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资格证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纳税人资格证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导读】: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在网上查询后怎么打印?你可以登录国税局网站,找到文书查询,看还能不能打印.很多财务对此都不了解,本文来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在网上查询后怎么打印?
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是税务机关认定你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文书.证明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有的地方有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有的地方没有,只是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条章.
三证合一后,国税系统还是默认旧税号的,所以开出去的发票依然能使用.在国税系统变更到新税号之前,建议将所有的进项发票认证,变更之后,国税的扣款协议需要重新签订,开票系统需要升级,发票专用章需要重新刻录,进项发票的自己的税号需要变成新税号.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书可以在国税局网站进行打印,一般纳税人证书打印及获取方法如下:
1、登录国税局网站,找到文书查询,点击打印证书.
2、在税务局进行打印.
一般纳税人证书需要在企业的税务登记上加盖一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章即可.需要有税务局发给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是证明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 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 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3. 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在网上查询后怎么打印?这个问题在上文中小编已经为大家解答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是税务机关认定你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文书,不知道的可以按照小编整理的资料做,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点击会计学堂在线老师答疑.
纳税人:如果企业给不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违规行为?
视野:给不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违反规定,但由于非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没必要开专票,一般只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那有没有可以快速查询企业是不是一般纳税人的方法?
视野:有的。下面就让我来详细讲解一下吧。
以上海为例:
一、查询本市企业
1.登录“上海税务”网站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查询”。
2. 点击“企业纳税人信息一户式查询”。
3.输入纳税人名称、税号或统一码和图片验证码,点击“查询”(不支持模糊字段查询,需要输入完整名称或代码)。
4.点击右侧箭头,查看详细信息。
5.在“登记信息”页面显示“一般纳税人资格状态”,此外还有“非正常户信息”、“未申报及欠税信息”等企业相关涉税信息。
二、查询其他省市企业
如果要查询的企业不是上海登记企业,则可以至企业所在省份的税务局网站查询,目前绝大多数地区都开通了网上查询功能。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https://12366.chinatax.gov.cn),点击“涉税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
2.点击所需查询企业所在的的相应省市。各省市具体操作步骤基本相同,一般根据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进行检索。
3.以“云南省”为例,点击“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输入纳税人名称、税号或统一码和验证码,点击“提交”。
纳税人: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需要向销售方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资料?
大白:不需要。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反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本文来源:上海税务。
不少企业在日常经营中
都遇到过这样的困惑
“怎么知道对方是不是一般纳税人呢?”
“又该怎么向对方证明我是一般纳税人呢?
……
如何查询及开具证明
快来了解一下吧~
如何查询 企业纳税人资格
查询路径①
1.打开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我要查询”。
2.点击左侧“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或纳税人名称,点击“查询”。
3.等待查询结果,即可看到纳税人资格类型。
查询路径②
1.企业也可以打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点击“登录”。
2. 输入账号、密码、验证码登录后,点击“我的信息”分类下的“纳税人信息”。
3.点击“资格信息”,即可查看纳税人资格类型。
如何证明 自己是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八、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也就是说,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证明。
填表小tips
1.本表由纳税人如实填写。
2.表中“证件名称及号码”相关栏次,根据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填写。
3.表中“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由纳税人自行勾选。
4.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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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个体户大家的第一印象就是路边的饭馆,水果摊之类的小店的,由于个体户对账务负无限责任,所以没有法人资格,那么个体户可以是一般纳税人吗?针对相关问题联贝小编带来详细的知识介绍,千万不要错过了!
个体户可以是一般纳税人吗:
第4条年应缴税款总额不得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规定。开放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普通纳税人资格。
对于同时申请并符合下列情形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当为其申请:
(1)已确定生产和制造的作业地点;
(2)可符合要求的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应建立账本,可依据合理、合理地支出凭单进行核算,并提供准确的纳税信息。
第5条下列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1)个体以外的个人;
(2)选择由纳税人缴纳小规模纳税人的独立公司;
(3)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选择作为不经常纳税的个人行为纳税人。
上述要求在很早以前就确定了,只要你达到了年销售量的规定(工业生产50万,商业服务80万),才能有稳定的生产和经营地;可以按照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设立账本,并且合理合法地支出凭证财务会计能够准确地提供税金信息。然后,你可以向普通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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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自我介绍一下:大家好,我是猫头鹰咨询的猫叔,一位每天专注于政策研究和资质办理的男人。如果大家喜欢看短视频,相信都会在各大主流的网站看到猫叔每天的全国双减和办学许可的政策解读,这篇文章如果不能让你完全了解怎么办理办学许可,猫叔建议您可以在各大主流平台找到猫叔的视频,相信一定跟您带来帮助。今天,猫叔将跟大家分享一下山东省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申报要求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一,是举办者的要求。
(1)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具有法人资格,且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2)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具有中国国籍,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培训学校的,需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比例,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二,是开办资金的要求。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有与学校类型、培养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10万元。
第三,是办学场地的要求。
(1)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基本办学规模(指同时培训可容纳学员量)不低于200人。应当有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含办公用房、理论教学用房、实训操作场所和其他必备场地),不得使用居民楼、地下室等作为办学场所。
(2)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使用面积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教室四间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黑板和多媒体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工种)的安全过程。
(3)以自有场所举办的,需提供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举办的,需提供租赁合同且租赁期不少于三年,还需提供产权证明材料。
第三,是设施设备的要求。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具有与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设施设备总值最低不少于20万元。主要的培训设施、设备应当自有;其他确需租赁的大型贵重培训设施设备(一般指单件价值净值10万元以上的设施设备),应具有有效的租赁协议,且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培训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实训工位充足,实习设备应保证2-6人一台(套)。
第四,是从业人员的要求。
(1)行政负责人需具有中国国籍,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2年以上的教育从业经验,且该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资格),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下。
(2)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学规模在500人以下的,应配备2—5名教学管理人员;办学规模500人以上的应配备与之相匹配的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取得相应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
(3)职业培训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2名以上实习指导教师。任课教师应持有人社部门颁发的教师培训合格证或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
(4)职业培训学校应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五,是消防的要求。
培训学校场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并取得相应的消防验收证明材料。
关于消防,不同的地区要求有所不同,如果校长们对自己所在地区的要求不了解就不要急着办理消防,否则到时候消防不符合要求就要重新办理,费时费力!
以上就是关于山东省职业培训学校申办办学许可证分要求,各位校长可以参考一下自己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另外一些具体的要求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要求不一样。比如:教师的任职资格是什么样的?有无规定几名?注册资金多少?消防要求如何等等的一些问题。如果各位校长对这些也有疑问,了解得不够清楚的,可以直接咨询猫叔,猫叔将尽全力为您提供详细的解答!
最后是,关于办理办学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 《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办报告》;
2. 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
3.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
4. 理事会(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5. 《山东省申办民办职业机构承诺书》;
举办涉及消防、保安、安全生产等特殊行业的培训项目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准入要求的,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以上就是办理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需要的资料,如果校长们对上述资料以及相关行业需要提交的额外资料不清楚的话也可以咨询猫叔为您提供!
本期的分享到这里就结束啦,各位校长在办理办学许可证的过程中,如果有遇到任何问题都可以随时咨询猫叔,猫叔将全力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协助您早日拿下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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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猫叔预祝各位校长能尽快拿下办学许可证!
不少企业在日常经营中
都遇到过这样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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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知道对方是不是一般纳税人呢?”
“我又该怎么向对方证明我是一般纳税人呢?'
准备好小本本,
现在小编马上为您一一解答。
如何查询 企业纳税人资格
ø 查询路径①
1.打开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我要查询”。
2.点击左侧“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或纳税人名称,点击“查询”。
3.等待查询结果,即可看到纳税人资格类型。
ø 查询路径②
1.企业也可以打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点击“登录”。
2. 输入账号、密码、验证码登录后,点击“我的信息”分类下的“纳税人信息”。
3.点击“资格信息”,即可查看纳税人资格类型。
如何证明 自己是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八、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也就是说,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证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如下图所示
☀填表小tips:
1.本表由纳税人如实填写。
2.表中“证件名称及号码”相关栏次,根据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填写。
3.表中“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由纳税人自行勾选。
4.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企业如何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呢?
一般纳税人的税务机关认定的流程:
纳税人提交申请;
2. 税务机关核对申请资料;
3. 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出具查验报告;
4. 税务机关认定。
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以下资料:
书面申请报告1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
5. 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6.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7. 营业执照原件加复印件1份;
8. 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
9. 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不予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情况: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 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 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4. 非企业性单位;
5. 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总的来说,一般纳税人的好处在于可以开具税率为16%的增值税发票,以供应客户的需求,提高市场竞争力;还可以享受免、抵、退税,有效的降低企业的税负及税收风险(如:发票会受到统一管理,全国联入税控系统等)。
如果对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申请资格、申请资料,政策规定方面有疑惑,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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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问:我们新增了一个分支机构,在哪里填写相关信息?
答:请您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总、分支机构信息变更】填写分支机构相关信息。
图示指引如下:
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二、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总、分支机构信息变更。
三、总、分支机构信息表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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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留言提到,现在如果对方非要让我提供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我应该怎么提供?莫非真的给对方打印一个电子税务局查询截图?
其实这个是有明确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第八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就是这么个东西,一式两份的,纳税人留存的那份可以用来证明。
不过现在小编印象中很少有地方需要提供这个一般纳税人证明了。
以前还是挺多的,很多时候你要求别人给你开专用发票,对方都会要求你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
我有一次出差,需要索取专票,对方就让我出这个证明,当时没法给,后面等着赶飞机,我就直接用手机在电子税务局查询了我公司一般纳税人的信息给对方财务看,他们也就给我开了。
其实税务局已经明确过,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只需要提供开票信息即可,不需要提供诸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目前除了一些银行、加油单位在向你开具专用发票时候还需要让你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外,其他基本都不存在这种现象。
比如,某银行在向客户开具手续费专用发票时候就需要客户提供如下资料:
开发票需提供:
1、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证明是一般纳税人的书面资料「加盖公章」
3、客户需提供需要开票的手续费明细清单「加盖公章」
4、客户还需填写我行开票申请表「加盖公章」
5、客户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开户许可证「加盖公章」
……
当然,除了开票,有时候招投标中也有被要求提供这个证明的。
其实虽然我们现在看一般纳税人证明是登记表来证明。
以前还不是这样的。
最早有单独一个证书的。
这种说实话,我都没见过。
后面,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实施后,一般纳税人是实行认定制。
那个时候,如果你认定是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会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很多人应该看过这个,这个也经常被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对方要的时候就拿着给复印一个。
当然,认定制下,很多单位用的税局下达的税务认定书来作为证明。认定机关会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后来,认定改登记,没这个税务事项通知书了。
再后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4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而目前最新的政策就是文章开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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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自营是京东的b2c网络销售模式,可以理解为企业对消费者。这种模式是商家把商品委托给京东去售卖,发货到京东仓库,客户下单以后由京东去配送,购物发票由京东发出,最后销售的利润点给一定比例。
怎样入驻京东自营?
1.京东自营必须要求商家是r标,一般纳税人,公司满2年,注册资金100万以上。(必须满足哦~)
2.有足够的线上运营经验,独立的运营团队;线下销售渠道稳定。
3.相比同行,产品是否具有特色、优势。
4.自有工厂优势考点,或者知名工厂有稳定合作。
那么入驻京东自营需要什么资料呢?
1.营业执照(2年以上,100万注册资金)
2.开户许可证或基本户
3.法人身份证正反面
4.一般纳税人资格证
5.商标,r商标
6.辅助条件ppt
现在我们入驻的话保证金和扣点都是谈到最低的,有需要的商家可以私聊小编,都是极速下店的,小编可以给您详细解答哦~jdrz998
【导读】:让对方开票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吗,小编认为需要提供,因为要在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上看到公司全称、税号、地址、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等信息.很多会计朋友对此不清楚,那么跟着会计学堂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让对方开票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吗
根据2023年5月25号税总发〔2016〕7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第18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要求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首先是在真实的经济业务基础上,有经济合同,有货物交付、物权转移的原始凭据,有货款支付的原始凭据,其次是本单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开具专用发票时,需要提供本单位的开票资料,
需要对方提供:税务登记号:单位名称:开户行及帐户地址及电话目前,不需要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了.
原来的规定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专用发票给小规模纳税人.
但是新修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对向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用发票没有限制性的规定,因此,在开具专用发票的时候,不需要对方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让对方开票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吗,上文小编为大家整理案例,大家对应案例去理解,本文由会计学堂整理,谢谢大家的阅读!在实际操作下中遇到其他的问题,都可以找我们会计学堂线上答疑老师哦!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证书的认定方法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随着大家的维权意识不断加强,大家在外消费后都会有索要发票的行为,但是很多不规范的商家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开具,甚至有的商家提出开具发票需要额外支付对应的税点,或者必须提供身份证或者公司信息,这些都是不合法的,我们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如果遇到拒开发票的情况,我们直接记录下商家的营业执照信息,最主要的是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是公司名称和详细经营地址,可以直接拨打当地的12366热线进行举报,这个是最直接有效的办法。但是前提是要在商家消费,如果是通过个人,比如微商或者一些其他平台,没有营业执照的,那么税局也无从下手帮你处理,尤其是当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出现质量问题时会出现维权无门的情况。
还有企业需要商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商家会要求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等信息,这也是不需要的,我们只需要向对方提供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等信息即可。如果企业还是需要单位提供各种证明信息,一样的举报即可。
所以,总结一下,不管是自然人还是公司,在我们发生消费或者业务往来需要开具发票时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信息,只需要提供发票上需要填写的内容即可,且个人取得普通发票时,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是否填写是不做硬性要求的。
想要在京东开店首先得了解自己的产品在京东属于什么类目这样才能知道所需要的资料是什么
接下来我会列举几个类目在京东开店的所需资料
玩具乐器
1、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人民币(公司未有任何异常)
2、企业法人身份证-------公司法人身份证正反面
3、银行开户许可证-------开户行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4、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小规模公司可不提供此项)
5、商标注册证或商标受理通知书-------tm标r标皆可
6、品牌授权书-------(提供完整授权链)
7、质检报告:第三方权威质检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须含有cma认证或cnas认证),成品检测报告内容须包含品牌名称、产品名称和各类产品所必须的各类检测项。注:如无品牌名称,提供含品牌名称及生产单位的产品实拍图。
8、ccc认证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需提供。
注:除乐器而外需提供成立1年以上公司
食品饮料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
2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盖章
3 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章
4 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复印件盖章(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不提供)
5 商标注册证和授权书复印件盖章
6 《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盖章
7 委托加工协议
8 质检报告
9 生产厂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10 食品生产厂商企业营业执照
11 请提供一份产品清单
家装建材
1.营业执照原件或副本复印件盖章 (满两年,注册资金100w,)
2.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盖章
3.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原件或复印件盖章
4.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复印件盖章(小规模则不提供)
5.商标注册证和授权书复印件盖章
6.产品质检报告复印件盖章
7、ppt介绍
京东图书
京东图书专营店需要的资质: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公司要求两年以上,100万注册资金以上,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有“图书/出版物”、“图书音像制品零售/出版物零售”等)
2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盖章
3 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章
4 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复印件盖章
5 两家出版社以上的授权和批销单(越大的出版社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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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库房(提供库房的位置、面积、品种数、复本量、照片)
8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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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货分离并不必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票货分离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比较典型的一种形式。其形式是:a将货物销售给了b,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c。这种票货分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中,b与c有可能存在着联系,也有可能完全没有联系。但是,存在票货分离的情形,就一定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
案号: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赣01刑初3号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江西a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称a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在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330万元,住所为南昌小蓝经济开发区某小区一路a支路418号,组织机构代码为69607****。a公司股东分别为黄某甲、黄某乙、彭某(黄某某妻子),每位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110万元,占公司股份比例为33.33%,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甲,实际负责人是黄某某,a公司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抗生素原料及其制剂、生物制品的批发。2023年3月,a公司增加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并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的方式为批发,经营有效期限为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2月24日。2023年a公司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2023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同黄某甲(另案处理)先后找到在南昌洪某大市场做糖类批发生意的b副食品批发部(以下称b批发部)负责人被告人徐某某和南昌洪某大市场c副食品批发部(c批发部)的负责人被告人邓某某(二人均系个体工商户,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要求徐某某和邓某某二人从a公司购买商品糖,或者在购进商品糖时以a公司的名义与销货方签订合同,货款由a公司垫付或者由徐某某和邓某某二人将购糖款项转至黄某甲的个人账户,黄某甲再将徐某某和邓某某的购糖款转至a公司的基本账户上。
a公司根据与销货方制糖厂或者糖业公司签订的白糖购销合同,将购糖款转至相应的销货方制糖厂或者糖业公司的账户上,由销货方制糖厂或者糖业公司根据a公司的委托收货书或者相关指令(如购销合同直接确定具体收货人),将所销售白糖发货给a公司,但货物的实际接收人为徐某某、邓某某等(或者由徐某某或者邓某某委托的收货人向制糖厂或糖业公司提货),再由销货方开具受票人为a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南昌县国税局办理相应的认证申报抵扣手续。
在此过程中,徐某某、邓某某等以从a公司购糖,或者通过a公司并以a公司名义与销货方签订合同的方式购糖,可以获得每吨10-20元的优惠价格,或者由a公司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的2%到2.5%的比例支付给徐某某、邓某某相应的返利。因徐某某、邓某某为个体工商户,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从a公司或者通过黄某甲经a公司或者以a公司名义向制糖厂或者糖业公司购糖,比其直接从制糖厂或者糖业公司购糖的价格有所优惠,便在2023年至2023年8月之间陆续通过此种方式进行糖类产品购销活动。
经统计,至2023年9月,徐某某让河北d淀粉糖业有限公司、广东省英德市e糖业有限公司、广西f制糖有限责任公司等13家制糖企业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4份,发票税额总计2157.2879万元,未抵扣税款总计145.8402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011.4477万元;邓某某介绍广西百色g股份有限公司、广西h制糖有限公司、广西f制糖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制糖企业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税额总计144.3247万元;未抵扣发票税额50.9993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93.3254万元。
二、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单位a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被告人黄某某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虚开发票税额总计2301.6126万元,其中未抵扣数额196.8395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104.773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具有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徐某某让他人为a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税额总计2157.2879万元,未抵扣税款总计145.8402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011.447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邓某某他人为a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税款总计144.3247万元;未抵扣发票税额50.9993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93.325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
三、辩护意见
1.被告单位a公司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1)被告单位a公司辩解
a公司有正常的业务经营,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被告单位a公司的辩护人辩称
该案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单位a公司和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a公司的行为不具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南昌县国税局(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关于对a公司涉税一案稽查报告》认定的事实清楚,处理决定完全符合税法规定,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本案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理由均不能作为认定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依据。本案证据足以证明a公司的行为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请本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a公司和各被告人无罪。
2.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黄某某辩解:
其与徐某某、邓某某某1是买卖行为,他从糖厂买糖再销售给洪某大市场的个体工商户,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如果构成犯罪,其他与a公司有糖类业务往来的个体工商户也应当被追究。
(2)其辩护人辩称:
被告人黄某某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理由是:
本案a公司及黄某某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更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特征。被告人不存在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问题,也不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因为他人(糖厂)没有虚开;a公司与糖厂之间不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意;a公司存在真实的糖的经营业务;本案不存在票、货分离的问题,本案具有真实的货物购销,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金额真实,票、货、款相一致。
认定被告单位a公司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026.273万元证据不足,且与事实不符,因为认为以单一购销糖类商品业务中,a公司将所获购买糖类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抵扣的税额,认定为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数额,没有法律依据;a公司的所有经营业务是否有涉税犯罪,是否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有待税务机关的最终认定,即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待定;计算国家税款损失时,没有扣除a公司补交的440.966万元税款。
适用法律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的规定。开票方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起诉书认定黄某某为a公司董事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黄某某某2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改判黄某某无罪。
3.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徐某某辩解:
其买糖是真实的,发票是糖厂开具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其辩护人辩称:
徐某某的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涉案的票、货、款相一致,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徐某某既没有实施“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也没有实施“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行为。a公司没有虚开的主观故意。a公司的涉案增值税发票抵扣行为,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本案定性应充分考虑税务机关的认定意见,在没有新的证据及相反税务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采纳税务机关对定性的认定。即便a公司涉嫌逃税,也应按行政前置的原则,先完成行政程序。a公司提交了已经过税务机关认证未抵扣的数千万元增值税发票,公诉机关应当退回补充侦查,由税务机关重新作出税务处理。
故徐某某的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恳请本院依法宣告徐某某无罪。
4.被告人邓某某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邓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四、法院评判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结合认定的证据、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综合评判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及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四款均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这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类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联系实际经营的情况进行认定,只有当开票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自身实际经营的业务不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是开票者开具与其实际经营业务不相符合的发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该条中的“按照规定”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根据上述规定,发票一般都由收款方开具,付款方只是接受发票,在交易过程中,受票方根本不具有开具票据的行为,虚开就更难以成立。
2.税务实践中,判定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是看票据、货物、资金三者之间是否具有流动的一致性以及流动过程中的违法性来判断具体侵害的法益。这主要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侵害的法益具有双重性有关。首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政法行为类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说明其会侵害发票管理秩序;其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造成发票在不同税务机关的虚假抵扣,危害到税收征管秩序;最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款,可能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
3.本案中的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及合同签订情况如下:
(1)合同签订情况。
一是a公司(黄某甲)与徐某某、邓某某之间的合同。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与a公司有口头约定,大致内容为:由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与销货方联系购买白糖,联系好购买白糖事宜后,由a公司与销货方签订合同,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将购货款(通过黄某甲)转至a公司账户,再由a公司将购货款转至销货方,销货方按照a公司的要求将货物发送给a公司委托或者指定的收货人(大部分货物是徐某某、邓某某所收),销货方开具a公司为受票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由销货方邮寄给徐某某、邓某某,或者通过提货司机带给徐某某、邓某某,再由徐某某、邓某某转交给黄某甲或者a公司。
二是a公司与销货方之间的合同。a公司与销货方签订了大量的白糖购销合同,其合同双方均为销货方与a公司,双方就白糖买卖事宜有明确约定,包括白糖的数量、交货的方式、付款方法、违约责任等,但有些白糖购销没有书面的购销合同,如a公司与广西凤糖及其下属公司签订购销合同33份(该合同数为集团公司总数),合同总购销量14728吨。
(2)本案中资金流情况。经审理查明,本案中资金流为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从个人或者个人控制的账户上将资金转入黄某甲的个人账户上,黄某甲再将上述款项转至a公司开具的尾号为0066的南昌银行的账户上,a公司再根据货物购销情况将货款转至相应的销货方账户上。
(3)本案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据流情况。销货方为开票方,开具发票以a公司为受票人,a公司收到发票将发票(部分)在南昌县国家税务局办理抵扣。
(4)本案中货物流情况。销货方根据合同将货物发出,单据上的收货人为a公司,实际收货人比较复杂,或者发货到莲塘站由徐某某、邓某某自提,或者由承担物流的车辆司机根据a公司的委托到销货方提取后交给徐某某、邓某某,或者直接以货运司机为收货人,或者通过中间人(如廖某)从销货方提取后托运给a公司(或者徐某某、邓某某)。
4.本案中票货分离情况。从本案的情况看,资金流、货物流、票据流一致,即资金由a公司转款至销货方,货物由销货方发送至a公司,票据由销货方开具给a公司。货物、票据在流转过程中存在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票、货分离的情况:票从徐某某、邓某某处转至a公司,而不是销货方直接交付给a公司;货物未经a公司仓库而直接由徐某某、邓某某从销货方收取或者自提。但该种票、货分离是否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认为,根据法律和现实经营情况,很难认定。
首先,增值税发票以何种方式从销货方到达购买方,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本案中销货方可以直接将发票交给a公司;也可以先交给a公司指定的人(徐某某、邓某某或者货运司机),再由a公司指定的人交给a公司;还可以由销货方通过邮寄方式交给a公司。票据的交付方式,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只要交付的方式和过程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其次,货物未经a公司仓库直接由徐某某、邓某某收取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在市场交易中,交易双发为了增加利润,减少中间过程以及通过减少仓储等方式降低成本,是一种经营和交易常态。a公司与徐某某、邓某某之间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而a公司与销货方也是买卖合同关系,由徐某某、邓某某直接从销货方收取货物或者a公司根据购买人徐某某、邓某某的要求向销售方购买货物再由销货方交付给徐某某、邓某某,都不在法律禁止范围之列。
况且,徐某某、邓某某在将货物销售过程中,也有从徐某某、邓某某处购买货物的下游买受人从莲塘车站货场提取货物的情况。从销货方(糖厂或者糖业公司)来说,其只要收到货款并将货物销售出去,即实现其交易之目的,至于实际收货人为谁(只要买受人认可已经交付),其在所不问,这也是为什么合同法上指示交付、替代交付等非直接现实交付形式均为法律所承认的缘由。从买受方来说,其只关心支付的货款能否买到其想要的货物,即合同目的能否实现,至于销货方从哪个仓库(如本案中广东i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货从e糖业公司仓库提取)提供货物给买受人,则在所不问。因此,本案中的票货分离方式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5.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黄某某虚开的行为类型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首先,本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他人,应当为销货方上游糖厂,但经糖厂所在税务机关及公安机关的查证,本案中的销货方上游糖厂在与a公司所进行的发票开具过程中,不存在虚开的行为,也即销货方上游糖厂所开具的发票是与其自身所经营的货物相符的发票,不属于虚开的行为;
其次,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在本案中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发票开具方开具的发票与其自身的实际经营行为不符,这一点在本案中经糖厂所在的公安机关及税务机关查证,不存在此种情形;另一种情形是发票的开具方开具的发票与a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不符,就a公司与发票开具方的关系看,并不存在不符的情形,在涉及糖类购销的过程中,a公司实际经营的也是糖类业务,虽然涉案的糖类物品没有进入a公司的仓库,但并不能就此判定a公司实际没有经营糖类业务。
因此,认定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黄某某成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的指控,不能成立。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的犯罪行为类型为“让他人为a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抽象的行为类型为“让他人为他人虚开”,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虚开是指具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即便指控事实成立,也因“让他人为他人虚开”并不属于刑法规制的行为类型,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不成立犯罪。
6.本案中a公司从销货方上游糖厂购买白糖后销售给徐某某、邓某某或者a公司根据徐某某、邓某某的要求从销货方上游糖厂购买白糖再销售给徐某某、邓某某,而销货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人开具为a公司,符合资金、货物、票据一致的要求。
从国家税款的损失情况看,徐某某、邓某某在将货款通过黄某甲转给a公司,再由a公司转给销货方上游糖厂的过程中,已经包含了货物销售的增值税税额,在涉及增值税货物流转的过程中,只要上游糖厂开具发票的环节缴纳了税款,国家就已经对发票项下货物征收了税款。但a公司在将货物销售给徐某某、邓某某等的过程中,未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本来应当流转至消费者或者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买者手中的增值税发票抵扣中断在a公司的环节,这样就使a公司的进项税额增加,但销项并未按照要求开具销项发票,是销项税额减少了,也就是说,a公司是通过减少销项税额的方式,达到逃税的目的,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从而逃避缴纳税款的规定。
正常销售过程中,a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徐某某、邓某某等开具相应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徐某某、邓某某等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买者,从而最终成为增值税的税负承担者。但a公司在与徐某某、邓某某交易的过程中缺少了这一环节。
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等从a公司购糖,或者通过a公司从销货方上游糖厂购糖,因为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等不需要发票(更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在销售白糖给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等过程中可以少开具发票,从而通过减少销项以实现增多进项抵扣的目的,其本质是一种逃税的行为。a公司在销售白糖给徐某某、邓某某的过程中,能够以相对便宜的价格或者适当返利给徐某某、邓某某等,也是因为徐某某、邓某某等不需要a公司开具发票的行为,能够使a公司顺利逃避税收征管,从而实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但a公司未向徐某某、邓某某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徐某某、邓某某也没有按照规定索取发票。因此,对于a公司的逃税行为,徐某某、邓某某等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具有帮助作用,该种帮助行为只是一种倡导性规范所规定的行为类型,并不在法律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制范围之内,不具有可罚性。
五、裁判结果
综合上述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关于被告单位江西康某医药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黄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介绍)他人为江西a医药有限公司虚开,被告单位江西a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某、徐某某、邓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指控证据不足,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单位江西a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某、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江西a医药有限公司无罪。
二、被告人黄某某无罪。
三、被告人徐某某无罪。
四、被告人邓某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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