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个人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个人所得税怎么样计算的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第一条第三、四项,符合“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情形,纳税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税款多退少补。
近期电子税务局涉税人员信息变更线上办理流程有了新变化,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提交涉税人员信息维护后,涉及变更的人员需登录“江苏税务”app自然人端进行确认。具体怎么操作跟着苏小税一起看看吧。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网站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进入该功能模块后,点击“登记信息变更”,进入申请界面。
点击“财务负责人姓名”行“是否修改”选项框,选择“是”。
选择完毕后,系统自动跳出提示,在“确认信息”栏次中填入需要变更的财务负责人信息,点击“获取验证码”,输入正确的验证码后点击确认。
确认后点击左上角“保存”按钮,保存完毕后点击“提交”。
提交完成后,系统提示“您已成功提交申请,请等待新增人员在‘江苏税务’app自然人端确认”,点击“确定”后电子税务局端流程结束,等待新增人员在“江苏税务”app中确认。
新增人员登录“江苏税务”app端,在首页“消息中心”中,点击“基础信息维护”。
新增人员同意变更为企业财务负责人则点击“同意”按钮,电子税务局端将同步接收到相关消息提醒;如果不同意则点击“不同意”按钮,终结本次流程。
新增人员点击同意后,电子税务局端在“服务提醒”中会收到一条“基础信息维护”消息提醒。
点击“查看”,提示“该人员已同意被变更为您单位的财务负责人,信息将同步更新至税务系统,流程已办结”。
1.变更后的涉税人员需在“江苏税务”app进行实名认证,否则无法接收到推送的确认信息。
2.变更后的涉税人员身份信息与手机实名信息需匹配,否则无法接收到推送的确认信息。
3.如涉税人员身份信息不变更,仅变更手机号码,要准确接收信息需用新号码绑定“江苏税务”app。涉税人员姓名与涉税人员身份证号码同步变更时,必须同步修改手机号码。
4.无论是新增或变更三类(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涉税人员,需变更后人员通过“江苏税务”app确认信息,如通过'纳税人(附)办事人员信息核对明细表”删除三类人员外的涉税人员,需被删除人员确认信息。
5.如以企业的身份发起的基础信息维护,则需要新的涉税人员以个人的身份登录app确认变更信息:如以个人的身份发起的绑定申请,则需要以企业的身份登录app,由该涉税人员的上一级(如财务负责人)确认变更信息。
6.如进入“江苏税务”app,点击'同意'或者'不同意'均无反应,可能是程序或网络不稳定,请稍后再试。如果还不行,建议(1)更新至最新app版本;(2)卸载重新安装;(3)如以上操作均不行,请使用其他手机进行尝试。
来源:江苏税务
编发: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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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金分红
(一)持有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取得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公司,中国结算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1.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2.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3.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持有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取得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其取得的股息红利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取得
上市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四)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取得
1.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a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4.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退还多缴税款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查实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五)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上市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办理纳税申报。
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一)个人取得股票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
股份制企业用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三)企业取得资本公积转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三、留存收益送红股或非股权(票)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一)个人从非上市非高新技术企业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从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取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从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取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7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1.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分期纳税政策。
2.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公司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因此,企业取得符合免税条件的股票股息红利,应做免税申报,并可以在转让股权(票)时按照面值增加股权(票)的计税基础。
本文由莲税观阿莲姐姐参考姜新录老师“陇上税语”上送、转股的税务处理总结一文,致谢!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购买二手房是没有个人所得税发票的,房产个税是指房产交易过程中由税务机关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一般存在于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由卖方个人缴纳的利得税,新房卖方是开发商不存在销售环节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由房屋购买发票来作为依据的,并不能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开发票,一般是完税凭证。完税凭证是指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扣缴义务人代扣或代收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的、证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书面凭证。完税凭证是全面反映税收征纳情况的书面文件。既是纳税单位和个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合法凭证,又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监督的原始凭证。同时也是国库收纳国家预算收入的凭证。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的过程中向纳税人依法开具完税凭证。
1、 差旅费补贴(差旅费津贴200元、误餐补助200元。超过部分并计“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是因出差产生的,不计税,标准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规定。
2、 职工离职有个税法优惠,员工领取的离职补偿金在当地员工年平均工资三倍以内的免个税;
3、 通讯费:
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4、 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
报销形式可以不计税,随工资发要交税
5、 发票冲抵 (若为不实开支则不适用)
6、 大笔收入分次拿
某高校教师业余在一家企业兼职做项目,项目完成后一次取得劳务报酬30000元整。假设他不填专项扣除的话,如果一次性申报纳税,则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30000-30000×20%=24000元
应预扣预缴税额=24000×30%-2000=5200元
而如果与企业协商,分两个月支付两次,则每次预扣预缴额=(15000-15000×20%)=120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12000×20%-0=2400元,总计纳税额为4800元。两者相比,节约400元。
可见,纳税人如能把一次收入多次取得,将所得分摊,增加扣除次数,就能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节省税收支出。
7、提高福利降工资
西安高新区一公司聘用高管,计划支付年薪是120万,但经过咨询税务师事务所,与高管达成协议,将年薪降低为80万,同时给高管提供一套现房和一辆车供使用。此外,鉴于该公司员工以技术性员工居多、聘用合同期相对较长等特点,又适当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同时为员工提供宿舍以及将缴纳的公积金、养老保险等金额适当提高,从而提高员工福利。粗略计算,该公司高管因此起码少缴40%的个税。
评述:增加薪金收入能满足消费需求,但由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工资薪金带给个人的可支配收入就逐步减少。因此想办法降低名义收入,把个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必需的福利待遇,这样既满足了消费需求,又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8、劳务报酬工资化
西安一私企老板,雇别人经营自己的私企,自己又在另一家公司工作,每月工资约为 4000元。他一开始没有与这家公司签任何合同,则4000元作为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4000-800)×20%=640元。但后来经过咨询,假如他与该公司建立雇佣关系,则40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不用缴纳个税,与之前相比每月节税640元。
9、高工资那个月分部分到后面的低收入月份
某公司业务员,假设他不填专项扣除的情况下,平常工资一般5000——8000左右,6月份是业务旺季提成收入高,合计工资收入30000元,如果将部分工资分摊到6个月,每月拿12000元,最后一个月10000元,这样合计纳税总额为4225+445=4670元;如果正常纳税应该是30000元纳5245元,加上接下来5个月的8000每月合计195元一共是975元,这样就多纳了约1550元的税。
收入很不稳定的人尤其适用这种办法,叫削峰平谷。
10、提高三险一金的额度
如果你的收入高不等钱用,完全可以将社保、公积金等标准提高到最高限度,当然公司所缴额度也相应提高了,这个可以和公司协商。社保交多了以后退休工资自然会高,住房公税金个人和公司都计到个人账户,各地还有取现机制,所以提高住房公积金是较好的避税办法。
(1)子女教育支出:由于现阶段免费义务教育基本已经普及,所以高中至大学阶段的教育支出应属于可税前抵扣的项目,但要注意的事,此处的教育应该会限定为国家认可的学历教育并且学校应为公立学校,
(2)继续教育支出:当前,我国承认学历的成人教育、自学教育、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教育相关制度已经比较完善,国家将继续教育支出作为税前抵扣项目,可以鼓励民众不断提升自身文化素质,提升社会文明水平。
(3)大病医疗支出:与医疗保险类似,新的个税法实施细则中应该会列明大病的范围和用药的限制。对个人而言,则需要准备好住院凭证、处方单、住院费、医药费等票据、个人医保卡等。
(4)住房贷款利息:住房贷款利息对有房贷的家庭而言是一个重要的利好政策,以家庭为单位,住房贷款要么是一人贷款,要么是共同贷款,其抵扣的形式预计会有所区别。一人贷款比较简单,贷款人直接抵扣即可。共同贷款则可能需要涉及到分摊比例问题,这个也需要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5)住房租金:对于无房一族而言,每月都需支付一笔房租,如果能够做税前抵扣当然是件好事。如果希望享受该政策的,则要准备好租房合同、房产证、租金发票等。
市场还在等待更大的利好,如有条件放开一线城市限购,降低首套、二套首付比例
图/视觉中国
文|《财经》特约作者 刘昕 记者 王博
编辑|王博
金九银十过半,尚无明显复苏迹象的楼市在国庆节前迎来两大利好政策。9月30日下午,央行、财政部双剑齐发放松楼市。
央行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保持不变。
税务方面,财政部新政表示,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卖一买一”的置业人群将享受个人所得税退税优惠。
关于退税资格,链家内部已发布的解读资料显示,出售异地住房,规定时间内在北京购房不可享受优惠;网签合同在10月1日之前生成,但取得个税票的时间在此之后,可享受减免。
部分行业专家认为,930两大新政主要为了鼓励刚需和换房客,尤其对后者更有利。
德勤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许思涛认为,此轮楼市放松政策对市场有一定正面作用,但促进市场回暖的力度不大。以税费优惠为例,约是交易总价打了1%-2%的折扣。
今年以来,针对房地产市场需求收缩、融资困难、预期转弱等困难,政策频出,但行业仍在低位运行,不断探底。十一之前,多部委齐发的政策包对购房者影响几何?能为楼市增添多少暖意?出手买房的时机到了吗?
宽松政策下,谁受益?省多少钱?
10月5日,《财经》记者从多位北京房产经纪人处获悉,宽松政策出台后,前来咨询的卖家更多了。在北京,名下有多套房的业主不在少数,卖房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买卖差价的20%。有些原值只有二三十万的老房子,卖房时个人所得税接近100万,换房成本较高。此次“卖一买一”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了换房成本,让一些非“满五唯一”的房源流动起来了。
财政部支持个人换购住房的征税新政显示,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链家内部发布了换购住房免税资格解读。来源:采访对象提供)
此前,个人出售房屋时,“满五唯一”情况下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情况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般有两种计算方法:按房屋成交价(评估价)减去房屋原值之后差额的20%征收,或者按出售时总房款的1%征收。
以第一种计算方式为例,假设一套房屋成交价200万,原值150万,个人所得税为(200万-150万)×20%=10万。按照新征税标准,如果新购住房价格高于或等于200万,个人所得税10万元将全部退还。如果新购住房价格小于200万元,则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相比之下,公积金利率下降,每月能节省几十元,对于购房者的刺激作用不大。
以100万元公积金贷款为例,按贷款期限30年、贷款利率3.25%、等额本息的情况计算,每月需要还款4352.06元。公积金贷款利率下降至3.1%之后,每月还款额为4270.16元,较之前下降81.9元,本息合计下降约3万元。
一位昆明的房产经纪人告诉《财经》记者,在昆明,公积金涉及的人群不多。部分买房人因为名下房子数量多、基数缴存不够等原因,无法申请公积金贷款,十个买房人中大概仅两三人有公积金贷款,因此咨询政策的人不算多。
在930公积金购房贷款利息下调前一天。央和和银保监会也下发了下调商贷利率的通知。通知规定,2023年6月-8月份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同比均连续下降的城市,可以阶段性放宽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具体如何调整,由各城市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及调控要求自主决定。同时,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据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统计,满足“今年6~8月份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同比均连续下降”这一条件的城市有23个,包括哈尔滨、兰州、武汉、大连等,全部为二、三、四线城市。
(全国70城6~8月新房价格指数环比和同比涨幅均为负的城市。来源: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
大理是满足阶段性放宽首套住房商贷利率下限的城市之一,一位大理的房产经纪人告诉《财经》记者,由于政策出台是国庆假期前夕,目前银行、房产交易中心都是休假状态,商贷利率下限是否要调整、如何调整,还没有官方通知。目前来看,市场对政策没有明显反应,看房人在十一期间也没有增多。他认为,需要等到具体措施出台后再看。
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长张波认为,此次三个政策方向性明确,分别针对首套置业和二套改善需求。但是针对首套置业的两个政策可能影响有限,因为仅涉及利率的下调。目前来看,利率下调对于购房者实际的拉动效应不是很强,此前lpr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也在持续下调,对市场影响没那么直接。
而针对改善型置业的免税政策影响面较大。该政策是全国性的,没有城市区分,尤其在一二线热点城市,效果会非常明显。在北京,卖房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房屋买卖差价的20%,如果这部分所得税能得到减免,对于改善型需求入市的作用相对直接。
购房时机到了吗?
“我打算2024年再看看市场。”930楼市政策组合拳刚刚推出后,一位计划购房的网友在朋友圈写道。
买涨不买跌是大多数购房者的置业理念。即使市场下行、政策组团让利,也很难打动一些潜在购房者。他们想到此轮周期性调整的底部显现。
我爱我家前副总裁胡景晖认为,从住房交易量和价格看,五六月有触底反弹的迹象,但是由于七八月的“断贷潮”,市场信心又受到打击,8月的数据相对低迷。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3年1月-8月,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9.1万亿元,同比下降7.4%;其中,住宅投资6.9万亿元,下降6.9%。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8.8亿平方米,同比下降23.0%,商品房销售额为8.6万亿元,同比下降27.9%。其中商品住宅销售面积同比下降26.8%,销售额同比下降30.3%。
中国人民大学不动产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况伟大认为,判断楼市趋势,应看先行指标,例如开工量、施工面积、土地取得等,若这些指标处于低位,楼市可能会继续下行。
(2023年1月-2023年8月,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及销售额增速。来源:国家统计局)
据中指研究院数据,2023年1月-6月,1月-6月住宅新开工面积为4.9亿平方米,同比下降35.4%。住宅施工面积为59.9亿平方米,同比下降2.9%。住宅竣工面积为2.1亿平方米,同比下降20.6%。
(2023年至今全国房屋累计新开工和施工面积及其同比增速。来源:中指数据creis,国家统计局)
况伟大判断,除了一线城市,楼市总体是下行期。如果是刚需置业,现在是比较好的时机。如果是出于投资目的,一二线城市可能有一定回报空间,投资三四线城市则风险较高。
张波认为,人口、产业和房屋实际供给量等维度也是基本面,决定了房市未来至少 3 年到 5 年的趋势。
短期趋势,核心看市场供求是否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比较直观的指标是出清周期(供给和需求达到平衡所需的时间)。
如果一个城市出清周期在10个月甚至12个月以上,就算有人口和产业支撑,短期内市场触底反弹的动力仍然不足。如果出清周期在 12 个月甚至 10 个月以下,整个盘面就基本达到供需平衡,甚至供小于求,房价触底反弹的动力较强。
(2023年1月至2023年8月,50个代表城市商品住宅可售面积与出清周期。来源:中指数据creis)
据中指研究院数据,以50个代表城市为样本,截至2023年8月末,按近6个月月均销售面积计算,短期库存出清周期为17.5个月。其中一线城市短期库存出清周期13.8个月,二线代表城市出清周期16.6个月,短期库存尚处于合理区间,三四线代表城市出清周期22.1个月,市场库存去化压力较大(50个代表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含萧山余杭)、武汉、南京、苏州(含吴江)、青岛、合肥、重庆、天津、成都、沈阳、郑州、长沙、福州、西安、长春、温州、宁波、莆田、芜湖、昆山、江阴、张家港、常熟、太仓、泉州、烟台、珠海、无锡、济南、湘潭、丽水、池州、镇江、惠州、三明、泰安、厦门、扬州、佛山、中山、常州、宜昌、兰州、南宁、黄石、大连)。
截至2023年8月底,出清周期最短的三座城市为上海、合肥、南京。
未来还会有哪些调控政策?
多家券商和行业人士认为,楼市筑底回暖尚需时日,除非有更大的利好政策。
张波认为,从首付和房贷利率等方面看,现在对于首套置业需求的政策倾斜已经比较到位。针对二套或者改善型需求,政策还有放松的空间。
首先,首付方面虽然许多城市已经降低首付比例,但一些热点城市二套房的首付依然较高。例如北京、上海,买二套房时首付大约占60%~ 70%,对于改善型置业人群,负担仍然较大。
第二,税费还有下调或优惠的空间。目前的优惠政策只涉及个人所得税,但房产交易过程中的增值税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很多自住型的改善置业,所得税加增值税、中介费,高的情况下占到交易成本的12%-15%。如果能调整增值税,将交易的门槛进一步降低,改善型需求入市的脚步会更快。
第三,针对区域、定向人群的限购放松。目前,三四线城市的限购基本放开,但是热点的一二线城市,限购门槛依然很高,下一步限购放松会是一个趋势。但是,限购放松并不等于全面放松,而是分区域、定向人群的放松。所谓的分区域,即城市的部分区县或者产业集中的地方,适当放宽限购门槛。定向人群,即对人才或多孩家庭等放松限购。今年如果这几方面实施到位,下半年到四季度楼市可能会出现回暖迹象。
胡景晖也认为,未来,保交楼保民生、降低首付比例、放宽限购才能真正提振市场信心。光靠挤牙膏式的政策调整,尤其是利率的调整,不足以刺激和提振市场信心。他认为,首次置业首付比例下调到10%,二套首付比例下调到20%-30%,对房市的提振作用会更大。另外,强二线、三四线城市逐步放开限购也是一个趋势。
调控继续放松的确利好市场,但楼市的整体回暖是系统工程。如何在放松限购同时,防止房价大涨;如何让卖楼的钱,银行纾困资金直达房企,让保交楼落到实处,让老百姓放心买房,顺利入住,才能从整体上带动行业良性循环。
重要提醒:
今年免税政策主要是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而且小规模纳税人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力度最大
企业所得税只有减税优惠政策并没有免税政策
个人所得税也有新规
年底不到2个月了,税收筹划怎么做?你们有安排吗?
下面我总结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重要最新政策:
2023年税收优惠最新政策
一、增值税:
1、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2、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邮政、电信、现代服务类等)
3、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4、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1、小微企业100万利润以内,实际所得税率2.5%。(延至2022.12.31)
2、小微企业100-300万之间,实际所得税率5%。(2022.1.1-2024.12.31)
3、大于300万利润,不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使用税率25%。
4、科技型中小企业、制造业研发费加计扣除100%(原75%)
5、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15%
举例:
三、个人所得税:
1、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延至2023.12.31.
2、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新增个人专项附加扣除)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举例:
四、其他税费优惠:
1、一般纳税人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半。
2、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按税额50%叠加享受减半,25%征收(2022.1.1-2022.12.31)
(六税:城建税、印花税、房产税、城建土地使用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
(两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3、一般纳税人月收入不足10万或小规模纳税人季收入不足30万的,免两费一金。
(两费一金:教育和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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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在税务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经营过程中需要获取财务凭证来记账,可以在收付款过程中开具相应的发票用做交易凭证,自然人也可以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但是没有自行开具发票的资格。
什么是自然人代开,自然人代开就是指个人如果需要开具发票,则需要到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由税务机关代为开具发票的过程。既然个人参与经营,和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时候获得了报酬,开具发票就会涉及到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今自由职业者越来越多,在税务机关进行自然人代开的需求也就越来越多,一般在税务服务大厅、电子税务厅都可以开具发票,按照个人劳务报酬缴纳20%-40%的个人所得税。
很多人不愿意提供发票,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税率高。个人承接业务获得居间费、技术服务费、咨询费、信息服务费等个人报酬,劳务报酬税税率20%-40%,报酬越高,税率也就越高,上了几百万的收入需要按照最高40%的税率缴纳。
自然人代开税收优惠政策一般是地方性区域为了拉动经济发展,减轻个人纳税的税负压力而制定的,各个行业的自由职业者,发生个人业务需要开具发票都可以申请享受,个人所得税税率一般在0.75%-1.5%。
那么40%的税降到2%以内是否合规?地方性政策是为了经济更好地发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样是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并且附有个人完税证明,获得大额的报酬,完税后便可以自由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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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红包、网络红包,要交个人所得税?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以及上网购物等日益大众化,大家对”微信红包“,”6.18“、”双11“、”双12“等”网络购物节红包“,春节档活动““网络红包”等都非常熟悉,但对于税务问题可能比较模糊,本人深度解析网络红包与个人所得税的关系,避免法律风险。
一、微信红包与网络红包
网络红包,包括现金网络红包,比如亲友之间发的微信红包、部分企业的春节祝福红包,这种“红包”收到的都是“真金白银”,即收到的都是现钱,钱会自动存放在我们的微信“钱包”或个人网络账户里,可以随时消费使用。
除网络现金红包以外,“网络红包”还包括政府、商家提供的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比如,每年618、双11、双12这样的电商促销“盛典”时,电商平台发放的抵金券、优惠券、满减券等。这些“有价券”一般有几个特点:(1)消费满一定金额才能使用;(2)限定使用场所;(3)有使用期限;(4)有使用券数限制;(5)不能变现金;等等使用条件。
微信红包属于网络红包,网络红包包括但不限于微信红包,且微信红包多是现金支付。
那么,对于个人而言,获得上述由企业单位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非现金网络红包,是否需要负担缴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呢?
网络红包
二、偶然所得与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立法原则,个人获得的现金网络红包、非现金网络红包均属于“偶然所得”,需要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即个人应当负担网络红包所得收入的20%的个人所得税。
那么,是不是个人获得的现金网络红包、非现金网络红包都需要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三、网络红包如何纳税
为了便于清晰说明网络红包的税法问题,在此以企业单位的网络红包为例解释。
近年来,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形式开展促销业务,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企业单位派发的“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4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网络红包的纳税问题。
《公告》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公告》未改变下文财税〔2011〕50号文件关于礼品的征免税规定。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即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操作口径,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公告》明确礼品的范围包括网络红包,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
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即亲友之前的互赠红包、节日红包等,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法
四、网络红包的纳税主体是谁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五、违反税法征缴的法律后果
当然,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可以转让或者放弃,否则须承担偷税漏税等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当然,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也不是徒劳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红包
六、网络红包的纳税真相来了!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4号)、《通知》(财税〔2011〕5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派发的各类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缴纳个税的是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包括网络红包)的个人,但代扣代缴义务人是发红包的企业。
3、亲朋好友之间互赠的网络红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交个税。
在此提醒大家:如果想通过派发网络现金红包来拓展业务、提高知名度的企业、单位,千万别忘了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附法律法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4号)
【本文示例文件获取方法见文末】
昨天技巧君分享了一个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函数公式,有小伙伴表示对这个函数的参数有疑问,今天技巧君解释一下这个公式的来龙去脉,让你运用自如!
我们先来回顾一下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在任意单元格中输入以下公式(g2为工资):
=round(max((g2-3500)*5%*{0.6,2,4,5,6,7,9}-5*{0,21,111,201,551,1101,2701},0),2)
个人所得税计算
设工资为p,3500为纳税起征点
设y为个人所得税,x=(p-3500)从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中可以得到以下分段函数
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表
不考虑取值区间,使用函数图像来分析一下这7个一次函数的性质:
从函数图像上可以得出,
当x<0时,7个函数均为负值
在0~1500这一段,y=x*3%最大
在1500~4500这一段,y=x*10%-105最大
在4500~9000这一段,y=x*20%-555最大
在9000~35000这一段,y=x*25%-1005最大
在35000~55000这一段,y=x*30%-2755最大
在55000~80000这一段,y=x*35%-5505最大
在x>80000时,y=x*45%-13505最大
所以当我们对这7个函数取最大时,恰好对应个人所得税区间相应的纳税额
用excel函数表达,得到这个公式:
max((g2-3500)*{0.03,0.1,0.2,0.25,0.3,0.35,0.45}-{0,105,555,1005,2755,5505,13505},0)
提取公约数5%和5,变形得到下面公式:
max((g2-3500)*5%*{0.6,2,4,5,6,7,9}-5*{0,21,111,201,551,1101,2701},0)
对金额一般取两位小数,因此套用round函数,取两位小数最终得到:
=round(max((g2-3500)*5%*{0.6,2,4,5,6,7,9}-5*{0,21,111,201,551,1101,2701},0),2)
本文涉及一次函数性质分析,若您对这部分知识不甚清楚,参考初中数学,欢迎评论和技巧君探讨,技巧君尽己所能为您答疑解惑,关注技巧君,精心为您挑选实用干货!
1、填写必填项。首先填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识别号。
2、填写普通纳税人基本信息表。所有在本单位支付工资薪金及其他所得项目的,无论是否雇员、无论是否扣税,都需要填写到普通纳税人基础信息表中。其中每行的“是否修改”选择项在第一次导入时,选择“是”,下一次选择“否”。
3、收入及纳税明细表的填写。将普通纳税人基本信息表中的内容导入到收入及纳税明细表。
4、扣缴申报信息填写。根据实际情况在收入及纳税明细表填写各个代开代缴纳税人的本期扣缴申报信息。
个人所得税要计提。
计提就是计算和提取。按规定的比率与规定的基数相乘计算提取,列入某科目。是指在一个规定的基数上(如支付的合法员工薪酬),乘以规定的比率(如应付福利费全国规定的都是工资的14%),按此方法计算出来的就是应提取的应付福利费过程,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就是对后一句话的解释。
功能
1. 在权责发生制前提下,预先计入某些已经发生但未实际支付的费用。
2. 根据制度规定,计算、提取有关的(留存、减值)准备。
3. 预计某些应付账款。
4. 其他符合会计制度的预计项目。
折叠编辑本段计提时机
1. 在权责发生制前提下,预先计入某些已经发生但未实际支付的费用。
2. 根据制度规定,计算、提取有关的(留存、减值)准备。
3. 预计某些应付账款。
4. 其他符合会计制度的预计项目。
2023年04月16日
作者:纪宏奎
作者单位: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货币。
赔偿金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一定数量的货币进行赔偿。
可见,不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是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只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违约方就必须付给另一方违约金。而给付赔偿金的前提必须是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了实际损失。另外,如果约定了违约金方式承担责任的,如果违约方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则还应给付赔偿金,以补偿违约金之不足。对个人取得的赔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如《国家赔偿法》第41条明确规定:“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因此,国家赔偿金被视作免税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民事赔偿就要区分具体情况:
1、解除劳动合同给予补偿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年。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照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照12年计算。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当纳入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2、拆迁补偿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的规定,个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3、破产安置补偿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青苗补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79号)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解除购房合同给予补偿
根据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新个人所得税法出台后,取消了“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并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4号)已明确将国税函〔2006〕865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因此,因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因造成房地产开发工作延误,不能按期交房的而解除合同,购房者个人从房地产公司取得违约金、赔偿金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个人转让股权取得违约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7、个人离职取得竞业限制补偿金
《 劳动合同法 》第23条、第24条中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竞业限制补偿金虽大多发生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一定期限内的对劳动者的补偿,但究其根本也是因原“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一种附属结果,从因果关系上来看,两者存在内在逻辑上的从属性,《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应于竞业限制期间按月支付,其事实上也类似于工资性质,统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但在具体实操中有不同理解。
8、个人提前退休给予的补偿金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是指纳税人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就按照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情况,具体特殊工种、因病、因公致残等三种提前退休的情况。根据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9、个人办理内部退养取得的补偿金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0、个人终止投资取得的赔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的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11、因专利权被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57号)的规定,因专利权被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代扣代缴。
12、保险赔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相关规定,自然人获得保险赔款(领取保险给付金和理赔金)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可以全额领取保险理赔款,其中包括:意外理赔金、身故赔偿金、车损赔付金、医疗保险金等。
世界各国最高个人所得税税率
瑞典:61%
日本:56%
荷兰:52%
以色列:50%
德国:47%
澳大利亚:45%
中国:45%
法国:45%
英国:45%
意大利:43%
挪威:38%
美国:37%
印度:35%
墨西哥35%
土耳其:35%
加拿大:33%
印尼:30%
巴西:27%
巴基斯坦:20%
俄罗斯:13%
沙特阿拉伯:0%
gamers8宣布他们将于8月14日至20日在沙特阿拉伯利雅得举办cs:go比赛,这次比赛提供100万美元奖金的同时会有12支 '精英 '队伍参加。
据悉这是cs:go是第一次出现在该比赛名单上,此前2023年的比赛有《彩虹六号》、《dota2》等项目。
本次的dota2则是有一千五百万奖金。被网友戏称为【石油杯】。
navi选手s1mple在接受esl采访时表示自己更愿意与rain或zywoo一同享受美食。
“我首先要找的职业选手是rain。我想我会邀请他来共进晚餐,然后聊聊一些话题。我还想拜访zywoo。大家想象下吧,与他交流会很有趣的。”
navi以2-1击败ra,让一追二成功晋级败者组决赛。
以下是地图bp。
建议天禄学学,冲到这里,这才叫虽败犹荣。
《cs:go》将变为起源 2 引擎的消息被爆出,而有玩家又发现了v社在最近一段时间申请了两个新商标。
两个商标都是最近一段时间申请的,新商标愈发证实了《cs2》的真实。
当用户忘记个人所得密码时,可以点击首页“忘记密码”按钮来重置密码。
有两种方式可以找回密码,一种是验证绑定的手机号码,另一种是需要银行卡验证。
点击手机号码验证后,可以看到绑定的手机号码,如果手机号码自己在使用,可以获取验证码。
现行政策规定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以及非住房,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契税。
但对个人取得以下十种类型的房产免征契税:
01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0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03 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04 由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05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06 土地以及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但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可以免征契税。
07 个人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08 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到原经营者名下,免征契税。
09 个人独资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到原合伙人的名下,免征契税。
10 一人有限公司将其名下的土地、房屋权属转回元投资者名下,免征契税。
作者:赵辉,单位: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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