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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购置税发票丢失(3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26 11:01:02 热度:4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汽车购置税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汽车购置税发票丢失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汽车购置税发票丢失

【第1篇】汽车购置税发票丢失

本文针对增值税发票丢失问题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其中涉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号及2023年总局废止的关于发票遗失登报事项。

一、是否需要登报?(适用以下所有发票情形)

不再需要登报,但仍有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的义务。

根据2023年7月24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1.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更新为: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只需要提交以下材料,而且很多地方只要在电子税务局中提交就可以: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还应提供《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二、是否涉及处罚?(适用以下所有发票情形)

会涉及罚款,但也适用首违免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8号)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丢失空白发票

丢失空白发票,只需按照前述规定报告税务机关,接受处罚即可,税务机关会缴销丢失的空白发票。

四、丢失已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退税或记账问题

(一)机动车已登记

如果纳税人丢失机动车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退税或记账的,可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二)机动车未登记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涉及到机动车登记问题,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如果纳税人在机动车登记前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五条第六款的规定,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发票》的,应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五、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四条的规定,原开具《丢失增值税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要求已取消。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六、丢失已开具普通发票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综上,针对发票丢失,纳税人首先要做的就是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目前均无需登报申明。其次,纳税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发票,发票丢失,按照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力处罚纳税人。最后,除了机动车发票需要用于登记的情况外,其他情况只要用其他联次用于抵扣、退税或记账,具体根据上述不同发票类型具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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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汽车购置税和发票丢了怎么办

首先要告诉您汽车购车发票到底有什么用处

汽车购车发票从经销店开具出来到交到车主手上是有一式四联:发票联、抵扣联、报税联、注册登记联

发票联就是您购车凭证,证明车主身份信息,车辆信息,经销店信息。这联是最终能留在自己手里的;抵扣联一般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会用到,可以用于抵扣企业的增值税,对于个人客户没用处;报税联用于去当地的国税局缴纳车辆购置税使用,纳税时国税会收走留存,给您一个纳税凭证(现在一般是电子的);注册登记联是用于车辆在车管所注册上牌用的,最用也会被收走留存,完成上牌后会给车主绿色车辆登记证书和蓝色套的车辆行驶证。

日常生活中我们的汽车会需要办哪些业务以及需要哪些材料呢?

1.日常维修保养、保修

车辆的保养保修需要的是汽车厂家下经销店开具的维修保养手册、及三包凭证

不需要使用到发票,但注意这些材料在提车的时候一定要问销售索要并把所有信息填写完整盖上经销店公章。

事故维修就需要车辆的保险单、行驶证、驾驶证就可以了。这些业务不需要购车发票。

2、办理车辆年检

家用车型7座一下6年之内不用去上检测线,拿着保险单、行驶证,把所有的违章处理掉去换年检标志就可以了。7座的车型6年内每两年去检测线年检材料跟其他车一样,都不需要使用购车发票。

3、过户买卖

车辆过户其实就是一个产权变更的过程,需要买卖双方的身份证、交易车辆的登记证、保险单、购置税完税证明(现在没有也没什么关系)。购车发票在现在的旧车交易中已经不是必须单证了。因为第一旧车价格不以发票金额为参考,第二在办理单位的系统中输入信息可以直接调取。交易过后会给新车主开具新的交易发票。

综上所述,使用车辆的过程中办理相应的业务都不需要使用到购车发票。所以丢失发票没有影响,无非就是很喜欢那辆车的话,少了纪念吧。

【第3篇】汽车购置税发票抵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六条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购买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公示制度的公告》,决定实施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公示制度。对发现机动车企业(包括机动车生产企业和机动车经销企业)未按实际销售机动车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发票等违反该公告列示的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形的,将被列入名单并向社会公告。主管税务机关也将对列入名单的企业依法采取从严管理措施。

自202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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