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所得税费用要结转到本年利润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所得税费用在月底要结转到本年利润,每季计提的企业所得税,一定要结转到本年利润中,只不过在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是在净利润的后面填列的。
所得税费用是指企业经营利润应交纳的所得税。“所得税费用”,核算企业负担的所得税,是损益类科目;这一般不等于当期应交所得税,因为可能存在“暂时性差异”。如果只有永久性差异,则等于当期应交所得税。
导读:目前全球化经营的形式是很常见的经营形式了,但是这样子的经营出现的税务问题很多纳税人都不是很明白,比如总机构分摊费用的扣除。那么总机构分摊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会计学堂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总机构分摊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准予扣除须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一、所分摊的费用必须是由中国境外总机构所负担,且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即,首先这部分允许分摊的费用,必须是由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的总机构所负担,且这部分费用是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有关,否则不得作为本条规定的分摊费用。
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
三、有关费用必须是合理分摊的,才准予扣除。
这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基本要求,若存在证据表明总机构分摊给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的有关费用不合理的,或者通过乱摊费用,以获取某种非法税收利益的,将不允许扣除这些费用。
新税法实施后总机构管理费还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不可以!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总机构分摊费用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必须要符合上述中提到的三个条件,如果不能够符合情况的话是不能够进行扣除的。看到这里,小伙伴们对于总机构分摊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都了解清楚了吗?学习财务知识需要良好的环境和专业的指导,会计学堂为每一位学员量身定制学习计划,帮助大家高效学习,快来会计学堂官网咨询了解吧!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进入了申报高峰期,对于既要申报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又要申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只能在其中一处汇算清缴减除费用6万。
如果在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减除6万以后,综合所得就不存在6万的费用减除,那么纳税人申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就很可能产生补税。
现在就有某会计群在讨论,某会计申报合伙企业股东的经营所得时,没有收入,也减除了6万元费用,导致个人申报综合所得时,应纳税所得额多了6万,那么这样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解决办法:
1、更正申报,即更改【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将6万减除费用删除。
2、刷新个税app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数据,恢复6万减除费用。
3、前提条件是局端数据能同步,否则只能到税务局柜台处理。
个体户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投资人要特别注意,作为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纳税人,为了防踩坑,一定要找靠谱的专业人士咨询,否则导致多交税款是肯定的。
下图为为涉税实操中遇到的问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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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anlin 编辑于2023年3月19日,欢迎留言与转发,感兴趣的朋友也可以在后私信咨询。
随着国家个税政策的不断完善,我们依靠工资所得维持生活的人们有了更多的途径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掉,这样发到我们手里的工资就能更多一些。
那么那些费用可以在我们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呢,虽然个税在单位是财务或者人事部门的人计算,但是我们也要了解清楚那些费用可以提前扣除,特别是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人,生活工作压力大,更应该清楚这些,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收入损失。
下面我就说说那些项目是大家都可以在税前扣除,全员适用。国家考虑到每个人基本生活支出情况,设置定额的扣除标准,即每月5000元,一年就是60000元。
第一类:三险一金专项扣除,即“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通常在扣除个税起征点之后第一项要扣除的,每个地区三险一金的缴纳比例不同,“三险”一般由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金额。
第二类:专项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每个子女每月可扣除1000元,每年可扣除12000元。
特别说明:个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2、继续教育:
学历教育每月可扣除400元,每年可扣除4800元;技能职业继续教育、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每年可抵扣3600元。
3、大病医疗:
个人支付超过15000元部分的医药费用支出,每年可抵扣金额不超过60000。
4、住房贷款利息:
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可参与个税抵扣,每月可扣除1000元,每年可扣除12000元。
5、住房租金:
工作城市没有房产,可以执行住房租金抵扣。不同城市的抵扣标准不同,一般扣除标准有每月800元、1100元、1500元。
6、赡养老人
(1)独生子女每月可扣除2000元,每年可扣除24000元。
(2)非独生子女每人分摊,每月可扣除≤1000/x。
7.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每个孩子每月按1000元/月扣除,每年可扣除12000元。
这些都是大部分人都可以享受的抵扣项目,当然还有一些项目根据个人和公司所在地域情况也可以抵扣。
第三类:其他可抵扣的项目:
1.商业健康险: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还有商业健康险,只特指税优健康险。
2.年金,指的是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
一般是政府部门,国企央企或事业单位给员工的一种福利。跟咱们买的一般的商业年金不一样。(目前为员工购买补充年金的企业只有10%左右,大多是机关、事业单位、国企),这个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3.税延养老险,这种产品只有几个城市,比如上海、福建、苏州部分地区可以买。缴费的时候,抵扣税款有限制,抵扣额度按月工资6%计算,最高不超过1000元,每年就是1.2万。
4.公务用车抵扣(陕西省):高管:1690元/月,中层:1040元/月,其他人员:650元/月。
5.通讯补贴(陕西省):300元/月。
以上这些就是我整理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相关标准参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有不准确的请查阅估价规定,不足的地方请大家提意见,相互交流学习。
对于财务小伙伴们来说,准确掌握收入确认时点是我们工作中的一项必备技能,否则,很容易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为了便于小伙伴们能够快速掌握这项技能,小编将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点进行了系统的归纳梳理。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股权收购,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应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三条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在物业公司上班的会计人,需要对物业公司相关的业务熟悉了解,也要学会相关的实操技能。
那么,大家是否知道,物业公司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物业公司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针对这一点,接下来之了君就给大家分享一些知识点。
物业公司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
网上申报一般都是登录当地税务系统办理,国税和地税都需要申报:
1、首先进入国税局网站首页,点击右侧【办税服务厅】——进入办税服务厅。
2、选择【国税纳税人登录】——输入【纳税人识别号】以及【密码】即可登录进行纳税申报。(税人识别号是税务登记证上最长的那一串数字,纳税人的密码默认为8位纳税人编码,首次登录以后可以进行修改)
国税申报完成之后,就需要进行地税的纳税申报,同理,也是登录地税局的官网办理。
1、点击进入地税局官网,选择'电子税务局';
2、进去之后会显示登录页面,电子税务局提供了网上申报、网上查询等各种功能。
物业公司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各项费用应当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一般需要缴纳以下费用:
1、营业税:按营业收入额依5%税率计算缴纳;
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营业税额依7%税率计算缴纳;
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额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
4、企业所得税: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
(1)如果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的;
有应税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如果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的
一是确定所得率
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额×所得率×适用税率
物业公司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物业公司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大家可以收藏以作参考。当然,如果大家还有什么其他疑问或者是想要学习更多有用的会计实操技能,欢迎大家随时到之了课堂来报班学习,让自己变得越来越好。
成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并不是这样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每年应在5月底前填报科技部火炬统计年报,未按规定提交年报的企业或将被取消高企资格。那么该怎么填报发展年报呢?接着往下看!
一、高企年报填写内容?
高企年报是国家了解企业发展的情况的重要依据,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发展年报的企业将被取消高新资格,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请认定。
高企发展年报应包括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内容,具体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
2、知识产权情况,根据企业的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填写;
3、人员情况,须与各项申报数据做到一致性;
4、企业财务状况,包括总收入、销售收入、净资产、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额、利润总额、研发开发费用额、中国境内研发费用额、基础设施投入费用总额。
二、高企年报填写流程
1、进入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点击“用户登录”,选择“法人登录”;
2、登录后,点击“服务事项”菜单栏,滑动找到“火炬中心业务办理平台”,点击“办理入口”;
3、选择“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点击“我要办理”,最后进入“企业年报”、“发展年报”填写页面。
三、高企抽查范围
目前高企管理越来越严格,每年都会进行高企抽查,主要抽查企业认定材料是否作假,认定后是否按要求进行维护以及企业的运营状态。
一般情况下,高企抽查的数量不低于当年认定数量的10%,有以下情况的企业将被列为重点抽查对象。
1、高企火炬统计年报中主营业务收入下降超过10%的;
2、过去三年纳税总额低于各级财政给予的财政补贴额度的,或者过去三年发生重大事故等的企业;
3、高企火炬统计年报中,研发费用占比低于高企认定要求的企业;
4、高企评分71-75分的企业。
好了,以上就是本期文章的全部内容啦,有关高企认定的其它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咨询,科德小编将全力为您解答,更多信息敬请关注下期分享!
计提所得税费用的算法是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所得税税率(25%),其中应纳税所得=税前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所得税是按月计提还是按季度计提,首先看该企业是如何申报所得税的,如果是月申报就当月计提,如果是季度申报就季度计提。
这一般不等于当期应交所得税,因为可能存在“暂时性差异”。
如果只有永久性差异,则等于当期应交所得税。
首先明确,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以《税法》为准则,与会计准则下产生的“利润”并不相同。小企业,账务简单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不考虑会计上的支出与收入,直接采用税法认可的收入— 税法认可的支出来确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这种方法也被成为直接法。与直接法对应的是适合使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以会计利润为起点,考虑税法与会计准则上的差异,对利润进行调整的方法,我们称之为间接法。
企业采用直接法还是间接法来计算企业所得税,取决于企业规模及业务的复杂程度。业务越简洁,越适合直接法,反之间接法更合适。计提与预处理企业所得税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一、《小企业准则》下企业所得税处理
1、计提也所得税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ps:有政策性减免的,直接计提时减免,不做政府补助处理。
2、上交所得税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3、第二年确认返还所得税分录(免交)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先缴后反企业所得税
借:银行存款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结转以前年度损益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ps:因减免所得税而获得的额外收益,企业不再计征企业所得税。
注:小企业处理所得税特别提醒
1、小企业不必计提“递延所得税”,所得税费用按照当年实缴所得税计提。2、未来年度可转回的会税差异,记备查账。不可转回的会税差异,视情况来决定是否记备查账。3、未开票收入,当年的可补开发票,补开发票无需对账务进行调整。但跨年无法补开发票,如果却需补开,需要做退货重开处理。
二、《企业准则》下递延所得税的确认与转回
《企业会计准则》下的企业,处理所得税的分录与《小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大部分相同,只是增加了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相同会计处理部分小编不再重复。
接下来我们主要就不同部分“递延所得税”来展开讨论。递延所得税确认,是因为会计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会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以未来可转回的税额确认递延。在会计科目中,研发费用、业务招待费等产生的会税差异,以后年度不能转回,所以不确认递延所得税。如会计科目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预计负债、合同负债等,会产生会税暂时性差异,以后年度可以转回,则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下面我们以固定资产为例。
【例题】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率25%。假设于 2020 年 1 月 1 日开始对 n 设备进行折旧,n 设备的初始入账成本为 30 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 5 年,预计净残值为 0,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设备出现减值迹象,可收回金额为 15 万元。税法规定,2020 年到 2024 年,每年税前可抵扣的折旧费用为 6 万元。假设其2023年、21、22年每年利润都足以抵扣,列出因该固定资产入账后的相关分录。
1、 2023年 账务处理
①、2023年折旧
年折旧额=30× 2/5=12万
借:制造费用 12万
贷:累积折旧12万
②、计提减值准备
计提减值准备额=30-12-15=3万
借:资产减值损失 3万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3万
③、计算会税差异
会计账面价值=30-12-3=15万
税法计税基础=30-6=24万
暂时性差异=24-15=9万
固定资产的暂时性差异中,税法高于会计账面价值,代表需要调增纳税,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反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资产额=9×25%=2.25万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25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25
2、21年账务处理(假设该资产没有减值)
①、2023年折旧
年折旧额=15× 2/5=6万
借:制造费用 6 万
贷:累积折旧 6 万
②、计算会税差异
会计账面价值=30-12-3-6=9万
税法计税基础=30-6-6=18万
暂时性差异=18-9=9万
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9×25%=2.25万
“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发生额=期末余额2.25万 — 期初余额2.25万 =0
当期不必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3、22年账务处理
①、2023年折旧
年折旧额=9× 2/5=3.6
借:制造费用 3.6 万
贷:累积折旧 3. 6 万
②、2022会税差异
会计账面价值=30-12-3-6-3.6=5.4万
税法计税基础=30-6-6-6=12 万
暂时性差异=12-5.4=6.6万
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6.6×25%=1.65
“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发生额=期末余额1.65 — 万期初余额2.25万= — 0.6万
前期计提过“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发生额为负数,代表需要有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需要转回。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0.6万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0.6万
小编近期会以投资性房地产、交易性金融资产、预计负债、合同负债为例再与大家讨论下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与转回。
利息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解析
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因缺乏资金而对外借款的情形很常见,比如,向银行借款,向其他企业借款,甚至向个人借款。对外借款是需要支付利息的,那么,企业支付的利息都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除了税前扣除涉及的风险外,是否还存在其他涉税风险?笔者通过本文,将企业对外借款支付利息的涉税风险进行解析,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根据放款方的身份,将放款方区分为三类: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其他企业)、自然人。以下根据放款方的身份,就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涉税规定进行解析,具体如下。
01 向金融企业借款
金融企业是指执行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部分财务公司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公司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比如,某制造企业2023年初向当地某商业银行借款20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年,年利率5%,按季度支付利息,则2023年该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为100万元,准予税前扣除。
注意: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的规定,需要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即需要取得金融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下同),因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到抵扣,取得增值税普票发票即可。
另外,还需要注意一种特殊的借款业务,那就是“统借统还”。所谓的“统借统还”,顾名思义,就是“统一借统一还”,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一般来说,统借统还业务中,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如果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可以开具免税发票。统借方凭金融机构开具的利息发票税前扣除,资金使用单位凭统借方开具的免税发票税前扣除。
如果,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相当于统借方从事贷款业务,需要向资金使用单位开具正常的利息发票,资金使用单位支付的利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还有,针对统借统还业务,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中有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注意:这里的“合理利息”,应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再者,分配比例要合理。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统借统还符合上述规定的,借入方也可以制作利息分割单,借入方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予以税前扣除,使用借款的单位以分割单和发票复印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予以税前扣除。
02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在实际经营中,因向金融企业借款,限制条件较多、放款速度较慢,为了快速取得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不少企业都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那么,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如何税前扣除呢?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可以限额扣除,限额标准为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比如,某制造企业向当地另外一家制造企业借款2000万元,约定年利率8%,但是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5%,那么该企业税前扣除的部分只是按5%利率计算的利息,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详细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一条(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予以明确,具体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提供的时间。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提供,根据目前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情况,最晚到汇算清缴时提供也可以。
2、这里的金融企业,并不是特指银行,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3、“利率情况”的范围,局限于本省。当然这里的本省,还应当包括本自治区和本直辖市。为什么局限于本省呢?这是因为各个省之间经济发展差别较大,用本省的数据,更能反映当地的利率水平,更加符合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
4、这里的“利率情况”必须是红头文件或其他公告性文件,还是可以用网站宣传的广告性资料等,这个政策并没有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省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第0475号提案的函”中有这样的表述:公告要求提供的“情况说明”并不必然是金融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也可以是企业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或私下收集的材料,包括网页截图、金融机构对其他企业的贷款合同复印件等非正式材料。
注:上述四川省税务局的答复,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所以,针对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可以通过努力寻找本省范围内更多的样本,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最高利率作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而实现最多的税前扣除。
(三)针对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新增相关规定,即财税[2008]121号,内容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上述规定中,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实际支付。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前提是“实际支付”,即只有实际支付的利息支出,才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必须要做到“实际支付”,防止利用关联方挂账,转移利润,逃避缴税。
2、限额扣除。如果放款方属于非金融企业,借款方的利息支出可以限额扣除,限额标准为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
3、债资比。以一般企业为例,在符合前面两条的基础上,如果债资比超过2:1,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那么,这里的“债资比”是什么意思呢?根据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指的是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注意:这里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不同于一般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这样规定:
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另外,根据国税发[2009]2号的有关规定: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 ;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4、“债资比”应用的方向。《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这里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方向一致,都属于从投资者指向被投资者,此时被投资者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考虑债资比。比如,a企业投资b企业,同时,a企业又借款给b企业,则b企业支付给a企业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时,就需要考虑债资比。
如果,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方向不一致,无需考虑债资比。比如,a企业投资b企业,但是,b企业借款给a企业,则a企业支付给b企业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时,就不需要考虑债资比。
举例说明:2023年a企业投资b企业2000万元,持股比例为80%,2023年初,因b企业急需资金购买设备,a企业借款5000万元给b企业,约定:借款期限3年,年利率12%,每年年末支付利息。2023年12月,b企业按照约定支付a企业利息600万元。假定可比金融企业的年利率为10%,债资比按投资额计算。请问:b企业2023年该笔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金额为多少?
根据相关规定,b企业利息支出需要考虑:实际支付、可比利率及债资比,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部分=2000×2×10%=400万元,汇算清缴时需要纳税调增600-400=200万元。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上述规定相当于“债资比”的例外条款,具体分两项:
1、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可以不受债资比的限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有明确的界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因此,借款企业如果想要摆脱债资比的限制,最好事先提请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达成预约定价安排,以避免业务发生后产生纳税争议。
2、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总局答疑如下:
首先关联企业之间融资利息,必须符合税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其次,实际税负的比较,是指同期关联企业双方税收负担的比较。由于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设定了许多地区优惠税率,定期减免税等,为防止关联企业借融资转移利润,减少税负。所以,财税[2008]121号文件做出了限定。
综述,如果企业能够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利息的支付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证明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则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可以不受债资比的限制。
03 向自然人借款
在实际经营中,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尤其是向股东借款,这种情形也比较常见。那么,向自然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又如何税前扣除呢?国税函[2009]777号关于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相关规定如下: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属于关联方借款,应该按照关联方借款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利息是否实际支付。
2、借款利率是否超过标准(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3、债资比是否超过标准。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非关联自然人借款,其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签订借款合同且借贷真实、合法、有效。
2、借款利率是否超过标准(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另外,企业向自然人借款(不管是否为关联方)支付利息时,需要由对方代开发票予以税前扣除,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给大家解析的都是利息支出费用化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但是,如果借款利息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该予以资本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相关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因此,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该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以折旧、摊销等方式税前扣除。但是,根据相关规定,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部分,即使计入资产成本,折旧摊销时也不得税前扣除。资本化只是改变了税前扣除的形式,并没有“格外开恩”,因此,不得扣除部分仍然不得扣除。
以上是笔者就企业对外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所做的政策解析,希望给企业及企业财税人员带来帮助,尽量规避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给企业带来的涉税风险。
文章来源:祥顺财税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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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是对利润征收的税,是收入减去减去成本费用的余额乘以相应税率。最重要的呀,是计算的过程中必须符合税法的要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小微企业、一般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
目前国家给予小规模、小微企业的阶段性所得税优惠政策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利润在100万以内,资产总额在5000万以内,员工人数在300人以内的小微企业其所得税的税率按2.5%税率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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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捐款1亿:个税最多可以抵扣4500万的税款;企业所得税最多可以抵扣2500万的税款。在实际捐款的时候,捐款的主体不同,可以抵扣的税款也不同。毕竟,不同的税种,在实际缴纳税款时,计算方式以及适用的税率也不同。
下面,虎虎分别从个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方面详细说一下,捐款时应该如何计算可以抵扣的税款。
一、捐款1亿可以抵多少个税?
捐款1亿时,最多可以抵扣的个税=100000000*45%=45000000。
个税的税率最高可以达到45%。即年度综合所得适用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当中第七级的税率。
当然,之所以说最高可以抵扣4500万,因为个人想要把1亿的捐款在计算个税时全额在税前扣除,也是需要条件的。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30%限额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对于个人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公益组织的捐款可以税前扣除的限额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具体来说,个人的捐款在不超过个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这里需要注意,个人捐款超过30%的部分,不能结转到以后年度进行扣除。
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想1亿的捐款都能在税前扣除,个人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需要大于3.33亿(1/30%=3.33333333333)。如果是实际收入的话,需要大于4.33亿。
可以说这个标准还是很高的!普通人肯定是达不到的!当然,你也不要指望娱乐明星会有这样的觉悟。
2、100%扣除。
对于个人捐款来说,不仅有30%限额扣除的一般规定,也有100%扣除的特殊规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可知,个人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或公益组织,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计算个税时全额税前扣除。
另外,个人直接向疫情防治医院捐赠的物品,也可以在计算个税时全额税前扣除。
取得《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需取得上述政府或有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申报抵税的过程中,需要提供捐赠票据凭证号。所以大家捐赠后应及时向受赠组织索要捐赠票据哦!
二、捐款1亿可以抵多少企业所得税?
捐款1亿时,最多可以抵扣的企业所得税=100000000*25%=25000000。
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在计算可以抵扣的税额时,基本的思路和个人所得税是一样的。企业在实际计算时需要考虑限额以及特殊规定的问题。
1、12%限额扣除。
对于企业来说,也不是所有的捐款都可以在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可知,企业支出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虽然当年不能税前扣除,但是可以向后结转3年。
对于这一点规定,企业所得税要比个人所得更加科学合理。
当然,对于企业来说,也需要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或公益组织的捐赠,才能在税前扣除。毕竟,这也是为了防止企业偷税漏税,进行利润的转移。
而且,公益性组织也是需要符合相关规定才行呀!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想要在税前扣除,肯定需要符合税法的基本规定。
举例说明:
虎说财税公司的年度税前利润是2亿,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所以,企业在会计方面,本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的税额是5000万。其中,虎说财税公司通过公益性组织向外捐赠了1亿。
虎说财税公司可以税前扣除捐赠的限额=200000000*25%=50000000。
1亿<0.5亿。
所以,对于虎说财税公司来说,捐赠的1亿,只能在税前扣除0.5亿。
对于虎说财税公司来说,捐赠1 亿可以抵扣的企业所得税=50000000*25%=12500000。
对于虎说财税公司来说,要想把捐赠的1亿都在税前扣除,年度税前利润需要大于8.33亿才行(1/12%=8.33333333333亿)。
2、100%税前扣除。
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要想捐赠可以100%,需要符合下面两种情况:
(1)扶贫捐赠支出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通过县级政府或公益组织直接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在计算捐赠限额时,可以把扶贫捐赠支出扣除。
当然,具体的目标脱贫地区也是有具体的规定。不是企业可以自己决定的。
(2)应对新冠病毒疫情的捐赠支出
这一点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是一样的。企业通过合法机构或直接向医院用于应对新冠病毒疫情的捐赠支出或物品可以全额扣除。
企业在享受这项政策时采取的方式是“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同时,在年度汇缴清算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应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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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不包括所得税费用,是因为所得税费用是根据利润总额来计算的,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后才是净利润。所以计算利润总额时当然不涉及所得税。
净利润是指在利润总额中按规定交纳了所得税后公司的利润留成,一般也称为税后利润或净利润。
所得税费用是指企业经营利润应交纳的所得税。“所得税费用”,核算企业负担的所得税,是损益类科目。这不等于当期应交所得税,因为可能存在“暂时性差异”。如果只有永久性差异,则等于当期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
企业在损益类科目中需设置'所得税费用',使用该科目时需注意: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2、按'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进行明细核算。
3、所得税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应交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资产负债表日,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大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的差额,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资本公积中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小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当期所得税费用不需要计提,如果以前期间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需要将对应部分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什么时候计提
企业按月交纳所得税的,本月有利润和累计利润总额大于已交所得税的利润总额时,每月要预提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企业按季交纳所得税的,本季有利润和累计利润总额大于已交所得税的利润总额时,每月不要预提所得税,按季预提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预交所得税什么时候计提?
一、企业所得税预交;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计提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计提:
1. 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 -- 应交企业所得税
2. 缴纳季度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 -- 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 跨年4月30日前汇算清缴,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正数是应补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 -- 应交企业所得
4. 缴纳年度汇算清应缴税款:
借:应交税金 -- 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5. 重新分配利润,补交上年所得税应该在补交的当月结转.如果数额大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银存.如果小借所得税费用贷银存.,结转时借本年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或借本年利润贷所得税费用.
不征税收入与研发费加计扣除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3、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案例:某企业取得了市政府拨付的专门用于环保技术研发的专项资金100万元,该企业当年将100万元全部投入企业的研发活动。假设您是该公司财务经理,您会给出什么样的筹划方案?
1、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收到的财政补贴不征收,收到的补贴不征税,发生的费用也不能在税前扣除,该业务利润为零。
2、作为征税收入处理:
收到的财政补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发生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和,同时,发生的费用可以加计扣除75%
筹划以后:选择作为征税收入可节约税款:
1、25%税率:75*25%=18.75万元
2、15%税率:75*15%=11.25万元
所得税费用为负数的原因是,企业发生了亏损,所得税费用是负数。
企业发生亏损时,企业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且由于亏损企业的应交所得税为零了。
那么这时,就会出现所得税费用为负数的情况了。
一、利息费用 利息=本金×利率×期限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例1:甲居民企业 2021 年发生财务费用 40 万元,其中含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250 万元所支
付的年利息 20 万元(当年金融企业贷款的年利率为 5.8%)。
解: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税前扣除额利息=250×5.8%=14.5(万元)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实际支付利息 20 万元
财务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4.5=5.5(万元)
3、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
a、限额扣除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本金的限定。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的规定标准:
金融企业,为 5:1
其他企业,为 2:1
b、据实扣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企业能证明关联方相关交易活动符合 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 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c、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债权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2、乙企业向关联企业甲公司借款 4800 万元,1 年期,甲公司对本企业投资额 2000 万元,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5%,关联方借款利率 6%。
例3:丙企业注册资本 1000 万元,2021 年从位于境内的母公司借款 2200 万元,按照同期
同类金融企业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132 万元。母公司 2021 年为盈利年,适用所得税税率 25%。
解: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2×1000×(132÷2200)=120(万元)
会计实际支付的利息费用=132(万元)
纳税调增所得额=132-120=12(万元)
4、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1、企业向 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扣除——2 个标准。
2、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 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1 个标准:
a、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b、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c、个人提供借款取得的利息应缴纳增值税,企业可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d、如果个人没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例4:丁公司 2021 年度实现会计利润总额 550 万元。“财务费用”账户中列支:向银行借入生产用资金 2000 万元,借用期限 6 个月,支付借款利息 50 万元;经过批准向本企业职工借入生产用资金 600 万元,借用期限 10 个月,支付借款利息 35 万元。
解:银行贷款的利率=(50×2)÷2000×100%=5%;
可以税前扣除的向职工借款利息=600×5%÷12×10=25(万元);
超标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25=1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550+10=560(万元)
二、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费用化。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 12 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 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3、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等方式融资发生的合理费用,按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
例5:戊企业因下列行为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化支出核算的有(abc)。
a.企业因购置无形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在购置期间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
b.企业因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在购置期间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
c.企业因建造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
d.为将经过六个月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产生的借款费用,在建造期间内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
例6:己机械制造企业 2021 年度财务费用中,含用于厂房建造的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
20 万元,该厂房尚未交付使用。
解:购建期间的借款费用支出应予以资本化,不得计入财务费用直接扣除,会计和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调整后的会计利润=+20(万元), 纳税调整额为 0。
三、汇兑损失
汇率折算形成的汇兑损失,准予扣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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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公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费用的核算,该公司20×7年度利润总额为4 0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已知自20×8年1月1日起,适用的所得税率变更为25%。20×7年发生的交易和事项中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存在差异的有:本期计提国债利息收入500万元;年末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1 500万元;年末持有的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上升100万元。假定20×7年1月1日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则甲公司20×7年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 )万元。
a.660b.1 060c.1 035d.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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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期答案
abcd
【解析】相关分录如下:
企业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累计折旧
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企业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他应付款
98人
50人
7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