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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的关系(20篇)

发布时间:2024-02-26 11:32:01 热度:6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的关系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的关系

【第1篇】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的关系

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的关系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永久性差异如国债利息收入和罚款等,暂时性差异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消失。 所得税费用于会计利润率关系公式: 所得税费用=(会计利润-永久性差异)×所得税税率 在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两项差异,其一是永久性差异,如国债利息收入、罚款等;其二是暂时性差异,也就是时间性差异,这部分差异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消失。为了符合期间原则和配比原则,新准则强调确认暂时性差异对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像待摊和预提费用一样,将之分配到其所属的期间。 而永久性差异因为不可能对以后的所得税费用产生影响,因此不予考虑。对一个企业的财务事项,只要会计和税法规定存在差异,会计利润与税法利润之间就存在这两项差异,所得税费用就永远不简单地等于会计利润×所得税税率。

【第2篇】会计所得税费用怎么算

会计所得税费用有两种计算方法: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所得税费用=(会计利润+或-永久性差异)*25%。会计中所得税费用计算是按照会计的规定计算的,所得税费用作为费用核算,在核算中设置“所得税费用”科目进行核算。所得税是根据税法要求,算出的企业承担的纳税义务,会计上把这个数额,用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核算。

【第3篇】亏损企业所得税费用账务处理

1.所得税的计算

(1)应交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企业税前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纳税调整增加: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损益支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

纳税调整减少: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五年内未弥补亏损)和准予免税项目;国债利息收入。

【例题41】甲公司2023年全年利润总额(即税前会计利润)为1200 000元,其中包括本年收到的国债利息收入200 000元,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甲公司全年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应纳税所得额=1200 000-200 000=1 000 000(元)

当期应交所得税额=1 000 000×25%=250 000(元)

甲公司应交所得税的分录如下:

(1)确认应交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25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 000

(2)实际上交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 000

贷:银行存款 250 000

【第4篇】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跨年

一提到“跨年”这个词,想必我们大多数人应该会兴奋,必经是辞旧迎新嘛,然而,对我们财务人员来说,一提到“跨年”这个词难免会有些头疼,因为这一阶段不仅会比平时更忙碌,而且针对很多业务一旦对收入或支出的时点把握不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很容易产生涉税风险。那么,企业发生的跨年收入与跨年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该如何处理呢?结合以下5个案例为您解析如下:

案例1.跨年度取得利息收入问题

甲公司由于临时性资金周转需要于2023年7月1日与乙商业银行签订短期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甲公司应在2023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时一次性归还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20万元(不含税)。假设在借款合同期满后,因甲公司资金短缺,直到2023年1月15日才向乙商业银行支付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那么,乙商业银行针对该笔跨年度取得的利息收入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将其确认为2023年度收入还是2023年度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在本案例中,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因此,乙商业银行应按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2023年12月31日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而不应在实际取得日2023年1月15日确认利息收入。

案例2.跨年度提供劳务收入确认问题

甲企业是一家从事大型设备制造生产有限公司,2023年6月,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大型机械设备生产线装配工程合同,该工程预计工期为14个月,合同约定项目总金额为600万元(不含税),工程款待生产线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全额支付。假设截至2023年12月31日,甲企业针对该项目的完工进度为60%,那么,甲企业提供跨年劳务该如何确认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综上所述,甲企业应确认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600*60%=360万元。

案例3.一次性取得跨年租金收入问题

2023年12月1日,甲公司将本公司所有的闲置仓库出租给与乙物流公司,双方签订的仓库出租协议约定,租赁期1年,即2023年12月1日——2023年11月30日,总计租金60万元(不含税),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提前支付全年租金。合同签订当日,乙公司如约支付了全额租金。那么,甲公司对一次性收取的跨年租金该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在本案例中,出租人甲公司既可以选择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可以选择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案例4.股权转让时点跨年度处理问题

丙企业是一家从事电子元器件研发生产的企业,甲企业持有该企业30%的股权,乙企业与甲企业、丙企业均无关联关系。2023年12月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甲企业将持有的丙企业全部股权以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企业,假设双方在2023年1月完成了股权变更手续。那么,甲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2023年度收入还是2023年度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三条规定:

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应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正确的做法:

在本案例中,因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于2023年12月,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在2023年,且双方不属于关联企业。根据上述规定,甲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2023年度收入.

案例5.跨年度采购固定资产涉及的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问题

2023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乙设备生产公司签订一台精密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设备价款300万元,购置设备货款甲公司采取分期支付方式,合同签订日甲公司支付货款的30%;在乙公司将设备交付甲公司并验收合格后,甲公司支付货款的60%;甲公司将该设备使用满15日后无重大质量问题支付剩余的10%货款,乙公司此时应向甲公司开具全款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合同签订日,甲公司支付了90万元货款;假设2023年1月3日销售方乙设备生产公司按合同约定将设备运达甲公司并验收合格,甲公司支付了货款180万元并将该设备投入使用。假设截至2023年1月19日,该设备使用无重大质量问题,甲公司支付了剩余货款。2023年1月20日,乙设备生产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金额为30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甲公司拟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将采购的该设备一次性计入2023年度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么,甲企业的处理是否正确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购进设备合同签订日期为2023年12月1日,到货日期2023年1月3日,取得发票注明的开票日期为2023年1月20日,结合采购合同来看,甲公司采取的是分期付款方式购进固定资产,根据规定应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时点,案例中甲公司是2023年1月3日取得货物,因此不能将采购的该设备一次性计入2023年度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5篇】地税所得税费用怎么算

个人所得税是二手房交易中,针对卖家征收的一种税费,但是在青岛,这部分税费基本都是由买家来出的,所以选购二手房过程中,购房者都会问到一个问题,房子是不是满五唯一,这关系到购买此房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什么是满五唯一?

满五唯一是两个词,“满五”是指上手契税发票日期或房产证登记日期,距离交易发生时,时间上是否已经满五年;“唯一”是指以家庭为单位,所出售房产为家庭唯一房产,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满18周岁子女。

满足满五唯一条件的房子,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怎么算呢?

对于普通商品房,个人所得税税率为标的额的2%,标的额是指房屋过户的价格。

征收对象是房屋出卖方,但就青岛现在的交易习惯,一般由买方缴纳,具体可以买卖双方协商。

什么时候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个人所得税是在过户之后,拿证之前缴纳。

一般是在过户当天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持收件回执到档案查询和地税窗口办理。

关于个人所得税,青岛还有一些特殊规定

1.对于以下性质的房屋,个人所得税为1%。

个人已购公房、解困工程住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住房首次出售。

2.继承的房屋或者赠与的房屋再出售的,继承人或者受赠人为非直系亲属时,个人所得税为差额20%。其中,崂山区无论直系还是非直系,均征收差额的20%。

个人所得税在二手房交易需缴税费中所占比例较大,无论买方还是卖方,这笔费用一定要在交易之前协商清楚由谁支付,以及按照房屋性质应支付多少,避免后期交易中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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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所得税费用单独列示在利润表

研发费用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这将释放一个信号:研发费用高的企业是有长远发展规划的企业,重视研发的企业也将得到更多尊重与认可。一直以来,把研发费用混在管理费用中核算,这是极大的失误,因为这模糊了研发费用的面目,也歪曲了管理费用的实质。现在的变革等于拨乱反正,为企业在研发上所做的努力正名。

(一)研发支出在财务报表中如何列示

如果你注意观察最新的财务报表样式,你会发现,资产负债表新增了一个资产类科目“开发支出”,利润表新增了一个费用类科目“研发费用”。有了这两个科目,所有的研发支出在财务报表中都有了落脚处。开发阶段的支出直接资本化,记入开发支出科目即可;研究阶段的支出直接费用化,记入研发费用科目即可。

(二)研发费用在利润表单列释放的信号

研发费用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这将释放一个信号:研发费用高的企业是有长远发展规划的企业,重视研发的企业也将得到更多尊重与认可。一直以来,把研发费用混在管理费用中核算,这是极大的失误,因为这模糊了研发费用的面目,也歪曲了管理费用的实质。现在的变革等于拨乱反正,为企业在研发上所做的努力正名。

(三)研发费用费用化更符合谨慎性原则

研发费用资本化是给利润粉饰开的口子。把研发行为生生截为研究、开发两段并不科学;研发从来是行百里半九十,不到最后一刻没人敢说研发成功。从这点看,研究、开发是不可分的。即便研发成功了,研发成果就一定有价值吗?研发成功与市场成功差得远呢!按谨慎性原则,开发费用同样应费用化。

(四)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如何界定

研发费用能否资本化,关键在于研发工作是处于研究阶段还是开发阶段。处于研究阶段,意味着事情还不成形,花的钱就当打水漂了,全部作为费用。处于开发阶段,好比看到了黎明前的曙光,花的每分钱都将有价值。实操中有两点不好把握:一是研究、开发临界点怎么分;二是谁敢说到了开发阶段成果就一定有价值。

(五)研发费用资本化容易被滥用

研发费用资本化如同一道窄门,能过得去的不多。正如上面所讲,研发不到最后一刻,谁能预知成败呢?行百里半九十,研发过程也同此理,90%为研究,10%为开发。站在企业角度看,因为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从节税方面考虑,企业也乐意费用化。如果会计账面上资本化的研发支出过于高企,那是值得关注的信号,基本可以断定企业在滥用此款粉饰报表。

(六)衡量企业发展后劲看研发投入

创新是高科技企业之魂。衡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后劲,可以看它每年的研发投入。华为每年至少拿出收入的10%投入研发,持续十多年如是。用华为cfo孟晚舟的话说,研发投入要像跑马拉松,而不是百米冲刺。华为能在完全竞争的通信市场笑傲群雄,与产品、技术过硬分不开,这些又与华为研发领先的战略分不开。

(七)企业的好“三高”与坏“三高”

高毛利率、高预收账款、高研发费用加一块是“好三高”,有这三高的企业几乎可断定是好企业,华为是典型代表。高毛利率、高应收账款、高销售费用加一块是“坏三高”,有这三高的企业往往一时显赫,结局凄凉,秦池已做过例证。好坏三高的差别在于推动高毛利率的动因不同,前者靠研发创新,后者靠市场运作。

(八)高价格、高质量、重研发,缔造品牌影响力

产业发展的两条路径:

(1)低价格、低质量、轻创新;

(2)高价格、高质量、重研发。

第一条路径多为仿制,做着做着就成了血汗工厂,甚至成了假冒伪劣工厂,地沟油作坊是个例子。第二条路径早期艰难,要耐得住寂寞,一旦做起来,会形成品牌影响力,华为就是例子。产能过剩,洗牌难免,预先筹划下洗牌后的路径吧!

(九)先开一枪,再打一炮,然后范弗里特弹药量

华为每年把销售收入的10%到15%投入研发,研发毕竟有不确定性,如何降低研发的不确定性呢?任正非有个生动的比方,先开一枪,再打一炮,然后范弗里特弹药量。先开一枪,就是在不同前沿技术方向开展研究,探索中没有失败这个词,但要控制节奏。当感觉到可能会有突破,那就再打一炮。当觉得有点把握时,再进行密集投入,这就是范弗里特弹药量。

(十)研发创新的方向如何选择

企业做研发,创新的方向如何选择?一般来说有两种导向:第一,技术导向,不断追求高尖精技术;第二,客户需求导向,根据客户需求形成技术和产品。这两个导向都有不确定性,前期都需要预研探路。华为的做法是,每年保证预研费用占研发费用的10%,不能高也不能低。这一比例既保证了进取,又控制了风险。

(十一)企业研发不能过于追求技术领先

为什么企业研发不能过分追求技术领先?一是因为最先进的技术不一定能市场化,不能市场化的技术对企业而言毫无价值;二是做最先进的技术意味着要一路探索,要有殉道精神,而竞争对手可以从你已摸索出的路径中轻松复制。因此,企业界有个奇怪的定律,最早搞出某项新技术的企业最后都不是该技术的获益者。

(十二)想要预收账款,必须研发创新

预收账款贷方的发生数可以反映出企业产品的竞争力,以及企业对研发创新的态度。通常只有新产品、稀缺产品才能做到先收钱后发货。竞争者同样会看到这种商机,要想持续保持领跑优势,企业需要不断地研发创新,苹果公司的产品就是例证。深究一下你会发现,预收账款大的企业往往研发支出也大。这也算天道酬勤吧!(文章来源:袁国辉 指尖上的会计)

【第7篇】所得税费用要结转到本年利润吗

所得税费用在月底要结转到本年利润,每季计提的企业所得税,一定要结转到本年利润中,只不过在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是在净利润的后面填列的。

所得税费用是指企业经营利润应交纳的所得税。“所得税费用”,核算企业负担的所得税,是损益类科目;这一般不等于当期应交所得税,因为可能存在“暂时性差异”。如果只有永久性差异,则等于当期应交所得税。

【第8篇】广告宣传费用所得税

广告宣传费用预算规定

一、目标

为了合理利用广告预算,充分发挥资金最大运转效率,保障企业广告宣传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二、权责

(一)广告费用预算由广告主管负责编制。

(二)广告预算方案由市场部经理、营销总监、财务部经理审核。

(三)广告预算方案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由广告主管组织执行。

三、内容

(一)预算监督

1. 广告预算具体执行过程中,由市场部经理对广告预算的使用进行监督,由财务部经理对预算数额进行控制。

2. 营销总监不定期对广告预算进行监督检查。

(二)调查研究

对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与社会环境,对企业自身的情况和竞争对手的情况进行调查。

1. 结合企业的广告战略目标和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确定企业广告策略。

2. 确认广告目标、广告媒体,制订广告策略实施方案。

3. 确定广告预算的总额、目标和原则。

4. 根据已确定的广告预算总额、目标与原则,拟定广告预算的分配方案,尽可能设计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并通过反复分析与比较,从多种方案中确定费用相对较小而收益较大的方案。

(三)将最后确定下来的预算方案具体化。其中包括:广告经费各项目的明细表及责任分担;广告预算按商品、市场、媒体及其他项目进行预算分配;广告项目的实施和预算总额之间的协调。

(四)广告预算按广告活动期限长短分为长期性广告预算分配和短期性广告预算分配,同时包括年度广告预算分配、季度广告预算分配和月度广告预算分配。

(五)按广告信息传播时机进行广告预算分配。要合理地把握广告时机,可采用突击性广告预算分配和阶段性广告预算分配抢占市场。

(六)根据不同产品在公司经营中的地位分配广告费用。这种分配使产品的广告费用与产品的销售额密切联系在一起,贯彻了重点产品重点投入的经营方针。

(七)恰当分配广告费用的依据可以是产品的销售比例、产品在其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消费者的潜在购买力等。

(八)按照传播媒体的不同来分配广告预算要结合产品、市场、媒体的使用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使企业能使用综合的传播媒体达到广告目标所要求的信息传播效果。

1. 用于综合媒体的不同媒体之间的广告预算分配,要根据不同的媒体需求分配广告经费。

2. 根据在不同时期同一媒体按需求来分配广告经费的方法,主要用于单一媒体的广宣传。

3. 企业可以根据消费者的某一特征将目标市场分制成若干个地理区域,再将广告费用在各个区域市场进行分配。

4. 企业可以根据不同区城市场上的销售额指标来确定有效的受众暴露度,最终确定要投入的广告费用金额。

(九)对市场占有率低又有潜力可挖的产品应投入较多的广告经费,面对市场占有率高且市场已饱和的产品应投入较少的广告经费。

(十)在总费用水平确定的前提下,按各个活动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难度投入广告费用,对于持续进行的广告活动,在广告经费的安排上,应根据广告活动的阶段和时期的不同进行统筹分配。

(十一)按广告的机能分配广告预算时,应按广告媒体费、广告制作费、一般管理费和广告调研费进行分配。

(十二)广告预算确定后,每一个管理层次都应在广告预算的有效期限之内,严格按照广告预算的各个项目、数额负责具体实施。

(十三)在各种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下,允许在实施广告预算过程中出现一些微差,因此在拟定广告预算时要留有一定的伸缩度。

(十四)各个环节要严格按照广告预算计划的内容开展工作,经常性地对广告预算折检查。在具体的时间段总结广告预算实施情况,并将各项实施情况与广告预算中的各项具体要求进行对比。

(十五)为了使广告活动取得预期的效果,要充分发挥广告预算应有的计划管理职能,并进行必要的跟踪调查。

(十六)广告预算财务审查由财务部成本会计具体负责实施。广告预算审查周期分为季度审查和年度审查。

四、附则

(一)本规定由市场部、财务部制定,经部门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9篇】不属于费用企业所得税

作为一名合格的老板,你知道什么是企业所得税吗?知道哪些企业可以不用交企业所得税吗?知道企业所得税怎么征收吗?不知道?那今天就让博宇会计的小博给大家详细解答下这3个问题。

图源:pexels

一、什么是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的企业与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对企业所得税原理性知识的把握,有助于从整体上把握企业所得税的内容结构。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经营成果所征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以会计利润为计税依据,并对其按税法口径调整成为应纳税所得额,最终算出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25%,在我国,不管是国营企业还是私营企业,不管是集体企业还是合资企业,不管是外国企业还是外商企业,只要在中国境内,只要有收入,都要纳入依法缴纳税收的体系里,都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是每一个企业应该尽的责任和义务。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企业提前进行申报,并由税务部门进行审批,审批后才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缴。

企业所得税一般是按年进行征缴,企业需要将一年的收入所得上报给税务部门,并按照税务规定的标准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税务部门也会对企业上报的收入情况进行查证核实,杜绝瞒报或者虚报企业年收入的情况,企业也不能干预、拦截税务系统的工作,一旦违规,是要接受惩罚的。

二、哪些企业不用交企业所得税?

1、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

经营所得也即出资人个人所得而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所得,所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凡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人为个人的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个体工商户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四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因此,个体工商户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醒: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而是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适应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应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三、企业所得税怎么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

1、什么是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主要是指由于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等其他原因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依法采用合理的方法,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2、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核定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按照行业划分:

注:(1).具体标准由税务机关根据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2).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七条、第八条

3、什么是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也称“查账计征”或“自报查账”。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4、查账征收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公式: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直接计算法: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间接计算法: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企业在设立之初就应综合考虑各个相关税种的选择,测算出税务成本,进行成本定价和利润估算,才能更好的节约成本,进行生产经营。

所以不同的企业模式,不同的经营目的,会适用不同的征收方式,企业一定要考虑自己的特点,然后筹划自己的核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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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预提费用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一般来说支付时扣缴企业所得税,但对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也应当扣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扣缴具体规定如下:

一、一次性税前扣除,相应一次性扣缴企业所得税。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分期税前扣除的,相应分期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对到期未支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三、提前支付的,于支付时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款项的, 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鉴于股息是由企业的税后利润派发给股东的,不应计入扣缴义务人的成本、费用,不会发生到期应支付情形,因此,非居民企业取得应纳税的股息所得,相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即是股息的实际支付之日。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适用税率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适用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规定了更低税率或免税的,可以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

一、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二、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第11篇】企业所得税费用凭证

哪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 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6)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以上内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扣除凭证增值税如何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怎样处理?

(1)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第1项规定执行。

(3)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是否一律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第(一)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三、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据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国税发〔2000〕187号】

——以上内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

企业取得异常扣除凭证所得税处理

一、如果专票被税务局判定异常凭证,此时还在核实中,但是已经到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此时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扣税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如果能够证明企业确实发生了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有银行支付凭证、合同等相关资料证明有关交易符合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合法性等原则,是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扣税凭证的。

——以上内容,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二、假设异常扣税凭证性质改变,被稽查协查子系统定义为对方“已证实虚开”,最终,稽查部门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这种情形之下,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1)首先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无法补开、更换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后款第1项至第3项为必备资料):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以上内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企业就异常扣除凭证问题出现异议如何维权

一、接到通知后

(1)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处理要求,需转出或补税时,冷静对待,认真执行。

(2)确定自己业务真实,属于“被殃及”的一方,如应及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有关说明材料。

(3)a级纳税信用纳税人可先不转,但必须在10日内提出核实申请,逾期不可享受此权利。

二、提交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2)对业务活动来龙去脉的详细说明;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如是货物,应提供相应运输证明;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三、核实结果

按照公告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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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政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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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企业所得税费用怎么算

转自:马靖昊说会计

2022-11-07 22:37 发表于北京

企业所得税中各类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问题,一直是做好企业所得税申报的重要内容。正值纳税申报期,我们整理了3大类共9项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干货,大家快来一起学习吧!

以收入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业务招待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手续费与佣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以利润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公益性捐赠

(1) 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01

扶贫捐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02

疫情防控捐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以工资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职工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补充养老险与补充医疗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党组织工作经费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及《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报、上海税务

【第13篇】所得税费用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吗

其实就是税法上和会计上的差异,对于一项业务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一致,导致出现了差别,比如比如所得税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等。

案例:

2023年末,a公司从b公司处因某交易收到100万元,截止2023年末,a公司并未向b公司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

一: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a公司对此100万元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确认为合同负债;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合同负债 100

注意:此处的关键是上述处理------没有影响2023年a公司利润表上的利润总额;

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a公司对于该项预收的款项,收到即应纳入当期(2023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在2023年度就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有直接法和间接法,直接法不方便运用,一般运用间接法,间接法呢,就是以会计利润表上的利润总额为基础,对会计和企业所得税法存在差异的地方----进行调增或调减,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四: 假定2023年度a公司会计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由于a公司的会计利润总额1000万元不包含上述预收款项100万(前面已说不影响利润表),和税法规定出现了不一致,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候,遵循税法优先,做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来,交税则按照税法规定来,因此,要纳税调增

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会计利润总额1000 + 纳税调增的预收款项100 = 11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 = 1100×25% = 27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75

五: 由于在2023年度,a公司对该预收款项100万元已经交纳企业所得税,未来期间就不用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了,a公司在未来年度(比如2023年)向b公司提供服务时,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合同负债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影响2023年利润表上的利润总额)

----由于对上述收入无需交税,因此,但2023年利润总额中包含了上述100万,并且采用间接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需要纳税调减,假定2023年a公司会计利润总额为1234万元,

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会计利润总额1234 - 纳税调减的预收款项100 = 1134万元

----翔析:上述步骤是站在2023年末在脑海中想象出来的会计分录,在2023年末并未发生;

六: 由于d、e的存在,即a公司可以在未来纳税年度(2023年或其他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可以纳税调减,说白了就是可以少交税等同于可以减少经济利益的流出实质上就是经济利益的流入,是一项资产,说官方会计语言,就是a公司2023年末存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25%

贷:所得税费用 25

-----综上所述,2023年度甲公司利润表上的净利润 = 1000 - 275 + 25 = 750万元

-----注意事项

1、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收入----所指的商品,范围很大:既包括有形商品,也包括提供劳务,还包括提供服务;

2、根据现行收入准则的规定,销售方先收钱,还没有交付商品,或者说合同履约义务的控制权没有转移到购买方,销售方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先收到的钱确认为合同负债;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销售方预收的所有款项,并非均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一致,也就是说:

a: 有些情况下,规定是一致的,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不影响利润表),税法上也不计入收到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自然也不存在什么纳税调整行为;

b: 有些情况下,税法强调收到就征税,才不管你会计上是否确认收入呢,此种情况下,就要将会计上对应的合同负债转入实际收到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提问者问“合同负债为什么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显然就是存在税会规定存在差异的时候;

5、对于预收款项业务,到底哪些税会一致到底哪些税会不一致,请去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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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计算全年所得税费用

货款已收到,货物未发出,企业所得税跨年度收入如何确认呢?”近日有网友留言咨询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企业所得税跨年收入如何确认问题,我们已帮您梳理好,一起来看看吧~

问题一

问:2023年销售的货物有些已收取货款,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货物尚未发出;有些货物已经发出,但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货款尚未收到,我公司应该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

答: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问题二

问:我公司给客户提供的是劳务服务,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服务尚未完成,我公司2023年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

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问题三

问: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公司有些客户合同付款期没到就提前支付租金了,而有些客户合同规定的付款期到了,催了好几次也没有支付我公司租金,这些租金收入,我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如何确认收入啊?

答: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租金收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来源:中国税务报 上海税务 | 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15篇】个人所得税中减除费用是什么

如果是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时候,减除费用是投资者的必要费用,每个月按5000元定额扣除。

如果是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16篇】0所得税研发费用补助

100万怎么来呢?对符合条件的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15%,给予10万元—100万元补贴。

1、符合条件的?哪些是符合条件的呢?符合哪些条件呢?

(1)2023年当年入库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并获得编号的企业。(此处可在工信部或者经信厅网站公示上获取)

(2)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完成申报并享受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这个从企业纳税申报表中获得,都是经过税务局审核后的)

(3)享受财政补助的企业研发费基数以企业2023年当年发生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准,且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5%应大于等于10万元。(大于10才可以申报哦)

(4)获市科技项目立项支持的企业,立项当年不重复享受此政策。

2、条件符合,咱们就需要申报材料了,那么哪些是申报材料呢?

(1)科技厅关于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告的打印件。(就是证明公司已经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了)

(2)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纳税申报表)

(3)2023年当年发生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含: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研发费用金额和每个项目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表)。

(4)经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研发活动证明材料详细清单(即公司rd)。

注: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关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③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④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⑤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⑥“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⑦企业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以上七条材料,安徽省注明需要现场核查原件。

大家看到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关联性了吧,基本都是一样的东西,所以符合的企业可以先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然后再去申请国家级高级技术企业。

有任何疑问欢迎一起探讨哦[比心]

【第17篇】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

01

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02

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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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04

离职补偿费

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05

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专用收据或者代收凭据才可依法在税前扣除。

06

职工教育经费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范围:《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

特殊情况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职工培训费用:单独核算、据实扣除。

(2)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可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据实扣除。

(3)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作员培训费用,与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并单独核算的,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据实扣除。

07

社会保险费和其他保险费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符合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据实扣除。

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保险费可以扣除。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08

财产保险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09

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

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1

利息费用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条件可税前扣除

12

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含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的5‰。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13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殊规定

(1)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4

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5

防疫捐赠支出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6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一般企业按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的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从事代理服务、经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7

扶贫捐赠支出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18

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19

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20

租赁费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21

开(筹)办费

《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2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3

党组织工作经费

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使用范围包括: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内宣传教育活动和组织活动;组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及设施等。

24

除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可税前扣除。

25

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赔偿金、罚款

经济合同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赔偿金、罚款、商业合同逾期付款向客户支付的滞纳金等,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并且与生产经营相关,是可以税前扣除。

26

环境保护、生态恢复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27

固定资产折旧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8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29

无形资产的摊销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30

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31

存货的税务处理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2

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33

担保损失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按照相关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34

资产损失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

来源: 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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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亏损企业所得税费用每月交吗

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个部分当期所得税:是指当期应交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

1 递延所得税资产:是指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的一项资产

2 递延所得税负债:是指根据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计算的未来期间应付所得税的金额

㈡应交所得税的计算

应交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认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费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

应交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所得税税率

=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纳税调整增加额

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支出,广告费和延误宣传费等。

企业已计入当期损失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如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

纳税调整减少额

⒈按照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如前五年内未弥补的亏损

⒉准予免税的项目,如国债利息收入等

㈢所得税费用的账务处理

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之和,即为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即: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账户设置

企业应通过“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企业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及其结转情况。

借方: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

贷方: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㈣本年利润

结转本年利润的方法

⒈表结法的特点

各损益类科目每月末只需结计出本月发生额和月末累计金额,不结转到“本年利润

科目,只有在年末时才将全年累计余额结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每月末要将损益类科目的本月发生额合计数填入利润表的本月数栏,同时将本月末累计余额填入利润表的本年累计数栏,通过利润表计算反映各期的利润(或亏损)

⒉账结法的特点

每月末均需编制转账凭证,将在账上结计出的各损益类科目余额结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的本月余额反映当月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本年利润”科目的本年余额反映本年累计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

总结

表结法:年中损益类科目无须结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减少了转账环节和工作量,同时并不影响利润表的编制及有关损益指标的利用

账结法:“本年利润”科目能够提供当月及本年累计的利润(或亏损)额

缺点:增加了转账环节和工作量

结转本年利润的账务处理

步骤一:会计期末,将各损益类科目的余额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如为贷方余额,表示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借方余额,表示当年发生的净亏损。(结转后各损益类科目无余额

步骤二:年度终了,企业应将“本年利润”科目的本年累计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无余额)

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贷方(使本年利润增加):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企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其它收益等

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方(使本年利润减少):主营业务成本,其它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等

分析结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处置损益,投资收益

账务处理

1 结转各损益类科目至本年利润

借:主营业务收入

其它业务收入

营业外收入

其它收益等

贷: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其它业务成本

销售费用等

2 年度终了结转本年利润科目

盈利时: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亏损时做相反分录

年度终了,企业还应将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其它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贷方余额,表示累计未分配利润数额;如为借方余额,则表示累积未弥补亏损数额。

【第19篇】弥补亏损所得税费用

什么是弥补亏损呢?

我们先来了解下它的含义。所谓的弥补亏损,就是企业当年发生的亏损,可以由下年的所得来弥补,如果下年的所得不足以来弥补,可以逐年往后进行顺延弥补。但也是有一个期限的,一般的规定就是不超过五年的。

当然如果你们的企业属于困难企业,那么就是属于特殊情况的,由5年延长至8年或者10年的。具体是指哪一些企业呢?给大家做了总结,直接看下图就可以了。

接下来一纯具体来跟大家分享如何进行弥补亏损。

举个例子,2023年企业亏损80万,2023年盈利10万,2023年盈利20万,2023年亏损30万,2023年盈利20万,2023年盈利10万,2023年亏损40万,2023年盈利80万。整理成表格就是如下图。

我们可以看出,2023年是亏损的,那就从2023年开始往后数5年就是可以弥补亏损的年限。也就是说到2023年可以弥补亏损的年限就结束。

2023年亏损80万,2023年盈利10万,2023年盈利20万,2023年盈利20万,2023年盈利10万,弥补亏损后就是亏损20万。

这时有同学可能就会问了,那亏损的这20万怎么办?

因为到这里5年的期限已经结束了,所以即使还有20万没有弥补完,那也没办法,亏损就亏损,也不用交所得税。

那从这张图我们也可以看到,企业在2023年也是亏损的,亏损30万,按照规定,往后5年也是可以进行亏损弥补的。于是从2023年开始往后数5年。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为2023年和2023年的盈利已经弥补了2023年的亏损,所以这里不能再重复弥补了。2023年亏损30万,2023年亏损40万,2023年盈利的80万就可以弥补2023年和2023年的亏损。弥补亏损之后剩下的10万就是要交的应纳税所得额。

我们就将这10万乘以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乘以25%,就是你本期应该交的所得税。

这时有同学可能就会问了,弥补亏损应该如何做账呢?

在会计上,我们一般是不需要做账的;而在税务上,弥补亏损主要是调整到应纳税所得额,大家可以看下下面这张表,汇算清缴时直接填在a100000这张表的第21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系统就会根据你去年填写的报表自动取数,你也可以看一下这个弥补亏损明细表,加深一下理解。

当然,今天讲的弥补亏损只是企业所得税当中的一小块内容,如果你想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所得税的所有知识点,可以关注我,每天学习一点点,每天进步一点点。

【第20篇】计算本月所得税费用

大家对于个税的累计减除费用怎么计算这方面的内容了解吗?如果对这部分的内容不太了解,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个税累计减除包括哪些内容?

1、累计预扣法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六条: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累计减除费用

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如果转换为公式的话,应该这么表示:累计减除费用=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从业月份数*5000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从业月份数=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所在月份数-任职受雇从业当月份数+1,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借:累计折旧

贷:管理费用费用类会计科目

2、如果金额大的,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同时,调整本年财务报表的期初数

借:累计折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结转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举个例子:

如果是新员工入职,如果是3月份入职,5月份申报4月份发的工资,那么个税累计扣除数是多少?

累计扣除数按照每个月5000乘以纳税人当月截止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进行计算,在计算个税时,需要按照已受职任雇的月份数来计算累计减除费用,也就是3、4月份,那么,4月份税款可以扣除10000元。

以上就是有关个税累计减除费用的计算,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想了解更多会计相关的知识点,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哪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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