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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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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虽然下游公司实施了从涉案公司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的行为,但其抵扣的税款是其在上一交易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整个流转线条上不存在增值税被骗的结果,即国家税款实质上没有被骗取。
涉案公司虽然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其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被骗取,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予支持。
【关联法条】
刑法t20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刑法t201:【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诉讼主体】
公诉机关: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3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基本案情】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亳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人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3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杨某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其实际经营的甲公司、乙公司的名义,向丙公司、丁公司等多家公司开具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1100余份,价税合计13000余万元,其中税额合计1900余万元,从中收取提成100余万元。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杨某为掩饰无实际货物交易的事实,采取支付给对方好处费的方式,分别让戊公司、己公司、庚公司为甲公司、乙公司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份,价税合计97.58余万元,其中税款合计9.67余万元,此12份发票已抵扣税款。
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辩称】
上下游公司之间存在真实交易,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构成逃税罪。辩护人除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杨某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其向上海天勤、江苏艾卡等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杨某具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查明】
2023年5、6月份,被告人杨某使用严某和刘园的身份信息分别注册成立了乙公司和甲公司并实际经营。2023年7月至10月间,该两公司在未实际经营沥青、燃料油的情况下,采取虚构货物交易、变更货物品名的方式,从上游企业龙勤化工公司、艾卡公司、申同公司、龙勤物流公司、凯世通公司、海益公司等公司获取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下游企业丙公司(以下简称佳玺公司)、天勤公司、龙诚公司、中吉公司等公司开具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牟取利益。杨某实际控制的乙公司和甲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826份,价税合计10829.830142万元,虚开税款合计1573.5650599万元,致使消费税偷逃4223.1248724万元,从中获利117.628499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3年9月29日,佳玺公司四次共转款1015.43984万元至甲公司账户,甲公司扣除15.43743万元至朱某账户后(该账户为杨某使用),余款1000.00241万元通过龙勤化工公司转入淄博临润公司,淄博临润公司于同日将1015万元转回至佳玺石化公司,存在资金回流情况。甲公司取得龙勤化工公司虚开的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86份,价税合计1000.00241万元。佳玺公司取得甲公司虚开的3430.54吨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87份,价税合计1015.43984万元,存在变票情况。佳玺公司取得甲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网上认证。经核算,上述变票行为致使消费税偷逃417.839772万元,杨某从中获利15.4374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银行交易单载明:2023年9月29日,佳玺公司四次分别转款300万元、210万元、280万元、225.43984万元,合计1015.43984万元至甲公司账户。
2023年9月29日,甲公司四次分别转款300万元、210万元、280万元、210.00241万元,合计1000.00241万元至龙勤公司账户。
2023年9月30日,甲公司三次分别转款5.437万元、5万元、5万元,合计15.437万元至朱华明6217001310000415485账户。
2023年9月30日,朱华明妻子朱小进账户转入严某账户14.3954万元。
2023年9月29日,淄博临润公司四次分别转款350万元、160万元、280万元、225万元,合计1015万元至上海佳玺石化公司。
(2)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2023年9月21日,龙勤化工公司给甲公司开具石油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86份(税号00197132-00197217),价税合计1000.00241万元。
(3)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2023年9月23日,甲公司给佳玺公司开具3430.54吨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87份(税号01392361-01392397,01390951-01390975,02662080-02662104),价税合计1015.43984万元。
(4)购销合同载明:卖方龙勤公司与买方甲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签订的3450吨沥青买卖合同。
(5)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发票查询载明:佳玺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情况。
(6)证人齐某1的证言:其系龙勤化工公司法人代表和实际经营人,也是龙诚化工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乐江文从其和甲公司之间的交易中进行资金和货物的流转,其和乐江文、甲公司之间没有真实的交易。乐江文到其公司,其将付某1的卡交给他来流转,转款的对方都是乐江文联系,钱是其的,其只是为朋友帮忙。
(8)证人朱某的证言:杨某曾用其的名字买了汽车,并将15万余元汇入其卡内,让其将该款再汇入严某的卡内。
2、2023年10月28日,淄博临润公司和付某1账户(该账户为杨某使用)共四次转入淄博龙诚公司账户241.55681万元,淄博龙诚公司账户转入甲公司账户242万元,甲公司扣除2.91万转至贵浩鸡账户(该账户为杨某使用)后,转入龙勤物流公司238.71632万元,该公司于同日汇入付某1账户242万元,存在资金回流情况。甲公司取得龙勤物流公司虚开的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价税合计238.71632万元,其中税额34.685282万元,淄博龙诚公司取得甲公司虚开的631.22吨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价税合计241.55681万元,其中税额35.097992万元,存在变票情况。淄博龙诚公司取得甲公司虚开的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均已网上认证。经核算,上述变票行为致使消费税偷逃76.882596万元,杨某从中获利3.2836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购销合同载明:卖方甲公司和买方淄博龙诚公司于2023年10月15日、16日签订的燃料油买卖合同;卖方泰州龙勤物流公司和买方甲公司于2023年9月17日、18日签订的沥青买卖合同。
(2)龙勤物流公司情况说明载明:该公司2023年10月销售给甲公司改性沥青一批,销售金额204.031038万元。
(3)银行交易明细载明:2023年10月28日,淄博龙诚公司四次转入付洪波账户共计242万元。
2023年10月28日,龙诚公司四次转入甲公司242万元,同日,甲公司四次转入龙勤物流公司238.71632万元,转入浩贵鸡账户2.91万元。
(4)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2023年10月21日、22日,甲公司给龙诚化工公司开具631.22吨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税号01429347-01429356,01392449-01392460),金额合计241.55681万元,税额35.097992万元。
(5)企业网上认证结果清单(认证相符)载明:淄博龙诚化工公司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税号01429347-01429356,01392449-01392460)均已网上认证。
(6)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2023年9月22日、24日,龙勤物流公司给甲公司开具改性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税号02939309-02939310,02403540-02403558),价税合计238.71632万元,税款合计34.685282万元。
(7)证人王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其是龙勤物流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实际经营人。其公司和甲公司之间没有真实的业务往来,其给甲公司开进税项发票是齐某1介绍的,杨某将信息传真到其公司,其按照杨某的指示给甲公司开具约238.7万元的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邮寄到亳州。购销合同显示的运输方式汽运是虚假的,实际没有运输业务。
(8)证人齐某2的证言:其是龙诚化工公司现场管理人员,该公司早期法人叫齐学勤,妻子叫付某1,该公司主要经营燃料油和沥青,只做存储,是贸易公司。齐某1是龙勤化工公司法人代表。
(9)证人付某1、付某2的证言:付某1将银行卡交给了弟弟付士林,付士林怎么用的卡,付某1不知情。付某2证实该卡被其交给齐某1使用,齐某1是龙勤化工公司的法人和实际经营人,其只负责分红。
(10)证人浩贵鸡的证言:杨某自己不能办卡,就让其办了一张银行卡交给他,其不知道杨某具体怎么用的。
3、2023年10月29日,中吉公司分别转入甲公司和乙公司3498万元和3816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同日转入凯世通公司账户7245万元,同日凯世通公司分两次将7325.5万元又汇入中吉公司,存在资金回流情况。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取得凯世通公司虚开的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价税3465万元)和33份(价税3779.99998万元)。中吉公司分别取得甲公司虚开的11000吨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298份(价税3498万元)、乙公司虚开的12000吨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237份(价税3816万元),存在变票情况。中吉公司取得的开票日期为2023年10月27日、28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经核算,上述变票行为致使消费税偷逃2801.4万元,杨某从中获利69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银行交易单载明:2023年10月29日,中吉公司转出3816万元至乙公司账户。同日,乙公司转出3780万元至凯世通公司账户。
2023年10月29日,中吉公司转出3498万元至甲公司账户。同日,甲公司转出3465万元至凯世通公司账户。
2023年10月29日,凯世通公司两次共计转出7325.5万元至中吉公司。
(2)情况说明载明:凯世通公司2023年10月销售给乙公司、甲公司沥青,价税3780万元、3465万元,与该业务相关的合同、发票、运费,由于财务人员休假,无法提供。
(3)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2023年10月27日,凯世通公司给甲公司开具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税号02978701-02978730),价税合计3465万元。
2023年10月27日,凯世通公司给乙公司开具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税号02978731-02978763),价税合计3780万元。
(4)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2023年10月27、28日,甲公司给中吉公司开具11000吨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298份,价税合计3498万元。
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2023年10月27日、28日,乙公司给中吉公司开具12000吨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237份,价税3816万元。
(5)泰州市国税局第一税务分局认证结果通知书及认证结果清单载明:中吉公司取得的开票日期2023年10月27日、28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
4、2023年10月9日,天勤公司转入甲公司270万元,甲公司将该款扣除4.5万元至浩贵鸡的账户后,将余款265万元转给艾卡石化公司。甲公司取得艾卡公司虚开的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258.92514万元,其中税额37.621601万元。天勤公司取得甲公司虚开的977.076吨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价税合计263.81052万元,其中税款38.331441万元,存在变票情况。天勤公司取得的甲公司开具的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经核算,上述变票行为致使消费税偷逃119.0078568万元,杨某从中获利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产品购销合同载明:供方甲公司和需方天勤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签订的沥青买卖合同。艾卡公司和甲公司签订的沥青买卖合同。
(2)银行交易单载明:2023年10月9日,上海天勤石化公司转入甲公司账户270万元。
2023年10月9日,甲公司账户转入江苏艾卡石化公司265万元,转入浩贵鸡账户4.5万元。
(3)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2023年10月26日,甲公司给天勤公司开具977.076吨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税号01429357-01429379),合计价税263.81052万元,合计税款38.331441万元。
(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税局第十七税务所抵扣证明载明:天勤公司于2023年10月接受甲公司开具的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63.81052万元,其中税款38.331441万元,于2023年10月已向该局申报抵扣。
(5)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2023年10月22日,艾卡公司给甲公司开具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税号140××××1378-14021380),价税合计258.92514万元,税额合计37.621601万元。
(6)艾卡公司情况说明载明:2023年10月购进中海油气公司沥青977.076吨,价税合计254.03976万元,发票税号01460415。该笔货物销售给甲公司,价税合计258.92514万元,发票号码140××××1378-14021380。
(7)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2023年10月19日,中海油气公司给艾卡公司开具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税号01460415),价税254.03976万元,税额36.91176万元。
(8)证人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是天勤石化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法人代表是其妻子吴翠丽,经营燃料油石油制品,该公司是贸易公司,无生产和仓储。其通过张磊与甲公司签订了燃料油购销合同,但没有实物交易。变票是上游公司想避开12%的消费税。其辨认出其公司与甲公司发生业务关系的中间介绍人张磊。
5、2023年10月16日、10月20日,凯世通公司分别转入中吉公司账户850.179645万元和559.01677万元,该款同日被转入乙公司账户,乙公司同日分别转入大连海益公司(山东石化子公司)839.6836万元和552.0165万元,大连海益公司于10月20日和21日分别将800万元和500万元转入山东石化公司。2023年10月16日、20日,乙公司取得大连海益公司虚开的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分别为839.6836万元和552.01656万元,乙公司2023年10月20日、23日开具给中吉公司4431.44吨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108份,价税1409.2万元,存在变票情况。中吉公司取得的开票日期为2023年10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经核算,上述变票行为致使消费税偷逃539.749392万元,杨某从中获利14.9968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产品销售合同载明:卖方中海石油公司和大连海益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签订的沥青买卖合同。大连海益公司和乙公司于2023年9月29日签订的石油沥青买卖合同。大连海益公司和东营全顺公司于2023年9月29日签订的石油沥青买卖合同。
(2)银行交易凭证载明:2023年10月16日、10月20日,凯世通公司分别转入中吉公司账户850.179645万元和559.01677万元。
2023年10月16日、10月20日,中吉公司分别转入乙公司848.68021万元和558.01674万元。
2023年10月16日、10月20日,乙公司分别转入大连海益公司839.6836万元和552.0165万元。
2023年10月20日和21日,大连海益公司分别转入山东石化公司800万元和500万元。
(3)大连海益公司2023年12月14日情况说明:2023年10月共有两笔沥青业务:①销售给乙公司2998.87吨,总金额839.6836万元;②销售给乙公司2000.06吨,总金额552.01656万元。
(4)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2023年10月16日,大连海益公司给苇圣开具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税号01091618),价税839.6836万元。2023年10月20日,大连海益公司给苇圣开具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税号01091620),价税552.01656万元。
(5)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国税局移交的乙公司2023年10月20日、23日开具给中吉公司的4431.44吨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108份。
(6)认证结果通知书载明:中吉公司2023年10月认证的7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于当月申报抵扣。
6、佳玺公司于2023年10月22日转入甲公司资金585.822972万元,甲公司扣除9.8万元转入浩贵鸡账户后,将其余575.912433万元转入申同石化公司。甲公司取得申同公司虚开的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价税合计575.912433万元。佳玺公司取得甲公司虚开的2202.342吨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价税合计585.822972万元,存在变票情况。上海佳玺石化公司取得的51份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网上认证。经核算,上述变票行为致使消费税偷逃268.2452556万元,杨某从中获利9.910539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情况说明、产品购销合同载明:2023年10月9日,供方泰州申同公司和需方地风升签订沥青买卖合同。申同公司于2023年10月14日给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价税合计575.912433万元。
(2)银行交易单载明:2023年10月22日,佳玺公司转入甲公司资金585.822972万元。2023年10月23日,甲公司转入浩贵鸡账户9.8万元。同日,甲公司转入申同石化公司575.912433万元。
(3)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2023年10月13、14日,申同公司给甲公司开具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合计价税575.912433万元。
(4)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2023年10月16日,甲公司给佳玺公司开具2202.342吨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发票号01392398-01392448),合计价税585.822972万元。
(5)上海浦东新区国税局稽查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查询结果载明:佳玺公司取得的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发票号01392398-01392448)均已网上认证。
(6)证人申某的证言:其是泰州申同公司专职会计,该公司法人代表和实际经营人是顾国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综合证据有: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载明:甲公司、乙公司的办公场所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和药都路交叉口东南300米处的百合小区院内2号楼706室及现场的基本情况。
2、亳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扣押清单、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载明:侦查机关扣押杨某随身携带的现金5.225万元、本子1份、银行卡12张、中国石化加油卡1张、身份证3张、印章1个、三星s6手机1部、对账簿1本、纸质材料若干和u盾2个。
3、营业执照载明乙公司和甲公司的注册信息情况。
4、乙公司对公账户明细载明:该公司对公账户资金流转全部为涉案上下游公司,无其他资金流转情况。
5、甲公司对公账户银行明细、浩贵鸡银行账号转款记录载明:甲公司对公账户资金流转全部为涉案上下游公司及将钱款转出至浩贵鸡、朱华明账户。其中,甲公司账户转款至朱华明9月30日3笔共计15.4370万元;10月9日至28日4次转至浩贵鸡账户共计17.5728万元。
6、亳州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关于甲公司案件的调查报告及汇总载明:购进方面:2023年9-10月购进沥青1.8235838万吨,取得进项税发票190份,金额为4733.80874万元,进项税804.747557万元,取得交通运输增值税发票6份,金额为43.092488万元,进项税4.740173万元;销售方面: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9-10月销售燃料油1.824118万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82份,销售金额4790.282067万元,销项税814.348075万元。11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销售金额179.857386万元,销项税30.575754万元(11月未纳税申报);纳税方面:2023年9-10月正常纳税申报,缴纳增值税5.573329万元,2023年11月未纳税申报。甲公司从凯利达公司取得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从好运公司取得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通过协查和实际操控人笔录,已证实为虚开。
7、亳州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关于乙公司案件的调查报告及汇总载明:购进方面:2023年7-10月购进货物2.457826万吨,其中燃料油0.407933万吨,沥青2.049893万吨,取得进项税发票242份,金额6480.819056万元,进项税1101.739304万元,取得交通运输增值税发票6份,金额44.817891万元,进项税4.929969万元;销售方面: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675份。2023年7-10月销售燃料油2.445249万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64份(7月份购进的是燃料油,开具的120份发票也是燃料油),销售金额6592.494619万元,销项税1120.724278万元。11月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销售金额109.79834万元,销项税18.665713万元(11月未纳税申报)。纳税方面:2023年7-10月正常纳税申报,缴纳增值税4.860345万元,2023年11月未纳税申报。乙公司从凯利达公司取得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从康泰公司取得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从好运公司取得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通过协查和实际操控人笔录,已证实虚开。
8、营业执照副本、全国法人信息系统查询载明:山东龙勤化工、上海佳玺、泰州龙勤物流、泰州凯世通石化、泰州申同石化、淄博龙诚化工、上海天勤石化、泰州中吉商贸、泰州顺天石化的注册信息、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其中顾国金系泰州申同化工公司法人代表、陈艳阳系泰州中吉商贸公司法人代表;付士林系淄博龙诚的法人代表;秦舒系江苏艾卡石化的法人代表;黄鑫冰系姜堰市凯世通石化的法人代表;罗翠丽系上海天勤石化的法人代表;王某系泰州龙勤物流的法人代表;任学斌系大连海益石化公司法人代表;齐某1系山东龙勤的法人代表;王桂英系上海佳玺的法人代表;黄纯系泰州顺天石化的法人代表;齐学成系淄博临润的法人代表。
9、常住人口登记表载明杨某的身份及基本情况。
10、证人丁某的证言:2023年8月,其被聘入乙公司和甲公司任会计,这两家公司办公地点、人员都一样,实际就是同一个公司,乙公司注册法人是严某、甲公司注册法人是刘园,实际经营人都是杨某,其负责做公司账目和网上申报税单。在做购进账目时杨某把购进货物的发票清单交给其,其整理好后做一个该月份总购进的账单,杨某再把销售货物合同交给其,其根据进出账目算好当月需要交纳税款的额度,征得杨某的同意后其去税务局报税。两个公司购进的基本都是沥青,销售的都是燃料油,其没有见到过两个公司有购进和销售货物的情况。两家公司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75份,金额大概1亿多元,税额约1000多万元,其中有120份左右的进项和销项发票都是燃料油。两家公司从来没有过提货单和入库凭证。凯利达公司、好运公司和康泰公司与乙公司、甲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都是虚假的。
11、证人严某的证言:2023年清明节,杨某借其身份证开办的乙公司,其还借给杨某一张尾号为4477的农行卡。
12、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其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其用严某的身份证注册了乙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因亳州税务机关控制增值税严格,其又用刘园的身份信息注册了甲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两个公司的会计都是丁某,办税人员是李运明,两家公司均没有实物交易。其公司让康泰公司、好运公司、凯利达公司开具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虚假的。经营期间李纯(凯运通公司业务员)和张磊(佳玺石化公司销售人员)让其公司为其他一些公司开指定的税票,每一吨沥青可以提成30至40元,其中张磊为其介绍开票的有龙勤化工公司、艾卡化工公司、泰州石油化工公司、龙勤物流公司、佳玺化工公司、天勤化工公司、龙城化工公司,每吨张磊提取5元回扣。李纯为其介绍开票的有凯世通公司、中吉公司、大连海益石化公司、顺天石化公司。李纯把上述公司需要的发票信息给其,其按照信息开好票,再邮寄过去。下游公司汇款到其公司账户,其扣掉提成费后,将钱汇给上游公司账户。其和上、下游公司均没有实物交易,通过变票收取提成,共得了62万元左右的提成费。这些提成费被其转入朱华明和浩贵鸡的卡(卡均是其持有和使用)。其经营的两家公司经营期间共取得七八百份左右的增值税发票。期间,齐某1想从泰州龙勤物流公司购买一批燃料油,但龙勤物流公司只给开沥青发票,齐某1让其给变一下票,给其每吨提成40元,其和龙勤物流公司没有任何真实货物交易。乙公司、甲公司从康泰公司、好运公司、凯利达公司取得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虚假开具的。按照真实买卖货物流程,购进货物肯定要有运输发票,其这么做就是为了应付税务检查,增加一些进项税,降低成本。康泰公司是其自己联系的,其用0.63万元从康泰公司买了两份金额15万多元的货物运输发票用于抵扣乙公司的税款,实际乙公司和康泰公司没有真实的货物运输。
【法院认为】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杨某的辩解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本案是否有真实货物交易的问题。
经查,证人丁某、齐某1、王某等人的证言能够与被告人杨某侦查阶段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乙公司、甲公司和上下游公司之间均不存在任何真实货物交易,在案亦无证据显示本案的上下游公司之间直接进行了燃料油货物交易。杨某在没有任何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虚构购销合同,制造货票合一的交易假象。其先是接受上游公司虚开的以沥青为进项品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在没有实际加工生产的情况下,向下游公司虚开以燃料油为销项品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综合全案证据足以证实,相关购销合同均系杨某为变票而虚构。双方之间没有任何签订合同、购销油品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行为,涉案大宗商品购销合同和资金流转并非是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而是相关人员操纵的结果。相关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资金流水等并不能掩盖杨某公司与上下游公司无实际货物交易的实质,故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是虚开的。对杨某及其辩护人此节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关于杨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问题。
经查,本案中,杨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模式为:杨某以其实际经营的乙公司和甲公司与上、下游公司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从上游公司取得虚假开具的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变票”向下游公司虚假开具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杨某从“变票”行为中收取“好处费”,下游公司实现从生产燃料油公司“转变”为流通燃料油公司的目的,从而逃避缴纳消费税,经核算,上述“变票”行为致使消费税偷逃4223.1248724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我国税制改革、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之后出现的新型经济犯罪。与普通发票相比,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具有记载经营活动的功能,更具有凭票依法抵扣税款的功能。刑法之所以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规定为犯罪,即在于国家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以后,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抵扣税款的功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套取国家税款。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更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虽然刑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采用的是简单罪状描述,但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更符合立法时立法者对本罪的认知,也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就本案而言,杨某的“变票”行为有通过虚构交易环节,且在虚构的交易环节中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的行为。但杨某通过“变票”向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是为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从国家骗取税款,而是为了帮助下游公司从生产燃料油公司“转变”为流通燃料油公司,进而逃避缴纳消费税,即上述虚构交易环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变票”的行为,都是最终实现逃避缴纳消费税的手段。下游公司从杨某公司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因其抵扣的税款是其在上一交易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整个流转线条上不存在增值税被骗的结果,即国家税款实质上没有被骗取。因此,杨某虽然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其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被骗取,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公诉机关指控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予支持。
杨某主观上是为了帮助下游公司逃避缴纳消费税,客观上实施了虚构货物交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变票”等欺骗手段,致使纳消费税偷逃4223.1248724万元。因杨某实际控制的乙公司和甲公司均是“空壳”公司,不具有实际补缴偷逃税款的能力。在案的亳州市国家税务局调查报告证实甲公司2023年9-10月正常纳税申报,缴纳增值税5.573329万元,乙公司2023年7-10月正常纳税申报,缴纳增值税4.860345万元,杨某的行为致使消费税偷逃达4223.1248724万元,已远超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杨某关于其构成逃税罪的辩解理由予以采纳,对辩护人关于杨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3、关于杨某安排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问题。
经查,杨某安排凯利达公司、好运公司、康泰公司为其实际经营的甲公司、乙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份,价税合计97.58余万元,税额合计9.670142万元。在案证据仅有杨某本人供述将从康泰公司取得的两份金额15万多元的货物运输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乙公司的税款。经我院建议补充侦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出具一份货物发票开具信息表,该信息表仅能证实乙公司、地风升从凯利达公司、好运公司、康泰公司取得的运输发票均已认证,并不能证实杨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骗取了国家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杨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公诉机关该部分指控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采取欺骗手段帮助他人逃避缴纳消费税,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应予更正。本院重审期间,杨某否认其在侦查机关供述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的主要犯罪事实,仅承认让运输公司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所作辩解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应认定具有坦白情节,对杨某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从本案中获取最大利益的是第三方,参与逃税的还有其他责任人员,故对杨某可从轻处罚。根据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3年7月2日起至2023年7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杨某所欠税款由税务部门依法追缴。
三、扣押在案的杨某现金五万二千二百五十元用于折抵其违法所得一百一十七万六千二百八十四元九角九分,违法所得中的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最近总有一些读者给我发他们收到的小规模开的3%的普通发票。
作为购买方,他们不知道这3%的普通发票到底是收还是不收。
我之前也没深入思考这个问题,但是既然有这么多读者关系,我也就仔细想了想,这个小规模现在开3%的普通发票到底它算不算错开发票?
从4月1日开始,如果你是小规模纳税人,我们都知道一个最新的政策。
那就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里其实我理解包括两层意思。
1、1%的政策终止了。
1%的政策截止到2023年3月31日号了。
3月之后你如果再收到1%的发票,只有两种可能,一是你们的业务对应的纳税义务时间是4月之前,销售方补开的1%的发票,二就是你们的业务发生了销售退回或者发票开错,销售方给你换开发票或者红冲发票。
如果这两项都不是,那你收到的1%的发票就是对方开错了。
2、小规模征收率恢复到3%了,但是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1%终止了,那小规模征收率自然回到暂行条例规定的3%的征收率。
只是说在3%的征收率下,税务局给了一个免税政策,就是适用3%的可以享受免税。
所以,这里其实可以这样理解,我小规模本身目前是3%征收率,我正常是不是就可以开3%的发票(包括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只是说如果你选择享受免税,那税务局规定你需要开税率栏为免税的普通发票而已。
但是你完全可以放弃免税啊,放弃免税开什么发票?我是不是可以开3%的普通发票,这个我觉得没毛病啊。
这个就类似比如我是一家超市,我销售蔬菜可以免税,但是我完全可以放弃免税,放弃免税我是不是就按我适用税率开票就是了?
我感觉是一个道理。
很多人看到这里肯定要说税局公告2022 6号说了,放弃免税必须开3%专票。
那么我们再来细品6号公告这段话。
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3%的专用发票(言外之意,你不能开1%专票)。
文件的意思并没有说纳税人放弃免税就只能开具3%专用发票,我放弃免税了就按征税处理,那我开具3%普通发票也并无不可啊。
这个道理虽然像前面小编说的,我放弃免税,我也可以开3%的普通发票。
但是这个确实在实际工作中毫无必要。
纳税人为什么放弃免税,基本就是购买方需要抵扣,所以放弃免税开3%专票。
你开3%普通发票,按小编的解读你就是放弃免税,你这头放弃免税,下游取得你3%的普通发票也无法做抵扣。
那你又是何必呢?
所以主观上我们一般小规模纳税人也没这个意图去开3%普通发票,很多时候开了大概率都是自己误开了,到了申报期申报时候你让他按3%纳税,他有懵逼了,还反问不是说小规模免税了吗?为什么你要我交税?
所以政策是没有规定小规模不能开3%普通发票,你放弃自然可以开3%普通发票,但是实际上又有多少纳税人是放弃免税而开普通发票的情况呢?
我想基本没有,大概率都是心里想着免税,又开了3%普通发票而已。
所以结论就是
理论上如果你真是放弃免税,你开3%专票,3%普通发票我觉得都没有问题,我觉得这个符合政策的。
但是实际上我作为购买方,我又不知道你是否放弃免税了,那我怎么办?个人建议,如果对方给你开3%普通发票,你就让他换成3%专票,因为既然你要交税,3%普通发票和专票对销售方没啥区别,但是我购买方取得专票还能抵扣。
如果对方说他是要享受免税的,那你就让他开成免税普通发票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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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单位,发生的车辆加油费,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一般纳税人单位发生的车辆加油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账务处理是。
借:管理费用—加油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第一次申请增值税发票的时候,税务局会给企业一张批复表,上面会列示增值税发票的最高限额。
增值税面额分多种有千万元版、百万元版、十万元版、万元版、千元版,使用哪种必须通过当地税务局批准才行,税务局用ic卡控制。税务局根据你公司业务量,以及交税情况,通过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
京东商城有自营商品,也有驻店商家,一般京东自营商品都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驻店商家是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是一般纳税人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发票也是发票的一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都可以到主管国税部门申请领购增值税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可以凭增值税发票抵扣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规定,符合加计抵减15%政策条件的纳税人需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海关缴款书可以勾选确认、所有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了。那么,这些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怎么具体操作呢?
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解析:
(一)执行时间: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符合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提交途径有两个:一是电子税务局;二是前往办税服务厅。
【案例1】某一般纳税人企业成立于2023年3月,经营范围包括物业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销售货物。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于2023年4月开始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该纳税人2023年10月至2023年9月销售额共计2000万元,其中:销售货物销售额500万元,物业服务销售额300万元,住宿服务销售额1200万元。
解析: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1200/2000=60%>50%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可以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解析:
(一)执行时间: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处理方式发生变化:
1.原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才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2.2023年2月1日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再根据不同查询结果进行处理:
第一种情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时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查询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则直接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即可。二是查询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者查询不到,则需要先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再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第二种情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那么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就是必经程序了,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再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解析:
(一)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对于需要经过稽核比对的情况,稽核比对结果会出现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
1.相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也均相同。
2.不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但比对的相关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同。
3.滞留,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
4.缺联,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结束时系统中仍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
5.重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申请稽核同一份海关缴款书,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与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数据相同。
(三)稽核比对结果不同则后续处理方式不同:
1.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登录选择确认平台,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2.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3.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4.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通过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
解析:
2023年2月1日前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应当按照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申请稽核比对的要求处理。
2023年2月1日后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应当按照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通过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后再通过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
【案例2】某一般纳税人于2023年9月取得一张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
该纳税人如果在2023年2月1日前需要对这张海关缴款书申报抵扣,则按照稽核比对的相关要求申请稽核。
该纳税人如果在2023年2月1日后才需要对这张海关缴款书申报抵扣,则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先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这张海关缴款书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如果查询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则直接选择确认这张海关缴款书信息即可。如果查询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者查询不到,就需要先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再登录选择确认平台选择这张海关缴款书信息。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解析:
(一)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其他个人除外)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面放开,不再分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也可以选择继续由税务机关代开。但是如果一旦选择了自行开具,税务机关就不再为其代开。
【案例3】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增值税,2023年2月1日后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23年2月销售货物开具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8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40000元。
解析:2023年2月应交增值税:
(80000+40000)*3%=120000*3%=3600元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如下:
作者刘海湘,系每日税讯精选微信公众号特约撰稿人
增值税发票防伪措施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总局于2023年2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调整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
1. 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
(1)防伪效果
发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使用防伪油墨印制,油墨印记在外力摩擦作用下可以发生颜色变化,产生红色擦痕(如下图所示)。
(2)鉴别方法
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区域,在白纸表面以及发票代码的摩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
2.专用异型号码
(1)防伪效果
发票各联次右上方的发票号码为专用异型号码,字体为专用异型变化字体(如下图所示)。
(2)鉴别方法
直观目视识别。
3.复合信息防伪
(1)防伪效果
发票的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票面具有复合信息防伪特征。
(2)鉴别方法
使用复合信息防伪特征检验仪检测(如下图所示),对通过检测的发票,检验仪自动发出复合信息防伪特征验证通过的语音提示。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税务总局于2023年11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
1.防伪效果
增值税普通发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及右上方的字符(№)使用灰变红防伪油墨印制,油墨印记在外力摩擦作用下可以发生颜色变化,产生红色擦痕。
2.鉴别方法
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和字符(№)区域,在白纸表面以及发票代码和字符(№)的摩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如下图所示)
发票代码图案原色
原色摩擦可产生红色擦痕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12月发布了《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2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相关防伪措施如下:
1.防伪效果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税徽使用光变油墨印制,直视颜色为金属金色,斜视颜色为金属绿色,显示效果明显、清晰。
2.鉴别方法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税徽在目视观察下光学入射角分别为90度和30度时,呈不同颜色。(如下图所示)
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发票管理,税务总局依托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发了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统一的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操作步骤如下:
登录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后,首页显示:
1. 纳税人依据取得的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需在页面中根据要求输入的相关的查验项目信息:
根据纳税人查验的票种,其输入的校验项目也不相同,其中: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开具金额(不含税);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不含税价;
(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车价合计;
(4)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校验码后6位;
确认输入的信息无误后,点击查验按钮,系统自动弹出查验结果:
增值税专用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
2.查验结果说明:
(1)发票状态为正常: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一致,且发票处于正常状态。
(2)发票状态为作废: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一致,但发票已被发票开具方做作废处理,此发票不可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3)不一致:纳税人输入的发票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至少有一项不一致,如确认输入的查验项目与票面一致,请与开票方或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核实。
(4)查无此票:由于存在开具方离线自开票、发票电子数据的同步滞后(通常至少1天)、查验人录入错误等问题,导致相关发票在税务机关的电子信息中无法检索到。如果确认输入项无误后,请于第二天再行查验。
(5)验证码失败:图片验证码过期或失效,请点击验证码图片重新获取验证码后再进行查验。
(6)验证码答案输入错误:图片验证码的问题答案录入错误,请修正输入项目后重新查验或点击验证码图片获取新的验证码进行校验。
(7)验证码请求失败:可能原因如下:1)请检查是否正确安装根证书,若未正确安装根证书,验证码将无法正常显示;2)纳税人与开票方省级税务机关的网络不稳定,请稍后再查;3)请尝试使用谷歌或火狐浏览器进行查验。
(8)查验失败:存在查询请求非法、请求处理超时、该发票超过系统限定的单日查验次数(5次)、提交的查验请求过于频繁等问题或存在网络、系统故障等。
3.不同查验结果的展现示例如下:
不一致
查无此票
4.其他有关说明:
(1)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目前可查验最近1年内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2)当日开具的发票最快可以在次日进行查验。
(3)由于存在纳税人离线自开票的方式和发票电子数据的数据同步周期(至少1天)问题,在线进行发票查验可能存在滞后情况。
(4)发票查询条件页面中,当票面信息包含“校验码”时,为保证查询的准确性,请严格按照票面信息输入“校验码”的最后6位数字。
(5)每天每张发票可在线查询次数为5次,超过次数后请于次日再进行查验操作。
(6)本平台仅提供所查询发票票面信息的查验结果。如对查验结果有疑议,请持发票原件至当地税务机关进行鉴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张越
发票基本知识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在我国现行的税法体制下,发票属于增值税这个税种的管理范围。
第二,发票有很多种分类方法,其中一种就是提问者所说的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
两种票的功能不一样
两种发票在作为交易凭证和核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方面,它们的功能是一样,但是专票还有一个独特的功能。
专票,它的全名叫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什么要加上“专用“两个字呢?这要从增值税的计税原理上来进行分析,增值税正常是使用购进扣除法来进行计算税款的,也就是说可以将购进货物在上游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在本环节计算增值税时扣除掉。但是扣除税款需要用什么凭证呢?所以国家就规定了一种发票,这种发票专门用来进行税款抵扣的,所以大家都称他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来源,也说明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大功能,就是可以用来抵扣税款,这也是它区别于普通发票的最本质的特征。所以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除了发票联、记账联外还有一个抵扣联。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只有发票联和记账联。
两者使用人不同
1、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相比,在各方面的要求都要严格的多,特别是在使用人方面有严格的要求,通常情况下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申领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到税务机关进行代开,没有登记注册的自然人或机关事业单位是不能代开专用发票的。
随着我国对增值税的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营改增之后,对一些特殊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开始放开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已有8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不过,他们只是能够自行领购和开具专用发票,在计算缴纳税款的时候还是不能使用专用发票进行税款抵扣的,对他们放开也仅仅是为他们进行经营行为提供了更大的便利,毕竟很多一般纳税人还是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2、普通发票,只要是登记注册的增值税纳税人都可以申领普通发票,自然人或机关事业单位也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
开具范围不同
1、普通发票的开具范围最广泛,无论是什么业务,只要购买方有需求,销售方都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没有任何限制。
2、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要小一点,不是什么业务都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一些特殊的经营行为,就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
(1)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等一些消费品,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2)销售免税商品或劳务的,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出口的货物,或者是在境外销售的应税劳务,那么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如果购买方是将货物购买了货物是用于集体福利或者是个人消费的,按照增值税的规定,这种购进货物是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的,所以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5)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是提供劳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红冲要求不同
如果发生了销货部分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并且已经跨月了,不能直接进行发票作废,需要进行发票红冲操作。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有很大的区别。
1、普通发票的处理方式。
普通发票红冲很简单,在税控系统中找到需要红冲的发票,直接根据经营情形或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一张负数发票。而且在不超过原发票金额的情况下,可以开具多张负数发票。
2、专用发票的红冲。
专用发票的红冲操作就复杂多了,而且需要税务机关或税控系统的审批。
(1)首先要判断由谁来提出红冲申请。如果没有认证、抵扣,则由销售方在税控系统中填写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如果认证了,那么要由购买方在税控系统中填写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2)在税务机关或税控系统检验通过后,销售方根据审批过的信息表要求开具一张红字专用发票。
红字发票只能开一张,而且要和原专用发票一一对应。
fwsk(kp)_ v2.0.46_zs_20220228
综合说明
一.补丁下发说明
版本号
v2.0.46
补丁编号
fwsk(kp)_ v2.0.46_zs_20220228
系统
名称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v2.0.46
下发日期
2021-12-31
升级
范围
全国范围
下发
原因
新增需求
(一)变更的功能需求:
根据总局相关需求,调整开票软件,涉及修改如下:
卷烟生产企业开具卷烟发票时,单位仅提供“万支”选项,且不可更改。非卷烟企业不能使用卷烟商品编码开具发票。
2023年3月1日之后,对于税务机关未手工标记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时,如选择3%征收率,开票软件会弹出“再生资源回收提示”的提示。
购买方(不区分是否为成品油企业)申请开具成品油红字信息表时,选择“已抵扣”,需要录入原蓝字发票代码、号码以及开票时间。
申请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的用户,支持将同一购方纳税人的增值税电子发票合并到一封邮件中批量交付。
一体化代开控件支持委托代开。
一体化代开发票开具接口增加对应蓝字发票票种、红票开具原因、对应蓝字发票开具日期。
修改后版本为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v2.0.46。
(二)包含但不启用的功能需求:无。
软件优化
无
缺陷和问题修改
无
下发
文件
提交用户
01补丁综合说明书
有
02应用安装
有
二.升级操作说明
1、升级指导概述
为了保证生产环境的稳定和安全,建议在升级之前做好开票数据备份工作。
2、升级步骤
【第一步】将金税盘通过usb数据线连接到计算机的usb接口,系统会自动找到新硬件,并自动完成金税盘驱动程序安装,无需手工安装。金税盘驱动安装完成后会在计算机的设备管理器中出现“aisino jsp shuikong usb device”的标识,如图2-1所示:
设备管理器中金税盘设备
【第二步】双击安装文件夹中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v2.0.46_zs_20220228)exe”安装程序图标,如图2-2所示。
安装程序
【第三步】进入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快速安装界面,如图2-3所示。
快速安装界面
【第四步】安装完开票软件后,会在桌面上出现“开票软件v3.0”快捷图标,如图2-4所示。
桌面快捷方式
【第五步】双击桌面上的“开票软件v3.0”快捷图标,或单击“开始/程序/开票软件/开票软件v3.0”菜单,便启动系统进入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金税盘版)界面,即开票软件界面,如图2-5所示(图中显示开票软件版本号,此图为示意图,实际软件版本号以所安装软件为准)。
用户登录对话框
【第五步】在开票软件用户登录界面上,选择用户名、密码(默认为123456)和证书口令(默认为88888888),点击“登录”按钮便可登录系统进行业务处理。
【第六步】对于配有报税盘的企业,需要将报税盘通过usb数据线直接插在计算机的usb接口即可,无需安装驱动程序。报税盘安装成功后,可在计算机设备管理器中查看设备状态,如图2-7所示。
设备管理器中报税盘标识
注册报税盘:在开票系统中初次使用报税盘时,必须先注册报税盘。利用开票系统中汇总处理模块模块“金税设备管理”菜单下的“报税盘注册”功能对报税盘进行注册,只有注册成功的报税盘才可在开票系统中正常使用。
注意:
对于仅使用金税盘的用户,金税盘可以实现购退票、开票和抄报税等所有功能。对于使用金税盘和报税盘的用户,其报税盘主要作用是购退票、抄报税和到税务机关修改购票员信息。
来源:税务局总局(侵删)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03月25号
电子发票推行已有相当长一段时间了,票据电子化即将全面普及。
可能还有很多人不知道电子发票又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电子发票,还有一种是区块链电子发票。
说到这也许大家有点晕,许多人对电子发票是啥都还没整明白,区块链电子发票又是个啥?不是你太慢,而是这个时代变化太快!
所以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一下有关电子发票和区块链电子发票的区别。
我们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电子发票?
百度百科里是这样写的:电子发票同普通发票一样,采用税务局统一发放的形式给商家使用,发票号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采用统一防伪技术,分配给商家,在电子发票上附有电子发票税务局的签名机制。相对于纸质发票来说,电子发票是纸质发票的电子映像和电子记录,不需要纸质载体,不需要经过传统纸质发票的印制环节。开户登记、在线生成、发票开具、数据传输等环节都可以通过统一的电子发票系统在互联网上进行。
普通电子发票的外观相信大家都不会陌生,给大家上一张图。
下面我们再来聊聊区块链电子发票。
什么是区块链电子发票?
区块链电子发票是指发票的整个流转环节都是在区块链这个分布式计算处理载体下运行的发票。从发票申领、开具、查验、入帐等流程实现链上储存、流转、报销。区块链电子发票具有全流程完整追溯、信息不可篡改等特性,与发票逻辑吻合,能够有效规避假发票,完善发票监管流程。区块链发票将连结每一个发票干系人,可以追溯发票的来源、真伪和入帐等信息,解决发票流转过程中一票多报、虚报虚抵、真假难验等难题。此外,还具有降低成本、简化流程、保障数据安全和隐私的优势。
区块链电子发票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是没有数量、金额的限制。也就是说一家公司如果你业务够好,业务形态多样,那么采用区块链电子发票的方式再合适不过了。省却了发票不够用时要向主管税务局申请发票增量、金额不合适的时候要申请改变发票版本等麻烦事。
那么这么高大上的发票长什么样呢?看下图:
细心的同学们肯定已有所发现它和平常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长得有些不一样,那么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区块链电子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到底有哪些不同?还是看下图你就一清二楚了!
区别一:
区块链电子发票没有“机器编号”
区别二:
密码区的编码明显不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密码区编码全是阿拉伯数字,而区块链电子发票的密码区是英文数字和阿拉伯数字的结合。
区别三:
发票代码最后一位数字不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最后一位数为“1”,而区块链电子发票的发票代码最后一位数为“0”。
区别四:
区块链电子发票抬头名称里少了“增值税”这三个字。
记住以上四点,你可千万别把区块链电子发票当成假发票处理了哦,那样就有点糗大了!
那么你可能要问,这么好的事情我也赶紧用起来吧!各位,别急!目前区块链电子发票仅限于在深圳地区试行。小编的公司就刚好是深圳的,所以抢先尝鲜了一把。上图中你们看到的这张区块链电子发票就是公司开出的首张区块链电子发票。深圳的商家们,你们作为大深圳的一分子是不是有点傲娇了呢!
目前深圳区块链电子发票的使用现状:
继餐饮、金融、零售商超等场景之后,深圳区块链电子发票正式落地交通场景。
3月18日,深圳地铁、出租车、机场大巴等交通场景上线深圳区块链电子发票功能。即日起,用户使用腾讯旗下智慧交通出行产品乘车码搭乘深圳地铁之后,将可以一键在线开具区块链电子发票。与此同时,用户搭乘部分出租车、机场巴士330全线,也可以在线自助开具区块链电子发票。
此次上线的多个公共交通场景,通过接入深圳市税务局区块链电子发票系统实现开票与支付的对接,是深圳区块链电子发票向公共交通智慧出行迈出的第一步,未来还将进一步拓展至更多便民场景,覆盖更多出租车公司及公交巴士,让用户出行更加快捷。
腾讯区块链方面也首次公布深圳区块链电子发票业务数据:截至目前,深圳区块链电子发票系统接入商户已经超过千家,开票数量突破百万张,开票金额已突破13.3亿元。
深圳是一个年轻的城市、一个创新的城市,作为深圳的一分子我们将带着这种活力和创新持续不断的为大家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最新最前沿的电子发票领域的信息报道。
发票系统升级"是什么?——详解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
源沅财管-为企业提供高品质的360°财务管理服务
为优化增值税发票服务,提升纳税人体验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将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这7个问题为您详解我们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
1.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是什么?
答:增值税发票系统2.0版是对原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的多个系统功能的整合升级,升级后功能更加完善、界面更加友好、操作更加方便,您主要使用税控开票系统和综合服务平台。
2.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后有什么变化?
答:税控开票系统您继续使用原客户端,勾选平台升级为综合服务平台后,并对以下11项功能进行了优化:
(1)“深圳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将升级为“深圳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2)新增勾选认证签名确认的功能。
(3)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有效抵扣税额或进行不抵扣勾选。
(4)出口转内销发票勾选和查询。
(5)对查询出的已勾选发票,可取消勾选状态,实现对前次勾选操作的撤销处理。
(6)在金三系统未进行申报或作废申报的情况下可回退税款所属期。
(7)集成了发票查验的功能。
(8)可下载全部进项票、销项票,包含所有票种,实现发票批量下载服务。
(9)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纳入选择确认范围。
(10)实现异常抵扣凭证“可查询”“可阻断”和“可转出”。
(11)新增注销勾选功能。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为什么要停机,何时停机?
答: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上线需要停机进行系统升级和数据迁移。时间为2023年10月25日0时至10月30日8时,届时与增值税发票相关联的业务将暂停办理。
4.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前您需要做哪些准备?
答:
(1)提前或延后办理停机期间暂停办理的涉税事项。如代开增值税发票、出口退税申报、发票领用等。
(2)为确保在系统升级停办业务期间能够正常采取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请务必于2023年10月24日17时前登录税控开票系统并保持互联网在线状态,确保系统自动完成离线开票时限和限额变更:
①离线开票时长:自2023年10月16日18时起离线开票时长将调整为15天,10月31日起恢复正常;
②离线最大开票金额:自2023年10月16日18时起离线最大开票金额将调整为发票份数乘以最高开票限额;
③在2023年10月16日18时调整后,如有特殊需要的您仍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调整离线开票时长和离线最大开票金额;
(3)网上申领发票请在2023年10月24日17时前发起办理,并在24日22时前登陆开票系统确认并下载对应发票号码,停机期间该渠道暂停办理业务。
(4)成品油经销企业请在停机前下载成品油库存。
5.停机期间哪些业务不能办理?
答:
(1)税务登记类:纳税人开业登记(含跨区域报验)、基础信息变更、跨区域迁移、注销登记(含简易注销)。
(2)发票管理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核定、领用、冲红、代开(含通过电子税务局、微信、点下代开app)、认证、勾选、退回、缴销、查验。
(3)税控设备类:税控设备发行、变更、抄报税、清卡、解锁、注销。
(4)申报征收类: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及申报更正,增值税申报比对,消费税申报比对,车辆购置税网上申报,出口退(免)税,成品油库存管理,因作废、冲红代开发票引起的误收税费退还申请。
6.停机期间可以正常办理的发票业务有哪些?
答:
(1)纳税人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作废。
(2)不动产交易及个人出租房屋的代开发票业务。
7.哪些纳税人需要使用到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
答:所有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
纳税人:小夏,我是一名教师,上周到企业授课,现对方需发票做账报销,我急需开具一张发票,有什么快捷的方法?
税小夏:您可在电子税务局上代开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完可直接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给对方。
一、办理路径
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etax.xiamen.chinatax.gov.cn/xxmh/html/index.html),登录>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
二、发票查询
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默认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填写开票信息
1.点击【新增】,阅读完须知后,进入编辑界面。
2.选择发票类型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录入申请单据信息,包括劳务发生地、领取方式(默认电子发票领取)、付款方信息、收款方信息(接收短信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
3.录入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点击【新增行】,点击空白行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在弹出商品选择框内勾选需要代开的商品,填写含税销售额。
4.选择印花税合同类型。初始默认为空,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5.备注根据收款方填写相关信息自动生成,备注信息会打印在发票上。在备注下方,纳税人若需要特殊说明,在此项填写,此项说明不会打印在发票上。
另:①如果货劳明细超过8行,使用销货清单。
②货运服务代开。在选择商品时选择货运服务的商品,点击【确定】> 录入起运地、到达地、车船信息 > 点击保存。
③建筑服务代开。在选择商品时选择建筑服务的商品,点击【确定】 > 录入建筑服务发生地信息 > 点击【保存】申请单。
④温馨提示:请注意劳务和居民日常服务—生活服务的区别,并根据实际进行选择。居民日常服务— 生活服务 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提交申请单。
四、开具发票
完成缴款后,当申请单状态为【已扣税款】时,点击【开具发票】,提示“发票开具成功”同时状态变更为“发票未打”。待状态更新为“打印成功”,即电子发票开具成功。
五、开具完税证明
点击【打印完税证明】,弹出缴款信息,显示完税证明。
税小夏
以上就是自然人线上代开增值税电子发票的详细流程啦,你学会了吗?
温馨提示: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电子化形式存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相同。
自然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一、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保险代理人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
税总函〔2016〕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特别提醒:自然人代开专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然人发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行为,需要注意应税行为的购买方不是消费者个人且不是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代开要求及注意事项:
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备注栏要填写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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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的法律规范,为他人或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虚开,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还会被判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如果虚开金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那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还会被判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如果虚开的金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那罪犯会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还会被判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被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增值税发票缴纳四个点或六个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对于刚开始接触进项税发票的会计朋友来说,从拿到发票开始进行查验发票的真伪、勾选认证发票等操作,每个流程都有相应的规则。
首先,我们拿到发票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查验。一是要在发票查验平台对发票的真伪进行查验:
打开“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官网,手动输入发票四要素进行查验。
输入进项税发票的相关信息点击查验后,会出现以下表中的信息,我们可以将表中的信息与手中的进项税发票开票内容、开票单位等信息进行核对,若发票信息一致,则表明手中的进项税发票是真的,若发票信息不一致,则表明进项税发票是有问题的。
然后在抵扣勾选窗口,将已收到的进项税发票开票信息与列表中的信息进行比对,信息核对无误,勾选对应发票,此过程也需人工逐一核对已认证发票的份数、金额及税额。
此方法,虽然也能确保发票合规性,并成功抵扣认证,但过多的人工操作流程,难免会出现很多误差,甚至过多地重复工作。
那么有什么方法是可以对进项发票进行合规性查验并且勾选抵扣认证的呢?
迅联云平台进项发票管理系统,通过税企智联核心能力和ocr识别技术,直接获取全票面信息,系统自动对发票进行查验、查重、合规性校验等工作,形成发票台账,实现两三单智能匹配,同时可进行勾选抵扣认证。
增值税发票代号是发票的左上角的一串数字,为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统一识别和查询。
自2004年7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启用12位分类发票代码和8位发票号码的普通发票。
所以在查询发票真伪时的“发票号码”由“信息码+发票号码”或“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组成。
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
一、基本税率
二、低税率
一、基本税率:17%(一般纳税人)
17%基本税率,适用于绝大部分销售或进口的货物;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一律适用17%;营改增的“有形动产租赁”。
二、低税率:
(一)11%的低税率
(二)6%的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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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丢失处理办法(2023年7月更新)
发票种类
情形
销售方处理方法
购买方处理方法
相关文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丢失空白专用发票
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2.4.3—058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流程处理,报送资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2)发票遗失、 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挂失/损毁发票清单》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处罚。
不需处理
1.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3年7月24日总局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一条,无需登报声明。2.“提供公安机关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无文件依据,无需提供。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所有联次
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2.4.3—058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流程处理,报送资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3)发票遗失、 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挂失/损毁发票清单》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处罚。
不需处理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已认证/已勾选抵扣)
向购买方提供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若是代开发票,可凭加盖代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规范(3.0版)已取消《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文件规定,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未认证/未勾选抵扣)
向购买方提供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若是代开发票,可凭加盖代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已认证)
不需处理
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未认证)
不需处理
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不需处理
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账联
可将专用发票其他联次的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复印件留存备查。
不需处理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不需处理
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
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
消费者个人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应该怎样处理
(1)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纳税人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如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的,应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五条第六项规定
增值税普通发票
丢失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
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2.4.3—058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流程处理,报送资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2)发票遗失、 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挂失/损毁发票清单》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处罚。
不需处理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所有联次
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2.4.3—058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流程处理,报送资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3)发票遗失、 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挂失/损毁发票清单》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处罚。
不需处理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
不需处理
取得销售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入账。若是代开发票,可凭加盖代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入账。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
可将普通发票其他联次的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一)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2.4.3—058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流程处理,报送资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2)发票遗失、 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挂失/损毁发票清单》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处罚。 (二)向购买方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取得销售方重新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丢失已打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下载。
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下载。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
丢失已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应联次需要作废
联次不全,不得作废
不需处理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2.3.3—055 代开发票作废规范”
丢失已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应联次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联次不全,不得开具红字发票
不需处理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2.3.3—055 代开发票作废规范”
丢失已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联次后需要作废的
联次不全,不得作废
丢失已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联次后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税务机关根据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填开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国税发2006年156号第二十五条
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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