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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4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季度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第1篇】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近日,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申报表》(以下简称为新版预缴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并且,该新版预缴申报表现已正式启用!修订后的新版预缴申报表有什么变化呢?跟着小普一起来一探究竟吧!

有关小微企业的调整部分

为落实小微企业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新版预缴申报表增加了临时行次“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 □是□否)”,即a类的第l15行,b类的l19行,同时明确相关行次的填报要求。

为优化填报口径,将“按季度填报信息”“按年度填报信息”部分前移,并扩充“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栏次,列示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的各季度季初值、季末值、季度平均值,方便纳税人在申报时修正之前季度的错报数据。

看完官方的调整内容

大家是否有点不知从何下手

进行申报表的填写呢?

不着急

下面由小普来为大家举例说明

具体如何填报吧!

a企业,2023年第2季度累计应纳税额为2万元,第1季度已预缴税款1万元,本季度应补缴税额1万元;同时,该企业2023年1季度季初和季末从业人数分别为40人和30人,资产总额分别为300万元和100万元。第2季度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其季初和季末从业人数分别为30人和48人,资产总额分别为100万元和500万元。

当该纳税人进行2023年第2季度预缴申报时,可在新版预缴申报表上述栏次选择“是”,将累计应缴纳税额进行延缓申报,系统会自动计算延缓缴纳金额,并填入l15行。同时,该税款将在2023年1月征期内申报缴纳;若该栏次选择“否”,则税款正常在2023年7月份征期内申报缴纳。

申报表具体如何填写?

看完上述的具体例子,相信大家会更加清晰地了解如何进行预缴纳税的申报。接下来的日子里,小普将持续关注相关信息,为小微企业主提供有效明晰的资讯,与微营家们共赢。

【第2篇】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为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b100000)的表单样式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将《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填报说明修改为“填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109小型微利企业”的填报说明修改为“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将《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填报说明修改为“填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金额。”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于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b100000)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18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3年1月,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有关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为了确保在纳税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能够及时、准确计算享受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相应修订。

二、修订内容

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本次共修订5张表单及填报说明。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b100000)修订了表单样式和填报说明,《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修订了填报说明。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落实政策要求

在表a200000、表b100000中设置“按季度填报信息”项目,满足精准、便捷识别小型微利企业的需要。同时,对表a201030、表a000000、表a107040中有关项目的填报说明,按照实施后的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

(二)减轻计算负担

将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需要计算的指标细化为“季初资产总额(万元)”“季末资产总额(万元)”“季初从业人数”“季末从业人数”项目,由企业依据会计核算、人员管理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既有的数据直接填列,无需再为享受税收优惠而特别计算。

三、填报服务

税务机关将根据本次申报表的修订情况,进一步升级和优化税收征管系统,通过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成表等功能,提高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落实的精准性、提升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便利性。进行电子申报的企业,征管系统将根据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系统还将进一步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自动生成表a201030,为企业减轻计算、填报负担。

四、实施时间

修订后的申报表将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第3篇】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营业收入

关于本期预缴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新政的提示

一、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企业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按100%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鼓励基础研究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企业实际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二)自2023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请纳税人务必认真阅读上述文件,并对照文件规定的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判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以避免后续管理引发的涉税风险。

【第4篇】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核定

近日,小编将纳税人咨询的关于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问题进行了归纳梳理,汇总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有哪些?可以任意选择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二、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在不同的预缴方式下,应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规定:

1.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行至第15行;

2.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9、10、11、12、13、15行;

3.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5行。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可否实行按月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四、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五条规定: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应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57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按照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六、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能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23年版)》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预缴时享受税收优惠。

七、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能否预缴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23年版)》规定: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八、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对应取得发票但尚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支出可否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九、纳税人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来源:中税答疑

【第5篇】地税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

【税局答疑】房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如何填写?

问题:

a房地产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开始预售商品房取得不含税预收帐款5000万元,第二季度预售商品房取得不含税预收帐款6000万元,第三季度预售商品房取得不含税预收帐款4000万元,该项目于2023年8月28日竣工验收并报相关部门备案,符合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结转计税成本10000万元。

请问a房地产公司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要不要填写营业收入15000万元,营业成本10000万元(2023年第三季度因未交房,a房地产公司会计核算时未确认收入)?

答复:

(一)大连市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三)预缴税款计算

4.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

综上所述,请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大连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6-20

(二)厦门市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填报说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填报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本年累计营业成本。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在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6-21

(三)浙江省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第十三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核算应按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答复机构: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6-22

【第6篇】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不征税

最新!修订《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这几个关键点一定要小心!

各位注意!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已改!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划重点: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b100000)的表单样式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将《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填报说明修改为“填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109小型微利企业”的填报说明修改为“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将《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填报说明修改为“填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金额。”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于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最新政策附件

以及最全填报说明

1、通过“按季度填报信息”判断是否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季度填报信息

季初从业人数

季末从业人数

季初资产总额(万元)

季末资产总额(万元)

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是□否

小型微利企业

□是□否

2、查账征收企业申报注意!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本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本表。

填写《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 201030)第1行“填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申报表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享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例】如果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符合条件,第1-3季度实际利润额为240万元的企业,其仅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9万(100×25%×20%+(240-100)×50%×20%=5+14=19万)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实际利润额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240万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0行“税率(25%)”填报:25%;

(3)《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 201030)第1行“填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填报:41万(240×25%-19万);

(4)不考虑其他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41万。

3、核定征收企业注意!b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此外,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本表。

直接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b100000)第12-15行:

第12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的纳税人,本行=第10×11行。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纳税人,本行=第10行÷(1-第11行)×第11行。

第13行“税率”:填报25%。

第14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本行=第12×13行。

第15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填报根据本表第12行计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官方最新政策解读,这几个关键点要注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3年1月,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有关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为了确保在纳税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能够及时、准确计算享受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相应修订。

二、修订内容

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本次共修订5张表单及填报说明。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b100000)修订了表单样式和填报说明,《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修订了填报说明。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落实政策要求

在表a200000、表b100000中设置“按季度填报信息”项目,满足精准、便捷识别小型微利企业的需要。同时,对表a201030、表a000000、表a107040中有关项目的填报说明,按照实施后的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

(二)减轻计算负担

将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需要计算的指标细化为“季初资产总额(万元)”“季末资产总额(万元)”“季初从业人数”“季末从业人数”项目,由企业依据会计核算、人员管理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既有的数据直接填列,无需再为享受税收优惠而特别计算。

三、填报服务

税务机关将根据本次申报表的修订情况,进一步升级和优化税收征管系统,通过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成表等功能,提高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落实的精准性、提升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便利性。进行电子申报的企业,征管系统将根据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系统还将进一步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自动生成表a201030,为企业减轻计算、填报负担。

四、实施时间

修订后的申报表将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五、这几个关键点要注意!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提醒: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不管以前年度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会大大减少预缴税款。

(2)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3)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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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

2023年7月之后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是否有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一、对《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b100000)的表单样式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三、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8篇】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2023

年终将至,相必各位读者都已经开始在写自己的年终总结了。

回首2023年,税收主旋律无疑是减税降负了。

为了贯彻国家减税降负的国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新政策去降低。

因此笔者就替“企业所得税”给大家写一篇年终总结,总结一年来企业所得税的变化。

变化一:小型微利企业减税政策

重要指数:☆☆☆☆☆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解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税政策力度一年比一年大。

政策调整前,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上限分别为100万元、工业企业100人(其他企业80人)和工业企业3000万元(其他企业1000万元)。

此次调整明确将上述三个标准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300人和5000万元。

并且引入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加大企业所得税减税优惠力度。

政策调整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10%。

此次调整引入超额累进计税办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段计算,一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二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0%。

变化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单修订

重要指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解读:

2023年是国家税务总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一年,如何让纳税人享受到办税便利,节省企业报税成本,优化办税人员的工作量,国家税务机关想到了纳税人的前面。

随着小微企业减税降负政策落地,申报表修改方案就快速的公布了出来。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b100000),中设置“按季度填报信息”项目,满足精准、便捷识别小型微利企业的需要。

同时,对表a201030、表a000000、表a107040中有关项目的填报说明,按照实施后的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

并且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计算负担将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需要计算的指标细化为“季初资产总额(万元)”“季末资产总额(万元)”“季初从业人数”“季末从业人数”项目,由企业依据会计核算、人员管理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既有的数据直接填列,无需再为享受税收优惠而特别计算。

为了落实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修改决定,取消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以下简称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发了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第12号公告。

公告明确了非居民企业选择汇总纳税需要具备的三项条件,并随同修改了相应的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项目,文件中明确提示了非居民企业可以何时按照《公告》规定汇总纳税,甚至如何具体做好服务纳税人及内部协同管理工作安排都在文件中详细列示。这么看的话,隔着文件都能感受到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纳税人满满的“爱”。

变化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扩大

重要指数:☆☆☆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解读:

加速折旧适用的范围经历了三个阶段,从2023年1月1日最开始的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个行业,2023年1月1日扩大到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并于2023年1月1日覆盖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变化四:文化转制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重要指数:☆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解读: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变化五: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据实税前扣除

重要指数:☆☆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

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可以扣除的企业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为了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政府扶贫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变化六: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

重要指数:☆☆☆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

解读:

有投资业务的企业看过来!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变化七: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

重要指数:☆☆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解读:

永续债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64号公告阐述了永续债的两种情况的处理思路;

1、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如果企业发行符合规定的永续债(符合规定是指符合原文规定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则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继续选择按照一般的永续债处理;另外一种是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变化八: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重要指数:☆☆☆☆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解读:

集成电路涉及和软件企业三免两减半政策的延续。

即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变化九: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重要指数:☆☆☆☆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

解读:

保险企业在政策出台前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扣除限额是要区分财险和人身险的,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报废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报废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并且超过扣除限额的佣金是不允许扣除的。

但是自202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更让人惊喜的是,发文时正值汇算清缴结束前夕,税务机关专门解释强调保险企业2023年度汇算清缴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变化十:金融企业贷款准备金所得税扣除政策

重要指数:☆☆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6号)

解读:

税务总局为了支持涉农以及中小企业的经济发展,连发两文调整金融企业对此类企业贷款的准备金扣除政策。文件中明确进行风险分类后,金融企业可以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具体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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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季度企业所得税税率

财政部税务总局17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划重点:此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从今年起,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14日

划重点,根据相关公告可得出:小微企业现行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5%、5%。

依据:

一、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文件指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2.5%)。

二、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指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

原政策: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0%)。(财税〔2019〕13号)原优惠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小型微利企业100-300万这个区间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由10%降到了5%。

注意,这里的5%和2.5%是减免后的实际税负,小微企业的法定税率仍然是20%,这里只是为了帮助大家理解,进行了简化,切不可混淆。所以,如果考试选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有20%,10%,5%,2.5%,那你选那个?肯定是选20%哈,这是法定的。

举例:

假如一个企业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300万应纳税所得额最多交多少企业所得税呢?①100万(包含)的部分缴纳:

100*12.5%*20%=2.5万

②100(不包含)-300万(包含)的部分缴纳:

(300-100)*25%*20%=10万

总的只需要缴纳12.5万,实际税负12.5/300约等于4.17%。

而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由此可见国家多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力度有多大。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理解,附上图片解释说明。

最新最全!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小微企业‬这些税也可以减免!

除了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外,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提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详解如下图:

小微企业,税局喊你来退税,4月‬1日‬起‬执行‬!

在出台一系列税收减免政策外,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昨日,两部门发文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公告重点:

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3、留抵退税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4、增量留抵退税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5、退税计算

(1)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x进项构成比例x100%。

(2)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x进项构成比例x100%。

(3)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6、申请时间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4)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7、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

【第10篇】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

什么是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

“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目前,厦门税务“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一共有207项业务,其中有越来越多的业务不仅实现了线下“最多跑一次”,还通过电子税务局实现了线上办理的新模式,最大限度让纳税人“少跑路”甚至“不跑路”!

今天,小编要带大家了解的是“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办理指引,快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指南

一、申请条件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15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二、申请材料

三、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

各办税服务厅地址、工作时间和联系电话

(2)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推荐)

第1步

进入网站后,输入用户名、密码,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第2步

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界面。

第3步

左侧选择税费申报及缴纳,点击【按期应申报】,右侧选择【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第4步

选择完申报入口后,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从一般申报、一键零申报、简易申报中选择一个入口进行填报。

☑一键零申报:只需要填报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便可成功申报。

☑简易申报:若纳税人已报送财务报表,系统将自动带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并根据纳税人填报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自动计算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及本期应纳所得税额。

☀小提醒☀

01、关于申报界面右上方的按钮功能:

☑“暂存”不进行申报数据的校验,数据校验有误的情况下仍可以保存;

☑“保存”则会进行申报数据的校验,数据校验有误的情况下不可以保存;

☑“重置”则是首次申报将所有表单数据重置为初始数据,更正申报将所有表单数据重置为上次申报数据。

02、关于网报系统的检验提示功能。

填报数据后,系统会实时自动校验,左侧表单将显示该表单的错误数量,对应栏次分别用橘色、黄色标底提示,申报界面的右上方显示数据校验提醒原因。

其中橘色标底提示为温馨提醒,若确认申报数据无误则无需修改,可直接保存提交申报;黄色标底提示为申报逻辑校验有误,需核实填报数据是否有误并修改,直至校验通过才可保存提交申报。

03、申报完成后,如需查看自己的申报状态,可点击申报表右侧的刷新按钮进行查看。

如需查看自己的申报数据,可在首页我要查询的申报信息查询中进行查看,并可通过查看pdf模式进行下载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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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填写

我公司是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填写时注意哪些要点?

要点1

报表简化,取消“本期金额”列,只保留“累计金额”列,第二季度要把第一季度的数据加进去累计,不能只填第二季度数据。

要点2

a类报表主表表头的税款所属期间:企业按月申报的应填报每月第一天和每月最后一天;企业按季度申报的应填报每季度第一天和每季度最后一天,如二季度,按季申报时应填报:2023年4月1日 至2023年6月30日,不能填报:2023年1月1日 至2023年6月30日。

要点3

预缴方式:企业填报时一般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两种预缴方式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企业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相关程序。因此,选择这两种预缴方式时,企业必须需要主管税务机关行政许可。

要点4

企业类型:通常选“一般企业”。

要点5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填报企业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

注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利润总额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之间没有勾稽关系。

要点6

第8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即税法口径的亏损)。数据来源:依据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a106000。

要点7

第13行“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报已在此前月(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但是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不填此行,应填入本表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栏。

要点8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主表第9栏次实际利润乘以15%。

要点9

主表附表信息为新增信息,小型微利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期末从业人数,全部为必填项。

新表参考

新表架构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明确:从2023年7月1号起,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预缴表将按新表填报。

【第12篇】最新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下载

企业所得税需要先预缴,然后在年度结束以后再进行汇算清缴。企业在进行季度预缴申报时,也是有许多小问题需要注意。

企业季度所得税申报表的数据,是三个月累计数,还是全年累计数?

企业季度所得税申报表的数据,是全年累计数。

对于查账征收的企业来说,在进行季度预缴申报时,所填的数据都是截止到当期的全年累计数。

比方说,企业在2023年10月份申报三季度的报表,企业季度所得税申报表的数据,就要填写2023年1月到9月的累计数,而不是2023年7月-9月这三个月的数据。

当然这样的填制方式,也是为了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判定。

企业季度所得税申报表的数据,为什么要填全年累计数?

我们都知道企业所得税属于年度税,即一年作为一个完成的计税周期,预缴只是计算税款的一种方式。

企业需要结合一年的收入和支出的实际情况,计算企业到底需要缴纳多少的税款。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在季度预缴的时候,和实际的情况越符合,到年底的时候需要补缴或者退税的金额越小。

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企业在预缴申报的时候,就假设这是一年的收入,然后进行计算税款。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预缴的时候填的数据当然不能是季度的。

当然,企业在年度汇缴清算的时候,也需要对企业的一些支出进行纳税调整。毕竟会计和税法的规定,还是存在很多差异的。想要消除这个差异,就需要在年度结束以后进行调整。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

企业在进行季度申报时,需要判断企业是不是可以享有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条件。也就是说,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可以享有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当然,如果企业出现前三个季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条件,但是第四季度又不符合的情况,企业只需要把需要补缴的税款补上就可以。这样企业也能实现税款的推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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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怎么填

要点1

报表简化,取消“本期金额”列,只保留“累计金额”列,第二季度要把第一季度的数据加进去累计,不能只填第二季度数据。

要点2

a类报表主表表头的税款所属期间:企业按月申报的应填报每月第一天和每月最后一天;企业按季度申报的应填报每季度第一天和每季度最后一天,如二季度,按季申报时应填报:2023年4月1日 至2023年6月30日,不能填报:2023年1月1日 至2023年6月30日。

要点3

预缴方式:企业填报时一般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两种预缴方式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企业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相关程序。因此,选择这两种预缴方式时,企业必须需要主管税务机关行政许可。

要点4

企业类型:通常选“一般企业”。

要点5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填报企业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

注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利润总额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之间没有勾稽关系。

要点6

第8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即税法口径的亏损)。数据来源:依据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a106000。

要点7

第13行“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报已在此前月(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但是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不填此行,应填入本表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栏。

要点8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主表第9栏次实际利润乘以15%。

要点9

主表附表信息为新增信息,小型微利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期末从业人数,全部为必填项。

新表参考

新表架构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明确:从2023年7月1号起,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预缴表将按新表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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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高顿财税学院,转载于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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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怎么填写

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需要就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月(季)度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这其中最主要的填列项目就是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那么,如何填列能更清晰反映各项申报内容呢?

实务案例

甲房地产企业2023年三季度取得预售收入6000万元,当期结转销售收入3000万元,结转销售成本2200万元,适用的预计毛利率是15%,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本年度累计已预缴企业所得税120万元。

政策规定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应当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实务问题

填报说明未对当期完工的开发产品的实际毛利额如何抵顶当期预计毛利额进行明确。实务操作当中,一般是直接抵顶当期预计毛利额后,将计算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直接填列至申报表第5行。

例如,《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就明确,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适用计税毛利率-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开发产品完工后当年结转销售收入部分的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适用计税毛利率-当年结转销售收入部分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栏。

在上述案例中,甲公司完工产品的实际毛利额=3000-2200=800,其中,预计毛利额=3000×15%=450,差额800-450=350在本期纳税。因此,甲公司本季度应纳税所得额=6000×15%+350=1250(万元),预缴企业所得税=1250×25%=312.5(万元)。

填报申报表时,第5行“利润总额”=800万元;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6000×15%-450=450万元,第9行“实际利润额”=1250(万元),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312.5(万元),第13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累计金额列=120(万元),第17行“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312.5-120=192.5(万元)

上述处理符合规定,并无错误。只是,如果按上述方式填列,直接对当期预售收入毛利额进行调整,会弱化表内数据勾稽关系,不利于核对检查当期申报数据是否存在错误。

处理建议

根据目前《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设计思路,分析如下:

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利润总额×适用税率 +(预售收入×预计毛利率-收入×预计毛利率)×适用税率

=利润总额×适用税率+预售收入×预计毛利率×适用税率-收入×预计毛利率×适用税率

=(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毛利额)×适用税率-收入×预计毛利率×适用税率

此时,我们可以按照上述思路来填列《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承上例:

利润总额=收入-成本=3000-2200=800,填入第4行;

特定业务计算的毛利额=预售收入×预计毛利率=6000×15%=900,填入第5行;

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120,填入第13行;

特定业务已经预缴的所得税=收入×预计毛利率×适用税率=3000×15%×25%=112.5,填入第14行。

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800+900)×25%-120-112.5=192.5(万元)

按照上述思路填列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表,就能够更清晰地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预售收入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和本期结转收入部分前期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来源:每日税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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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国税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

接到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异常提醒,怎么办?

厦门税务 2022-10-20 22:00 发表于福建

您好,通过系统数据比对分析,您公司报送的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利润总额与季度财务报表利润总额不一致,可能存在税收风险,请核实。

我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后,更正了财务报表,没有及时更正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导致“利润总额 ”不一致。

那要及时更正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与季度利润表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三项指标的关联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填表说明: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

2.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

3.第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报表样式为例)

【注意】: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应与同一属期季度/月度利润表期末累计数一致。“利润总额”填报是否准确将直接影响税款缴纳,可能造成需要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情形。

【温馨提醒】:

1、为提供更便捷的申报服务,电子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设置了预填报功能,即季度申报表三项数据“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由企业已报送财务报表数据自动带出。

2、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还提供了风险提示服务,在提交申报前,点击风险提示,电子税务局将结合申报数据,就申报数据与财务报表数据的关联性等内容进行风险扫描,提供风险提示,帮助纳税进一步防范税收风险。由于数据导入为t+1模式,财务报表应提前一天申报,风险扫描时方可扫描到财务报表数据。

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与同属期季度资产负债表“资产总额”的一致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填表说明:

“资产总额(万元) 必填 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资产总额的金额。”

(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报表样式为例)

【注意】:同属期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与季度资产负债表“资产总额”期初、期末数应当一致,还需关注跨年度资产负债表中 “资产总额”年末、年初数据是否准确,资产总额填报错误可能导致不应享而享或应享未享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情形。

【提醒】:填报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资产总额单位是“万元”,不是“元”。

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从业人数”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申报人数、企业参保人数的相关性。

2023年3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对从业人数做如下解释:“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注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从业人数”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数据应存在合理关联,排除劳务派遣因素,如差异较大则可能存在误报风险。

申报无小事,填报需谨慎。

提交申报之前

赶紧扫扫自己的申报表

有没有存在上述风险吧!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企业所得税处、思明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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