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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纳税申报(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7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营改增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营改增纳税申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营改增纳税申报

【第1篇】营改增纳税申报

案例讲解:建筑企业营改增纳税申报

【例】1、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0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0/(1+10%)×10%=22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16%=8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8=14万元

【例】2、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6年5月1日以清包工方式承接a工程项目(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5月30日发包方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0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企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式,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0/(1+3%)×3%=6.41万元

【例】3、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0万元,a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税率16%。同月3日承接b工程项目,5月31日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110万元,b项目工程成本为8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60万元,税率16%。对两个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均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如果建筑企业承接的工程没有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则在纳税申报时无需分项目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应分别汇总每月各项目可确认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以汇总销项税额减去汇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0+110)/(1+10%)×10%=33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60)×16%=17.6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33-17.6=14.3万元

【例】4、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按发包方要求为所提供的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200万元,税额20万元。(或5月30日与发包方、监理方共同验工计价,确认工程收入为220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发包方于6月5日支付了220万工程款。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增值税纳税业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先开具发票,此3个条件采用孰先原则,只要满足一个,即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0/(1+10%)×10%=20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16%=8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8=14万元

【例】5、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0万元。当月该项目甲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8万元;乙公司就其分包建筑服务开具给甲公司增值税专票,发票注明的税额4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其分包出去的工程应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据以抵扣。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0/(1+10%)×10%=20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8+4=12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0-12=10万元

【例】6、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6年4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4月10日),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0万元。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0-50)/(1+3%)×3%=4.95万元

【例】7、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取得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甲建筑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1+3%)×3%=6.47万元

【例】8、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肥西县。20*6年5月1日到肥东承接a工程项目,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0万元。当月该项目甲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8万元;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乙公司开具给甲公司增值税专票,税额4.95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0/(1+10%)×10%=20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8+4.95=12.95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0-12.95=7.05万元

在肥东县预缴增值税为(220-50)/(1+10%)×2%=3.1万元

在肥西县全额申报,扣除预缴增值税后应缴纳7.05-3.1=3.95万元

【例】9、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肥西县。20*6年5月1日以清包工方式到肥东承接a工程项目,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当月该项目甲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8万元;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乙公司开具给甲公司增值税发票,税额4.95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月需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50)/(1+3%)×3%=5.01万元

在肥东县预缴增值税为5.01万元

在肥西县全额申报,扣除预缴增值税后无需纳税5.01-5.01=0万元

【例】10、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肥西县。20*6年5月1日到肥东承接a工程项目,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甲建筑公司5月需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50)/(1+3%)×3%=5.01万元

在肥东县预缴增值税为5.01万元

在肥西县全额申报,扣除预缴增值税后无需纳税5.01-5.01=0万元

【第2篇】营改增个人房屋出租应缴纳税费

端午小长假期间,几个好友在一起聚会,其中有一位朋友有一间位于市区的占地200平米的房屋(非住房)需要出租,问如今国家减税降费,他这间房出租涉及哪些税费?有哪些优惠政策?

下面高顿君就带大家就个人出租不动产相关政策进行详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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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不动产(非住房)涉及的税费主要有:

增值税【征收率为5%,政策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以及个人所得税。

此人房屋出租期为1年,年租金为90万元(含增值税价),采用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取租金,本地区的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为8元/平方米,城建税为7%,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合计为5%。

依据法规,此项出租业务的应缴增值税为:90÷(1+5%)×5%=4.285714万元;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因此,本例中分摊至各月为90÷12=7.5万元是免征增值税的。

相应的,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都相应免征。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此项出租业务中的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都可以减半征收。

应纳土地使用税:200×8×50%=800元

印花税:900000×0.1%×50%=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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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计算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是否从租金中扣除应征的增值税额呢?

出租房屋,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的规定: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四、……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根据本文第五条: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故在计算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减应征而免征的增值税额。

年应纳房产税为:900000×12%×50%=54000元

个人所得税:可以扣除的相关费用(即此项出租业务中缴纳的相关税费)=800+450+54000=55250元

故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900000-55250)×(1-20%)×20%=135160元。

在国家大力减税降费的优惠政策下,这项出租业务省下了不少税费。切切实实的真金白银落入百姓的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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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营改增后应纳税率

说到理财产品,大家一定很熟悉,而且目前社会上的理财产品也是品种繁多,有什么国债、股票、基金、银行理财产品、信托类产品、贵金属投资、p2p理财等等,只要你有闲钱,总有适合你的理财产品或投资。

可你也知道,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老板关心的是投资收益,而我们作为财务人员关心的却是如何纳税?

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和你谈谈这营改增后,企业购买“国债”该如何纳税的问题,但愿能对你有的帮助。

实践案例:

丰达公司是一家节能环保公司,2023年度公司经营状况较好,流动资金较多,为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公司利用闲置资金投资多款理财产品,部分资金用于购买国债,部分资金用于投资股票和基金、购买银行的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贵金属等等。

对于这些理财收益,公司财务人员认为,根据税法规定应该不需要纳税,所以在2023年度,该公司未对理财产品收益缴纳任何税费,难道真的不需要纳税吗?

案例一、如果丰达公司是从一级市场上购买国债并持有至到期,那么取得的利息收入,该如何纳税?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3项规定,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进一步规定: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案例二、如果丰达公司将从一级市上购买的国债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买卖,那么取得的买卖收入,又该如何纳税?

(一)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规定: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按公式(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计算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公式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

因此,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转上收益,需不需要缴税,不能一概而论,怎么交?交多少?也不能简单的理解,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形、不同的市场。所以说,不要总以为购国债就是免税的。

来源:中国税务报

编辑:沐林财讯

【第4篇】纯营改增纳税人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大家看一眼就能够知道,是营改增的纳税人要填的表,那么具体是哪些行业的纳税人呢?这个表究竟要怎么填呢?如果不了解这部分的内容,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哪些纳税人要填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此表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来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自税申报时填报。企业是否需要填写此表,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若需要申报此表,本表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一百张附表与一般度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一起申报,填写顺序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后填写。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怎么填?

1、纳税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的十一、十二条规定,在申报期就取得的预收款计算应预缴税款;

2、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看看哪些是符合开具增值税普票的规定;

3、纳税人应该在申报期按照暂行办法第14条的规定确定应纳税额,包括销项税、进项税、应纳税额和应补税额;

4、申报表的填写,首先是增值税预缴税款申报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里面的销售额和扣除金额都是含税金额;接下来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填写上相关的数值;接着填写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还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最后填写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栏次,同时有多个项目的,应分项目填写;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营业税税率:根据各项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填写;各项目在原营业税税制下适用的原营业税税率填写。“1-6”列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9-14”列内容一致,填报口径一致,只是需要按照各项目进行分别填写!第7列,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本列各行次=第6列对应各行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一般项目”+“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换句话来说:第7列各行应当填写的数据 = 分项目的销项税金/主表销项税额合计数×主表应纳税额合计数,实际上是换算出了每个单独项目对应的应纳增值税额,第8-13列按营业税差额口径计算,这里测算出的增值税和营业税都是扣除差额之后的税额,口径是完全一致的。

以上就是有关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的填写以及相关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了解更多相关的会计知识,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小敏

【第5篇】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有几种

导读:营改增之后,绝大多数的企业都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因为会计制度不健全,无法按照税率征税,所以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来说适用征收率征税。那么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税率是多少呢?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税率

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不是税率。通常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但营改增试点的部分特殊项目,适用5%的征收率。

1、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销售不动产。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征收率是什么意思

征收率,在纳税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不能提供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等资料的条件下,由税务机关经调查核定,按与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相关的其他数据计算应纳税额的比例。

通常由于增值额和所得额的核定比较复杂,多采用按销售收入额或营业收入额乘征收率直接计税征收的办法。从理论上说,增值税按销售额直接计算税额的征收率,相当于增值率乘以税率的积数,所得税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直接计算税额的征收率,相当于增值率乘以税率的积数。

【第6篇】2023年营改增纳税申报表

“营改增”与2016年税务师考试

最近您被“营改增”刷屏了吗?自从3月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正式出台,各种通知、解读层出不穷。即使是非相关领域的“同学”,也多多少少对我国这项重大的财税改革有所了解。毕竟此次“营改增”所涉及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到这次减税的政策红利。

那么对于准备参加2023年税务师考试的广大“先行者”来说,“营改增”今年会不会考就是大家所面临的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虽然2023年税务师考试的大纲还没有下发,但是作为税收专业最权威的职业资格考试,很难想象它今年不加“营改增”的新政策。2023年是税务师考试的改革年,相信细心的同学已经从年初的考试情况看出来税务考试的一些变化。年初考试时,虽然“营改增”新政还未出台,但是税务师考试中关于营业税的主观题已经不再出现了,让我们不经感叹,和营业税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了。现在税务师考试的重点集中在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税收新政上,比如“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新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新纳税申报表的填列,都是2023年税务师考试中涉及的内容。

税务师考试不仅是税务专业人才选拔的重要平台,也是传播税法知识的主要手段,2023年参加税务考试的同学是“营改增”后第一批得到官方认证的税务专员,“营改增”也必将是我们11月考试的重点内容,我们要珍惜这次难得的系统学习新知识的机会,要做“营改增”新政策的第一批学习者、推广者和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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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标准

大家都知道,增值税有两类纳税人,一类是一般纳税人,另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有一定的销售额标准。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抵扣,小规模不能抵扣,税率3%,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税率一般是17%。那么,两种纳税人是否能相互转换呢?请看下面的分享。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概念

1、定义: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2、认定标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营改增后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规定: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关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深国税函〔2012〕227号)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于2023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如下:(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知识点分析!

二、一般纳税人

1、定义: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2、认定标准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

(3)需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三、成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什么?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该业务为主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

2、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

3、其他行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

四、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转为一般纳税人?

当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应及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手续。税法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经税务机关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后,逾期仍不办理的,将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为强转。

强转纳税人不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而是调整税种,由小规模的3%调整至适用税率,申报时暂时使用小规模申报表,只是税率按照一般纳税人标准,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强转后,纳税申报期限由按季申报相应改为按月申报,而且无法在网厅申报,需携带小规模申报表(按一般纳税人税率计税)到办税服务厅手工申报。

强转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纳税人就可以使用一般纳税人申报表,抵扣进项税额,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时要慎重,一旦成为一般纳税人,再想转回小规模纳税人,就转不回来了。今天知识就讲到这里了,再洗强调,这些知识很重要,希望大家好好学习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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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营改增业务纳税范围

【咨询法律问题,点击文末蓝色字体了解更多】

营改增后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方式如下:

1、个体工商户在抄报税之后还需要在网上申报纳税;

2、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纳税的,应当保证自己的账户内有足够的存款可以缴纳税款,如果到期没有缴纳税款的,则需要自己到办税大厅申报纳税或者网上进行申报,并且接受相应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9篇】营改增纳税人

营改增纳税人包括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纳税人分类主要根据年销售额的大小,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情况下,试点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500万元则为一般纳税人,低于该标准则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10篇】营改增对纳税人的影响

新华社北京4月28日新媒体专电(记者申铖、韩洁)5月1日起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作为我国财税改革中的重头戏,马上到来的营业税改增值税将如何影响到各个行业?企业又将如何应对,才能将确保享受改革的“红利”?

一、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生活服务业受益最大

从行业角度来看,无论是此次改革涉及的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或是前期已经纳入试点范围的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行业税负均会只减不增。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汪康说,此次营改增受益最大的是生活服务业,过去营业税是5%,由于生活服务业中的中小企业基本都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改革后按3%的征收率实行简易征收,由5%降到3%,税负下降了40%。

实际上,为了确保减税目标可以达成,财政部、税务总局在设计试点方案时就坚持改革和稳增长两兼顾、两促进的原则,按照营业税税负平移的方法测算确定了各试点行业的适用税率。

从制度设计上,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原来在营业税上的优惠政策改革后继续延续,如养老、医疗、教育、金融机构的同业往来等继续实施免税。

对建筑和房地产业的一些老合同和老项目继续实行政策平转,允许建筑工程的老合同、房地产的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等,和过去计税的办法一样,税负也不增。

对特定行业制定了一些过渡性优惠政策,如建筑业里面的甲供材,还有清包工等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税;允许房地产企业扣除土地的购置成本;如对金融机构尚未收到的逾期贷款利息,在实际收到时再征税,减少企业财务负担等等。

“通过安排,总体可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降低。”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说。

二、企业需“吃透”新政,确保享受改革红利

从微观企业角度来看,虽然改革要求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但由于新政策操作较为复杂,且每家企业面临的行业情况和财务情况均不相同,企业需要尽早“吃透”新政策、“玩转”新政策,才能确保可以享受税制改革带来的红利。

德勤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宫滨表示,很多企业已经关注到了营改增,因为改革几乎影响到所有的企业。例如,以前企业买入不动产或是商业地产是无法抵扣的,但改革之后,单这一项政策就将使得千千万万家企业获得“真金白银”的受益。

然而,业内人士表示,对于企业运营来说,营改增的红利能否获得,还取决于企业的应对是否充分。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的采购、销售等业务部门能否在价格裁判、合同签署之中把营改增的要求体现出来,是企业能否从改革中受益的关键。

“对于单个企业来说,应对的早、应对的好,就能得到好处;如果应对的晚、应对的不好,企业利润就被供应商和客户侵蚀甚至被蚕食了。”宫滨说。

对此,宫滨建议,企业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应对营改增,确保拿到改革红利。一是做好税款计算和申报工作,学习掌握好更为复杂的计算规则。二是对企业的销售定价系统、采购的定单管理系统、客户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调整,按照营改增后提出的客观要求进行改进,从而确保企业不被上下游企业侵蚀利益。

中税协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团长李林军则表示,建议企业通过专业机构和组织来学习了解新政策。当前,税务师行业与律师、注册会计师行业已经共同构成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为企业对营改增的学习和培训。企业需要尽快熟悉运用马上到来的营改增,把改革“红包”实实在在拿到手中,并进一步优化企业财税运行、提高企业管理效能。(完)

【第11篇】建筑业营改增缴纳税金

一、进项业务的内容

(一)有形资产

此处的有形资产是指尚未转化为成本费用的存货、固定资产和不动产。包括原材料、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机器、设备、工具、用具、房屋建筑物等。

与无形的劳务和服务不同,有形资产可以储存,自采购到转化为成本费用通常有一段时间,购进扣税法允许纳税人在采购环节抵扣进项税额。

(二)合同成本

1.人工费: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支付给从事工程建造人员的劳动报酬,包括施工人员的应付职工薪酬以及施工生产使用的外包队劳务费等。

2.材料费:指在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形成工程实体的各种材料支出,包括原材料、结构件、零配件、辅助材料、商品混凝土、周转材料的摊销费和租赁费 、半成品等 。

3.机械使用费:指在施工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发生的机械使用费和租入施工机械的租赁费,以及按规定支付的施工机械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费等。

4.其他直接费(措施费):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不能直接归属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费用中的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包括:环境保护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施工现场材料二次搬运费、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及场地清理费、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折旧费等。

5.间接费用:指建筑业企业下属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施工单位发生的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工程保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排污费、取暖费、财产保险费和其他间接费用。

6.分包成本:特指工程总承包企业依法将部分专业工程发包给其他具备相应资质(单位)对应的分包工程价款。

以上六项合同费用,是构成建筑业企业合同成本的主要内容,在「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下进行明细核算,为减少核算工作量,「分包成本」明细科目无需按照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项目进行成本还原。

(三)期间费用

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与一般企业无异。

建筑业企业应正确区分合同成本与期间费用,前者构成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后者构成利润表的损益项目。

如某工程项目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计入合同成本;公司总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计入期间费用。

此外,建筑业企业还要关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关于营销费用的核算规定:

「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四)进项业务的增值税政策

无论是有形资产、合同成本还是期间费用,只要是外部取得的,都是上游企业的销项业务,属于应税项目的,上游企业可以向建筑业企业开具或代开专票等扣税凭证,建筑业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二、进项业务会计核算

(一)正常进项业务

正常进项业务是指税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既没有时间性差异,也没有口径性差异的业务。

例1 a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其所属甲项目部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2023年3月甲项目部采购一批钢材价税合计351万元,货物已验收入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300万元,税额51万元,专票已勾选且申报抵扣。

借:原材料 3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万元

贷:应付账款 351万元

材料领用时,按照不含税成本计入工程施工科目,假定甲项目2023年4月领用上述钢材的50%。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 150万元

贷:原材料 150万元

(二)时间性差异业务

主要包括两类业务:

一是发生进项业务,购进货物、服务、劳务等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首先按照货物清单、合同协议、工程计量单等资料上记载的不含税价格计入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科目,同时以不含税口径确认债务,取得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以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分录,再按照正常业务处理。

例2 a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其所属甲项目部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2023年3月甲项目部采购一批钢材,货物已验收入库,尚未取得专用发票,货物清单记载的价税合计351万元;本月专业分包单位完成工程量价税合计金额为555万元,尚未向其付款也未取得专用发票。

借:原材料 300万元

贷:应付账款 300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500万元

贷:应付账款 500万元

2023年8月取得对方开具专票并认证:

借:原材料 -300万元

贷:应付账款 -300万元

借:原材料 3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万元

贷:应付账款 351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500万元

贷:应付账款 -500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5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5万元

贷:应付账款 555万元

二是发生进项业务,已取得合规扣税凭证,但尚未履行认证申报手续的,会计上需要按照不含税口径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对应的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申报抵扣后,自该科目转入「进项税额」专栏。

例3 a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其所属甲项目部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2023年3月甲项目部采购一批钢材价税合计351万元,货物已验收入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300万元,税额51万元,专票尚未勾选及申报抵扣。

借:原材料 300万元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51万元

贷:应付账款 351万元

假定5月申报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万元

贷: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51万元

在申报抵扣前发生不得抵扣事项的,直接将对应的税额通过「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计入相应成本费用,申报抵扣后发生不得抵扣事项的,通过「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核算。

假定上例中,这批材料4月份因管理不善导致被盗。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351万元

贷:原材料 300万元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51万元

如果在申报抵扣后因管理不善导致钢材被盗。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351万元

贷:原材料 3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1万元

(二)口径性差异

主要包括三类业务:

一是发生时即可明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业务等,此类业务又可分三种情形。

1.取得普票,直接按照价税合计数计入成本费用。

2.取得专票,勾选认证,不申报抵扣,直接按照价税合计数计入成本费用。

3.取得专票,勾选认证并申报抵扣,先将不含税金额计入成本费用,税额计入「进项税额」专栏;然后再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是购进时可以抵扣且已经抵扣,后续期间发生用途改变或者非正常损失的,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借记相关资产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是发生时不可抵扣,后续发生用途改变又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要作进项税额转入,主要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长期资产,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三)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

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自外部取得的不动产,应当分期抵扣,60%部分在取得扣税凭证当月计入「进项税额」专栏,40%部分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第13个月再转入「进项税额」专栏。

二是自建不动产,只有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建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分期抵扣,其余费用可以一次性抵扣。

三是外购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和设备,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时,需要在领用当期将40%部分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第13个月再转入「进项税额」专栏。

四是待抵扣进项税额尚未在转入进项税额时(13个月期间),发生不得抵扣、处置等情形时,需要按照增值税政策的规定作相应处理。

三、销项业务的内容

(一)预收款

由于工程项目造价金额较高,为保证施工过程顺利进行,多数业主在建筑业企业提供相应担保措施后,在合同签订后向建筑业企业预付一定比例的工程款、备料款等,并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陆续自工程进度款中扣回。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规定,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二)验工计价

验工计价是业主或业主委托监理等其他单位,对建筑业企业已完成的工程量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计价的过程,业主签认「工程计量单」,表明业主对建筑业企业计量期间已完成的工程量的认可,相当于业主对工程合同的「阶段性结算」或者「预结算」,建筑业企业可以据之确认对业主的债权。

在增值税税制下,验工计价应当体现增值税的价外税特性,也就是价款和税额应当根据约定的计税方法进行价税分离。

但是,这种价税分离,只是项目管理的需要,并不代表分离之时发生纳税义务。实际上,验工计价和工程款的支付,总会有一定的时间差异和金额差异。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在没有支付款项,没有向业主开具发票,没有达到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以及没有竣工结算的情况下,验工计价环节本身并不必然导致纳税义务发生。

纳税义务没有发生,会计核算方面就不能将对应的税额计入「销项税额」,否则必然会导致税务管理和会计处理的脱节。那么,验工计价计的「税额」是否需要核算呢,应该如何核算呢?

答案是,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进行核算。从这个科目的名称可以看出,它是「待转化为」销项税额的税额,主要是用来核算会计先于税法的业务。

需要指出的是,本明细科目尽管名称带有「销项税额」字样,但根据财会〔2016〕22号文,它不仅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下会计先于税法业务的核算,也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下会计先于税法业务的核算,参见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简易计税项目(上)。

(三)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是业主验工计价之后,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向建筑业企业支付的工程款项。

毫无疑问,建筑业企业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应当将对应的税额,计入「销项税额」。

结合上文所述的验工计价环节,我们不难发现,由于工程进度款通常是验工计价之后才予以支付,而验工计价环节,已经将相应的税额,计入「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进度款支付时,「未来的纳税义务」变为「现实的纳税义务」,此时应将对应的「待转销项税额」计入「销项税额」。

(四)质保金

根据建筑业重磅利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新办法出台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显然,质保金或者保证金,从本质上看,是建造期间经过业主签认的应收账款,如果建筑业企业在验工计价时向业主开具发票了,发票开具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否则在实际收款时发生纳税义务。

以上所述预收款、应收款、进度款、质保金等,都属于建筑业企业的资金收取线,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还要考虑其对应的收益确认,也就是建造合同准则规范的合同收入确认问题,参见下文。

四、销项业务会计核算

结合施工过程中的工程价款结算业务,笔者将建筑业销项业务的基本账务处理流程概括描述如下:

(一)预收款

1.建筑业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根据实际收款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内部往来—公司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

2.根据该笔预收款对应的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注:未收款即向业主开票,以及开票金额大于实际收款金额的,会计处理参照上述第2笔分录。

(二)验工计价

3.施工过程开始后,向业主办理阶段性工程价款结算时,根据验工计价的价税合计数,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根据不含税金额,贷记「工程结算」或「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根据对应的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

(三)抵扣预收款、收取进度款(质保金)

4.按照合同约定以工程进度款抵扣预收款时,根据实际抵扣的价税合计数,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5.实际收到工程进度款(质保金)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内部往来—公司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6.根据收款对应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注:第2笔分录和第6笔分录实质上一样,此处为结合项目管理的各环节而单列,文末再进行总结归纳。

(四)收入确认

1.未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建筑业企业,其收入确认可参照上文第3笔分录。

2.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建筑业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应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借记或者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从上文所述的会计处理方案看,分录中并没有体现形式上的价税分离,但由于当期确认金额是按照合同预计总收入和完工进度计算得来的,在合同总收入、预计总成本以及完工进度均为不含税口径的情况下,「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以及「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这三个科目对应的数据自然也是不含税金额,换言之,它们的价税分离不是通过会计分录,而是通过计算过程实现的。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建筑业企业价税分离的对象和环节到底如何确定,财会〔2016〕22号文的解读已经明确为验工计价环节,而不是收入确认环节。

(五)案例分析

例 某建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其所属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工程项目合同总价333万元,其中不含税金额300万元,税额33万元。

2023年发生如下业务。

1.2023年6月收到预收款111万元,已向业主开具专票,并在7月申报期申报纳税,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1)借:银行存款 111

贷:预收账款 111

(2)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

2.2023年7月15日,业主验工计价33.3万元,按照合同条款抵扣预收款11.1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1)借:应收账款 33.3

贷:工程结算 3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3

(2)借:预收账款 11.1

贷:应收账款 11.1

抵扣预收款11.1万元时,业主应向建筑业企业开具收据。此时,「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借方余额=11-3.3=7.7(万元)。

3.2023年7月底,业主支付本月工程进度款22.2万元。

建筑业企业应向业主开具发票22.2万元,并确认工程进度款的销项税额2.2万元,8月申报期申报纳税,会计处理如下:

(1)借:银行存款 22.2

贷:应收账款 22.2

(2)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

此时,「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借方余额=7.7+2.2=9.9(万元)。

4.2023年8月15日,业主验工计价299.7万元,按照合同条款抵扣剩余预收款99.9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1)借:应收账款 299.7

贷:工程结算 27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9.7

(2)借:预收账款 99.9

贷:应收账款 99.9

抵扣剩余预收款99.9万元时,业主应向建筑业企业开具收据,8月15日全部预收款抵扣完毕。此时,「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贷方余额=29.7-9.9=19.8(万元)。

5.2023年8月底,业主支付剩余工程进度款199.8万元。

建筑业企业向业主开具发票199.8万元,并确认工程进度款的销项税额19.8万元,9月申报期申报纳税,会计处理如下:

(1)借:银行存款 199.8

贷:应收账款 199.8

(2)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9.8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8

此时,「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余额=19.8-19.8=0(万元)。

五、销项业务会计核算小结

以上销项业务的核算流程可分两条线:

第一条线,资金收取线,(不必区分预收款、进度款、质保金等款项性质)要作两步式处理,即要作两笔分录。

分录1:收款按全额,与发票、纳税相挂钩,收多少钱,开多少票,计多少税,预收款全额计入「预收账款」科目贷方,进度款、质保金等全额计入「应收账款」贷方。

分录2:只要有收款,现实纳税义务就发生,借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第二条线,计量或者收入确认线,一笔分录即可。「工程结算」或「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是不含税数,借方对应的「应收账款」科目是含税数,二者差额,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

在正确核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额」等事项之后,接下来要做的是申报纳税业务的核算,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一是月末结转,也就是如何把「应交增值税」结转到「未交增值税」。

二是已预缴的税款抵减应纳税额。

三是申报后税款缴纳的核算。

四、月末结转

(一)统一核算模式下的结转

在建筑业企业实行公司总部统一核算的模式下,企业的日常涉税事项全部反映在公司账套中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属的各个专栏。

这种模式下的月末结转直接按照财会〔2016〕22文的要求即可。

结转流程分两步:

第一步,分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的方向,余额为借方的,本月存在留抵税额,无需结转;余额为贷方的,转为下一步。

第二步,将贷方余额,通过「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注:此笔分录的作用在于,通过增加「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的借方发生额,使「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变为零,「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余额出现贷方数,抵减已预缴税款后申报缴纳。

因此,判断月末结转是否正确的一个方法是,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余额是不是借方或者零。

(二)分级核算模式下的结转

在建筑业企业实行分级核算的模式下,各独立核算的工程项目,以及公司总部,分别核算本会计主体的日常涉税事项,纳税人的进销项分散在不同的账套之中,月末需要通过逐级结转将之集中至公司总部,以实现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的衔接。

结转的流程分四步:

第一步,各项目部将本会计主体「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月末各专栏的余额反方向对冲,差额部分计入「内部往来—结转税款」科目,结转后本会计主体「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月末余额为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内部往来—结转税款 (或借方)

注:项目部月末只需向上级会计主体结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属的各专栏,不要作转出未交增值税处理,也不要结转「待认证进项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等过渡性科目。

第二步,异地项目部将本会计主体「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通过「内部往来—结转税款」科目结平。

借:内部往来—结转税款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注:第一步和第二步分录可以合并。

第三步,公司总部审核各项目结转分录无误后,下发「税款结转通知书」,并作与项目部金额相同,方向相反的分录。

第四步,公司总部参照上文介绍的「统一核算模式下的结转」,将汇总后的涉税事项作转出未交增值税处理。

(三)案例

某建筑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下属甲乙两个一般计税方法项目,两项目部均独立核算,并通过公司申报纳税。

2023年3月甲乙项目部的涉税情况如下:

1、甲工程项目

销项税额100万元, 进项税额80万元,进项税额转出3万元,预缴税款5万元。

甲项目部3月底结转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万元

(进项税额转出)3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0万元

—预交增值税 5万元

内部往来—结转税款 18万元

2、乙工程项目:

销项税额10万元, 进项税额50万元,本地项目无预缴。

乙项目部3月底结转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万元

内部往来—结转税款 4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0万元

3、公司总部:

(1)根据「税款结转通知书」,结转甲乙项目本月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万元

—预交增值税 5万元

内部往来—结转税款—甲项目 18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万元

(进项税额转出)3万元

内部往来—结转税款—乙项目 40万元

注:「内部往来—结转税款」反映的是各独立核算单位的涉税利益,公司总部应对其进行明细或者项目辅助核算。

(2)逐级结转后,公司总部账套内:

销项税额110万元, 进项税额130万元,进项税额转出3万元,预缴税款5万元。

假定公司总部本月没有涉税业务,当期应纳税额为-17万元,属于进项税额留抵,无需作转出未交增值税处理。

假定公司总部还有出租不动产、销售货物等业务,3月销项税额为30万元,进项税额为6万元。

3月末,公司总部要作转出未交增值税7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7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万元

四、预缴税款抵减及缴纳业务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减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从纳税申报表的逻辑顺序看,是先计算出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再以预缴税款进行抵减。

因此,会计处理也应按此顺序,也就是以「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和「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对冲。

显然,上述两科目对冲时,应以二者余额孰低为原则。

抵减之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有贷方余额的,说明纳税人当期存在应补税额;「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有借方余额的,说明纳税人当期预缴的税款大于当期的应纳税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仍以上例为例,假定公司总部本身有出租不动产、销售货物等业务,3月销项税额为30万元,进项税额为6万元。

3月末,公司总部要作转出未交增值税7万元之后,以预缴的5万元进行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万元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5万元

抵减之后,应补税款为2万元,申报后缴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万元

贷:银行存款 2万元

假定公司总部本月销项税额30万元,进项税额为9万元,转出未交增值税为4万元,以预缴抵减时,只能抵减4万元,当期无需补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万元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4万元

需要指出的是,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笔者一贯主张,无需区分计税方法,无需区分不同工程项目,也无需区分应税项目,也就是可以综合抵减。

【第12篇】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

(一)应税服务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戚、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青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二)建筑服务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1.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销售不动产1.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 年4 月30 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2.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 年4 月30 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4.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5.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征免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1.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 年4 月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 年4 月30 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 年4 月30目前的高速公路。

3.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 年5 月1 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不得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其他应税行为及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固定业户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 的征收率征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蒙古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3.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 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4.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3%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6.自2023年4月1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7.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自2023年7月1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第13篇】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对小微企业扶持力度,2023年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其中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实施一段时间以来,部分纳税人对政策规定还是有一些不清楚、不了解的地方。为了让减税实打实、硬碰硬地落地,2023年3月15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举办在线访谈活动,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张卫解答了网友关心的问题,其中就包括大家十分关注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相关问题。

[ 网友5d999 ]2023年我们企业曾选择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来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请问2023年还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 ]可以。部分纳税人在2023年先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在2023年内,只要符合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条件,仍可以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只允许转一次。

[ 网友56538 ]我公司是一家商贸企业,2023年已经办理过一次转登记,后来由于业务量扩大,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还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 ]在2023年内,只要符合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条件,可以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已经办理过一次转登记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仍然可以在2023年办理一次转登记。

[ 网友19057 ]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在历史上曾经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若在2023年申请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销售额未达500万元,还可以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 ]按照政策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这里可办理转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包括营改增纳税人。所以,如果纳税人符合以上条件,是可以办理转登记的。

[ 网友597hfv ]公司是2023年9月注册成立的,10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截止目前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 ]按照政策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23年12月31日前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因此,您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期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出12个月(4个季度)的应税销售额,来判断是否适用转登记政策。

[ 网友5769 ]我公司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劳务派遣公司,目前是一般纳税人,如果2023年办理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累计销售额该如何计算?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 ]累计应税销售额计算,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规定执行,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此外,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14篇】营改增纳税人认定标准

疫情以来,很多企业都在亏本的状态,国家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业,扶持企业渡过经营难关,近日,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将转登记政策延续一年。“转登记”政策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号)发布之日起执行,停止时间是2023年底。也就是说,在上述政策执行期间内,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办理转登记手续。

另外,如果纳税人在2023年及之前曾选择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允许在今年再次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需要注意的是,今年选择转登记的次数只有1次,也就是说今年选择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今年不能够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具体表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有关附件。

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是什么?一般纳税人改成小规模的流程是什么?乐昌财税好帮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是什么?

1、发票权限不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税率不同,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在17%,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税率;

3、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

二、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有什么

1、认定条件不同:

主要从事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特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连续12个月应税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50万以下的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认定一般纳税人;

主要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连续12个月销售额达到80万以上的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80万以下的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认定一般纳税人

主要从事营改增服务业的,连续12个月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必须认定一般纳税人,500万以下的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认定一般纳税人

对于新成立的企业,如果没有专门向税务局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都是小规模纳税人,到达以上法定限额的,必须到税务局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否则税务局会强制认定;没有达到以上限额的企业也可以向税务局申请认定

2、帐务处理上区别

在购买商品时,如果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两者处理存在不同

一般纳税人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小规模纳税人为

借:库存商品等

贷:银行存款等

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

在销售商品时,采用的税率不同。

一般纳税人: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3、税收管理规定的区别: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可以作为当期进项税抵扣;计算方法为销项减进项。

小规模纳税人:只能使用普通发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计算方法为销售额×征收率。

4、税率与征收率不同:

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17%,税法还列举了5类适应13%低税率的货物,还有几项特殊业务按简易办法征收(参照小规模)。还有零税率应税劳务和货物;营改增之后增加了6%(营改增服务业)、11%(交通运输业)两档增值税税率,动产租赁营改增适用17%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统一适用3%增值税征收率。

三、一般纳税人改成小规模的流程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于2023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以上便是乐昌财税好帮手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韶关一般纳税人公司如何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乐昌帮的财务顾问。

【第15篇】劳务派遣营改增后如何纳税

税务争议部

编者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明细,企业对用工要求逐步提高,用工形式也发生了转变,劳务派遣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壮大。目前,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一般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数量的一定比例。但在实践中,劳务派遣仍被部分企业视为规避用工风险和避税的一个重要手段。另外,由于劳务派遣法律关系自身的复杂性以及部分税收政策不够明晰,的确给劳务派遣用工中各主体带来一定的税收风险。华税律师在本文中向相关企业提示相关税收风险。

一、劳务派遣法律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涉及三方法律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以及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其中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就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等达成协议。劳务派遣的典型特征是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分离。

二、劳务派遣用工个人所得税

1.税目:“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即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个人与所得支付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存在劳动关系,个人取得的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个人取得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

《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定义。综上所述,被派遣劳动者取得的劳动报酬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在实践中,为了方便操作,存在劳务派遣单位委托用工单位直接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这种情形下,仍应按照上述分析,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除了劳务派遣单位委托用工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还存在用工单位根据被派遣劳动者的实际考勤情况,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该种情形,从本质上来说,被派遣劳动者取得的所得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2.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确定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以“源泉扣缴为主、个人自行申报为辅”为原则,即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但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

按照上述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取得的工资薪金如果是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一方支付,则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但如果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都支付了部分工资薪金,则应由纳税义务人被派遣劳动者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中国移动税收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稽便函[2008]115号)也对劳务派遣用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进行了明确,如果派遣方和用工单位都支付薪资,两方都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扣缴税款,但个人同时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如果只有一方支付薪资,则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

3.纳税地点

如果以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一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于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如果被派遣劳动者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两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被派遣劳动者应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一般向派遣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税收风险

实践中,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以及用工单位在个人所得税问题上,都存在处理不当而导致的税务风险。首先,由于劳动报酬支付在实践中较为混乱,工资薪金支付方可能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其次,代扣代缴义务人对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目认识不清,导致适用错误的税目、扣除费用以及税率,代扣代缴错误的税额;最后,在被派遣劳动者负有自行申报纳税义务情形下,其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及地点进行纳税申报。

三、劳务派遣用工企业所得税处理

1.用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劳务派遣单位企业所得税处理

劳务派遣单位应将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确认为收入,派遣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3.税收风险

用工单位如果未正确归集工资薪金支出,而将上述规定中应作为劳务费支出或者职工福利费支出的部分计入工资薪金支出,增加了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存在被税务机关纳税调增的税收风险;派遣单位可能仅将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确认为收入,但又将支付给劳动力的劳动报酬税前扣除,这样就造成该部分成本费用和用工单位重复税前扣除,也面临被税务机关纳税调增的税收风险。

四、劳务派遣用工营业税

劳务派遣单位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十二条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以上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收取价款时,应全额计入收入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包括代收转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全额开具服务业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同一张发票中备注说明。

但实践中,部分劳务派遣公司仅将上述差额核算为收入,为企业带来税务不合规的风险。

小结:

实践中,很多劳务派遣公司资证不全,准入门槛较低,导致账务核算混乱,财务报表失真。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以及用工单位对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可能把握不够精准,为减小税收风险,其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自身的相关纳税义务,并正确计缴相关税费。

《营改增纳税申报(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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