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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一次性收取租金,
有的税种要求一次性缴纳,
有的税种要求分期缴纳!
很多新会计表示一脸懵~
为此,小编围绕下面的例题,梳理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中关于一次性收取租金的规定,有需要的小伙伴们快来围观~
例如
a公司将房产对外出租,双方签订3年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且一次性收取租金60万元。
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a公司签订的合同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对60万元租金,应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即2023年、2023年、2023年分别确认租金收入20万元。
增值税
政策依据:
1、《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53号)第二条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a公司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应该在收到60万元的当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实现。
打个比方,如果出租上述房产的不是a公司,而是自然人甲某,则可以对取得的60万租金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为1.67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甲某无需缴纳增值税税款。
房产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厦门市,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为按月缴纳,申报期限为次月的1日-15日。因此,a公司出租房产所收到的60万元租金,应在正常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算租金收入,并逐月进行纳税申报。
印花税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在上述的例子中,a公司应当于签订合同时,一次性缴纳印花税。
导读:预收房租什么时候确认收入?等相关内容一直是财务人员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为了帮助新手们快速的掌握这方面的知识点,会计堂小编已经在下文中为大家整理清楚,欢迎大家的阅读。
预收房租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预收货款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借:预收账款
贷:银行账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
企业租金收入所得税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他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十条 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
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2023年5月1日起,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最后,关于企业租金收入所得税计算方法的介绍,前提是我们应该清楚的确认企业租金收入,然后按照税法条例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征缴。比如说出租房是否拥有产权、出租房签单合同是否在税法改革之前等,这些在正文中小编老师都有所提及,当然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的关于租金计算的知识,那你就来会计学堂网试试吧!
导读:针对预收租金能否作为收入确认的这一问题,文中已作出详细的解答,根据全责发生制,预收的租金应作为预收款入账,不能确认为收入,详情请看下文,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预收租金能否作为收入确认?
按权责发生制记账就不可以,预收的租金应作为预收款入账。
按收付实现制就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对租金收入的所得税确认问题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这项规定意味着企业在预收租金收入确认上有选择权,即企业提前一次性收到租赁期跨年度的租金收入,既可以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也可以在租赁期内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预收租金可以计入预收账款吗?
可以,如果是有形动产租赁: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实际确认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最近有一位物业公司的税务人员咨询笔者一个税务问题,笔者觉得咨询的内容具有普遍性,所以分享给大家。
背景:a物业公司作为出租方将自持的物业出租给承租方b用于餐饮经营。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金标准和租金支付日期,以及相应的违约条款。到了约定的收款日,出租方a没有收到承租方b支付的租金,原因是承租方b受疫情影响无力支付租金。经双方友好口头沟通,出租方a同意承租方b延迟缴纳租金。然而,承租方b最后竟然直接逃租。
问题:出租方a没收到承租方b支付的租金,未收到的租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处理建议:出租方a应按租赁合同约定时间和金额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北京离婚律师张亚敏-婚后租金是个人还是共同的
最近接待一个客户咨询,我给他化名张三,张三在结婚前就有三套商铺,这三年租金总共收了九十来万,他认为这些租金是由婚前房子得来的,应该是他个人的财产。但是她妻子认为婚后得到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两个人最近闹矛盾,谈到分财产,他们在这些租金上有了分歧。你认为他们谁说得对呢?很多人对婚后出租婚前房子所得的租金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存在误区,我这里先不公布答案。你听完这节课就明白了。
一、租金到底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婚前房子在婚后的租金到底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所以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的时候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咱们先看两个有代表性的案件。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曾在2023年审理过一个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子。彭女和董男在2008年结婚,两人2023年7月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彭女婚前在朝阳区有一套房子,两人结婚后,董男负责管理和出租这套房子,2023年7月到2023年7月一共收取约25万元的租金。彭女认为婚前房产的租金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要求董男返还所有租金。董男认为,虽然房子是彭女的婚前财产,但婚后是自己出租,租金是双方的婚后收入,应该属于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取得的经营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朝阳区的房屋是彭女的婚前财产,但是结婚后一直由董男管理,董男为房屋的出租付出了时间、精力,房租的来源和董男投入的劳动和管理等行为密不可分。所以,法院判决,房子在2023年7月到2023年7月的房租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2023年7月离婚后,2023年7月至2023年7月的房租是彭女的个人财产。
上面这个案子是把房租认定成了夫妻共同财产,也有部分法院认为,房租属于法定孳息,夫妻一方婚前房屋在婚后出租的租金应该是一方的个人财产。法定孳息是个专业名词,不好理解,你也不需要懂它是什么意思,您只要知道也有法院认为婚前房在婚后的房租是个人财产就可以了。下面我们就看这样一个案件。
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曾在2023年审理过一个离婚纠纷案件的再审案件。徐男和刘女结婚前都有自己的房子,两人结婚后住在徐男的房子里,刘女的房子一直在出租。结婚三年半后,两人就到法院诉讼离婚了。徐男认为刘女的房子在婚后出租,房租应该是共同财产,要求分一半租金。刘女认为房子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徐男和自己两个人在婚后都没有管理自己的房子,房租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徐男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租是房屋所有权人让渡房屋使用权所获得的对价,属于法定孳息。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徐男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在婚后对刘女的房子进行了经营和管理。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刘女的房子在婚后的租金应该是她的个人财产,徐男无权分割。
通过上面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来,对于夫妻一方婚前的房屋在婚后出租的租金问题,虽然法院在认定上有一定的差异,但目前法院趋于使用同一个标准,那就是在婚后出租房子上有没有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不管是一个人投入还是两个人投入。如果有,那房租自然就是基于婚后的劳动而来的,应该属于共同财产。
咱们回到最开始讲的张三的问题上,张三三套房子的租金每年有三十多万,同等品质的商铺租金一般到不了三十万,之所以张三能获得高租金,是因为张三很重视这几套商铺,他精心研究了商铺出租的门道,他知道哪些行业的租户利润更高,并且张三总能为租户提供周到、完善的配套服务。所以租金离不开张三婚后付出的大量劳动,他想不分给对方是不行的,虽然他认为对方出轨还闹离婚不应该分到任何钱,他即便再不甘心也得受法律的约束。
所以懂得保护自己的个人财产是非常重要的,每天用六十分钟想如何创造财富,就应该至少抽出六分钟的时间学习如何保护财富。不知道你是不是认同我这句话。
接下来就讲如果你希望房租属于个人财产,你应该怎么做:
二、如何操作让租金成为个人财产?
第一,将你的房子全权交由房屋中介公司管理,将收到的房租放入专用账户,一定与婚后收入分开管理,一旦与婚后收入混同,如果离婚,大概率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了,前面的一切努力白费。本专栏我有一节课专门讲怎样避免财产混同以保护个人财产,如果你有兴趣,可以翻找看看。
将房子交由中介管理,你选择中介公司,与中介公司进行日常沟通交流还是占用了个人时间和精力,还是相当于付出了婚后的劳动,所以依靠中介还不能算是完全保险。
第二,一个更好的办法是将房子全权交由父母,就当是把房子使用的权益给了父母,这样收到的租金当然属于父母的财产,父母可以再把租金转给你,相当于赠与给你,父母只需要在转账时备注赠与你个人,这些租金就属于个人财产了。收到钱后,你同样需要注意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
今天讲的是出租婚前房子婚后所得租金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你听明白了吗?如果还有问题,欢迎评论、私信。关注我,一起学习法律知识!
答:租赁厂房需要缴纳税种分别是:
增值税(2023年5月1日前为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房产税、印花税、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1、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出租2023年5月1日前取得或《建筑施工许可证》注明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5月1日前的自建厂房,可选择简易办法依照5%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出租2023年5月1日以后取得或建筑施工许可证》注明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5月1日及以后的自建厂房,则按照11%的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厂房,依照5%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3)、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023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2023年5月1日前,房屋租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依照5%的营业税税率计算交纳营业税(个人住房出租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计算缴纳)。
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交纳的增值税的7%(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7%、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计算,与增值税同时申报交纳。
3、教育费附加:按实际交纳的增值税的3%计算,与增值税同时申报交纳。
4、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交纳的增值税的2%计算,与增值税同时申报交纳。
5、房产税:按厂房租赁收入销售额的12%计算交纳(注意:这里的销售额是指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财税〔2008〕24号文规定,个人出租住房,按租金收入4%计算交纳房产税)
6、印花税:按照厂房租赁合同金额1‰计算交纳。
7、企业所得税:收取厂房出租租赁收入扣除以上税费后的余额并入企业的利润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什么是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operating lease),又称为业务租赁,它是由大型生产企业的租赁部或专业租赁公司向用户出租本厂产品的一种租赁业务。出租人一般拥有自己的出租物仓库,一旦承租人提出要求,即可直接把设备出租给用户使用。用户按租约交租金,在租用期满后退还设备。
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经营租赁是为满足承租人临时或季节性使用资产的需要而安排的“不完全支付”式租赁。它是一种纯粹的、传统意义上的租赁。承租人租赁资产只是为了满足经营上短期的、临时的或季节性的需要,并没有添置资产上的企图。经营租赁泛指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一切租赁形式。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剩余经济寿命低于其预计经济寿命25%的租赁,也视为经营租赁,而无论其是否具备融资租赁的其他条件。
一、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一)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出租人应当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
(二)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因使用租赁资产所产生经济利益的消耗模式的,出租人应当采用该方法。
二、增值税
(一)纳税义务时间
1.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个人出租优惠政策
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三、附加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二)实际缴纳增值税当期应同时缴纳附加税。
四、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政策依据: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义务时间
1.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通常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期间为持有、使用土地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不受一次性预收款的影响。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六、房产税
(一)纳税义务时间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二)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不受一次性预收款的影响。
七、印花税
(一)纳税义务时间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二)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为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税率为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不受一次性预收款的影响。
来源:中税答疑
一、举例
大成公司是一家专门销售办公电器的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 年3月销售电器7500台,单价为2500元(不含增值税),另外收取包装物费用189元。
包装物费用收取采用收租金还是收押金的形式合适呢?
包装物是在生产流通过程中,为包装企业产品而随同产品一起出售、出借或出租给购货方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它包括桶、箱、瓶、坛、袋等用于起存储及保管之用的各类材料。对出租或是出借用途的包装物,销货方为了促使购货方将其尽早退回,通常需要向购货方收取一定金额的押金。现行税法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包装物押金会被征收相应的流转税。关于对包装物征收的流转税主要涉及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类。
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凡随同销售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二、分析对比
三、政策依据查询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的要求∶'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可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回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对涉及酒类包装物的押金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说明∶'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2、涉及消费税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号文指出∶“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可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回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一、案例背景
公司有栋办公楼,近期已经对外出租,一次性收取了租户3年的租金,也给租户开具了增值税发票,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上,是一次性确认收入,还是按实际租期分期确认收入呢?
二、案例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1]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 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可知,在增值税上一次性确认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汇算实务:跨期收取的租金收入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
彭怀文
(一)跨期收取租金涉及的税务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3. 跨期收取租金涉及的增值税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定义,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会计准则将租赁的分类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因此会计处理上也按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分别处理。融资租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其租赁资产所有权更加接近于已经发生转移,更加类似于分期收款销售。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中所指的“跨期收取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应该是经营租赁收取的租金,虽然报表填报说明未曾明示。
在经营租赁下,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实质上转移给承租人,出租人对于经营租赁的资产仍应按自有资产的处理方法,将租赁资产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在经营租赁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如下表:表35-1
(三)出租人经营租赁的税会差异分析
1.出租人在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上按照合同约定应付款日期确认收入,二者可能存在时间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 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税务处理可以将租金收入分期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但是会计上采用的分期方法可以是直线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而税法上只能采用直线法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如果二者存在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四)一次性收取租金税务处理的注意事项
对于租金的规定,税法比较'任性'——时而权责发生制,时而收付实现制!
1.基本规定——权责发生制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租金收入的专门规定——收付实现制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租金收入的特殊规定——有前提条件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国税函[2010]79号只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一个补充,而且有限制条件的,并不是所有的租金收入均可以适用。
前提条件的关键词是——'租赁期间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
因此,下面的情况下,就不能适用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税务处理。
看看上述规定限制条件:1.合同或协议规定租赁期限需要跨年度;2.租金要提前一次性支付。二者缺一不可,才能适用分期确认收入。
“一次性取得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存在以下可能:
(1)租赁期限不跨年度。
①租赁期1年的,但是没有跨年——不能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税务处理!
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的1月至12月,虽然也是租赁期限是1年,但是没有跨年,那么收取的租金是不能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税务处理的。
比如,2023年12月31日一次性收取2023年全年的租金,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是从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②租赁期间低于1年,但跨年的——反而可能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税务处理!
比如,2023年6月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是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约定的租金是在202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收取。
该合同的租赁期限虽然不足一年,但是'跨年'了,且'提前一次性'收取了房租的, 可以按照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使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月分摊确认应税收入。
(2)租金不是提前支付的——不能分期确认收入。
虽然一次性取得跨年度的租金,但不是提前一次性支付。
比如企业在2023年12月一次性收到一笔租金,属于租赁期限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租金,不是提前支付的租金。
(3)一次性租金不是合同约定租金全部的“一次性”——不能分期确认收入。
虽然一次性取得跨年度的租金,但却不是合同约定租金的“一次性”。
比如,2023年12月31日一次性收取2023年全年的租金,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是从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不是合同约定的全部租金一次性支付。
(4)正确理解'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
'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关键词包含了'提前'和'一次性'。
作为企业来说,在租金延后支付的情况,肯定会选择执行税务上规定的'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从而实现推迟交税目的。
因此,重点就变成了对于'一次性'的理解了。如果租赁合同签订的租赁期限是3年,一次性收取1年的租金,对于整个租赁期限来讲就不是'一次性',因为按照合同约定有3次收取租金的次数,约定收款的日期也有3个,怎么能算'一次性'呢?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销售方虽然没有收讫货款,但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就可凭专用发票认证后抵扣增值税,为了避免国家的税款被无偿占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又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即使没有收讫销售款项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也以开票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五)营改增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注释:“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这两者是有并列关系的,也就是说要同时存在,才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即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行为已经完成或进行中时,同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即只有2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了。当然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5、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消费税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一)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的当天纳税。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决于税法对收入的确认。
(一)收入实现的一般性规定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实现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上述四种形式的商品销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四,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五)提供劳务确认收入时间
1.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其中,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二,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第三,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程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3.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5.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6.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7.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8.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9.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应税所得分为9个类别:(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应税所得的当日。
纳税方式分为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
(一)按期纳税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3、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按次纳税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财产转让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4、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五、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按照新增方式和用途的不同,分别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新建的房屋
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购置存量房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四)融资租赁的房产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
(一)新征用的土地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因“地随房走”而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以转让所得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
(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
1.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纳税人与当事人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法院判决或裁定。法院在进行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过程中,判决或裁定房地产所有权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3.仲裁机构裁决。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裁决房地产权属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仲裁书明确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二)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纳税人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八、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相同。
十、印花税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数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是行为税,在应税行为发生之时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标志。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十一、车船税
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十二、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受让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
十三、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十四、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以购买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以进口报关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以取得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十五、烟叶税
烟叶税是以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十六、关税
关税是指货物经过一国关境时征收的一种税。
进口货物的,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出口货物的,除海关特准之外,以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
十七、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最近老王遇到了一个这样的问题,a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1日签订租赁合同将其2023年取得的20亩土地的使用权出租给了b公司,月租金15万元,租金按年支付,且为b公司开具了2023年5月-2023年4月的租赁费发票,价税合计为180万元,那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首先来看一下增值税
财税[2016]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条第(二)项规定: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税总[2016]年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四条第(一)项规定: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a公司收取租金应缴纳增值税=180/(1+5%)*5%=8.57(万元)
再来看一下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也就是说,a公司出租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收取租金180万。
2023年确认所得税收入=180/(1+5%)/12*8=114.28万元;
2023年确认所得税收入=180/(1+5%)/12*4=57.14万元。
特别提醒
1、一次性取得的跨年租金收入会导致当年申报增值税时确认的收入大于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确认的收入;
2、当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时,税务机关可能会让企业出具情况说明,只要在情况说明中,把公司开票及实际收入情况写明就o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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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位“专家”的言论曝光,撕开了多少底层人民的遮羞布,让他们从以前的“权威代表”沦落为“砖家”,这不是没有道理的。他们喜欢口无遮拦地胡说八道,有时候还会提出一些令人难以置信的建议,有时候说出的一些话,总让人觉得某些专家在说话时没有长大脑。
网友们对此表示怨气,甚至愤怒到“建议专家不要再建议了”。然而,专家们依然热心地为大家提建议,殚精竭虑地为大家想办法解决困难,真的太感谢某些专家了。
最近,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秘书长董克上热搜,只是这次热搜上得并不光彩,甚至有点丢人。董专家建议年轻人早点规划养老,比如说每天省出一杯咖啡来,一天30元,一个月900元。网友们对此表示出奇一致的评论:“我本来连咖啡都喝不起啊!”“但是我没有咖啡钱”“每天喝咖啡的人用得着你关吗?”“我们乡下人有几个知道咖啡的,专家能不能别建议了”。
这些评论都指向了一个问题:何不食肉糜!就像西晋时期的晋惠帝所说:“百姓无粟米充饥,何不食肉糜?”现在饥荒虽然离我们很远,但现实版的“何不食肉糜”却一直都在发生着。
早前,国家统计局原副局长许宪春就曾被喷上热搜,他说:“解决低收入群体的收入问题,比如说你有私家车,可以拉活,闲置的房子租出去,可以收租金,这样可以提高收入。”我们不知道董专家是基于什么样的调查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我们更不知道到底是什么样的经济条件,能满足一年花两万多块去喝咖啡。如果说一年花两万块租房,那我信;如果说一年的全家伙食费两万块,我也信,可偏偏一年花两万块喝咖啡我是万万不会相信的。自己没有,不代表别人没有。
眼,只能看到自己的世界,却看不到外面的世界。
既然大多数人属于低收入群体,那么他们又如何拥有闲置房产和私家车呢?有些人已经忘记了底层的生活是什么样子,经济学家陈浩甚至说“谁家没个50万?家庭平均资产300万很正常,中国人没那么穷”,携程董事局主席梁建章更是建议“要是你短期内找不到工作,先去结婚生孩子”,社科院主任倪鹏飞也表示“房价过低,不利于年轻人奋斗”,白岩松也表示赞同。然而,与这些专家言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组残酷的数据。根据《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年度报告(2020-2021)》显示,月收入高于个税起征点的人,仅仅只有10%,也就是说,每个人工资超过5000块的人,只占到了打工人的10%,而全国平均房价早已突破万元大关,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房价平均达到了6.5万/平,这意味着大部分普通家庭一家人不吃不喝20-30年,甚至更久,才能勉强买得起一套小房子。这种认知上的参差,只是魔幻现实的冰山一角,有网友总结了一些“何不食肉糜”言论,来表明这种现实,而经济学上的“涓滴效应”,也说明了钱和信息,最终都被富人截留了,穷人和富人之间的鸿沟,越来越大。
这些,都是无数普通人最真实的经历。
因此,那些从来没有经历过穷苦的人,是永远不可能真正明白贫穷意味着什么,他们只能看到自己的世界,却看不到外面的世界,只有看到凌晨五点的西安街头,天还没亮,却早已站满了熙熙攘攘等着干活的农民工,看到云南曲靖那个找不到工作没有车票回家,只好求助民警借10块买票的可怜男人,看到那些流传了好久的聊天记录截图,才能真正明白大时代下,无数普通人最真实的经历。
以上素材与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在我们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中,有时候为了赚取租金收入,我们企业通常会将一些闲置的房产、机械设备对外出租。那么,企业取得租金收入该何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呢?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一下~
案例分析:
案例1.甲企业是一家大型机械设备租赁企业,2023年10月,甲企业将一批机械设备出租给乙建筑施工企业,不含税租金为120万元,租期为2023年10月至12月,合同约定租金乙建筑施工企业应于2023年12月31日一次性支付并偿还租赁机器设备。然而,截至2023年1月,甲企业仍未收到乙建筑企业应支付的租金款项。
那么,甲企业未收到乙建筑企业应支付的租金款项是否需要申报确认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在本案例中,虽然甲企业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没有收到对方支付的租金,但是,由于纳税义务已发生,同样需要申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2.2023年1月1日,甲企业将一批工程机械设备出租给b建筑施工企业,双方当日签订了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租期2年,不含税租金共计1200万元于租赁协议签订日一次性收取。
那么,甲企业收取的租赁款项如何申报收入,企业所得税更为划算?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甲企业一次性提前收取了2年的租金共计1200万元,甲企业可以选择在2个年度内分期确认收入,即在2023年确认租金收入1200/2=600万元,其余收入可以在2024年计入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
以上就是租金收入涉及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各位读者朋友您清楚了吗?想学习更多税收实务问题,就来关注小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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