证客户、当前时间是否在业务办理时间内、是否安装了数字证书以及证书的有效期。

④身份验证首先验证客户的身份三要素,其次验证客户在我司的预留手机号,然后校验资金账号。在校验资金密码页面,若客户有多个股东账户,需要选择拟注销的账户,至少选择一个,允许多选。

⑤身份校验通过后,客户需签署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然后上传证件照片,进入双向视频见证过程(在公安部返回个人头像时间内,进入双向视频前需要客户上传个人头像),见证结束后进入业务办理结果页。

⑥在正式进入双向视频之前的提示页,若是双向视频是针对销户和申请高级证书视频二合一的情况,为满足申请数字证书要求,在该页面客户需要勾选身份认证产品使用协议及风险揭示书。

⑦业务办理结果也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见证或者复核失败,进入注销失败页面,一种是视频认证成功,由于还需要集中营运审核,因此进入已提交待审核页面。

注销营业执照小股东怎么做?

要办理注销,就需要办理小股东所在企业注销登记。

需要向注册登记机关提交刊登企业注销公告的报纸(45天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股东大会关于解散企业的决议、企业债务清偿报告、企业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填写《营业执照注销登记申请书》,由法人进行身份确认。

然后由注册登记机关对提交的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就可以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同时,小股东担任的法人也一并注销。

公司的股东注销?

当公司注销时,无论是公司股东或是法定代表人,都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整理公司从成立至今的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等等材料,并保证税务正常,若有拖欠税款、滞纳金等都必须及时缴清;

2、保持公司工商正常,如存在地址异常或工商年报未及时办理而被列入异常的话,都必须将移除异常后,才能申请工商注销登记;

3、保证公司全套资料齐全,如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等等;

4、清算方案,当公司存在债权债务时,清算人员会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资产等进行清算,并形成对应的清算方案。而公司全体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5、登报公示。当完成税务注销后,必须找一家当地纸媒进行注销登报公示,通知公司相关的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务。

【第15篇】上海公司注销流程

有些公司会考虑把不经营的执照进行注销,但是对于注销的流程、注销材料以及执照不注销的影响等不是很清楚,今天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昨天给大家介绍的是税务注销方面的知识,今天重点讲讲工商注销方面的知识

1、执照不注销的危害

(1)法人、股东被列入征信黑名单。如果公司不注销,一旦被有关部门查到,首先惩罚的就是法人和股东等高管,他们会立即被列入黑名单,不能贷款买房、移民、领取养老保险;

(2)法人、股东3年内不得担任其它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当法人、股东等高管被列入黑名单之后,不但会被限制消费,还会影响其征信,3年内不能担任其他企业的高管。

(3)执照吊销,公司长期不经营,也不工商年检的,将被列入异常名录,3年不年检的,执照将被吊销。

(5)罚款,《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注销的流程

(1)先注销税务,如果有税务异常或者税务罚款,需要先处理完才能做税务注销;

(2)登报,不符合即办注销的企业,需要进行登报公示;

(3)注销工商;

(4)注销对公账户;

3、注销执照需要哪些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公章;

3、税控盘及密码(未购买的企业无需提供);

4、法人一证通(ca)及密码;

5、金三报税系统的财务报表压缩包;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空白发票及发票领购簿(未领购过发票的企业无需提供);

8、注销工商的时候,需要用到法人和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原件;公司占股需要提供股东公司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公章;

9、注销银行:财务章、法人章、开户许可证、印鉴卡、网银u盾;

4、注销的简易流程

注销公司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工作,涉及税务、工商、银行甚至包括社保公积金或者海关等方方面面,建议不经营的公司,尽快安排注销,这些没用的东西留着没有价值;如果你在办理过程中,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私信我。

【第16篇】公司注销掉需要多少钱

有老板在后台询问,人不在成都,没办法去解决公司注销的问题,那么让代办公司帮忙注销一家公司大概需要多少钱呢?小编今天来给大家简单解答一下,想要办理注销的老板欢迎留言、收藏!

成都公司注销在一切正常的情况下,注销一般不到千元。公司注销都比较麻烦,注销不仅需要去工商局注销营业执照,还得去税务局清税,流程很多,处理起来也很复杂。自己去办理是费时间精力的,要是不了解流程还容易跑好几趟。

如果还存在异常情况的话,解除异常还需要增加一些费用,具体要根据每个公司的情况来定。想要注销的老板欢迎留言或点击头像进入主页联系,小编在线解答。

【第17篇】公司注销是什么意思

生意做不下去了,有些老板会去办理公司注销,但也有一部分老板直接当“撒手掌柜”,以为等营业执照自动失效作废了,公司也就自动注销掉了。中广科技辟谣:注销是市场主体的主动行为,没有公司自动注销的说法,且营业执照作废也不等于公司注销,别搞错啦。本文就来详细讲讲这方面的知识,帮老板们避开注销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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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是市场主体的经营凭证,作废即这个凭证因失效而被废弃,失去法律效力。办理公司注销时,老板们需到市场监管部门注销营业执照,让公司法人资格自然灭失,营业执照即作废。但除了公司注销,还有以下几种情况会导致营业执照作废。

1、 营业执照不小心遗失或者损毁不能再用了,公司需要网上刊登遗失公告,声明旧的营业执照已作废,挂失补办新的营业执照。

2、 伪造营业执照,或非法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均不能正常使用,公司同样应刊登公告声明作废。

3、 公司因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强制剥夺经营资质。被吊销的营业执照也失去了法律效力,需刊登作废声明再办理公司注销。

因此,营业执照作废不等于公司注销,作废是指公司的营业执照因某些原因不能再用了,但公司依然健在;而注销是公司宣告破产、解散或被收购时,需走合法程序取消营业执照法律主体资格,让公司正常退出市场。

营业执照遗失、被吊销或办理公司注销都要进行公示,所以常有老板咨询中广科技声明公示怎么操作。

方法一:自行联系报社,刊登公司注销公告通常要省级以上的报纸,付了钱之后就会给你一个模板填写公司信息,公告刊登后需自己领购一份。

方法二: 网上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属于遗失、损毁或营业执照被吊销情况的,选择“营业执照作废申明填报”,公示成功后将声明打印出来;属于正常公司注销情况的,完成清算步骤和税务注销后,再登录该系统进行清算组备案和发布债权人公告,点击“注销公告填报”。网上公示是不收费的哦。

下面中广科技再带来公司注销流程:

1、准备注销材料,如营业执照、公章以及材料资料等;

2、成立清算小组,网上刊登清算公告,进行公司资产清算;

3、进行税务注销,如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票、注销税务账户等;

4、办理工商注销,持清算报告注销营业执照;

5、注销所有公司的银行对公账户,注销公司公章;

6、注销公司社保账户,注销以公司名义办理的许可证明。

【第18篇】公司注销需要股东签字吗

前 言

依据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之规定,企业在自行清算后办理注销登记时,一般需提交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实践中大多表现为,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报告或股东会决议中承诺对“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此时,股东作为“保结人”,一旦企业被认定为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将很可能受制于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之规定,而被企业债权人追究清偿责任。

那么,如果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股东作出保结承诺的材料上的署名非其本人所签,该注销登记能否被撤销?笔者以一起行政诉讼案件((2015)浙甬行终字第18号)为例,分析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思路。

基本案情

甲公司系于2008年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股东毛某持股10%、林某持股90%。

2023年4月10日,甲公司登记机关a区市监局收到盖有甲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林某签字的备案申请书,并指定严某代为办理备案手续;同时递交的还有签有“林某”及“毛某”字样的股东会决议,决定注销甲公司,并成立以林某、毛某为成员的清算小组。a区市监局于同日准予备案。

同年4月12日,甲公司在某商报上发布注销公告。同年6月3日,甲公司向a区市监局递交盖有甲公司印章及清算组负责人“林某”签字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并指定杨某代为办理注销手续;同时递交的还有签有“林某”及“毛某”字样的股东会对清算报告确认的决议及清算报告、甲公司的营业执照。清算报告记载,“如有未了的公司债权和债务(隐匿债务),由公司股东按投资比例负责承担和处理”。确认清算报告的“股东会决议”也载明,“公司若有隐性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按原投资比例享受权利或承担责任”。同日,a区市监局经审核后作出《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2023年11月,毛某以a区市监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以上述材料中的签字均非其本人所签为由要求撤销a区市监局作出的注销登记行为。

审理情况

(一)原审法院认为:

1.a区市监局作为公司登记机关,不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仍负有审慎审查的义务。比对甲公司留存在a区市监局处的章程等材料上“毛某”的签字情况,并无太大不一致。相关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股东必须亲自到场签字确认,据此认定a区市监局已尽审慎审查义务。

2.毛某及林某均陈述“毛某”字迹非毛某本人所签,a区市监局亦不申请鉴定,无法认定甲公司递交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对清算报告确认的决议、清算报告等系毛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撤销a区市监局作出的准予注销登记行为。后a区市监局提起上诉。

(二)二审法院认为:

1.甲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依法提交了相关文件,材料齐全、形式合法,股东签名亦无明显差异,a区市监局已尽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

2.毛某作为股东未在清算报告和确认清算报告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名,无证据证明毛某曾以明示方式直接作出意思表示认可该承诺,或以积极、肯定的行为(如按照承诺内容承担债务等)表明对承诺内容的认可。因此,该承诺对毛某不发生法律效力,a区市监局办理被诉注销登记行为时对其予以确认,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予纠正。

据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一)如何认定行政机关是否已尽审慎审查义务?

本案中,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已尽审慎审查义务的理由主要在于,他人伪造的毛某笔迹与其本人签字相差无异,行政机关人员已根据工作经验并通过一般的方法和手段进行了核对,且相关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股东必须亲自到场签字确认。

但司法实践中亦不乏有只要存在虚假签名,就认定行政机关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的案例。对此,最高法《关于对〈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疑问的答复》中有如下论述:

关于“是不是所有股东签字都要股东本人到场核对笔迹才算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的问题。《纪要》规定了公司登记机关在无法确认申请材料中签字或者盖章的真伪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相关人员到场确认。但并不等于公司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未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证明签名真实性的证据或者相关人员到场确认,人民法院就可以认定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二者不能简单等同,人民法院不能单独以公司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没有进一步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签名真实性的证据或者相关人员到场确认即认定登记机关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仍然要结合其他情形判断公司登记机关是否尽到审慎审查义务。

(二)行政机关已尽审慎审查义务,其作出的准予注销登记的行为就无法被撤销么?

本案中,法院虽认定行政机关已尽审慎审查义务,但保结承诺是有限责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之外的承诺,涉及对股东实体权益的处分,应由股东签名或认可,方为有效,因此仍需进一步判断甲公司提交的注销登记材料是否系毛某真实意思表示。

对此,《纪要》中有如下论述:

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以申请材料不是其本人签字或者盖章为由,请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撤销登记行为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但能够证明原告此前已明知该情况却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毛某通过其他方式明确表达或承诺愿意对甲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行政机关却对此予以确认,应属违法,据此被撤销。

另在司法实践中,亦存在法院认定行政机关已尽审慎审查义务,但在未进一步判断是否系涉案股东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仍判决予以撤销的案例。如在张某与北京市某市监局工商登记一案((2019)京0108行初361号)中,法院认为,该市监局虽对申请材料履行了审查义务,但其依据虚假申请材料作出的工商设立登记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应当予以撤销,依据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主要证据不足的”之规定。

作 者 简 介

李倩月

曾在世界五百强日企从事法务工作。专注于金融领域经济犯罪的刑事法律服务及民商事代理及涉外非诉业务。擅长法律检索及小语种法律文书翻译与写作。

统筹丨王以成

编辑丨诸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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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篇】深圳公司注销需要多少钱

深圳公司注销的条件是公司在税务、工商方面没有异常,还有年报。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注销。很多企业的老板注销公司并不是因为公司经营不下去,而是公司进入了企业异常名单,于是不想要这个公司了,因此才会想注销。今天前海百科想要介绍的是深圳公司注销需要缴纳哪些税。

深圳公司注销

一、为什么注销公司还要缴纳税

我们注销公司之所以要交很多税,是因为我们会涉及到欠税,包括房屋租赁税、实收资本印花税和账簿印花税,还可能产生各种欠税和罚款。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公司,公司资产已抵扣增值税的要缴纳增值税,股东权益要缴纳所得税,具体金额按照税务局的批复来进行缴纳。

二、深圳公司注销需要缴纳哪些税

1、房屋租赁税

房租税本来是注册公司地址的房东每个月到街上交的,在注销公司之前,建议咨询一下注册公司地址的房东,问一下是否有交房租税,假如没有交房租税,那就必须全额缴纳地方税(从租赁开始到结束),同时还要支付12%的租金。

2、实收资本印花税

根据规定,公司注销时,如果注册资本没有及时到位,需要缴纳印花税。

3、账簿印花税

印花税中的业务账簿属于财务账簿,是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的,反映生产经营活动的账簿。

4、各种欠税与罚款

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产生各种欠税和罚款,在公司注销之前,需要补交各种欠税和罚款的钱,假如没有产生欠税和行政罚款,就无需补交。如果产生各种欠税和罚款,不去补交的话,就无法注销公司。

三、深圳公司注销需要哪些资料

1、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营业执照

2、公司印章:公司公章、法人私章和财务章;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5、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6、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7、银行出具的账户注销证明;

8、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9、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好了,以上就是深圳前海百科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大家介绍的深圳公司注销需要缴纳哪些税的所有内容,希望大家看完之后能够明白。想要注销深圳公司的朋友,可以联系我们。

【第20篇】公司注销带什么资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

2、税务正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及ic卡

4、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和信用机构代码证

5、法人和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6、法人和会计的联系电话

7、前三年的所有账本、凭证及财务报表。(包括每月的报税报表和年报报表)

8、国地税的三方协议

9、公章

10、章程及验资报告

11、房产证复印件和租房合同原件及房租***(要经营期间的)

12、国地税税控机的全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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