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新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新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新个人所得税申报具体流程:
1. 登陆地税自助办税系统,打开菜单,设置中方人员维护,把公司员工的个人信息逐个登记。
2. 部门设置维护
3. 个税所得维护打开,在工资薪金里导入公司人员信息。
4. 打开纳税申报窗口,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表”里申报即可。
【法律依据】
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如满足纳税起征额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大部分人的个税都是每月计算申报缴纳,但是我国还有一种按年缴扣的方式,这种方式为按年计算、分月预缴。个税按年按月扣缴的区别是什么?
个税按年按月扣缴的区别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用法,注重源泉扣缴。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
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版和按年计征。个体工商权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这就是区别所在。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月报和年报有什么区别?
月度申报 由单位(扣缴义务人)按月帮你预扣预缴,简单来说,如果纳税人申请了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任职单位每个月给纳税人发放工资时候,会对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进行预扣,当月就能享受到减税福利。
年度申报
由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自行申报办理,次年享受减税福利。这种方式下,同样是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由纳税人本人在次年的3-6月份,进行汇算的时候统一进行扣除。
至于那种方式更好,需要看实际情况。这两种申报方式都能让纳税人享受到减税的优惠,只是一种先享受、另一种后享受而已。
如果想当月就能享受到减税福利的纳税人,并且有任职单位帮忙预扣预缴,子女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赡养老人、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都可选择月度申报。
如果有大病医疗支出项目、或者是不愿意将专项扣除信息报送给任职单位的纳税人,以及没有任职单位帮忙预扣预缴的纳税人,就可选择按年自行申报了。
以上就是个税按年按月扣缴的区别'这一问题的解答,新税法实施之后我国扣缴义务人会帮纳税人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之后进行预扣申报。大家可以关注个税申报系统,在下一个汇算期会显示缴纳税额是多了还是少了,可以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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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事务所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所有的律师事务所都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律师事务所这个主体本身无所得税,而是由律师事务所的出资律师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那么出资律师可以扣除投资者费用减除每年6万么?
答: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但是出资律师可以扣除每年6万的费用减除,每个纳税人都只能每年扣除一个6万,不能重复扣除。
三、律师事务所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针对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出资律师是否能够享受?
答:一般认为出资律师不能享受针对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例如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出资律师不能享受这个优惠政策。
四、提成律师的分层收入怎么交税?
答:提成律师的提成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提成律师可以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假设青岛某律所的王律师,2023年7月创收100万元,与律所约定按照80%提成,提成80万,律所不负担王律师的办案费用,那么王律师可以扣除的办理费为24万元。
五、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应当如何交税?
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结
第一:出资律师比照个体工商户,按照5%—35%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出资律师不可以扣除自己的工资薪酬,但是可以扣除每年6万的费用减除;
第三:出资律师不能享受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优惠;
第四:分成律师,如果不在律所报销办案费用,则可以扣除30%的办案费用,其余的70%按照职工薪酬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法律顾问费不计入劳务报酬所得,并入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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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33种情况都不用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附件是最新的所得税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在什么情况下不需要缴纳?这可能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毕竟,这都是关于我们的。
今天分享不用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33种情况及相应依据。还整理了最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在财务工作中使用或者想要了解就可以收集。
01 个人所得税,免征
这33种情况通通不用再交个税了
02 附:个人所得税
最新税率表
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情况下不缴纳所得税的相关内容,希望本文能对您有所帮助。
工资薪金个税算法不一样。
1.按月预扣预缴—用的是年度税率表;
2.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例】某公司拟于2月初发放工资,需要在1月底计算2月工资应缴的税款。假设某员工1月份工资薪金收入为15000元,2月份工资薪金收入为20000元。如该员工仅有一项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每月定额扣除1500元,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和其他扣除因素下,该员工1月份和2月份工资应预扣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1)1月份工资应预扣预缴税额为:
(15000—5000—1500)×3%=255元;
(2)1-2月份累计工资应预缴税额为:
(15000+20000—5000×2—1500×2)*3%=660元
(3)扣除1月份工资应预扣的税款,2月份工资还应预扣的税额为:
660元—255元=405元。
申报的关键点
1
先搞定1月份工资的申报表
01、完成各项信息采集
先在扣缴客户端采集本单位员工基本信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完成各自的报送、获取反馈成功。
02、填写1月份工资数据
在“综合所得申报”模块,选择“正常工资薪金所得”点击“填写”后,可以直接手动添加,也可以通过模板导入1月份工资薪金收入数据。
03、预填专项附加扣除数据
填写1月份工资薪金收入数据后,需要在填写工资薪金页面点击“预填专项附加扣除”。根据提示,系统将所有人员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入申报表。
预填成功后,请务必使用“导出”按钮,导出预填好数据的excel表格!!!
04、计算1月份税款
点击”综合所得申报”页面上方的“税款计算”按钮,1月份累计应扣缴税额就会出现,1月工资的申报表填写完毕,现在还没到申报期(2023年1月属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在2023年2月份征期内才能申报),先不忙进行税款申报。
此时,请务必导出1月份申报表,并使用系统设置中的备份功能,备份好扣缴客户端数据!!!
2
接下来搞定2月份工资的申报表
01、选择系统次月属期
在客户端首页,更改税款所属月份为2023年2月。
02、确定累计所得数据来源
在系统设置界面,点击“申报管理”—“累计所得数据来源”,选择本地文件获取。
03、导入2月份工资薪金收入数据
在“综合所得申报”模块,选择“正常工资薪金所得”,点击“填写”后,可以直接手动添加,也可以通过模板导入2月份工资薪金收入数据,接着,同样点击“预填专项附加扣除”。
预填成功后,请务必使用“导出”按钮,导出预填好数据的excel表格!!!
04、计算2月份税款
点击“综合所得申报”—“税款计算 ”, 2月份税款就会计算出来。可以点击“导出”,将计算结果以excel表格形式保存在本地使用。如图所示,红框中标记的“应纳税额”为2023年1-2月的累计应纳税额,由于1月份已预缴了部分税款,所以红框中标记的“应补退税额”即2月份发放工资时应代扣的税款。
此时,2月工资的申报表填写完毕,请务必导出2月份申报表,并使用系统设置中的备份功能,备份好扣缴客户端数据!!!
05、错误纠正
如果2月申报表填完了,才发现1月份申报表数据不对,怎么办?别慌,先把扣缴客户端首页的税款所属期改回为1月份,调整1月申报表,重新计算税额之后,再把扣缴客户端首页的税款所属期改回为2月份,在所属期2月税款计算界面点击重新计算按钮,就可以了。
专项附加扣除注意事项
问:我们公司1月15号发工资,相应的税款单位也扣了,有些员工在公司扣完税以后又改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怎么能让这些修改的专项附加扣除不影响已经算好的1月税款,而在2月份再进行累计扣除呢?
答:如果本单位1月工资及代扣税款已经确定,为了职工在发工资之后修改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不影响客户端已经填报好的1月份申报表,在按照上述介绍,完成2月份工资的申报表填报后,请千万注意不要在回到1月份申报表的填报界面中,再次点击“预填专项附加扣除”按钮,以免后续下载更新的专项附加信息,更新在了1月份的申报表中。
如果实在不小心手抖点击了,别慌,可以再把此前导出的各环节数据表再次导入,恢复此前算好的数据,此时,你一定能体会到税局小哥在上述各环节都请您备份好数据的良苦用心。
专项附加扣除可补扣—首月没报上的不急
扣缴义务人根据员工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按月计算应预扣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纳税申报。如果员工未能及时报送,也可在以后年度内月份补报,由扣缴义务人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不影响员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如员工a在2023年3月份向单位首次报送其正在上幼儿园的4岁女儿相关信息,则3月份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工资时累计可扣除子女教育支出为3000元(1000元/月×3个月)。到4月份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工资时累计可扣除子女教育支出为4000元(1000元/月×4个月)。
专项附加扣除留存材料一览表及注意事项
特别提醒 :
1.纳税人应将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2.留存资料在申报时既不需要提交税务机关,也不需要提交扣缴单位。
3.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4.上述资料不需要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及任职受雇单位)。
5.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纳税人存在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及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五年内再次发现的,视情形记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6.个人可以通过以下四个渠道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自行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
(2)自行在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填报;
(3)自行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填报;
(4)提交给扣缴单位在扣缴客户端软件填报。
通过前三个任一渠道成功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填报时指定由某扣缴单位申报的,该扣缴单位可在您提交的第三天后通过扣缴客户端的“下载更新”功能下载到您所填报的信息。您无需再向扣缴单位另行填报《扣除信息表》和提交其他资料。
新个人所得税增加了6项专项附加扣除是指纳税人有发生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的支出,即可享受税费减免。
1、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年满3周岁,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最长扣除时间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根据实际超出金额扣除,最高扣除额度为80000元。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规定: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因此,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02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推出多项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已近岁末,小编这就给您盘点盘点。
1
要点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修订
自2023年1月1日起,启用新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1)根据新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调整完善了原《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相关填报内容和说明;
(2)根据新税法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有关规定,制发《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3)根据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有关政策规定,制发《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和《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2
要点
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明确
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3
要点
明确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23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4
要点
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明确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的所得来源地、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税款计算、适用税收协定、相关征管规定等具体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5
要点
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规定
自2023年5月1日起,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6
要点
部分应税所得项目调整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按照原税法“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政策文件,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一是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
二是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由计入“其他所得”项目调整为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三是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4号)
7
要点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8
要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自2023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78号)
9
要点
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23年12月5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93号)
10
要点
北京2023年冬奥会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对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的外籍雇员、官员、教练员、训练员以及其他代表在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临时来华,从事与北京冬奥会相关的工作,取得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或认定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该类人员的身份及收入由北京冬奥组委出具证明文件,北京冬奥组委定期将该类人员名单及免税收入相关信息报送税务部门。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92号)
11
要点
铁路债券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
12
要点
公共租赁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13
要点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三年(36个月,下同)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三年内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注:试点开始之日,是指首只创新企业cdr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行批文之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52号)
14
要点
多部门联合发文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涵盖了个人所得税事项办理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纳税人在办理相关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以在点滴间积累自身的纳税信用:
一是事前关注信用承诺。税务部门已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等表单中设立了信用承诺书,提示纳税人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承诺。信用承诺的履行情况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二是事中注重诚实守信。《通知》规定,税务部门将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记录、违反信用承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为重点,研究制定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的制度办法。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持续优良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存在偷税、骗税、骗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税务部门将列入重点关注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于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税务部门将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依法对外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三是事后关注合法权益。《通知》规定,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有异议时,可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税务部门将及时回复并反馈结果。与此同时,税务部门将为纳税人提供信用修复渠道,鼓励自然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开展信用修复。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
15
要点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出台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出台,主要是: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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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纳税人顺利完成新税制实施后首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起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3年12月26日前,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进入首页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说起个人所得税
最近可谓是备受大家关注
无论是个税起征点从3500元上调至5000元
还是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出炉
都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热潮
不过
你是否又知道
哪些个人所得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
哪些个人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ps:新个税小知识
1.哪些个人所得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
免征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减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如何确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呢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纳税年度是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哪些个人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共9项。(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4.如何确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新员工刚踏入社会,面临上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如果认识它,作者在这里讲讲自己的体会。可能描述的不是很全面,希望读者有取舍的阅读。
前提或条件
工资个人所得税
步骤或流程
1
所谓雁过拔毛,身在社会,就得遵守规则。入职工作了,就得负担全额的个人所得税。
2
凡员工收入所得达到政府规定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水平,按照政府规定必须负担全额的个人所得税。
3
收入所得的解释,个人因受雇佣而取得的,工资、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与任职有关的其它所得。简单的说就是包括了你因工作而取得的收入
4
看到这里,你可能会问,要交多少啊,是不是要去税务局交呢,是不是缴纳非常麻烦?简单的说,正规公司会按照国家规定从员工收入中代扣个人所得税,也会依法代为上缴。就是帮你代扣代缴。
现在很多人除了工资之外,都会利用技能去兼职取得相应的劳务报酬,或者是稿费或特许权使用费等。因为工资收入在缴税的时候是单位帮咱们扣除,而劳务报酬需要缴的税是合作支付方帮咱们扣除,那他们是怎么扣除的,会不会多扣,很多人会关心这个问题,咱们来看看具体计算方法。
咱们还拿张飞同志举例子,张飞本职工作是在超市卖肉,张飞跟超市是雇佣关系,超市发给张飞的钱就是工资收入,上期文章咱们计算了张飞同志工资收入的个税计算方法,这次咱们看劳务报酬的个税计算方法。有一天刘备同志找张飞让他利用闲暇时间去帮刘备的屠宰场杀猪,一次5000元。那么这5000元是张飞同志的劳务报酬,合作支付方就是刘备的屠宰场。那么张飞同志的劳务报酬所得个税该怎样计算呢?
tips小知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有四项收入需要缴税,并且给他们起了一个统称“综合所得”。个人综合所得总共包含: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
【故事背景】公元2023年,张飞是超市的员工,他的技能是杀猪剁肉,超市1月份月支付他1万元工资,2月份支付1万5千元工资,此后每月1万元工资,按规定比例缴纳三险一金;张飞闲暇时间给刘备的屠宰场帮工,3月完成一次屠宰任务,刘备支付他5000元的劳务报酬;张飞把自己的杀猪故事写成文章,投稿到诸葛亮的《别拿屠夫不当专家》杂志,4月获得一次性稿费5000元;张飞5月把自己的杀猪秘籍申请了专利,关羽想使用这项专利,于是支付张飞5000元特许权使用费。张飞不享受其他任何优惠。这个故事涉及综合所得的四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费、特许权使用费,上期文章提到了工资薪金的个税计算,这次咱们来说劳务报酬的个税计算。
5000元是劳务报酬所得,个税法规定咱们个人劳务报酬的20%不用缴税。那么张飞同志就按5000-5000·20%=4000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扣税。4000元对应的劳务报酬税率是20%,那么张飞同志这次劳务报酬所得税应该缴纳4000·20%=800元。
这是一个简化的例子,意在说明计算的逻辑。逻辑公式也就是:劳务报酬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该减除的费用)·对应的所得税率。
后续我会介绍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的个税计算方法,敬请关注。如果有需要政策性原文的朋友,关注一下,私信发你。
关于个税的一切都在这里
个人所得税,大家应该很熟悉了,顾名思义,个人所得税就是个人的所有合法收入达到一定的数目之后,就需要向国家缴纳税务。这是我们每个公民应该完成的责任和义务。相信大家的工资到达一定数目之后都会依法扣税吧。那么个人所得税都有哪些?税率分别多少?哪些可以免呢?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详细地讲解一下吧!
一、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有:
1、工资、薪资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税率表附后)。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三、下列各项的个人所得,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及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我们中华人民应尽的义务。但是有些公民依法缴纳税务的观念还比较薄弱,他们认为国家扣他们的血汗钱是不应该的,但是我们转念一想,我们挣得钱还是国家经济的所得。
关注我,带你了解更多呀!(*╹▽╹*)
进入3月份后关于个人所得税退税备受关注,不过有很多小伙伴对于自己是需要退税还是补税一直搞不明白。下面给大家分享2023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最新数据,大家可以通过这里面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来得知自己是否可以申请退税,一起看下吧。
2023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最新
2023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跨度4个月。为提升大家的办税效率和申报体验,防止汇算初期扎堆办理造成不便,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税服务。
有年度汇算初期 (3月1日至3月15日)办税需求的纳税人,可登录手机个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16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随时可以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
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二)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应退或应补税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以上就是关于2023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最新分享,大家可以通过这个个人所得税税率来看下自己是需要退税还是补税的。
在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告中经常看到,上市公司准备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每x股转x股,送x股的表述。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转增(送)股的情形。其实非上市股份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也存在类似的行为。作为个人股东在收到公司转增(送)的股本时面临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怎样缴纳,财产原值时否调整以及是否有税收优惠等诸多问题。
本篇主要以非上市公司(包含股份制和有限责任公司)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送)股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为主进行税收政策的梳理,对涉及的税收优惠及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争议或问题顺便做一下浅析。
01转增(送)股个人所得税政策沿袭
现行有效的转增股本或派发红股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可追溯到国税发【1997】198号文(以下简称198号文)。198号文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198号文强调了企业主体是股份制企业,明确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与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派发(送)红股个人所得税征免的区别。
随后,税务总局在1998年答复重庆市信用社转制为重庆市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时(国税函发【1998】289(以下简称289号文)),明确了198号文中的资本公积是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指出,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198号文中“资本公积”没有细分规定,执行中存在争议。因此289号文具体区分了不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同的涉税义务。规定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作为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范围仅仅为股票发行收入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强调了“股份制企业”、“股票”和“发行”。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需要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也是后来某些税务机关否定有限公司以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转增股本适用198号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依据。理由就是有限责任公司不是“股份制企业”,其资本公积的资本溢价不是“股票”“发行”溢价收入,应当属于其他资本公积,因此不适用198号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同年,税务总局在对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答复(国税函【1998】333)中进一步阐释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的原理。规定,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又进一步明确: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可以得出,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计入股东个人应税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资本公积(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本溢价)以及用盈余公积、未分派利润进行转增(送)红股的行为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02转增(派)红股个人所得税纳税事项的规定
个人股东在取得应税的转(送)股时应当依法依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股东个人取得企业转增(送)的股本作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东个人为纳税人,支付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
2.所得额、税目、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股东个人取得企业转增(送)股本按照取得有价证券,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征税。
3.扣缴义务时点确定
《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股东派发的红股时应当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扣缴义务人按次代扣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那么如何确定派发红股的支付时间,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何时履行派发红股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以下简称656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显而易见,656号文说的是企业以现金方式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时支付时点的规定,对于派发红股的支付时点或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是公告生效后还是股权登记日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 )第二款:“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可见派发红股的扣缴义务时间是“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而不是公告生效或股权登记日。
03转增(送)股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不征税优惠
2023年5月税务总局解释称,某省几十个自然人股东以股权收购方式溢价收购某企业100%股权后,将该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原股东在股权转让之前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缴纳了所得税。对该企业以盈余积累转增个人股本行为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不够明确。
考虑到上述转增股本的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是由原股东创造并拥有,原股东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没有事先转增股本,而是将其一并计入了股权交易价格中,新自然人股东为此已经支付了对价,如对其此次转增股本征税则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有违税负公平原则。此外,为支持企业正常重组行为,考虑到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盈余积累与股权转让所得存在相互转化的可能性,税收政策方面,对于原股东转让股权前事先利润分配与新股东事后利润分配应尽量保证税负平衡,不应由于原股东事先利润分配与新股东事后分配而产生较大税负差异。
为此,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以下简称“23号公告”)),规定:一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例如:假设被收购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原股东为a个人占40%,原出资额为400万元,原股东b有限公司占60%,原出资额600万元,被收购前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200万元、盈余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600万元,净资产2100万元,a将40%股份转让给新股东个人甲,b将60%股份转让给新股东个人乙,甲、乙收购股权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200万元、盈余公积50万元(依公司法规定须留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未分配利润600万元向共850万元向甲转增股本340万元,向乙转增510万元。
假如,甲以880万元收购了a的股权,乙以1320万收购了b的股权,因企业原盈余积累资本公积200万元、盈余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600万元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根据:“(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甲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340万元、新股东乙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510万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假如,甲以800万元收购了a的股权,乙以1200万收购了b的股权,企业原盈余积累已计入股权交易价格中为1000万元,这部分为免税的盈余积累,100万元为应税的盈余积累。根据“(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新股东甲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340万元中应先转增40万元应税的盈余积累,其余300万元为免税的盈余积累、则甲应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8万元;新股东乙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510万元中应先转增60万元应税的盈余积累,其余450万元为免税的盈余积累、则乙应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12万元。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资本分期纳税优惠
符合条件的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财税[2015]116号)。
根据税务总局【2015】80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分期并没有强调必须是均匀缴纳。同时,制定的分期缴纳计划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不适用分期纳税政策。
04转增(送)股本的税收争议或存在的问题
1.股份制企业——包含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从政策演变的历史看,股份制企业的表述可以追溯到1992年5月15日颁布实施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体改生[1992]30号)第三条“股份制企业的组织形式”的规定:“股份制企业是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企业。股东依在股份制企业中所拥有的股份参加管理、享受权益、承担风险,股份可在规定条件下或范围内转让,但不得退股。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所以,即使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属于股份制企业,理应同样适用国税发[1997]198号文的不征税政策。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差异在于资本是否划分为等额股份。这个问题应该用历史的眼光结合当时的背景来分析和看待,而不能仅仅因组织形式的不同而区别对待,造成税负不公。
2.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随着会计准则的修订,已不能用于转增股本
在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历史沿革、修订中,资本公积除了资本溢价科目,还存在一个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原来包括诸如接受现金捐赠、关联交易差价、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损益外的其他权益变动、以权益结算形成的股份支付等等,但随着2023年新《会计准则》的修订,其他资本公积核算内容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先在其他资本公积核算的内容已转为在营业外收入(支出)或其他综合收益科目核算。由于它们主要是由特定资产的计价变动而形成的,当特定资产处置时,其他资本公积也应一并处置,故而此类其他资本公积不得用于直接转增资本。这也是税法文件与会计准则相较在时间上的滞后性所致。
3.税务局的答复出现新动向,对企业股改前因引进新股东投入形成的资本公积溢价部分转增股本的,是否征收个税要区别对待
受理号:24400000020210617141011934
所属信箱:纳税咨询
标题: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涉及税费
内容:我公司为内资有限责任企业,股东有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有限合伙企业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出资、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现我公司拟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形成)转增资本,股东是否涉及纳税,涉及哪些税种,何时履行纳税义务?
咨询人:陈小姐
咨询时间:2021-06-17 14:10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6-23 17:34
回复内容: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对企业股改前因引进新股东投入形成的资本公积溢价部分转增股本的,区分两类情形:
一是股改前由该个人股东投入资本形成的资本溢价,转增股本时,该个人股东由于未实质获益,对其取得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是股改前除上述投入资本形成资本溢价所涉及个人股东外,其他个人股东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应视为先分配后投入,对个人股东取得分配的所得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等文件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可以看出,以上答复中企业转增股本“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有所扩大。
4.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个人所得税不明确
对于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股本),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是非常明确的,即个人股东需要按照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公司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层面没有任何的规定。实践中,存在政策上的盲区。很多新三板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时为了避免转股个人所得税,选择的操作方式都是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到资本公积中,这个环节亦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问题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很大争议。有的税务局认为没有明文规定,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那就不应该征收。但也有部分税务局持不同观点,对于企业整体改制环节,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的,也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5.23号公告存在的一些问题
(1)23号公告件仅仅是针对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转增股本问题作出的规定,并未对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直接分配问题重新规定,换句话说,如果是个人溢价收购股权后,公司直接分配累计盈余的话,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仍是要按20%征收个税。
(2)23号公告第二条“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的规定个人股东溢价收购股权后,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部分无论是否征税,均不能增加计税基础的问题,可能造成重复纳税。幸好税总【2014】67号对此做了修正,但遗憾的是本条规定并没有被废止,在将来的实际操作中还会面临争议。
(3)溢价收购后形成的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存在避税漏洞。比如,张三是a公司股东,a公司注册资本是100万元,盈余积累为零。李四以200万元收购张三手中a公司的股权。张三股权转让所得为200-100=100万元,股权增值额为100万元。
假设李四收购后a公司形成盈余积累100万元,李四欲将此100万元转增股本,按照相关规定此部分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0万元。
如果李四在转增股本前将公司以200万元转让给王五,王五再进行转增。则李四股权转让所得没有增值,个人所得税为零,比转增少交20万元。王五转增股本时按照23号公告额规定也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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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常会决定,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对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的实际税负由7.5%降为3%。政策实施追溯到今年1月1日
文 | 《财经》记者 张颖馨
编辑 | 袁满
“养老第三支柱的春天。”9月28日,有金融机构高管在微信朋友圈如是表示。他口中所指,即前一晚(9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提及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最新内容。目前,中国养老第三支柱由个人养老金与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构成。
据新华社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下称“国常会”)。会议决定,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对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的实际税负由7.5%降为3%。政策实施追溯到今年1月1日。
这意味着,此前业界关注的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将逐步落定。
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指出推动发展适合中国国情、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
根据《意见》,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同时,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并依规领取个人养老金。
值得注意的是,要想拓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覆盖面,如何设立激励政策可谓关键。伴随此次税优政策逐步落地,多名业内人士认为,税收优惠力度不小,有利于提升居民对个人养老金的参与意愿。与此同时,若要持续拓宽个人养老金制度覆盖面,仍待更有力的激励政策推出。
税优力度如何?
按照国常会要求,参与个人养老金,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的实际税负由7.5%降为3%。
上述税优力度如何?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石晓军认为,这次的税收优惠力度还是蛮大的,因为3%相当于是工资范围在5000元至8000元的个税税率。个人养老金制度是需要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税收的优惠力度如何也是近段时间学界和业界关注度最高的一个方面,对领取收入实际税负的大幅降低,对个人养老金的发展首先会是一个很有力的激励。
亦有金融业人士直言,领取税率降低是此次政策的最大亮点,税率降低幅度相当可观,也将较大幅度提升制度的理论覆盖范围。随着个人养老金政策拼图地不断推出,目前市场等待的主要就是个人养老金政策的实施细则。
“之前税延养老险试点中采取领取阶段7.5%的实际税率,大幅度减少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人群。数量众多的中低收入者当前税率低于税延养老金领取时的税率,如果参加,不仅不能享受到税收递延的节税效果,反而增加了税收负担。因此,大幅降低领取阶段的实际税率,鼓励中低收入的纳税群体参与,扩大个人养老金的覆盖面,更好地实现政策目标。”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负责人朱俊生告诉《财经》记者。
2023年4月,税延养老险试点落地,一度被业内视作个人养老金的“1.0试验版”。但税延养老保险试点不及预期,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0月底,共有23家保险公司参与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累计实现保费收入近6亿元,参保人数超过5万人。
国泰君安非银金融团队分析指出,参考2023年推出的税延养老险试点政策,投保缴费期间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时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税率交税,即领取时的个税税率为7.5%。本次政策将个人养老金领取时的税负由7.5%降低至3%,边际上每年为居民进一步节税540元。随着个人养老金税优政策吸引力小幅提升,预计有意愿参与的居民主要为中产群体。
个人参与意愿提升背后,面对新的市场机遇,金融机构已蓄势待发。
根据浙江大学共享与发展研究院院长李实的测算,假设全国月收入1万元以上居民规模3221万人,中性假设下预估愿意参与个人养老金的居民占比50%,那么将带来每年1611亿元资管行业增量。对此,国泰君安非银金融团队认为,各大金融机构各具优势,将共同满足客户的差异化养老金需求,分享个人养老金带来的增量资产规模。
多家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此前告诉《财经》记者,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系统对接测试等相关工作,同时正围绕个人养老金账户,探索相关的管理制度建设、系统建设等工作(参见此前报道:养老焦虑的金融“药方”|《财经》封面)。
《财经》记者注意到,目前部分银行在手机银行app上线了个人养老金相关专区,但目前尚处于宣传展示阶段。
覆盖面待持续拓宽
如何让更多居民参与到个人养老金制度中,这是业内频频探讨的问题。毋庸置疑,此次税优政策落地有利于提升个人参与意愿,但在部分业内人士看来,要想持续拓宽覆盖面,尚需多方努力。
一方面,有业内人士指出,享受税恵的缴费额度需适时提高。根据《意见》,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万元,辅之以税收优惠。
“适时提高享受税惠的缴费额度。当前每年12000元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较低,实际税前扣除的额度很有限,节税效果不明显,难以充分提升消费者需求。建议适当提高税延养老保险税前抵扣标准。”朱俊生进一步指出,比如,每年的额度提高至24000元或36000元。同时,要建立抵扣额度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指数化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未来随着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动态提高税前抵扣额度。
此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李忠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亦表示,起步阶段是12000元,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再适时逐步提高缴费上限,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补充养老的需要。
另一方面,激励政策的持续发力亦不可或缺。
此前,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税优模式选择上,目前中国只有eet型(记者注:即缴费和投资环节不征税、领取环节征税),这适合有雇主的员工,而对于广大的灵活就业人员来说,还应该引入另一种税优模式即tee型,这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模式。
“虽然中低收入群体即使在eet模式下也不能达到免税的标准,但与正式的tee税收模式的意义是两回事,因为中高收入群体中也有人偏好tee(记者注:即缴费环节征税,投资和领取环节不征税),尤其有些金融白领阶层。因此,中国可以考虑同时实施eet型和tee型两种税优模式,目的是进一步提高参与率,扩大覆盖面。”郑秉文说。
朱俊生认为,中国实施eet模式还需要考虑一个问题,目前一般投资的收益没有资本利得税,未来的3%似乎还包含投资收益,这使得税惠的力度并不大。相较而言,其他实施eet的国家都有资本利得税,所以税惠力度吸引力大。
在部分行业人士看来,后续亦可引入财政补贴。“应进一步拓展税收优惠方式。此前税延养老险试点及目前的个人养老金中都是采取eet的递延征税模式,对于高收入群体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低收入群体因收入达不到起征点而无法享受,不利于提升制度的公平性和覆盖面。根据国际经验,个人养老金的税收优惠还可以考虑采取直接财政补贴方式,如德国的里斯特养老金计划。”朱俊生说。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此前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在12000元的税优额度之外,考虑引入负所得税(即财政补贴),这样一方面能够激励月综合所得5000元以下的群体参与进来,另一方面也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未覆盖的3亿人(诸如部分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
(作者为《财经》记者,《财经》记者杨芮、丁艳对此文亦有贡献)
目前国家根据工资收入情况,达到起征点是要进行收税的。个人所得税率是由个人所得税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比例计算而出。个税免征额由以前的3500元提高到现在的5000元,也就是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是按5000元1个月,按相应的缴纳办理进行征收计算,现在我国所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为3%至45%。
2023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5000元。个税税率为:
薪资范围在1-5000元之间的,税率为0%;
薪资范围在5000-8000元之间的,税率为3%;
薪资范围在8000-17000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税率为10%;
薪资范围在17000-30000元之间的,包括30000元,税率为20%;
薪资范围在30000-40000元之间的,税率为25%;
薪资范围在40000-60000元之间的,税率为30%;
薪资范围在60000-85000元之间的,税率为35%;
薪资范围在85000元以上的,税率为45%;
个人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税实行扣缴制,由企业在发放给职工前进行代扣代缴,先到地税局办理代扣代缴相关手续。然后在发放工资前,由企业财务人员按照税法规定,核算出每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五险一金-起征点-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减免政策中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有哪些?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3、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4、保险赔款;
5、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6、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8、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9、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免税的所得。
总结:中国国家税收环境极其复杂,不管是老板还是个人,虽然不是财务,但一定要有财税意识。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的地方政府优惠政策及税务筹划方面的相关需求,欢迎评论、关注小编!小编也会不定时分享节税、避税干货!
定了!新增一个税!
10月2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最新公告,其中,明确了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11月1日起执行。
现在,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具体政策吧!
电子烟征收消费税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为完善消费税制度,维护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现就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目和征税对象
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
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见附件。
二、关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称持有商标)的企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是指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三、关于适用税率
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四、关于计税价格
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五、关于进、出口政策
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
除上述规定外,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电子烟的消费税征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电子烟消费税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
注:
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的税则号列。
②除标注ex的税则号列外,商品名称仅供参考,具体商品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中的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为准。
③ex表示进口商品应在该税则号列范围内,以具体商品描述为准。
最新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其中,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公告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将个人取得的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四、个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64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5〕351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号)第二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三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二条;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
(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三条;
(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1项、第2项;
(十)《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第一条第(二)项第3点第二段;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第二条。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6月13日
2023年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日期:2022.1.2
来源:税乎网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 [全文有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2021-11-1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全文有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2021-12-3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关于错峰办理年度汇算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21-03-01]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中税协发〔2021〕9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组织开展税务师行业服务个人所得税志愿者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全文有效] [中税协发〔2021〕9号] [2021-03-19]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全文有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021-04-0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全文有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2021-12-3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全文有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2021-12-3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全文有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2021-03-17]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全文有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2021-05-0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税总征科发〔2021〕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全文有效] [税总征科发〔2021〕69号] [2021-10-12]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全文有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2021-06-0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2021-04-07]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全文有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2021-03-1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 [全文有效] [2021-09-05]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2021-07-09]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2021-02-08] [国家税务总局]
“工资、薪金所得”拟先行一步,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5000元/月的起征点。这相当于,以工资、薪金所得为收入来源的工薪阶层,有望今年10月1日起,按新的起征点缴纳个税,提前享受本次个税法修改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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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视觉中国
相隔不到两月,8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二审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作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建议提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
提交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决定草案提出:“本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图/视觉中国
决定草案同时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本决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上述规定意味着,如果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决定草案,那么修改后的新个税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不过,“工资、薪金所得”拟先行一步,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5000元/月的起征点。这相当于,以工资、薪金所得为收入来源的工薪阶层,有望今年10月1日起,按新的起征点缴纳个税,提前享受本次个税法修改的“红利”。
新京报记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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