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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1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征管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

【第1篇】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

你是不是还在为税收征管复杂的流程和手续苦恼呀?国家税务总局又有大动作了,为切实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规范基础税收征管工作,优化变更登记、跨省迁移等环节简化了税务服务流程,具体什么内容呢?那我们接着往下看吧!

1、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

(1)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完变更登记后,不用再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

(2)税务机关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在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

(3)处于非正常户状态的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时,核心征管系统会在纳税人恢复正常状态时自动变更。

(4)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所涉及需要提醒的事项,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精准推送提醒信息,后续管理事项,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向税务人员推送待办消息提醒。

2、优化跨省迁移税费服务流程

(1)纳税人跨省迁移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完住所变更登记后,向迁出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对没有任何问题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出具文件,纳税人在迁入地承继、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权益等信息,并在规定时限内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经纳税人同意后,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把信息推送给迁入地的税务机关。

(2)优化迁入流程,迁入地税务机关应当在接收到纳税人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主管部门所分配、税(费)种认定并提醒纳税人在迁入地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3)纳税人下面信息在迁入地办理:纳税人工商登记、财务制度和财务工作人员登记、各种税务登记、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

(4)纳税人迁移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未弥补的税收,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弥补;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扣,无需申请开具资料。

这些税务优化政策是不是很有用啊?有没有帮你处理到实际中的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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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市局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是什么意思

甘肃经济日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通讯员李辉)今年以来,兰州高新区税务局多措并举,加强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精细化、科学化,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落实。

兰州高新区税务局拓展申报方式渠道,进行线上线下联动申报,联合电子税务局、银行app等,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线上办理多险种和非税申报缴纳服务。通过税企微信平台、qq联络群、手机短信平台等“非接触式”方式,及时向纳税人、缴费人宣传阶段性减免、缓缴政策等优惠措施,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应知尽享,全面提升政策落实水平。针对老年人缴纳社保、医保,在人数多、难度大、操作困难的情况下,办税大厅采用“绿色通道+专窗”的模式,线上服务和线下“绿色专窗”渠道并行,方便了老年人办税缴费。同时在疫情期间主动帮助老年人完成身份验证、体温测量等环节,引导老年人在休息区隔位就座等待办理业务。对工作中发现的疑点和难点问题,业务骨干在缴费现场按照相关规定和政策快速落实解决,为持续提升社会保险费和非税缴费服务工作做到了有力的保障,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在贴心、便利、高效的服务中获得了更多的幸福感。

【第3篇】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方案

电子商务的强劲发展,尤其是自 covid-19 流行病出现以来,对税收征管提出了重大挑战,要求当局既要与预算收入的损失作斗争,又要确保电子商务与企业之间税收义务的公平性。传统商业。这个问题要求税务行业有有效管理的解决方案。

越南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目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近年来,电子商务税收政策逐步完善,符合越南电子商务业务的消费趋势和技术应用。

目前,越南拥有近140家电商交易场主;对应于每天约 350 万访客访问楼层的平均客户数量。2023年越南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将达到约137亿美元,比2023年增长约15%,预计2025年将达到390亿美元。

税务总司(财政部)副司长dang ngoc minh表示,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快速爆发式发展和上述许多新业态创造了一个新的项目。增加电子商务收入.

然而,目前该领域的税收收入相当低,与越南国内和跨境业务平台的巨额收入不相称。这可能会导致国家预算损失,造成商人之间的不平等。金融业负责人何德福部长不得不承认:“目前,我们在电子商务和技术业务方面损失了大量收入”。

经济专家还表示,在管理机构难以监控和收集网上企业购销信息的情况下,电子商务企业税收流失国家预算收入的可能性非常大。大多数在越南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组织和个人不进行商业登记,因此税务机关难以监控、管理和识别对象。与传统商业形式相比,电子商务领域的企业可能更容易逃税,因为数字技术可以使商业信息保密。目前,有一些组织和个人利用网站宣传产品和商品,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不开具销售发票或申报收入计算增值税或所得税,个人和企业所得税。

金融学院高级讲师dinh trong thinh副教授表示,越南在跨境电商和国内电商领域的税收收入正在流失。在网络空间开展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往往想方设法避税,拆分成多个不同的账户进行业务,导致纳税申报不准确,控制难度大。许多社交网站起源于国外,在越南没有法人实体进行管理,导致信息获取和税收征收困难重重。

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务管理司(税务总局)司长nguyen thi lan anh女士也表示,在数字经济中,一些收入类型很难区分,特别是特许权使用费、服务费和商业利润。同时,通过电子网站进行的商品买卖、服务提供是随时随地、全天候进行的,税务机关难以对电子商务交易进行管控。生意活动。

因此,财政部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了第 2146/qd-btc 号决定,关于在“越南电子商务活动的税收管理”项目中实施解决方案的总体规划。越南”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适用于国内和跨境电子商务;其中专注于由在越南没有固定营业场所的外国提供商提供跨境数字服务。

因此,与外国组织签订在线广告合同的越南组织代表在数字平台上提供服务的外国组织进行纳税申报。一些因为youtube、apple、google...提供数字内容产品(网络游戏、视频、音乐、剪辑...)而获得巨额收入的个人已根据法律规定自愿申报纳税。

税务总局数据显示,跨境电商活动征税额逐年增加。具体而言,2023年跨境电子商务活动税收达到7700亿越南盾;2023年达到11680亿越南盾;2023年将达到11430亿越盾,2023年将达到15910亿越盾。

特别是2023年,税务部门从2023年7月1日起在全国部署电子发票;推出跨境电商平台征税门户、国外供应商门户(etaxvn.gdt.gov.vn)和etax mobile注册应用程序。 ,申报和纳税以及可以查询信息,了解越南电子商务活动领域的税收法律制度和相关法律政策。

大型企业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局长nguyen bang thang先生表示,从2023年3月21日起部署外国供应商门户网站8个多月后,目前已有42家外国供应商注册、通过门户网站为来自美国等许多国家的外国供应商报税和纳税;荷兰; 韩国; 新加坡; 香港(中国);爱尔兰; 立陶宛;瑞士、澳大利亚……;纳税总额超过34,440亿越南盾。

2023年第一个月,通过外国供应商门户网站,获得约1.8万亿越南盾。

未来一段时间,税务总局将落实多项解决方案,继续会同工贸部、信通部、公安部等相关单位,提高办事效率。税务管理 电子商务。

在“电子商务活动税收管理”项目中,税务总局继续开展宣传和支持纳税人等活动,特别是指导大型外国供应商在电子商务门户网站上注册、申报和纳税。税务行业;积极参与制定数字经济收入征税权分配多边协定内容的谈判。另一方面,完善税收立法,强化电子商务平台所有者通过平台代为销售商品和服务的卖家申报纳税的责任,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信息通过电子方式……

税务部门也在积极协调建立电子商务风险管理数据库;应用人工智能 (ai) 处理数据,在超过风险阈值时发出警告,并为电子商务活动提出基于风险的税收管理措施……”此外,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国家银行

协调会同财政部指导和指导商业银行对接和提供银行业机构和个人支付账号信息,税务总局已完成91个机构和个人支付账户信息接收申请升级商业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第4篇】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拟于2023年8月20日9:00至21:00对全省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交易系统及相关系统进行停机维护。期间受影响的业务系统包括: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交易系统、相关系统的部分功能也同时无法使用。维护工作结束后,系统将恢复使用。请您合理安排申报缴税(费)时间,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3年8月19日

来源:沈阳税务

【第5篇】税收征管法纳税申报期

因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2023年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提醒大家合理安排申报时间,错峰完成申报!

制图 刘耘

4月申报要点

1

4月申报: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纳税人退还留抵税额

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而后,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对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业务的具体征管细则做了明确。 增量留抵: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一季度部分税费

为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的有关事项。

3

申报注意: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更进一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

中小微企业新购设备税前扣除不再受500万元限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中小微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5

4月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注意适用新规

《财务部 税务总局发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从事特定项目的纳税人,可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特别提醒

受疫情影响,部分地区申报纳税期延长,例如上海,对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将申报纳税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9日。4月各地申报纳税期限截止时间以当地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于燕 、宋淑娟(010)61930016

【第6篇】税收征管审计案例

计算机审计思路

税收征管质量专项审计调查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对部分重点企业税收征纳情况进行调查,揭露和反映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促进其从管理机制上解决税收流失和执法腐败问题。因此,如何选择重点税源相对集中的地市并确定延伸调查的重点税源企业,以及确定重点税源企业后对企业的纳税申报环节和税收征管及税收会计核算环节的审查是此项审计调查工作的重点,同时也是计算机审计的着力点。

由于国税部门在全国推广使用了重点税源监控系统,2002年以前将年纳税能力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全部纳入了该系统进行监控,2003年开始,监控范围扩大到年纳税能力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因此,审计人员可以将该系统的数据直接导入到自己的计算机中,生成一张重点税源监控数据表,既可作为延伸调查选点的参考依据,又可用于与税收会计数据的比较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

同时,国税总局还开发并在国税系统推广使用了“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即ctais)。通过该系统,税收征管数据全部集中在地市级国税局,各个县市国税局仅限于进行前台操作。因此,审计人员通过下载ctais数据,就可获得较为全面的税收征管信息。通过审计分析这些计算机信息,寻找线索,有目的地延伸调点税源企业,则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发现税收征管质量问题,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计算机审计的方法和步骤

步骤一:认真组织审前调查,精心编制计算机辅助审计实施方案

在审前调查阶段,通过对省级国税局的信息中心和计财部门的调查,掌握全省计算机信息化的总体情况和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结构、内容及其使用情况。其中,一是要全面了解重点税源监控系统的使用情况,初步分析判断其数据是否安全、完整、可用;二是要准确了解各地市国税局ctais系统的使用情况,以便于在下一步延伸审计时,选择那些ctais系统使用时间早、运行状况好、数据可信度高的地市作为审计对象,从而充分发挥计算机辅助审计的优势。

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制定计算机辅助审计实施方案。通过精心编制该方案,一是要明确计算机辅助审计的目标,二是要确定计算机辅助审计的主要内容,三是说明计算机辅助审计的步骤与方法,四是统一计算机辅助审计的要求等。

步骤二:利用重点税源监控系统数据导出功能,直接导入重点税源监控数据

在省级国税局集中有全省的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审计人员可以将全省的数据直接导入到自己的计算机中,生成一张重点税源监控数据表(excel格式,便于审计人员在各种型号的计算机上使用)。导入的数据主要包括企业名称、属地、行业、产品销售收入、利润、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的实现税金、入库税金和欠缴税金,除了导入本期数外,还导入同期数以及与同期相比的增长比率等数据。

步骤三:分析重点税源监控数据为确定延伸调查地市提供线索

将上一步导入的重点税源监控数据表按照属地分地市进行归类生成分地市重点税源数据表,并分别就各地重点税源企业的户数及其税收实现数、入库数和欠缴数进行分析,将那些重点税源户数多、税收规模大、欠税突出的地市作为延伸调查的对象。

步骤四:完整下载和转换被延伸调查地市ctais数据

1.调查被延伸审计地市国税局的信息部门和计财部门,具体了解其ctais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为下载计算机数据做准备。

2.安装数据库客户端软件。目前,ctais系统运行的数据库平台有两种:sybase及oracle,针对不同的数据库平台应安装与国税局实际使用的数据库相一致的客户端软件,客户端软件可向国税信息部门索取。对于ctais数据库系统是oracle的,在安装完客户端后,还应运行“oracle用ctais汉字字符。reg”文件,如该信息未成功注册,导入的数据将不能正确显示中文。

3.配置网络连接。网络配置参数向国税局索取,一般包括:ip地址及其掩码,网关参数等。

4.配置数据库客户端。对于sybase客户端,通过运行sybase的dsedit软件,按照提示逐步进行配置。对于oracle客户端,通过运行oracle客户端配置软件,进入oracle客户端配置界面,按照提示逐步进行配置。

5.配置odbc连接。对于sybase的odbc配置,在“控制面板”中选择“数据源(odbc)”图标,双击后进入“odbc数据源管理器”,完成配置。对于oracle的odbc配置,与sybase的odbc配置过程相似,只是在创建新的数据源时应选择oracle的驱动程序。

6.安装和配置审计数据库。本数据下载的目标数据库为微软的sqlserver2000,为此,应在下载计算机上首先安装sqlserver2000数据库服务器,正确安装完成后,启动sqlserver服务并运行sqlserver2000企业管理器,完成审计数据库的配置。

7.数据下载。运行“microsoftsqlserver”软件,利用其“导入和导出数据”功能下载ctais数据,建议导入除“fp_”、“xt_”、“v_”、“tx_”、“qx_”、“cx_”、“bb_”开头的全部数据。在导入前,如能请国税部门将审计范围外的数据预先剔除,则可大大降低数据下载的时间。

8.利用《数据采集分析软件3.0国税审计ctais版》,进行数据的转换,保存为审计人员可以利用的格式。

步骤五:结合审计方案要求,针对各项具体的审计调查内容,编制相应的计算机审计模块

下面是欠税审计调查模块的例子。

该模块的主要内容如下:

1.利用下载的ctais数据将企业已经申报尚未上解的税款全部查询出来,生成税收会计欠税逐笔查询表。

从ctais的[登记_登记纳税人基本信息]表中,提取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字段。

从ctais的[税务机关代码]表中,提取纳税人税务机构代码、税务机构名称等字段。

从ctais的[view_征收信息]表中,按照上解日期为空和征收项目名称不等于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的条件,提取纳税人识别号、所属时期起、所属时期止、征收项目名称、税额、上解日期、纳税人税务机构代码等必要字段。

三张表分别通过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税务机构代码相互关联,生成税收会计欠税逐笔查询表。

2.利用税收会计欠税逐笔查询表生成税收会计欠税分户表。

从上述税收会计欠税逐笔查询表中进行分户查询,将每家企业逐笔反映的欠税汇总起来逐户反映,然后按照每户企业欠税金额从大到小排序,生成税收会计欠税分户表。

3.利用重点税源监控数据表生成一张重点企业欠税分户表。

利用步骤三生成的分地市重点税源数据表,选择的数据主要包括企业名称、属地、欠缴税金(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的本期数、同期数以及与同期相比的增长比率等,并按照欠缴税金本期数降序排列,生成所延伸地市的重点企业欠税分户表。

4.查找可疑线索。

(l)寻找税收会计可能未反映欠税的重点企业。将重点企业欠税分户表与税收会计欠税分户表按照企业名称进行关联相互比对,查找重点企业欠税分户表中存在而税收会计欠税分户表中不存在的企业名称,生成可疑企业名单一。

(2)寻找税收会计可能少反映欠税的重点企业。仍然将重点企业欠税分户表与税收会计欠税分户表按照企业名称进行关联相互比对,查找在重点企业欠税分户表中和税收会计欠税分户表中同时存在,但是重点企业欠税分户表中反映的欠税远大于税收会计欠税分户表中反映的欠税的企业名称,生成可疑企业名单二。

5.核查税收征管档案,确定重大可疑税源。

根据发现的线索,调阅有关企业的税收征管档案,一是查明企业年底实现但是依照税收法规应该于次年申报的税收,二是查清税务部门将该企业的欠税结转待清理呆账税金核算的金额和余额等情况,将这些税款从重点企业欠税分户表的欠税中剔除出来,生成新的已经调整为税收会计口径的欠税数据,并将其与税收会计欠税分户表中反映的欠税再次相互比对,如果前者仍然大于后者,则说明税务部门存在瞒报企业欠税的重大嫌疑。

步骤六:根据各计算机审计模块发现的重大可疑线索进行延伸调查,做出结论

仍然以上述欠税审计调查模块为例子。根据该审计模块发现的重大可疑税源企业,延伸到相关企业进行调查,实地核实其税金的实现、申报、入库和欠缴情况。如果审计结果表明该企业的欠缴税金调整为税收会计口径后确实大于税务部门反映的欠税金额,则可以基本确定税务部门存在瞒报欠税的问题(同时要注意分清是否存在企业故意少申报和税务授意企业少申报的情况,区分企业未申报和企业已申报两种情况下分别少反映的欠税金额),向该企业和该企业的税收征管机构进行相关取证。

审计案例

2003年,在对h省税务部门2002年1月至2003年9月30日税收征管质量专项审计调查中,我们通过审前调查,了解到该省国税系统已经全面推广使用了重点税源监控系统和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并且使用基本正常。于是,审计组决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调查工作。通过税源监控系统和ctais的管理使用情况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精心编制了计算机辅助审计实施方案,经过办领导批准后正式予以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我们成功地导入了全省重点税源监控系统的数据,下载并转换了税收规模最大的w市国税局上线以来与审计调查有关的ctais电子数据,约40gb.随后,审计组紧紧围绕审计调点,深入分析取得的电子数据,从传统的手工审计和计算机审计两个方面多角度提出了大量的计算机审计模块编制思路和解决方案,最终将审计人员多年税收审计经验与计算机处同志的计算机技术紧密结合,取长补短,编制出了一些实用审计模块,从线索的发现、问题的核实和排除、证据的取得等都最大限度地依靠和使用计算机,使计算机运用贯穿审计调查整个过程,实现了计算机审计和手工审计的水乳交融。

通过充分运用计算机进行审计,编制计算机审计模块,我们在税收征管质量调查的多个方面均取得了明显成效,审计成果涵盖税收审计业务的多个领域。如审计人员抓住近年税务部门税收会计核算不实、瞒报税源、有税不征、违规缓税等问题比较突出的特点,编制了欠税审计模块,查出了w市国税局2002年底和2003年9月底瞒报欠税或有税不收金额达9亿多元。另外,还通过编制和运用减免税、税务稽查、税收会计等审计模块,发现了大量审计线索,查出税收会计核算不实、瞒报减免税金、稽查执法不力等问题,金额达6亿多元。

【第7篇】我国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在专精特新培育过程中存在哪些突出的问题?

一、创新能力不足

目前在培育过程中,知识产权还存在一些短板,集中表现为企业获取专利技术等创新资源能力薄弱,部分企业的创新发展后劲不够;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交易等平台功能还不健全,知识产权价值不能充分实现,导致企业创新得不到有效反哺。

二、融资困难

专精特新”多为攻坚硬核科技的技术型企业,资金投入量大、投资回报慢,需要外部融资予以支持。但是,因为科技研发风险高、周期长,所以融资难的现象较为普遍。

目前,针对专精特新企业的银行贷款仍然主要依赖抵押质押,获得信用贷款的难度较大,尤其是科技型、轻资产类企业融资难题并未缓解。

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与专精特新企业相关的纳税、社保、信贷等信息分散在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等各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全面获取专精特新企业信用信息的难度较大。

面对这两大难题,我国制定了以下几项专精特新扶持举措:

1、知识产权.

专精特新企业的灵魂是创新,而知识产权是衡量企业是否能达到专精特新创新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准。

知识产权已成为专精特新重要审核条件,将倒逼企业加强研发,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因此我国将推动以下措施助力保护企业获取创新收益。

(1)支持专精特新企业享受产权优先审查,让更多专精特新企业高效获权。同时增强产权的金融服务效能,助力解决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2)加快构建专利导航服务机制,助力公司拓展更多的业务、支撑起企业的长期经营发展,并从长远策略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决策参考。此外,还会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技术、新产品高效获权这一举措,也将为公司积极申请发明专利保驾护航。

(3)针对企业维权救济、应对海外知识产权诉讼能力不足等痛点难点,将加大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办案力度,并探索开展识产权维权援助行动,加大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护航企业“走出去”。

2、财务指标

建立分层管理体系。根据企业发展情况每年调整层次,及时清退不符合准入条件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下分孵化层、规范层、培育层等。鼓励已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和拟申请ipo的全国股转系统摘牌企业进入培育层。

(1)孵化层:指的是尚未达到规范层、培育层标准的企业。

(2)规范层:指的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获得过b轮以上私募股权融资的企业。

(3)培育层:指的是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拟上市后备企业;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指标达到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相应指标50%以上,且具备上市潜力或具有明确上市规划的企业。

截至今年7月左右,区域性股权市场已约有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300多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7700多家,我国将通过整合各方资源,逐步建立起符合场外市场特点和优质中小企业需求的基础服务体系、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和上市规范培育体系,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作用发挥,提升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能力。

【第8篇】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切实强化税收司法保障,维护国家税收安全,2023年10月,朝阳区检察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建立了检税合作机制,旨在加强检税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安全。

近日,为落实税检合作机制,我院第六检察部和朝阳区税务局开展座谈,研究检税合作方案,合力加强税收征管,并对如何利用大数据办案确保国有财产安全进行研讨。我院第六检察部主任齐迹、副主任王天毅和全体检察官,朝阳区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局局长阮铮、副局长余雪辉及税收风险管理局部分工作人员参加本次座谈会。

齐迹表示,检察机关与税务机关定期召开座谈会是落实双方合作机制的表现,双方针对重大涉税政策、突发涉税事件,加强沟通交流,能够促进税收业务与检察司法业务有效融合。

阮铮表示,税务机关与检察机关合作能够更高效地保证税款足额入库,双方在成品油涉税专项案件办理过程中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今后双方要进一步加强在涉税案件领域的合作。

通过本次座谈会,双方达成以下几点共识:

坚持常态合作,确保检税合作有实效

一方面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营造良好税收秩序,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办案强化税收司法保障。

细化合作要求,确保检税协作有深度

以目标建设为导向,深化和拓展检税多领域合作,加强工作衔接,形成检税高质量协作合力。进一步挖掘新做法、新机制、新亮点,实现检税互补共赢。

加强沟通交流,确保检税协作有支撑

通过加强业务交流、开展同堂业务培训等方式,夯实双方的税务、检察专业知识储备,打造业务素质过硬的复合型人才,共同为朝阳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第9篇】利用大数据加强自然人税收征管

江湖传闻:国家成立高净值人士管理局?

有传言国家针对高净值人群(银行存款在1000万以上的人群)成立了高净值人士管理局,展开了高净值人群专项稽查行动,未来金税四期会采取智慧税务的手段去采集每个纳税人的信息。

以上信息真假参半,似是而非:成立高净值人士管理局是假,加强高净值人士税收征管是真。

但国家为什么要加强高净值人士税收征管?

1、“十四五”规划:

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发挥慈善等第三次分配作用,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和监管。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合法收入,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建立完善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

2、“二十大”报告:

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的调节力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

3、《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

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厚植内需发展潜力;逐步健全再分配机制——加大财税制度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和监管。

4、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实:加强高收入群体税收征管是强化调节的关键

1)个税是排行第三的“小税种”:202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3993亿;个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比重8.1%,占gdp比重1.22%,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2)工薪税”: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占比超过7成,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占比连年超过6成,大家会发现高收入人群在努力避税,而工薪阶层却在老实交税!

3)“发达地区税”:上海、北京、广东、江苏、浙江、山东六省市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比超过6成。其中,上海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贡献占全国1/6;上海、北京和深圳三大一线城市合计贡献约40%。

4)小众税:个税纳税人数量在人口总数中占比地,有较大的开发空间。

5)高收入群体避税方式多样且隐秘,个税流失严重,严重弱化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效应。

5、国外都在加强高净值人士税收征管

1)明确收入与净值界定标准

仅以资产作为标准:英国(资产超过2000 万英镑)、爱尔兰、加拿大、新西兰;

综合资产和收入:美国(资产或者收入超过1000万美元)、西班牙、葡萄牙

2)专业的征管模式保障

一是设置专职管理机构:美国成立'全球财富行业团队”;英国皇家税务与海关总署成立了高净值个人管理部门;澳大利亚成立高净值人群调查机构;日本国税厅专门设立个人课税部

二是纳入大企业税收管理体系:西班牙将高收入高净值个人税收征管职能纳入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

三是配备了强大的专业管理团队:税务部门配备全职管理高收入高净值个人的工作人员。

3)严密的税收管控措施

双向申报:澳大利亚自主申报与源泉扣缴申报相结合,第三方信息比对;

自愿披露:加拿大、新加坡、澳大利亚,自纠轻罚;

强制披露:美国、英国、葡萄牙、南非和韩国;

大部分打发国家针对退籍征收退籍税。

4)有力的风险管理机制

常态化税收审计、纳税评估、风险应对;

拜登加税:拨款800亿美元给irs,其中456亿美元用于增加税务审计稽查力度,预算增加近70%,预期增加2000亿美元税收。

5)高效的信息管税机制:完善的税号制度(数字税务账户);高质量的数据交换和处理平台;建立自然人税收数据库。

6)严厉的违法惩处机制

美国设立了专门的税务法庭,并在国内收入局内部设立了独立的刑事侦查部门,可根据规定传唤、调查、逮捕调查对象。

7)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纳税信用惩戒

8)紧密的协同管理机制—国际协作

6、未来加强高净值人士税收征管的方向

1)明确高净值人士标准:

双高——高收入、高资产

2)完善个人所得税:扩大综合所得征收范围,调整优化税率结构;完善资本所得税收制度,缩小劳动、资本税收差异提升税收确定性。

3)以房地产税立法推动房地产税系重构,提高持有环节税负,降低交易环节税负。

4)借力金税四期,建立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实现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针对高净值人士设立专业管理机构,提供精细纳税服务和精准税务监管,强化'信用+风险'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涉税行为。

5)完善反避税制度机制,强化国际协作。

【第10篇】2023税收征管工作总结

公司一季度工作总结暨二季度计划

一季度,按照集团部署和要求,公司抢抓经济复苏和发展黄金期,围绕一个“拼”字,通过一批变革性、牵引性、标志性举措来育先机、开新局,拼出一个开门红,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一季度工作总结

(一)拼力度,资产盘活再获突破

(二)拼速度,项目谋划成效明显

(三)拼深度,企业效益不断提升

(四)拼精度,内部管理持续优化

(五)拼高度,党建纪检创新赋能

二、存在的困难

三、二季度工作计划

二季度公司将以集团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为抓手,全面推进各项任务,确保时间过半任务过半。

一、在低效资产盘活上再深化、再突破。

一、在推进产业发展上再加力、再升温。

三、在统筹企业运营上再提质、再提档。

四、在抓好党建工作上再对标、再落实。

总之,时间不等人、机遇不等人、发展不等人,二季度将迎着困难上、奔着问题去、顶着压力干,敢解“无解之解”,敢作“无问之答”,敢闯“无路之路”,高标准完成上半年发展目标。

持续更新中,关注我,一起交流,共同进步!

【第11篇】加强企业税收征管

实证分析

政府治理均值为1.916,最大值为2.478,最小值为0.581,说明我国政府治理水平发展不平衡,在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时间点有差异,且具有一定的上升空间。董事会规模的均值为10.143。资产负债率的平均值是42.9%,说明样本公司中平均有42.9%的总资产是通过负债筹集。公司成长性均值是0.227,说明样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幅度均值达到17.9%。

独立董事比例均值为0.382,说明样本中独董占比平均值为38.2%。控股股东性质的均值为0.367,说明平均有接近36.1%的样本中第一大股东为国有股。两职合一平均值是0.275,说明有27.5%的数据样本出现两职合一的现象。本文对相关研究变量进行了pearson相关性检验,各变量之间的系数都比共线性阈值要小,不存在明显的共线问题。政府治理与企业高质量发展之间的相关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

上述实证结果说明,政府治理水平的提升对企业高质量发展产生积极作用,而政府治理水平体现于政府效率、市场程度、公平公正、清廉程度等多个维度,那么,政府治理主要是通过哪个维度对企业高质量发展发挥作用?基于此,本文将政府治理中的政府效率、市场程度、公平公正、清廉程度分别对企业高质量发展进行回归。

意味着政府治理通过提升政府效率、市场化程度、公平公正程度和清廉程度,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上述结果说明,政府治理在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通过提升政府效率、市场化程度、公平公正程度和清廉程度发挥作用。为了检验税收征管强度对政府治理与企业高质量发展之间关系的影响,政府治理与调节变量大数据税收征管交互项的回归系数为-0.068。

在1%的水平上显著,且其调节变量大数据税收征管饿的系数显著为正。这表明,大数据税收征管削弱了政府治理对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正向影响,可能存在替代效应,即随着大数据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府治理对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由于同期可能有内生性问题,对模型中的解释变量政府治理水平滞后一期。

再度开展回归分析,滞后一期减少了一期的样本量,样本量减少为22012。政府治理滞后一期的回归系数为0.293,且在1%水平上显著,说明政府治理水平的提升会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大数据税收征管削弱了政府治理对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正向影响,可能存在大数据税收征管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政府治理对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影响。

回归结果与本文基础回归结果一致。本文在主检验部分引用op法衡量实体企业全要素生产比率,为了对主回归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参考任曙明和吕镯的研究成果,以此作为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衡量指标,政府治理的回归系数为0.344,且在1%水平上显著,说明政府治理水平的提升会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大数据税收征管削弱了政府治理对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正向影响,可能存在大数据税收征管对政府治理的替代效应。稳健性检验结果与主回归结果一致。

借鉴雷光勇和王文的研究,采用樊纲市场化指标中的各地区政府与市场的关联指标和市场中介组织发育与法规制度环境情况的算术平均数为政府治理水平综合指标进行回归,大数据税收征管削弱了政府治理对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正向影响,可能存在大数据税收征管对政府治理的替代作用。稳健性检验结果与主回归结果一致。再次说明政府治理对企业高质量发展有积极作用,大数据税收征管削弱了两者之间的正向关系。

参考赵云辉、王姝勋等、江轩宇的研究方法,采用各地区实际征税收入与预计可实现的征税收入之比来刻画地方大数据税务征管强度。各地区实际征税收入与预计可实现的征税收入之比来刻画地方大数据税务征管强度。该比值越大,实际税收收入与预测能达到的税收收入之比即为大数据税收征管连续变量。

该比例越大,表示实际税收收入和预测能达到的税收收入越相近,该区域的大数据税收征管力度越大。大数据税收征管削弱了政府治理对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正向影响,可能存在大数据税收征管对政府治理的替代效应。稳健性检验结果与主回归结果一致。由于金税工程三期改革是在不同年度不同地区分阶段实施的。

金税工程三期综合改革二〇一三年在中国重庆市、山西省、山东省试点地区中率先成功上线;二〇一四年,金税工程三期系统在进一步升级优化改造完成后于中国广东省、河南省、内蒙古自治区正式上线投入运营;二〇一五年,在中国吉林省、海南省等全国十四个省市和部分地区正式上线并运营;

二〇一六年,在中国上海、北京天津等全国十六个省市正式上线并运营,最终实现金税三期工程在全国范围内的覆盖。为了避免改革分阶段实施干扰最后的结果,提取在二〇一六年同一年实施金税工程三期改革的企业进行稳健性检验,即在北京市、上海市等16个省份的上市公司。说明政府治理水平的提升会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同时te_dum的系数显著为正,这表明,大数据税收征管削弱了政府治理对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正向影响,可能存在大数据税收征管对政府治理的替代效应。回归结果与主回归结果一致。中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文化底蕴、人口流动状况以及自然资源的储存和产出情况和开放程度都各不相同,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制定了不同的经济政策,因此显而易见,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基于此,加入地区控制变量进行稳健性检验,说明政府治理水平的提升会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这表明,大数据税收征管削弱了政府治理对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正向影响,可能存在大数据税收征管对政府治理的替代效应。进一步说明了政府治理水平,企业高质量发展之间的相关关系,以及大数据税收征管的调节作用,增强了基本结论的可靠性。

【第12篇】税收征管法约谈企业

自2023年11月全面社保入税已过去近半年,很多企业为了降低人力成本,采取各种方式不缴或少缴社保,以为可以通过这种方式降低成本,殊不知,这样的方式不仅不能降低成本,还可能让企业陷入危险之中。

一、不缴纳社保,被税局约谈了!

近日,惠州市一家公司由于没有按时交纳社会保险费,收到了当地税务机关发送的约谈通知书。

通过以上的约谈通知书,可以发现以下几点重要信息:

1. 社保入税后,单位若有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形,税务机关会介入调查,对企业进行约谈。

2. 从需要提供某某人工资表、工资发放流水来看,企业很可能是因为被举报所以约谈。

3. 约谈时,企业应该提供真实的资料,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说明了约谈的严肃性。

2023年11月全面社保入税后引起了一定范围的恐慌,但很快就有各种信息表示,社保入税后税务机关只是承担代征的责任,企业还是安全的。

但本次约谈通知书体现出,社保入税后,征管大升级!企业完善社保缴纳制度,规范自身行为刻不容缓的!

二、以前企业未缴得社保就不处理了吗?

社保入税后,征管手段会不仅会更加严格化和透明化,而且也会进一步推动企业主动合理规范社保缴纳的问题。

虽说人社部发文,不追缴2023年11月1日前的社保欠费,但是这并不是企业的免死金牌,现在和以后有关部门会严查企业缴纳社保的记录,如有违规,必将重罚。

社保入税的信号其实很明确,就是为了在为企业减负的基础上,加大力度保障职工的自身利益。

三、为什么企业不愿意给员工买社保?

缴纳社保对于一个企业单位来说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它明确写入到劳动合同法中,只要是企业单位和员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30日内都应该为员工缴纳社保,所以任何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行为,那么都是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企业单位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企业不愿意给员工买社保,一般来说有两个原因,一个是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另一个是企业员工自己不愿意交社保。

1、降低用工成本

为什么很多企业单位不愿意给自己的员工缴纳社保呢,实际上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在缴纳社保的过程中,无形中增长了企业单位的用工成本,增加了企业的经营压力,这是肯定的。

在这里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比如说一个员工实际到手的工资收入大概是3000元,但是作为一个企业单位来说,如果正常承担这名员工的个人社保的话,那么就远远不止3000元的用工成本的费用了,实际上它的这个用工成本要远超过3000元。

而且有明确规定,企业单位在缴纳社保的过程中,必须要严格按照员工本人的工资收入来建立社保缴费基数,所以,以前那种一直按照最低缴费基数来缴纳社保的行为已经行不通了。

2、员工不愿意买社保

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即法定义务,同时买社保也是员工的法定义务。因此,即使员工不愿意买社保,企业也必须要为其买社保的,否则一旦出事故企业仍需负赔偿责任,即便企业与员工签署书面协议都不行。

现在还是有很多人交社保的意识不强,认为可交可不交,不交每月还能多得几百元,多划算呀!其实,不交社保最后亏的还是自己,所以一定要交社保。而且社保入税了,员工即使不想交社保也由不得你了,企业如果真这么做了,依然属于违法行为,税务局查到还是会被追责。

四、从今天起,企业如有以下行为都将视为违规

1,不给全体职工缴纳社保是违规行为。

用人单位要给在试用期的员工和正式员工缴纳社保。

2,人事档案没转移到单位补缴社保是违规行为。

企业必须自己申报,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保,非不可抗力,企业不得缓交或减免社保。

3,不签合同就不同交社保是违规行为。

一些用人单位会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但员工只要可以找出员工与企业存在的劳动关系证明,即可凭借此证明要求企业缴纳社保。

五、提示:企业聘用这5类人员可免交社保

1、公司重新招聘的已经退休的人员可免交社保;

2、在校的实习生可免交社保;

3、兼职员工也可免交社保;

4、属于劳动派遣的员工也可免交社保;

5、选择去外包企业业务的个体户,企业不需要为这个个体户缴纳社保。

六、不合规缴纳社保,将会面临承担巨额的滞纳金以及行政处罚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13篇】税收优惠征管建议

参考总局《“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整理

1.职工教育经费按照8%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所有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享受条件】

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2.《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额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

2.《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3.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3.《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4.《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资源税等“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全国各省市都按照50%顶格)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第四条

2.《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5.账簿印花税减免

【享受主体】

所有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6..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3.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6.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7.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8.享受政策的居民企业实行查账征收。

【政策依据】

1.《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2.《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7..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个人

【优惠内容】

对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认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缴纳。

【享受条件】

1.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3.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4.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政策依据】

1.《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2.《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8.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股东

【优惠内容】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享受条件】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政策依据】

1.《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

2.《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第二条

9.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企业或个人

【优惠内容】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享受条件】

1.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2.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且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

【政策依据】

1.《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

2.《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烟草制造业。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住宿和餐饮业。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批发和零售业。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房地产业。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娱乐业。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备注: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优惠内容】

1.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6.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5.《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6.《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11.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1.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3.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政策依据】

1.《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3.《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4.《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12.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6.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8.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4.《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5.《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6.《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13.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政策依据】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1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其中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其中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政策依据】

1.《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2.《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15.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2)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3)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四条

2.《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3.《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

16.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编者注:自2023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23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享受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政策依据】

1.《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2.《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

3.《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一条

17.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

2.《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3.《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18.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享受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2.《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

3.《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19.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所有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1.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23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1.前述第一项优惠中仪器、设备要专门用于研发,且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

2.前述第二项优惠中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

3.前述第三项优惠中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且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

【政策依据】

1.《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3.《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20.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享受主体】

全部制造业领域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优惠内容】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4.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享受条件】

制造业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政策依据】

1.《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3.《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4.《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21.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享受主体】

全部制造业领域、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为《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政策依据】

1.《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3.《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4.《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5.《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22.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享受主体】

企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享受条件】

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

23.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从事开发、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对于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等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以及开发自用生产设备的企业,可申请享受该政策)。

【优惠内容】

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

3.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

4.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5.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应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有关要求。

【政策依据】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8〕42号)

24.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享受主体】

1.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2.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①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②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③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5.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6.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8.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下列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9.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和出版物进口单位等是指:

(1)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2)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1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2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3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5)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6)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8)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下列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9)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

2.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含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列入了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的《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

【政策依据】

1.《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

2.《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

3.《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6〕72号)

25.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进口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3年)》中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3年7月15日起,对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申请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政策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的法人资格;

(2)经科技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重大专项任务。

2.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免税进口的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直接用于项目(课题)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且进口数量在合理范围内;

(2)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产品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且价值较高;

(3)申请免税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一般应优于当前实施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设备。

3.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包括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新药创制,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

【政策依据】

《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

26.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2.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3.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

27.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技术转让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3.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上述范围内技术的所有权,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

自2023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

4.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3.《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4.《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二条

5.《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6.《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2号)

28.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一条、第五条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29.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与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二条、第五条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本文来源:小陈税务

【第14篇】税收征管方式提升征管效能方案

今年以来,西固区税务局深入学习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要求,立足工作实际,瞄准“四精”目标,夯实工作举措,全方位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共治提质增效,以实际成效助力营商环境持续向好,扎实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高质量。

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不断推进精确执法。组织全局积极学习省局新修订的《甘肃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严格区分违法类别、参照处罚标准执行行政处罚,强化重大违法事项处罚的审核和按时公告制度。积极贯彻落实总局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内容,通过企业微信群等渠道,对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截至11月,累计对纳税人轻微违法行为执行“首违不罚”529户次,以柔性执法提升执法“尺度”与“温度”兼顾,提高了执法效率和精确度。

精准推进税务智能辅导,持续提供精细服务。西固区税务局结合“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活动,以一系列便利化举措推进纳税服务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综合利用税收大数据,不断细化纳税人“标签”类型,靶向送策、施策,为纳税人提供更具优质、更具“个性化”的税费宣传、政策落实服务;梳理“一分钟快办”30种业务类型,完善操作流程,提高便捷服务质效;持续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纳税人提供24小时在线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提升电子发票网格化服务效率,确保纳税人顺利开具和接收电子专票。

依法进行税务风险防控,有效建立精准监管。建立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法依规对纳税人开展纳税信用评定,以动态调整和“及时评价”,确保评定结果公平、公正。实行纳税信用激励机制和联合惩戒机制,以“纳税信用”换“银行信用”。今年以来,辖区225户困难企业通过“银税互动”累计获得信用贷款2.48亿元。同时,对失信纳税人加强纳税评估、监督管理,引导纳税人自觉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有效发挥了纳税信用管理应有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作用。

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协作促进精诚共治。积极主动向区委区政府汇报,总结外部涉税信息采集和应用效果,加强部门信息交流与网格化协助监控,明确税费协同共治网格化管理机构设置,重点部门职责及共享信息需求、应用和反馈机制。不断加强与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和沟通合作,构建涉税信息交换应用平台,完成全区近年来注、吊销企业信息与同期税收征管数据的配比分析,核实确认税务登记状态,对224户正常经营纳税人进行了实际调查,向市场监管局反馈调查结果,协调商定后续处理办法。

据悉,西固区税务局将持续加强与协同共治网格成员单位的协作配合,在其他外部涉税信息应用上有所突破,着力提升税收精诚共治能力,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

西固区融媒体中心

记者:周俊宇 通讯员:赵多彦

编辑:宗芳 排版:李桐宇

【第15篇】当前税收征管规范问题

· 涉税专业服务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现有划分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发布的《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因为尚未上升到法律高度,导致税务机关、纳税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三方的边界划分缺少法律依据,出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过度服务、纳税人对涉税专业服务的需求不足、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难以拓展业务范围等问题。

另外,我国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立法比较滞后,尚未出台针对税务代理的专门法律,也没有以立法的形式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运作和保障相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现有文件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不完善,导致实际执业过程中的一些代理行为依旧无法可依,不利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发展。

· 我国税收征管总体效率仍偏低

从税收征管效率来看,我国税收征管总体效率仍然偏低,李成认为其中的主要问题是无法充分发挥其规模效应,以取得增速发展优势,目前主要呈现“东高西低”的分布格局。从环境因素来看,税收征管效率会受其区域环境的影响,因为其与经济环境因素呈显著正相关关系,与社会环境呈负相关关系,与人口环境因素相关性不明显。从空间特征来看,环境因素在空间上对税收征管效率指标具有明显的溢出效应,即经济环境对其有正向溢出效应。

· 共享经济使税收征管面临新挑战

当今我国互联网经济迅速发展,消费观念深刻转变,共享经济正在快速增长和兴起,2023年共享经济的全国交易总规模超过3万亿元,所涉及的范围已涵盖交通出行、物流运输、知识技术服务、生活服务、共享住房、工业生产、共享办公、共享医疗八大主要领域,为其发展创造了巨大的市场价。但我国还未建立一套较为健全的税收政策和法规体系与之同时推进、相互适应,共享经济这种新发展模式不可避免地会给税收征管带来不小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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