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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不需要重新签合同。原合同继续有效。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73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合并公司会有以下风险:
(一)企业并购实施前的决策风险。
1. 并购动机不明确而产生的风险。
2. 盲目自信夸大自我并购能力而产生的风险。
(二)企业并购实施过程中的操作风险。
1. 信息不对称风险。
2. 资金财务风险。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的程序通常如下:
1、董事会制订合并方案;
2、签订公司合并协议;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合并决议的形成;
5、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
6、合并登记。
合并报表母公司要缴税的。报表合并只是根据母子公司的隶属关系,按照一定的原则,将母子公司视作一个整体来反映其完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作为独立的法人,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盈亏,也就是独立的纳税主体,拥有独立的资产并独立对债权人负责,独立对税务局申报纳税。母公司要按照税费规定交税,子公司也同样要按规定交税。
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如下:
1、公司合并发生公司实体变化,导致合并一方或者双方解散;
2、公司合并导致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3、公司合并导致股东的重新入股。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合并后公司的资本相应增加,根据股东的市值占公司总市值的百分比计算。合并前两家公司会对两家公司的市值做出评估然后协商股票兑换比例,比如a公司10股换b公司9股。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一)控股合并,指合并方或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控制权;
(二)吸收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
(三)新设合并,与合并的各方在企业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订立合并协议,依据我国法律和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而演变成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73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合并后,注册资本就是a+b。然后,合并后,各个股东按照原来的持股数量合并到合并公司里去。
举例子: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b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股东a持股数:57万、b持股数:38万、c持股数:5万。股东d持股数:180万、e持股数:5万、f持股数:5万。那么,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为:100+200=300万。股东a、b、c、d、e、f的持股数量还是分别为:57、38、5、180、5、5。这样就不需要购买股权,只是按照合并前的股权数来分配的。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 公司合并是数个公司之间的共同法律行为,须以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并协议为前提。
2. 公司合并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自由行为,其合并与否及合并的方式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3. 公司合并是一种毋须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灭和变更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可以在不进行清算的前提下改变公司的存在、财产结构和股权结构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两个公司能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合并有下列手续:
1、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2、经由董事会作出合并决议,计划经由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3、股东会决议。要经代表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上报主管机关审批;
5、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6、对债权人的通知或者公告;
7、办理合并登记手续。
公司合并后,债权人应向合并后的公司主张债权。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
1.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2.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非公司制企业不可以合并。作为股东是可以的,吸收合并是指在同一个管辖部门去办理,因为非营利单位民非企业属于是民政局合法的执照和管理。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订立合并协议,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合并合同是指合并双方就合并条件及合并程序达成的合意。合并合同是公司合并的基础和依据,在公司合并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司合并合同的普通条款包括:
1、合并后的公司章程。
2、存续公司的新增股份、新设公司的股份情况。
3、资本和公积金。
4、公司董事的事项。
5、公司职员事项。
6、财产的交接与交接前财产的管理。
7、合并程序及合并日期。
8、合并合同的变更、解除。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必须通知债权人,可以通知债务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两个公司能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对于公司合并时有权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范围现行立法对此未作明文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人均有权提出异议。公司合并对合并各方的债权人均会产生影响,而且对合并方债权人的不利影响可能更大(如被合并的是亏损企业),所以,应对合并各方的债权人给予同等的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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