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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纳税申报(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4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税务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务纳税申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务纳税申报

【第1篇】税务纳税申报

申报纳税又到了,然而每一次报税申报填写都是件让人头疼的事,其实,网上报税,申报填写很容易上手,你只是差个模板而已。

税控盘费用在会计上的处理

税控盘费用怎么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第一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填写

小规模纳税人一共填写两个表。需要先填写《减免税明细表》对应栏次,然后填写主表16栏“应纳税额减征额”,需要我们自主选择“减免税代码及性质”

主表填写如下:

第二种情况: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填写

一般纳税人需要填写3个表,分别是主表减免税明细表税额抵减情况表(附表四)。减免税明细表和小规模纳税人一样,税额抵减情况表在第一栏本期发生额和实际抵减额据实填写。主表在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

......

篇幅有限,就不再一一展示了,

【第2篇】天津市税务局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

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单位应税合同印花税按季申报缴纳。偶然发生业务的,也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个人应税合同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经常发生业务的,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因生产经营需要的,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

三、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按次申报缴纳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五、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第3篇】保姆式电子税务局纳税申报实操全流程,手把手教你报税,不会出错

现在财务人员做账报税啥的,都有专业的软件。做账就是常用的金蝶用友财务软件,报税是在电子税务局上报税的!不过现在电子税务局的各个功能也会不断更新,还是有一些新手会计或者是老会计还是对电子税务局上报税的操作流程不是很流畅!所以,今天也在借助春节在家休息的时间给新手会计和财务人员整理了:电子税务局纳税申报实操全流程,十分全面详细,真的是手把手教新手会计掌握纳税申报实操了~~

电子税务局纳税申报实操全流程

常见税费的纳税申报实操流程主要内容目录

一、首先是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实操流程

二、小规模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实操流程

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实操流程

财务人员日常财务工作中,对电子税务局是再熟悉不过了,如果日常报税工作对于电子税务局上的各个功能操作流程不熟练,那就会影响日常的财务工作效率了。也希望今天给大家带来的各种税费的报税实操流程能够让大家对电子税务局的操作更熟悉。

【第4篇】税务行政复议先缴纳税款

自现行《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我国每年的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总数大约在两千起左右,这个数字占行政诉讼案件的比例不到1%,几乎可以视作为零。然而零复议、零诉讼并不能说明税收工作没有争议,多数纳税人不对征税行为申请复议的原因,并不是不愿先交税,而是交不起税且提供不了纳税担保,往往涉税金额越大的争议越难通过申请复议的途径来解决,纳税人“有苦难言”,只能任由救济权利灭失,任由滞纳金数额如滚雪球般增长。正常的争议解决渠道不畅通,也给税务机关权力寻租创造了空间。以下,笔者结合案例分析下税务行政复议中当事人存在的困境,并探讨如何破局。

一、未按规定期限缴税,是否应受理行政复议?

案例:甲公司2023年7月23日签收某税务局稽查局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甲公司于2023年8月12日缴清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并于2023年8月28日向该提起行政复议。市税务局以甲公司未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亦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市税务局复不受字[2019]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甲公司一审败诉,二审维持,二审法院认为“甲公司在未依照税务处理决定足额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亦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向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法律规定,该市税务局作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该案中,甲公司因虽然在60日的行政复议期限内缴清了税款提起了行政复议,但是因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亦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市税务局未受理行政复议。与税务机关产生纳税争议如需申请复议需要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税务处理决定书》是纳税争议案件中最为常见的税务执法文书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8]215号)明确了该类文书的样式,“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目前在上述条款中所填的期限一般为15日,该期限的主要依据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由于“纳税前置”条款的规定,纳税人必须先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后才能申请行政复议,因此《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纳税前置”条款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期限,在一定意义上赋予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催缴税款的功能。

从司法实践来看,不依照税务机关纳税决定期限缴清税款和滞纳金的,司法判决基本支持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但是,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驿行初字第75号判决“驻马店地税稽查局没有在税务处理决定中告知如不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期限缴纳税款即丧失复议权的后果,应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没有完全告知纳税人,不符合法律救济的原则。金尚公司虽然逾期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但仍是在复议法规定的60日内提起的复议申请,驻马店地税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适用法律不准确,对该决定书应予撤销”。该案的判决抓住了驻马店地税稽查局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这一过错,撤销了不予受理决定书。虽然个案判决突破了逾期缴纳税款和滞纳金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规定,但是该案指出的“税务机关没有将不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期限缴纳税款即丧失复议权的后果,应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没有完全告知纳税人”这点在税务机关的执行过程中并不普遍存在,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且该判决系基层法院的判决,对于突破逾期缴纳税款和滞纳金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规定参考意义有限。特别是在(2014)驿行初字第75号判决作出后,各地稽查局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同时会书面告知如不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期限缴纳税款即丧失复议权的后果。

纳税人如无法在税务机关纳税决定期限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如何破局,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供担保,如无法提供担保且无法通过利害关系人提起现在复议的,可以在税务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或行政复议期限届满后,直接针对税务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全面审查税务处理决定的合法性从而判定税务行政处罚的合法性问题。

二、行政复议中利害关系人的选择

在纳税人面对《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往往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包括增值税款、附加税款、企业所得税款、滞纳金),但是如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的,纳税人失去了行政复议的资格,而纳税争议复议前置,导致很多涉税争议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即使提起行政诉讼因未提起行政复议对于税务处理部分不予审查,而对税务处罚部分的审查也很少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此时,按照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复议尤为重要。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所谓有利害关系,系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负有考量和保护起诉人相关权利的义务,起诉人的相关权益有可能因为行政机关未尽上述义务而受到侵害。《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利害关系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比较知名的案件系季风华因诉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该案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权利直接被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判定申请人作为非行政管理相对人是否具备行政复议主体资格的关键因素。本案中,江苏国税局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行政相对人为南通明德公司,季风华并非行政相对人。季风华以南通明德公司债权人和该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犯罪嫌疑人身份向国家税务总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江苏国税局稽查局对南通明德公司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并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未直接对季风华的权利进行剥夺和限制,亦未赋予相关义务,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构成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同时,江苏国税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与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无直接因果关系,季风华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属于刑事司法范畴。故季风华与《税务处理决定书》不具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季风华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国家税务总局据此驳回季风华的行政复议申请正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由此,笔者认为,在利害关系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中“权利直接被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判定申请人作为非行政管理相对人是否具备行政复议主体资格的关键因素,利害关系具备与否,不仅要看当事人所主张的合法权益是否可能受到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还要看此种合法权益是否受到特定行政领域的法律规则所保护。当然,一般来讲,出于立法技术上的考虑,法律规则往往不会直白地写出哪些利益应受保护,但是借助合理的解释方法,还是可以探寻其是否具有保护的意图。只有在能够找到这样的法律规则,即其要求行政机关采取某种措施或者不得采取干预措施,且结果是某种特定利益免遭损害或者得到促进、维护时,主张该种利益的主体才有可能获得申请复议的资格。具体来看,一般的民事债权人从该案判决看不认为是可以直接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的第三人。

在税务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案件中,纳税人普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利用利害关系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是破局纳税争议前置的有效手段,笔者认为可以利用实际控制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因为对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后,对实际控制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且在公司无法支付税款的情况下《税务处理决定书》被赋予了出资或缴税义务,且公司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的,公司构成逃税罪,实际控制人作为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税务处理决定书》与实际控制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与《税务处理决定书》涉及的税收违法事实相关的挂靠人也符合可以直接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的利害关系人的要求,挂靠关系中因为《税务处理决定书》直接处理公司,但是实际行为部分系挂靠人作出公司被处税款和罚款后,税务机关对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直接影响挂靠人基于挂靠关系以公司名义获取的利益(如挂靠人通过公司收取的应收款项)。

三、直接提起税务行政处罚诉讼是否审理税务处理决定

《第一巡回法庭巡回区四省区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疑难问题的意见》复议前置案件中,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只能对复议机关的不受理行为或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可见,纳税争议的案件必须经过行政复议处理。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对于处罚的事实进行全面审查,实践中存在两种做法,第一种法院以税务处理决定已对事实认定、纳税人未就处理决定提起复议为由,对处罚决定的事实部分不予审查,法院认为“在《税务处理决定书》未被撤销的情况下,应确认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第二种法院认为税务处理决定与税务处罚决定系两个不同行政行为,且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处罚之诉的毕竟程序,对于行政处罚行为,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对其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上诉人未对税务处理决定提起复议及诉讼,并不构成限制其行政处罚诉权的事由,也不能限制行政处罚的司法审查权限。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作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基础的其他行政决定或文书存在“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超越职权、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情形的,不予认可。事实上,当基础性行政行为作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并直接决定后者的合法性时,法院有权对该基础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连带审查,而不局限于诉争案件事实本身。实践中,纳税人通过对处罚决定提起诉讼、复议,客观上规避了复议前置问题,达到对处理决定纳税争议涉税事实的审查目的。如“绵阳市南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案”中,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有权对被告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进行司法审查,原告对纳税争议是否先行申请行政复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被诉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如在贵州金星啤酒有限公司与安顺国税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由于处理决定的法定复议期限已过,金星啤酒公司仅就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二审法院认为,虽然税务处理决定非本案诉讼标的,但由于处理决定系处罚决定的基础性和关联性行政行为,因此法院一并判决变更。法院认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系关联行政行为。当关联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缺陷,而其作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直接决定着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法院有权对该关联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连带审查。

当然上述案件的处理引起很大争议,也突破了纳税争议税务前置的规定,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涉及税务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中,从查清案件的角度考虑,应全面审查税务处理决定,来判决税务处罚决定所涉及的罚款是否过重。但是法院在涉及税务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中能否对税务处理决定合法性连带审查,该连带审查是否程序上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笔者认为,税务行政复议尤其是在复议前置情形下,先缴税或担保后才能复议,尽管有利于保证税款的及时入库,但是单纯强调履行义务,可能将无能力缴税甚至无能力提供担保者拒于行政救济大门之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本身为监督国家行政职权而设计,复议的救济性价值显然高于其他价值,取消纳税争议缴纳税款前置的规定无疑是税法复议条款修改的最佳选择。

在纳税争议前置暂未取消的情况下,如果税务行政复议按照程序已经无法提起,若以行政处理已经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定、企业未对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为由,否定司法机关对事实认定的审查权,而仅对“是否超越法定职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将使纳税人丧失实体诉权,不利于纳税人权利保护。所以在税务行政复议无法提起或者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新的税收征管法未出台之前,基于税务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全面审查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是纳税人能够争取的主要路径。

四、结语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纳税人可资运用的两大权利救济手段,而行政复议则是法定首选。在我国不断强化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背景下,税务机关行政执法活动日趋受到合规性要求的限制,若纳税人充分运用行政复议程序,会有助改善征纳双方在地位上严重不对等的现状。目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进一步修改正在酝酿中,其中包括废除“先缴税后复议”的前置要求,旨在保障和鼓励纳税人积极运用行政复议手段维护自身税法权益。可以预见,持续推进的税收法制化进程,必将提升纳税人对包括行政复议在内的权利救济程序的综合运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尚未正式实施背景下,破解税务行政复议的困境,利用利害关系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或在针对税务处罚行政诉讼中提起税务行政处理的合法性审查系当事人税务行政救济有效路径。

【第5篇】网上税务局纳税申报表

纳税申报表报错了,

这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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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更正纳税申报表

轻松!快捷!零接触!

1.首先打开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

2.向下滑动界面,点击更正申报。

3. 选择需要更正的申报表以及对应的申报日期或者所属期进行查询,查询到后点击更正申报。

4.修正数据后,点击申报。

【第6篇】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如何办理及注意事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第一步:申请一般纳税人

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第二步:填写申请表

界面自动带出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基本信息,税务登记日期,生产经营地址,注册地址等信息。

小贴士: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要注意认定有效期起选择当月或次月生效。

第三步:提交申请表

填好申请表、上传附报资料后提交申请表;

提交后,点击【完结】按钮,关闭该界面。提交的申请表可在首页【文书结果查询及领取】模块进行查询、打印。

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审批通过后,及时进行税(费)种认定的变更。

二、开票相关注意事项

在开票上需要注意税率的变化,及时同步更新税控设备,否则将影响后续的发票使用,变更方式如下:

税务ukey版:登录—菜单栏【在线变更】—输入税务ukey密码和税务数字证书密码点击获取变更信息,点击变更。

百旺(税控盘):登录—系统设置—税控设备设置—税控设备在线变更—弹出“是否关闭开票软件在线变更程序” —点击“是”进行变更。

航信(金税盘):登录—系统设置—菜单栏“系统设置”—网上变更—金税盘网上变更—点击确定—勾选新增发票种类—点击确定。

三、申报注意事项

季中转一般纳税人,以11月申报次月生效(即12月生效)为例,需在2023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完成10月-12月(一季度)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在2023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所属期12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以上申报均需去税局大厅申报。

【第7篇】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注销

小编今天整理了小规模公司简易注销流程的相关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小规模公司简易注销流程

一、小规模公司简易注销流程

第一步: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

第二步: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

第三步:登报公告(登报45日后再去注销公司);

第四步:登报45日后,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

第五步:到质监局注销代码证。

二、公司简易注销要多久

简易注销主要是指对规定类型的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企业采取简化现行注销程序,免除企业的清算时限的规定,从而实现安全快速推出市场的制度。不满足条件的公司仍旧只能走一般注销流程。

简易注销公司的流程,采用的是网上进行登记申请的模式,申请发布成功之后,就需要进行为期45天的公示,如果公示期间无任何异议的话,之后公司就会宣布注销掉了。

三、关于小规模公司注销营业执照的注意事项:

于小规模公司注销营业执照的注意事项主要是个人公司注销注意事项包括: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手工填写申请书和签字请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等等。

【第8篇】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网上申请注销时提示存在涉税疑点(如下图所示),不允许在网上申请办理注销业务时怎么办??

答:自2023年7月起,根据业务要求,对于注销税务登记新增风险疑点指标,符合疑点指标条件的不允许在电子税务局注销,需要去主管税务机关前台处理,具体疑点指标条件如下图:

来源:辽宁税务

【第9篇】公司进行税务纳税规划,可以从哪些方面入手?

高额税负是各公司年底比较棘手的问题,很多老板也急于寻找合理合规的税务规划方法。

税收规划,自然是从税入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企业税收中的三大巨头,对此,很多老板以及财务人员绞尽脑汁都想从这三个方面入手,稍微减轻一下企业的税收负担。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做税务规划:

一、增值税

1、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如果你是高科技企业,增加值比较高,选择一般和小规模纳税人更合算。

2、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各行各业都有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就要求大家对政策足够

二、企业所得税

1、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少交10%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利润的15%缴纳。

2、利用地域性税收洼地的优惠政策:

三、个人所得税

1、根据优惠政策进行合理避税:当税率较难改变的时候,我们可以改变应纳税所得额。

2、适当提高五险一金的缴纳标准:适当提高五险一金的缴纳标准,或者提高其他免税项目可以在工资总额税前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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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税费答疑: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二)

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05

问: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06

问: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6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4月、5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4月和5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07

问: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应如何预缴税款?

答: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规定,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08

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span>;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本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宣

end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第11篇】税务稽查与企业纳税风险分析

今天又有老板来向我诉苦“被税务稽查了,弄不好还会 被移送到经济犯罪侦查局,太可怕了。”

国地税合并以后,税务局实现了各地区税务机关之间发票信息和数据的共享互通,启动了 “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 的稽查天网,金税四期无处不在,虚假发票无所遁形。

“税务稽查” “税务风险”这些专业术语对绝大多数的企业老板来说是十分陌生的,当税务风险、税务风暴真正来临的时候,老板们大‬多是一脸茫然,‬不‬知‬道问题出在哪里,‬不‬知道如何应对‬。‬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按月采集各企业的纳税信用信息,并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各纳税企业 实行信用等级分级管理。

纳税信用级别分为 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 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 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 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已经受到税务局、外汇局、工商总局、海关总署、财政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人民银行、 工信部、社保部、国土部、环保部等所有政府部门的高度重 视。企业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业务很多时候需要向其出示 “企业纳税信用”证明,纳税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将会享受政 府部门的各种优惠待遇。反之,纳税信用等级偏低的企业不 但不能在相关机构申请办理业务,更得不到政府的各项优惠, 并且企业还会受到税务机关的特别关注,将被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现代人都知道,定期体检是保障身体健康的一种十分有效的手段。同样道理,企业透过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定期的“企业税务风险体检”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定期的身体检查能够达到对早期病灶或身体功能异常的早发现、早治疗的目的。健康体检是一种新的自我保健 方式,它可以变病发后才找医生看病为事先主动的早期检查, 变病重后才消极治病为主动早期积极防病。

企业定期聘请专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通过专业 的 it 技术、大数据分析、在线云端审核等程序对企业的财务 管理、税务控制、及企业在税务机关系统内的数据等进行“体 检”,并最终形成专业的《企业税务风险体检报告》。这将 帮助企业老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随时掌控税务风险, 及时了解自己企业在税务机关内部的纳税等级是 a 级、b 级 还是最差的 d 级;及时了解企业的纳税信用评分是多少,是40 分以下还是 90 以上。 “企业税务风险体检”有利于企业对自身潜在的纳税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治疗” ,有利于企业进行主动整改提 升纳税信用评分,提升纳税信用等级,防止被动而不自知地 被税务机关列入黑名单,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大家赶紧行动起来,马上做一次全面彻底的税务风险体检吧。

【第12篇】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二、私车公用的费用处理前提

如何区分无法区分单位生产经营费用还是个人费用:签订租赁合同

1.如未签订租赁合同(含签订无偿使用合同)

未签订租赁合同且无偿使用的,无法判断具体是个人使用的费用支出还是单位使用发生的费用支出,不予税前扣除 。 如报销还涉及到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规定,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 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 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 关费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如签订租赁合同

至少能证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

三、哪些费用能税前扣除

企业按公允价值与车辆所有者签订租赁合同,清晰约定发生的相关费用承担归属,通过租赁关系,在取得租金发票的情况下,发生的与经营收入有关的油费、过路费、修理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保险费、车辆购置税和折旧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税前扣除。

四、进项税额抵扣

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过路过桥费、汽油费等费用,增值税上若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不是用于政策文件规定不得抵扣项目的,可以进项抵扣。

五、租金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向员工支付的租金一次性(可分月支付)不超过500元,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是,个人所得税还得按规定申报(虽应纳税额为0元)。

汽车租赁代开发票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有没有额度限制?是否必须本人前去开具?

答:若您咨询的是自然人出租车辆申请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业务,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自然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需要如下资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按真实业务开具,自然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未限制金额,为了避免信息冒用,建议出租方本人携带有关资料申请代开发票。

六、代开发票涉及税费

1.增值税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2.按照财产租赁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需要汇总的综合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七)财产租赁所得;

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七、合同条款参考

实务中,往往代开发票涉及到税费企业是“负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规定,不能税前扣除,但是要是把税费包含到租金里面就可以以租金形式按规定扣除。

合同条款参考:(**)租金及相关费用的支付

甲、乙双方约定,该汽车每月租金为:

1.基本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

2.附加租金:为甲方收取汽车租金时,按照国家税收相关规定的开具增值税发票缴纳税费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具体金额以完税凭证为准。

3.上述租金包含汽车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保险费、维修费

4.租赁期内汽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由乙方承担,甲方租赁期内汽车使用过程中发生上述支出时,需要提供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等凭证。

八、偶尔性:私车公用

采用实报实销的形式: 汽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 ,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13篇】2023年税务纳税申报表

唐纳德特朗普周五公布的六年联邦纳税申报表显示,这位前总统在其总统任期的第一年和最后一年缴纳的联邦所得税很少,声称巨额亏损有助于限制他的税单。

众议院筹款委员会于周五向公众公布了长期保密的回报,这是最高法院就其披露展开的一场斗争的高潮。他们证实了税务联合委员会发布的一份报告,该报告称特朗普在担任总统之前和整个任期内都声称存在巨额亏损,他将这些亏损继续下去以减少或实际上消除他的税收负担。例如,他结转了 2015 年的 1.05 亿美元亏损和 2016 年的 7300 万美元亏损。

这些报表——跨越 2015 年到 2020 年——是在几周前经过旷日持久的法律斗争后才由民主党管理的委员会获得的。该委员会上周投票决定公布纳税申报单,但延迟公布是为了编辑敏感的个人信息,如社会保险号码。纳税申报表的发布是在对过去美国总统通常自愿公开的文件进行长达数年的追查之后发布的。特朗普和他的法律团队一直试图对他的纳税申报表保密,辩称国会从未行使立法权要求总统提交纳税申报表,特朗普称这可能会产生深远影响。

虽然新公布的纳税申报表不会显示特朗普的净资产或他的全部金融交易,但它们可以提供一个窗口,了解他的企业损益,他是否有外国银行账户以及在哪里有,或者他是否向外国纳税政府。

【第14篇】电子税务局一般纳税人申报表

贵州省电子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操作手册

业务描述: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一、按照【税费申报及缴款】—【按期应申报】—【增值税(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点击【填写申报表】

二、填写申报表,在[填写申报表]页面,先填写左边附表,在主表汇总。 点击页面上方的[申报]

三、点击”确定“及”申报“,出现[申报结果],完成申报操作

四、直接跳转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申报界面,《附加税(费)信息》表自动带出数据,填写标黄栏次,点击“申报”

五、点击“确定”及”申报“,完成附加税费申报

【第15篇】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税款时

珠海鸿瑞(a20589.sz,839036.nq)于2023年11月3日发布法律意见书,披露发行人于2023年11月收到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的《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自行补正)》,要求:(1)发行人当期收到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未作为应税收入于实际收到当年缴纳,补缴2023年至2023年企业所得税376.63万元,并缴纳滞纳金122.83万元;.......“针对发行人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是否按照财税[2011]70号进行税务处理,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纳税评估局认为珠海鸿瑞未满足相关条件,应在实际收到时作为应税收入。”

《3补充法律意见书(六)(2023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珠海市鸿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11-03】详细披露如下:

二、2023年税收滞纳金对应的事项、原因及相关影响,相关税务部门对该事项的意见,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运行有效

(一)2023年税收滞纳金对应的事项

2023年发行人产生税收滞纳金128.45万元,对应事项如下:

1、2023年11月2日,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向发行人下发了《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自行补正)》,发行人按照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的要求补正了如下事项:(1)发行人当期收到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未作为应税收入于实际收到当年缴纳,补缴2023年至2023年企业所得税376.63万元,并缴纳滞纳金122.83万元;(2)发行人2023年度至2023年度存在少交采购合同印花税的情况,应补缴印花税5.28万元,并缴纳滞纳金1.25万元;(3)发行人2023年度至2023年度存在少交理财产品收益增值税的情况,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11.52万元,并缴纳滞纳金3.97万元;上述事项发行人合计补缴税款392.19万元,并缴纳滞纳金128.05万元;

2、因发行人取得的发票未通过认证,相关的成本费用纳税调整,并补缴2023年的企业所得税1.50万元,并缴纳滞纳金0.40万元。

上述两项合计缴纳128.45万元的滞纳金。

(二)产生上述税收滞纳金的原因

1、原税务处理参照的法规

对于发行人收到的软件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即征即退部分,发行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意见后主要按以下两项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该规定与发行人享受的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部分有关的内容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该项规定第五款明确: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执行过程

发行人自2023年起,在取得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时,作为不征税收入从当年度的应税收入总额中扣除,在第六年时针对未发生支出的部分调增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并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对该项税务处理未提出异议。

2023年10月2日,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对发行人进行纳税评估检查,并下发了《纳税评估异常质询书》(珠税二分局评质【2020】1014号),并于2023年11月2日,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向发行人下发了《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自行补正)》,要求发行人对收到的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税款按照在取得当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发行人根据纳税评估税务事项补缴了各期的税款与对应的滞纳金。

3、原因

因上述税务处理事项产生滞纳金的主要原因是:发行人财务人员按照财税[2011]70号进行税务处理,主管税务机构一直未提出异议;但在本次纳税评估时,发行人财务人员与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纳税评估局在对相关税收政策的理解与执行上存在差异,不存在公司故意推迟纳税的情况。

发行人因理财产品收益增值税及附加税、采购合同补缴印花税及其他事项产生的滞纳金数额合计为5.62万元,涉及金额较小。

(三)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对应的相关影响

针对即征即退增值税补缴所得税事项,发行人在以往年度会计处理时,已在各年度计提相关的所得税费用及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次因未在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增值税时缴纳相关税收,产生滞纳金122.83万元计入2023年营业外支出。2023年、2023年补缴增值税、印花税的金额较小,基于重要性原则,未调整发行人2023年、2023年财务报表,在补缴税款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补缴理财产品收益增值税及附加税、采购合同补缴印花税及对应的滞纳金对发行人财务报表影响较小,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相关税务部门对该事项的意见

针对发行人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是否按照财税[2011]70号进行税务处理,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纳税评估局认为珠海鸿瑞未满足相关条件,应在实际收到时作为应税收入。

发行人已于2023年11月根据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向发行人下发的《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自行补正)》补缴所得税378.14万元、增值税及附加税费11.52万元、印花税5.28万元、滞纳金128.4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税收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23年修正)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以及停止出口退税权,而加收滞纳金属于税务机关的征管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主管税务机关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分别于2023年10月13日、2023年4月2日、2023年8月9日出具了《涉税征信情况》证明:报告期内,暂未发现发行人存在税收违法违章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因上述事项缴纳滞纳金不属于重大税务违法行为。

明税解析

财税[2012]27号文规定,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二条(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综上,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另外,应注意,企业作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版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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