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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并没有查询账户余额的权利。
除非你们章程有规定外。
你是没有必要给小股东看银行账号的。
公司董事可以不是股东,在公司法当中也没有强制性规定,董事会成员必须是本公司的股东。其实在董事会成员当中,理论上还应该有一名职工代表,对董事的要求是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没有较大数额的债务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1. 分红:分红主要看上市公司当年的利润与现金流,效益好的上市公司基本上每年都会分红。
2. 套现:套现分为减持套现与质押套现。减持套现就是直接卖出;质押套现是以股票作为质押来融资,例如发行可交债,但是有些大股东搞股权质押,先把真金白银搞到手再说,至于到期了要不要那些质押出去的股票,看情况而定。
3. 关联交易:即大股东名下公司与上市公司发生交易,以实现利益输送。
公司法人作为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和股东不是一个性质的。
1. 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依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组织。
2.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股东要求查看账簿,公司可以拒绝。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能不参与公司管理。
公司的股东有权参与或者不参与公司的管理,这是股东的权利。
但是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管理并不影响股东依法享有其他合法的权益,如分红权等权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四)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
(五)追加出资义务。
(六)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用户提问来自:瞎韭菜
请问如何查询贵公司股东人数,请正面回答,不要回答定期报告会披露之类的,我是小股东,有权知道股东人数信息
董秘回复:
您好,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东人数,除定期报告外,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属于需要强制披露的公开信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股东有查询股东名册的权利。如需查询,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原件、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予以提供。如您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公司投资者热线(0571-28801027),感谢您对香飘飘的关注,谢谢!
2023年04月17日 14:01
这要看在合伙章程是是否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可以是另一家企业的股东。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其中的第(五)项是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等)的规定,对于股东没有类似的规定。
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就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在一些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1、对内转让:自由转让。对外转让:股份对公司外的第三人转让,要经过股东人头过半数同意,公司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认购权。
2、两种情况推定为其他股东同意,第一是知道或应当知道起30日内未作表示,第二是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又不购买的。但如果是自然人股东股权因继承变动是的,则没有优先认购权。
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公司财产是独立于其设立人和股东的,对公司债务,只以其所有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股东个人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超过出资额的部分,股东个人不承担责任。所以,公司破产的,只需要用公司法人所有的财产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2、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不是股东。
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股东会)决定。
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董事长、执行董事是股东,但经理却不一定是股东。
因为经理通常是由董事会聘任的,也有董事担任经理的。
所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必须为股东。
当公司发生严重困难时,财务状况恶化,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也就是他们可以决定公司去留。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82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定期的股东会议通常是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的6个月内召开。具体时间由公司自行规定。有重大事项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02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可以购买公司财产。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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