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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增值税(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9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利息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利息增值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利息增值税

【第1篇】利息增值税

银行支付利息的增值税怎么处理?

答:营改增后,企业收取的利息实际上属于金融服务,金融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因此贷款利息的税率也是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企业利息收入营改增后如何缴税?

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就跟平常每月取得的收入一样,最后看是否盈利来征收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注:如果是个人存款的利息不需要缴纳个税.

【第2篇】延期付款利息增值税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销售氢氧化铝,收了夏门象与公司的货款,结果货没发够,还剩余一部分货款!我公司没有即时退还货款!于是厦门象与公司按合同约定走,要我公司利息,利息高于银行利息,我公司也按期付了利息,但是厦门象与公司没有给我公司利息发票,针对这种业务我公司怎么处理最为合适?

【答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结合你反映的情况,我认为你公司与厦门象与公司的“合同违约”未及时退还“剩余货款”才导致支付对方“延期付款利息”。

从客户厦门象与公司来看,他们要求你们退还“剩余货款”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收到的“利息收入”,符合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提供“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所以,他们应当给你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你公司应该与厦门象与公司具体协商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的本金、利率和期限及开具发票等事项,重新签订个《补充协议(意向)》再付款比较合适,未达成“意向”就付款有点不妥,尽量跟对方索取发票。

【第3篇】增值税贷款利息收入

摘要:在我国传统货币政策框架下,过多使用结构性政策工具,可能会导致总量出问题,使货币政策面临稳增长与调结构的平衡难题。减免小微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是财政金融政策协同的一种有益尝试,是“税收政策的利率渠道”。利用某大行逐笔贷款数据的实证分析发现,该政策工具显著降低了融资成本,且提高了信贷可得性。基于此,构建包含税收条件的银行信贷决策模型,刻画其作用的理论逻辑,可以发现,相比经由负债端向资产端传导的结构性货币政策,贷款利息收入减税直接作用于银行资产端,传导路径更直接,摩擦更小。这种不依赖中央银行流动性投放和利率操作的财政金融协同的“税收政策的利率渠道”,可以为宏观金融调控拓宽空间,从而缓和货币政策的多目标冲突。

关键词:财政金融政策协同 增值税 利率渠道 宏观金融调控

作者刘冲,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刘莉亚,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上海20043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23年第9期p67—p84

责任编辑:梁华

本文系原文内容节选版

引言

新中国成立70余年来,金融事业取得辉煌成就,基本形成了有效实施逆周期调节的宏观金融调控体系。当前,经济结构调整优化是走向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传统上作为总量政策的货币政策,一方面要实施好逆周期调节,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营造适宜的货币环境;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引导结构调整优化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通过持续创新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优化流动性和信贷结构,支持“三农”、小微等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然而,过多使用结构性政策可能会导致总量出问题,货币政策将面临稳增长和调结构的平衡难题。反之,不依赖中央银行流动性投放且由“政府指导(财政部门)+市场主导(金融部门)”的财政与金融协同政策,则为缓和货币政策多目标冲突、拓宽宏观金融调控空间提供了良好对策。

传统货币政策作用于银行体系的信贷供给,发挥总量调控功能。结构性货币政策针对定向部门发力,起到结构调控功能,其若对非定向部门亦有扩张效应,则兼具总量和结构功能。现有文献对货币政策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进行了有益讨论,其研究范式主要有动态随机一般均衡(dsge)模型和银行多部门信贷决策局部均衡模型两类。前者通常做泾渭分明的异质性假设,分为定向与非定向两部门以及分别提供贷款的两类银行,两部门的差异体现在生产率高低而非融资难易,相关研究多认为结构性货币政策精准滴灌定向部门。后者假设一家银行同时给定向和非定向部门提供贷款,并且定向部门融资约束更大,研究发现结构性货币政策在支持定向部门信贷扩张、融资成本降低时,对非定向部门也有同向作用,即存在总量效应;在一定条件下,信贷甚至更多流向非定向部门,以至于货币政策的结构功能减弱。据此,货币政策通过发挥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实现多目标平衡,仍可能面临压力。

202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在“政府指导+市场主导”模式下,财政、金融两部门协同发力,与货币政策释放流动性的影响渠道不同,该政策工具并不改变金融机构负债端,而是直接作用于金融机构资产端,避免新增流动性引起总量扩张。此项政策模式与学术界以往的关注点有所区别。在已有文献中,财政与金融政策协同体现为,二者分别作用于企业(或消费者)、金融机构(或利率),两端同时发力实现宏观调控目标。而“政府指导+市场主导”模式则表现为财政政策对金融政策的支持,通过金融机构市场化行为间接作用于企业(或消费者)。因此,免征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具有财政支持金融的内涵。

本文尝试对如下问题展开研究:第一,小微贷款利息收入免税的政策效果与作用机制为何?第二,与货币政策相比是否有其优势?第三,怎样缓解货币政策多目标冲突?基于某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逐笔贷款数据,利用2023年免征小微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的政策,使用双重差分模型实证分析政策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效果。研究发现,在小微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税率为6%)免征的激励下,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授信额度或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发放贷款的利率相比其他企业,降低约7—18bp,小微企业首贷户明显增多。其中的机制在于,税收减免显著提升小微贷款收益,银行则将部分收益以利率优惠方式返还。进一步发现,短期贷款利率显著下降。综上,小微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减免产生贷款利率降低、贷款可得性增加的作用,与货币政策利率渠道相似,本文将其总结为“税收政策的利率渠道”。

基于实证结果,本文构建包含税收条件的银行信贷决策模型,刻画税收政策利率渠道的理论逻辑,并与结构性货币政策进行比较。理论分析发现,两种政策都能起到降低贷款利率、扩张信贷的作用,但受制于垄断竞争市场和银行监管中的摩擦,二者均难以完全传导。区别在于,利息收入减税作用于银行资产端,直接影响贷款定价和信贷投放;结构性货币政策则作用于银行负债端。前者不依赖中央银行流动性投放和利率操作,从而避免了与其他货币政策目标的冲突。后者将流动性和利率操作经由负债端向资产端传导,进而影响贷款利率和规模,但是流动性和利率操作也会同时影响其他货币政策目标。因此,贷款利息收入减税政策可作为货币政策的有益补充,为货币政策实现多目标平衡预留更多政策空间。

......

结论与启示

本文基于银行部门的小微贷款利息收入减税政策 ,提出了 税“收政策的利率渠道”这一财政与金融政策协同的传导渠道。利用银行微观贷款数据 ,在双重差分模型中估计 “政府指导 +市场主导 ”模式的效果。建立银行贷款市场微观模型和中央银行多目标决策模型 ,说明协同政策对比单一的货币政策的优势以及协同政策对政策目标冲突的缓解。

对小微贷款利息收入减税政策效果的评估表明 :首先 ,利息收入减税显著降低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 ,政策实施后其贷款利率水平甚至比对照组企业更低 ,这些小微企业获得银行首次贷款的可能性显著增加。其次 ,利息增值税获得减免后 ,银行对处理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税后收益超过了对照组企业 ,减税收益增厚银行的利润 ,利润激励是税收政策的利率渠道发挥作用的关键机制。最后 ,政策促使银行显著降低了小微企业短期贷款利率。

对利息收入减税和单一结构性价格型货币政策的理论分析表明 :首先 ,两者均能起到降低贷款利率的效果 ,但碍于摩擦不能实现 1∶1的价格传导。其次 ,直接作用于银行资产端的利息收入减税面临的摩擦更小 ,结构性价格型货币政策通过银行负债端向资产端传导 ,较长的传导链条使得其在资本约束、坏账准备等方面的摩擦更大。最后 ,基于中央银行多目标决策的分析表明 ,由于税收政策的利率渠道不涉及央行流动性投放和利率操作 ,绕过了市场流动性的传导 ,从而不会影响其他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 ,为多目标决策下的货币政策拓宽了空间。

本文的研究结论 ,是 “政府指导 +市场主导 ”模式的一个有益尝试。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 ,“稳增长 ”与 “调结构 ”等宏观经济目标的冲突加剧 ,严重压缩了单一的货币政策的操作空间 ,“政府指导 +市场主导 ”模式能发挥财政与金融政策的协同优势 ,拓宽货币政策空间。“政府指导 +市场主导 ”模式存在如下创新形式 :其一,针对特定行业的产业政策、具体地区的区域发展政策 ,通过金融机构服务收入增值税减免来降低相应的融资成本和经营成本 ;其二 ,在税率降低为零后可以通过财政贴息进一步降低成本 ;其三 ,对于具有较大负外部性的行业可以使用方向相反的增税政策来抑制无序扩张。

【第4篇】个人利息收入缴增值税

【享受内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报备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与指定的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银行与个人签订住房贷款金额、利息收入清单。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五)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

【享受主体】

适用中国石化所有企业

【享受内容】

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报备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复印件;

3.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查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注意事项】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第5篇】企业间利息收入增值税

导读:很多企业会有贷款服务,有贷款就会有利息,利息肯定也是得缴纳增值税的。那什么时候是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时间呢?就这个问题,会计小编特意整理了一下资料,现在我们一起来看下,利息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利息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对于常见的贷款利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在增值税上目前都属于贷款服务,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通常是在提供了贷款服务的基础上,在收讫利息或者合同约定的收取利息的日期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实现。

债券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实并无特殊规定,而应遵循营改增中销售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性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人签订贷款合同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息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供票据贴现服务的收到票据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地点。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买入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购买并持有债券函到期取得的利息。有关募集说明书投资协议上注明的付息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转让金融商品的纳税义务时点如何确定

纳税人买卖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在有关有价证券所有权转移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购买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在转让赎回有关份额时,或有关投资合约到期收回时,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第6篇】贷款利息增值税可以抵扣吗

个人经营性贷款,全部给企业使用,企业如何做账?开给个人抬头的利息单及发票,企业能否税前列支?个人是否还要交税?

对一些老板来说,个人经营贷款本质上是公司生产经营的贷款,但贷款主体使用个人,税收问题很麻烦。因为税收往往取决于交易的形式,从形式上看,这笔钱是银行借给个人的,个人再借给公司的。

对于公司来说,根据目前的票控税理念和企业所得税扣除要求,企业必须获得利息支出发票。对于银行来说,贷款是给个人的。如果他们想开具发票,银行只会向个人开具发票。

那么,问题来了。个人需要到税务局向公司开具利息支出发票,个人应承担3%的利息增值税和20%个人所得税。个人觉得资金都是给公司经营的,中间没有实际收入,也没有增值。

据说,税收是一条链,增值税,上游销售,可以成为下游投入扣除;在收入方面,相应的成本可以同时扣除。但遗憾的是,个人链条断裂了。

对于个人贷款基金获得的利息收入,无论该基金是借来的还是自有的,都没有成本可以扣除。只看你的利息收入,交20%的税。个人经营贷款虽然平进平出,但税收不承认。至于增值税,目前的利息收支直接断链(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利息支出进项税不得扣除。

根据现行税法,个人经营贷款的税收问题没有解决办法。如果你想合规经营,你必须承担额外的3%增值税(当然,现阶段对小规模纳税人有一定的免税政策)和20%的个人所得税。或者不管税法的规定,先自行列支,税务发现后再与税务沟通。

一些政协委员建议允许利息支出税前支出,但税务局的回应基本上是根据现行官方文件回复的,这意味着支出可以列出,应该纳税。

如何打破这一税务困境?或者税务局政策可以开放,尊重经营贷款业务的本质,在明确经营贷款的前提下,确实用于企业经营,个人利息发票也允许税前支出,当然,这需要国家一级出具相关的税收政策。

或者,银行可以改变实践,个人经营贷款由公司作为贷款主体(变更贷款合同主体),个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但在当前的贷款政策和银行业务评估体系下,可能无法顺利实施。

但无论如何,国家还是要正视这一税收困境,为企业提供合理的渠道,避免不必要增加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

【第7篇】国债利息收入要交增值税吗

企业债券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国债利息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这两者容易搞混,下列为大家整理了一下各项个人所得,是免纳个人所得税的:

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 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 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生的金融债券利息;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 保险赔款;

6、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 依照我国有关法迹憨管窖攮忌归媳害颅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优惠的第二款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经过本篇文章的介绍关于问题'债券利息收入要交增值税吗',相信大家对于这个类型的财务知识都有所了解了。还有其他关于会计科目的财务问题,可以咨询—创信财务。

【第8篇】利息收入增值税税率

一般情况下是6%

但是有可能是3%,9%,13%

通过以下这个案例就明白了:

案例:a企业销售商品200万元后,由于客户没有如期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因此按照逾期天数收取了一定的利息收入15万元。

请问:所收取的利息收入适用13%还是6%税率来缴纳增值税?

这种情况就是13%

原因是:

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费用,如果合同执行了,所收取的逾期利息,就按照合同中商品的税率从高计税;如果是建筑服务合同,所收取的逾期利息,就是9%;

如果合同没有执行,取得的收入和销售额没有关系。不用开具发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凭收据直接计入【收取方式:营业外收入;支付方:营业外支出】。

如果合同执行了,所支付的逾期利息,就属于增值税的范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9篇】理财产品利息收入增值税

问:您好!

1、企业购买银行的结构性存款/结构性理财的利息收入,是否都要缴交增值税?

2、如果缴交,是依据哪项法规、税目、税率缴交?(我司是一般纳税人)

3、怎么区分是存款利息或是金融商品投资收益?

厦门税务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的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贵司持有保本收益类金融商品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而获得存款利息的存款人到银行存款,无需签署相关投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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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

贷款利息支出在企业日常开支中比较普遍。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贷款服务增值税政策如何规定?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贷款利息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这些问题,是企业财务人员经常咨询和关注的热点。

本文对贷款服务的增值税政策进行整理,并结合一些实例进行解析,以期帮助财务人员在日常实务中更好地理解和掌握。

一、贷款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规定,金融服务应税行为的范围包括贷款服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及金融商品转让。

(一)贷款服务具体界定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包括:

①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

②融资性售后回租。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③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④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

(二)贷款服务视同销售的情形

除了上述贷款服务明确的定义外,不要忘了资金拆借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形。根据36号文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如无偿提供贷款服务等),视同销售服务征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呢?其实,从税制设计和加强征管的角度讲,将无偿提供服务与有偿提供服务同等对待,均纳入征税范围,既可以体现税收的公平性,也可以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纳税人利用无偿行为不征税的规定逃避税收。

(三)小结

1.不管贷款发生的主体是否属于金融业企业,凡发生了资金借贷并取得利息收入的行为,均为应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其他个人”既不是“单位”也不是“个体工商户”,所以其将自有资金无偿借给企业的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没有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3.企业与企业之间无偿借款或者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个人使用,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行为免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全面营改增后,无论是关联企业之间、关系企业还是非关联、非关系企业之间,只要相互无偿提供资金服务,在增值税上,均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集团由于资金管理和使用的需要,母子公司之间资金无偿使用是客观存在的,企业老板们也认为都是自己的钱只是挪个地盘使用却要缴税叫苦连天。国家及时出台了20号文,解决了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使用上的增值税问题。

(一)政策适用条件

根据20号文,单位之间资金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需要符合两个条件:

1.借款的主体必须是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也就是说,包括企业集团公司对成员单位的借款以及企业集团内成员单位之间的借款。

2.借款的特征必须是无息借款。

(二)关于“企业集团”

20号文中的无息贷款大家比较好理解,纠结的问题在于“企业集团”这个概念。那么,到底“企业集团”如何界定?是否只要企业自己宣布自己是企业集团就可以,还是需要在工商局那边具备一定的程序才算是“企业集团”呢?

1.实质要件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59号)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章程应当由全体成员签署或者认可。

2.程序要件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三)实例分析

例1:m公司为集团a企业(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子公司,在公司经营发展过程中,为解决m公司资金短缺,a企业向m公司借款200万元,合同约定无息借款,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借款协议。就m公司的借款行为,a公司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解析:根据20号文规定,a公司对企业集团内子公司m公司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当然,如果m公司向a公司集团下面另外一家子公司h公司借款,由于都属于a集团下的内部子公司,也是符合免税条件的。

例2:b公司由于业务扩张需要,业务人员去工商局办理新的c公司。c公司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公司成立开展业务和经营需要,于是b公司向c公司借款2000万元,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无息借款。对于此行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解析:20号文仅仅给予了企业集团才有此特权,其他非企业集团的关联企业、关系企业之间的无息资金借贷,仍视同销售要缴纳增值税。因此,c公司虽然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由于不是企业集团,因此,b公司向其子公司c公司的无息借款行为需要视同销售处理,需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

20号文仅仅给予了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占用资金免征增值税,但是在实务工作中,许多实业公司一般都投资或者参股了多家企业(关联企业),这些关联公司之间资金往来也很频繁,如果资金往来不计息不利于日常集团资金管理的效率,如果计息又会因利息收入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增加集团税收负担。那么,有没有更好的方式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呢?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对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的相关政策规定”解决了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有息贷款的税收负担问题。

(一)政策规定

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的模式主要有两种方式: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即:(1)贷款资金流向:银行→集团企业a→下属各企业;(2)归还资金流向:下属各企业→集团企业a→银行。或者,(1)贷款资金流向:银行→集团核心企业b公司→下属各企业(含集团);(2)归还资金流向:下属各企业(含集团)→集团核心企业b公司→银行。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即:(1)贷出资金流向:银行→集团企业a→财务公司d→下属公司(含集团);(2)归还资金流向:下属公司(含集团)→财务公司d→集团企业a→银行。

(二)适用条件

1.前提必须是集团企业。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集团章程应当由全体成员签署或者认可。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公司对外投资了许多子公司,也喜欢宣称自己是集团公司,此类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集团企业,不得享受政策优惠。

2.资金需来源于外部。来源于集团内的委托贷款不符合统借统还。

3.统借方为集团或核心企业或者集团所属财务公司。

4.资金只限于分拨一层。也就是说,资金只能由统借方拨付给下属公司。如果下属公司再分拨给其他公司,则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应缴纳增值税。

5.集团内贷款利息必须小于等于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如果统借方分拨给集团内其他公司利率高于统借方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率,则不能享受免增值税,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注意,这里的金融机构是指向外部借入资金的那家金融机构。

6.资金必须由统借方统一归还。比如,虽然由财务公司d与下属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并收取本息,但财务公司不能直接归还银行,必须把资金给到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归还银行。

(三)实例分析

例3:企业集团a从银行取得统借统还形式贷款2000万元,利率5%。分别借给集团子公司b500万元,利率5%;c500万元,利率6%;d1000万元,利率5%,子公司d再将借到款项借给孙公司h公司500万元,利率5%。解析:

1.贷款资金流向:银行→集团企业a→下属各企业;

2.归还资金流向:下属各企业→集团企业a→银行。

例4: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b从银行取得统借统还形式贷款2000万元,利率5%。分别借给集团子公司c500万元,利率5%;d公司500万元,利率8%;e1000万元,利率5%,子公司e再将借到款项借给集团其他子公司f公司500万元,利率5%。解析:

1.贷款资金流向:银行→b公司→下属各企业;

2.归还资金流向:下属各企业→b公司→银行。

例5:企业集团a从银行取得统借统还形式贷款2000万元,利率5%,资金由集团a付给财务公司d,由d与集团内各公司签订统借统还合同。分别借给企业集团a母公司500万元,利率5%;集团子公司b500万元,利率5%;c公司1000万元,利率5%,c公司借给集团子公司e公司500万元,利率5%。解析:

1.贷出资金流向:银行→集团企业a→财务公司d→下属公司(含集团);

2.归还资金流向:下属公司(含集团)→财务公司d→集团企业a→银行。

四、适用税率及发票开具

(一)税率

企业收取的利息实际上属于金融服务,金融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征收率为3%。因此,一般纳税人取得贷款利息收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征收率为3%。

(二)支付的贷款利息能否进项抵扣

根据36号文的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企业接受贷款服务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然,其他与贷款服务无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可以进项抵扣。

(三)贷款服务发票如何开具

发票开具虽然是比较简单的问题,但贷款服务发票如何开具在实务工作中还是比较困扰财务人员的,原因就在于上述文中提到的接受的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大家也就自然认为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实,关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形只有两种,即:①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②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因此,贷款服务虽然不能进项抵扣,但企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务中,很多银行开具发票的口径也是应客户的需求,如果客户想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一般也是给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过因为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认证抵扣的话,不要忘记同时要在认证抵扣的当期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否则会产生滞留票问题。从实务工作效率角度来说,既然不能抵扣,也就没有必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企业支付贷款利息时,还是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如果税务检查还需要跟税务局提供贷款利息没有进项抵扣的说明,浪费时间和精力。

作者:林彩云,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来源:注册税务师、璟行财税。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11篇】存款利息交增值税吗

增值税征税范围之一的销售服务,是营改增后带过来的,其实与我们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

对于一个有闲置资金的公司来说,购买理财产品是必不可少的盘活资金的手段之一。

那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要看理财产品是否保本。

如果理财产品是保本的,取得的收益是按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相当于是公司把钱贷给银行,然后收取一定的利息。

相反,如果理财产品是非保本的,取得的收益是不用缴纳增值税的。因为在理财产品亏损的时候,相关机构对我们不管不顾,盈利时却来分一杯羹,要求企业纳税,这是会引起怨恨的。

分配给投资者的股息、红利,也是一样的道理。不缴纳增值税。

金融服务中有一项金融商品转让,如外汇、有价证券、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在到期前进行转让,是要缴纳增值税。但需注意,以上所列金融商品,是针对上市公司的,如果转让的,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是不需要进行缴纳增值税的。并且要注意是在未到期前进行转让,如果持有至到期,就是按贷款服务中的利息收入进行缴纳增值税。

另外,存款利息、保险赔付,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存款利率非常低,可能都跑不赢通货膨胀,而保险赔付,是对投保人的损失额进行的一个在损失范围内的补偿,都是不可能有增值额的,所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以上分享,如有理解有误的地方,还请指正。

【第12篇】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更多ipo专业内容,请关注本头条,喜欢的也可以点赞。若有任何问题,可以随时评论留言咨询ipo相关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在“营改增”的法律体系下,有一个概念的理解困扰了很多人,这个概念就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原本在财税〔2016〕140号文[1]出台对此进行解释后稍有缓和的征税纠葛,随着新经济业态的发展最近又开始增加,本文从“保本收益”征税的制度逻辑出发,尝试对“保本收益”进行界定,并探究相关征税纠葛产生的根源以及可能的解决路径。

问题一

为什么增值税项下有“保本收益”的概念

从法律的角度,知其然知其所以然是运用系统解释的前提,也就是说,只有在对一项制度出台的目的有明确认知的时候才能够更好地解释该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

在“营改增”之前,贷款或者说借款的利息就已经是营业税的应税范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营业税规则显然是对资金使用权转移的对价给出了一个应当征税的价值判断,这个判断也自然地在“营改增”的过程中延续了下来。

然而在营业税时代,资金的使用权对价是利息,也通常约定为“利息”的名义,所以对利息征收营业税并不存在解读的困难。在当时的经济活动中,虽然已经出现了部分交易有着融资的事实却不叫借款,相应的回报并不缴纳营业税的现象,但还不是一个普遍的问题。到了“营改增”的时候,立法者已经发现了一个重要的事实,或者说立法者在此之前已经发现了这个事实只是在“营改增”的时候决心用一个更大的概念将这些特殊的交易安排纳入到增值税的征管体系里。这个事实就是,越来越多名字不叫借贷的交易,本质上就是借贷行为。而根据税收中性和实质课税原则,如果两个交易都具备借贷的经济实质,那么交易的对价就应该都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不能只是观察合同的形式,否则就会偏离税收的中性要求。因此,要在纷繁复杂且发展迅速的金融活动中,实现税收的公平和中性,就需要对本质上是借贷行为(或者叫做“债权性投资”)交易中的资金使用权对价,征收利息相关的增值税,这就是“保本收益”这四个字的由来。换句话说,“保本收益”这个概念的产生是税收立法者希望通过归纳债权性投资的共性,从而实现对于非标债权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的目的。

事实上,从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到售后回购视为融资行为进行流转税处理,再到融资租赁中的利息处理,税法一直在跟随着不断发展的金融活动交易形式发展自身的规则,然而,如果不能从纷繁复杂金融活动中抽象出一个更高的概念,那么税收征管体系就会出现明显的漏洞。比如在营业税时代,当规则本身尚不明确的时候,企业间的融资交易是可能可以通过售后回购约定价格的方式来规避利息相关的营业税,毕竟货物交易产生的增值税可以抵扣,而当时的利息营业税由于无法抵扣显然就是实际成本。

了解了“保本收益”征税规则的立法由来,就能够理解为什么“保本收益”会产生如此大的争议: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做出这样的规定本身就是为了防止改变交易形式规避利息增值税的行为;而站在纳税人的角度,这样一种解释,特别是如果是扩大的解释,则毫无疑问会大大影响交易的成本。

问题二

如何理解“保本收益”

讨论了为什么的逻辑后,我们进一步讨论如何理解的问题。基于前述分析,我们能够比较清楚地判断,“保本收益”在增值税规则中的意图仅仅在于明确债权性投资的范围,也就是说权益性投资应该是排除在外的,这其中可能引发争议的主要有两个:

对于兼具权益和债权性投资属性的混合投资该如何认定;

认定的基础是基于单一的合同关系还是一系列的合同关系及交易整体。

我们先举一个典型的例子,加深对这个问题的理解:a投资了一家目标公司b,双方约定如果b在5年内不能实现首发上市,则需要按a投资金额加上年化8%的回报回购a持有的股权,问题就是b回购a的股权需要不需要对回报收益缴纳增值税。答案显然是不需要的,因为这样一个投资,虽然从结果看来,像是一个“保本收益”的安排,但是显然这是一个权益性投资,本质上并不属于“保本收益”。说的简单一点,一个真正的债权性投资本身的收益肯定是相对稳定的,利率也许可以分层,但是显然不可能和权益性投资拥有同样的收益向上空间(upside),也因此,结合法律条件和商业意图,其实是可以对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进行区别的。

正是基于这样的案例总结,不难看出,其实“保本收益”的概念只是对区分债权性投资的一个总结,而真正的判断必须综合1)合同条款;2)风险分配;3)管理机制来进行,一定程度上与混合投资的性质判定有异曲同工之处。另一方面,对于是否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判断往往也要与企业的所得税处理和会计处理相结合来进行(对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carry的税务处理分析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从这个判断的角度,仅依据财税〔2016〕140号文把判定是否为“保本收益”限制在一个直接的合同里进而根据文字表述判断就很难实现了,即使将此认定为反避税考量,但这样仅对形式的关注可能并不符合反避税的初衷。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对交易的整体进行分析和判断是必须的。尽管从我们的角度,我们也认为从税法本身谦抑的角度,必须在合同中有明确的“保”才能考虑适用增值税的相关规则。但是,债权性投资的“保”其实也不是完全的“保证”,更多的是优先受偿和本金保障机制的考虑。因为债权也不是一定都能收回的,所以看结果本身就是一个误导性的方法。也因为是这样,实践中,真正突破文字中“保本”的规定,通过对交易实质认定来要求缴纳增值税的税务机关本身还是少的。

问题三

真正的争议根源在哪儿

前述讨论的两个问题,简单来说可以总结为三点:1)“保本”出自对债权性投资判断的需求,具备合理性;2)本质上如何认定债权性投资可能存在争议;3)无法推导出仅以一个合同来进行保本性质认定的合理性,但是多个合同的组合判断在实践中困难重重。然而上面这些问题似乎也不能把这样的争议推到一个如此的高度。那么,最主要的问题是什么?

争议根源在于债权性投资中基于法律和商业的嵌套需求与利息相关增值税不能进行抵扣极易产生重复征税的矛盾。

既然说以“保本”来作为一个标准进行利息增值税判断不够科学但也有合理性,那么假设这个规则不能改变,行业受到的最大影响是什么?那就是在资产支持计划(abs)或者其他投资中,如果分层判断收益并分别征收增值税,又不能抵扣,由此重复征税而产生的巨大税收成本。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增值税制度下利息增值税不能抵扣也不能差额计税。

这个问题的逻辑又在哪?事实上利息增值税不能抵扣的逻辑,首先来自于营业税下没有抵扣机制,而如果提供抵扣可能会在较大程度上减少相应的税收收入。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基于西方金融危机下带出的金融交易税,即为了防止金融交易空转,在“车轮里掺沙子”,用金融交易税来提供金融体内交易成本。然而,在金融业务针对实体经济有较大的议价能力时,所有的交易税都可能变成实体经济的成本。

基于这样的考虑,要解决abs的问题,更为合理的考虑可能是回到利息增值税的计算,允许差额计算利息增值税,或者在满足条件(比如在两道环节内进入实体经济,类似于两票制)的情况下,允许利息增值税抵扣,可以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跟随着二十大的脚步和思路,未来十年,税收的法治化值得期待。如同整个社会治理的法治化一样,在这个必经之途上,下一步需要解决的仍然是顶层设计的问题,当制度设计更为成熟、平衡和精细化,才会有更有效的市场运作机制和合理的税收成本。毕竟税收和财政都是专业而复杂系统的组成,尊重市场规则来制定法律和政策是最重要的原则。

来源叶永青

【第13篇】存款利息要交增值税吗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集团公司将资金贷给其他单位使用取得资金占用费收入,应当按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符合统借统还条件免征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不得吸收非成员单位的存款。成员单位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财务公司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范围,企业从集团内财务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不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2023年10月13日,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1月13日起施行。按照该《办法》的规定,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银保监会批准。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属于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具体范围,因此,企业和财务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应缴纳印花税。

作者:黄时光,单位: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14篇】利息收入增值税会计分录

导读:利息收入交增值税如何做账?利息收入又分为很多种,有的是个人存款利息收入,有的是企业存款利息收入,个人的是不交税的,而企业的在营增改之后及时需要交税的啦,请看下文政策解读!

利息收入交增值税如何做账?

利息收入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

直接冲减财务费用啊,因为存款利息属于增值税不征税项目,不征增值税.同时,企业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不需要开具发票,银行对于存款利息支出也不需要发票进行入账报销扣除.

营改增后,企业收取的利息实际上属于金融服务,金融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因此贷款利息的税率也是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利息收入的涉税处理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利息收入交增值税如何做账?利息收入的涉税处理是怎样的?上文就先简单介绍到这,更多相关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

【第15篇】国债利息收入增值税

作者类承曜系中国人民大学中债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本文转自7月12日“人大财税研究所”公众号,文章来源:《债券》,2023年第10期。

内容提要:我国债券市场的税收制度相对复杂,国债免税政策影响国债的流动性和市场的有效性,进而影响价格机制发挥作用。建议改革国债税收制度,以增强国债的流动性,并以此推动国债收益率曲线更好地发挥利率基准作用。

我国债券市场的税收制度相对复杂,主要是从投资者、利息和资本利得、券种、税种(所得税和增值税)四个维度确定的。其中,对债券市场影响最大的税收政策包括:对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和增值税(以下简称“利息免税”),而对其资本利得不免税;对公募基金和境外机构等投资者的债券投资收入全部免税。不同券种、不同投资者税收政策的差异会影响券种之间的定价关系和投资者行为,进而影响流动性和定价。国债税收制度安排对于发挥国债收益率曲线的定价基准作用以及提高金融市场的价格质量和定价效率都十分重要。

国债利息免税对国债流动性的影响

在发达金融市场中,国债无信用风险和流动性最强这两个特征使得国债收益率成为金融体系的基准利率。然而,我国国债的流动性与政策性金融债相比较弱,这与债券市场的税收制度安排有关。

(一)国债流动性不及政策性金融债

对于债券流动性的衡量较为困难,且指标多样。比较不同债券的流动性应选择合适的流动性指标。从投资者的角度看,流动性的本质是迅速变现能力以及由此产生的价格波动。下文笔者将通过记账式国债和国开债的换手率以及交易价差等指标,衡量其各自的流动性。

1.换手率

换手率越高,说明交易越活跃,债券的流动性越好。债券变现的方式有两种——在二级市场卖出和进行回购交易。笔者将综合比较现券交易和回购交易的换手率。

由于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主要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笔者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中央结算公司数据进行分析。如表1所示,无论从现券换手率还是回购换手率来看,国债的流动性均不及国开债。

2.国债与国开债的交易价差

在交易额相同的条件下,在某一个时段内交易价差越大,说明债券的流动性越差。笔者将每个交易日的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与当日成交额(单位为亿元)的比值作为价差衡量指标。

笔者选取10年期国债170018.ib和10年期国开债170215.ib这两个具有代表性的活跃券进行分析,并选取上述债券在2018—2023年的535个日交易数据计算价差衡量指标,相关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价差衡量指标的描述性统计结果显示,国债均值(0.006)大于国开债均值(0.004);国债最大值(0.333)远大于国开债最大值(0.066);国债价差的波动性(0.022)大于国开债价差的波动性(0.007)。由图1可见,国债在多个交易日的价差都超过国开债。

鉴于上述结果,再结合国开债换手率较高的事实,基本上可以得到以下结论:以国开债为主体的政策性金融债的流动性强于国债的流动性。

(二)国债利息免税削弱了国债的流动性

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来看,国债的流动性都应强于国开债等政策性金融债,原因在于以下方面。第一,国债依托政府信用,收益率真正代表无风险利率;国开债尽管是准主权债券,其信用等级还是略低于政府债券信用。第二,国债的发行量和存量都大于国开债。第三,国债跨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效率更高。第四,我国已推出2年期、5年期和10年期国债期货,若干家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已参与国债期货市场试点,30年期国债期货也蓄势待发,而推出国债期货有助于提高国债的流动性。

国债流动性弱于国开债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利息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不同。如前所述,我国国债的利息收入免税,而政策性金融债的利息收入征收25%的所得税。商业银行购买国债并持有至到期可以获得最大的税收节约效应。而商业银行是我国债券市场的投资主体,出于配置目的大量投资国债,其结果是降低了国债的流动性。在其他投资者中,公募基金和境外机构等投资者享有投资免税待遇,因此愿意购买税前收益率更高的政策性金融债。同时,这些投资者更倾向于交易而非长期持有,所以政策性金融债的流动性强于国债的流动性。

以下数据印证了上述判断。2023年末国债持有人结构数据显示,商业银行持有国债占比为61%(其中全国性商业银行占比为43%),其他金融机构的占比均不超过10%。2023年末政策性金融债的持有人结构数据显示,全国性商业银行的占比为31%,广义基金的占比超过31%,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占比高达27%。国债利息免税使得国债与政策性金融债的投资者群体呈现差异化,并形成了不同的流动性。

国债利息免税对价格的影响

(一)理论基础

理论研究表明,非中性税收会产生替代效应,即税收会改变课税对象的相对价格,进而改变纳税人的行为,人们会为了减少税收负担而在可供替代的课税对象或经济行为之间进行重新选择。由此,会产生税收套利扭曲效应,这是因为可替代(金融)产品之间的税收差异必然改变无此税收(或税收无差异)时处于均衡状态的相对价格体系,降低市场的有效性,影响价格机制发挥作用,导致社会经济资源配置效率损失。

我国债券市场的税收套利扭曲效应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导致国债流动性弱于政策性金融债;二是导致政府债券和其他债券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进而出现价格扭曲。而价格扭曲又体现为两方面:一是国债和国开债的税后收益率存在差异,二是国债新券和老券的价格出现扭曲。

(二)券种的影响

从理论上看,国债、国开债同属于利率债,如果不考虑流动性差异,由于国债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而政策性金融债的利息收入征收25%的所得税,国债收益率应该等于政策性金融债的税后收益率,即政策性金融债税前收益率的75%。

笔者按照发行日期相近(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原则选取四组有代表性的国债和国开债10年期活跃券,比较其税后收益率,其中国开债的税后收益率按照票面利率的75%计算。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国债收益率比同组内国开债税后收益率要高,高出的区间为44bp~55.25bp(见表3)。

笔者再将最近三年国债收益率和国开债税后收益率进行比较,其中,收益率选取月度债券到期收益率数据,10年期国开债税后收益率近似为到期收益率的75%。由图2可见,10年期国债收益率始终高于10年期国开债税后收益率,二者之差为10bp~50bp。

国债收益率较国开债税后收益率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国开债的流动性更强,国债收益率包含了流动性溢价。此外,金融机构在投资决策中对于所得税因素的考虑不足。例如,很多银行的综合经营成本计价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不是按照税后收益率进行考量,而是将投资组合的税前收益率进行简单加权平均计算,对于交易员的业绩考核也是将税前利润作为衡量指标。考核机制不完善会导致微观主体在投资交易时将税率因素排除在外,更青睐具有高收益率的国开债,从而压低其与国债之间的隐含税率。

笔者通过进一步分析发现,10年期国开债与相同期限国债月均收益率的利差变化与10年期国开债收益率走势基本相符,二者的相关系数达到0.847,且明显高于该利差与10年期国债收益率的相关系数0.536。这主要是因为国开债的交易属性和流动性更强,当债券市场处于牛市时,国开债被追买,使得其与国债的利差变小;当债券市场处于熊市时,国开债被抛售,导致二者利差变大。

(三)新券与老券的影响

笔者假设存在两种国债,分别称作新券和老券,其中新券是指刚刚在一级市场发行并将被持有至到期的国债现券,老券是指在二级市场交易的国债现券。新券的起息时间、付息频率和到期日等要素与老券相同,但由于二者发行日期不同,以及发行时的市场利率水平不同,二者的票面利率不同。根据金融市场的“一价定律”,在不考虑流动性差异的情况下,新券和老券的税后到期收益率应该相同。然而,税收因素会产生价格扭曲效应,以下通过虚拟案例进行说明。

假设新券和老券的票面价格均为100元,二者在税收政策上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利息免税,对资本利得按25%征税;二是利息和资本利得都免税;三是对利息和资本利得都按25%征税。上述三种情形分别对应表4中的绿色、橙色、蓝色区域。假设a代表票面利率,b代表按照债券定价公式计算的债券全价(不考虑税收因素),c代表折溢价,d代表利息收入,e代表利息收入征税额,f代表资本利得征税额,g代表持有一年后获得的现金流,h代表实际回报率,i代表投资人为达到新的实际回报率所愿意支付的全价(到期收益率),j代表投资者购买时要求的收益率,则各变量之间的关系为:c=100-b,d=100×a,e=d×0.25,f=c×0.25,g=100+d-e-f,h=(g-b)/b。

由表4的绿色区域可见,在市场到期收益率为5%的情况下,票面利率为3%的老券现价应为98.0952元。由于对资本利得征税,投资者要为老券缴纳0.4762元的资本利得税,则实际收益率只能达到4.51%。根据“一价定律”,投资者往往要求更低的现值以获得与新券同样的实际回报率(5%),案例中经过反推,买入现值5应为97.50元,则能实现5.64%的税前收益率,在缴纳资本利得税之后的收益率恰为5%。此时就出现了现券的价格扭曲,即同券不同价。而由橙色、蓝色两个区域可见,在98.0952元的现券价格下,橙色区域中新券和老券的到期收益率能一直保持在5%;蓝色区域则因双重征税而使到期收益率稳定保持在3.75%。后两组均不存在价格扭曲情况。

在现实中观察到的情况则更为复杂。由于我国不同类型投资人适用的税率不同,且相同类型投资人持有的待偿期相同但发行期限不同的现券,其资本利得征税额也存在差异,资本利得的实际综合税率低于理论值25%,处于15%~25%的范围。由于微观层面不能确定一个统一的资本利得纳税额度,老券的实际收益率难以计算,其税前收益可得,但税后收益不可得。在实务中,若只选取新券来编制国债收益率曲线,又会引发新的问题,即不能及时反映国债二级市场资金价格的变化,使得国债收益率曲线的价格信号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事实上,由于国债税后收益率曲线不可得,银行ftp更多参考国开债的收益率曲线。

(四)票面利率的影响

图3显示了2023年4月27日下午国债与国开债个券的到期收益率。由图3可见,剩余期限相近的国债到期收益率差异较大,而国开债到期收益率的分布更接近一条平滑的曲线。这主要是因为国债票面利率不同使得免税效应有所不同——票面利率较高的国债,投资者可以获得更大的免税效应,因此会接受更低的到期收益率;反之则相反。

例如,国债200005与国债150005的剩余期限均为3.95年,4月27日前者的到期收益率为3.015%,后者的到期收益率为2.81%。对于公募基金等不需要考虑免税效应的投资者来说,后者的吸引力明显弱于前者。但对于需要享受国债利息免税政策的投资者来说,国债200005的票面利率(1.99%)较低,估算税收还原收益率6约为3.68%;国债150005的票面利率(3.64%)较高,估算税收还原收益率约为4.02%,其吸引力反而更大。

(五)免税投资者的影响

货币市场基金等公募基金存在一定比例的现金配置需求,是1年期以内利率债的主要投资者。由于公募基金的债券投资业务全面享受免税政策,其活跃的投资使得1年期以内政策性金融债与国债的利差较小,也使得期限相近、票面利率不同国债之间的收益率差异较小。

税收制度对金融机构债券投资业务的影响

如前所述,国债的税后收益率高于国开债的税后收益率,商业银行特别是全国性商业银行主要购买国债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将持有至到期;而公募基金和境外机构等投资者则倾向于到期收益率更高的政策性金融债,且交易意愿更强。从数据来看,全国性商业银行2023年的现券交易规模与托管量的比值仅为1.12,远低于证券公司(83.97)、外资银行(15.89)、城市商业银行(15.43)和农村商业银行(5.59)等其他机构投资者。

由于公募基金投资债券具有税收优势,商业银行愿意通过投资公募基金来投资债券,以达到节税的目的,甚至通过定制公募基金或投资发起式基金间接投资债券。近年来,通过这种业务模式,商业银行的债券投资有向广义基金转移的趋势,这进一步加剧了国债与政策性金融债流动性的分化。

总结与政策建议

对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的初衷是增强国债的吸引力,降低政府融资成本。从理论上看,国债税后收益与其他债券的税后收益应相等,因此从长期来看,投资者并不会得到更多的收益;而免税政策尽管降低了融资成本,但减少了相应的税收收入,发行人也没有获得更多收益。但对于国债二级市场来说,免税却使得国债价格出现了扭曲。

如果对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确实能够提高效率,成熟金融市场也应采取类似做法。但从各国情况来看,主要经济体几乎没有对国债利息收入实行免税的,而几乎都是对国债利息收入和资本利得进行征税。其中,美国对国债利息收入和资本利得均征收联邦税。英国对居民企业投资者购买国债的税收政策从“双重不征税”转为“双重征税”。

如果取消国债利息免税政策,债券市场有望出现三方面改观。第一,国债与政策性金融债乃至其他非免税债券品种的利差将趋于收敛。考虑到商业银行等此前享受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政策的投资者可能转为增加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债券等投资,在此情况下,国债收益率上行、其他品种的收益率下行现象有望同时出现。票面利率越高、此前享受免税收益越大的国债个券,其所面临的收益率上行压力越大。在其他券种中,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债券等资本占用较低的品种对商业银行将更具吸引力。第二,随着国债与政策性金融债的税收政策趋同、利差收敛,二者的投资者结构将趋同,非银行类交易机构的国债投资占比可能增大,国债流动性有望增强。第三,国债票面利率对二级市场到期收益率的影响将明显弱化,到期收益率将更多由剩余期限和流动性所决定,构建国债收益率曲线的难度将下降,国债收益率曲线的准确性也将提升。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建议改革国债税收制度,对国债利息收入和资本利得均征税,以增强国债流动性,消除国债利息免税给国债定价带来的扭曲,并以此推动国债收益率曲线更好地发挥利率基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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