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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公司是以部门解散为由的话,实习生可以要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确定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每年补偿偿1个月职工个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满半年的按补半个月计算。非因以上原因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应当从职工个人开始工作时计算经济补偿,每年补1个月,不满半年的补半个月。另外,用人单位还应该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解除合同,没有提前通知的,单位应该发一个月的工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需要补偿。试用期的员工也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公司解散是同样需要支付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强行解散公司的规定有: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下列情况应当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中规定有其他解散公司的事由出现的,公司应当解散;
二、虽然未到营业期限,但是根据需要,股东会可以作出决议解散公司;
三、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四、公司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公司被行政机关依法决定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五、被法院宣告破产解散;
六、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82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可以宣布解散。出现《合伙企业法》第85条之一的,合伙企业就可以宣布解散。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85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司被收购后不一定要解散。当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破产;被强制解散的情况出现时才需要解散。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解散效力是指公司解散作为一种法律事实状态所引起的相关法律关系的变化。
公司解散效力的分类有:1.公司即将消灭,依法必须进入清算程序;如果是合并分立导致的解散,也必须依法处理现有的债权债务。
2.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不得继续经营业务,只能在清算范围内从事活动。
3.在解散过程中,由清算组接管公司代表机关和业务执行机关,行使对内执行清算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力。
4.未到期的公司的债权债务视为已到期,由清算组进行清理。
5.对公司解散之前享有权利的人可以主张相应的权利,直至起诉公司。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的法律责任:
(一)清算组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即清算义务人)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三)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不足的补充连带责任未缴出资股东以及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承诺第三人的补充连带责任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在工商登记部分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三人可以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有: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股份公司的解散是公司法人资格被取消的法律程序和公司业务经营活动终止的法律事实。
公司解散大致以下有几种原因:
一、公司所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不能完成,公司所定的章程关于解散的事由发生,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合并,即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中被吸收。
三、破产,公司宣布破产时,公司马上应解散。
四、政府主管机关宣布命令解散。
五、法院裁定解散。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股东申请解散公司的,需要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并且需要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可能损害股东权益,而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赔偿。虽然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但是也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
公司解散,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属于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给予赔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况可以提起公司解散诉讼: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解散员工补偿标准如下: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我听这种音乐的时候最爱你》有些人说好听有意境,有的人则觉得挺普通的反复念叨的歌词有点烦人。不管怎么说吧,这首歌火了,龙宽九段也瞬间爆红,号称当年最值得期待和潜力无限的组合。
2、然而在他们走红仅仅一年之后,龙宽九段竟然因一句话解散了?2005年音乐风云榜上,龙宽九段获奖时主持人何老师非常高兴,还对他们伸手表示祝贺,结果这两个人一个戴着帽子偏着头斜着眼睛看何老师,另一个也是一脸不屑。
3、说获奖感言时龙宽九段的言论让公司非常尴尬,九段说:“我为我的超级市场乐队所在的摩登天空旗下的所有乐队没有获奖难过”。龙宽甚至当场说他们就是来玩的!!!
4、这些话让所属公司京文唱片非常恼火,这些不合时宜的话会得罪很多人,当时在现场的歌手不乏有实力的前辈,更有很多实力唱将未出现在颁奖典礼。龙宽的那句他们就是来玩的让音乐风云榜主办方很无奈,这句话有瞧不起人的嫌疑。
5、也许龙宽九段有口无心,但京文唱片并不想冒险于是这个组合成了牺牲品,公司单方面宣布他们解散,而田鹏也就是九段,就像电视剧情一样的,是从报纸上才得到被判“死刑”的消息。事后田鹏说解散,并不是他和龙宽的想法,“那是公司发的,我们都不知道,我爸看报纸跟我说的,当时自己头都大了。我们已经解散挺长时间了,差不多有三个月。”
6、组合解散后龙宽选择继续留在公司,这些年发了一些唱片,但并没有激起水花。九段最初是想签约其他经纪公司,也做好了不和被公司开除的准备。不过田鹏有说组合解散可能就是场阴谋,公司只想做龙宽一个人的东西,不想继续和他合作。音乐风云榜事件他也将错归到风云榜上,还说某个活动因某人捣鬼害他们没赶上场。组合解散前两个多月在发公开信之前,公司说要不他们这段时间就在家写歌,之后公司就不在理他,认为他不适合做艺人。
7、田鹏觉得解散这件事很无语:“我们还是属于比较听话的那种,平时我们很少提出过分意见,公司说什么就是什么,几乎没跟公司对着干过。我们出来不是为捣乱来了,就是为了混个好人缘,没必要让大家觉得特招人烦,但我们两个留在一起可能太扎眼了。”
8、有才华但也要谦虚,这才是艺人的生存之道!
判决解散公司的条件如下:
1.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 提起诉讼的股东已经使用了所有能用的经济手段,但是通过其他途径还是不能解决公司僵局或欺压行为。
3. 并不是每一个股东都能提起解散公司的请求,提出解散公司的股东必须持有公司全部股东百分之十以上的表决权才可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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