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计算方法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2、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不征税收人、免税收人、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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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020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按应税行为类型划分
销售货物
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销售服务
销售不动产
销售无形资产
按税率档次划分
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3%,9%,6%,0%。
13%
这里看似比较散乱,但是从记忆角度,我们可以找一些规律,13%的税率基本都是和货物相关的,比如货物的销售、货物的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租赁、货物的进口。
所以,我们可以这样来记忆,但凡货物相关的一些行为,除特殊货物或者特殊货物的特殊行为外,都使用13%的税率。
特殊情况主要有下面:
1、涉及货物的这种特殊行为,那就是出口,税率0%。
2、下面23类特殊货物销售或进口行为,税率9%。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9%
9%涉及行为比较全面,有货物、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但是主要还是服务。
9%的税率主要和货物没有太大关系,大部分都是涉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动产的。
当然,不是所有的服务都是9%税率。
1、有形动产的租赁服务,它适用13%
2、除了9%正列举的服务和有形动产的租赁服务的其他服务,适用6%。
3、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0%。
9%也不是完全不涉及货物,我们23类的货物销售或进口行为,就适用9%的税率。
6%
0%
02、2020最新增值税征收率表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
一、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规定
政策依据
自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政策要点:
1.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享受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适用5%的征收率,不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二、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规定
政策依据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三、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规定
政策依据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2点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二条
四、按照5%征收率的项目
政策规定
政策依据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第5点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第6点
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九)项第4点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第8点
5.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以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第二款
6.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68号)第四条
一般纳税人
5%征收率
3%征收率(双击图片可放大看)
3%减按2%(双击图片可放大看)
3%减按0.5%(双击图片可放大看)
5%减按1.5%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03、2020最新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一、基本税率25%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条
二、适用20%税率
概述: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
1.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2.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3.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无论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一条、第二条
三、适用15%税率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概述: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概述: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第一条
3.横琴新区等地区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概述:
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4〕26号)第一条
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概述:
自2023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3号)第一条。
5.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概述: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第二条
6.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概述: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一条、第四条
四、适用10%税率
1.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特定情形
概述: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第四条
2.非居民企业特定情形所得
概述: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04、2020最新印花税税率表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应纳税凭证书立或者领受时间就是印花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印花税虽小,但是申报的时候一定要谨慎!
05、2020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预扣率表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今天小编为大家介绍下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中的核定征收。
什么是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主要是指由于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等其他原因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依法采用合理的方法,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二、核定征收的办法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
1)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办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三、哪些情形,企业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上、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纳税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四、 不能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形的企业
1、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金融企业
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
居民企业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非居民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情形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第一条规定:
“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不适用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类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规定,以下类型的企业不适用核定征收: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的规定:
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根据国税函〔2009〕377号的规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特殊注意事项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适用核定征收的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的规定: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四、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的规定: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二)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能否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
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能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核定征收企业不符合这些条件,就不能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的优惠。
六、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软件企业能否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答: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不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特定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进一步明确,这里的“特定纳税人”包括享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因此,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不得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否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八、核定征收期间会计核算的亏损额能否结转到以后期间弥补?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规定: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
一、《通知》第一条所称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2023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23年至2023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23年至2023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23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因此,在核定期间,由于企业对收入、成本费用核算不准确,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会计核算的亏损在税法上不认可,因而核定期间的亏损也就不能结转到以后期间弥补。
九、问: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采用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如何申报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房地产企业实行按照预计毛利率预缴企业所得税,按照工程项目的不同,预缴的毛利率也不同。房产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涉及许多问题,相对复杂。律师对话第245期邀请到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兰银龙律师为我们解答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的问题,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一下兰银龙律师的对话内容。
律师对话245期:兰银龙律师解答——什么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预缴?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存货的纳税筹划是怎样的?
兰银龙律师答:可以尝试将开发产品长期持有,通过出租取得稳定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已出租的建筑物可以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统一核算所有开发产品成本,将分摊至企业自持产品的开发成本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成本。
企业如果要对投资性房地产提取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必须按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是什么意思?
兰银龙律师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会计利润额加上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减去以前年度的待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制度执行中存在怎样的难点?
兰银龙律师答:当前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不断修改、补充和完善,但目前仍有部分规定不明朗、不清晰,导致政策执行过程有争议、执行结果有差异。这样既削减了税收政策的严肃性,也给征纳税双方均带来较大困扰。主要疑点和难点问题有:
1、预缴方式能否采取除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之外的方式。
2、预缴期利润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预缴期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4、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计提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基础。
5、少预缴企业所得税是否具有法律责任。
兰银龙律师曾代理过众多民商事重大复杂案件,特别对房地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企业法律顾问领域具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及丰富办案经验。执业多年来,一直秉承以专业的执业素养,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困扰,可以点击文章底部“了解更多”获取兰银龙律师一对一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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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发现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宣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有一个很大误区,即将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错误地理解为将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这影响了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程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工作中,不少税务机关没有正确理解,将所得减按50%,错误地理解为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造成小型微利企业少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优惠。
例1:甲制造型居民企业,资产总额50万元,从业人数20人,从事非国家限制与禁止的行业,2023年度可弥补的亏损2万元,2023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0万元,按照错误的理解,将2023年纳税调整后所得20万元先弥补以前年度可以弥补的亏损2万元,再减按50%来计算。即该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2=18(万元),然后对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应纳税额为18×50%×20%=1.8(万元)。
正确的理解是,该公司应先将2023年纳税调整后所得20万元减按50%计算,即20×50%=10(万元),再弥补以前年度可以弥补的亏损2万元,得出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则该公司的应纳税额=8×20%=1.6(万元)。
例2:甲居民企业,资产总额50万元,从业人数20人,从事非国家限制与禁止的行业,2023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30万元,其中涉及农业种植所得15万元。按照错误的理解,则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元,再将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减按50%计算,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应纳税额=15×50%×20%=1.5(万元)。
正确的理解是,该公司应先将2023年纳税调整后所得30万元减按50%计算,即30×50%=15(万元),再减涉及农业种植所得15万元,则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0,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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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注意多选题)——无账可查、难以查账或计税依据不可信
1.依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法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对股权投资的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起,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
(二)核定征收的办法
1.核定税额
2.核定应税所得率
按应税收入核定
应税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
按成本费用支出额核定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自2023年1月1日起,核定征收企业,符合相应条件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和所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
【例题·单选题】某批发兼零售的居民企业,从业人数10人,资产总额240万元。2023年度自行申报营业收入总额100万元,成本费用总额110万元,当年亏损10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该企业申报的收入总额无法核实,成本费用核算正确。假定对该企业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8%,该居民企业2023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a.2.2
b.2.39
c.1.91
d.0.96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应纳税所得额=110÷(1-8%)×8%=9.57(万元);应纳税额=9.57×50%×20%=0.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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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操作路径:办税桌面--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清册--按期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如图所示:
2.点击【填写申报表】,弹出申报方式选择框,纳税人根据需要选择在线或离线方式申报。这里以在线申报为例。如图所示:
3.进入到申报表填写界面,可以看到在页面会显示一个主附表的导航栏,可以点击链接在主表和各个附表之间进行切换。如图所示:
4.系统提供了完善的表内、表间的自动计算和校验的功能,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填写数据,即可完成从附表到主表的计算。填写数据完成后,如校验不通过,页面出现黄色格子,移动鼠标至该格子,页面显示校验不通过的提示。如图所示:
5.点击【暂存】按钮可以暂存已填数据。如图所示:
6.点击【保存】按钮可以保存数据,但需要数据都校验通过的情况下方可保存成功,否则,则提示保存失败并显示校验不成功的数据项。如图所示:
7.点击【重置】按钮可初始化表单数据,点击【确定】后将初始化所有表单数据。如图所示:
8.保存数据后点击【申报】-【确定】,选择享受提示原因,确定后申报成功跳转申报结果界面,点击【缴款】可直接进行缴款。
9.若纳税人想离线申报,可在选择申报方式时选择离线的,点击【申报】,系统自动下载pdf文件。如图所示:
10.下载完成后打开即可进行填报。如图所示
11.点击【检查本页数据】按钮可以检查纳税人所填数据是否符合校验规则。如图所示:
12.检查数据无误后,点击滚动条滑到最后,输入纳税人密码(即登录电子税务局的密码),点击【提交】按钮进行提交申报。如图所示:
13.提交成功后,显示表单提交回执页面,纳税人可在办税桌面--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查询及打印里查询申报结果。如图所示:
很多老板都听过“核定征收”这个词,核定征收是节税的方式之一,可以大大减少税收压力、解决公司利润分红上的问题。那么,企业核定所得税是怎么计算的呢?接下来鼎瑞优企的小编就带大家来一起了解一下。
什么是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法规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企业核定所得税如何计算
以个人独资企业为例:
1.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按营业收入计算。
3.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计算公式: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五级累进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所得额=总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独资企业一般情况下为小规模纳税人,年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增值税目前可以享受1%征收率,附加税根据增值税而变化为0.06%,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后在0.25%-2.16%之间,综合的税负率一般不超过3%。
企业核定所得税的优势有哪些
(1)个独独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企业个税核定征收;
(2)个人所得税税率可低至3.5%;
(3)分红不用再重复征收个税,可以直接提现,归投资人自由支配;
(4)可虚拟注册:实际办公地和注册地分离,可以异地办公。
如何享受核定征收
个独企业的核定征收目前是以总部经济税收优惠政策的形式制定实施的,一般只有特定的园区才有。这类园区大多不要求企业以实地办公的形式入驻,只要把一些税收落在当地即可。企业想要享受个独核定征收,就需要找到一个靠谱的园区招商机构,入驻园区享受核定征收。
鼎瑞优企与全国100+税收优惠园区紧密合作,帮助企业申请核定征收,综合税负率可低至0.25%,节税力度高达90%。全程代办,法人无需到场,当月即享核定。
案例分析:深圳个体个独——享受核定征收
a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年开票额400万,享受当地核定征收政策,核定行业利润率5%计算个人经营所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附加税0.06%。
计算方式:
增值税:400万÷1.01×1%=3.96万
附加税:3.96万×6%=0.24万
所得税:400万÷1.01×5%*20%-1.05=2.91万
综合税额:7.11万
今年年初,上海突然宣布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再给予核定征收,不少企业慌了神。其实不必担心,除了上海还有其他的一些地方是可以继续注册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核定征收的,但是政策在收紧是肯定的,所以各位老板一定要趁着还能核定,抓住一波时机。
国家在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制定了相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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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沈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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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税率25%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条
适用20%税率
概述: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2、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3、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无论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一条、第二条
适用15%税率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概述: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概述: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第一条
3、横琴新区等地区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概述:
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4〕26号)第一条
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概述: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23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一条
5、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概述: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
6、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概述: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一条、第四条
适用10%税率
1、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特定情形
概述: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四条
2、非居民企业特定情形所得
概述: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最新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来了!
5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宣布自2023年12月31日计算优惠期,前两年免征,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哪些企业符合条件?
公告称,“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
二、如何条件的企业,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对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企业所得税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后续或有更多利好政策发布
5月8日的国常会指出,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完善下一步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向更高层次发展的支持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续,可能只是扶持上述产业的政策之一。
税种口径:企业所得税减税政策热点问题
一、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1、企业在2023年度同时发生扶贫捐赠和其他公益性捐赠,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按年度利润总额的12%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年度扣除限额内。
如,企业2023年度的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当年度发生符合条件的扶贫方面的公益性捐赠15万元,发生符合条件的教育方面的公益性捐赠12万元。则2023年度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为12万元(100×12%),教育捐赠支出12万元在扣除限额内,可以全额扣除;扶贫捐赠无须考虑税前扣除限额,准予全额税前据实扣除。2023年度,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共计27万元,均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2、企业通过哪些途径进行扶贫捐赠可以据实扣除?
答:考虑到扶贫捐赠的公益性捐赠性质,为与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相衔接,《公告》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3、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扶贫捐赠支出税前据实扣除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按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扶贫捐赠支出已经全额列支,企业按实际会计利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扶贫捐赠支出在税收上也实现了全额据实扣除。因此,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就能享受到扶贫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
4、企业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如何填报扶贫捐赠支出?
答:扶贫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自2023年施行。2023年度汇算清缴开始前,税务总局将统筹做好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修订和纳税申报系统升级工作,拟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表中“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行次下单独增列一行,作为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的填报行次,以方便企业自行申报。
5、企业进行扶贫捐赠后在取得捐赠票据方面应注意什么?
答: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提供捐赠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凭证。
企业发生对“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时,应及时要求开具方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称,并妥善保管该票据。
二、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1、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下发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中规定的“小额零星业务”判断标准是否有调整?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考虑到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
3、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是按什么时点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判断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进行判断,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4、高新技术企业年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由纳税人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叠加享受。
5、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亏损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净所得”征税,只有盈利企业才会产生纳税义务。因此,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论是减低税率政策还是减半征税政策,都是盈利企业从中获益。对于亏损的小型微利企业,当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其亏损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7、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包括查补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针对的是本年度,不包括以前年度的收入。查补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相应调整对应年度的所得税申报,如不涉及弥补亏损等事项,对当年的申报不产生影响。
8、“实际经营期”的起始时间如何计算?
答:企业实际经营期的起始时间应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成立日期。
9、企业季度预缴时符合条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不符合条件,如何进行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10、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你对企业税务年报了解多少呢?今天我们一起聊聊企业税务年报吧。
企业税务年报是什么?
税务年报,准确地说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又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的规定期限内,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并根据已预缴的月、季所得税额确定本年度的补、退税款,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企业税务年报申报时间
每年的5月30日前,企业都要进行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根据企业的盈利情况决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涉及到所得税税款的问题。
企业税务年报申报内容
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纳税调整明细等,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否需要缴纳税款等。
不报送的后果
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企业所得税年报税务局会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会被处以罚款,同时涉及到税款的要补交税款和滞纳金。企业未按期申报,又查无下落的,税务局会把企业列入非正常名单。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享受核定征收政策,综合税率非常低,且无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那么,个独核定的相关政策是怎么样的呢?所得税核定征收是如何计算的?接下来,鼎瑞优企的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什么是个税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个人所得税大致可分为两种:其一是个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
另一种是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在实践中,对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独、办理过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的经营所得,如果征税机关不能获取真实的收入数据时,就会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来征收个人所得税款。
个税的核定方式是什么?
定额征收: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x应税所得率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x应税所得率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应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以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为例,从事商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计算:收入按照5%的核定利润率进行计算,再根据5%-35%五级累进制计算个人经营所得税,个税大概在0.25%-2.19%,加上增值税1%、附加税0.06%,综合税率在3%左右。
核定征收的优势有哪些?
(1)个独独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企业个税核定征收;
(2)个人所得税税率可低至0.25%;
(3)分红不用再重复征收个税,可以直接提现,归投资人自由支配;
(4)可虚拟注册:实际办公地和注册地分离,可以异地办公。
一、核定征收
1.什么是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主要是指由于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等其他原因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依法采用合理的方法,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2.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1)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2)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核定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适用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按照行业划分:
注意:
1. 具体标准由税务机关根据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2.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七条、第八条
二、查账征收
1.什么是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也称“查账计征”或“自报查账”。
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2.查账征收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公式: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1)直接计算法: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2)间接计算法: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注意:
1、企业在设立之初就应综合考虑各个相关税种的选择,测算出税务成本,进行成本定价和利润估算,才能更好的节约成本,进行生产经营。
2、所以不同的企业模式,不同的经营目的,会适用不同的征收方式,企业一定要考虑自己的特点,结合实际情况,筹划自己的核算方式。
三、申请方式及申报
1、新办企业当年一般鉴定为查账征收;
2、次年如需变更征收方式应在次年3月底前向税务局提出。
申报:
1、查账征收企业需要按月或季填写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2、同时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四、查账征收vs核定征收
1、核定征收一定比查账征收划算吗?
不一定!
查账征收能够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征收,实行多得多缴公平征收。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应按时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及时补缴税款。
而核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依法采用合理的方法,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企业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同时也需要按时参加汇算清缴。
相比之下,核定征收并不一定比查账征收更划算,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析。
2、哪一种征收方式更适合企业?
一般来说,如果本身是初创期企业或微利企业,实际盈利不多甚至亏损,那么只要账务属实,实际需要缴纳的税款可能比核定征收的要低。
但如果你是属于一些特殊行业,比如餐饮、住宿、建筑、娱乐等营改增项目,由于行业特点无法取得支出发票,相对来说,肯定核定征收简单又划算。
所以企业在设立之初就应综合考虑各个相关税种的选择,测算出税务成本,进行成本定价和利润估算,才能更好的节约成本,进行生产经营。
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怎么算?查账征收也称'查账计征'或'自报查账'。查账征收是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时,可多退少补。这种征收方式主要对已建立会计账册,会计记录完整的单位采用。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纳税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查账征收,按照当前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 财税〔2017〕43号《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年所得额在50万以内的,企业所得税=所得额×20%×50% 个人独资企业查账征收所得税如何计算? 个人独资企业一般采用核定征收,如采用查账征收则计算如下:全部收入减去税法法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纳税调整后形成应税所得额。再乘以所得税率25%。应税所得额超过30000元,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5%,实际只缴纳应税所得额的20%;应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0元,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5%,再优惠10%,实际只缴纳应税所得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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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是不是和一般的企业是一样的?如果不一样那是以什么形式缴纳的?如果你对这部分的内容不了解,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建筑业的企业所得税缴纳分两种情况:
1、查账征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利润总额为整数时,按季预缴,年末汇缴,多退少补。
计算公式:
季度应纳所得税=(1季度利润+2季度利润+3季度利润+4季度利润)*所得税税率(25%)
2、核定征收
一般按照开发票额度计算,目前我们是按照收入额乘以9%,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税率(25%)
计算公式:
应纳所得税=开发票金额*9%*25%
建筑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多少?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
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就是有关建筑业的企业所得税怎么缴纳的相关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了解更多相关的知识点,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小敏
一、现行有效的政策
(一)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体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版)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公告
二、政策沿革
(一)增值税起征点:适用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体一般纳税人。
1.国务院令第538号,自2023年1月1起施行。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2.财政部令2023年第65号,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免征增值税: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已失效。(财税〔2013〕52号)
2.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已失效。(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3.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时效性。2023年10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销售额扩大到3万。(财税〔2014〕71号)
4.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依据: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施行时间: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已失效。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注意以下几点:
(1)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政策。
(2)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3)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依据:财税〔2015〕96号,总局公告2023年23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施行时间:2023年5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已废止。
6.同上。
依据:财税〔2017〕76号、总局公告〔2017〕52号,施行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已废止。
7.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施行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8.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公告,施行时间: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注意以下几点:
1.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注:见增值税差额征税思维导图),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2.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4.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5.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注:详见增值税预缴税款思维导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6.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企业所得税
一、现行有效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以下几点:
(一)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并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企业。
(二)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四)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五)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六)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二、政策沿革
(一)低税率政策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全年月平均值确定 ;适用于查帐征收企业。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已失效;财税[2009]69号,已失效。
(二)低税率和减半征税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x万元(含x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x=3万
依据:财税[2009]133号、财税[2011]4号,已失效。
2.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x=6万
依据:财税[2011]117号,已失效。
3.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x=10万
依据:财税〔2014〕34号,时效性。
4. 2023年1月1日起,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也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优惠由审批改为备案方式。
依据: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3月18日失效。2023年开始核定征收企业也可享受优惠。
5.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x=20万,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依据:财税〔2015〕34号,已失效。
6. 2023年1月1日起,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依据: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22日,已失效。
7. 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x=30万,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依据:财税〔2015〕99号,已失效。
8. 2023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计算公式如下: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23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23年度经营月份数)
依据: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
9.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x=50。
依据:财税〔2017〕43号,已废止。
10. 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
依据: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已废止。
11.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x=100。
依据:财税〔2018〕77号,已废止。
12. 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
依据: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13. 推出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措施。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三)低税率和超额累进计税政策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施行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施行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来源:小颖言税
企业所得税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的规定,主要文件依据是:国税函〔2009〕3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下面一起来分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的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的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总结1】计提工资时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总结2】
只要是真实合理的工资薪金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但是次年汇算清缴前,一定真实发放,否则不认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对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一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总结1】计提福利费时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总结2】
职工福利费认可扣除
=认可工资总额*14%,该比例内可以税前扣除,超过纳税调增!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国家相关政府开始关注各个企业的税务管理问题,同时在不同阶段推出了各种政策来规范企业的增值税管理,保证企业健康长期发展。科学的建筑企业增值税管理风险防控对提高建筑企业经营活力、建筑企业市场价值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本文将简要介绍增值税管控对于建筑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指出建筑企业在增值税管控过程当中存在的风险,并提出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1增值税管控对于建筑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相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来说,进行的建筑项目和经济活动较为频繁,同时合作伙伴的数量也较多,再加上“营改增”对我国企业的增值税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所以针对我国现在的增值税管理方式对建筑企业的增值税进行相关的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其可以保证建筑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当中始终保证增值税管理方面的合法性,同时减少建筑企业的增值税风险,尤其是在国家提出“营改增”之后保证了建筑企业增长税管理的合法性,强化企业当中的财务管理,减轻了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为建筑企业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进一步促进了建筑企业的长期规范化发展。
2建筑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风险与问题
2.1财务人员能力不足带来的风险
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往往需要面对环境差、压力大等一系列难题,所以建筑企业招聘财务人员的难度相较于其他企业会更高,许多专业能力强且具有丰富经验的财务人员往往不会优先选择建筑企业中的财务工作。在这种大环境的影响下,建筑企业财务管理难度将会有所上升,当财务管理无法满足建筑企业的实际需求时,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管理风险便会有所提高。除此之外,建筑领域的财务工作通常还会与新的纳税政策、企业战略、法律等具有极为紧密的联系,因此建筑企业对于财务人员的要求会更高,当财务人员无法吸收各种信息全新的政策法规时,就会导致增值税管理的效果受到更多影响。
2.2管理模式陈旧造成的风险
建筑企业的经营注重效益最大化,注重整体建筑施工进度和整体建筑施工质量,因此,大部分建筑企业的工作重点都放在了建筑施工方面,而对于财务工作而言,很多企业认为这是后续的工作,并不重要,应先保证建筑项目的整体进度,所以导致财务管理出现了懈怠的不良现象。但是对于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而言,应与建筑企业项目同步,应涵盖所有的经营业务,只有这样才能针对建筑企业的整体运营情况来做好财务规划工作,实现对成本的有效控制,保证建筑企业利润最大化。但是在具体工作中,很多建筑企业管理者并未认识到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将财务管理部门定性为凭据的审核人员、建筑企业中资金流向的统计者,因此,很难有效发挥财务管理者对企业成本的控制作用,导致出现建筑工程资料超额购买的问题,这对有效规避建筑企业财务风险极为不利。
2.3核算方式造成的風险
建筑企业的增值税核算方式将会直接影响到最终税务结果,并影响到增税的风险问题。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清包、老项目等建筑项目,都可以选择使用不同的税务计算方式,由于不同计算方式税率点存在差异,因此若没有开展科学的计算研究,就有可能导致企业出现多缴税的情况。
2.4合同风险
建筑企业传统粗放的税务管理方式在当前阶段容易引发合同风险,在合同条款和条件的签订上,容易忽略与税收风险存在关联的重要因素,进而引发风险。例如,由于相关人员在专业程度上存在不足,对于税收优惠政策并无足够的了解和掌握,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并未按照业务类型来区分合同定价,为建筑企业在日后的核算带来较大难度,税收方面也会因此出现不必要的问题。通常而言,财务人员并未深入到合同的前端对经济业务作出计划,这样一来就可能导致建筑企业延迟缴税或提前预缴税款,使得资金被占用,或建筑企业无法得到进项税抵扣。
3建筑企业增值税管理风险的防范措施
3.1建立内部财务审核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纳税是任何企业都必须遵循的一项规定,国家针对此也设置了严格的审查制度。首先,为减少增值税管理引发的风险问题,建筑企业应从企业内部来进行优化,构建建筑企业内部审核管理部门,对建筑企业日常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审核、管理,并定期对完成工作情况进行审查,以此保证财务工作高质量地完成;其次,应对现存的财务问题进行汇总,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避免增值税风险问题的发生;最后,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落实财务管理责任,发挥其在成本管理中的作用,要求财务人员认真审核每一项资金往来内容,发现金额不符合的现象,坚决予以驳回,以此有效地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为避免增值税风险问题的发生提供有利条件。
3.2使用先进的管理模式
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常规的增值税管理时,使用的管理模式较为陈旧,所以需要基于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采取精细化管理模式开展企业财务管理工作,重点需要对增值税进项税额不波及的资金支出项目进行管理,大力引进机械化生产设备,减少建筑建设期间对于人力资源的过度依赖,以此控制企业成本风险,减少不合理的支出项目,逐步细化工程建设时的施工财务管理内容,从各个细节出发强化增值税管理有效性,确保工程建设期间的人工、现场管理等多个方面的资金支出得到妥善管理。
3.3科学选择核算方法
建筑企业在一些建筑项目中可选择的核算方法较多,对此应做好核算方法的比选,以此减少增值税风险问题的发生。财务管理者应具备专业的知识储备,能够做好不同项目的业务类型区分,保证核算方法的科学。此外,销项票据可以抵扣增值税,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鉴于此,应做好票据管理。一方面,要求供应商出具增值税发票;另一方面,为避免产生增值税抵扣不及时的现象,应尽早索要增值税发票,以此保证资金的应用价值。此外,在获得增值税发票时,应及时展开票据认证工作,以此保证销项税在有效的时间内完成抵扣。
3.4加强合同管理
在签订合同时,建筑企业应该明确各种重要事宜,例如合同业务类型等,另外还应该明确票务情况,以此来降低增值税风险。由于合同管理涉及内容较多,所以还应该选择足够专业的人员来进行合同签订,并对所有合同内容进行细致划分,找出合同中的问题所在,这样能够减少由合同引发的风险问题。为了提高合同管理质量,建筑企业还可以针对合同中的各项风险点进行总结,以此来明确合同签订时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而降低风险问题所带来的影响。
3.5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首先,作为建筑企业特殊行业财务从业人员,至少要具备一个完整的项目工程周期财务管理经理,涉及建账、日常账务管理、业务结算、项目决算和审计等,只有充分地了解建筑行业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才能更好地从事财务管理工作;其次,作为企业要不定期地对从业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业业务培训,例如“营改增”等,让财务人员能及时了解到最新的财务法规的发展动态,做到与时俱进;最后,从企业管理的角度出发,对财务从业人员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和晋升机制,提升财务从业人员福利待遇,从而增加企业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解决财务人员流失的问题。
总之,建筑企业增值税管理风险是建筑项目开展时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通过对增值税风险进行分析,能够在降低风险的同时提高财务管理质量。相信随着更多人了解到增值税管理的重要性,建筑企业的经营发展一定会变得更好。
最近有跟听翅儿直播课的财会伙伴就能发现,翅儿在讲课时,老会提到小型微利企业,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现实情况是,企业所得税太高,筹划成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负可以大大降低。
那很多伙伴就会很迫切了:到底可以降低到什么程度?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又是怎样的呢?
别着急哈!翅儿这就先带大家了解一下小型微利企业政策的演变过程:
大家可以看到,随着时间推进应纳税所得额的变化,从2023年开始到2023年,从三万到三百万这个幅度变化。
企业所得税政策从2023年开始到现在,已经出了这么多个文件,它的根源咱们还是要知道的,在企业所得税法里面都是有明确的。
在实施条例细则里面规定了它的适用范围,即后面所有的政策演进,都是根据所得税法里面的条款在幅度上进行微调或者细化,比如说资产、人数的计算,以前从月然后从季。
然后呢,申报表填写规范也有一些微调,只是变化不多;备案与不备案;填人数或者不填人数;填资产或者不填资产。
然后在汇算里面最大的一个变化就是,一开始的时候核定企业是不享受该政策的,后边慢慢的演进到核定企业和查账征收企业一样享受这个政策。
按照去年的政策来说,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内,实际税率2.5%;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300万,实际税率5%;大于300万,就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了,就无法享受优惠政策了。
比如,有小翅有限公司在2023年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5%+200*5%=12.5万;
但是如果有小翅有限公司在2023年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1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301*25%=75.25万;
两者相差62.5万元,所以你说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香不香?!
按理说,咱们就这样享受优惠下去就可以了,but,国家的优惠政策到期了!
所以到了2023年,大家就特别关心那今年的政策是怎么样的?100万以内年应纳税所得额还能不能享受2.5%的优惠了?
当然翅儿要回答大家的是,最新政策还未出台,所以答案还未可知。
目前有一种声音是,部分地区电子税务局显示是5%,那到底是2.5%,还是5%还是怎样……
我们还是耐心等待官方声音,这个消息就算出来的再晚,肯定也会在我们做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前出来的;
这里翅儿就要温馨提醒大家:对于网络上的各种说法,还是要有自己会辨别真假,而且自己也要具备分析的思维能力。
翅儿今天主要是和大家说了说小型微利企业政策的演进路径,同时对于大家最近比较关心的100万以内的实际税率做了回应。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和计算方法,翅儿还有话要说。
今天大家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知道了是要满足335的原则,但是实际工作中还有一些其他的政策,也享受优惠,直接就叫小微企业了。
那这些小微企业和咱们今天说的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口径标准一样吗?翅儿给大家总结了导图,大家直接看图:
另外关于这里的条件计算方法,在政策里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特别是年度中间开业的伙伴,需要格外注意一下哦!
好的,关于这块翅儿就先说到这里,还有其他的相关问题,也欢迎在下方留言,翅儿将尽可能一一回复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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