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9篇优质的租金收入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租金收入增值税当期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租金收入所得税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他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十条 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
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2023年5月1日起,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最后,关于企业租金收入所得税计算方法的介绍,前提是我们应该清楚的确认企业租金收入,然后按照税法条例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征缴。比如说出租房是否拥有产权、出租房签单合同是否在税法改革之前等,这些在正文中小编老师都有所提及,当然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的关于租金计算的知识,那你就来会计学堂网试试吧!
最近有一位物业公司的税务人员咨询笔者一个税务问题,笔者觉得咨询的内容具有普遍性,所以分享给大家。
背景:a物业公司作为出租方将自持的物业出租给承租方b用于餐饮经营。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金标准和租金支付日期,以及相应的违约条款。到了约定的收款日,出租方a没有收到承租方b支付的租金,原因是承租方b受疫情影响无力支付租金。经双方友好口头沟通,出租方a同意承租方b延迟缴纳租金。然而,承租方b最后竟然直接逃租。
问题:出租方a没收到承租方b支付的租金,未收到的租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处理建议:出租方a应按租赁合同约定时间和金额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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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一次性收取租金,
有的税种要求一次性缴纳,
有的税种要求分期缴纳!
很多新会计表示一脸懵~
为此,小编围绕下面的例题,梳理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中关于一次性收取租金的规定,有需要的小伙伴们快来围观~
例如
a公司将房产对外出租,双方签订3年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且一次性收取租金60万元。
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a公司签订的合同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对60万元租金,应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即2023年、2023年、2023年分别确认租金收入20万元。
增值税
政策依据:
1、《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53号)第二条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a公司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应该在收到60万元的当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实现。
打个比方,如果出租上述房产的不是a公司,而是自然人甲某,则可以对取得的60万租金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为1.67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甲某无需缴纳增值税税款。
房产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厦门市,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为按月缴纳,申报期限为次月的1日-15日。因此,a公司出租房产所收到的60万元租金,应在正常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算租金收入,并逐月进行纳税申报。
印花税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在上述的例子中,a公司应当于签订合同时,一次性缴纳印花税。
最近老王遇到了一个这样的问题,a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1日签订租赁合同将其2023年取得的20亩土地的使用权出租给了b公司,月租金15万元,租金按年支付,且为b公司开具了2023年5月-2023年4月的租赁费发票,价税合计为180万元,那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首先来看一下增值税
财税[2016]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条第(二)项规定: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税总[2016]年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四条第(一)项规定: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a公司收取租金应缴纳增值税=180/(1+5%)*5%=8.57(万元)
再来看一下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也就是说,a公司出租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收取租金180万。
2023年确认所得税收入=180/(1+5%)/12*8=114.28万元;
2023年确认所得税收入=180/(1+5%)/12*4=57.14万元。
特别提醒
1、一次性取得的跨年租金收入会导致当年申报增值税时确认的收入大于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确认的收入;
2、当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时,税务机关可能会让企业出具情况说明,只要在情况说明中,把公司开票及实际收入情况写明就o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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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
一、一般规定
(一)出租住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
应纳增值税税额=租金(含税)/(1+5%)╳1.5%
(二)出租非住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
应纳增值税税额=租金(含税)/(1+5%)╳5%
二、免征增值税政策及应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案例1:某市民将商铺用于出租,2023年1月一次收取2023年全年租金90万元(不含税),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分析:该市民2023年1月一次收取全年租金90万元,平均每月租金收入为7.5万元,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因此免征增值税。
案例2:某市民将商铺用于出租,2023年4月一次性收取此前的12个月租金144万元(不含税),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分析:该市民2023年4月一次性收取的此前12个月租金144万元,平均每月租金收入为12万元。其中,2023年1月-3月的月租金超过10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但2023年4月-12月的月租金未超过当时15万元的免税月销售额标准,因而无需缴纳增值税。
想必大家对于租金收入分摊都有一定的疑惑,小编把涉及增值税的热点问答都整理好了,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 分摊到一年里每月不超过10万元,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免征增值税。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2. 其他个人是什么意思?
答: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执行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时,考虑到出租房屋的多为自然人,为充分释放政策红利,也为了促进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发展,允许自然人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期平摊适用免税政策。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此项政策。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
3. 租金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
答: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的第四十五条
4. 举个例子:
自然人翠花将自有住房(或非住房)一套出租给xx公司,2023年11月1日-2023年10月31日,租期1年,年租金160万。
答:上述自然人翠花出租不动产取得的月均租金收入已超过10万元,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来源:上海税务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你是什么样的人,就会遇到什么样的人,你的朋友是什么样的人,你就会成为什么样的人。——刘同
出租资产的增值税计算
今天遇到一个同行,谈话之间聊起了关于出租资产的租金 收入及其增值税如何计量核算。下面阳歌简要归纳一下以供参考。
租金收入分为有形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其中又分为一般纳税人出租和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取得租金收入。
一:出租有形动产
1.一般纳税人
根据新税率,一般纳税人出租有形动产按照16%的增值税率开具发票,即是说确认会计收入=合同金额/(1+16%)
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有形动产按3%征收增值税,即是说会计确认收入=含税金额/(1+3%)
二、出租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
按新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税率10%(不考虑营改增前后取得),在出租不动产所在地预交3%税款,剩余应交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应就地预交的增值税=[收取的租金/(1+10%)]*3%,回机构所在地再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收取的租金/(1+10%)]*10%-已经预交的税款。
一般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系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5%。 应就地预缴的增值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已预交税款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5%征收率。出租不动产预交税款=[含税销售额/(1+5%)]*5%;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已预交税款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征收率5%但减按1.5%,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4、个人出租不动产
个人出租的非住房(指用于生产经营用)征收率5%,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个人出租住房征收率5%减按1.5%,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以上符合增值税免征条件的除外)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闲置资产对外出租,提前一次性取得跨年度租金收入应如何申报?营改增后如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例如,某一般纳税人企业2023年5月1日把早期建成的厂房出租,租赁期3年,租金总额315万元。合同规定,租期内全部租金自房屋使用权转移之日起3日内全部付清。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另外,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3150000÷(1+5%)×5%=150000(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3150000
贷:预收账款30000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50000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该企业每月确认收入:3150000÷(1+5%)÷3÷12=83333.33(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预收账款83333.33
贷:其他业务收入83333.33。
你是什么样的人,就会遇到什么样的人,你的朋友是什么样的人,你就会成为什么样的人。——刘同
出租资产的增值税计算
今天遇到一个同行,谈话之间聊起了关于出租资产的租金 收入及其增值税如何计量核算。下面阳歌简要归纳一下以供参考。
租金收入分为有形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其中又分为一般纳税人出租和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取得租金收入。
一:出租有形动产
1.一般纳税人
根据新税率,一般纳税人出租有形动产按照16%的增值税率开具发票,即是说确认会计收入=合同金额/(1+16%)
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有形动产按3%征收增值税,即是说会计确认收入=含税金额/(1+3%)
二、出租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
按新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税率10%(不考虑营改增前后取得),在出租不动产所在地预交3%税款,剩余应交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应就地预交的增值税=[收取的租金/(1+10%)]*3%,回机构所在地再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收取的租金/(1+10%)]*10%-已经预交的税款。
一般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系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5%。 应就地预缴的增值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已预交税款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5%征收率。出租不动产预交税款=[含税销售额/(1+5%)]*5%;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已预交税款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征收率5%但减按1.5%,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4、个人出租不动产
个人出租的非住房(指用于生产经营用)征收率5%,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个人出租住房征收率5%减按1.5%,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以上符合增值税免征条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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