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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你好,我公司公车改革后,单位就制定了私车公用差旅费报销制度,公司人员出门办事均使用自有车辆,公司根据距出差地点的公里里程,按照每公里2元的金额计算费用并凭合法票据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16号文发布以来,我公司财务部也根据政策对报销发票的取得及时进行了通知,通知要求公司报销取得的发票需填写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通知实施以来一直有个问题困扰着我,那就是同样是通用机打发票,有些公司开的能填写税号,但是有些公司开具的却没有税号,我一直没弄明白为什么会这样,那这种发票到底该不该填写税号呢?
小编答:(idgd20170803)
1.你好,关于为什么同样是通用机打发票,格式会不一样?
其实,这里的通用机打发票就属是普通发票的范畴,早在2023年,税务总局就按照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原则,统一使用通用机打发票,并逐一重新明确规格和要求。
除国税系统使用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由税务总局对综合征管软件进行调整外,其他发票的开票软件可由各地税务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协会)、用票单位自行开发。
也就是说,通用机打发票的内容不是统一的,出现有些没有税号,有些有税号的属于正常,如果要修改得联系软件公司进行调整。
ps:通用机打发票逐步会被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取代,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的格式就是都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可以加高顿q群668091728交流更多财税知识。
2.这种发票需要填写税号不?
所有的发票都应该由《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来规范,其他的文件都是补充和强调,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补充,增值税普通发票有16号公告来强调。
很显然,通用机打发票没有补充文件的规定,那就只有由《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来规范,《实施细则》有规定,发票填写项目齐全。「当然了,也有观点说实施细则说的项目齐全,项目指的是办法规定的发票内容,而发票内容里面并没有列出购买方税号这一项,所以不算必须项目」
这些争议的东西其实我都不愿意再去深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也劝大家不要去纠结了。
怎么操作呢?我的建议是发票上有填写地方的信息就都填上吧,也不是什么麻烦的事情,有争议的按照最稳妥的方式操作总是风险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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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顿财税学院(id:gaoduncaishui),来源:转载于二哥税税念
7月2日,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深圳发布《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和《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这两项文件将进一步降低大湾区工作的境外人才实际税负水平,对大湾区广聚英才起到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以下为全文: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深圳市税务局
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深圳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深圳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人已纳税额减去测算税额,即为申报人可申请当年度个人所得税补贴。
二、本通知所称的已纳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三、本通知所称的测算税额,是指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人的个人所得按照香港的税法测算的应纳税额。申报人2023年纳税年度补贴税额按标准税率法测算,第一年度后可选择标准税率法或累进税率法测算。
(一)标准税率法。测算税额=申报人应纳税所得额×15%。
(二)累进税率法。测算税额为申报人以原始收入(不包括符合香港税法所规定的免税条件、雇员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的形式获得的福利),按照香港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四、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计算。
五、对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自愿申报、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认定。
六、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是指,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台湾地区居民,已纳税所得额达到限额的外国国籍人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等,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并在深圳依法纳税,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b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以及国家、省、市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
(二)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和中层以上管理人才。
(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承担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的团队成员,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等带头人。
(四)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上市企业以及入库培育企业、高成长性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
(五)在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
七、个人所得税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市区共享税分成比例负担。各区(含新区、深汕合作区)、前海合作区负责所属辖区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工作。申报人不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人才优惠政策。
八、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申报人个人所得税补贴申请;对已经取得个人所得税补贴的,由补贴发放部门对补贴资金及利息(以补贴发放日为起始日期、以补贴退回日前一日为截止日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如遇利率调整,则分段计算)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每年度申报指南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会同市科技创新委(市外专局)、市财政局发布。本通知自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施行。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申报人,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申请补贴。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3年3月17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4号)有关精神,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2023年6月30日
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根据《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4号),制定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一、相关名词释义
a1.“受理机关”:指深圳市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确定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受理、审核、发放部门。
a2.“纳税年度”:指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a3.“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指附录所列人才工程。
a4.“重大创新平台”:指深圳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
a5.“高等院校”: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而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a6.“科研机构”: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由国家、省、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依据《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由民政部门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a7.“医院”:指依据《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的规定,由深圳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a8:“重大纵向课题”:指国家各部委、广东省和深圳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属重点、重大、国际合作的项目课题。
a9.“总部企业”:指依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总部企业。
a10.“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指2023年度《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内的企业,且在深圳注册登记;分支机构为一级分支机构。
a11.“高新技术企业”:指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依据《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2023年纳税年度内有效。
a12.“大型骨干企业”:指深圳市年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并经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列入大型骨干企业名单中的企业。
a13.“上市企业”:指在世界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a14.“入库培育企业”:指依据《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纳入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名录中的企业。
a15.“高成长性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指纳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培育库企业名录中的各类中小企业,包括国家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广东省、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a16.“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机构:
(a1)近3年内获得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逾期未验收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
(a2)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和一级分支机构,以及经深圳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相关政策的机构,具体以深圳市金融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名单为准。
(a3)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具体指依据《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2023年纳税年度内有效的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名单内的企业。
(a4)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具体指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纳税年度内有效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名单内的企业。
(a5)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具体指深圳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2023年纳税年度内有效的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名单内的企业。
(a6)纳税前20强的创业投资企业和管理规模前5强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具体以深圳市金融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2023年纳税年度机构名单为准。
(a7)深圳市优势传统产业企业[属《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23年修订)》(深发改〔2016〕1154号)a20项列举的行业],具体以商事登记、企业已上市产品类别为准。
(a8)现代服务业企业,主要包括:专业服务、文化创意、现代物流、信息科技服务、商贸会展服务、高端旅游、教育服务、体育服务、节能环保、健康服务、电子商务等《深圳市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深发改〔2016〕1139号)鼓励发展行业,具体以商事登记、企业主营业务为准。
a17.青年: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青年年龄的定义,即年龄为16—45周岁的人员为青年。
a18.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境)外正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学习、学术访问或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不少于12个月,且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未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回国工作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国外语言补习类学校和大学内举办的语言培训班、各种入学预科班、语学堂学习语言的学生,留学中途探亲人员以及在国(境)外公司企业及商务经营性部门研修和工作的人员。
a19.海外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其中:“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满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尚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a20.个人劳务:是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性劳务人员,没有固定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务。
二、申报人相关条件
(一)申报人身份条件
b1.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身份条件之一:
(b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申报人的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
(b2)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以申报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内地户籍注销证明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
(b3)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以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入境证件和内地居民身份证件为准。
(b4)台湾地区居民。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为准。
(b5)外国国籍人士。以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为准。
(b6)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以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居留凭证、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为准。必要时,需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作为补充文件。
(b7)海外华侨。以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为准。必要时,需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作为补充文件。
b2.申报人应当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地址: http://tyrz.gd.gov.cn/)注册用户,并进行实名验证。
b3.申报人身份信息应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所使用的身份信息保持一致。申报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须提交社会统一用户平台注册证件外的其他对应符合(b1)-(b7)条款的身份文件。
(二)申报人工作条件
c1.申报人在我市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c1)申报人与深圳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
(c2)申报人属由境外雇主派遣的,该申报人的境外雇主与深圳市接收单位签订了派遣合同。
以上(c1)、(c2)条款,申报人、用人单位提供书面承诺的,无须提供相关合同文件。
(c3)申报人属(d1)(d2)(d3)(d4)条款,且在深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的,须提交与深圳纳税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
c2.申报人在2023年度内,在深圳市的工作天数累计满90天。
c3.申报人工作单位变更的,在2023年纳税年度内,符合申报单位相关条件且在该单位工作时间满90天的,则通过该单位申报,该单位应予配合申报。
(三)申报人资格条件
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d1)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d2)国家、省、市认定的境外高层次人才。
(d3)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
以上(d1)(d2)(d3)条款,以国家、省、市政府部门核发的证书或相关认定文件为准,相关证书有效期不作为申请限制条件(被撤销的除外);由深圳市政府部门签发的,无须提供。
(d4)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b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以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确认函)和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为准;由深圳市政府部门签发的,无须提供。
(d5)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和中层以上管理人才。申报人资格以单位提供的书面说明、承诺为准;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才由单位自主认定。
(d6)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承担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的团队成员,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等带头人。申报人资格以单位提供的书面说明、承诺为准;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带头人由单位自主认定。
(d7)总部企业、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上市企业以及入库培育企业、高成长性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申报人资格以单位提供的书面说明、承诺为准;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优秀青年人才由单位自主认定。
(d8)在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且在近3年内不存在所负责或参与的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逾期未验收情况。申报人资格以单位提供的书面说明、承诺为准。
(四)申报人纳税条件
e1.申报人须在深圳依法纳税,且在深圳已纳税额大于应纳税所得额×15%。
e2.属(b5)外国国籍人士的,申报人在深圳应纳税所得额达到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
以上所称的已纳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深圳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经营所得;6.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计算已纳税额,应当包含汇算清缴产生的退补税额。申报人需授权同意受理机关向相关部门查询纳税信息。
(五)申报人其他条件
f1.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至受理机关受理之日,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
(f1)申报人五年内存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记录,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或对申报单位有前述行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f2)申报人在境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f3)申报人在境内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f4)申报人在深圳市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的;或申报人对申报单位在深圳市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f5)申报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申报人对所在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f6)申报人被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黑名单”。
以上记录可通过“深圳信用网”网站或者共享政府信息等渠道查询。此项须申报人提供书面承诺。
f2.申报人2023年度未享受以下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奖励或补贴之一:
(f7)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f8)深圳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
(f9)深圳总部企业人才扶持资金。
f3.申报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设有ⅰ类银行结算账户(即全功能账户,具体可咨询开户银行),并以此作为补贴收款账户。此项需提供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使用已激活的金融社保卡作为补贴收款账户的,可不提供有关信息。
三、申报单位相关条件
(一)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g1.在深圳注册的企业、机构。以市场监管、民政、编制管理部门登记的机构信息为准,此项无须提供相关材料。
g2.单位应当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地址: http://tyrz.gd.gov.cn/)注册法人用户。
g3.遵守法律法规。至受理机关受理之日,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
(g1)申报单位在异常经营名录内。
(g2)申报单位在深圳市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的。
(g3)申报单位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黑名单”。
(g4)五年内,申报单位有不依法纳税情形的。
(二)申报单位的其他条件
申报人按照(d5)(d6)(d7)(d8)条款申请时,其申报单位应在所述条款范围内。此项无须提供相关材料。
四、补贴计算
h1.在2023年纳税年度内,申报人在深圳已纳税额减去测算税额,即为申报人可申请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
测算税额是指在2023年纳税年度内申报人在深圳的个人所得按照香港的税法测算的应纳税额。2023年测算税额按标准税率法测算,即测算税额=申报人在深圳应纳税所得额×15%。
h2.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
h3.测算税额超过已纳税额的,不予补贴,无需在申报系统提交申请。
五、申报审核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报人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于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在申报系统提出补贴申请,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申报单位审核。
以(d1)(d2)(d3)(d4)条款申请的申报人,非深圳政府部门签发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资格材料。
(二)单位审核
申报单位对申报人的申请信息及材料审核并作出书面说明、承诺后,于2023年8月31日前在申报系统提交申请。
以个人劳务申报的申请人,无须通过单位申报环节。
符合补贴条件而未在本年度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下一年度的补贴申请期限内提出补办申请。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和补贴。
(三)窗口受理
受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申报材料不齐的应当告知申报人或申报单位补正。申报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受理机关不予受理并告知申报人或申报单位。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按照容缺受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资质审核
受理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审核期满前告知申报人,审核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受理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依法需要听证、调查、鉴定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申报人、申报单位以书面承诺申报的,受理机关以信用监管形式开展事后监管。资质审核未通过的,不再受理其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
(五)补贴核算
资质审核通过后,列入补贴拟发放名单。受理机关依据补贴计算规则核算补贴金额,形成最终发放名单和发放金额。
(六)补贴发放
受理机关对照发放名单,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拨付至申报人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
(七)异议处理
申报人对补贴金额有异议的,可在补贴金额到账30日内,在申报系统提起补贴金额重新核算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在60日内完成核算。核算后有差额的,应当予以补发或追回。
六、其他事项
(一)补贴业务的受理、审核、发放工作,由深圳市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深汕合作区所指定的部门负责。事项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无须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二)补贴业务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申报人、申报单位对所填报的信息、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如查实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自取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个人所得税补贴申报;如查实申报单位有虚假申报等行为的,取消相应人才申请资格,并自取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提出个人所得税补贴申报;对已经取得个人所得税补贴的,由补贴发放部门对补贴资金及利息(以补贴发放日为起始日期、以补贴退回日前一日为截止日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如遇利率调整,则分段计算)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本申报指南自2023年7月10日起实施,2023年纳税年度内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按照本申报指南执行。
(四)申报系统上线后,申报平台网址、受理部门、受理时间、受理地址及咨询电话将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广东省政务服务平台、“i深圳”等平台同步公布。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财政厅 大湾区推进动态
1、德国总理默克尔:将特别研究关于区块链发展的建议
据新华网报道,德国研究与创新专家委员会2月27日向德国政府提交新一期年度报告,提出要加强对科研创新的财政支持,推动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发展。报告说,应推动区块链技术发展,要推出《区块链战略》,加强公众对这一技术及应用的了解和信心。德国总理默克尔当天在接受专家组递交的报告时表示,德国科研体系必须要与时俱进,将特别研究关于区块链发展的建议。
2、上海市杨浦区初步形成区块链企业头部集聚效应
据新民晚报消息,杨浦区按照“建设新型智慧城市试验区”的战略部署,积极布局探索物联网区块链技术,在取得安全、高效及不可篡改的数据基础上,提供可靠的决策支持。据介绍,杨浦区政府已专门开辟园区吸引、扶植区块链的创业公司落户该区,目前初步形成区块链企业的头部集聚效应。
3、2023年清华大学《区块链和加密数字货币》课程即将开课
据微信公众号“数字金融资产研究中心”消息,清华大学即将面向在校硕士生推出2023年《区块链和加密数字货币》课程。据悉,此课程由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博士生导师、清华经管数字金融资产研究中心主任罗玫推出,属于区块链和相关加密资产的基础知识普及课。
4、云南省发改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将重点以区块链技术应用为突破口推进数字产业化
据昆明日报消息,2月27日,云南省发改委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获悉,云南将以“三化一枢纽”,即资源数字化、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和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数字枢纽。数字产业化方面,将重点以区块链技术应用为突破口,把云南打造成为区块链技术应用高地。其具体释放出的信号是,引进国内外一流企业到云南发展,以应用换产业,率先推进区块链技术在跨境贸易、数字医疗、数字小镇试点示范。
5、报告显示:区块链底层技术和架构的自主研发日益受到重视
据腾讯科技消息,2月28日,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今日发布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指出,在技术研发方面,目前国内很多公司仍基于以太坊(ethereum)等国外开源架构进行区块链平台开发和应用部署,同时,区块链底层技术和架构的自主研发日益受到重视,如中国银行、工商银行、蚂蚁金服、腾讯、百度、京东等企业已经积极开展区块链技术自主研发,加强区块链网络基础架构系统建设。
6、国家区块链经济课题研究小组近日成立
据人民论坛网消息,2月22日,“国家区块链经济课题研究小组”启动仪式在北京举行。据悉,该小组由第一届国务院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谢钟毓任名誉组长,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区块链专委会主任陈晓华任组长。
7、报告显示:区块链技术将应用于政务信用担保体系,电子身份证、电子签章等逐渐普及
据人民邮电报社消息,日前,阿里云研究中心发布《2019数字化趋势报告》。报告认为,区块链技术将应用于政务信用担保体系,电子身份证、电子签章等逐渐普及。节假日无法办理业务成为过去,在机器人与ai技术助力下,7×24小时在线办公成为可能,市民通过网站、政务app或支付宝等软件,足不出户即可完成办理。
8、中国移动云南公司利用5g、区块链等技术推动数字经济建设
据云南新闻网消息,截至2023年2月27日,中国移动云南公司已在昆明、丽江、大理、玉溪等14个州市开通了24个5g试验基站。在试点建站的同时,中国移动云南公司也统一步调,提出了以5g、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助推数字经济、打造智慧城市的一揽子工程。
9、深圳北站开始提供区块链发票
深圳北站停车场已经开始提供区块链电子发票开具服务,相比于传统开票模式和以往的电子发票功能,操作更加简单易懂,开票流程也更为健全,兼容了支付后开票和历史订单开票,开票检索功能支持模糊搜索,用户无需输入完全的抬头、纳税人识别号等开票信息,可以进一步方便用户随时开出电子发票。相较于普通电子发票,区块链电子发票拥有“资金流、发票流”二流合一的优势,发票申领、开票、报销、报税全流程被打通;同时,区块链的数据信息不可篡改、全流程完整追溯等特征,与财税发票逻辑及需求高度吻合,财税管理的经营成本和潜在风险被大大降低。
10、业内人士: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仍处于早期阶段 但最终将拥有更多的用例
据《华尔街日报》报道,在《华尔街日报》cio 网络的年度会议上,专家和业内人士表示,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仍处于早期阶段。这次活动聚集了来自初创公司、大公司和政府的专家,分享他们对企业技术发展的看法。摩根大通(jpmorgan chase)区块链卓越中心执行董事兼负责人christine moy表示,尽管企业版区块链技术已经找到了实际用途,但它的新应用规模并不大。然而,她补充说,“这些增量用例将演变成更大的东西”。 ibm区块链部门全球行业平台高级副总裁bridget van kralingen表示,区块链最终将拥有更多的用例业务,并将特别简化文档流并建立真实性。
大家好, 我是文文大保贝儿。
2023年10月1日,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下发了联合通知,通知规定,纳税人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
根据通知要求,由原来的15位纳税人识别号,改为18为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公示。
只要输入正确的纳税人名称,就可以查询到改单位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也就是纳税人识别号。
那么,纳税人识别号是什么?
纳税人识别号,就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通常简称为“税号”。
每个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都是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就相当于企业的“身份证”号。
对于取得技术监督局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采用的是6位行政区划码,加9位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共同组合而成。
纳税人识别号怎么查?
纳税人识别号的查询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在税务官网页面找到“查询纳税人识别号”;
第二步,输入完整的15位的微机编码和校验码;
第三步,点击“查询”,系统将查询到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就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每个企业的识别号都是唯一的。
普通发票,供货方只有公司名称和税号可以用不?
【问题】
现在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除了填写公司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要填写开户行、账号和地址?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一、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税企货便函「2017」127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以上规定,给企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一般只要填写企业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就可以.特殊行业,比如建安、房地产、货运等除外.
只填写企业名称就能开增值税发票吗
只填写企业名称就能开增值税发票吗?从7月1号开始不能.
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除提供税号外,'如实填报发票内容'是公告的另一关键内容.
此前,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自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为防范这一现象,公告要求'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购买图书只能开图书的发票,不可以更换发票内容,如果一个订单里既有图书也有日用品,系统会分别开具两张发票.'亚马逊客服人员告诉记者,企业暂未施行增值税发票新规,若想开具带税号的发票,可先选择不开具发票下订单,然后致电客服人员另做备注.记者还尝试用滴滴出行开具专车发票,其发票内容一栏也默认为'客运服务费',且无法修改.
发票内容必须如实,意味着如果是单位明确不给报销的品类,购买人就无法擅自篡改,意在封堵靠修改发票内容来增加报销额的行为.
什么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有两种称呼,以'十万元'为例,分为:'十万元版'和'限十万元版'.其中,'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可超过人民币十万元,而'限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区分.
发票的问题是大家都很关注的话题,发票的开票人和复核人可以是同一个人吗?发票作废还能重开吗?带着这个问题,赶紧往下看!
税局明确!开票人和复核人可以是同一个人!
近日,广东省税务局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答复。可以!
“开票人和复核人能不能是同一人?”问这个问题的人在担心什么?其实就是税局认不认可这张发票,能不能抵扣。那我们就来看一下税法上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四条规定:
这里仅规定了“”开票人”是发票的基本内容,“复核人”属于可填可不填项目。
购买方有权拒收的情形中不包含“开票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人”。因此,税法对复核人没有硬性要求,更没有规定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能同一人。
回到实务中,不相容职位相分离其实是一种“理想”的状态,说到底内控也只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问题。很多小公司,整个财务工作,从出纳、记账到开发票、报税都是一个人,还要求开票人和复核人是不同的两个人,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啊!
虽然,财务工作要以谨慎性为原则,但还是要抓大放小,不必过于拘泥细节,难为自己也难为了别人。
有一点需要提醒:
有条件的大公司建议规范发票开具流程,设立发票的复核机制,防止因疏忽大意导致的虚开发票,更要杜绝徇私舞弊导致的虚开发票。
收到这10种发票不能报销!一律退回!
开票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人的发票,无需退回。但是,注意了!会计收到这10种发票不能报销,必须退回!
没有交易,完全虚开的发票
这个地球人应该都知道吧,严重虚开的还涉嫌犯罪!
有交易,但发票开具与实际不符
比如买的是礼品,但开具的却是办公用品,这种也属于虚开发票,不能报销。
项目名称为“办公用品”的
注意办公用品的发票必须明细到具体的种类,只开具“办公用品”,不合规!
发票附带清单不是从税控系统中打印出来的
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有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出来的,这种发票不符合规定,不能报销。
发票“备注栏”填写不符合规定
备注栏缺失的,退回重开!
普通发票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
纸质的普通发票虽然不用勾选确认,但是纳税人识别号一定要填写,否则不能报销。
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
按照规定,发票上只能盖发票专用章,加盖了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合同章等的发票,不能报销。
注意:
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不用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成品油发票左上角没有“成品油”这三个字的,不能报销。
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没有打印“成品油”字样,说明发票不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的,不能报销!
成品油发票“单位栏”填写错误
成品油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填写其他单位的,不能报销。
适用税率选择错误的
比如销售货物,却把税率选为6%,这属于不合规发票,退回重开。
发票底部的填法
说到这了,今天就借此引申说一下关于发票底部几个栏次「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的填法。
我们都知道不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电子」,票面下方都有开票人、复核、收款人这三个栏次。
不知道几个栏次最初是为什么要设置,我看到其实很多其他发票种类并没有如此复杂的设置。
比如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仅仅有一个收款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也只有一个开票人;而其他,比如定额发票,这些都是没有的。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会计核算中记账凭证都需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主要目的是加强审核,明确责任,实质上是一种内控管理手段。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而且办法要求发票开具应该全联次一次性开具,项目齐全,内容真实。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也有,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的规定。
发票开具肯定需要项目齐全。但是这个项目也就是说开票人属于发票基本内容,开具时候需要开全,至于复核、收款,办法并没有规定,哪怕你没填写,或者填写的和开票人不一致,这样的发票也不能说不合规。
我们不管是开具发票还是接受发票,最重要前提还是要真实,和真实业务相符,假如你真实的开票人就叫管理员,那你开管理员又有什么问题呢?
1. 初次普通登录,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密码,点击登录,选择人员框内没有带出法人或财务负责人勾选框
答:需要先点击【同步办税人】才可带出人员勾选框
2. 初次普通登录选择人员后,选择密码登录,输入密码提示“尚未设置密码”
答:初次普通登录选择人员后,应采取短信登录,通过填写验证码方式登录后,在设置个人密码,才可以以密码方式登录
3. 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初次普通登录选择了业务短信登录,但是无法发送验证码
答:建议先核实税务登记信息中的电话号码,是否为移动电话。若为固定电话号码,建议更改为移动电话号码
4. 初次登陆后,进行企业人员维护,添加了办税人,但是手机号显示为空
答:添加的办税人员需是经过实名采集且与企业关联的人员,若添加的办税人没有经过实名采集则无法显示手机号,无法进行登录办理业务
5. 添加办税人员时,身份类型是空的,没有可勾选的
答:添加办税人员前,需要先进行身份信息为维护,才可以在添加办税人员时进行勾选身份类型
6. 办税人员普通登录,输入企业的密码提示密码有误
答:办税人员选择普通登录中的密码登录时,密码为初次登录时系统弹出框设置的个人密码,不为企业登录密码
昨天要给客户开具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业务上问需要什么,我说提供开票信息,就是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信息,结果回复说对方只提供了单位名称,不给提供别的信息,问我,这样能开吗,就是开普通发票,我说至少要提供纳税人名称和税号的,其他可以选填,但是对方说给别的单位都是这样子的,给个名称就行了,郁闷ing......后来经了解,对方是行政事业单位,哎,这不就明白了吗。
税法规定:给行政事业单位开具发票可以没有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第 一款规明确,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和其他企业。
所以16号公告不适用给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开具发票的情形。
上周,国家税务总局以2023年第16号公告就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表示了明确,这个公告在网络上被炒得很热,被称呼为“最严发票令”“发票开具新规”。最明确的一点就是,以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把纳税人识别号加上,否则无法作为税收凭证。所以,是所有普通发票都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吗?财大大告诉你,以下四种普通发票无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重要提醒
一、给个人开具的普通发票。
公告中规定,购买方为企业的,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税总局2023年第75号文件中也有规定:个人消费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所以,本次“最严发票令”是针对企业的,不适用给个人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形。
二、购买方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的。
公告中有明确表示范围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也就是说,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这种非企业单位不在“最严发票令”规定范围内。
三、开具给国外客户(出口企业)的普通发票。
在公告一出来,就有网友表示客户是国外的,根本没有税号这一说,那给出口企业开具的增值税普票,纳税人识别号一栏还需要填写吗?很显然,开具给出口企业的普通发票无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出口
四、卷式发票和手工发票。
卷式发票和手工发票,在票面上并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栏次,所以也不适用此次公告的规定。
卷式发票
以上四种发票是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此外的发票均需要填写哦。最后小编再次提醒,如果不提供税号,最后受票方无法将发票作为税收凭证,就吃大亏咯~
如今我们的出行离不开许多网络出行平台,它们为我们的出行带来了诸多便利。那么我们对这其中涉及的税收知识又是否了解呢?今天就跟着小编一探究竟~
01问
乘坐公交汽车取得的公交小票,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
因此,公交小票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02问
滴滴等平台开具的旅客运输普通电子发票是否可以抵扣?企业使用网约车软件取得的普通电子发票是否可以进行抵扣?
答:现行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暂允许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
因此,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需注明旅客身份信息,而是按现行发票开具相关规定执行。
03问
纳税人取得滴滴出行开具的增值税电子发票,开票日期为4月1日之后,但行程单为4月1日之前的可否进行抵扣?
答:行程单为4月1日之前的运输服务,属于在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进项税政策生效之前发生的业务,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04问
收到一张滴滴打车电子普通发票,请问能否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另外,滴滴打车开具的运输发票哪些能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规定: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23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23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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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积集团----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业务范围:税务筹划、税务咨询、涉税诊断、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涉税鉴证,企业上市辅导以及代理记账及注册、会计培训、企业投融资咨询
今天我们村的几位大爷在争吵村民委员会是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了给他们解释,我特地去会计联兴财税app搜了这个关键词,居然真的有关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分享给大家。
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中,有一类主体,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经常会引发争议和讨论,那就是村民委员会。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税务机关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形,那就是村民委员会取得了租金收入或其他经营性收入,这个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是没有问题的,那么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总是让大家感到迟疑,总是忍不住会问,村民委员会是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我们来先看一下企业所得税对于纳税人的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判定村委会是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条文中看,只要看其是不是一个具备了以下两个条件的组织:一是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二是取得收入。
第一个条件呢?我们可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村民委员会是一个组织,而且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满足第一个条件。
第二个条件,取得收入。这个好判断,如果村委会没有取得收入,肯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无需讨论,需要讨论的就是取得了收入的村委会。
这么看来,只要村委会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就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界定。但为什么还会有争议呢?
那是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条款的相关规定和释义,可以看出,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实体,这也是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的重大变革,这样划分有利于在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之间划定合理界限。
所以,引发争议的主要关键点,在于村民委员会是不是一个法人?
在2023年之前,回答这个问题还真是棘手,因为当时确实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征税与不征税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2023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增了以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具备法人资格,最后的争议也就一锤定音、烟消云散了。
所以说,对村民委员会取得的经营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不会有什么争议了。
梁晶晶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
作者:晶晶亮的税月,会计联兴财税app入驻作者,转载请注明出处。
2023年开始,企业私人账户的每一笔流水都能被查清!一旦被稽查,补税是小事,还要缴纳大量滞纳金和税务行政罚款,构成犯罪的,更要承担刑事责任!公司老板个人银行账户不再“安全”了。
1
2019清查开始!
公司还敢用个人账户收款?
一、2023年税务稽查比例提高,重点打击偷漏税!
2023年各种税收优惠不断,程序不断简化,同时税务稽查也越来越严厉了!
1、2023年,税务稽查力度加强!税收稽查抽查比例提高,重点打击偷税漏税行为!
2、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在内的四部委共同部署开展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退税的“假出口”。
二、2019私户避税走不通了,多家企业被查被罚!
案例一
云南国税稽查局对云南某一药企进行税务检查,在其送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中,明确列明需要该公司提交的资料就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个人的所有银行账户及明细。
案例二
北京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用个人账户收取客户购货款被罚将近24万。
通州国税稽查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某兵在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进行检查,发现,以上两个账户均是用于收取客户汇入的购货款。
经查,该公司当年度应申报而未申报收入2,219,332.08元,确认成本1,813,269.08元,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06,063元,应追缴当年度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
处罚决定:对公司少缴增值税377,286.46元、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分别处以0.5倍的罚款,金额合计239,401.11元。
案例三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黄先生,2023年至2023年期间,担任本辖区京通某(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指使该公司财务人员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营业款项,再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883018元,占该公司同期应缴纳税额的97.17%,且该公司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税款通知后仍未补缴税款。
判决如下:公诉机关认为,黄祥耀采取隐瞒手段不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883018元,因其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补缴税款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祥耀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三、以上案例告诉我们3个道理
1、银行税务共享信息
银行、税务已经共享信息,之前税务想掌握私人账户的资金变动是非常困难的,和银行合作后,这件事情将变得异常容易。
2019起,各地金融机构与税务、反洗钱机构合作势必加大,老板私人账户与公司对公户之间频繁的资金交易都将面临监控。税务监管没有法外之地,偷税漏税必然遭到严查!
2、大数据比对分析
背靠强大的税务系统,税务局想检查企业的经营情况是否存在异常,发票数据,纳税申报数据是否真实,大数据都会自动比对分析,一旦检测出动态数据比对不对,税负率偏低,系统将会自动报警。
不用等着别人举报,税务局自然就会知道某某企业涉嫌存在偷漏税现象。
3、虚开发票这条路被彻底堵死
税务已经打造了最新税收分类编码和纳税人识别号的大数据监控机制,今年可能将有更多企业因为历史欠账虚开发票被识别出来,请大家遵守税务法规。同时,高工资、多渠道、多类型收入的将面临严查!
四、告诫所有企业老板们
不要再用个人银行账户隐藏公司收入少缴税款啦!
否则一旦被查,补缴税款是小事,还要缴大量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罚款,如果构成犯罪的,那可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且行且珍重吧!
2
2023年个人银行账户
进账多少会被查?
2023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发布)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一、资金大额交易会被严查!
1、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3、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4、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简单来说:这3种情况,会被重点监管!
(1)任何账户的现金交易,超过5万。
(2)公户转账,超过200万。
(3)私户转账超20万(境外)或50万(境内)。
二、可疑交易会被严查!
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如果企业涉及以下这6种情况,要小心了:
三、微信、支付宝收款也会被查!
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发〔2018〕125号),今年1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也要提交大额交易报告了。
也就是说,2023年1月1日起,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转账出现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也将受到严查!
3
“两高”紧急通知!
个人账户转账更危险了
为依法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法释〔2019〕1号就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做出了解释。
划重点!主要内容如下:
一、3种情形,构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1、第一种是虚构支付结算情形!
即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2、第二种是公转私、套取现金情形!
即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3、第三种是支票套现情形!
俗称“支票串现金”,即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
除此之外,法规的第四项兜底项规定了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以适应支付结算方式不断变化的需要。
二、最低违法所得超5万,或非法经营所得额超过250万,就构成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最低违法所得超25万,或非法经营所得额超过1250万,则构成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三、单位犯罪的,对单位罚款,对责任人定罪!
单位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最后提醒大家:税务局对个人账户稽查是毫不留情的!个人账户走款已成为税务严查的风险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尽量避免私账,降低税务风险。人在江湖漂,还是谨慎一些为好啊!
来源:中国经营报、中国政府网、税务师等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为便利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就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进行明确。2023年1月1日起,自然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申请退税、开具完税凭证、纳税查询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公告称,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自然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申请退税、开具完税凭证、纳税查询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报送相关基础信息。
本公告所称“有效身份证件”是指:纳税人为中国公民且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的,为居民身份证;纳税人为华侨且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华侨身份证明;纳税人为港澳居民的,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纳税人为台湾居民的,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纳税人为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下简称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个人的,为永久居留证和外国护照;未持有永久居留证但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工作许可证)的,为工作许可证和外国护照;其他外籍个人,有效的外国护照。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开发票必须按照规定执行,财务人员收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要立即退还,否则损失得由自己来承担。
一、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现没有纳税人识别号,不能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二、收到发票,品名是办公用品等笼统的名称,没有具体明细不能报销!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开具不实的发票,不能报销。
三、收到发票带的清单,是自行用a4纸打印的不能报销!
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有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出来的,不要拿去报销。
四、发票与实际业务不吻合,比如你买的是茶叶,开的却是办公用品,不能报销!
取得商品跟你开具的发票不一致,涉嫌虚开发票,这样的费用发票不能报销。
五、收到发票备注栏填写项目不全的费用发票,不能报销!
是否存在应该填写发票备注栏但是未填写的发票,如:取得的装修费发票、施工费发票、房屋租金发票等等。
六、收到发票章盖的不规范的发票,不能报销!
是否存在盖章错误(盖得财务章或者是公章)、盖章模糊、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等。遇到这种情况,必须退回。
七、成品油发票没有这三个字不能报销!
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打印“成品油”。退货开具红字发票左上角第二行打印“销项负数”。普通发票(卷式)无此要求。
八、成品油发票“单位栏”、“数量”栏填错不能报销!
成品油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九、成品油发票不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的不能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就明确规定,2023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十、没有购物,直接虚开发票不能报销!
这样的费用发票不仅不能报销,还涉嫌犯罪。
十一、发票税率选择错误的不能报销!
财务人员收到发票后,首先要检查发票税率是否开具正确,尤其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比如住宿费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开成了免税的税率。
发票税率开错就是不合格发票,不能报销,也不能作为扣税凭证。
十二、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开具发票没有备注的不能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明确表示: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十三、向甲方购物,通过甲方介绍或同意甲方的安排,接受乙方开具发票(接受第三方开发票),不能报销!
十四、收到印有旧版发票监制章的出租车发票不能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第 41号)规定:2023年12月31日后旧版监制章的发票不能继续使用。
新版发票监制章是什么样的呢?
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下环字样例如:“上海市税务局”。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新版如图:
十五、没有编码简称的发票不能报销!
2023年1月1日及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要有“简称”,同时“简称”还得对,才算合规的发票。
1.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没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说明发票不是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不能收!
2.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出现类似“*运输服务*+“不动产”这样的错误,即使税率一样,也是不合规发票;出现“*纸制品*+”服装”这样的错误,也属于不合规的发票,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税前扣除!因此要求大家对税收分类编码表有一定掌握才行!
澳门博彩文化
一、澳门税制的特点
澳门地区实行的是以直接税为主体的低税制度, 税制简单, 税种少, 税负低 •
和中國內地相比,沒有增值税等流转税
二、补充纳税人分组
—分为a组和b组。a组必须要有帐目,必须要有会计师或者核数师签字 —
三、2023年免税额和税率
•根据2023年度施政报告,所得补充税可课税的年度收益豁免額維持为60万元;而对于超出该金额之收益,适用12%的税率。
四、中小企业常见问题*(案例)
公司分派股息
xy公司2023年度收入320万,费用100万,两位股东作为董事直接参与公司管理运作,且每人每年受薪澳门币30万。
2、一人有限公司和自由职业者
——张三是个艺术家,年度收益80万澳门币。
如果张三是一位艺术家,成立家一人有限公司,需要交所得补充税为2.4万
如果张三以第二组纳税人申报,需要交的职业税为34,244澳门币
此时成立家一人有限公司交的税比较少
———如果李四是个艺术家,年度收益120万澳门币。
如果李四成立家一人有限公司,需要交所得补充税为7.2万澳门币
如果李四以第二组纳税人申报,需要交的职业税为59,444澳门币
此时用第二组纳税人申报交的税比较少
3、海外公司营业税登记
本澳一家医药公司年度收入100万,花40万邀请香港abc公司为其提供资讯服务,假设没有其他费用
海外公司的40万资讯费能否作为税务费用,关键看该海外公司有无在澳门交m/1,做税务登记
如果香港abc没有在澳门做营业税登记,资讯费40万不可作为税务费用,此时补充所得税为4.8万
如果香港abc没有在澳门做营业税登记,资讯费40万可作为税务费用.此时补充所得税为0。
4、同一公司多个商号
根据所得补充税a组m/1式收益申报书填表及申报指引,当纳税人拥有多于一间登记商号,而其中一间已经循a组途径申报所得补充 税,按规定其名下其他所有登记商号亦必须循所得补充税a组途径申报。
关联方之间,澳门的补充所得税不允许不同公司之间做合併税务表
——a 组纳税人如有多个商业登记号码,可以选择每个商号,分别申报;也可以所有商号,综合申报
综合申报好处是亏损的商号可以抵盈利的商号
——abc公司有三个商号
a商号利得50万,b商号你的60万,c商号你的70万
分别比较商号分开申报和商号合併申报的缴税金额
——分开申报
a商号利得50万,不需要缴税
b商号利得60万,不需要缴税
c商号利得70万,需要缴纳补充所得税1.2万
商号分开申报,2023年一共需要缴纳所得补充税1.2万
——合并申报
a商号利得50万,b商号你的60万,c商号你的70万,合併税表,总共利得180万
需要缴纳税14.4万。此时合併商号申报只能使用一次免税额,需要多缴纳税。
5、和内地避免双重徵税安排
澳门和内地所签订的有关规定,澳门纳税人可以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职业税,所得补充税和房屋税。符合有关安排的澳门纳税人,在内地赚取的收益,虽已于内地徵税,但如果该收益亦属于澳门的应税收益,则须申报为澳门所属年度收益,并与以徵税。由于同一收益出现双重,故纳税人可对已缴内地税收申请抵免澳门税收或者豁免徵税,但必须在收益所属年度之后的两年内提出申请
如果受益所有人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合伙企业除外),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有关抵免额的计算:内地税款最大抵免额=内地股息收益×(本澳应纳税额/评定后可课税收益),再以“内地税款最大抵免额”与“本澳可接受之申请税额”比较,两者选其低者
——案例
澳门a公司分别与内地的甲公司和乙公司在2023年从内地赚取股息收入同为100万,在内地已缴纳10%的税款。a公司拥有甲公司100%股权而拥有乙公司20%股权。2023年度本澳应纳税款1128,000和评定后可课税收益是1000万。 请问2023年度抵免额是多少?
a公司拥有甲公司20%股权,本澳可接受纳税人申请避免双重税为内地股息收益的5%
内地税款最大抵免额= 100万×1128000/1000万=112800
本澳可接受之申请税额= 100万×5%=5万
两者选取低者:5万
a公司拥有乙公司少于25%的股权,故本澳可接受纳税人申请避免双重税不设上限,为内地股息收益的10%
内地税款最大抵免额=100万×1128000/1000万=112800
本澳可接受之申请税额=100万×10%=10万
两者选取低者:10万
自2015税务年度起,就符合有关安排之外地收益,列如股息收益或者利息收益,所得补充税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一下其中一种方式申报所得补充税m/1g格式收益申报书:
1 先徵后退
2 先免后徵
御财府财税:不断学习,才能抵抗这个世界对财税人深深的“恶意”
本文为御财府财税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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