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计税依据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含增值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的“购销金额”。
实际交易的购销合同中的“购销金额”有的包括增值税税金,有的不包括。
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含税金额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印花税,我们都知道其共分五档计税,即千分之一、万分之五、万分之三、万分之零点五和万分之零点三,其中购销合同按照万分之三来计,我们今天就以购销合同来举例。
那么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呢?
它分为如下3种情况:
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则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并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有人要问了,这三种情况有什么区别?或者说我知道这个依据该如何去应用它呢?
我们来举个例子比较一下三种方式:
某技术有限公司与某电器销售公司,签订了一笔电器购销合同,在合同中注明的货物含税金额总计11300万元。
方式一:
按照之前说的第三种情况,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应缴纳印花税=11300万元*0.03%=33900元。
现在,我们将合同改一下,在合同中注明货物不含税金额10000万元,增值税额1300万元。
方式二:
这样是不是就符合第二种情况,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了。那么我们的计税方式也产生了变化,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应缴纳印花税=10000万元*0.03%=30000元
两种方式的结果显而易见,差了3900元。所以,购销合同上写的详细一些,对最终纳税金额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哦~!
印花税申报是含税还是不含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
对这一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按合同金额计征印花税的情形: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印花税申报是含税还是不含税?
印花税申报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
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凡印花税纳税申报单位均应按季进行申报,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或'监督代售报告表'。
申报时间:凡印花税纳税单位均应按季进行申报,于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或'监督代表报告表'。只办理税务注册登记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印花税纳税单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上年税款。
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是在印花税应税凭证书立、领受时贴花完税的。对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单位,缴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1988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于同年10月1日起恢复征收。
针对印花税申报是含税还是不含税的这一问题,文中已作出详细的解答,一般是按照含税金额申报的,但是还是需要分情况来进行处理,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更多内容详情请关注会计学堂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立合同人按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对财产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财产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缴纳印花税。
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缴纳费率:
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为保险费的千分之一。合同双方均需交纳。
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为保险费的千分之一。其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印花税为保险费的0.5‰,购销合同为保险费的0.3‰。
需要看合同是如何签订的。
1. 如果合同是标注不含增值税的价款,印花税以不含税金额计算。
2. 如果合同只注明含税总金额,则印花税以总额计算,或是报价就是价税合计的话就是按含税的申报。
凡是签订的订货合同,分别填写价款、税款的,仅就价款数额计税申报和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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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印花税法会在今年的7月1日正式实施,印花税法本身并没有什么难以理解的地方,只是内部的种类过多,人脑容量又是有限的,除非一直接触这个,不断地重复强化,否则记不住也是正常的现象,只要能及时查找到所需要的信息就行,有些人张口就能说出哪个条文,这固然值得敬佩,但是我们实际工作,又不是考试,随手能翻阅出来,做到正确处理就行。但是基本的税法理念是必须准确把握的,否则会出现方向性的错误。
一、案例背景
安老师,您好!我想请教一下印花税的交税基数的确定问题。买卖合同,销售没有签订合同,需要视同应税收入吗?税务给的解释是印花税是行为税,不签合同不交印花税,他们税务还有的解释是没有合同按照实际成交额缴纳。
二、案例解析
税务是一个专业化的工作,该财务人员也针对此问题咨询了主管税务机关的若干个办税人员,并得出了一些回复。我们需要清楚办税人员也跟我们企业或事务所工作的人一样,业务能力有高有低,回复也不尽相同,但是如果将来按照错误的回复进行了操作,企业也不能免责,除非拿到了税务局正式书面的答复,否则办税人员所言不代表税务局,仅供参考,后果自负。
印花税中很多处提到了合同,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承揽合同、运算合同等等。显然这里是广义的合同,也就是不限于书面形式,包括口头合同,以及其他形式的契约形式。我们可以很轻易的得出上述两个办税人员第一个回复的肯定是错误的。
如果不签合同就不交税,那么双方为了保证权益而同时少交税,可以签订合同之时约定,此合同不对其他第三方公开,是双方的抽屉协议。这显然不可能,不论合同签订与否,只要存在交易就需要据实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第六条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问题描述:
1.合同签订成不含税价如100万元,印花税是按合同金额100万元征收?
2.合同签订成含税价如116万元,印花税是按合同金额116万元征收?
3.把合同都签订为不含税价是否比含税价能少交点印花税?
专家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购销合同中的“购销金额”有的包括增值税税金,有的不包括,具体情况可根据签订的购销合同实际情况进行取舍:
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4.不含税金额因小于含税金额,因此合同中订立的不含税价格可以少缴纳税款部分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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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租赁合同适用比例税率为千分之一,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
(2)包括财产租赁合同在内的各类应税合同(凭证、书据等)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3)财产租赁合同应纳税额起点为一元,即税额超过一角但不足一元的,按一元纳税。
(4)财产租赁合同应纳税额超过一元的,尾数四舍五入至角,即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合同金额(如购销合同)、收取的费用(如货物运输合同)和收入(如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是税的一种,是对合同,凭证,收据,账簿及权利许可证等文件征收的税种。
印花税遵循税负从轻和共同负担的原则,故税率比较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和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纳税人通过在文件上加贴印花税票,或者盖章来履行纳税义务。
1、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金额有差异时,印花税如何处理?
签订应税合同时已缴印花税,但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金额有差异时,印花税如何处理呢?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也就是纳税人在签订应税合同时,就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对于合同实际的结算金额与合同金额有差异时,应当如何处理,是否要申请退还或再补缴印花税呢?我们来看以下相关规定: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依据:《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规定,
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部分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是否补贴印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综上所述,在签订应税合同时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在合同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果实际金额与合同金额有差异的,
1、如实际结算金额小于合同金额的,不退税;
2、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合同金额时,看双方是否修改合同,
2.1修改合同的,应当对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
2.2如没有修改合同的,则不再补缴印花税。
2、合同期满继续,未履行合同或变更如何纳税?
履约已缴纳印花税的合同(凭证)期满时,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经合作双方约定继续使用的,其所载内容、金额没有增加的,不用重新缴纳印花税;其所载内容,金额有所增加的,则对增加部分缴纳印花税。
3、合同所载金额为总金额,未做价税分离,计税依据是什么?
分两种情况:
一是查实征收印花税的情形:
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 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二是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情形
因为增值税为价外税,以纳税人账载购销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不包含增值税。
4、框架合同未包含任何金额如何计税?
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
5、同一凭证涉及多个印花税税率,应如何计算缴纳印花税?
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率,分别载有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十七条规定。
6、对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应如何计算缴纳印花税?
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三条规定。
7、多方共同签订的应税合同,应如何计算缴纳印花税?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八条规定。
8、纳税人网上销售生成的电子订单,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因此,纳税人网上销售货物生成的电子订单,需要缴纳印花税。(合同包括电子等形式)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一条规定。
9、未签订购销合同的购销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a企业与长期合作的客户,购买货物未签订购销合同,仅以交货确认单上确认双方购销的金额及权利义务关系。是否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进一步明确,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只要具有合同性质的购销往来凭证,要素虽不完全但明确了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如有结算单据、交货确认单,就应视同合同,缴纳印花税。
10、担保合同需要贴花吗?担保人需要交印花税吗?
担保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同理合同担保人也不用相关担保事项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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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来说,给予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重视肯定不会少。毕竟这两位“老大哥”在所有税种里面的地位,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我们也要明白一些小税种虽然看着不起眼,您要是不按时足额缴纳,也是偷税漏税行为。我们对于小税种,也是给予足够的关注才行呀!下面,虎虎就来说说印花税这个“小不点”!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怎么算?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就是合同的不含税金额。
具体来说,印花税是按销售收入交税。当然,不是所有的业务都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根据税法列举的凭证,进行计算缴纳印花税即可。
我们要注意这里的销售收入是不含税的销售收入。具体来说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就是”合同金额,且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当然,如果公司在签合同时没有把增值税单独列明,就需要按照全额计算印花税。
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增值税单独列明。毕竟,对于企业来说,能少一点是一点。我们要知道这属于正常的税务筹划,而不是避税行为。
企业按照含税额缴纳印花税,不仅没人说你的好,还要说企业的财务作为普通的上班族竟然这么“傻”!连这点税法知识,都没有!
印花税怎么计提?
印花税计提时,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企业实际缴纳印花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贷记“银行存款”。
印花税虽小,但是企业也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才可以。即使印花税的金额不大,如果发生欠税的情况,同样需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印花税除了可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进行计提以外,也可以直接购买印花税。企业直接从税务机关购买印花税时,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企业在处理印花税的相关事项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当然,企业在实际处理的过程中,肯定还会遇到各种各样意想不到的问题,企业只要根据业务的实质进行处理即可。
印花税的纳税期限和申报期限
其实印花税已经完成了立法工作,在《印花税法》中,也是具体规定了印花税的纳税期限和申报期限。
可以说《印花税暂行条例》在这一方面,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正是由于这样的情况,给企业财务工作带来了很多麻烦。
毕竟,在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实务处理方面就要出现很多困惑和争议。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于纳税期限的理解肯定不能统一。
新《印花税法》当中,对于纳税期限和申报期限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即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在纳税义务发生以后,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
文/税海涛声
最新公布的对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予以了明确的规定,至此,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这个争议问题,应该可以说是烟消云散了。但是,由于要到2023年7月1日才开始施行,那么,在此之前的现阶段,印花税的计税究竟是否包含增值税呢?
实务中,“印花税的计税究竟是否包含增值税呢?”这个问题,在营改增后就一直有网友在问。本人在历次讲解营改增相关(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课题时,都会明确讲解这个问题。在去年,笔者还曾经在网上书面回复了一个网友提出的类似问题。
网友提问:请问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主要就是收入是含税还是不含税的呢?
本人回答:印花税,记载资金的账簿不存在是否含税的问题,就是按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金额之和计税。
对于涉及销售额的合同,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要视签订的合同是以包含增值税的含税价格、还是不包含增值税的不含税价格约定交易额(即合同所载金额)而定。
由于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对于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也就是在计算销项税额或应纳增值税时都应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因此,在签订购销合同、建安合同、租赁合同等涉及销售额的合同时,其合同所载金额都会面临是按含税价格还是按不含税价格进行约定的问题。
如果签订签订购销合同、建安合同、租赁合同等涉及销售额的合同的双方,是以不含税价格约定的交易额,就按不含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来计算印花税,反之亦然。
真要说起来,其实在营改增之前,“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这一问题就已很明确,营改增以后也没有什么变化。
按照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印花税计税依据。因此,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列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是合并记载而未分开列明的,以合同所载全部金额为计税依据。
而这次公布的《印花税法》更是对“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这个问题予以了明确的表述:
(一)不涉及增值税:
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二)是否包含增值税视合同签订情况而定:
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包含增值税:
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可以说,最新公布的《印花税法》对印花税计税依据的规定与现行印花税政策是一脉相承的。在2023年7月1日施行前的这段时间,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就按上述规定执行即可。
例1:一般纳税人企业闻涛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3年1月份与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约定“锦程大厦”工程款(不含税)为100,0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9,000,000元,价税合计109,000,000元。由于该份合同上已经将交易金额与增值税税款分别列明,因此应以合同所载不包含增值税的交易金额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印花税30,000元(100,000,000×0.3‰)。
例2:闻涛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3年4月份与购房者浪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写字楼的售房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约定不含税销售价格10,0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900,000元,价税合计10,900,000元。应以合同所载不包含增值税的交易金额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印花税5000元(10,000,000×0.5‰)。
例3:在2023年5月份,闻涛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与张先生、刘女士等5人签订住宅销售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每份合同签订的销售价款均为2,180,000元,5份合同签订的销售价款共计为10,900,000元。
虽然,可以根据售房合同中签订的销售价款(价税合计)10,900,000元,很简单的计算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10,0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900,000元,但是,由于签订合同时未在每份合同上分别列明所售房屋的不含税销售价款(销售额)与增值税(销项税额)各为多少,因此,应以所签订的住宅销售合同上所载金额10,900,000元(价税合计总价款)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印花税5450元(10,900,000×0.5‰)。
印花税计税依据与税额计算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大部分应税凭证以计税金额纳税。计税金额以全额为主; 差额计税的有两个:货物运输合同、技术开发合同。
各税目具体如下:
1.仓储保管合同,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即保管费收入)。
2.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
①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 加工费金额按“ 加工承揽合同”(0.5‰), 原材料金额按“ 购销合同”(0.3‰)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
②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 0.5‰计税贴花— —从高原则。
(2)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 原材料不计税,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和辅料的合计数,按 0.5‰计税贴花。
3.财产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全额)。税额不足 1 元的按照 1 元贴花。
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月)天租金而不确定租期的, 先定额 5 元贴花,结算时按实际补贴印花。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税依据为 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
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 应以新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为依据计算应纳税额。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计税依据为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即勘察、设计收入)。
6.货物运输合同
(1)一般规定: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
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差额计税。
(2)对各种形式的国内货物联运:
凡在 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 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 凡 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 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3)对国际货运:
运输企业
运输方
托运方
纳税义务时间
我国运输企业运输
我国: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
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
外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依运费结算凭证缴纳印花税
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7.购销合同: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
如果是 以物易物方式签订的购销合同,计税金额为 合同所载的购、销金额合计数,适用税率 0.3‰。
8.借款合同,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即借款本金),特殊情况应了解:
(1)借款合同(或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2)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以其规定的 最高限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贴花。
(3)抵押借款合同,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4)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 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 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9.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为书据中所载的金额。
10.技术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差额计税。
11.财产保险合同,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 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2.营业账簿:
(1)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 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凡“资金账簿”在次年度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对其不再计算贴花。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设立的 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 减半。
(2)其他营业账簿,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按件征收的 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13.权利、许可证照,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每件 5 元。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上述凭证以“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2.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分别记载金额的,分别计算, 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
3.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 5 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4.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 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完税。
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 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5.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每件 5 元。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1.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凭证,以凭证上所记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2.适用定额税率的应税凭证,以凭证件数为计税依据,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凭证件数×固定税额(5 元)
充实自己,才能望得更远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于 8 月与乙公司签订了数份以货易货合同,以共计 750000 元的钢材换取 650000 元的水泥,甲公司取得差价 100000 元。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
a.甲公司 8 月应缴纳的印花税为 225 元
b.甲公司 8 月应缴纳的印花税为 420 元
c.甲公司可对易货合同采用汇总方式缴纳印花税
d.甲公司可对易货合同采用汇贴方式缴纳印花税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 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甲公司 8 月应缴纳的印花税=(750000+650000)×0.03%=420(元)。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 500 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即“汇贴”办法纳税。上述凭证单份凭证应纳税额不超过 500 元,不适用“汇贴”方式。
新年伊始,第一个申报征期已经完美落幕,从本月日常申报咨询问题来看,很多会计朋友都分不太清营业账簿和资金账簿,对于它们是否要申报?该通过什么申报表去申报?申报期是如何规定的?其中:尤其对资金账簿更为陌生,什么是资金账簿?而这两个印花税应征凭证几乎所有企业都会涉及到,涉及面较广,那么让我们一起带着这些疑问,一起来学习了解营业账簿、资金账簿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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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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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账簿
根据《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因此,资金账簿指的是企业会计科目中的“实收资本”和“资金公积”两项合计合计金额及其后续的增加额部分。
营业账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 第六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帐簿。”参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8号)第一条:关于营业账簿与非营业账簿划分的问题的规定,凡银行用以反映资金存贷经营活动、记载经营资金增减变化、核算经营成果的账簿,如各种日记账、明细账和总账都属于营业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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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征依据及征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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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规定:
资金账簿
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
营业账簿
按件贴花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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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及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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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账簿
未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应于书立或领受应税凭证之日起15日内计算贴花。
纳税人记载资金的账簿缴税后,以后年度年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数较已缴税两个科目合计数增加的,应于增加当年的第一个季度内缴纳税款。
营业账簿
未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应于书立或领受应税凭证之日起15日内计算贴花。
适用电子账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电子账簿应于启用时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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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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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账簿
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营业账簿
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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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报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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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账簿
新办企业首笔实收资本入账,适用申报表为“印花税申报(按次)”,以后年度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两者增加额之和申报适用“印花税申报(按年)”
营业账簿
适用申报表为“印花税申报(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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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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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页面左侧上方常用功能—税费缴纳(申报、更正、作废),进入后点击左侧上方“日常申报”,在本月选报的申报表中找到印花税申报(按年)、印花税申报(按次)申报表,进入申报前先进行数据初始化,“应税凭证”下面选择“资金账簿”或“其他营业账簿”,在第1列“计税金额或件数”填写申报数据后系统自动计算税额,税收减免优惠金额也是自动计算,无需手工填写,申报示例填报如下图所示:
资金账簿
营业账簿
注意事项:
1、 营业账簿从2023年5月1日起免征,但不代表不申报,仍需按规定申报账本数,申报系统会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2、 资金账簿印花税19年度若未发生增资,无论主管税务局是否进税种认定,都建议零申报处理,以此反映单位19年确实未发生实收资本/资金账簿的增加。
3、 按次申报的营业账簿应于启用账簿之日起15内完成申报纳税;按年申报纳税的资金账簿印花税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完成申报纳税。
4、新办企业首笔实收资本入账,适用申报表为“印花税申报(按次)”,以后年度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两者增加额之和申报适用“印花税申报(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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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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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年度单位未发生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增加,零申报印花税按年申报表时无法保存,系统提示“减免性质代码不为空,减免税额必须大于零”,无法申报,如下图所示:
答:如果计征依据填写0进行零申报的,需要手动把减免代码删除后在进行填报
2、 电子税务局我的待办中找不到适用的申报表?
答:可以在企业电子税务局页面左上角常用功能-税费缴纳(申报、更正、作废)里面找到印花税申报(按年)、印花税申报(按次)
小编相信大家看完这篇印花税资金账簿、营业账簿的申报攻略,再也不会傻傻分不清了!
最后,值此新年之际,小编祝大家:大财、小财、意外财,财源滚滚;亲情、友情、爱情,情情如意;官运、财运、桃花运,运运亨通;爱人,亲人,友人,人人平安!鼠年吉祥如意,新年快乐!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式:
1、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2、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
1988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于同年10月1日起恢复征收。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目前,股权转让缴纳印花税主要分两种情况:
1、 根据财税[2005]11号文件规定,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按照“股权转让书据”交纳印花税。2007年5月30日,该税率已经由1‰调整为3‰.
2、 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即除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以外的股权转让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企业股权转让的其他税务
外商投资者境内企业股权境外交易也应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税【1988】255号、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时,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并且外商投资者境外交易股权只是在境外付款,必须在境内办理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所以该股权转让协议应该在带入境内时按规定的税率贴花。
目前,与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包括流转税、所得税和行为税三类,分税种就征收或暂免征作了明确界定。
一、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 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一般政策规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举例:某公司将长期持有的w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共得价款15.8万元,存入银行;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15.2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158000贷:长期股权投资
152000投资收益
6000据此,该公司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为158000-152000=6000元。
(二)重组业务中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股权收购、股权支付的概念。
(1)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例如: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收购b公司60%的股权,a公司支付b公司股东的对价为50万元银行存款以及a公司控股的c公司10%股权,a公司收购股权后实现了对b公司的控制。在该股权收购中a公司为收购企业,b公司为被收购企业。
(2)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2、股权收购交易的所得税处理方式
(1)一般性税务处理:
①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③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特殊性税务处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被收购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③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④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即暂不确认股权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②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③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举例
分析相关资料:2008年9月,a公司发布重大重组预案公告称,公司将通过定向增发,向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b公司发行 36?809 万股 a 股股票,收购其持有的c公司50%的股权。增发价7.61元/股。收购完成后,c公司将成为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856?839?300元,其中d公司的出资金额为 214?242?370 元,出资比例为 25%,b公司的出资金额为642?596?930 元,出资比例为75%.根据法律法规,b公司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分析
(1)业务的性质此项股权收购完成后,a公司将达到控制c公司的目的,因此符合《通知》规定中的股权收购的定义。
(2)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适用尽管符合控股合并的条件,并且假设所支付的对价均为上市公司的股权,但由于a公司只收购了c公司的50%股权,没有达到75%的要求,因此应当适用一般性处理: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b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取得对价的公允价值-原计税基础=7.61×368090000-856839300×50%=2372745250元假设b公司适用25%税率,因此其股权转让应纳的所得税为:2372745250×25%=593186312.5元②收购方:a 公司取得(对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即:2801164900元(7.61×368090000)。
③被收购企业:c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如果其它条件不变,b公司将转让的股权份额提高到75%,也就转让其持有的全部c 公司的股权,那么由于此项交易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中规定的五个条件,因此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不只一次有人来问,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应该包含增值税吗?之前这个的确是个比较有争议的话题,但是最新公布的《印花税法》对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予以了明确的规定,简单来说,对于涉及销售额的合同,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要视合同中是否有载明不含增值税的交易额。
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销售合同只有含税交易额,计税依据为 含税交易额;
销售合同有含税交易额及增值税额,计税依据为 含税交易额;
销售合同有不含税交易额、增长税额,计税依据为 不含税交易额;
销售合同有不含税交易额、含税交易额,计税依据为 不含税交易额;
赶快检查一下销售合同是否列有不含税的交易额吧!
此外,印花税法还明确了六类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1.除记载资金账簿外,其他营业账簿不征收印花税;
2.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3.管道运输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4.再保险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5.同业拆借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6.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不征收印花税
政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营业账薄即生产经营用账册,其中:
1.记载资金的账簿,立账簿人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2.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政策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三、减免印花税的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
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总结
1、公司成立建账时,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万分之2.5交纳印花税。
2、以后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没有变动时,不用再交印花税。
3、只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时,再按增加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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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是按合同金额来计算缴纳的。如果合同含税就按含税价,如果合同不含税就按不含税价。另外,如果企业没有签订合同但是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的,一般按含税价来计算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对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予以了明确的规定,至此,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这个争议问题,应该可以说是烟消云散了。但是,由于要到2023年7月1日才开始施行,那么,在此之前的现阶段,印花税的计税究竟是否包含增值税呢?
实务中,“印花税的计税究竟是否包含增值税呢?”这个问题,在营改增后就一直有网友在问。本人在历次讲解营改增相关(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课题时,都会明确讲解这个问题。在去年,笔者还曾经在网上书面回复了一个网友提出的类似问题。
网友提问:请问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主要就是收入是含税还是不含税的呢?
本人回答:印花税,记载资金的账簿不存在是否含税的问题,就是按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金额之和计税。
对于涉及销售额的合同,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要视签订的合同是以包含增值税的含税价格、还是不包含增值税的不含税价格约定交易额(即合同所载金额)而定。
由于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对于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也就是在计算销项税额或应纳增值税时都应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因此,在签订购销合同、建安合同、租赁合同等涉及销售额的合同时,其合同所载金额都会面临是按含税价格还是按不含税价格进行约定的问题。
如果签订签订购销合同、建安合同、租赁合同等涉及销售额的合同的双方,是以不含税价格约定的交易额,就按不含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来计算印花税,反之亦然。
真要说起来,其实在营改增之前,“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这一问题就已很明确,营改增以后也没有什么变化。
按照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印花税计税依据。因此,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列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是合并记载而未分开列明的,以合同所载全部金额为计税依据。
而这次公布的《印花税法》更是对“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这个问题予以了明确的表述:
(一)不涉及增值税:
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二)是否包含增值税视合同签订情况而定:
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包含增值税:
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可以说,最新公布的《印花税法》对印花税计税依据的规定与现行印花税政策是一脉相承的。在2023年7月1日施行前的这段时间,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就按上述规定执行即可。
例1:一般纳税人企业闻涛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3年1月份与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约定“锦程大厦”工程款(不含税)为100,0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9,000,000元,价税合计109,000,000元。由于该份合同上已经将交易金额与增值税税款分别列明,因此应以合同所载不包含增值税的交易金额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印花税30,000元(100,000,000×0.3‰)。
例2:闻涛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3年4月份与购房者浪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写字楼的售房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约定不含税销售价格10,0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900,000元,价税合计10,900,000元。应以合同所载不包含增值税的交易金额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印花税5000元(10,000,000×0.5‰)。
例3:在2023年5月份,闻涛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与张先生、刘女士等5人签订住宅销售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每份合同签订的销售价款均为2,180,000元,5份合同签订的销售价款共计为10,900,000元。
虽然,可以根据售房合同中签订的销售价款(价税合计)10,900,000元,很简单的计算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10,0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900,000元,但是,由于签订合同时未在每份合同上分别列明所售房屋的不含税销售价款(销售额)与增值税(销项税额)各为多少,因此,应以所签订的住宅销售合同上所载金额10,900,000元(价税合计总价款)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印花税5450元(10,900,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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