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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借款应该如何开票?
账面如何处理?
1、企业间借款取得利息方应出具什么发票
根据《(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
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因此,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企业间借款支付利息,可以要求对方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开具。
2、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利息能进项抵扣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而在36号文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所谓“贷款服务”,定义是: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包括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可见,利息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可抵扣项目,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票,更不能抵扣。
3、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4、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问题
在实操过程中,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是相对比较常见的,那么,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能否扣除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对利息收入关联方来说的,无论利息支付方支付的利息是否符合比例,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利率水平及范围,利息收入关联方都要按其实际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而利息支出方支付的利息只要符合比例,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利息约定的利率相对公允,虽然不能进项抵扣,但是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5、延展问题:因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产生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规定: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要有借款合同或协议
企业与个人之间要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借款合同中注明借款的用途必须是用于公司正常经营,从而体现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这是利息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最基本的前提。
2.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支付借款利息必须取得银行出具的利息计息单或者正式增值税发票;
若是支付个人的利息,需要个人去国税部门代开利息的发票,否则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3.要代扣利息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借款给非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债权性股息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4.个人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个人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应该缴纳增值税。
5.若借款人为股东个人要遵循关联方利息扣除标准
若是该借款属于公司向股东的借款,那么支付股东个人的利息就要须按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因此公司支付股东的利息金额能否税前扣除一定要注意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是否超过了2倍。
1、企业向个人借款
01问题内容:企业向个人借款,年利率为7.5%,利息发票已取得,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5-18
答复内容: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因此,如果您企业向个人借款并取得发票,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2问题内容:我公司最近资金紧张,然后向个人借款,签订了借款合同,问个人是否要开具发票给我公司。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2-11
答复内容: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单位接受个人提供的服务,如果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对方为非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发票(包括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厦门地区实行500(含本数)以下免征增值税。
03问题内容:个人借款给企业,企业支付利息给个人需如何交税?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8-22
答复内容: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个人取得利息所得应按下列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04问题内容:请问个人借款给公司取得利息收入,对个人利息收入征收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啊?
答复机构: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1-05
答复内容: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的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综上,个人提供贷款服务征收率为3%。
2、个人向企业借款
01问题内容:国税发 2005年120号 与 财税2003年158号 有什么区别
答复机构: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5-28
答复内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
第三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五)要严格对个人投资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前扣除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对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财产性支出,严格按照规定征税。
02问题内容:非股东员工借款年末未归还是否需要征收个税?依据为什么?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7-02
答复内容: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一、……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二、……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相关规定为准!
03问题内容:自然人甲于2023年12月1日向其投资的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未在2023年12月31日前归还,甲在2023年5月23日归还了该笔借款。根据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和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请问:1.乙公司是否应当在12月31日代扣甲“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200万元?2.年底未归还,但实际借款期限不足6个月,是否属于期限超过一年?3.已代扣代缴,甲归还了该笔借款,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复机构: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5-24
答复内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
第二条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秦皇岛市局个人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请示的批复》(冀地税函[2013]68号)规定:
一、个人投资者归还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一年以上借款,已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或在以后应纳个人所得税款中抵扣。
04问题内容:1、自然人股东从公司购买产品未付款产生的欠款,纳税年度终了未归还,是否视为分红并交纳个人所得税?2、自然人股东从公司借款,签订借款合同并按期支付利息,纳税年度终了未归还,是否视为分红并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1-29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05问题内容:员工购房借款(公司无息借款),欠公司借款,纳税年度终了即年底是否需要清零,如果不清零是否涉及员工个人所得税风险问题,请问公司在这一块该如何处理呢?急,望回复,谢谢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2-22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员工向公司借款未按期归还,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您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上述文件进行处理。
06问题内容:(1)公司无偿借款给员工个人买房,员工长时间未归还是否会被税务局认定为给员工的薪酬福利,公司是否会存在涉税风险?员工是否面临补缴个人所得税?(2)如果公司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将钱借给员工买房,签订借款合同按期计算利息,这样是不是就不会存在涉税风险了?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2-04
答复内容: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公司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企业取得借款利息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征税费,企业所得税。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07问题内容:企业无偿借款给股东,股东也是员工,企业是否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分别在什么时候计算缴纳?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1-16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规定,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规定,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文件)规定, 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政发〔2012〕41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是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业务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他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16〕64号 )规定,第四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五)利息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
08问题内容:1.企业借款给本企业员工,现企业无法找到职工还款,请问企业需要为该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2.企业借款给社会个人,现企业无法追回借款,请问企业需要为此社会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上述会计处理均已计提坏账损失。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3-17
答复内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的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答复机构: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3-17
答复内容:如果个人为该单位员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税款。如果该个人是公司股东,应按股息红利所得税扣缴税款。如果是上述情形以外的人,应当按照偶然所得征税。
答复机构: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3-22
答复内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企业员工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企业员工,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由企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情形的,需提供相关材料及详细信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3-23
答复内容:根据您的叙述,如该人员为本企业员工,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是与企业无任何关系的社会个人,应当按照“偶然所得”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二、……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
(八)偶然所得。
……”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3-19
答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按照您的情况,借款不属于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因此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3-18
答复内容: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一、……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及您的描述,因暂不清楚您公司具体借款情况,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1.对于企业员工向任职、受雇的企业借款,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限于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员工个人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2.对于企业借款给社会个人,需要根据不同性质的借款人,符合上述征税情形,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或“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作为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如符合征税条件,建议您根据具体情况代扣代缴个税。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疫情反反复复,搅得人不得安宁。对于企业来说也是如此,在两年疫情的大背景下,不少企业举步维艰、经营困难,破产、倒闭、关门的数不胜数。
在不少企业遇到经营危机的时候,也纷纷寻求各种方法自救。但总的来说,企业经营不下去,最重要的还是钱的问题。
当企业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以后,不少老板纷纷选择借钱,来应对这段艰难的时期。
去年,一个老板因为经营困难,向自己的好友,另一位企业家朋友借了5000万来周转,由于两人是多年至交,于是没有约定利息,好在后来企业经营重回正轨,才避免了破产倒闭的结局。
后来该老板也还了朋友的钱,并且好好感谢了一番,以为这个事情就过去了。
但是财务却提出了异议!
财务告诉老板,虽然和朋友约定是无偿借款,没有提及利息,但是老板朋友依旧要交增值税。
老板听完疑惑不解,为什么无偿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还要交增值税呢?这样一来,那朋友岂不是吃亏了,一分钱利息没有收,反而还要承担增值税。那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根据规定,单位或者个体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需要按照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但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也就是说,朋友向老板提供无偿借款服务,虽然没有约定利息,但是依旧要按照贷款服务6%的税率来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下给老板整无语了,对方在自己危急的时刻帮了自己一把,没有收利息已经是天大的恩情了,现在反而要朋友承担几十万的增值税。但事已至此,别无他法,最后只能是老板自己私人将这笔钱转给了朋友,不能让好人寒心呐。
说完这个事件以后,我们再做一个引申,企业之间无偿借款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这适用于所有的情况吗?当然不是!这里面包含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免征增值税的。这种一种特殊情况,要区别处理!
最后做个总结,一般情况下,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无息借款,是需要视同销售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这个税负的成本还是比较大的,增值税税率为6%。但其中有一种特殊的规定,那就是集团公司内部无息借款是免征增值税,但有一个时间限制,在2023年年底之前。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任何一个行为都会产生涉税风险,因此老板和财务一定要对每一个行为做税务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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