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后债权公司注销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公司注销后债权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一、关于公司注销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问题的引出
根据目前《民法典》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在完成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后终止,其法人资格灭失,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丧失。由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灭失,部分人认为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其债权债务亦应对归于终止。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注销后主体资格消灭,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终止。但在实践中,存在着部分公司已经注销但原债权债务仍然未进行处理清楚的情况,民法典、公司法对此未进行规定,该种情况下债权如何处理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即公司债权在公司注销后能否继续主张,由谁主张?
三、股东起诉债务人的法理分析
近年来,不少地方法院对于类似的案件进行的处理中明确了公司注销后,公司股东仍然可以作为原告向债权人提起诉讼,并判决债务人直接向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其基于的逻辑在于公司虽然已经注销,但债权债务并未因此灭失,作为清算主体的股东等有权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享有诉权直接起诉,债务人应当向清算义务主体偿还欠付公司的债务。
首先,根据民法典、公司法规定,公司系由股东依法设立,股东将财产所有权让渡给公司获得股权,股东的股权中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公司清算结束后的财产权利需要分配给股东。因此,在公司注销后,尚未处理的债权,其权益理应由股东享有,股东据此应当拥有诉权。
同时,根据公平原则,如果公司法人资格灭失后,债权债务终结,则无异于债务人多获得利益,从公平角度而言,是极其不公正的。
最后,根据民法典、公司法规定,清算义务人由股东等组成,其义务系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其作为原告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请求权基础:原告证明其系注销公司股东身份+原告证明公司对债务人享有债权+未有阻却法律事由,得以主张债务人直接向作为股东的原告偿还债务。
四、高院的相关文件
(1)《北京市高院关于公司注销后,公司原股东是否可向债务人主张原公司遗留债权的答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李岩欣等诉金华龙经贸公司经营合同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请示中涉及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公司被登记注销、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后,公司原股东可以对清算中未处理的债权主张权利。理由如下:
1、公司的财产是在股东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基础上形成的。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以投资方式交付公司后,就因取得公司的股权而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而公司在取得股东所交付财产的所有权后形成公司法人财产权。
公司与公司股东在法律上虽然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因存在投资关系,股东对公司经营成果享有收益权利,并对公司解散负有清算责任。在公司注销登记后对尚未处理的债权,公司股东根据民法权利承继原则,全体股东成为权利主体。虽然公司注销后,其法人人格已经消灭,但公司的债权不因其主体的消灭而灭失。公司的原股东仍可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主张其权利。
2、根据我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24条的规定“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作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
这也就是说,在公司注销后,仍有未处理的债务存在的情况下,清算主体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应承担清算责任。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公司注销后存在未处理债权的情况下,清算主体也应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3、我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26条的规定“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对本案的处理亦有指导意义。
在本案中,李岩欣、陶雅平作为被注销企业欣天泰公司的原股东及清算义务人,在欣天泰公司被注销后对遗留在金华龙公司的权益应享有诉权,其作为原告享有要求金华龙公司返还欣天泰公司与其合作期间的收益的请求权。于胜利作为被注销企业欣天泰公司原股东天拓公司的权益受让人,并非欣天泰公司的股东,就此项债权而言,其享有的仅是原股东的债权人地位。
本案的债权人应当具备欣天泰公司原股东身份,据此身份向金华龙公司主张与其股东身份相关的特定债权,所以于胜利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其应在李岩欣、陶雅平向金华龙公司主张原欣天泰公司的全部债权获得清偿后,从中分得原股东天拓公司应得的份额,应当另诉主张。
另,本案争诉之债权项下的财产是否属于修订前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清偿后的剩余财产,需审理清算期间债权登记及公司债权人债权清偿的事实方能确定,均非本案审理事项,在本案中不必涉及。
此复。
二oo七年三月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沪高法民二[2006]6号)
一、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股东发现公司在清算中遗漏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股东能否对相关债务人或义务人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当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归于消灭。由于经合法清算后的公司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进行分配后归股东所有,因此,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五、最高院判例
(2019)最高法民终612号——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营口雅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雅威公司等三位上诉人主张依据《关于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认为辽宁华冶公司属于依法清算并被注销,故不能以股东(华冶集团)为当事人。
首先,辽宁华冶公司在本案一审中注销,但其在注销之前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发动和参加诉讼,雅威公司等三位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辽宁华冶公司对华冶集团诉讼主体资格曾经提出异议的事实。
其次,上述立法属于民事诉讼程序法,旨在规范公司被注销前后,如何确定当事人的问题。至于股东对公司(被注销之后)债权是否享有实体权利,并非上述立法规范的内容。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股东享有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是公司注销之后权利义务的法定继受主体。2023年7月31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辽宁华冶公司,华冶集团系辽宁华冶公司的唯一股东,依法继受辽宁华冶公司对外的债权债务。
一审法院认定华冶集团作为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行使合同权利,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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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常见的一种法律纠纷:债务人一方公司拖欠债务被生效判决确认,在执行过程中该公司注销,债权方可以申请变更该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进行执行。
而另一种法律纠纷却比较少见:公司债权获得了生效判决确认并提起了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公司却进行了注销,对该债权如何进行执行呢?
我结合有关规定并搜索案例,试作分析:
1、债权人公司提起执行后注销的,注销清算时对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的承继股东会进行了决议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2023年修正)第四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由债权承继方提出申请变更其为执行人进行执行。
2、债权人公司提起执行后注销的,注销清算时股东会遗漏了该债权,对债权的承继未进行决议的,公司的原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分配。”,并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其为执行人进行执行。
有关案例:(2019)沪执复58号、(2020)渝执复105号、(2021)青执复43号。
抛砖引玉。
付军刚
2022、8、11
学不良资产,上米多课堂!
一般来说,公司在注销前应当处理好所有的债权债务,依法履行清算程序。以公司财产处理好所有的债权债务后再进行公司的注销行为。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有许多公司未成解决公司的债权债务即注销了登记。公司注销后,公司遗留债权该如何处理?
公司经过解散、清算、注销登记三项程序后即被注销,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各种权利义务就归于消灭。由于法人资格的丧失,注销后的公司就丧失了民事主体的地位,也失去了以公司名义行使各种权利的资格和能力。公司法对清算完毕后遗留的债权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应如何进行处理呢?
一般来说,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主张权利后,所实现的债权由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遗留债权涉及内外两层法律关系:
在对外关系上,遗留债权表现为公司剩余资产所有权,归全体股东所有;在对内关系上,遗留债权表现为公司剩余资产分配权,股东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分配份额。
在公司被登记注销、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后,公司原股东可以对清算中未处理的债权主张权利。理由如下:1、公司的财产是在股东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基础上形成的。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以投资方式交付公司后,就因取得公司的股权而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而公司在取得股东所交付财产的所有权后形成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与公司股东在法律上虽然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因存在投资关系,股东对公司经营成果享有收益权利,并对公司解散负有清算责任。在公司注销登记后对尚未处理的债权,公司股东根据民法权利承继原则,全体股东成为权利主体。虽然公司注销后,其法人人格已经消灭,但公司的债权不因其主体的消灭而灭失。公司的原股东仍可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主张其权利。
2、在公司注销后,仍有未处理的债务存在的情况下,清算主体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应承担清算责任。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公司注销后存在未处理债权的情况下,清算主体也应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3、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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